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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勘查规范

发布时间: 2021-02-05 14:37:45

1.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编制依据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102I9—专2006)
泥石流灾属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170220—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17022-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10222—2006)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详细调查规范(1:50000)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程(Dz/T0223—2004)
滑坡、崩塌监测测量规范(Dz/T0227—2004)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_)(DZ0238—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2004)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40—200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4l-2004)

2. 附录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3. 水文地质现行规范有哪些

gb
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t
14538-1993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2719-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回地质勘探规范
cjj
16-1988
城市供水答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tb
10049-2004
铁路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程
cjj/t
13-2013
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管井施工操作规程
cecs
241-2008
工程建设水文地质勘察标准

4.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目录

1 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2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3.3土的分类和鉴定
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2地下洞室
4.3岸边工程
4.4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4.5废弃物处理工程
4.6核电厂
4.7边坡工程
4.8基坑工程
4.9桩基础
4.10地基处理
4.11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
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5.1岩溶
5.2滑坡
5.3危岩和崩塌
5.4泥石流
5.5采空区
5.6地面沉降
5.7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5.8活动断裂
6特殊性岩土
6.1湿陷性土
6.2红黏土
6.3软土
6.4混合土
6.5填土
6.6多年冻土
6.7膨胀岩土
6.8盐渍岩土
6.9风化岩和残积土
6.10污染土
7地下水
7.1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7.2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7.3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9勘探和取样
9.1一般规定
9.2钻探
9.3井探、槽探和洞探
9.4岩土试样的采取
9.5地球物理勘探
10原位测试
10.1一般规定
10.2载荷试验
10.3静力触探试验
10.4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10.5标准贯人试验
10.6十字板剪切试验
10.7旁压试验
10.8扁铲侧胀试验
10.9现场直接剪切试验
10.10波速测试
10.11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10.12激振法测试
11室内试验
11.1一般规定
11.2土的物理性质试验
11.3土的压缩一固结试验
11.4土的抗剪强度试验
11.5土的动力性质试验
11.6岩石试验
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
12.1取样和测试
12.2腐蚀性评价
13现场检验和监测
13.1一般规定
13.2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
13.3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3.4地下水的监测
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14.1一般规定
14.2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14.3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附录A岩土分类和鉴定
附录B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附录C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附录D膨胀土初判方法
附录E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附录F取土器技术标准
附录G场地环境类型
附录H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5.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与地质勘查调查规范及地质灾害治理标准应用手册,

太专业,够专业的人士一般不在这儿发帖. 小马过河试一试

6. 水文地质现行规范有哪些所有的,越详细越好啊!!急要~

DL/T 5034-2006 火力发电厂供水水文地质勘测技术规范 电力行业标准
SL 373-2007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水利行业标准(SL)
《铁路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CJJ 16-1988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
EJ/T 1194-2005 地浸砂岩型铀矿水文地质勘查规范
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027-2001
GB 12719-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其中GB标准更新了好几次。另外还有关于地质钻孔的规范:
DZ-T0047-1993_水文水井钻机技术条件
DZ/T0181—1997 水文测井工作规范

