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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的认定程序

发布时间: 2021-02-12 23:53:59

A. 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现象)。

地质灾害的形成是致灾地质作用与受灾对象(人、财、物、设施)相遭遇的结果。没有致灾地质作用,灾害无法发生;而若致灾地质作用遇不到有价值的受灾对象,造不成损失,也不称为灾害。致灾地质作用是主导因素,受灾对象是被动客体。地质灾害的类型常按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划分,而灾害大小则以受灾对象的损失大小进行评估。我国地质灾害种类很多常见的有10类30多种。

地质灾害可分为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地质灾害两类。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进程,有的是逐渐完成的,有的则具有很强的突然性。据此,又可将地质灾害分为缓变性地质灾害和突发性地质灾害两类。缓变性地质灾害如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如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缓变性地质灾害常有明显前兆,对其防治有较从容的时间,可有预见地进行,其成灾后果一般影响范围大,只造成经济损失,不会出现人员伤亡。突发性地质灾害突然,可预见性差,其防治工作常是被动式的应急进行,其成灾后果常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所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对象。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易发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且可按照灾害种类划定,不同灾种其易发区范围不同,有点、带、区域性易发区。一般说,崩塌、滑坡易发区为点状;地裂缝易发区为条带分布;地面沉降、泥石流易发区呈区域性分布。易发区的划定要通过专业队伍进行地质灾害专门调查,按照易发区划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划定,并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认定。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致灾地质作用处于临界稳定状态或不稳定状态,有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地区。危险区需进行监测和应急调查,提出预防措施,危险区范围一般较小,且多指突发性灾害,即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灾害所影响的范围。危险区划定要通过专业队伍进行专门调查或勘查,对致灾地质作用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后划定,并经县(市)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危险区应有明显预警牌和告示,以防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

【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每年汛期前必须编制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这是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的一项防灾减灾的有效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防灾预案,主要对省内重要城市、重点矿山、重要交通干线等灾害作出初步评价预测,对其防治提出原则建议;对影响特别大、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隐患点,尽可能提出较为具体的预报意见,提出可行的防灾、减灾措施建议;作出汛期突发灾害陷患巡回检查计划。

市(地)、县级防灾预案,主要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防灾预案对本地区地质灾害的趋势预报和防灾要求,圈定重点防范区段;对重要灾害隐患点,作出中长期预报,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逐点落实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预防措施,防灾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乡镇、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负责人;作出群测人员培训计划和重要隐患点巡回检查计划。

【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预报制度是地质灾害防治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针对不同地质灾害实行事先预报的一项基本制度。防治地质灾害应该是“预报”重于“治理”。预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成灾范围、影响强度。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5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的圈定;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5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各期预报按有关规定分别由县以上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15号《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发生地质灾害后,要把准确情况迅速上报,其要求如下:

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地区(市)主管部门上报,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48小时内上报地区(市)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由地区(市)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主管部门;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区(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省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区(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①发生位置,包括行政区、县、镇、乡、村等;②发生时间、伤亡人数;③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④地质灾害类型;⑤地质灾害规模;⑥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⑦发展趋势;⑧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⑨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地质灾害险情巡视制度】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15号《关于加强汛期地质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中,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完善险情巡视制度,要求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汛期要组织技术力量对重点危险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发现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作现场调查、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督促当地政府采取必要的应急防灾措施。特别要加强连续降雨后或暴雨后的险情巡回检查,防患于未然。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体系】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当地人民政府要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过程中,进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群众监测网络、群专结合的预报预警系统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的防灾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危险区管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经所在地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公布以后,国土资源部门应该根据公布的危险区范围在周界上、特别是周界的道路旁设立明显的危险区标志,如桩、牌等。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督管理。

(1)在造成灾害威胁的地质灾害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灾害威胁尚未解除前,危险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若确需开展建设的,其建设方案中必须包括切实、有效的防灾措施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开展建设。

(2)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任何可能加剧、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内进行削坡、填土、开挖水渠等活动;在岩溶塌陷危险区不能超量开采地下水。

(3)责成危险区所在乡级人民政府编制地质灾害危险区防灾预案。

(4)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危险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原则】从我国国情出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促进经济发展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要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着重落实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包括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的防灾体系;坚持各级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制度,依靠地方政府组织,形成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灾预警体系;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因地制宜,东、中、西部防治重点各有侧重的原则。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求】查明灾害险情是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前提。地质灾害实施防治工作前,为工程措施的选择、工程布置、结构设计和施工要求等提供依据。必须做好勘察工作,准确查明地质灾害的险情状况,包括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原因、变形机制、边界、规模、活动状态、稳定状况及危险程度,以及所处的地质环境条件,并预测评价可能造成的危害。

