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地质灾害
❶ 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
一、划分原则和方法
(一)划分原则
1.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中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的方法,结合深圳市地质灾害类型、成因和分布规律,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综合比拟,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综合划定易发区。
2.超前预测原则
综合考虑对深圳市城市规划的新城区及其周围重要经济产业带和重要工程设施,适当外延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
3.分别对待原则
突发性地质灾害与缓变性地质灾害、城市开发区与城市生态保护区分别对待的原则。
(二)划分方法
1)以“深圳市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成果为基础,在对地质灾害点及其隐患点全面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并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2007~2020年)及今后的建设态势对易发区进行调整。
2)深圳市不同类型地质灾害的分布具有较明显的独立性。斜坡类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不稳定性斜坡等分布于低山、丘陵、台地等坡脚地带;岩溶塌陷地质灾害分布于河谷平原、山间盆地覆盖层下可溶岩分布等地段,因此可按类型单独划分。
3)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主要依据地质灾害现状发育程度、地形地貌、岩土体组成特征、地质构造和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的差异进行划分。在地质条件基本相似的情况下,考虑人类工程活动态势,对深圳市城市规划的新城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适当提高易发等级;将限制大规模人类工程活动并列为城市生态控制范围内的大部分区段适当降低易发等级;对处于平原地带的已建成区和无人类工程活动的山地大部分区段划分为不易发区。
4)岩溶塌陷易发程度分区是在收集岩溶地质勘查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历史岩溶塌陷的发育情况、岩溶发育强度、上覆土层的特征和隐伏构造特征等的差异进行划分。
5)海水入侵为面状缓变性地质灾害,本书不对此灾种进行易发区划分。
二、易发区划分
深圳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为易发区和不易发区。易发区分为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岩溶塌陷易发区2个大区,其中,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区按易发程度划分为高易发区(A1-1至A1-9)9个、中易发区(A2-1至A2-12)12个,低易发区(A3-1至A3-14)14个;岩溶塌陷地质灾害易发区按易发程度划分为高易发区(B1-1至B1-4)4个,中易发区(B2-1至B2-9)9个。不易发区仅划分斜坡类地质灾害不易发区(A4-1至A4-32)32个(图2-4-70)。
(一)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区(A)
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区在深圳各区广泛分布,地形地貌为低山、丘陵和台地等,包括崩塌、滑坡、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亦是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主要分布区。总面积1244.19km2,占全市总面积的63.71%,根据易发程度划分为高、中、低3个亚区。该区中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面积达738.90km2,占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区总面积的59.39%。
1.斜坡类地质灾害高易发区(A1)
斜坡类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分布于低山、丘陵周边适宜开展工程建设的坡脚地段和人类工程建设活跃的台地地区。包括石岩-龙华、观澜-平湖、布吉-坂田、福田和罗湖区的北侧、盐田海岸山地的坡脚地带、横岗-坪山-坑梓、五联-坪西及南澳等地段。总面积328.94km2,占全市总面积的16.84%,其中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面积158.33km2,占斜坡类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总面积的48.13%。
该区内发育地质灾害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点608处,其中崩塌144处,滑坡104处,不稳定斜坡360处,地质灾害威胁人口16235人,潜在经济损失861925万元。
2.斜坡类地质灾害中易发区(A2)
