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救灾资金国土资源部
❶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年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29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2013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库区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三峡库区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环境脆弱,在库水位大幅涨落和降雨、工程建设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崩塌、滑坡等突发地质灾害防治难度大。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在认真总结三峡工程试验性蓄水地质灾害现状、特点及规律的基础上,夯实巡查排查、专家驻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督查督办“五道防线”,精心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二、认真编制实施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安排以及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年度实施指导意见,认真组织编制年度工程防治项目和搬迁避让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申请并及时上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程治理项目(含工程后期维护及效果监测)、监测预警项目(含监测能力建设、日常安全监测与防范)、应急能力建设、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项目以及科学研究项目等。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工程治理项目,应具有经审查的勘查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三、加强防治项目监督管理
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防治项目实行资质管理,承担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技术评估的单位必须具有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监督,确保设计合理、质量可靠。建立健全项目统计信息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统计有关信息,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向部报告有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资料信息采集入库统一使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软件。
四、全面开展隐患巡查排查
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往年试验性蓄水情况,充分利用前期调查监测、巡查排查等工作成果,全面开展汛期和试验性蓄水期间的隐患巡查排查工作。重点针对城镇、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员聚集区,库岸、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区。对发现的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纳入群测群防工作体系,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重大隐患要在开展勘查、科研的基础上加快落实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等措施。
五、加强监测和预警预报
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实时掌握雨情水情和趋势,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要强化专业单位技术人员分片驻守库区各区县工作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和专业监测工作。要将应急预案和减灾措施落实到县(区)、乡(镇)和村组负责干部、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对新发现有变形迹象的隐患点,要尽快落实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措施,掌握变形发展动态。对尚未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受威胁人员的隐患点,要加强监测。完善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值班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值守,明确信息报送责任,规范报送程序,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畅通。充分利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与预警指挥系统进行信息报送。发现险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戒线,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避险,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遇有险情威胁航道的情况,要及时通报航运部门。灾害发生后,要强化技术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七、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两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贴近实际、简便易学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全面普及预防、辨别、避险、自救等知识,提升干部群众临灾自救互救能力。要在所有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组织所有隐患点周边群众开展简便实用的应急演练,明确险情发生后撤离转移的路线和避让地点。充分发挥驻守库区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优势,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对群测群防监测员、基层管理干部开展培训,提高防灾减灾骨干力量专业水平。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关键之年,请务必立足防大灾、应大急、救大险,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国土资源部
2013年4月1日
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突发地质灾害防范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12年入冬以来,部分地区出现持续雨雪冰冻异常天气。当前,由于气温逐渐回升,冰雪融化下渗极易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任务艰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春节和“两会”期间务必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防范工作的指示精神,部领导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当前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各项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加强指导,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和群测群防监测员的作用。
二、保持高度警惕,做好预报预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做好群测群防队伍的组织和动员,密切关注危险区、隐患点。通过各种手段,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偏远地区及地灾高发区预警信息的发布。
三、加强应急值守,确保联络畅通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值班同志要责任心强、熟悉业务。要进一步健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负责同志要轮流带班指导,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四、及时报送信息,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继续强化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一旦出现重、特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及时核送信息,立即报告并即时启动应急响应,要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帮助和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
五、妥善处置灾情,准确发布信息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周密的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一旦遇有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要以最快速的反应,及时处置。突发自然灾害会造成人员伤亡,极易造成较大范围社会恐慌,各地应做好应急准备,要在第一时间公开相关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以免影响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部
2013年1月29日
❸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做好 2011 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的严峻形势
地质灾害具有隐蔽性强、突发性强、破坏性强等特点,防范难度极大。近年来,受极端气象、地震、工程建设加剧等因素影响,我国地质灾害频发群发,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防灾措施,做好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要加快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加大重点区域地质灾害治理力度。近期,国务院将公布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计划用 5 年时间,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重点治理等工程。《全国地质灾害防治 “十二五”规划》也正在加紧编制。各地要认真谋划本地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 “十二五”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部备案。
三、切实加强机构建设
中编办批准我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增加司局级领导职数,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也即将挂牌成立。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将其作为 2011 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建立健全我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体系。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的省份,务必要在 2011 年取得突破性进展,已建立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的省份,要向地市延伸。
四、强化特大型防治项目管理
近年来,中央财政逐年增加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各地要积极推动加大本级财政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9〕46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9〕81 号)的要求,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按规定上报资料。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未及时向部报送等情况的省份,部将扣减或取消下年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继续提高基层防灾能力
推进防灾能力建设,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范的意识和预警预报、组织协调、应急避险、软硬件支持等方面能力。一是要继续扎实深入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十有县”、地质灾害防治 “五条线”、基层 “五到位”建设,部将继续邀请 100 名特别优秀群测群防监测员来京进行经验交流。二是会同气象部门,进一步将预警预报工作向县 (市、区)延伸,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市 (地、州)、县(市、区)应在今年完成。三是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演练。要通过演练明确受威胁群众撤离的信号、路线、应急避灾场所等,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四是继续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平台。按照国土资源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标准,整合已有资源和基础,更新数据,实现地质灾害应急防治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
