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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体制机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2-14 08:49:24

1.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年)

(国土资发[2001]79号发布)

前言

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造成的危害。科学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避免和减轻致灾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990年2月,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印发了地质矿产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实施10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1998年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职能。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基本完成原规划任务的基础上,编制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年)》。

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

(一)地质灾害现状

我国致灾地质作用种类繁多,分布广泛,活动频繁,危害严重。

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44.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区最为严重,平均每年造成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

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主要分布在岩溶地区和矿区。岩溶塌陷分布广泛,自1949年以来,已在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近千起,塌陷坑总数3万多个,其中尤以中南、西南地区最多。矿区(以采煤为主)采空塌陷十分严重,仅华北、华东地区的煤矿区采空塌陷每年就达10.5万亩。地面塌陷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几十亿元。

地面沉降主要发生在东部平原地区,全国已有上海、天津、苏州、无锡等40多个大中城市出现较为严重的地面沉降灾害。地面沉降虽不致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但由于它多出现在经济发达地区,所以造成的经济损失尤为严重。

地裂缝已在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多个县(市、区)发现400多处,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较为严重。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是自1988年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职能以来,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使我国为防治地质灾害而开展的调查、评价、监测预报和治理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1.基础工作得到了加强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先后完成了长江、黄河等11条大江大河和成昆铁路、宝成铁路、川藏公路等交通干线的环境工程地质普查;特别是完成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0万以地质灾害为重点的环境地质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地质灾害分布规律。

2.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和法制建设有了明显进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防灾预案制度、灾害速报制度、险情巡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全国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1999年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开始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3.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进行了长江三峡链子崖危岩体、黄腊石滑坡、鸡扒子滑坡、重庆豆芽棚滑坡等200多处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监测网络初具规模,预报工作卓有成效

初步建立起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对一些危害较大的滑坡、危岩、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开展了专门的监测预报。通过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高了受灾害威胁地区干部群众的减灾防灾意识,适合中国国情的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正在稳步推进,汛期地质灾害检查和应急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5.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从1993年开始,先后颁布实行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目前已有铁道、建设、煤炭、水利、电力、交通、化工、有色、冶金、建材、地矿等11个行业所属的400多个单位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此外,举办了多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培训班,培养了一大批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尽管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法制不够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全国地质灾害分布状况与危害程度尚未完全查清;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每年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高达200多亿元。因此,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指导各地、各部门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积极主动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二、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突发性致灾地质作用为重点,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社会稳定为主要目的,把地质灾害防治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规划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究实效,东、中、西部防治重点各有侧重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的原则;

4.坚持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的原则;

5.坚持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谁受威胁谁出资的原则。

(三)规划目标

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总体目标是:用15年的时间,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加强基础调查工作,在基本掌握我国致灾地质作用分布状况与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体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力度,使危害严重的重大地质灾害点基本得到整治。通过这一阶段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从过去分散的、被动应急的状况,转变为有组织的、专门的、主动的和有预见性的工作。到2005年,使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日益突出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到2015年,基本改变我国地质灾害日趋严重的局面,使我国地质灾害的发生率和损失量有明显降低。

分段目标是:

到2005年:

1.进一步掌握我国致灾地质作用的分布规律、主要致灾危险点的分布状况、危险性、危害程度等。

2.群测群防监测网络覆盖到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700个县(市、区)、占国土面积约50%的范围,并初步形成全国专业监测骨干网络,在三峡库区等重要地区实行立体监测。

3.建成相对完善的全国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提供主要地质灾害信息适时查询。

4.建立规范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格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到2015年:

1.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以群测群防为基础,现代化专业监测为主导的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

2.在防治技术方法和地质灾害体综合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使一些危害特别严重并需要治理的致灾危险点得到有效治理。

三、总体部署

根据我国地质环境条件和致灾地质作用分布特点,结合全国国土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防治工作重点放在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密集区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按东、中、西部进行部署。

(一)东部平原地区

即大兴安岭—太行山—雪峰山一线以东,衡山—黄山一线以北,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大部、河南、湖北中东部、湖南中东部、江西北部、安徽、江苏、山东、浙江北部。这一地区,总体上地势低平,经济比较发达,生态环境相对较好,主要的问题是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大量超采地下水引起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海水入侵等致灾地质作用。采矿特别是采煤造成的地面塌陷也是这一地区比较常见的致灾作用。除此之外,在部分丘陵区有小型崩塌、滑坡、泥石流,规模虽不大,由于人口密集,所以其危害也比较严重。这一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首先是要加强行政管理,科学部署地下水开采井位和开采层位,通过高效的全自动监测网络,严密监测,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减缓地面沉降。其次,要做好以国土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的环境地质综合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并据此及时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布局,避免将重大工程和重要设施建在岩溶地面塌陷危险区和矿山采空区,杜绝人为诱发地质灾害。

(二)东南丘陵区

即雪峰山—十万大山一线以东,衡山—黄山一线以南地区,主要包括:浙江南部、江西大部、福建、广东等地区。这一地区内丘陵区的小型崩塌、滑坡、泥石流是主要的致灾作用。除此之外,广东等地采石场常常发生崩塌。针对这一地区人口密度大,寸土寸金的现实,要加强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勘查、防治,特别要注意将防灾与土地、矿产开发利用紧密结合起来,走开发性治理的道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经济效益。对农村丘陵山区的点多面广的致灾地质作用,要研究其形成机制,普及基本知识,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中西部山区

即大兴安岭—太行山—雪峰山一线以西,祁连山—岷山—龙门山—玉龙雪山一线以东,龙首山以南地区。包括河北西部、甘肃、陕西、山西、四川大部、重庆、云南大部、贵州、广西等地区。这一地区,地形上,以切割强烈的山地、高原为主,新构造活动强烈,气候条件复杂。这一地区不仅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交通和城镇建设的重要地带,也是农、林、牧业生产的主要基地。区内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最为常见,是我国地质灾害防治部署的主要地区。这一地区要在全面开展相应的环境地质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国土经济开发区和大江大河、交通干线等突发性致灾地质作用多发区段的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工作。要特别注意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紧紧围绕重点工程展开,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避免将城镇、重要设施建在受致灾地质作用严重威胁的地区,确保重点工程的安全。二是要针对这一地区崩塌、滑坡、泥石流点多、面广,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在防治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监测预报系统,加强监测预报;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对危害严重的隐患点采取防治措施。三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中开发”和“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指导下,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