突然找到一个之前下载的表格,也给你吧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HG/T 20578-1995 真空预压法加固软土地基施工技术规程
HG/T 21587-1995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整理标准
CJJ 16-1988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6-88
CJJ 56-1994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
CJJ 57-1994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
CJJ 61-1994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94
CJJ/T 76-1998 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T76-98
GB 50021-1994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
GB 50218-1994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 50307-1999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 50266-199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GBJ 27-1988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
GBJ 112-198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 123-1988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J123-88
GBJ 145-1990 土的分类标准
JGJ 69-1990 PY型预钻式旁压试验规程JGJ69-90
JGJ 72-1990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90
JGJ 83-1991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
JGJ 84-1992 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基本术语标准JGJ84-92
JGJ 87-1992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JGJ 89-19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JGJ/T 8-1997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
GB/T 18507-2001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 50324-2001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SL 299-2004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测绘规程 SL 299-2004
SL 286-2003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 SL 286-2003
SL 245-1999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观测规程 SL 245-1999
SD 128-1987 土工试验规程(第三册)
DL/T 5034-1994 火力发电厂供水水文地质勘测技术规范
DL/T 5074-1997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DL/T 5096-1999 电力工程地质钻探技术规定
DL/T 5102-1999 土工离心模型试验规程
DL/T 5104-1999 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测绘技术规定
DL/T 5109-1999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DL/T 5125-2001 水电水利岩土工程施工及岩体测试造孔规程
SL 326-2005 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
DZ/T 0223-2002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程
DZ/T 0227-2002 滑坡、崩塌监测测量规范
DGJ 08-37-2002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条文说明)(附图A、B、C、D)
CJJ 61-2003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 34-1991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遥感技术规程
CECS 99-1998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附条文说明)
DBJ 08-37-1994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J 08-72-1998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附条文说明)
DLJ 206-1982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物探规程 (电法勘探部分、地震勘测部分、测井部分)
DZ 44-1986 城镇及工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DZ/T 0017-1991 工程地质钻探规程
JG/T 5061.7-1995 黄土取土器
JTJ 269-1996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附条文说明)
JTJ/T 320-1996 疏浚岩土分类标准(附条文说明)
SDJ 24-1988 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技术规程
SL 237-20001-1999 土的工程分类(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2-1999 土样和试样制备(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3-1999 含水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4-1999 密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5-1999 比重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6-1999 颗粒分析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7-1999 界限含水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8-1999 湿化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9-1999 毛管水上升高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0-1999 相对密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1-1999 击实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2-1999 承载比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3-1999 回弹模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4-1999 渗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5-1999 固结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6-1999 黄土湿陷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7-1999 三轴压缩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8-1999 一个试样多级加荷三轴压缩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9-1999 孔隙水压力消散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0-1999 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1-1999 直接剪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2-1999 排水反复直接剪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3-1999 无粘性土休止角试验
SL 237-20024-1999 自由膨胀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5-1999 膨胀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6-1999 收缩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7-1999 膨胀力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8-1999 静止侧压力系数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9-1999 弹性模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0-1999 土的变形参数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1-1999 单轴抗拉强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2-1999 振动三轴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3-1999 共振柱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4-1999 冻土含水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5-1999 冻土密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6-1999 冻结温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7-1999 冻土导热系数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8-1999 未冻含水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9-1999 冻胀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0-1999 冻土融化压缩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1-1999 原位密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2-1999 原位渗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043-1999 原位直剪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4-1999 十字板剪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5-1999 标准贯入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6-1999 静力触探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7-1999 动力触探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8-1999 旁压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9-1999 载荷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0-1999 波速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1-1999 原位冻胀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2-1999 原位冻土融化压缩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3-1999 粗颗粒土的试样制备(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4-1999 粗颗粒土相对密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5-1999 粗颗粒土击实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6-1999 粗颗粒土的渗透及渗透变形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7-1999 反滤料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8-1999 粗颗粒土固结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9-1999 粗颗粒土直接剪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0-1999 粗颗粒土三轴压缩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1-1999 化学分析试样风干含水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2-1999 酸碱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3-1999 易溶盐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4-1999 中溶盐石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5-1999 难溶盐碳酸钙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6-1999 有机质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7-1999 游离氧化铁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8-1999 阳离子交换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9-1999 土的矿物组成试验(附条文说明)
SLJ 7-1982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物探规程 (电法勘探部分、地震勘测部分、测井部分)
SYJ 58-1989 静力触探技术规定(含条文说明)
TB 10014-1998 铁路工程地质钻探规程
TB 10017-1999 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TB 10042-1995 铁路工程地质膨胀土勘测规则
TB 10055-1998 铁路工程地质黄土地区勘测规则
YBJ 31-1986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YBJ 42-1992 土工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TBJ 37-1993 静力触探技术规则
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YB/T 9009-1998 岩土工程勘察结果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标准
YB/T 9033-1998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和供水管井工程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标准(附条文说明)
YS 5205-2000 岩土工程现场描述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06-2000 工程地质测绘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07-2000 天然建筑材料勘探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08-2000 钻探、井、槽探操作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13-2000 标准贯入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14-2000 注水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15-2000 抽水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16-2000 压水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18-2000 岩土静力载荷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19-2000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20-2000 十字板剪切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21-2000 现场直剪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22-2000 动力机器基础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23-2000 静力触探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24-2000 旁压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J 225-1992 土工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B 9010-1998 岩土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标准(附条文说明)
YS 5227-1995 湿陷性土起始压力测试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T 143-2004 多道瞬态面波勘察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29-1996 岩土工程监测规范
YS 5230-1996 边坡工程勘察规范(附条文说明)
DL/T 5074-2006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DL/T 5034-2006 电力工程水文地质勘测技术规程
SY/T 0049-2006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
HG/T 20691-2006 高压喷射注浆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HG/T 20693-2006 岩土体现场直剪试验规程设计规定
HG/T 20694-2006 振动沉管灌注低强度混凝土桩施工技术规程
CECS 55-1993 孔隙水压力测试规程
DBJ 08-1972-1998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附条文说明)
DL/T 5385-2007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施工监理规范
TD/T 1009-2007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21-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22-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JGJ 8-200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附条文说明)