要合理确定防治目标。防治工程的防治目标包括形象目标和安全目标。形象目标指防治对象的范围、部位;安全目标指经过工程防治所应达到的安全标准。

要多方案比选防治工程方案。方案比选的依据是地质有效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要妥善确定施工方法和施工程序实行信息法施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方法,既要有利于顺利完成本身的施工任务,又要不因施工扰动而对变形的质体造成新的破坏。对每种新的或较有破坏性的施工方法,采用之前都要进行方法(工艺)试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要分阶段进行,以便根据前期效果修改后期工程设计。在施工中遇有地质情况与设计图所预计的不同或发生新的变化时,应及时修改。

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中的监测工作。通过监测才能较准确地掌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效果。监测内容依地质灾害的性质及防治措施而定,监测网一经建立,就要按预定期限,坚持连续监测,并须及时整理分析监测资料,做出定期动态评价;发现险情要及时上报。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一项非标准化特殊的地质工程。对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的素质有特别的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上述几项办法明确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乙、丙三级资质单位应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现行管理程序,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甲、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进行调查、监测、分析、评估工作,主要评估地质灾害的破坏能力。地质灾害危险性通过各种危险性要素体现。分为历史灾害危险性和潜在灾害危险性。历史灾害性是指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要素有:灾害活动强度或规模、灾害活动频次、灾害分布密度、灾害危害强度。其中危害强度指灾害活动所具有的破坏能力,是灾害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一种综合性的特征指标,只能和灾害等级进行相对量度。

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指未来时期将在什么地方可能发生什么类型的地质灾害,其灾害活动的强度、规模以及危害的范围、危害强度有多大的一种分析、预测。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受多种条件控制,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活动条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气候条件、水文条件、植被条件、人为活动条件等。历史地质灾害活动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具有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具有双向效应,有可能在地质灾害发生以后,能量得到释放,灾害的潜在危险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动特点,灾害发生后其活动并未使不平衡状态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灾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条件下将继续发生。

【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资源毁坏以及社会经济系统失控等一系列社会——经济现象称为灾情。地质灾害灾情评估是指对由于地质灾害造成的自然环境恶化,人类生命财产损毁或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源、环境发生严重破坏的现象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评估的工作。

地质灾害灾情评估要素包括:致灾环境要素、地质灾害活动要素、受灾体要素、破坏损失要素。地质灾害灾情评估有多种类型:根据评估时间分为灾前预评估、灾中跟踪评估、灾后总结评估;根据评估范围分为点评估、面评估、区域评估。

灾前预评估是对一个地区或一个潜在地质灾害事件的危险程度和可能造成的破坏损失程度(期望损失)的预测性评估,它的目的除了为减灾决策和防治工程提供依据外,还可对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等提供依据;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总结评估都是在灾害发生后,对已经出现的灾害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其目的是为及时、有效地进行抗灾救灾提供依据;点评估是指对一个地质灾害体或一个具有相同活动条件和特征的相对独立的灾害群的灾情进行评估;面评估是对一个具有相对统一特征的自然区域或社会经济区域进行的地质灾害灾情评估。区域评估是指跨流域、跨地区的地质灾害灾情评估。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就是对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可能导致工程建设场地及其附近地质灾害发生的危险性,或者在已知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价和估量,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必要措施,以避免或减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之所以会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而成为地质灾害,基本有两种情形:一是工程选址不当,将居民点、重要工程选在受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威胁的地方;二是不适当的工程活动诱发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从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如果在工程建设前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因工程选址不当或不恰当的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损失,这是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最有效的手段。

进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规范、约束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评估结果必须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批准手段时,必须持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有专门资质的单位按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评估工作。

B.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1〕3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办公厅、信息中心、宣传教育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拟定了 《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使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特编制本程序。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8月。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2003 年 11月。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 年 5月。

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 年 12月。

5.《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06 年 6月。

6.《国土资源部 突 发地质灾害 应 急 响 应 工作 方案》,国土资源部,2009 年5月。

7.《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 应 急 专家 管理 暂 行 办 法》,国土资源部,2010 年7月。

(三)适用范围

国土资源部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台湾、香港、澳门除外)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主要对象是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重大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特大型和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地质灾害,以及国务院指令的其他突发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防灾减灾;

统一协调,属地为主;

快速有序,安全高效。

二、工作体系

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体系包括决策指挥、组织协调和技术支撑等。

决策指挥机构为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国土资源部部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国土资源部主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部办公厅、地质环境司、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应急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测绘局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 (以下简称 “应急中心”)等有关领导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组织协调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组织协调机构为应急办,由专职人员组成。技术支撑机构主要为应急中心,必要时请部属单位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管单位 (国家测绘局)及相关省级应急技术力量作为技术支撑。

三、应急工作程序

(一)应急值守

应急办实行全年 24 小时应急值班,负责灾情险情信息的接收、核实、上报等工作。根据气象、雨情、水情等信息,应急办将通知相关地区做好应对工作,特别是确保节假日、周休日以及夜间通讯联络畅通。

1.接收信息

应急值班人员负责接收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厅 (局)报送的灾情险情信息; 接收相关部门发送的信息; 收集新闻媒体、网络的信息,并做好记录。