(四)西部地区

主要包括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云南西部地区。矿产、能源、森林资源丰富,国土开发程度较低,地壳活动频繁。这一地区可分为两部分。

南部山地、高原区以自然形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致灾作用为主。这一地区的突出特点是人口密度小,经济欠发达,而致灾地质体的规模又很大,所以防灾工作的主要手段是避让,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城镇集中居民区危害重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治理。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重点要加强区域地壳稳定性评价工作;对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做好长江上游、黄河上游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评价与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对可能开发的大型矿产基地、大型水能基地,提前做好环境地质综合评价。

北部内陆盆地区主要问题是荒漠化和盐渍化。主要的防灾手段是加强地下水的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特别要注意在沙漠边缘地区寻找地下水源,建立绿色屏障,并逐步向沙漠区推进。

四、主要任务

(一)基础调查评价与区划

2001~2005年:

1.全面完成分省(自治区、直辖市)1∶50万环境地质(以灾害地质为重点)调查工作。此项工作自1991年开始,到2000年底,共完成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2005年底以前完成全国的区域环境地质调查(以灾害地质为重点)工作。

2.2005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全国以县(市、区)为单元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全面掌握我国地质灾害的发育规律、主要致灾危险点的分布状况、危险性、危害程度等,为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奠定基础。

(1)对受致灾地质作用威胁十分严重的700个县(市、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按《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将所有对主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有较大威胁的灾害危险点基本调查清楚。2002年底以前完成400个县(市、区),2005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2)受致灾地质作用威胁较为严重的500个县(市、区)的调查与区划工作,由地方各级政府出资完成。

(3)其余受致灾地质作用威胁较轻的县(市、区)的调查与区划工作,由各县(市、区)出资完成。

2006~2015年:

1.完成全国地质灾害多发城镇、经济开发区地质灾害隐患调查与土地利用控制区划。

2.完成全国规划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隐患调查与土地利用控制区划。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建设

1.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在开展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时,采取专业队伍与当地村镇干部混合编队的方法组成联合调查组,每发现一个隐患点,即由当地政府领导指派当地群众按调查组提出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监测。重要隐患点,则由乡镇政府在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制定防灾预案。2005年以前,监测机构落实到县(市、区)。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全部结束时,全国所有调查出来的灾害隐患点都要有明确的防灾负责人和监测责任人,由此形成一个覆盖全国主要地质灾害多发区的群测群防网络。

2.专业骨干网络建设

对一些危害相当严重,将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灾害隐患点,由专业人员利用现代化仪器进行站网式监测。

2005年以前,以三峡库区崩塌滑坡、苏锡常地区(苏州、无锡、常州)地面沉降监测为主。监测数据达到适时传输、自动处理。

2015年以前,建成覆盖全国的以站网式监测为骨干的立体监测网络。建成比较完善的地质灾害防灾预警指挥系统。

3.应急反应系统建设

200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成以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主体的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每年汛期前对主要灾害隐患点进行险情巡查;汛期中加强监测;汛后进行复查。发现险情或接到险情报告,要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险情鉴定,提出处理对策措施。

(三)信息网络建设

在进行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时,按统一要求填写调查表,由此形成地质灾害基础信息,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网络。

2002年底,建成主要地质灾害的空间数据库结构,提供动态查询的主要地质灾害信息。

2003年以前完成整个信息网络的骨架建设,建立基于GIS系统的地质灾害状况和地质灾害管理公众自由查询系统。

2005年底,建成相对完善的全国地质灾害的空间数据库,使一般民众能通过互联网查询任何一个目的区的地质环境状况、地质灾害历史和致灾隐患点的分布、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范围;提供主要地质灾害信息适时查询。

(四)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示范区建设

为提高区域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水平,为探索开发性治理地质灾害的途径,2015年以前,分别在三峡库区、陕西关中地区、太行山地区、龙门山地区、江西宜春地区、云南东川地区、广东深圳市建立示范区。

1.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示范区建设

2001年,全部完成库区19个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建立19个县级监测站,初步建成群测群防监测预报网。建立全库区的RS监测系统,完成首次1∶1万航摄飞行;建立全库区的GPS控制网、基准网。

2002年,建成库区以60个危害严重的致灾隐患点的自动化监测为主体的监测预报网络。实现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适时传输和自动分析。

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示范区的建成将为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的建设提供最直接的经验。

2.陕西关中、太行山、龙门山、江西宜春地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群测群防示范区建设

2005年以前分年度建成上述4个示范区,主要是通过详细的野外地质环境调查并对当地灾害历史情况进行分析,掌握各地区地质灾害主要诱发因素特别是降雨在灾害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研究不同地区的临界暴雨强度,通过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利用较为精确的天气预报进行区域性灾害预报。在此基础上,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完善监测预报系统。

3.云南东川泥石流灾害治理示范区建设

2003年开始启动,在我国泥石流博物馆———云南东川选择危害面较大造成大量土地无法利用的泥石流沟,采取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和少量资金补助,鼓励企业、个人出资治理,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示范,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探索地质灾害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的新路,以减轻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经济压力。

4.深圳市岩溶塌陷灾害预防示范区建设

充分收集深圳市多年来工程勘查中积累的大量资料,特别是钻孔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查和详细研究,进行深圳市岩溶塌陷危险性的详细分区,建立深圳市地质环境状况公众查询系统,一方面,利用该项成果调整城市规划布局;另一方面,也可作为单位、个人投资工程建设时的参考依据。该项示范区建设2001年启动,2003年建成。

