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会议地质灾害
①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地质灾害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灾害之一,每年造成近1000人死亡,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亿元。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第394号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学术上地质灾害的定义较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一是地质灾害是地质环境的一种变异现象;二是直接或间接恶化环境、降低环境质量,危害人类和生物圈发展的地质事件,如地震、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等;三是地质灾害是指那些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的自然和人为地质作用(现象);四是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按致灾速度可分为突变性和缓变性两大类,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后者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按致灾地质作用和发生处所进行划分,常见地质灾害共有12类、48种,它们是:①地壳活动灾害,如地震、火山、断层错动等;②斜坡岩土体运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③地面变形灾害,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开裂等;④矿山和地下工程灾害,如煤层自燃、洞井塌方、冒顶等;⑤城市地质灾害,如建筑地基和基坑变形、垃圾堆积等;⑥河、湖、水库灾害,如塌岸、淤积等;⑦海岸带灾害;如海平面升降、海水入侵等;⑧海洋地质灾害,如水下滑坡等;⑨特殊岩土灾害,如黄土湿陷、沙土液化等;⑩土地退化灾害,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⑩水土污染和地球化学异常,如水污染、地方病等;⑩水源枯竭灾害,如泉水干、地下含水层疏干。国外对地质灾害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其英文表达为“geological disasters”和“geological hazards”,日本和美国的地质灾害概念都包括地震和火山。而从我国目前管理体制的现状和灾害的主要危害,将地质灾害定义为《条例》中的概念是符合科学和实际的。因此本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我国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地貌起伏变化大,由地丘陵占国土面积的65%,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达90%;季风气候造成降雨在空间时间上分布不均。特别是近年来,气候异常,加之人类不合理的工程活动,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最为频繁。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44.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区最为严重,年均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
据统计,当前地质灾害已成为造成我国人员伤亡的主要灾害。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每年因各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有逐年增加的趋势(1990年278人、1991年470人、1992年300人、1993年432人、1994年382人、1995年1230人、1996年1029人、1997年1111人、1998年1753人、1999年1021人、2000年1102人、2001年788人、2002年853人、2003年743人),经济损失年均高达上百亿元。
党和国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历来十分关注。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和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继续做好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朱镕基同志于2001年7月在三峡移民对口支援会议上指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隐患较多,绝不可以掉以轻心。加强对崩滑体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治理,刻不容缓,必须在水库蓄水前抓紧治理”,并决定从三峡建设资金中拿出40亿元用2年的时间,在2003年水库蓄水前治理三峡库区的地质灾害。目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阶段验收工作已经完成,同时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也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库区175米水位线的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正在编制。温家宝同志也多次对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过批示。2003年7月湖北省秭归县千家坪发生滑坡后,曾培炎副总理亲赴滑坡现场,看望灾区干部群众,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01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针对2003年四川、贵州等地发生的灾害,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发出《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9号)。《通知》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做好雨情、水情测报工作;加强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工作;编制预案,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加强调查,抓紧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近几年来,国务院领导每年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给国土资源部的批示达20余件,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
1998年国土资源部组建后,始终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部的工作重点之一,进一步加强了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仅在国土资源大调查中部署开展的受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的40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中,就已查出4万余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每年汛期,国土资源部都组织专家分赴地质灾害较严重的地区进行巡查检查,指导群测群防网络、监测预警和防灾救灾工作。实践证明,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规划、监测、预报和防御工作,是实现地质工作根本转变,使地质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与地方经济相结合的具体表现。据统计,1998年以来,由于各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成功预测、预报地质灾害,至少避免了数万人的伤亡。例如,2001年10月2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粮食局所在地出现滑坡活动征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即刻带领专业技术人员前往现场查看,果断作出在10月2日20时前将所有人员及贵重财产全部撤离危险区的决定。由于报警及时,决策果断,措施得当,行动迅速,在10月3日滑坡发生时成功地避免了15户50余人的伤亡。200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过组织实施新源、巩留两县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共发现地质灾害点600余处,建议搬迁居民320户2000多人。
然而,目前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法律不健全,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缺乏统一规划,各自为政、工作交叉,低水平重复工作的同时留下大量空白区,造成人力、财力的严重浪费;二是不少部门、单位及个人,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自身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在生产活动、工程建设时不采取地质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了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三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责权、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权利与义务均不够明确。四是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反应能力不足,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严重缺乏,许多措施强制性不够,不能落到实处。
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为规范地质灾害的管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本身有其局限性。从几年的实践来看,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和完善。河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颁发实施的《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吉林省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表明,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规范人类工程活动,明确政府、单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所以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成为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为紧迫的任务。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保障在国土开发、资源开发、工农业建设等经济活动中,合理利用和改造地质环境,加强地质环境的保护、防治地质灾害、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自然界一切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其内部规律,地质过程也不例外。地质灾害也是地球表层不断平衡的结果,我们不可能对自然界中所有存在的灾害体进行治理,这样做也不符合经济规律,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灾害点多面广,避让比治理的成本小得多,所以本条例确定了“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由于地质灾害规模大小不等,造成的损失也千差万别,所以本《条例》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在总则中对地质灾害进行了分级,这是总结多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经验提出的,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近10年来的统计表明,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占50%以上。实践证明,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确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有效避免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制度。为从源头上杜绝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起草经过
