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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调查基项目收费定额

发布时间: 2021-02-06 17:47:19

①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定额工作回顾与建议

此文原载《国土资源经济参考》2002年第期

预算定额工作是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项目的预算管理可以保证国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我国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定额工作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20世纪50年代的建立时期、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末期的弱化时期、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恢复时期和1998年至今的发展时期。

深化地质调查预算定额工作的方向,一是加快预算定额人才培养和正规化队伍建设,二是深入开展地质调查预算定额业务工作,三是开展经常性的预算定额理论等基础研究工作。

预算,是对拟开展项目根据不同阶段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国家规定的定额、指标及各项应取费用标准等资料,预先计算和确定项目所需投资额的经济文件。预算定额(标准)是编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预算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通过项目的预算管理能够使项目管理做到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审计。

强化预算管理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需要。通过项目的预算管理可以从宏观上保证国家专项资金能较完整、准确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及有关规定,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土资源大调查要求地质调查项目充分利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实现以项目管理为中心的管理创新。项目管理包括立项、设计编写与审查、签订项目合同、野外施工与年度检查、野外验收、报告编写与资料汇交、项目验收等8个环节,其中,与项目预算定额相关的包括根据地质调查项目指南编写的立项申请和初步审查论证离不开概算;根据批准的立项申请编写项目设计和审查必须有预算定额(标准);预算审批是项目审批的必备内容;项目审查和验收也要以预算标准为依据。另外,通过预算定额管理,可以促使项目实施单位优化组织、注重核算,依据地勘单位会计制度及大调查项目经费管理等要求,严格支出范围和质量管理,以期降低劳动消耗、材料消耗、机械消耗,提高生产效率,在未来的项目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1 我国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定额工作回顾

历史地看,我国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定额工作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的建立时期。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地质勘查定额经验与方法的基础上,陆续出台了普查测量、钻探、山地工程等8种勘探手段的生产、人员、物化劳动等五大类定额,并在全国范围内用于编制矿区设计预算、年度地质勘探计划及核算计件工资等。

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末期的弱化时期。在“大跃进”、“破”字当头、“烦琐哲学”、“不算经济账,要算政治账”的错误思潮影响下,地质调查预算定额工作被弱化;“文化大革命”更甚,将其说成是“管、卡、压”的工具被取消。地勘单位实行生产工效无考核、消耗无定额、成本无核算等经济管理,结果是找了许多呆矿,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建设资金。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恢复时期。以1978年8月19日原国家地质总局《关于加强定额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为标志,各级地勘单位逐步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人员配备定额、生产定额、材料消耗定额、设备配备定额、流动资金定额并付诸实施。原地矿部重新重视定额管理,要求“继续推行设计预算制度。要继续试行分阶段的项目设计预算制度,实行节约全额留用,健全定额及有关各项基础工作”。1984年1月23日,温家宝同志在“关于1984年地质工作计划安排的说明”中肯定地指出,“经过三年多的试点,以设计预算包干、节约分成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说明这种形式是基本可行的”,此时期形成了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探统一生产(劳动)定额》为代表的大量的基础定额。

1985~1995年,预算定额工作侧重于建立健全部、局、队三级定额体系,定额的表现形式逐步走上了综合化、价格化的道路。1985年初,为适应简化设计预算和计划,满足招标承包的需要,在掌握和分析大量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经验统计法将预算定额综合为费用标准。同年,地矿部出台有关制度,要求“计划体制改革方案的完善一是抓好基础工作,主要是地质设计、各种定额及费用标准、各种原始记录等,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地质工作的价格体系”。以此为指导,1987年地矿系统全面实施地质项目管理,1988年实行了地质勘探费预算限额管理,1989年以后,地质项目管理进一步转向成果指标管理。与此同时,围绕项目管理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不断完善,部分省局制定了内部项目价格体系。这种地质调查项目的预算管理一直延续到1998年。

第四阶段:1998年至今的发展时期。1998年下半年以来,伴随着地勘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原地矿部预算与价格中心于1999年5月,根据原有定额资料及地质调查项目的特点,推出了《地质调查概、预算应急标准及相应的地区调整系数》。同年底修订完成了《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初稿,经审定于2000年2月印刷单行本,并以中地调函〔2000〕30号颁布实施,同时颁布了中地调函〔2000〕39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暂行办法》(2001年2月作了部分修改)。截至目前,中国地质调查局已专门组织了5期预算编制培训班,结业人数达402人。