2.核实信息

应急值班人员接收灾情险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当地国土资源厅 (局)核实情况,并了解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取的措施。必要时,可与民政、交通、铁路、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联系,了解灾情险情情况,以及相关部门采取的措施。

3.上报信息

值班人员核实灾情险情信息后,立即向应急办领导报告,视灾情险情实际情况,由应急办领导报告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值班人员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名义编发《国土资源部值班信息》,通过部值班室报国务院总值班室,同时报送应急指挥部领导及其他部领导,分送办公厅 (督查室、新闻处)、地质环境司。办公厅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地质灾害处置进展; 做好政务信息发布,并根据灾情险情发展及应急工作情况及时续报 《国土资源部值班信息》; 做好上报信息的跟踪反馈。

(二)应急准备

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应急人员、应急技术资料、应急装备,跟踪了解灾情险情信息等。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根据应急职责任务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1.制定方案

应急办在接到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成立前、后方工作组。

2.落实方案

应急办根据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通知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通知赴现场工作组人员做好出发及应急准备,并安排行程; 通知当地国土资源厅 (局)赴现场工作组情况等事项。

3.调配资源

根据需要,应急办组织协调应急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测绘局、有关省国土资源厅 (局)等单位调配应急人员、应急技术资料、应急装备等。

4.通讯保障

部信息中心接到应急指令后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畅通,以备急需。

(三)响应启动

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应急办灾情险情报告后,根据灾情险情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办负责传达应急指令、跟踪了解灾情险情信息。办公厅负责组织发布灾情险情和应急工作信息等。

1.下达指令

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以及应急响应级别,下达应急指令。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视情况向国务院领导及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险情及应急响应情况。

2.传达指令

应急办接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后,立即向灾情险情发生地国土资源厅(局)、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相关应急专家印发 《国土资源部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通知》,明确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相关要求。

3.派出工作组

应急响应启动后,部赴现场工作组 24 小时内赶赴灾区,核查灾情险情,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灾情评估和应急处置等,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现场响应

部赴现场应急人员根据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成立前方工作组,组长由指挥部选定,在指挥部的授权下负责指导和协助地方开展前方应急工作。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同时报告应急办。前方工作组应明确具体联系人与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将灾情险情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应急办。

1.应急调查

前方工作组到达灾害现场后,应立即了解最新灾情、险情,以及地方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协助、指导制定现场应急调查工作方案,并开展应急调查。

2.应急监测

前方工作组根据需要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指导应急监测,观测地质灾害的整体动态状况,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3.灾情评估

前方工作组根据调查监测情况,分析灾害成因,评估灾情险情,预测灾害发展趋势。

4.技术会商

应急办组织前方工作组和后方工作组,根据灾害现场调查监测情况,通过远程会商系统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会商意见,上报应急指挥部。

5.决策指挥

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办根据技术会商意见,结合其他渠道获得的相关信息,视情况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商会议与地方政府交换意见,对专家提出的应急处置建议进行决策,并下达应急响应指令。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灾情险情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6.应急处置

前方工作组综合各类现场信息,初步判断地质灾害成因和稳定性,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现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响应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或灾情基本清楚,应急指挥部商当地人民政府后,宣布国土资源部应急响应终止,并上报国务院。

(六)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办、应急工作组应全面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为后续的日常防灾减灾工程以及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参考,为完善减灾规划、灾情险情评估,改进应急预案等提供借鉴,并从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应急办将所有应急响应形成的材料归档。

四、应急保障

应急中心做好应急人员、应急装备、应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全国相关信息管理平台,快速准确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一)人员保障

为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应急人员的选配工作。应急人员包括应急管理与技术专家、应急技术人员。

应急专家是按照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经过一定程序遴选的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目前共有 124 名应急专家,分布在全国各个省份,确保能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

应急技术人员包括应急调查、应急监测、信息处理、远程传输和工程处置等方面人员,具体工作时与省级应急机构工作人员联合组队,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二)装备保障

应急装备根据不同用途进行分类配置和保管,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根据应急装备用途,分为调查装备、监测装备、测绘装备、远程会商装备、防护装备等。根据空间用途分为空中装备、地面装备、水上装备、水下装备等。

部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根据应急职责任务做好应急装备配置与保障工作,定期进行检测与维修,行前做好装备安全性、可用性检查和精度校准。

应急办定期向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直属单位、国家测绘局等有关单位了解应急装备配备及更新情况,根据需要提出调用无人小飞机等技术装备建议。

应急响应前,后方工作装备配置尽可能全面。应急出发前先与省级应急机构沟通协调,根据需要,再确定远程携带的具体设备,并做好备份工作。

(三)资料保障

为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应急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应急技术资料分为基础资料、专业资料、专门资料等。

应急技术资料要求彩色纸介质和电子版同时准备,精度尽可能满足应急要求。应急中心做好资料整理、集成和数据质量检查工作,逐步建成应急响应信息平台。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应急资料的准备工作。