1999年3月《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出台后,我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和部分院士对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了座谈。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国务院领导多次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出批示,我部就本条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制度、预案编制制度、汛期巡查制度、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群测群防制度等进行了专门调研、座谈和讨论。2001年12月,我部征求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2002年4月,我部又将《条例》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2002~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与我部多次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并到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湖北、重庆、四川、云南等省(市)进行现场调研。现将《条例》起草过程中各部委及各省(区、市)意见说明如下:
(一)有关部委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2001年12月30日,我部以国土资厅函〔2001〕376号文征求了上述部委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9个部委均进行了意见反馈,其中国家经贸委和铁道部没有意见,其他7个部委共提出27条意见。大部分意见已吸纳到《条例》修改稿中,部分意见考虑到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等原因暂未采纳,现予以说明:
1.有关分部门管理问题
提出此类意见的有水利部、交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一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水利部、交通部、环保局以及其他产业部门没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职能;二是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其主体不是各部门,而是工程建设单位,所以本《条例》中明确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职能不涉及水利、交通和环保等部门。
2.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管理与维护问题
国家计委的意见是:已竣工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我们认为,由自然产生的地质灾害的治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竣工后的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也应该由政府负责;但是,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施管理和维护必须由治理责任者负责,这既可以督促责任者在进行治理时能保证工程质量,有长期打算,又是责任者责任履行的继续,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也多采取此种做法。
3.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资质管理问题
建设部意见是: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单位,即可以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建设部是依据《建筑法》提出这一意见的,但其《建筑法》是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的,地质灾害防治不属于建筑活动,是以地质工程学为基础的活动,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单位证书不能替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单位证书。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2002年4月16日,我部又以国土资厅函〔2002〕99号文向31个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征求了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31个省(区、市)全部反馈了意见,其中25个省(区、市)共提出原则性意见19条,具体意见31条,以及部分文字意见,其余6个省(市)没有意见。具体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责问题
浙江、河南、广东省提出了此类问题。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稿中已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也已十分清楚,所以,我们认为无需再在文字上突出强调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的表述。
2.关于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规定
上海、江西、重庆、新疆、云南省(区、市)提出了此类问题。由于在《条例》草案稿第三章中,已对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作了原则规定,为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规定保持一致,有关监测机构、监测管理办法、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立和运用以及经费、设施、标志等具体操作性内容,建议在相关配套办法或规范中再进行具体规定。
3.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问题
内蒙古、辽宁、上海、安徽、广西、重庆、陕西省(区、市)提出了扩大评估范围和评估项目的意见。但通过总结多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证明和执行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的情况,为了既保证建设工程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影响,又可以使处于地质灾害威胁相对较少地区的工程建设减少成本,我们认为对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控制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易发区内。
4.关于“抢险救灾”问题
江西、重庆、广东省(市)提出增加“抢险救灾”的有关内容。我们认为按国务院职能分工,属民政部的职责范围,故本《条例》不增加此部分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规划和调查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为防治地质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和基本依据。我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已开展多年。如原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在1990年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并予以实施,对指导全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积极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编制了专业规划或地方规划,亦取得相当实效。2001年3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在根据纲要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部分省已完成并通过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以本《条例》设规划专章,确认这一制度,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和险情巡查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性工作,国土资源部安排的地质大调查中已安排了地质灾害较严重和受其威胁较严重的40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这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群测群防奠定了基础,因此本《条例》对这些均作出了专条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与群测群防制度
通过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据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方案,重点是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特别是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必须将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好灾害发生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转移路线,把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对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采取交通管制、居留限制、人员疏散的避灾防范措施,明令禁止某些可能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三同时”制度
为防止新的地质灾害的产生,预防、减少、减轻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损失,本《条例》规定了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三同时”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采矿、土地开垦、移民搬迁、工程建设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和活动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和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以及拟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进行评估,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提出避让、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本《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中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所需的资金、材料、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为明确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本《条例》区别了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这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明确规定实行引发者负担原则。凡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这一原则承担治理责任,包括减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的责任,为避灾而采取的人员疏散、迁移和其他必要措施及费用的负担责任,赔偿其引发或加重的地质灾害所造成损失的责任,灾后整治、建设的责任,以及区域性和其他公益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等。