7.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有国标吗。号是多少

没有国标,只有重庆市的一个标准。

8.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内容简介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现分为14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增加了“核电厂”的勘察;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3.增加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和岩体基本质量分级;4.修订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桩基础”勘察的要求;5.修订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处理”勘察的规定;6.将“尾矿坝和贮灰坝”节改为“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7.将“场地稳定性”章名改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将“强震区的场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为一节,取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9.对特殊性土中的“湿陷性土”和“红黏土”作了修订;10.加强了对“地下水”勘察的要求;11.增加了“深层载荷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等。同时压缩了篇幅,突出勘察工作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以利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执法依据。

9. 崩塌地质灾害勘查需要哪些规范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102I9—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170220—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17022-2006) 地质灾害

10. 地质灾害勘察

现在地质灾害防治已经进入实践阶段。这项工作怎么做?当前呈现的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生动局面。现根据著者十余年来参与这方面工作的经验总结,粗浅地论述一下这个问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地质灾害勘察。

1.地质科学实践领域

首先谈一下地质灾害防治在地质工作中的地位。1983年著者在河南省地质学会年会的学术会议上曾提出,地质科学有两大实践领域,第一个是找宝,这是地质科学从它的形成开始到今天一直进行的一项工作,包括固体矿产资源、液体矿产资源及气体矿产资源;第二个是防灾,防治多种形式的地质灾害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工程活动中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中的设计就是防灾措施;②自然地质灾害防治,这方面内容很多;③环境破坏和恶化防治,这是一种慢性危害,但是它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也需要进行防治。随着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发展,地质灾害发生愈来愈严重,具有成倍增长的趋势,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可以主动地进行防治,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著者在1989年曾经提出“减灾就是增产”,只搞有形的增产,不搞无形的防灾,有形的增产就被抵消了。所以说,防灾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减灾就是增产”。减灾事业,现在受到全世界的重视。

地质工程学原理

2.地质灾害的定义

什么是地质灾害?有这样那样的定义,其说不一。著者给的定义是: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的地质事件为地质灾害,其不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的地质事件那只是地质作用,构不成地质灾害,自然地质作用它本身就在不断地发展着,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的地质事件才构成地质灾害。我们的任务就是通过我们的工作避免地质灾害的危害和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要认识地质灾害,只有认识了地质灾害,才能防治地质灾害,也就是说只有认识世界,才能改造世界,才能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勘察就是为认识地质灾害工作的。不做这项工作,就去治理地质灾害,很可能无的放矢,事倍功半。

3.地质勘察类型及服务对象

为了认识地质灾害,我们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地质灾害勘察工作,探讨了地质灾害的形成规律、机制、理论,为鉴别地质灾害提供理论依据。我们要充分利用已取得的基本理论和技术来鉴别是不是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形成过程、机制、危害及防治方案。我们怎样开展这一系列工作呢?主要的手段是进行地质灾害勘察。要认识地质灾害,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勘察,但是目前的地质灾害勘察报告是五花八门的,很多是不符合地质灾害勘察要求的。为了弄清地质灾害勘察概念,我们必须弄清地质勘察类型和内容,为了简明地阐述这个问题,归纳如表14-1。

表14-1 地质勘察类型及内容

表14-1所列的区域地质勘察又叫做区域地质普查,这项工作是探讨地质构造区域规律,为规划服务,为找矿规划也好,为工程建设规划也好,为国土整治规划也好,都必须在认识区域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基础上来做;矿产资源勘察工作目标是为寻找某一种矿产资源,评价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储量及开采条件,它是为工业建设服务的;工程地质勘察是工程地质工作者最熟悉的一项工作,它的工作内容是勘察工程地质条件,特别是不良的工程地质条件,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和施工服务,防止工程建设人工诱发地质灾害;最近提出来的地质灾害勘察是为地质灾害防治服务的。

4.地质灾害勘察的基本内容

地质灾害勘察的基本内容包括6种:

(1)调查地质灾害和孕灾体分布范围及规模;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了,它的分布范围和规模可以直接调查。对于已经有前兆,还没有发生的应该作出预测,如果发生时,它的影响范围和规模可能有多大为灾情评估和预测做准备。

(2)已产生的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及将要产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预测和评估;

(3)地质灾害产生原因、变形体或灾害体结构、运动机制、变形趋势预测(稳定性、影响范围)调查研究;