斜坡类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主要分布于低山、丘陵的周边坡麓和低台地地区等,目前人类工程建设活动相对较弱,引发的地质灾害较少。主要分布于光明-松岗、铁岗及西丽水库、平湖-观澜-龙华-布吉、龙岗黄阁、龙岗-坪地、坪山-坑梓、葵冲及坝光、大鹏、龙岗南澳的东冲-西冲等地段,总面积505.10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5.87%,其中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面积189.72km2,占斜坡类地质灾害中易发区总面积的37.56%。
该区发育地质灾害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点251处,其中崩塌84处,滑坡28处,不稳定斜坡139处,威胁人口6289人,潜在经济损失364032万元。
3.斜坡类地质灾害低易发区(A3)
斜坡类地质灾害低易发区主要分布于人类工程活动影响较小的丘陵和低山地区。主要分布于松岗-公明-光明以北山区,羌下-迳口水库-吊神山的山区、玉律-红坳水库-观澜林场丘陵山区、阿婆髻-凤凰山-鹤洲的丘陵山区、铁岗水库-西丽水库-梅林水库一带山区、羊台山、鸡公头山、梧山区、梅沙尖-马峦山-排牙山区、西湖村-盲塘坳丘陵区、清林径-白石塘水库一带丘陵山区、七娘山区。该区地形地貌利于斜坡类地质灾害的发育,但因该区处于生态控制区,人类工程活动受到限制,目前地质灾害不发育,未来工程建设活动规模及范围都较小,因此,将其划分为斜坡类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该区总面积410.16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1.00%,其中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的面积390.84km2,占斜坡类地质灾害低易发区总面积的95.29%。
该区发育地质灾害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点32处,其中崩塌10处,滑坡6处,不稳定斜坡16处,威胁人口302人,潜在经济损失13799万元。
(二)岩溶塌陷地质灾害易发区(B)
深圳市岩溶塌陷受可溶岩分布及岩溶发育程度的控制,主要分布于龙岗区的荷坳-龙岗中心区、坪地、坪山-石井、坑梓、葵涌、横岗西坑及山仔吓地区,地形地貌均为隐伏岩溶谷地,岩溶塌陷易发区总面积48.23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43%,已发生岩溶塌陷地质灾害28处。按其易发程度分为岩溶塌陷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中易发区。
1.岩溶塌陷地质灾害高易发区(B1)
该区为隐伏岩溶强发育区,有的地段曾发生过岩溶塌陷。主要分布于荷坳至龙岗中心城区、坑梓、坪山石井咸水湖、葵涌等地,面积17.59km2,已发生的岩溶塌陷大多位于该区。
2.岩溶塌陷地质灾害中易发区(B2)
该区岩溶较发育,在强烈的自然和人类工程活动作用下可能引发岩溶塌陷,部分地段曾在强烈的人类工程活动作用下引发塌陷。主要分布于横岗西坑-山仔吓、龙岗赤石岗-底下田、坪地、杭梓,坪山碧岭-汤坑、坪山新屋吓、坪山井子下及新曲、葵涌等地,面积30.64km2。
(三)斜坡类地质灾害不易发区(A 4)
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仅划分斜坡类地质灾害不易发区,该区位于深圳市的滨海平原、河谷平原、山前平原、低台地及没有人类工程活动的低山和高丘陵地带,主要分布于松岗-公明河谷平原区、沙井-西乡-南头-白石洲、铁岗水库、香蜜湖-黄贝岭、沙头角-盐田港、大梅沙、马峦山-红花岭、未木岭-吊神山-排牙山,王母圩、七娘山-带。共分32个亚区,面积661.17 km 2,占全市总面积的33.86%,其中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的面积224.71km2,占斜坡类地质灾害不易发区总面积的33.99%。
在滨海平原、河谷平原、山前平原、低台地地区以及海滩地带,由于地势平坦,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崩塌、滑坡地质灾害不发育,因此将其划分为斜坡类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东部低山地区-般由坚硬块状花岗岩、坚硬-较坚硬火山熔岩及火山碎屑岩综合体、坚硬层状砂岩综合体组成,山势陡峻,人迹罕至,植被发育,崩塌、滑坡地质灾害不发育,同时这些地区均为生态控制区,今后进行工程建设的可能性小,引发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因此,也将其划入斜坡类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但若进行风景区或其他建设,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图2-4-70 深圳市地质易发程度分区图
深圳地质
该区已查明地质灾害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点10处,其中崩塌6处,不稳定斜坡4处,灾害点密度0.02处/km2,受威胁人口118人,潜在经济损失14991万元。
❷ 美加州1号公路暴雨中塌陷!暴雨的破坏性有多大
美国加州一号公路因为暴雨塌陷,持续的暴雨破坏力是非常大的。这是因为暴雨是大量雨水从天而降的一种自然现象。当发生暴雨的时候,由于过量的雨水可能会导致泥土的疏松,因此会导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危险。如果在城市等地方发生暴雨的现象,排水系统在超过负荷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将雨水通过该系统排出到外,因此会产生城市内涝的危险。所以暴雨给人们的生活会带来巨大的影响,每当下暴雨的时候,在人们的出行方面都会遭到阻碍。持续的暴雨都会对城市和山区的人们产生影响,所以当发生暴雨的时候,我们应当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并且做好防备的措施。