(五)开展全国地质灾害风险区划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1∶50万环境地质调查等已有资料为基础,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研究中国致灾地质作用活动程度与各地区社会经济易损程度,分析地质灾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评价我国地质灾害风险程度与地区差异,为国土开发和地区经济布局提供科学依据。

2005年以前:

1.完成三峡地区地质灾害风险区划;

2.完成我国七大经济区域(长江三角洲及沿江地区、环渤海地区、东南沿海地区、西南及华南部分省区、东北地区、中部5省区、西北地区)地质灾害综合风险区划;

3.完成我国规划的主要交通干线地质灾害综合风险区划;

4.完成全国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5种常见的、多发的致灾地质作用的危险性评价、易损性评价和风险性评价。

2015年以前完成全国地质灾害严重的700个县(市、区)的以县(市、区)为单元的地质灾害风险区划。

(六)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2005年以前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对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则实行国家、地方和受威胁单位共同出资治理的方式。使一些危害特别严重并需要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得到有效治理。

2.在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除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依旧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外,自2006年开始,对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逐步推行政府强制性限期治理的方法。治理经费除极个别的特殊情况由政府补贴以外,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出资。使危害严重并需要进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大部分得到有效处理。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强化管理

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之一。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的实施。在各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省、地、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应设置地质环境管理机构,并规定其主要职责,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全面履行职责,开拓创新,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把地质灾害监测机构落实到县(市、区),地质灾害严重的乡村要有地质灾害监测员。

(二)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把法制建设放在首位,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力量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基本建立起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体系。2001~2005年拟制定以下法规、规章:

(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法规);

(2)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章);

(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章);

(4)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规章);

(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办法(规章);

(6)修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

(7)完善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防灾制度(规范性文件)。

2006~2015年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及其相配套的城镇与基础设施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

在努力推进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要积极引导、促进地方性法规的建设。

(三)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国家、地方及部门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指标纳入相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四)建立健全防治经费的投入机制

要保证规划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的经费保证。遵照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实行分级防治。国家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能力建设经费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以中央财政为主;各产业部门所辖建设区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各部门负责;广大城乡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以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业为主,中央财政为辅,多渠道投入。

(五)依靠科技进步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综合能力。特别要做好致灾地质体的综合勘查、评价和评估,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提高灾害信息采集和快速处理水平,建立灾害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防治研究,提高抗灾应急能力。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特别要分轻重缓急解决地质灾害防治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难题。首先,要通过专门的研究,总结出斜坡稳定性、岩溶分布区地面稳定性判别的宏观标志等,迅速提高群测群防的科技含量;其次,要在较长时间资料积累的基础上,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判据的研究,逐步使高科技的监测技术从试验阶段逐步过渡到实用阶段;最后,要逐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理论研究、致灾地质作用过程模拟与过程控制研究,以及地质灾害监测仪器的研究。积极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2005年以后要特别注意加强开发性治理地质灾害的新技术、新方法研究。

要充分发挥科研单位与院校的技术力量,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组织科技攻关,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难题。

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吸收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六)完善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基本制度

目前推行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已为社会认可,效果明显。为尽快完善管理手段,还必须推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地质灾害限期防治制度。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保护地质环境和防灾减灾的意识与水平

大量的事实说明,群众普遍对预防地质灾害意识淡薄,防灾知识缺乏,以使致灾地质作用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此,必须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媒介,深入系统地介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经验,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调动他们和广大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当前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和乡镇。要集中力量办好全国地质灾害调查及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培训班,使全国受致灾地质作用威胁严重的700个县(市、区)的地矿行政领导基本上都要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要用2~3年的时间,通过各种形式,把10000个受地质灾害威胁最严重的村镇的有关干部群众轮训一遍。

2. 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简介与启示

李闽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本文系统介绍了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的概况以及地质灾害管理的组织结构,日本地质灾害防灾规划,日本地质灾害灾后重建政策。在总结了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地质灾害管理的启示与建议。

关键词地质灾害管理体制启示

1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概况

日本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一方面由于日本处于亚洲大陆的太平洋边缘的接触带上,受大陆性气候和海洋性气候的双重影响,日本几乎每年都遭受台风、暴雨的袭击,并遭受由此引发的各种规模的洪水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另一方面,日本又位于世界两大最活跃的地震带之一的环太平洋地震带这样一个特殊的地理位置上,地震和火山爆发时有发生。为了减轻各种自然灾害,日本政府及相关事业团体和机关都各自制定了许多防灾防御和相关法律来预防和减轻灾害。日本的灾害防御体制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通过积极的探索,在总结以往灾害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了许多相应的防御措施,并在实际防灾减灾的活动中进行了反复修改和补充,从而形成如今一套较为完善的集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响应、灾后重建为一体的综合性防灾减灾体制。

日本最初的防灾体制,是以各部门根据各自的防灾要求制定的适合本部门的灾害对策和防灾规划为主的防灾体系。这种防灾规划一般只限于本部门或本行业,一方面,在灾害预防上,由于各自的责任不十分明确,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相关的灾害预防事业也得不到很好的落实,相互间的防灾规划出现重复或相互推托的现象;另一方面,在灾害发生,进行紧急救灾抢险时,各部门大多各自为阵,使得灾害情报不能迅速传递和汇集,同时又缺乏统一指挥,各种应急救灾措施无法很好地实施,直接影响到救灾抢险的顺利展开。所以,实际防灾减灾的效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每年仍然会因为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日本政府开始对原有的灾害防御体制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灾害防御体制。于1961年11月颁布实施灾害防御基本法。灾害防御基本法是日本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应和灾害后重建的根本大法。