正是因为地质调查项目组织部门对预算定额工作的重视,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配合,使得多年处于徘徊发展状态的地质调查预算定额工作焕发了新的生机,形成了重视预算定额、强化预算管理的局面。

2 深化地质调查预算定额工作的建议

(1)预算定额人才培养和正规化队伍建设双管齐下。为此,必须加大地质调查预算人才培训工作力度,做到培训教材系统化、人员培训层次化、经常化。培训教材系统化是指既有满足初、中级预算人员培训需要的手册,也有适应培训“地质调查项目经理”需要的教材与参考书籍;层次化是既要广泛培养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员,满足基层设计预算的需要,同时要培养一批精干、负责的了解地质工作、懂得经济管理、精通项目预算的中、高级人才;人才培训经常化是为了保证预算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准确落实,使从事预算工作的人员了解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

地质调查预算员正规化队伍建设。定额的科学性、权威性、强制性特点要求预算员队伍建设、管理必须有行政指导、制度约束。管理机构作为中介组织,挂靠政府机关或相对独立的事业单位成立专门组织负责本部门全国性定额的制定、修订及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地质调查预算定额的队伍管理层次,应根据“野战军”建设规划,逐步形成中国地质调查局——大区地调中心——地调院三级体系。与此同时,现从事预算定额工作、研究的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好项目组织单位的预算管理,争取做到在服务中锻炼预算员队伍、规范预算员队伍、发展预算员队伍。

(2)深入开展地质调查预算定额业务工作。首先是地质调查预算定额体系建设。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研究内容,需要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地质调查预算定额体系包括分类体系(总类和分类)、管理体系和标准层次。一般地,地质调查预算定额可分为生产类(甲类)定额(包括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地质灾害环境调查)、研究类(乙类)定额(综合评价研究类、新技术应用研究与开发类、数字化信息分析处理等);管理体系上,分为局(地调局)管定额、大区管定额和地调院管定额;标准层次可分为,预算定额(基础定额)、概算定额、估算指标。

其次是预算定额数据库与项目预算工作现代化建设。预算标准量、价、费分离模式的建立,基础定额数据库的建设和项目设计预算编制自动化的实现,为项目预算编制、审查现代化打下了基础。项目预算编制自动化的目标至少是可以在基础定额的支持下,输入可变参数能够自动生成项目预算表和单项工程费用构成表;管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是计算标底程序化、项目预算审查计算机化。实现地调局与各大区地调中心的远程联网,可以足不出户实现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等。

第三,是在滚动修订、逐渐完善现有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综合评价研究类、数字化信息建设等的预算定额研制。

(3)开展预算定额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定额与价格理论研究,包括定额与价格理论、预算定额模式与方法、生产的组合与分解以及相关的效率、生产性消耗或流动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研究。开展国土资源调查评价项目部署经济合理性研究,主要包括区域性地质调查评价项目的生产组织、生产周期和矿产评价类项目单项工程手段经济规模和替代工程研究等。开展国外国土资源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管理问题研究,适应“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战略的实施,制定走出去、引进来需要的矿业工程预算标准。

② 定额基价中的基价包括哪些

定额基价:指一个定额子目中所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单版价要包括管理费、权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
额基价是由若干个计算出的项目的单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定额项目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其中人工费=定额项目工日数X综合平均日工资标准
材料费=∑(定额项目材料用量X材料预算价格)
机械费=∑(定额项目台班量X台班单价)
步骤
(1)填写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
(2)计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分项工程基价。
(3)复核计算过程。
(4)报送审批。

③ 关于制定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费用定额问题的研究

此文系作者和孙长远(石家庄经济学院)合作。原载《地质技术经济管理》1999年11月第卷第5-6期

摘要 开展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费用标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定额模式、计价方法及相关的参数十分必要。本文论述了国内外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发展研究现状,对制定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定额的原则、内容及方法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 土地调查;定额

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是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此项工作的开展将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提供保障,为科学评价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服务,为全国生态退耕、提高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提供依据。为顺利实施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这一巨大工程,研究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费用标准的基本问题是有重要意义的。