对于排水系统的设置,从古至今中国人都研究了许多的方法。在著名的南京城内,我们就能看到在古代所留下来的排水系统,现在依然能够使用。所以,加强排水系统的核查是应对城市内暴雨产生内涝的重要方法。与此同时,也需要对山区的状况进行关注,避免泥石流和山体滑坡带来的危险。
❸ 地质灾害分类
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征划分不同的地质灾害类型。目前,有多种分类方案。这里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2004)的分类体系。该体系把地质灾害按照灾类、灾型、灾种三级层次进行划分或归类,灾类为第一层次,灾型为第二层次,灾种为第三层次(表1-1)。
表1-1 地质灾害分类体系
1.按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和发生处所分类
地质灾害分为地球内动力活动灾害类、斜坡岩土体运动(变形破坏)灾害类、地面变形破裂灾害类、矿山与地下工程灾害类、河湖水库灾害类、海洋及海岸带灾害类、特殊土灾害类、土地退化灾害类共8类。
2.按成灾过程的快慢划分灾型
灾害对人类影响最严重的是其活动过程。根据活动过程把地质灾害划分为突变型和缓变型。突然发生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灾害活动过程的地质灾害为突变型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过程缓慢,随时间延续累进发展的地质灾害为缓变型地质灾害。
3.根据地质灾害的特征划分灾种
(1)突变型地质灾害包括19个灾种
地震灾害、火山灾害、崩塌灾害、滑坡灾害、泥石流灾害、地面塌陷灾害、地裂缝灾害、矿井突水灾害、冲击地压灾害、瓦斯突出灾害、围岩岩爆及大变形灾害、河岸坍塌灾害、管涌灾害、河堤溃决灾害、海啸灾害、风暴潮灾害、海面异常升降灾害、黄土湿陷灾害、砂土液化灾害。
(2)缓变型地质灾害包括15个灾种
地面沉降灾害、煤层自燃灾害、矿井热害、河湖港口淤积灾害、水质恶化灾害、海水入侵灾害、海岸侵蚀灾害、海岸淤进灾害、软土触变灾害、膨胀土胀缩灾害、冻土冻融灾害、土地沙漠化灾害、土地盐渍化灾害、土地沼泽化灾害、水土流失灾害。
❹ 附录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❺ 中国1∶万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图的编制
一、内容概述
(一)成果简介
此次编图工作是在研究总结以往地质大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和掌握我国崩滑流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而编制的。1∶400万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分布图和1∶400万泥石流灾害分布图以崩滑流地质灾害发育现状为基础,反映崩塌、滑坡、泥石流在全国的发育分布规律。
1.东北、华北平原丘陵山地区
崩塌较多,江河沿岸的公路、铁路沿线分布广泛,规模一般为几至几十立方米,危害性大,主要为暴雨诱发。滑坡仅集中在辽宁东部的宽甸、凤城、岫岩、抚顺地区、辽南老帽山一带矿山的采矿弃渣和城市人工边坡。
该区泥石流多沿太行山、北京西山、燕山和长白山、千山带状发育,具群发性,并集中发生在7~8月的汛期,为中小规模的稀性泥石流,以沟源崩塌滑坡触发沟床物质活动而形成的泥石流为主。
2.华南丘陵山地区
以滑坡为主,崩塌次之,泥石流较少,主要分布在浙江西部、福建、赣东北、赣西北、湘西山区、广西西北部和广东北部地区。本区滑坡多以小型、浅层土质(堆积层)滑坡为主,有规模较小、发生频率高、突发性强(主要集中分布在5~6月的梅雨季节和7~9月的台风雷阵雨季节)的特点,以福建、江西两省最为发育。
该地区泥石流呈零星发育,其触发因素多受台风带来的强降雨影响。
3.秦巴-西南山地高原区
本区的崩塌、滑坡比较集中分布在川西北龙门山地区、川滇南北向条带、秦巴山地、三峡两岸和黔西南山区。以中小型的崩塌滑坡为主,由南向北岩质崩塌、滑坡逐渐增多,巨型、大型的崩塌滑坡较多。本区是我国突发性地质灾害最为发育的地区,在地震活动带,由地震触发的崩塌、滑坡非常多,形成的规模较大。
本区的泥石流主要集中分布在秦巴山地,是我国泥石流的主要发育地区之一。秦巴山地包括秦岭、大巴山、龙门山、邛崃山南段、鄂西北的武当山、荆山,主要是暴雨诱发,且多为水石流。固体物质除少许黏性土外,主要由粗颗粒的砂砾和块石组成(砾石和块石约占80%以上),其主要来源为基岩崩塌、滑坡所堆积的碎屑物质。
4.黄土高原-山西盆地区
黄土高原是我国崩塌、滑坡最为发育的地区之一。其特点是类型多样、形成条件比较复杂。崩塌、滑坡除在吕梁山以东有较少分布外,其余地区广泛分布,最为严重的地区为晋陕蒙三角地带和白于山黄土山地、六盘山以东的晋陕黄河峡谷段,以及六盘山以西的龙喜、青东黄河、湟水谷地黄土山地、陇南渭河沿岸山地。主要由暴雨激发形成,由地震诱发的滑坡大都分布在六盘水以西地区。
黄土高原地表切割破碎,松散堆积物十分丰富,以黏性泥流居多。
5.西北山地盆地高原区
崩塌、滑坡集中分布在新疆西部阿尔泰山和天山伊犁谷地、阿拉善高原、阴山低中山区、鄂尔多斯低中山区,黄土丘陵区零星分布。本区崩塌的类型有岩质崩塌和黄土崩塌两种类型。岩质崩塌基本以小型为主,主要分布在新疆的阿尔泰山、天山地区、鄂尔多斯高原以及周边地区公路两侧、采石场。黄土崩塌主要分布在鄂尔多斯高原的黄土丘陵区和天山地区的低山丘陵区以及天山伊犁谷地。
由于降水量极为贫乏,致使该地区泥石流发育较少,仅零星分布在新疆天山山地。
6.青藏高原区
崩塌、滑坡集中分布在横断山区、藏南喜马拉雅山、藏东三江、川西高山峡谷区。崩塌以小型、岩质崩塌为主,滑坡以浅层、小型堆积层滑坡为主。由于现代冰川和古冰川的强烈作用,以冻融、冰劈作用为主的物理风化盛行,是崩塌发育的主要原因。