日本的灾害防御基本法颁布后,政府根据灾害基本法的要求,设置了中央防灾会议作为国家防灾管理方面最高的权力机构,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了防灾基本规划作为全国的灾害防御基本规划,各地方政府和相关政府机关则按照防灾基本规划的要求通过对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各自相应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中央政府在确保防灾预算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团体按照制定好的防灾规划积极开展治山、治水、水土保护等各种灾害防治工作。从此,日本建立了以中央防灾会议制定的防灾基本规划为指导纲要,各地方政府的地区防灾规划为横向规划,各指定机关和公共事业团体制定的防灾业务规划为纵向规划,贯穿各地区、涉及各领域的综合性的灾害防御体制。通过这一整套防灾体制的实施,日本的防灾事业有了飞速的发展,国家和地区的灾害预防、灾害急救以及灾后重建能力有了显著提高。

2日本地质灾害管理的组织结构

在灾害防御基本法中,对国家、地方政府、公共团体有关涉及灾害对应组织以及各组织之间的关系等有明确的规定。依据灾害防御基本法,日本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完整的灾害防御体系。该体系具体表现为,中央建立了中央防灾会议体制,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全国防灾基本规划,并指导和推动地方政府的防灾体系的建立;地方政府依据灾害防御基本法的规定,成立地方政府防灾会议,由地方政府防灾会议根据防灾基本规划和中央防灾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防灾规划,并推动防灾规划的实施;灾害发生时,灾区地方政府设立灾害对策本部,统一指挥和调度防灾救灾工作。中央政府则根据灾害规模的大小,决定是否成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或紧急灾害对策本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整个防灾救灾工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2.1中央防灾会议

中央防灾会议是日本防灾方面最高的行政权力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日本首相)担任中央防灾会议的会长。中央防灾会议主要负责制定国家的防灾政策,组织制定防灾基本规划并积极推进防灾基本规划的实施,同时负责协调各中央政府部门之间、中央政府机关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公共机关之间有关防灾方面的关系,协助地方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

2.2地方防灾会议

日本的地方防灾会议指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和次一级的市街村防灾会议。根据灾害防御基本法。在都道府县政府以及市、街、村的地方政府分别设置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和市街村防灾会议。地方防灾会议是地方政府的附属机关,但它并不是单纯的咨询机关,必须按照中央防灾会议制定的防灾基本规划的内容大纲,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地区防灾规划,并积极推进地区防灾规划的实施,如所在地区有非常灾害发生时,地方防灾会议负责制定紧急救灾措施方案,并积极推动紧急措施计划的实施;都道府县防灾会议负责每年对地区防灾规划进行讨论和审议,如果认为有必要修改时,负责对地区防灾规划的修改,并审查该规划是否与其他法律条文相抵触等等。同样,市街村防灾会议则负责制定市街村防灾规划,并审查是否与防灾基本规划、都道府县防灾规划以及防灾业务规划在内容上相抵触。地方防灾会议由会长和委员组成,会长由各地方行政长官担任,委员会由会长任命的本地区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公共机关的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

2.3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

日本各级政府都根据灾害防御基本法的要求以及防灾基本规划的内容,制定了各自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但是,灾害的发生往往并不会局限于一个行政区内,当已发生的灾害或预测到可能要发生的灾害波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为了更好地有效地进行相应的防灾救灾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由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负责制定跨行政区域的“指定地区防灾规划”,积极推动该指定地区防灾规划的实施。在灾害发生时,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负责灾害情报的收集和调查,制定灾害应急规划和推动灾后修复、复兴事业的实施。

另外,当重大灾害发生时,认为依靠都道府县—级政府机关已经不能充分地进行灾害应急响应,而必须从国家方面进行综合快速有效地推进灾害应急对策的实施时,根据需要,并依照灾害防御基本法,内阁总理大臣可以临时在总理府设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同时,为了加强灾区跟非常灾害对策本部之间的联络,确立灾害应急对策推进体制。

3日本地质灾害防灾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事业,需要长期的庞大的财政支出,日本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了地质灾害的防治事业,每年在这方面的财政预算达20%左右。为了更好地实施有关水土保护事业,日本各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制定了治山、治水事业5年计划、海岸事业5年计划、陡坡崩塌对策事业5年计划、下水道改造5年计划、土地改良长期计划等各种水土保护事业的5年计划,并推行其顺利实施。到现在为止,治山事业已经完成了8个5年计划,现在正在进行的是从1997年开始到2003年的7年计划;治水事业也从1960年开始,现在正在进行的也是从1997年到2003年的7年计划;海岸事业的5年计划始于1970年,到1995年共完成5个5年计划;现在正在进行的是从1996年到2002年的7年计划;陡坡崩塌对策事业的5年计划开始于1983年,到今年为止也将完成4个5年计划。这些规划的内容包括防止山体崩塌和水土流失的治山事业;河道改造事业;建设能调洪蓄水机能的水库,减少洪水灾害;防止土砂的流失和泥石流的治砂事业;滑坡灾害的防止和减轻的滑坡对策事业;陡壁崩塌防止对策事业;海岸侵蚀防止的海岸事业;下水道事业;农地、农业设施的防灾事业;地面沉降对策事业,包括地下水的回灌、水位的保持,以控制地面沉降。

4日本地质灾害的灾后重建政策

4.1灾后修复事业

被损坏的公共土木设施、文教设施、农林水产业设施等国家、集体公共设施的修复由国家负责直接实施,或通过国家的重建补助费进行修复事业,以确保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重建和复兴,提高原有设施的防灾性能。

1985年发生长野县地附山的滑坡,是因为第三纪的凝灰岩层风化形成滑动面引起的巨大滑坡。滑坡体长700m,宽500m,厚达60m、土方量达360万m3,滑坡体阻断了山腰下的收费公路,并毁坏了山麓下的部分民房,致使26人丧生。此后,长野县有关部门进行了灾后重建和滑坡体的治理工程。使得该地区不仅得到了恢复和重建,对整个滑坡体也进行防治加固,彻底改良了该区的地质条件,使其成为一个非常完全的住宅小区。而发生于新泻县的滑坡,滑坡体并不大,但造成5栋房屋毁坏,10人死亡,4人受伤的大灾害。新泻县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经费,对滑坡场地进行了彻底治理,使该地区成了相对安全舒适的小区。