六、做好汛期防治工作
各地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重点做好排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做好排查巡查,汛期前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将所有威胁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点及时纳入防范体系,加强对在建施工场所防灾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要注意上游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形成壅塞体,后期降水使壅塞体突然溃决,形成高落差、大体量、快速度的特大泥石流灾害。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动态监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情况。二是做好值班和信息报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根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 4 小时内向部报告。对尚未抵达现场、无法核实的灾情险情,要将已掌握的情况通过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报部。三是做好应急处置,遇有灾情、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重点要做好受威胁人员转移和二次灾害的防范。
七、强化重点地区防治
三峡库区要做好库水位涨落期间的地质灾害防范,尤其是高水位以及汛前降水条件下库岸的稳定性监测,做好三峡库区后续规划中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汶川及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应充分依托以群测群防为主的监测体系做好日常防范工作,重点时段要派驻专业队伍指导协助地方做好防灾工作,确保安置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东南、华南、西南等山地丘陵区要着重防范台风和强降雨引发的点多面广的突发性灾害,要特别防范引发人员伤亡崩塌、泥石流灾害。华北、西北黄土地区要做好黄土塬边缘崩塌、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
八、探索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
各地要积极探索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鼓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加大统筹力度,推动地方整合地质灾害防治与山区脱贫、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整治、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政策,请各省 (区、市)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在地质灾害防治好的做法和经验报部地质环境司。2011 年,部将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调研活动,并召开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2011 年,是 “十二五” 的开局之年,又是建党 90 周年,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我国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地务必要立足于抗大灾、应大急、救大险,切实将各项防灾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联系人: 地质环境司 卓弘春
电话及传真: 010 -66558322,010 -66558316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❹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武警黄金指挥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好《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就做好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质灾害隐蔽性强、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动态变化大,防治难度大,我国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威胁人员财产多,防治任务十分繁重。地质灾害防治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恢复地质环境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为此,各地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充分认识做好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负责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防治工作。
二、认真履行防治工作职责
各地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积极推进本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尽快建立完善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继续加强防治机构建设
《决定》发布实施以来,防治机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继续大力推动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尽快完善行政管理、事业支撑两条线。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的省份,务必要在2013年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通过进一步充实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缓解当前防治人员不足与防治任务艰巨的矛盾。解决工作经费不足、技术水平落后等问题,努力提升防治机构管理和技术支撑能力。
四、加快落实防范治理任务
加快落实《决定》、《规划》确定的任务落实。各地要积极推动本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详细调查、专业监测、重要隐患勘查、工程治理等工作经费,对群测群防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补助。要按照规定报送本地区上一年防治经费投入及项目执行情况、防治工作绩效、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及项目执行情况、本年度计划安排项目情况以及上一年中央财政按项目补助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申报2013年中央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工程治理项目,原则上应完成勘查工作,并提交初步设计方案。
五、切实提升基层防治能力
基层能力建设是地质灾害防治关键环节。部将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从机构、制度、经费、监测、预警、评估等方面推动县级防治能力建设。各地要认真总结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取得的经验,通过相互交流和学习示范,继续扎实推进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确实提升基层防灾水平。
六、努力做好重点防治工作
各地要精心做好年度工作部署,明确防治重点灾种、重点区位、重点时段和手段措施。一是汛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动态监控威胁人员财产安全隐患点变化情况。二是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掌握雨情、水情、震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派出专家指导和驻守。三是全面开展督促检查,推动相关管理部门和防治主体落实防灾责任和防治措施,特别是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做好生产和工程建设区域内的防治工作。四是三峡库区、地震灾区等,要将防治工作作为国土资源工作第一要务来抓,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
七、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完善应急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队伍和专家作用,积极主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险情、报送信息。二是做好应急处置,接到险情和灾情报告后,要尽快赶赴现场,指导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三是积极主动做好灾情、险情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地方及时划定危险区,撤离人员,尽力避免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二次伤亡。四是加强宣传演练,使隐患点周边群众熟悉撤离信号、路线和避险场所。五是做好与武警黄金部队等应急救援的沟通联络,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能力。
八、积极支持防治行业发展
积极推进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中介机构,发挥其在行业监管、自律等方面积极作用。目前已经成立的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和部分地区省级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防治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方面正逐步发挥作用。各地要大力支持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发展,积极推动建立省、市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中介机构,为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提升行业机构服务防治工作的能力。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要一年,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全局,意义重大。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得更好,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土资源部
2013年4月1日
❺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台风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66 号
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
近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台风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做好台风灾害防御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防总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台风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相关省 (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要完善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开展隐患的巡查排查,加快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搬迁避让工程,加快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全面提升防治能力。
二、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各单位的防灾责任,督促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宣传,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新局面。
三、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台风天气及其降雨过程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根据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将防灾信息和防灾要求传达到市、县、乡镇、村负责同志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加强防范工作的督促检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和群测群防员的作用。
四、强化汛期巡查排查和应急避让。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强巡查、排查、复查,消除防范盲区。一旦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撤离危险区内所有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极端降雨条件下,要果断撤离隐患点周边受威胁人员。