1 制定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费用标准的必要性

(1)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的运作机制是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业务支持、项目联系”的原则,以项目为基本对象,充分利用有关中介组织,采用委托承包或招标承包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以经济合同形式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通过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和预期成果的实现。这就要求调查评价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在公平的环境下开展竞争。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费用定额是在原来经验的基础上估定的,缺乏科学统一性,因此,开展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费用标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费用定额模式、计价方法及相关的参数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可以在实施过程中调研、修订,是适时的。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而且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此,研究并制定全国统一的土地整理费用定额,为宏观调控和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提供依据;同时,也可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的国土资源规划整治事业费效益。

(3)在学科发展上,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费用定额体系。

2 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国内外发展研究现状

20世纪初期,从满足生产和人类其他需要出发,进行了大量的专题及区域性调查,着重探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利因素控制,较为突出的有:20年代美国开展的4区域土地利用研究;30年代开展的流域规划和水土保持工作,以及全英大比例尺土地利用调查与制图工作;60年代以合理利用规划土地为目的的土地评价研究兴起,许多国家利用美国农业部土壤保持局1961年土地潜力分类系统,如英国、加拿大相继推出了各自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70年代,随着遥感手段在资源调查方面应用的不断成熟,土地资源评价在世界各地广泛开展起来。70年代末,在FAO《土地评价纲要》的推动下,土地适宜性评价在各地广泛开展并使其与土地利用规划紧密结合在一起,尤其是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生产潜力及人口承载力研究工作,使土地资源研究进入了一个综合化、系统工程化研究领域;90年代,随着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矛盾日益激化,作为21世纪议程核心之一的土地资源利用使各国对土地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更加重视,工作领域也大大扩展。

我国对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也很重视,本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国家进行了区域资源综合考查,主要是查明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编制各种比例尺的土地资源图件。70年代中期以后,在国家重点科学技术项目,“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图编制”工作推动下,土地资源研究从地区性趋向全国性,从单项资源走向全国综合的资源研究。80年代中期,研究内容更加广泛、更加综合;计算机与遥感技术结合,使土地资源研究从系统的定性、经验性趋向半定量、定量化研究。进入90年代,随着全球性资源安全问题日益严重,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提出了21世纪议程,并在法规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动态监测及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把我国的土地资源调查评价研究推上新台阶。

一般讲,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土地资源调查,就是运用土地资源学知识,借助于测绘制图方面的手段,查清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空间分布及利用现状,并把它们以平面图形式显示,为区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服务。

(2)土地资源评价,这是土地资源学研究体系的核心,是查清土地质量状况以及掌握土地动态变化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是根据土地资源的主要性质间接地从适宜性与限制性两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其生产力的高低;此外,在土地评价中还应分析有关的社会经济因素。

(3)地籍调查,是人们认识和利用土地的自然社会经济属性的重要措施,是组织社会生产的客观需要。地籍是反映土地的位置(地界、地号)、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簿册。现代地籍调查无论是内涵还是手段均有较大变化。内容上增加了土地产权登记、土地分类面积统计和土地级别、地价水平等;手段上则广泛利用遥感技术、GPS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地籍管理正从图簿册逐步向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方向发展。

(4)土地利用监测,是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基础上,采用航天、航空遥感、抽样调查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手段,对土地使用者及其所使用的土地进行定期定点检查,以便掌握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质量的动态变化趋势。土地利用监测也是对土地规划方案及土地基本建设工程实施效果验证的必要手段。土地利用监测,按其意义和任务可分为土地利用效果的监测、土地利用水平的监测、土地质量变化趋势的监测、土地权属稳定性的监测等。

3 制定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费用定额的内容

(1)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费用定额模式研究与确定。

(2)土地资源调查相关理论与技术研究费用定额。

(3)土地测量费用定额(按比例尺及地形等级分类)。

(4)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费用定额(按整体潜力、宜耕荒地、闲散废弃地分类)。

(5)土地利用调查与监测费用定额。

(6)城乡地籍调查费用定额(权属、地籍、土地利用分区及潜力);土地质量调查与评价费用定额(质量、分等定级、适宜性、地价评估)。

(7)生态退耕和重点流域土地利用环境调查费用定额(>250陡坡退耕还林、围湖造田、毁草开垦)。

(8)土地整理费用定额。

4 制定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费用定额的原则

(1)体现“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控制量,即把完成单位工程量所投入的活劳动(人工)和物化劳动(材料及机械)用定额限定,这样做既可以遏制漫天要价,又可以适应物价上涨与工资多变的情况。