青藏高原泥石流分布规律为国内其他省区所少见。高原的隆升是控制区内泥石流形成和分布的关键,区内泥石流类型多样。藏南降水集中且多阵雨,是雨水泥石流分布地区;藏西北年降雨量不到200mm,主要是冻融泥石流分布地区;受到季风影响的念青唐古拉山东段和西昆仑山的两大冰川作用的中心以及喜马拉雅等现代冰川分布地区,多有冰川型泥石流发育;而在念青唐古拉山海洋性冰川分布地区,以冰川消融类型泥石流为主,包括冰崩、雪崩泥石流;其他山区多为亚大陆性冰川分布地区,以冰湖溃决泥石流为代表。
(二)基本原理
1.正确反映崩滑流地质灾害的特征及区域分布规律以及与地质环境条件的关系
我国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分布与环境地质背景密切相关,并呈现明显的地域分布特点。在西南地区因地震等级高,特别是在新构造运动发育的地段,分布着大型的岩质滑坡和堆积层滑坡。福建山区花岗岩风化层较厚,残坡积土滑坡发育。目前,我国崩塌、滑坡主要是由于暴雨激发所致,泥石流与气候的关系比滑坡、崩塌更为密切,多发生在6~8月,当降雨强度达到相应的临界值时,就会导致泥石流爆发,而东南沿海的泥石流多由于风暴潮引发,呈现群发的特点。就地形地貌而言,我国崩塌、滑坡主要发生在地形第一台阶与第二台阶、第二台阶与第三台阶的过渡地带,此处构造与裂隙发育,岩石破碎,崩塌滑坡发育,为泥石流形成创造了极好的地形条件和物质条件。
2.充分反映最新的研究成果及调查资料,表现目前我国崩滑流地质灾害的危害状况
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图件的编制目的,主要是为了经济建设规划和减灾防灾所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以及各个地方政府在地质灾害的调查方面在不同时期都投入了相应的调查研究工作,也形成了大量不同区域、不同时期、不同详细程度以及不同内容的调查资料和不同表现形式的成果资料。
首先充分搜集资料,在保证资料全面性的基础上,在编图资料的遴选过程中,尽量选择那些代表性强、与当前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最新资料,例如近几年完成的全国1∶50万环境地质调查以及正在开展的 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以保证图件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3.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为有关部门提供可靠实用的信息
一方面,图件所反映的内容对城镇规划、工程建设、减灾防灾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可利用性,另一方面,不仅地学专业工作者能够使用这些图件,而且非地学专业的规划工程师和政府官员也能对其中的决策性要素、评价指标和结论有明晰的认识、准确的理解、全面的把握和有效的使用。为此,编制图件时,首先是深刻理解规划设计和决策的需要,其次是使用简明、易懂的图式和文字说明,摒弃过于专业化术语、冗长的文字论述和复杂的图面,以达到信息沟通的效果。
4.在对现有地质灾害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发展趋势的概略预测
地质灾害随着地质环境的演化以及人类的经济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从时间跨度上圈定崩滑流灾害多发区对于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技术特点
1)收集了地质大调查开展以来我国崩滑流的调查成果,总结了规律,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崩滑流地质灾害的特征及区域分布规律。
a.用崩滑流地质灾害的规模、物质组成、主要诱发因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级来反映我国六大环境地质分区(东北、华北平原丘陵山地区,华南丘陵山地区,秦巴 西南山地高原区,黄土高原 山西盆地区,西北山地盆地高原区,青藏高原区)的地质灾害的发育规律与特点。
b.收集了最新地质环境背景资料包括地形地貌、新构造运动、岩土体的工程地质图、大地板块构造图、降雨量以及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强度等,作为本次编图的地质背景图层,以反映我国六大环境地质区内的崩滑流地质灾害与各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关系。
2)此次编图利用计算机技术,运用MAPGIS软件进行图件编制,同时建立了编图图形库。
a.数据库的建设:搜集现有的各类地质灾害数据库及国家及地质行业有关数据库的标准与规范,并比较各类数据库的优缺点,参照现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数据库格式标准建设(或整合)满足编图需要的数据库。
b.编图资料的入库:将甄别筛选分类、验证核实的资料录入数据库。
(四)技术指标
本次编制的崩滑流地质灾害图以地形地貌、岩性特征、大地构造、活动断裂、地震5项指标来反映孕育崩滑流地质灾害的地质环境背景条件,用人口密度、年均降雨量反映人类活动强度和气候特征在区域上与崩滑流的关联度,选取地质灾害点时,不仅反映了区域上崩滑流地质灾害的规模、物质组成、主要诱发因素,同时也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
二、应用范围及应用实例
该项成果将会在全国及地区地质灾害的宏观规划及工作部署中作为基础的地质依据使用。
三、推广转化方式