4.2灾害集资

对遭受灾害的农林渔业者、中小企业经营者、低收入者,国家给予了优惠的贷款政策,用于他们的灾后重建。

4.3灾害补偿及灾害保险

国家对于受灾的农林水产业者的灾害损失,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另外,建立了完备的地震保险制度,灾民可以事先加入地震保险,在地震发生后国家地震再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户的受灾程度给予理赔。

4.4税的减免

国家制定了有关灾民所得税的政策和制度,根据受灾程度的轻重,给予灾民所得税必要的减免或全部免除。对灾民的子女就学等给予学费减免和适当补助。

4.5地方税及地方债务

国家对于灾区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支付特别上缴税,或允许发行地方债。

4.6巨大灾害的指定

对于被确认为巨大灾害,在灾害的修复重建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特殊政策。日本建立了巨大灾害确认体系。

4.7复兴规划的支援

4.8生活重建的支援

为了确保灾区民众在灾后尽快恢复生活和投入生产,同时,又不过分增加政府财政负担,日本政府建立了灾民生活重建支援体制,由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提供灾害补助金,作为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并由成立的都道府县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当任何地方发生灾害时,根据需要,受灾的市街村政府通过所在的都道府县政府向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管理会馆提出补助申请,基金会将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用基金运作的收入或国家灾害补助金,对灾区民众给与生活补助,图1为日本灾民生产重建支援体制。

图1灾民生活重建支援体制

5可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特点:

(1)综合性。其灾害管理机构是一个综合防灾救灾机构,对灾害实施综合管理。

(2)一元化领导。有一个权威机构负责防灾救灾的组织和协调指挥。

(3)权力与资金的相对集中。权威机构被赋与更广泛的权力和具有可靠的资金保障。

(4)分级管理。各国均根据灾害的规模、发展可能性、社会影响程度等把灾害划分为等级,并以此限定哪一等级的灾害由哪一级别的指挥体系来实施抗灾救灾。

(5)重视灾害的预防。开展全民防灾教育,并设有研究部门对灾害进行立法、规划、规范、危险性分析、预防预测、应急预案、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的研究。

(6)灾害抗救过程协调一体化。采用矩阵组织模式,设立协调员将有关灾害抗救部门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行动,发挥整体合力作用。

(7)有一个常设的防灾救灾机构。如防灾中心,拥有先进的通信设备,丰富的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并在中心设有有关灾害抗救部门的席位。

对我国地质灾害管理的几点启示:

(1)逐步建立一个一元化领导的城市综合减灾管理体制。建立一个有权威性机构负责防灾救灾的组织进行协调和管理,使统一组织的灾害管理工作一体化。

(2)加强地质灾害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设。强化和完善依法治灾的管理和法制建设,明确各级政府以及主要灾害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使灾害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3)实行灾害管理分级分工管理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4级地质灾害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和全民参与机制。

(4)增加防灾救灾的科研投入。加大防治地质灾害科研的力度,营造防灾救灾的科研人才培养与科研成果储备和共享机制。

参考文献

[1]滕五晓等编著.日本灾害对策体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李文艺等.国外城市灾害管理的对比研究.当代建设,2001(5).

3. 实施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规划的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逐步完善国家减灾管理机制,国务院部际减灾协调机构要提高减灾综合协调能力,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协作,切实做好减灾工作。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实行灾害分级管理,逐步形成完善的减灾管理体制。

(2)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建设

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依据,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减灾工程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建立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行为。

(3)健全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经费的投入机制

充分发挥国家、地方、部门、企业、个人的积极性,建立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经费多渠道、多层次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辖区减灾工程需要建立地质灾害专项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地质灾害减灾工程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随着国民生产总值的不断提高而相应增加;企业要加强灾害防范并积极参与当地减灾建设;充分发挥保险对灾害损失的补偿作用;建立社会化的灾害救援和救助机制。

(4)促进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技术进步与创新

加强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科学研究工作,重视地质灾害发生机制、影响因素和时空分布规律的基础理论研究,开展地质灾害对生态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和相互作用规律的研究;积极推进地质灾害治理技术的研究;加快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高新技术在减灾非工程性措施方面的广泛应用。

(5)处理好“规划”与“年度方案”的关系

规划指导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年度方案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和上一年度突发地质灾害情况,对规划中的地质灾害减灾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6)开展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城市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建设项目,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项目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项目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有效预防和避让地质灾害,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7)依靠市场机制推进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实施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对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进行招投标;地质灾害治理费用以政府投资为主,倡导企业和个人投资,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运用市场机制,采取补偿措施,回报投资人。

4. 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规划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目标

9.3.1 指导方针

遵循地质灾害自身发展规律,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为核心,以突发性地质灾害为重点,以科技为依托,以健全法规和管理体制为手段,坚持“以人为本、人地和谐共处”的原则,把地质灾害防治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不断提高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

9.3.2 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特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资源总体规划,确定我国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规划的原则如下:

(1)遵循地质灾害自身发展规律,“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地质灾害减灾工程应根据成灾环境、致灾因素与危害对象的不同,因地制宜地确定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重点,因害设防,合理选择地质灾害减灾工程方法与技术,使有限的投入产生尽可能大的减灾效益。

(2)“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地质灾害分布十分广泛,既有威胁人口聚集地和重大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也有威胁边远贫困山区分散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工程措施治理地质灾害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国家每年只能拿出有限的资金用于重点防治。因此,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已发生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需依法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分别采取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在区域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我国地质灾害的分布、危害程度和灾害损失情况,综合考虑全国地质灾害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全面统一的规划,集中物力和财力,选择重点地区和重大工程进行重点防治,分步实施。

(4)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国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发挥中央、地方和各行各业的积极性,减灾工程费用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除特大型地质灾害以中央财政补贴为主进行治理外,省、市、县各级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和防治责任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的减灾工程。