(2)遵循社会必要劳动消耗,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的原则。社会必要劳动消耗是决定费用的首要因素。按社会必要劳动消耗制定出来的费用定额,应该是社会平均水平的,或者说是大多数企业可以达到的水平,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检验一个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的砝码,最终体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3)坚持“细测粗定,框定试行”的原则。细测是定额的科学严谨性决定的;粗定是因为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活动的各项技术经济参数取值要靠大量的实际数据,运用数理统计等方法确定,而这方面存在数据不足,技术又不成熟,只能粗定。框定试行是指参照工程施工的相关定额及现实可收集到的资料,按照规定模式测定综合费用定额,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检验、修订。

(4)坚持结构简明、指标综合化、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费用定额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和实施。因此,一是要在结构模式上简明,易懂易看,一目了然。既体现单项预算定额的适用范围,包括主要工作内容,主要技术经济要求,又要反映出单位工作项目所消耗的主要实物量;二是要在指标上综合化,所谓指标综合化,就是适当地合并相互联系的单项指标(取其中等条件),扩大计量单位,使之成为反映总量关系的综合指标;或是科学地选用某些指标,通过变换计量单位,用来综合反映多种相互联系的单项指标等,以达到有利于工程项目施工费用的计算,有利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或工程费用结算,有利于投标报价与标底测算等目的。

5 制定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费用定额的方法

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费用定额的制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亟需开展的工作。因此,必须分两步走。

第一步,制定应急标准,以满足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的开展。具体包括:

(1)对已开展过类似工作且会计资料较完备的,根据工资、物价水平等的变化情况加以修正、确定。

(2)借鉴社会上公布的相关定额,结合土地资源调查评价的特点加以确定。

(3)对新技术、新方法,采取专家评议的方法加以确定。

第二步,追踪调研,分别测定。在采集到各类数据的基础上应用统计分析方法、概率估算回归分析法确定不同单项工作定额指标,最终形成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概预算定额体系。

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按照什么标准收费

全国的有水利部的,勘查设计收费标准!《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四川省有专门的 勘查设计收费标准!《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

⑤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中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是什么

其它费用的取费来基数自为工程施工费.

土地整治术语,土地开发指对为利用土地,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措施,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包括开发为农用地和开发为建设用地。

土地开发是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科学技术的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深度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对尚未利用的土地进行开垦和利用,以扩大土地利用范围,也包括对已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约经营程度。

(5)地质灾害调查基项目收费定额扩展阅读:

土地开发成本构成:

1.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2.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4.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5.贷款利息