本程序从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和内容

C.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法规有哪些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D.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1)接受评估委托。
(2)建设项目初步分析及现场踏勘。
(3)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版分析和建设权项目工程分析。
(4)划分评价级别,确定评价范围。
(5)地质灾害调查。
(6)地质灾害类型确定及评价要素选取。
(7)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8)综合评估。
(9)防治措施。
(10)结论与建议。
(11)提交评估报告或者说明书。

E. 认定地质灾害的条件

识别滑坡
掌握滑坡的基本特征
1、必须有一定的滑坡边界和滑坡床( 即滑动面、带) 以下的岩土体。"
2、 必须要改变原有山体斜坡( 或边坡) 的地形地貌, 形成独特的“ 滑坡地貌”。"
3、 必须要破坏组成山体斜坡的岩土体的构造及其原始水文地质条件。形成有别于"
4、其外围坡体内部的岩土体结构和构造, 并改变地下水的渗流通道和排泄条件。
识别滑坡的标志
1、地形地物"
在山体斜坡地带, 滑坡区常形成圈椅状地形和槽谷状地形, 或造成斜坡上出现异常
的台坎及斜坡坡脚“ 侵占” 河床、耕地、房屋场地、道路边缘等现象。
在滑坡体上, 常有鼻状凸丘或多级平台。平台的高程和特征与外围河流阶地不同。
在滑坡体外两侧, 常形成沟谷, 常有双沟同源现象。可见到线形地物( 如道路、耕
地边界等) 被错断位移的现象。
在滑坡体上, 常有积水洼地、地面裂缝、“ 醉汉林”、“ 马刀树” 和房屋开裂、倾斜、
沉陷、隆起、冒水等现象。
2、岩土体结构构造"
滑坡体范围内的岩土体常有扰乱、松动、挤压揉皱、受水浸润、擦痕等现象。基岩
的层位、产状和断层特征与外围不一致, 常见有被泥土、石屑充填或未被充填的张性裂
缝, 张扭性裂缝( 两侧边缘) 及压性裂缝。土体趋向松散, 其层序正常或倒置, 倾向异
常, 普遍出现小型坍滑现象。
3、 水文地质"
滑坡区内含水层的原有状况( 含水层位、水位、泉水流量等) 常被破坏, 致使滑坡
体特别是滑坡群成为复杂的水文地质综合体。在具有隔水作用的滑动面( 带) 的前缘
( 出露点) 常有成排、成群的泉水溢出。在滑体后缘的断壁上, 常有泉水出露或渗水现
象。有时, 在滑坡体两侧或前缘, 会形成特殊的“ 泥球” 现象。
4、 滑坡边界及滑坡床"
滑坡后缘断壁上带有顺层擦痕。滑坡前缘土体常被挤出或呈舌状凸起, 常伴有揉
皱、褶曲或断裂( 非构造) 现象 在滑动的岩土体周边两侧, 常有沟或裂面( 或张扭性"
羽状裂缝带), 甚至线状地物被剪断等现象。
滑坡床常具塑性变形带。带内多由粘粒物质或粘粒夹磨光角砾组成。滑动面一般很
光滑。其上擦痕方向与滑动方向一致。应注意滑坡擦痕的这种单层性特征( 即只有表面
一层才具有), 据此可与构造成因的叠成性擦痕相区别。
上述的滑坡外貌及其内部结构构造标志应是滑坡作用的统一产物。其外貌常可反映
实质。然而, 经过长期的剥蚀破坏后, 滑坡外貌特征常遭到改变乃至消失。有时还伴有
其它成因的假象, 给调查研究工作造成了困难。

F. 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步骤

1.查明地质灾害的特征及致灾的地质环境条件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不同于一般建筑工程,它是控制地质作用和改造地质体的特殊工程。工程措施的选择、工程布置、结构设计和施工要求等都要以地质灾害的发育情况及其防治要求为依据,所以必须做好勘查工作,准确查明地质灾害的特征及致灾的地质环境条件,包括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原因、变形机制、边界、规模、活动状态、稳定状况、危险程度,以及所处的地质环境条件(如岩土体特性、地下水及降雨情况、地震情况等),并预测评价可能造成的危害(包括可能受灾的人、物或设施的位置、数量、规模、价值及可迁移程度等)。

2.确定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包括形象目标和安全目标。形象目标是指防治对象的部位、范围;安全目标是指经过工程防治所应达到的安全标准。明确防治目标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确定防治对象的范围,一般应以致灾地质作用的活动单元为界,作整体考虑,不宜随便切割取舍。但在总体范围内,则应视地质灾害险情的轻重缓急划分出重点与一般,或主要与次要的不同部位,并加以区别对待。

对于防治工程应达到的安全标准,应根据所欲保护的受灾对象的重要性及可撤离程度,国家的财力水平和有关的工程规范合理确定。关键是适度,既不能标准过低、治而无效,又不能过分追求高标准,浪费国家资金。但对一个防治对象的不同部位或不同影响方面,也可以区别对待。