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谁引发谁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5)综合治理,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以地质灾害调查为基础,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高整个社会的综合减灾能力;对危害特别严重的地质灾害实行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减灾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与市场运行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健全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加强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监督管理,实现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申报、审批、资质管理、工程施工、质量监理、项目经费决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汇交等规范化管理。

运用市场机制,对地质灾害减灾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

(7)典型示范与普遍推广的原则

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地质灾害点开展示范治理,使地质灾害减灾工程具有示范性和推广性。

9.3.3 目标

依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规划期内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规划。

减灾工程规划目标分两个阶段,近期目标为2004~2010年,远期目标为2011~2020年。

(1)近期目标(至2010年)

1)以提高减轻地质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综合能力为核心,通过实施地质灾害减灾工程,与“十五”期间相比,因地质灾害死亡的人数降低20%,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20%;

2)使威胁县级以上城镇、居民集中点以及铁路和重要交通干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基本治理;

3)使威胁重大工程、大江大河流域生态环境和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有效治理;

4)对700个已调查县(市)境内,威胁零散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搬迁避让工程;

5)对每年新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6)实现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规范化管理,推广应用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新技术、新方法。

(2)远期目标(2011~2020年)

1)在实现近期目标的基础上,基本改变我国地质灾害日趋严重的局面,使地质灾害的发生率低于“十五”期间的水平;通过实施地质灾害减灾工程,与“十五”期间相比,因地质灾害死亡的人数降低50%,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50%;

2)使威胁乡级以上城镇、居民集中点,以及铁路和重要交通干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根本治理;

3)使威胁重大工程、大江大河流域生态环境和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基本治理;

4)对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零散居民点全部完成搬迁避让工程;

5)对每年新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6)通过实施地质灾害减灾工程,为地质灾害防治、土地资源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等提供坚实的保障。

5. 实施全国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的保障措施

(1)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和法规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国家地质灾害调查回制度,以《地质灾害防答治条例》为依据,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调查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地质灾害调查行为。

(2)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行业的责任和义务

建立由中央到地方专门领导机构和专业组织实体,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明确各行业、部门的责任。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协作,切实做好地质灾害调查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调查体制。

(3)健全地质灾害调查经费的投入机制

国家地质灾害调查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随着国力的不断增强而相应增加。国家地质灾害调查资金应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6. 如何贯彻落实《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立案》

忧百姓之忧,虑百姓之虑,解百姓之困,铸百姓之安。省委、省政府决心加大力度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10年11月,省政府率全国之先,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大防治投入、建立健全规划、深入开展调查评价、全面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隐患动态巡查排查、提高分类治理水平、提高应急能力、提高科技防灾水平、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完善工作机制“十项重大措施”作了明确要求,实现由被动救灾向主动防灾的转变;2011年以来,每年汛期前省政府组织召开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2013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通知》,对群测群防工作责任分工、监测员制度、工作体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省委、省政府重点督查的20个重大事项之一。出台并实施《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地质灾害年均损失比“十一五”期间降低15%,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减少20%。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迎来了重大历史机遇。
基本情况
山地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4%
级以上烈度地区占国土面积的84%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中易发区占国土总面积的78.68%
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发现地质灾害隐患22469个,其中因自然因素引发的20526个,人为因素引发的1943个;滑坡约占隐患总数的75%

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部进一步增补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名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和《七个区片及专家组安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各级专家管理相关规定。各地要参照《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有关制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的职能。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做到专家管理有机构、有领导、有人员、有经费,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培训、交流和信息沟通工作。

三、落实应急装备。积极协调安排资金,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装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2.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名单

3.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

4.七个区片及专家组安排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组和专家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建设。

专家组由国土资源部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国内知名学者组成。

第五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了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所在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及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推荐专业领域相应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在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三)经批准后的专家组专家和专家库专家名单将分别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公示。

第七条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专家组专家聘书。

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地质灾害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退出专家组。

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组专家,国土资源部有权解聘。

第九条各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与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以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身份担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须事先应征得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同意。

未经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其他活动。

专家组专家参加除国土资源部以外的其他单位委托的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其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国土资源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派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现场处置和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为全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到事发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

(二)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评估、性质和责任认定;

(三)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如造成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和专家组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专家组在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

(二)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指派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在事前及时说明。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国土资源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名单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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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

一、应急专家组职责任务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应急中心)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响应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应急办函〔2010〕60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组织联系应急专家,为部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009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重点,较好地发挥了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作用。特别是对三峡库区凉水井滑坡险情、“6·5”重庆武隆山体崩塌灾情和“7·23”四川康定泥石流灾情等多起重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2010年工作重点

2010年是地质灾害应对形势异常严峻的一年,应急专家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作用,紧紧围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需要积极参与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二)针对2010年的极端天气增多等情况,重点协助、指导汶川和玉树震区、三峡库区和交通干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协助做好“十二五”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准备工作,参与修订、完善《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助、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预案制修订工作,参与制定、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四)协助、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协助研究制定应急演练规程、评估指南。

(五)结合2010年地质灾害应急重点工作,围绕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等重点和热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召开相关探讨会,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六)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协助、指导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标准、规程、模式等。

(七)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教材的编写及培训工作。

(八)选择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的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组织专家组成员以客观、科学、全面的态度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编辑《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典型案例分析》,供各级领导和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借鉴和参考。

(九)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跟踪掌握、消化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和科学技术,进一步加强与境外学术机构及专家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我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进一步做好专家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支持专家组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组内部信息通报、业务交流、保密规定制度。加强与国家、地方和其他部门应急管理专家的交流学习,互通情况,共同探讨研究相关问题。

附件4

地质灾害防治这一年2010

8. 地质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构建地质工作体制机制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系统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质工作新体制和新机制建设;建立地质工作统筹部署协调机制,保障过渡时期地质工作高效运行。明确政府、市场和企业在地质工作中的职责。健全完善地质勘查要素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科学运用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地质工作高效、健康、持续发展。构建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分工明确的地质工作新体系。调整政府职责,培育工作主体,搭建市场平台(图7-3)。