6.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⑥ 地质灾害治理用什么定额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二)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三)丙级资质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名;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二)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三)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二)乙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三)丙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第九条除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500人以上;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目前执行什么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因为地区不一样,所以各地区的地质情况不一样,地灾种类也有差别,经验很重要。
比如《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进行工程建设、采矿活动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采矿活动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建议的活动。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设区市和县级国土资源局(或矿产资源管理局、地质矿产局,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三个级别。地质灾害易发区按照《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交通、水利、市政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可在现场踏勘后,综合考虑项目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确定是否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的书面意见;
虽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建设工程自身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也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主要矿种的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合并进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单独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前款所指矿山建设项目不包括超出矿山开采许可证登记范围选址建设的选厂、冶炼厂、尾矿库等与矿山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在改变原评估确定的用途和规模时,应当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重建、扩建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规划区,由项目业主或规划管理部门自行选定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评估。
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
外省的单位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并到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程序
第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以下简称“部颁技术要求”)。评估区范围应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一致,原则上在用地范围或规划区边界基础上外扩1000米。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具体流程是:地质灾害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收集相关地质环境资料——现场踏勘——分析确定评估范围及级别——资质和项目备案——进行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含简单勘查)——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以下简称评估成果)——专家组评审——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建设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评估单位接受项目委托后,应当在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评估单位资质、承担项目人员、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详见“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
评估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分别取得项目所涉及区域县级国土资源局意见后,到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二级、三级评估项目的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具备上述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是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现场调查的主要人员。
第十四条 评估单位应当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自律,排除干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调查和成果编制工作,保证提交资料真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客观公正的评估成果。
评估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进行野外验收(核查),对评估成果等成果进行内部把关,出具本单位初审意见。
评估成果中的项目负责人、编写人员、审查人应当由本人签名。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审查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当经过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格的专家的技术评审,应当符合“部颁技术要求”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同时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技术评审由评估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评估成果应有5—7名专家、二级评估成果应有3—5名专家、三级评估成果一般应有3名专家。
评审专家由评审组织者从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技术专家库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中随机抽取,确定一名评审专家组组长,并报告成果备案部门。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中不得有本评估单位的专家或者与评估单位、建设单位和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技术评审,应遵循独立审查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原则。
技术评审由专家组组长召集评审会。评审专家应当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对评估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技术审查。各审查专家必须出具署名的审查意见,并由专家组长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专家组成员共同签名,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评估成果评审时,评估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到评审会现场解答专家质询;一级评估成果评审时,评估单位总工程师应到评审会现场解答专家质询。凡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一级评估成果总工程师未到评审会现场进行答疑的,专家评审组不得进行评审。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评估成果,评审专家应到现场核查。
专家评审组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评估成果,须按评审意见及相关要求补做工作,然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五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分级备案制度。一级评估成果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级评估成果报送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案。三级评估成果报送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案。
跨设区市、县(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的评估成果,报送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通过专家组评审后,评估单位应将评估成果及其成果备案表送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到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应由提交如下材料: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说明书)”及电子文档1份。其中包含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评估委托协议书、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以及评估成果附件、附图等。
2、“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一式8份(其中1份装订在评估成果内),电子文档1份;
3、评审专家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和修改意见,以及相应的修改说明。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和单位资质备案表1份(原件)。
第二十一条 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的部门,必须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评审专家资格、审查程序、备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评估单位和建设(规划)单位的承诺是否明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后,受理备案的国土资源(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查。一级评估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抄报国土资源部备查。二级评估成果由市国土资源(矿管)局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三级评估成果由县级国土资源(矿管)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查。
备查材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电子文档1份,备案登记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妥善保管备案材料,建立评估成果备案登记台帐和信息数据库,便于备案登记信息的检查、使用、统计、汇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对评估成果质量终生负责,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质量直接责任人。
评估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建立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评估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人的签章必须真实。
禁止评估单位弄虚作假、变相降低评估成果水平或出具未经评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对评估成果审查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应对评估成果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建设项目的适宜性作出明确结论,并针对不同地质条件提出具体的灾害预防、治理措施建议。
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评估成果、缺乏充分依据的防治措施建议或者防治措施建议模糊不清的成果,评审专家不得通过评审。否则,评审专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规划单位应当按评估结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为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出具书面意见(格式见附件3);
2、对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核查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在评估成果备案登记表中对是否同意备案签署意见;
3、对建设单位履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进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措施,参与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及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⑧ 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依据是什么

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均未单独或者联合下发相关回的预算标准答或者定额。各省、各地方可能有各自的说法,但是好像没有明文的规定,自己和业主商定。
需要考虑的费用主要有这么几项:差旅费、人工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测试费、资料费等等。实际操作中差别非常大,大的几百万,小的仅仅只有几千元。
我们一般的点状工程,按一级评估8-10万,二级评估3-5万,三级评估2-3万的价格(甲级资质)。
供你参考。

⑨ 地质灾害计价软件上覆土套什么定额

不知道你是什么地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部分地方有专门的概预算定额,比如四川有一套《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如果没有的地区,一般套用水利定额或公路定额。

⑩ 建筑沉降观测和基坑监测的收费标准,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还是《测绘生产费用定额》

用《测绘生产费用复定额》比较详制细。

基坑工程施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基坑开挖及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基坑岩土性状、支护结构变位和周围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各种观察及分析工作;

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预测进-一步挖t施工后将导致的变形及稳定状态的发展,根据预测判定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来指导设计与施工,实现所谓信息化施工。

(10)地质灾害调查基项目收费定额扩展阅读

测定特定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时可采用视准线法、小角度法、投点法等;测定监测点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视监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法、自由设站法、极坐标法等;当基准点距基坑较远时,可采用GPS测量法或三角、三边、边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当监测精度要求比较高时,可采用微变形测量雷达进行自动化全天候实时监测。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应埋设在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以外不受施工影响的稳定区域,或利用已有稳定的施工控制点,不应埋设在低洼积水、湿陷、冻胀、胀缩等影响范围内;

基准点的埋设应按有关测量规范、规程执行。宜设置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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