3.经多方案比选确定防治工程方案

对任何一处地质灾害的防治,为达到稳定变形地质体和控制致灾地质作用的目的,常有多种工程方案可供选用。工程方案的选择是否合理常常影响到防治工程的效益。因此,必须进行多方案的慎重比选,从中选出最好的方案。方案比选的依据是地质有效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所谓地质有效性,是指能有效地达到稳定变形地质体或控制致灾地质作用的目的,而又不会引起其他不良地质后果。所谓技术可行性,是指在技术方法、施工设备、材料及施工条件等方面不存在大的困难。经济合理性是指投资相对较低,较易承受。这三者要相互结合,综合考虑。对于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需进行专门的可行性论证。

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既能顺利地完成本身的施工任务,又不至于因施工扰动而对变形地质体造成新的破坏。对每种新的或有破坏性的施工方法,采用之前都要进行方法(工艺)试验。

施工程序包括防治工程总体的阶段程序和具体防治工程单元的施工程序。每处防治工程的效果并不是都能一次性预见的,防治工程对变形地质体的长期扰动效应也不一定能很快暴露出来,有时需要通过局部或前期工程实践才能有把握地确定下一步工程的做法。所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要分阶段进行,以便根据前期效果修改后期工程设计。在施工中遇到地质情况与设计所预计的不同或发生新的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设计,使施工设计或工程结构设计能适应新的地质情况。

5.地质灾害及其防治工程的监测

地质灾害的发展情况需要通过监测才能较准确地掌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效果也需要通过监测对比才能反映出来。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使之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始终。监测内容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性质及防治措施而定,监测方法以经济实用为原则。监测网一经建立,就要按预定计划持之以恒地监测,并及时整理、分析监测资料,定期进行动态评价,发现险情及时上报。