对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治理费用列入政府预算,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公益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治理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也符合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政策,即建立公共财政。为保证治理所应达到的效果,本《条例》规定地质灾害的治理,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符合规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施工,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设施竣工必须经过验收。
总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公布实施是以我国地质灾害危害严重的国情出发,规定了政府、单位和公民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的实施将对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一定能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
② 我国地质灾害营救现状怎么样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和频发的国家,党中央、国务院特别重视地质灾害的营救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特别是经过国内外多次重大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我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地质灾害特点的规章、规范和根本制度,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行政管理体系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专业队伍体系。通过体系的运转,不仅成功规避了许多特大型地质灾害,避免或减轻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积累了针对不同类型地质灾害开展营救工作的宝贵经验。总体上看,我国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深得国际好评,营救工作水平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一、营救政策法规
1988年,国务院首次赋予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职责,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始起步;1998年和2008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实行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资质准入制度,1999年开始推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自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并实施了以下主要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和营救的法规或条例。
199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4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7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此外,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地质灾害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和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联合发布(1981)。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国务院发布(1982)。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后,《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发布(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4),1998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5),2002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97),2008年修改。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1988),等等。
根据以上有关法规和条例,2006年,国务院专门制定和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国家法规和相关预案框架基础上,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编制了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应对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建设比较齐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走向法制化轨道,在我国地质灾害营救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营救指挥系统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体系和职责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出现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尤其是领导机构。
三、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目前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
(一)应急救援主体
广大人民群众是地质灾害营救队伍的主体。根据从1999年以来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全国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4万多处。目前,最有效的方法还是群测群防,就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通过接受培训,有组织地参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及时捕捉地质灾害前兆、灾体变形、活动信息,迅速发现险情,及时预警,迅速组织疏散、转移,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一种防灾减灾手段。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从200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规范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专门下发了有关通知。一是开展以县(区、市)为对象的群测群防的“十有县(有组织、有规划、有经费、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建设(国土资发[2009]46号),首批已有321个“十有县”达标(国土资发[2009]174号),2011年1月14日,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又公示了第二批527个县(市、区)名单。二是开展基层国土所地质灾害“五到位”建设。就是对辖区内居民建房,地质灾害隐患简要评估到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员联系到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巡查到位;对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材料发送到位;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预案和人员到位。总结来讲就是要做到评估、巡查、宣传、预案和人员到位。三是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五条线”。即行政管理、事业支持、应急处置、专家咨询、中介服务五条线。第一,努力改变国土资源系统地质灾害管理力量上下“倒三角形”结构的现状,督促市、县两级增加人员配备,加强行政管理一条线。第二,在已有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基础上,推进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全面建设,建实事业支持一条线。第三,完善部级应急中心组织建设和支撑机构建设,细化应急响应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省级应急中心建设,建立应急处置一条线。第四,建立部级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鼓励市、县组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建成专家咨询一条线。第五,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各项资质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工程质量,建设中介服务一条线。
(二)专业救援队伍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精神,成立省级综合应急救援总队。2010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要求。公安部要求东部各省2010年底前建成应急救援总队,加快和促成各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挂牌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总(支、大)队长、政治委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主官担任,第一政委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政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接受政府的统一领导,服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调度。各地人民政府应赋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官在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机处置权,调动各专业队伍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排除险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建设也在稳步推进,截至2010年7月,153个地级政府挂牌成立了应急救援支队,821个县级政府挂牌成立了应急救援大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计划通过3年时间健全市、县两级救援队伍。