本项成果以会议交流和印刷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成果已发往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以及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技术依托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联系人:王祎萍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电话:010-6217743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❻ 天气预报中的地质灾害是什么意思啊
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地质作用和人类活动造成的恶化地质环境,降低了环境质量,直接或间接危害人类安全,并给社会和经济建设造成损失的地质事件。
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岩爆、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层自燃、黄土湿陷、岩土膨胀、砂土液化,土地冻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热害等。
(6)1号地质灾害扩展阅读:
地质灾害的分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❼ 地质灾害的1·危害(功与过) 2·成因(条件 机制) 3·应对措施 有哪些
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对自然、社会造成的巨大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比如2008年5月12日14点28分,在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Ms8. 0 级地震,由于地震重灾区位于山区,山高谷深,地质构造复杂,地震灾害直接引发大量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山地灾害。对汶川地震触发滑坡的研究表明,汶川地震触发崩滑灾害点总数超过5万个,覆盖面积超过20 万km2,除了掩埋公路房屋、堵塞河流形成堰塞湖、冲垮桥梁等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人员伤亡、家破人亡的惨剧。
地质灾害的成因无非受到以下方面条件的影响:
1、区域内气象和水文条件。
2、区域内地形地貌。
3、区域内地层岩性。
4、区域地质构造。
5、地震影响(可根据中国地震区划图)。
6、水文地质条件。
7、人类工程活动。
至于形成机制只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比如滑坡失稳根本原因在于其内部某个滑动面上的剪应力达到了它的抗剪强度,使得稳定平衡遭到了破坏。一般就可以从剪应力增大(比如坡顶堆载)、抗剪强度减小(例如降雨造成孔隙水压力升高)的角度去考虑。
应对措施一般坚持以防为主、及时处理、合理制定整治方案同时还应注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对措施也是根据不同的灾害不同处理的。
具体措施就多了:排水工程(真空排水、地表排水、种植植被排水)、支挡结构物(重力式挡土墙、被动桩、连续墙)、铆钉锚索、灌浆、主动被动防护网等等。
这些说起来都比较抽象,有什么进一步问题可以具体点来追问哈。
❽ 年1月全国地质灾害灾情及2月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国土资源部通报 2011 年第 14 期
与多年同期相比,2011 年 1月全国地质灾害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较少,15 起灾害主要发生在四川、河南、广东、广西和山东等地区,未造成人员伤亡。灾害类型以地面塌陷为主,灾害级别以小型为主。据往年情况,2月份是地质灾害的低发期,但需注意防范雨雪冰冻和冰雪融化引发地质灾害。
一、1月地质灾害灾情
1月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 15 起,其中滑坡 1 起、崩塌 5 起、地面塌陷 9 起;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 284.5 万元,无人员伤亡。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减少 (表 1)。主要原因是去年广西、贵州等省 (区)因降雨、削坡、采矿等因素引发多起地质灾害; 贵州发生一起特大型滑坡灾害,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1月全国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 2 起,避免人员伤亡 581 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1.7 亿元。
1月地质灾害分布在 6 个省 (区)。按发生数量依次是四川、河南和广西等(表 2); 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次是四川、广东和山东等 (表 3)。
表 1 2011 年 1月与去年同期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对比表
表 2 2011 年 1月各省 (区)地质灾害发生数量统计表 单位: 起
表 3 2011 年 1月地质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单位: 万元
二、1月地质灾害特点
(一)多年同期相比灾情最轻