G. 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有哪些

一、为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国土资源部应急响应依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情况,设置A、B、C、D和E(常规方案)等5个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分别由部长、副部长、地质环境司司长、地质环境司副司长和地质环境司工作人员带领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三、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来源主要是: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其他部门商请,地方速报信息,媒体及其他信息等。
四、启动各级工作方案的决策程序是: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预案,我部自动启动A级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其他纳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日常决策程序,由地质环境司汇总信息,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部领导决策。
五、A级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分成立或不成立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两种情况,B级以下均不成立,成立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不成立的由地质环境司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六、各级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由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和应急响应保障等构成。
(一)应急响应组织
1.A级方案
由部长带队组成部应急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办公厅、地质环境司、应急中心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专家组由院士带队,7人组成。
应急中心组成应急调查组、信息保障组和预警组,配备远程会商、快速探测和卫星通讯等装备,随工作组赴现场。
事发地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工作组赴现场。
2.B级方案
由主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部长带队组成部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办公厅、地质环境司、应急中心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等。
专家组由正高职级专家或院士带队,5人组成。
应急中心组成应急调查组、信息保障组和预警组,配备远程会商、快速探测和卫星通讯等装备,随工作组赴现场。
事发地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工作组赴现场。
3.C级方案
由地质环境司长带队组成部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应急中心、地质环境司有关人员等。
专家组由副高职专家带队,3人组成。
应急中心组成应急调查组,配备相应设备,随工作组赴现场。
事发地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工作组赴现场。
4.D级方案
由地质环境司副司长带队组成部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应急中心、地质环境司工作人员等。
专家组由副高职专家带队,3人组成。
应急中心组成应急调查组,配备相应设备,随工作组赴现场。
事发地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部工作组赴现场。
5.E级方案
由地质环境司处长带队组成部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应急中心有关人员等。
事发地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部工作组赴现场。
(二)应急响应行动
现场应急响应行动,分险情和灾情两种情况。
1.险情应急响应行动
(1)快速了解险情和抢险工作进展;(2)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险情;(3)必要时,协调相关单位提供遥感资料或航空拍摄事宜;(4)专家会商预测险情趋势,并做好专家意见记录备案;(5)扩大范围调查地质灾害灾情隐患;(6)架设远程通讯设备,实施远程会商;(7)研究提出预警建议和避险排险技术咨询方案;(8)研究决定向地方政府提出技术指导的建议;(9)总结应急工作,提交总结报告,整理资料并归档。
2.灾情应急响应行动
(1)快速了解灾情以及抢险救灾工作进展;(2)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灾情,预测险情;(3)扩大范围调查区内地质灾害隐患;(4)必要时,联系协调相关单位提供遥感资料或航空拍摄;(5)研究提出抢险救灾技术咨询方案;(6)研究决定向地方政府提出技术咨询建议;(7)做出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并做好专家认定意见备案;(8)架设远程通讯设备,实施远程会商;(9)总结应急工作,提交总结报告,整理资料、归档。
以上是基本处置工作内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响应级别不同,可以增加或减少具体工作内容。
(三)应急响应保障
1.人员调配
一般工作人员分现场工作人员和后方工作人员。前方(现场)人员由调查处置、信息传输和专用设备操作等方面人员组成,具体工作时与省级应急机构工作人员联合组队。后方工作人员由信息、通讯、设备和后勤等方面人员组成,工作重点是为前方(现场)工作组提供保障。
专家组由地质环境司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和灾情险情特征,从专家库中遴选。
2.装备配置
应急中心做好应急装备配置与保障工作,定期进行检测与维修,行前做好装备安全性、可用性检查和精度校准;应急结束后做好装备清查和登记入库工作。应急响应前,后方工作装备配置尽可能全面。应急出发前先与省级应急机构沟通协调,根据需要,再确定远程携带的具体设备,并做好备份工作。应急工作装备配置,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工作实际需求,酌情而定。
(1)调查监测装备
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
电子罗盘、地质锤、放大镜、望远镜
手持GPS、激光测距仪
三维激光扫描仪
无人驾驶飞机或轻遥飞机(配置到灾害多发省市)
(2)通讯装备
远程视频会商系统
卫星电话
对讲机
(3)相关软件
专业制图及影像处理(遥感)软件
快速模拟演示软件
智能方案系统软件
地质工程设计软件
(4)车辆
车载发电机
车载应急系统
(5)劳动防护及其他
帐篷、野外工作服装
医药和劳保用品
野外作业安全装备
便携式计算机(带无线网卡)
3.资料保障
应急中心做好资料整理、集成和质量检查工作,逐步建成应急响应信息平台。应急响应资料要求彩色纸介质和电子版同时准备,精度尽可能满足应急要求。具体应急响应工作中,资料保障依据应急响应工作需求酌情而定。
(1)背景信息
行政区划图(MapGIS和JPG)
地形图(MpaGIS和JPG)
地质图(MpaGIS和JPG)
(2)基础地质灾害资料
地质灾害分布
地质灾害发生区域易发程度分区图(MapGIS和JPG)及说明书(Word)
历史灾害情况(Word)
发灾点及其周边灾害发育情况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信息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信息
(3)其他资料
近期降雨预报、地震或重大工程等信息(Word)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
卫星和航空遥感图像及数据
七、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相关机构与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职责
当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时,国土资源部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成员由部办公厅、地质环境司和应急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响应决策指挥,主要职责任务:1.决定国土资源部A级应急响应启动;2.决定应急响应工作上报国务院的事宜;3.领导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4.部署国务院交办的应急任务;5.决定对外发布的应急工作情况;6.决定国土资源部A级应急响应终止。
(二)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在国土资源部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时,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地质环境司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1.承办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2.负责接收、核实地质灾害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并保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各级国土资源系统以及应急队伍的联系;3.传达指挥部应急指令,并督促检查指令落实情况;4.协调部工作组、各部门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5.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6.协助、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7.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方法、技术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报和组织实施;8.组织开展应急调研和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9.承办国土资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地质环境司
当启动A级应急响应,成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地质环境司与办公厅联合组成办公室,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应急工作任务;当启动A级方案,不成立领导小组,地质环境司承担相当于上述办公室职责,完成部领导交办任务;当启动B级以下级别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地质环境负责全部协调工作任务。
(四)应急中心
应急中心是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技术支撑单位,在现有技术支撑机构“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加挂“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达到实体运行目的,其主要职责为:1.组建专家组,进行应急专家库建设、管理;2.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值守、灾情汇总工作及上报;3.开展现场应急调查等技术工作;4.架构地质灾害事发地与部之间的远程会商通信网络,确保现场与后方的信息畅通以及会商的顺利进行;5.为现场应急工作和专家会商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及时开展相关区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趋势预测;6.提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建议措施;7.开展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8.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9.技术指导省级相关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10.协助编制年度国家地质灾害预案,起草相关技术工作规程和要求,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应急处置技术培训;11.承担指挥部、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地质灾害专家库
遴选国内外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分院士专家、正高职专家和一般专家等3个层次,分级分类入库,依据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选取不同层次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部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H.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流程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有效预防、减轻或避免地质灾害对未来工程设施及其运行环境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的一项主动防灾措施。科学合理地开展此项工作,对发现项目建设区潜伏重大地质灾害问题、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以及指导建设项目安全实施和运营等方面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黄雅虹等,2007)。

为规范我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切实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颁发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及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作为目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范和依据。

(一)评估的任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任务包括:

(1)查明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分布特征及其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和诱发因素;

(2)分析预测工程项目建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3)评价工程建设是否诱发新的地质灾害和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4)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

(5)进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6)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建议等(郭富赘等,2003)。

(二)评估对象及灾种

《技术要求》规定,凡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以及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均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提及的是:一旦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无论场地是否跨越地方县(市)地质灾害调查划分的所谓易发区和非易发区,均应进行评估。

图2-2 常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图(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流程各异.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准)

