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㈠ 地质灾害应急措施有哪些
广场、空地、草坪都是避灾的首选场合,地震灾害发生时,个人可以预备耐饥食回物如大饼馒头和答饮用水、咸菜、压缩饼干、香肠等等。发生较强地震时不要贸然跑出,可以躲到结实的墙体和高大家具之间的三角地带抱住头部坐下等待震动过去,紧急状态下可就势躲到电脑桌下...
其他地质灾害应该听从指挥疏散到安全地带,遇到山石滚落可蹲在坑洼处,遇到洪水要跑到高处...
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主要任务
1)第一时间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现场指挥机构,启动防灾预案,根据防灾责任制明内确各部门工作内容。
2)根据险容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转移安置人群到临时避灾点,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救援受伤和被围困的人员。
3)对灾情和险情进行初步评估并上报(图2-8),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和发展趋势。
4)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建立警示标志。
图2-8 及时报告灾情及险情
5)加强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监测,并对周边可能出现的隐患进行排查。
6)排危及实施应急抢险工程。
7)信息、通讯、交通、医疗、救灾物资、治安、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到位。
8)根据权限做好灾害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㈢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推荐个网站给你参考参考:http://ke..com/view/2099028.html
希望对你内有帮助容。
㈣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应急处置权限
根据灾害等级、处置要求和指挥权限,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相关响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1)Ⅰ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Ⅱ级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Ⅲ级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4)Ⅳ级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㈤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的实施原则与主要任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是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规定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所采取的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的措施,包括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搬迁避让和应急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的灾害种类主要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的具体任务随突发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
9.7.1 实施原则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快速反应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需要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各部门相互协调,有时需要武装警察和人民军队的配合。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强,需要参与的部门和人员服从指挥、快速行动。
(2)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还需报上级政府和相关的主管部门。
对交通道路沿线、矿区和水电工程区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与工程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
(3)因地制宜、科学合理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要简便、快捷,时效性强;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原因,危害程度,以及施工条件、施工材料的实际情况,通过科学论证,选取合理的治理技术。
(4)临时措施与长久措施相结合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所采取的措施,既要简便易行、见效快,又要考虑应急治理工程长久利用的问题。
(5)政府指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政府救助与群众自救相结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活动的义务。
9.7.2 主要任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的工作阶段以年为单位,其具体任务随突发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危害程度等而发生变化。每年平均大约150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费用纳入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中设立的应急专项经费。
据8省市1991~2003年的统计结果,年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灾害2564起,其中需要开展应急治理的灾害点约1500处。因此,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的数量不少于前五年新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平均数的60%。从历史资料和未来5年地质灾害发生趋势看,2006~2010年,需要国家财政给予经费补贴的重大地质灾害点约150处。
规划近期(2006~2010年)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150处,每处费用按800万元计,共计12.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给予1/3的补贴,中央投资4.0亿元,每年投资8000万元。
进度安排根据每年汛期地质灾害突发情况,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后开展工程治理。
㈥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工作
4.8.1主要工作任务
当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经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并专启动预案后,当地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机构应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各个部门派出的应急工作组进行相关工作。
(1)协助调查监测组对灾点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
(2)协助灾情评估组核实灾情;
(3)协助工程抢险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民安置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等,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4)应急处置完毕后,群测群防机构应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4.8.2应急处置权限
(1)县级人民政府可授权乡级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先行组织疏散群众,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牌。
(2)应急响应期间,群测群防机构及监测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处置工作。
(3)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县级以下群测群防机构及监测人员无权撤销。
㈦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