图7-3 地质工作新体制新机制思路

近期,重点是建立地质工作统筹部署协调机制。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思路,统筹中央与地方地质工作,统筹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统筹中央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提高各种资金的效率,快速实现矿产勘查的重大突破。

(二)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新体制和新机制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坚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基础配置作用,确立企业在商业性地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完善地质勘查市场体系,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逐步形成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相互促进,中央和地方地质勘查工作相互协调、勘查与开发紧密衔接、良性循环,政府和企业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地质勘查新体制和新机制。

2.近期发展目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制框架

建设高素质的、规模适度、结构比较完善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队伍大大增强能力,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地勘单位通过深化改革,形成比较规范的勘查市场主体;建立矿业权市场,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和勘查技术与劳务市场等。

建立和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形成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按照整体部署、合理分工、有机衔接的原则,统筹部署全国地质工作。在重要的成矿区带,开展整装勘查,提高各种资金的效率,快速实现矿产勘查的重大突破。

3.中长期发展目标:建立比较完善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公益性地质工作主体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主体建设到位,建立完善规范的地质工作市场体系。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勘查市场主体,矿业权市场,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和勘查技术与劳务市场等形成并规范运行。

如图7-4所示。

图7-4 地质工作体制机制构建目标图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完善管理体制

1.调整管理关系、明确政府职责

按照行业特点和职能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要求,调整各类地质工作管理关系,实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各类地质工作的统一管理。一是将中央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统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实现国家地质工作的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二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地质工作中的职责划分。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跨区域和海域的基础地质、环境地质、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远景调查。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区域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业务基础支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中央和地方要建立紧密联系机制,形成全国地质工作“一盘棋”。

调整后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要求,做好自身定位。从微观管理退出去,转向宏观管理。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加强市场的调节与监管,强化地勘行业管理。

2.建实建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

建设一支人员精干并相对稳定、装备精良、以高新技术为支撑、调查与科研相结合,能担当重大战略任务,善于攻坚打硬仗的高素质、专业化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

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要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能力。要以中国地质调查局现有单位为基础,通过组建、划转、调整和扩编,弥补专业队伍缺失,完善队伍结构,扩充队伍规模,充实专业力量。组建精干的油气资源调查研究队伍,作为国家公益性、基础性油气资源战略调查的主体力量;充实海洋地质调查研究队伍,加强海洋地质调查与综合研究工作;充实水文环境和地质灾害专业队伍,加强水文环境地质调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防治工作;充实物探地质调查队伍,加强区域地球物理勘查,引导物探技术发展与应用;做强境外地质调查队伍,为实施矿产资源走出去战略搞好地质基础支撑与服务;整合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机构,纳入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国家科技创新体系。

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必须是经省级编办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实体,具有符合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要求的组织结构、管理与质量监控体系,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结构以及资质、装备能承担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基本的基地保障条件。通过建设,使得省级公益性地质队伍在性质、人员、经费、基地及装备、资质等硬件条件方面,普遍得到加强,公益性事业实体的特点突出,服务于中央和地方的能力逐步增强。

建成中央省级协调运转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体系。中国地质调查局要加强对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业务指导,建立紧密联系机制。

3.培育壮大勘查市场主体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开展商业性地质工作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改制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勘查市场主体。通过深化地勘单位改革,促进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联合组建勘查公司,矿业企业前向延伸,组建勘查公司以及积极发展民营勘查企业等措施,形成培育不同层次、各具特色的勘查市场主体。

积极适应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与要求,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总体设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将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机关管理;将从事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的地质工作,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单位,逐步实行企业化,确立企业法人主体地位。一是加快公商分离,进一步建实建强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等公益性地质队伍,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基础支撑,为社会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二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化经营机制,做大做强地勘企业。加快队伍结构调整,以矿为本,纵向延伸,做强勘查,走向开发,形成商业性地质队伍的主体产业,转换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模拟并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三是着力搞好基地建设,管理好各类其他人员,照顾好离退休老同志。当前,在推进改革发展的过渡时期,围绕解决遗留问题、矿业权配置、盘活土地、转增资本金、出让收益分配等实际问题,积极总结“内蒙古模式”、“广东模式”、“河南模式”、“陕西模式”和“云南模式”典型经验与做法,总结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基本规律,广泛总结各地的有效做法,采取经验引路、政策支持的方式,出台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调动地勘单位找矿主力军的积极性。

4.建立完善地质勘查市场体系

完善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无形市场,建设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形成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对探矿权实行分类、分级、分区管理,对不同风险的探矿权实行区别化对待。规范探矿权准入和转让行为,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提高地质勘查准入条件,对探矿权人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等规范要求的,逐步削减勘查面积。对圈而不探者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在重点成矿区带适当提高最低投入标准,建立逐年退出机制。

加快建立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培育矿产勘查投资风险市场,促进风险勘查。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经验,探索现阶段适应我国国情的勘查风险投融资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和运作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建立风险勘查资本市场。

建立勘查技术服务市场。培育地质技术、信息、劳务等服务组织,完善储量、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管理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吸纳地勘单位、注册地质师、社会工人,培育工勘技术与劳务;通过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提供市场信息与市场自律服务。

(二)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创新完善符合地质调查工作特点的地质工作统一部署协调机制、公益性地质工作稳定投入机制、地质工作激励机制、勘查开发一体化机制、地质资料集群化服务机制以及地质科技稳健发展机制。

1.统筹部署地质工作,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

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总体思路,统筹部署全国地质工作。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实行多技术、多手段、多领域、多目标综合部署,做好地质勘查前期工作,降低找矿风险,引导社会资金和大型企业投入,实现整装勘查、产学研结合,矿业权、资本、技术等勘查要素综合配备,发挥地勘单位技术优势和矿山企业资金和管理优势,协调攻关,加快勘查突破。

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用于开展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远景调查。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控和降低勘查风险的作用,主要用于找矿潜力大且社会资金投入意愿不强的矿产勘查,同时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调控需要,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基金实行开放式运作,可根据需要与社会资金合作开展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以预查、普查为主的风险勘查工作,找矿成果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置。社会资本要积极投入地质找矿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依法依规独立投资地质找矿项目。