与 2001 年以来多年同期相比,今年 1月地质灾害发生数量排第六位,多于2001 年 (5 起)、2002 年 (6 起)、2003 年 (4 起)、2004 年 (5 起)和 2009 年 (4起); 地质灾害发生数量虽较多,但因灾造成人员伤亡人数为历年最少 (同2009 年都为零伤亡),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为历年最少。
(二)灾害类型以地面塌陷为主,灾害级别以小型为主
1月份,全国 共 发 生 地面 塌陷 9 起,占 总数的 60% ; 崩塌 5 起,占 总数的33% ; 滑坡 1 起,占总数的 7% 。灾害级别以小型为主,共 14 起,占总数的 93% 。
(三)直接经济损失以人为因素引发为主
全国 15 起地质灾害中,人为因素引发的有 7 起,占总数的 47%,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 231 万元,占总数的 81%。人为因素主要为采矿和工程建设等。
三、2月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地质灾害多年发生规律,2月份是地质灾害的低发期,但需注意防范雨雪冰冻和融化引发地质灾害。总体预测 2月地质灾害发生的频次和危害程度可能与 1月份基本相当或略偏重,预测灾害将主要发生在西南、西北和华东局部山区。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❾ 全国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等级划分与基本灾情
2.1.1 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本书所指的地质灾害种类主要是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
根据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或环境造成明显破坏的速度,通常将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称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将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称为缓变性地质灾害。
2.1.2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共分为4个等级。其主要依据是: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的大小。具体分级如下: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灾害等级的划分只是以致灾地质体所造成的灾害损失为依据的。它与致灾地质体的规模,比如: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变形岩土体的数量为依据进行划分的规模,并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巨型滑坡体造成的灾害并不一定就是大型或特大型的。但是致灾地质体的规模与灾害受体(厂矿、市镇和基础设施等)的人口密度、经济价值、人群的防灾减灾意识和措施等,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大型或巨型致灾地质体分布的地区,如果人口稀少、没有重要的工程设施,也不一定会造成高等级的地质灾害。但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这样的地区毕竟具有高地质灾害风险,或者说具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值得人们在进行经济建设规划中,在防灾减灾方面给予充分的注意。反之,在中小型致灾地质体分布的地区,如果人口较为集中、工程设施的经济价值较高,也有可能造成中、高等级的地质灾害。因此,在这些地区,对那些中小型致灾地质体也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2.1.3 全国地质灾害的基本灾情
2.1.3.1 总体损失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发育、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在我国31个省(区、市)均有分布。
据不完全统计,1995~2003年,全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共造成10499人死亡和失踪、65356人受伤、575亿元的财产损失,平均每年死亡和失踪1167人、财产损失64亿元(图2.1,图2.2)。
全国有21个省(区、市)82个城市存在较严重的地面沉降。其中,有监测资料的14个城市的地面沉降面积已经超过6.4万km2。据估算,这14个城市由于地面沉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0亿元,平均每年27亿元以上。1921~2000年的80年间,仅上海市区地面沉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176.6亿元,平均每年2.2亿元;间接经济损失达2943.07亿元,平均每年36.8亿元(据上海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资料)。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24个省(区、市)已发现地裂缝1232多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7.5亿元以上。
图2.2 1995~2003年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据2002年和2003年《中国地质环境公报》资料)