需要评估的主要地质灾害种类,《技术要求》中有明确的规定。总体可概括为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及不稳定斜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除地质灾害外,还经常遇到一些环境地质问题需要讨论,主要有活动断层、岩溶、冲沟、淤泥、软土和饱和砂土的液化等,一般情况下是将其纳入到相关灾害中进行讨论。如岩溶问题可以并入到地面塌陷或地下水污染灾害中讨论;活动断层、软土、砂土液化等问题可并入到地面变形或不均匀沉降(陷)灾害中讨论(金德山,2004)。

(三)评估的基本要求

1.总体要求

(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在申请核准、备案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办发[2001]35号)。

(2)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发[2004]69号)。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国土资发[2004]69号)。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冻土沉陷等。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做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搜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评价工作。

2.评估的主要内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2)调查分析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现状;(3)简要分析评估对象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与地质环境相互作用的范围、方式、强度与持续时间;(4)分析论证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中和运营中加剧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5)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6)给出建设场地工程建设地质适宜性的评估结论;(7)针对不同建设阶段,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地质工作意见和防治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建议。

3.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作程序包括前期野外调查和后期室内分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流程见图2-3。

(1)野外调查方法:野外调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较低的成本投入,获取较多的基础资料并得到可靠的评价结果。因此,除采用一系列传统方法收集、获取相关基础资料外,需充分利用已有的新技术和新方法,进行高效、可靠的资料获取。如利用空间对地观测的InSAR技术可快速获取大范围、高精度现今地面沉降信息,对传统的水准测量结果进行补充和验证;利用高分辨率数字化航片或卫星图像,可对区域活动构造迹象、滑坡泥石流潜势等进行有效判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室内分析研究:室内分析研究主要是在野外调查及观测的基础上对地质灾害进行现状分析、未来预测和综合评估。

图2-3 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程序图

地质灾害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常采用的方法包括:地质历史分析法和工程地质类比法。此外,现状评估有时也采用地质环境条件综合判别法,而预测评估有时会采用多因素分析法等。由于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一般投入的实物工作量较少,又与建设项目的选址阶段相对应,而且评估工作的性质是指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而不是解决问题。因此,评估的工作方法目前多以定性分析或半定量分析方法为主,较少采用定量计算的方法。如滑坡、崩塌、地裂缝、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包括斜坡及工程边坡),一般采用地质类比法定性评估其稳定性;而对泥石流的稳定性多采用地质环境条件综合评判法进行判定,或采用易发性量化指标半定量评估。地质灾害综合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方法较常见的有信息叠加法、多因素综合判别法、模糊数学评判法和层次分析法等。

4.评估级别

依据建设项目重要性与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技术要求》将评估级别划分为3级。凡重要建设项目,无论地质环境条件属哪类,均划为一级;较重要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的级别划分是个难点,要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确定评估级别。确定评估级别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1)按《技术要求》确定的建设项目重要性类别;(2)按《技术要求》确定的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3)根据这两个判别结果来综合确定评估级别(黄雅虹等,2007)。

5.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应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适当扩大,确定对工程项目有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的区域范围,必要时可对直接影响范围做重要评估,而对间接影响范围做一般性评估(邢岩等,2004)。

地质灾害的空间分布(从形成到成灾)有点状、线状和面状之分,如崩塌、滑坡可以相对理解为点状;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为面状;地裂缝为线状。因此确定评估范围时,除用地单位申请批复的面积外,要充分认识和预测不同灾种从形成到成灾可能涉及的空间。一般而言,对于滑坡、崩塌,其评估范围应达到 “山坡有多高范围就有多大” 的基本要求;泥石流灾害要追索到泥石流形成区,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包括冲洪积扇)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预测的可能范围相一致;具有线状特征的地裂缝,也应按预测的可能延展范围作为评估范围。对于预测确有困难的灾害类型,评估范围一般应大于现状确定范围的3~5倍。当然,评估范围的确定离不开建设工程的实际布局(王得楷,2002)。

(四)评估报告内容要求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前言、评估工作概述、地质环境条件论述、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和结论。其中,评估工作概述中涉及的工作方法及完成的工作量,建议用列表的方式比较简明,另外,应尽可能附一张清晰的、包含有建设用地位置、交通和评估工作实际材料(如钻孔、物探线等)的示意图。

1.地质环境条件

地质环境条件综合分析是认识评估区基本环境特征和分析地质灾害形成环境,以及讨论拟建工程环境效应的重要基础。地质环境条件所涉及的内容包括: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与区域地壳稳定性,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等。不能仅仅停留于环境现象或环境特征的简单罗列,而应紧密结合工程布局,突出与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分析和危险性评估有联系的环境要素或环境特征,重视区域地质环境的研究,并从区域环境条件中分析地质灾害体的演化过程和主要控制及诱发因素。为了给后续分析论证提供必要的资料支撑和逻辑铺垫,应以详细描述的方式突出与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分析和危险性评估有联系的环境要素或环境特征,而与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分析和危险性评估无关的环境描述,要尽量简略(金德山,2004)。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总体评价应用“复杂、中等、一般” 来定位。跨度大的复杂地区或环境地质条件分区、分段明显的,可以用分段分片评价。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灾害易发程度、危险程度和危害程度的综合反映。其实质是对建设项目区,在地质环境现状条件和未来工程活动条件下,地质灾害的空间预测和成灾可能性的预测,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核心内容。

