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⑴ 申请避险解困配套资金的报告怎么写
申请避险解困配套资金的报告的写作方式如下:资金申请报告当前所面临回的自然灾害或潜在答的地质灾害情况描述,越详细越好。搬迁后的地址,搬迁需要涉及的人口规模、需要的资金、搬迁资金/含新址建设资金需求;新址的规划、平面设计、建设方案等内容。这些是资金申请报告的核心内容。申请避险解困配套资金的报告的写作方式如下:资金申请报告当前所面临的自然灾害或潜在的地质灾害情况描述,越详细越好。搬迁后的地址,搬迁需要涉及的人口规模、需要的资金、搬迁资金/含新址建设资金需求;新址的规划、平面设计、建设方案等内容。这些是资金申请报告的核心内容。申请避险解困配套资金的报告的写作方式如下:资金申请报告当前所面临的自然灾害或潜在的地质灾害情况描述,越详细越好。搬迁后的地址,搬迁需要涉及的人口规模、需要的资金、搬迁资金/含新址建设资金需求;新址的规划、平面设计、建设方案等内容。这些是资金申请报告的核心内容。
⑵ 关于申请资金的请示报告怎么写
资金申请报来告主要内源容如下: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2、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项目市场分析
包括物流市场规模分析,上、下游对接服务企业的协作意向,以及周边其他同类物流企业现状、申报项目实施后市场份额分析等;
4、项目设计方案
包括项目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图等;
5、项目总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
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财务评价中的主要静态和动态经济指标;
6、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
包括项目融资风险、建设风险和运营管理风险及相应的控制风险措施等;
7、项目招标内容
包括土建工程、设备的拟招标规模(数量)和投资额度等。
当然,不同项目具体内同是有所不同的,具体详情你可以咨询中-哲-咨-询在线老师。同时他们往站上资金申请报告模板大纲,你可以参考一下。
⑶ 工程资金申请报告范文
⑷ 地质灾害搬迁避险补助申请报告怎么写
申请书是个人、单位、集体向组织、领导提出请求,要求批准或帮助解决问题的专用书信。
分类:
申请书的使用范围相当广,种类也很多。按作者分类,可分为个人申请书和单位、集体公务申请书。按解决事项的内容分类,可分为入团、入党、困难补助、调换工作、建房、领证、承包、贷款申请书等。
注意事项:
(1)申请的事项要写清楚、具体,涉及到的数据要准确无误。
(2)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
(3)语言要准确、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
格式与范文分析: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书”、“调换工作申请书”等,一般采用第二种。
申请书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尊敬的校领导:
您们好!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4)结尾
写明惯用语“特此申请”、“恳请领导帮助解决”、“希望领导研究批准”等,也可用“此致”“敬礼”礼貌用语。
此致
敬礼!
(5)署名、日期
个人申请要写清申请者姓名,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⑸ 地质灾害应急资金转补助资金说明怎么写
主要写明,资金用途,使用时间,经办人等
具体规章要求参考如下: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结合我县实际。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每年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20万元;县级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入库数的10%;县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入库数的10%;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数的5%。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勘查设计、勘查治理工程、地质灾害巡查、应急调查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物价局共同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条 县财政设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核算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设立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并列如本级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立项。上报项目未获准立项的,其经费或补助经费的不足部分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二)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三)中型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由地、县财政出资解决;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州、地)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原则上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县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项目承担县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各级政府要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条 省级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各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