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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1-02-09 20:53:40

❶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务院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国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市(地、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地、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六)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国务院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本预案引发日期为2006年1月13日

❷ 突发地质灾害省部联合应急演练方案

国土资源部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11年9月)

第一部分 演练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土资源部、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检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成效,提升各级、各部门有效防御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拟定于2011年9月21日举行突发地质灾害省部联合应急演练。为确保演练顺利实施,依据《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演练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检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检查应急人员、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增强各级、各部门的应急反应和协同配合能力,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普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常识,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二、时间地点

(一)演练时间

2011年9月20日预演练;

2011年9月21日正式演练,09:00—11:30。

(二)演练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武警训练场。

图1 演练交通位置图

三、演练组织

(一)演练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省委常委、副省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石军

副总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 马自学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张力学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党委书记 康战

成员: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省军区司令部、武警甘肃省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扶贫办、省政府新闻办、兰州铁路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二)现场演练机构组成

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宋史刚

副指挥长:兰州市政府副市长 俞敬东

演练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政府应急办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职责: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商请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分别派出应急突击队伍参与应急演练工作。

人员组成:4人。

器材配置:对讲机4部。

2.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兰州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街道办

职责:负责监测滑坡险情,及时发出险情警报和灾情速报。

人员组成:群测群防专职监测人员1名,专业技术人员6人,街道办2人,共9人组成险情报警组。

器材配置:高音喇叭,对讲机3部,手持GPS2部。

3.安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配合单位:兰州市民政局

职责:负责灾情统计;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救灾物资的调运、储存和发放;为受灾群众提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保障。

人员组成:20人。

器材配置:物资运送车辆2辆、帐篷2顶。

4.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配合单位:省武警总队

职责:负责组建交通治安管理队伍;在受灾区域设置警戒线,疏散受灾区内无关人员;组织治安巡逻保护,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协助应急救援组转移灾区人员及财产。

人员组成:公安交警20,武警部队30人。

器材配置:公安部门车辆4辆,对讲机20部;武警部队车辆3辆,铁锹、镐头各20把。警戒器材若干(彩条布、警戒绳、高音喇叭等)。

5.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职责:负责救援道路的抢通和保通工作。

人员组成:20人。

器材配置:交通应急抢险车1辆,铲车、挖掘机、自卸卡车各1辆。

6.应急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军区司令部

配合单位:省武警总队

职责:负责营救被困群众,处置各种急难险重任务,排除险情,抢救受伤人员。

人员组成:省军区应急救援大队100人、城关区消防大队(20人),合计120人。

器材配置:

省军区:应急指挥车1辆,铲车1台,挖掘机各1台,自卸车1台,生命探测仪、镐头、铁锹各50把。

消防大队:应急救援车2辆,其他专业救援工具。

7.应急调查组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省地矿局、省气象局、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

职责:组织专家开展滑坡现场排查、评估、监测和应急处置方案制定,为指挥部提供理论依据和参数以供总指挥决策。

人员组成: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11人(卫星转播车1台,越野车1台,对讲机3部);省地矿局5人(越野车2台);省气象局10人(应急监测设备1台套,车辆2辆);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5人(黎志恒、王世宇、方建生、王德楷、胡向德);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监测(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50人(车辆2辆、手持GPS4部,照相机2部,对讲机2部);省国土资源厅规划院5人(车辆1辆、手持GPS2部,照相机1部,对讲机1部);省地矿局测绘院5人(车辆1辆、三维扫描仪1套,对讲机1部);省测绘局10人(车辆2辆、无人机1套,对讲机2部)。

8.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配合单位:兰州市卫生局

职责:负责组建现场医疗救治队伍收治抢救受伤灾民,现场实施紧急救治、转送危重伤员,做好受灾区域的卫生防疫。

人员组成:20人。

器材配置:救护车2辆,担架5副,急救器材若干,卫生防疫车1辆,喷雾器4台。

9.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电视台、兰州市国土资源局。

职责:负责综合应急演练新闻发布和演练宣传。

人员组成:省政府新闻办5人;甘肃电视台8人,导演1名,解说员2名,专题摄制组5人;其他媒体记者(甘肃日报、国土资源报、甘肃地质矿产报、西部商报、兰州晚报、兰州晨报记者各1人)。

器材配置:宣传报道由各单位视需要携带自用器材。兰州市国土局展板40块,标语横幅6幅,喷绘3幅。现场用音响设备1套,话筒10个(观摩台4个,报警无线话筒2个,应急指挥部4个),高音喇叭2个、投影仪一部、便携电脑2台、打印机2台。

10.通讯保障组

牵头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职责:负责现场演练转播,通过部信息中心向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视频传输。

设备配置:现场卫星转播系统一套。

(三)演练组织及协调

(1)主办单位: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

(2)承办单位: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兰州市国土资源局

(3)参演单位: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所属部门;省国土厅信息中心、规划院;省地矿局二勘院、三勘院;省有色局;省测绘局;兰州市、城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4)观摩单位:各市(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在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视频会议室观看视频直播。

四、演练内容

1.演练背景

假设兰州市遭遇强降雨,九州发生重大滑坡灾情,现场人员被困,并威胁800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区政府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先期开展应急处置;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接到灾情、险情报警后,决定立即启动省级突发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及时启动预案;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石军副省长靠前指挥,在灾害现场设立应急指挥部,组织迅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处置。

2.演练内容

本次演练设定演练的主要内容有响应启动、应急处置、响应解除、演练评估等内容。现场布置分区包括应急指挥观摩区、事故救援与疏散撤离区、医疗救援区、安置区、宣传区、应急装备展示区、车辆停放区、临时停车场等演练区域。

3.演练程序

演练共分为五个阶段:险情灾情速报阶段、应急响应阶段、应急处置阶段、响应解除阶段、演练评估阶段。演练程序如图1。

康战书记向石军副省长介绍应急转播车

兰州市副市长俞敬东与康战、张力学厅长

❸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哪些内容

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❹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应急预案

在总体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既与国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又自成一体;是国家应急总体预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体预案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这意味着社会公众有了获得权威信息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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