2.1.3.2 区域分布情况概述
我国地质灾害的区域分布情况如图2.3所示。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具有区域性分布规律。就全国来说,西南地区的云南、四川、重庆、贵州等省(市),中南地区的湖南、广东、广西等省(区),西北地区的陕西、甘肃等省,以及华东地区的江西、湖北、福建、江西等省,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的发生频度最高,危害程度也最为严重;西南、西北地区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规模往往较大,而东南部地区多发育小规模和浅层的滑坡。
地面沉降主要分布在我国东部平原地区,其中又以沿海城市和华北平原等地区最为严重。发生地面沉降的城市或地区有的孤立存在,有的则密集成群或断续相连形成大面积的地面沉降区(带)。黄淮海平原的天津-沧州-衡水-德州-滨州-东营-潍坊地区和长江三角洲的嘉兴-上海-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地区,就是地面沉降十分严重且密集分布或断续相连已形成地面沉降区(带)的地区。
地面塌陷在岩溶地区和矿山开采地区广泛分布。其中,岩溶塌陷在中南和西南地区的岩溶地区广泛分布,且以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和重庆5个西部省(区、市)最为严重,这5个省(区、市)内岩溶塌陷的数量可占全国岩溶塌陷总数的78%;矿山开采塌陷则以黑龙江、辽宁等省矿山分布区最严重。
地裂缝主要集中在汾渭盆地、太行山东麓平原、大别山东北麓平原地区,已形成3个规模巨大的地裂缝密集带。
2.1.3.3 地质灾害主要成因简述
(1)自然条件是决定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条件
区域性和地区性的地质、地貌、气候等自然条件,控制着灾害性地质作用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育的程度和特点。
岩土体松散破碎的山地丘陵区,地形起伏、沟壑纵横,具有孕育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的有利地形地质条件。而其中的降水集中分布区,又往往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多发的地区。
暴雨、强降雨或连续降雨是诱发上述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据统计,我国由于降水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占全国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总数的65%,而其中由暴雨诱发的又在降水诱发的灾害中占到66%以上。这使得我国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的主要分布区也大多与年降水量较高、特别是暴雨集中的地区相一致。
具有厚度较大的松散沉积物、且其中蕴涵丰富地下水的平原、盆地与河谷地区、岩溶发育的可溶性岩石分布区,是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灾害的多发区。这是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对地质灾害控制性的又一表现。
(2)人类活动越来越成为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
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灾害的人类活动,突出表现在工程开挖(如修路、切坡建房)、矿山开采、不合理抽取地下水和石油开采等方面。
在山地和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房屋等工程,经常采用切坡、削坡等手段整理工程场地,采石、采矿开挖山坡和堆弃尾矿,都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貌,在很多情况下破坏了地面与斜坡的稳定性。这种变化本身,以及在其他有关因素的作用下,往往足以引发上述灾害。据统计,全国由于上述各种人类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占全国上述灾害总数的50%以上。
不合理的地下水抽取、石油开采和矿山地下采空,改变了这些地区的地质结构,是引发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的重要原因。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上述人类工程活动的范围和强度正在不断加大,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对于规划布局与地质灾害的关系认识不足,使得人类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不断增多,形成了地质灾害日益严重的局面。
❿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对吗
是的。
若中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相关内容与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内容要求不符,则未结合中国国情,其调查评价结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无法用,成果实用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