(1)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现状评估除按《技术要求》的规定进行外,还应注意其着重点是对现有灾害的分析和评述。分析和评述内容应包括:灾害发育基本规律的归纳;代表性灾点的重点剖析;各种灾害(点)历史危害情况、现实活动特征及稳定状况的评价(金德山,2004)。危险性一律用大、中、小描述,避免使用 “较” 字。

在现状评估中如果没有地质灾害就不评估,切忌画蛇添足;对现状地质灾害不发育,但工程建设和运行中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地区,可开展评估工作;对有液化发生的区域及地段,液化评估时要依据相应的国家规范,如区域性评估可按建筑规范进行评估等。

预测评估的侧重点是在评估区叠加了拟建工程影响后,拟建工程和环境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程度的预测评价。一般情况下,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次序进行分灾种危险性评估,而对于有些复杂工程也可按功能区分别论述。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是一种风险评估,所以应借鉴已有的同类型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诱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经验,这将为在建工程的地质灾害评估提供有效的信息,为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提供可靠的依据,减少预测的风险性。

(2)合理区分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和最终结论主要是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论而定。根据笔者的体会,在评估报告中往往易出现二者重复性大、重点不突出和结论不够明确的问题。因此,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十分重要。从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的内容看,二者的关系比较清楚:即现状评估是预测评估的背景;而预测评估不但要紧紧围绕工程布局和施工特点进行,而且还应与现状评估结果相互叠加后,共同形成危险性预测评估的最终结论(王得楷,2003)。

3.综合分区评估及防治措施

(1)综合评估原则与量化指标: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遵守“区内相似、区际相异、并置取大” 的原则。评估工作以说清问题为原则,其量化指标的确定可以以地质分析方法为主,定量评价为辅。如果资料充分,有条件的可进行定量分析评价。

(2)综合评估内容: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包括:(1)危险性分区;(2)建设场地适宜性分区评估;(3)防治措施。这些内容应按区段评估,并配以相应的说明。

综合评估的侧重点是在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现有和潜在地质灾害成灾的可能性和成灾后果的严重性,对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进行分区(或分地段、分工程部位)的综合评估(金德山,2004)。

危险性分区可根据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划分,符合哪一级就划为哪一级。如只有危险性大区和危险性小区,就没有必要在它们中间再划分一个危险性中区;又如只有危险性中区,就没有必要再划分一个危险性小区等。另外,要防止危险性分区随意扩大或缩小化,如由于工程施工开挖造成边坡失稳时,地质灾害危险程度较重区将主要集中在工程沿线或仅限于河谷等特殊地带,有时在进行危险性分区划分时,往往可能将划分范围扩大到外围,这样是不合理的(邢岩等,2004)。

综合评估应简明扼要,只要把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主要认识反映出来即可,避免对上述评估的简单重复。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或中等的,要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对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尤其是提出避让或改变建设工程选择的,要提出论证,并给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与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是评估工作的目的,最终结论的得出应该建立在2个判据之上:一是地质灾害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对此不能仅局限于灾害对拟建工程影响的分析,还要考虑拟建工程对加剧和诱发地质灾害的影响和对环境带来的危害;二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难易程度,此评价既要考虑技术上进行防治的难易程度,还要考虑防治费用的投入及经济上的合理性(金德山,2004)。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即获得“防” 和 “治” 的具体措施。因此,选择的工程防治技术类型越简单,越易于实现越好,通常经济实用的技术是应该首先推荐的(具有特殊目的的工程项目除外);对于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现有经济技术条件难以达到防治要求的场地,从“防” 的角度,应态度明确,坚决提出 “躲避”、“另选场地” 和 “局部改选” 的建议,不应迁就局部和地方利益,铸成潜伏重大灾害隐患工程的大错(王得楷,2002)。

(五)评估报告评审要求与备案

评估报告完成后,需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报告评审,评审完待评估报告提交委托单位后,还要对评估成果进行备案。

I. 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发生不同规模地质灾害灾(险)情的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等。专

(1)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报告的内容

灾害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属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J. 怎么申请地质灾害鉴定

你说的情况不够具体,现在管地质灾害的部门是国土局。

如果你们是一片区域出现此类问题专,可属以去当地政府反映,最好在市(县)长接待日去,人多些容易受到重视。

地质灾害的类型主要是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缝、地面塌陷等。

对地质灾害的认定也有一些单位有相关资质,现在每个省都有地质环境监测中心,是省国土资源厅的下属事业单位。一般来说,如果出现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国土部门会找他们来进行勘察。

不建议你个人去鉴定,相信这笔费用是你得不偿失的。

最好的办法就是向政府反映。

有需要可以发消息,我就在国土部门,主管地质灾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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