(4)工程治理可能性研究(外动力作用——可治;内动力作用——难治)。

地质工程学原理

著者看到有一些地质灾害勘察报告,特别是地质部门提供的地质灾害勘察报告,在灾情评估和预测问题上说不准,有的做得很大,有的做得很小,现在我们对变形体稳定性如何评价还有一些办法,但是将来它一旦成灾时的影响范围有多大,这个问题目前研究还不多,这就影响到灾情调查和预测,所以说灾害产生的规模和影响范围是地质灾害勘察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灾情调查和预测评估工作是地质灾害勘察与其他类型的地质勘察的主要区别之处,是地质灾害勘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灾情不好说该防治还是不该防治。灾情包括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及对环境的破坏,即常说的三大效益,灾情评估应该包括这三个方面内容,这是地质灾害勘察的独特的地方,一定要认真做好。

第三方面内容是孕灾条件、孕灾体特征、成灾原因分析、变形体或灾害体结构、运动机制、变形趋势预测(稳定性、影响范围)的研究。这是地质灾害勘察的核心工作,这对研究防灾方案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环。有了这方面内容,我们才能进行工程治理可能性研究。工程治理可能性应该分别看待,比如说,外动力诱发的,包括人类活动和地质外营力诱发的地质灾害,工程可以治理;内动力造成的,比如断层活动,地震诱发的地质灾害,一般来说是很难治理的,有的是无法治理的,可以采取躲和抗的办法来防灾,如地震,躲,有时也没有办法躲,我们可采取抗震设防来防灾。外动力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也不都是要治理或值得治理的,防灾方案有两种,一种是抗和躲,进行工程加固和居民点搬迁,这种情况一般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很低,治理投资很大还不如搬迁和适当地加固,如四川省云阳县东大井滑坡,灾情很严重,但是治理的效益很低,而且三峡水库建成2000年蓄水时,这个村子就要淹没,显然,治理是不合理的,还不如提前投资搬迁,这是合理的。搬迁、躲避和工程治理主要决定于防治效益。防治效益,前面已经提出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比较具体,好论证。社会效益比较复杂,牵扯到政治和文化,比如说,西藏有一个琼结县,正在受到泥石流的威胁,但是防治的经济效益不大,可是社会效益很大,藏族的很多名胜古迹在那儿,松赞干布和文成公主合葬的大墓也在那儿,社会效益很重要,这个点就必须防治。还有环境效益,也很重要,要综合判断来确定该不该治。

另外一项勘察内容是变形监测。著者多次谈到过这个问题,著者的意见是在地质灾害勘察伊始就要把这项工作做起来。地质灾害勘察工作至少需要一年时间,我们利用这一年时间进行变形监测、收集变形资料,对评价灾害体或变形体的活动性是非常宝贵的。著者遇到很多情况是,根据计算结果,它是稳定的,可是观测结果是裂缝还在发展。如链子崖危岩体的稳定性,有的计算得出的安全系数是3.7,有的计算得的安全系数是1.7,谁也没有计算出它不稳定,可是观测结果是变形继续在发展。原因在于你的计算模型和计算参数很难选准。计算结果只能做参考,那怎么办?我们要尊重监测结果。变形还在发展,说明它是不稳定的,这个结论是可靠的,这说明变形监测是很重要的。第二个变形监测的重要性是监测施工过程的安全性,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意外事故。第三个重要意义是检查治理效果。你说治理好了不行,要看治理的实际效果。效果检验不是一年半年就行的事,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检查。比如说,豆芽棚滑坡经过治理后变形明显减小,但是还在微弱地活动,现在又在产生反弹,是否是变形就完了呢,还要继续进行观测。韩城电厂治理完工了以后,确实是不动了,后来又动了,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这是地质灾害勘察的基本内容。

下面再谈一下地质灾害勘察报告编写内容。1995年著者审查了6个地质灾害勘察报告,比较合乎要求的只有一个,原因是没有规范,著者认为地质灾害勘察报告基本内容还是可以提出来的,有下面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地质灾害发生过程及历史,灾情调查及预测评估结果(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经济、社会和环境损失和破坏);

第二部分:阐述地质灾害形成的环境地质条件(气象、水文、地理地貌、地质等);

第三部分:地质灾害区域特征、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规模、孕灾体(变形体)结构、边界条件、物理力学参数,地质灾害成因、成灾因素、变形机制、稳定性分析、运动过程和影响范围预测;

第四部分:论述治理的必要性:根据治理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论证;论述治理的可能性;论证防灾方案;

第五部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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