根据全国与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在地质工作程度较高、近期有望取得重大找矿突破且适宜开展大规模勘查的地区划定整装勘查区。按照全面部署、合理分工、有机衔接的原则,搭建中央和地方财政与社会资金多元投资合作、勘查单位人才与技术和矿业企业资金与管理优势互补的地质找矿大平台,引导多种渠道资金加大勘查投入力度。

中国地质调查局会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整装勘查区设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组织编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协调推进整装勘查,定期评估工作进展。

整装勘查区内已有的探矿权,探矿权人要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开展勘查工作。资金实力不足的,可以采取与地质勘查基金或其他投资人合作的方式继续投入勘查,也可以依法转让探矿权。勘查程度高于整装勘查统一要求的勘查区块,要纳入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统筹考虑,推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整装勘查区内未设矿业权的区域,按照整装勘查统一要求,综合考虑勘查方案合理性、勘查作业能力、资金能力、业绩和资信等要素,公开规范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勘查,促进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优势互补、强强联合。

2.建立地质工作激励机制

地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关键而又宝贵。如今,地质技术资源十分有限,国家应制定必要的保护政策,使得地质技术人才能引得进、留得住,特别是要千方百计稳定国有地勘队伍,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找矿主力军作用。

研究制定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国家财政出资开展的矿产勘查项目的找矿成果收益分配政策。如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并形成大中型矿产地的地勘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分享成果权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设立地质调查成果奖、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奖、地质找矿奖和找矿技术创新奖等,对在基础地质调查、地质科学研究、地质找矿突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调动地质工作者积极性和主动性。

研究制定出一些政策吸引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工作。建立地勘单位与地质高校的合作机制,在订单式人才培养、定向委托培养等方面加强产学研结合,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

3.建立地质资料集群化服务机制

在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建设国家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数据分中心。通过网络连接各个地质资料数据中心的门户和服务平台,最终形成一个依托公共网的、虚实相结合的地质资料数据共享网络体系,为全国地质资料数据的网络化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支撑。

建立分类分级的集群服务政策和互联共享机制,以全国地质资料馆为核心,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31个省级地质资料信息机构为骨干,紧密联系中国地质调查局所属有关单位,各省地调院、环境监测院、地矿局等专业服务单位,依托网络共享服务平台,重要和综合信息适度集中,地区和专业信息多级分布,逐步建立全国地质资料信息资料服务集群体系,实现地质资料集群化服务。

9. 大家有这个(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工作方案)吗急需~!

***创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地质灾害防治水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标准,结合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如下:
一、创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通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推进我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建立更加完善的地质灾害机制和体制。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土资源部《通知》建设地质灾害“十有县”要求,必须做好以下十项工作。
(一)成立组织(有组织):成立以分管县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局国土资源局矿管科(联系人:**,电话:********)。每年汛期前与各镇政府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
(二)落实经费(有经费):每年安排稳定的经费投入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对隐患点的治理、应急处置和监测,对受威胁的群众进行搬迁避让。
(三)编制规划(有规划):及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应急预案(有预案):对县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逐一制定应急预案,包括险情发生时受威胁群众的撤离信号、路线和安置场所。
(五)更新制度(有制度):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包括:地质灾害汛期值班、灾情险情速报、应急处置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制度。
(六)广泛宣传(有宣传):在“地球日”、“土地日”和“防灾减灾日”,有针对群众和中小学生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七)及时预报(有预报):国土和气象部门要紧密配合,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并将预警预报信息在当地电视台中播出,或通过其他媒体、通信等手段将信息告知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
(八)加强监测(有监测):对已发现和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必须落实到人的监测员和行政责任人,做好完整的监测记录,并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国土部门要在各镇国土所安排负责联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人员。
(九)增设监测仪器(有手段):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安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简易监测仪器等,监测人员配备简易监测预警工具。
(十)埋设警示标牌(有警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张贴宣传画,以便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发生前兆时,群众能及时得到警示信息。
二、创建工作的方法与步骤
创建工作时间为2*****年*月至****年****月分四个阶段完成。
(一)准备阶段(*月**日-*月**日)
1、成立创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各项任务。
2、收集有关资料,对照“十有县”建设标准,尽快确定需要补充或完善的工作任务。并根据各项工作的难易程度和用时的长短,确定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和先后顺序。
(二)建设阶段(6月21日—8月15日)
认真对照“十有县”建设标准,具体完成创建各项工作任务。
(三)自查和申报资料编制阶段(8月16日—8月31日)
总结前阶段创建工作,按照“十有县”建设标准逐一查找不足,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编制申报“十有县”资料。
(四)申报阶段(9月1日—9月15日)
逐级上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申报资料,并做好迎检工作。
三、创建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创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做好创建工作也是大幅度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的契机,因此,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筹划,精心组织,切实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创建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快进度、确保质量
省国土资源厅将于10月上旬对“十有县”建设情况组织验收,目前我县在“有规划”、“有手段”等方面对照 “十有县”标准还有较大差距,这也是创建工作的难点,因此,赶在9月底前完成创建,时间紧、任务重,必须立即行动,一刻不能松懈。同时,在实施各项任务中,要做到认真细致,全面铺开,不留盲点,遇到疑难问题,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帮助解决。各镇负责联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规模、威胁对象和应急措施等情况。重大隐患点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观测,定期维护。各隐患点设置的警示标牌要求做到醒目、耐用和通俗易懂。
创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工作点多面广,工作繁杂,必须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力争做到验收一次性通过。
(三)发挥“十有”作用,建立我县地灾群测群防长效机制
将“十有”标准作为今后地质灾害防治体系、体制建设标准模板,地灾防治的各项工作围绕“十有”开展,在实践中不断查找不足,不断完善“十有”体系,保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新鲜血液,发挥其长效作用。

水平有限,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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