五、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出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核送信息,启动应急响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险情和灾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力求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❻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6 号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局):
据气象部门预测,2011 年 5月20日至 24日,南方地区将出现一次中到大雨降雨过程,局部地区有大雨或暴雨。请各地高度重视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作出部署,切实做好应对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有关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各项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尤其要加强防范工作的督促检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和群测群防员的作用。
二、做好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密切关注雨情,及时将防灾信息和防灾要求传达到市、县、乡镇、村负责同志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
三、强化巡查排查和应急避让。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强巡查、排查、复查,消除防范盲区。一旦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撤离危险区内所有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极端降雨条件下,要果断组织隐患点周边受威胁人员提前撤离。
四、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出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核送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力争第一时间赶赴险情和灾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力求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❼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2001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逐渐进入汛期,部分地区进入地质灾害易发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治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地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已开展过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的措施。
三、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近期内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区居民的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排查和采取防治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长江流域尤其是中上游地区要针对年降雨量大、山高谷深坡陡、地形复杂的特点,加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要高度重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三峡办、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排除隐患,所需资金从三峡工程建设投资中安排;北方地区特别是西北黄土地区要警惕黄土湿陷造成的房屋开裂,做好黄土塬边缘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沿海地区特别是浙江、福建等山地、丘陵区,要警惕台风造成的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在平原地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也应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土洞等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一步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规章,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当前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山区和农村,使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的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都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❽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的防治。特大型地质灾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第三条 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补助两种分配方式,其中70%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由各省落实到具体项目;30%部分按照项目补助方式下达给各省。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程施工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等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地质灾害现状、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和工作绩效。各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1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地质灾害现状
以全国上一年地质灾害情况为依据,按以下指标核定:
1.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
2.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
3.山地丘陵区县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15%);
4.地质灾害损失数额及其占全国的比重(15%)。
分省测算数A=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各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20%+(各省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各省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20%+(各省山地丘陵区县数量/∑各省山地丘陵区县数量)×15%+(各省地质灾害损失数额/∑各省地质灾害损失数额)×15%]。
(二)经费投入
以各省上一年年度财政决算中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为依据,即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不含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考虑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确定不同的调整系数,分别为1、1.5、2。
分省测算数B=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调整系数/∑(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调整系数)]×20%。
(三)工作绩效
指各省上一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按以下指标核定:
1.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5%),指各省已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数量占应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数量的比重。省、市、县各级规划所占权重为4∶3∶3。
如某省辖20个市、100个县,已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包括省本级、10个市和40个县,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为67%(即1×40%+10/20×30%+40/100×30%)。
2.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5%),指各省已纳入群测群防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占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的比重。
分省测算数C=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5%+(各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各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5%]。
各省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A+B+C。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进行调整。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省上一年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及项目执行情况、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及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计划安排项目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财政部。
各省对上报的数据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对各省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后,于当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财政部,作为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报送的数据测算按因素法分配给各省的专项资金数额,并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并组织实施。
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预算之日起60日内,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按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项目补助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当年因汛期降雨等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勘查设计以及工程施工等支出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将本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情况以及上一年中央财政按项目补助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灾害规模、威胁对象、主要工作量、总经费及资金来源、项目承担单位等,并附有关预算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本。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国土资源部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各省上报的有关数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各省上报的有关数据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或未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视情况扣减或取消该省当年或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未按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项目情况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视情况扣减该省当年或下一年10%左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汶川地震灾区和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所需资金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