新组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救援总队是以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为任务,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的救援体系。
(三)应急救援专家
国土资源部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增补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并报请国土资源部确定了36名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
此外,依照群测群防体系应建立部级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鼓励市、县组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建成专家咨询一条线。目前,省级单位正在组建过程中。
(四)其他救援队伍
2001年以来,我国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立了32支地震专业救援队,约5000人,在中国地震局的直接领导下,形成了我国的救援教官队伍。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矿山与危化救援队等几个国家级救援队和一批地震救援培训基地也相继建设并落成。
(五)应急救援技术
2009年8月13日,作为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技术支撑单位的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成立,这标志着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机构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2009年,我国加强了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网络、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远程视频会商系统。配置了单兵作业、单兵防护、专业探测、信息通信和室内作业5类应急装备和应急设备54台(套),包括卫星应急通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稳压电源系统、海事卫星电话、对讲机、发电机、超短波电台、手持GPS等。
2009年10月30日,在国土资源部应急卫星通信专网平台下建设的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突发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通过卫星传输,实现了南江中心站、应急车载站、人工便携站和县、省、国家3级的互联互通及与灾害现场的四方视频会商,专家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会商和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南江县是第一个实现与国家级突发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互联互动的县。
不久前,由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联合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在黄石市板岩山地质灾害现场进行了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演练。在这次演练中,无人驾驶飞机、飞艇、三维激光扫描仪作为宏观和定量监测装备,在整个演练过程中发挥了高新技术性能,获得了危岩体周边12千米,分辨率15厘米的高质量航拍影像和地面三维扫描成果。同时,无人驾驶飞机、飞艇更是实现了在远场起飞,转场至地质灾害点上空作业并安全返航的预定目标。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实现了多点互联互通及与灾害现场的多方视频会商。这也是我国首次采用无人驾驶小飞机、飞艇、三维激光扫描仪、多人工便携站等综合技术与多部门合作,通过地质灾害应急远程传输系统开展的地质灾害特大险情会商技术演练。
(六)应急救援后勤
应急救援后勤是有效开展地质灾害营救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支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9年出台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有关的资金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共设立了10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也建立了地方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用于地震)。
③ 海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监测人员在测地下水水位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为了更好地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地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3年底,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与海南省气象局合作,委托海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开展了海南省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为满足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需求,2004年海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专门成立了项目组,配置了设备及软件,并建立了值班制度及会商机制,为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提供了信息传输、发布、会商、产品制作的理想平台。
(二)地质环境数据库建设
目前,海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已建立地下水动态数据库、市(县)地质灾害调查数据库、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库及废弃矿井调查数据库等。其中,地下水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库、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库较完善,数据管理情况正常,废弃矿井调查数据库正在建设中。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多年来,总站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大量的监测数据和综合研究成果,为全省国民经济建设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的决策依据。
总站每年向各级政府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提交《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总结》、《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下水监测年度报告》、《地下水水情通报》和《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库》、《地质环境公报》、《汛前地质灾害检查工作总结》、《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总结》及其他临时报送的资料。
2004年6月,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联合开展了海南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2004年以来,通过海南省电视台发布三级以上地质灾害预报30次,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了更具时效性的地质灾害预防信息,防灾减灾效果显著。
六、法制建设
1.1997年9月29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通过《海南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同年11月21日以政府令第107号发布施行。
2.2007年11月,完成了《海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送审稿),并报送省法制办,目前已列入海南省政府法规建设立法计划。
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⑤ 汪民副部长在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上的讲话
国土资源部内部情况通报 2013年第14期
(2013年2月27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之际,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全体常务理事和专家们齐聚一堂,召开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听取了田大佑同志《关于2012年度工作情况和2013年工作计划的报告》、崔瑛同志《关于协会业务发展规划纲要的说明》、李广涌同志《关于2013年度财务预算的说明》,分组进行了讨论,分析形势,研讨问题,提出建议,谈得都很好。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协会业务发展规划纲要》、《2012年度工作情况和2013年工作计划》和《2013年度财务预算》。
2012年8月29日协会成立大会召开后,全体常务理事、专家顾问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行业主管部门精心指导,各会员单位大力支持,协会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自身建设方面,履行了社团成立登记手续,开展了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初步制定了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在行业服务方面,通过调查研究制定了行业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修订工作方案,开展了会员资质服务,建设开通了协会门户网站,制定了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了为会员单位服务的人员培训计划。这些工作,为协会顺利运转奠定了坚实基础,使协会工作有了一个很好的开端。在此,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在第一次会长办公会上我曾提出,协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要有新开局、新局面,我觉得大家工作很努力,初步取得了这样的成效。
下面,我就下步工作谈三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行业现状和形势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中央第一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等重要位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牢牢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是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工作的首要课题。准确把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发展现状、形势和需求,是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近两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全国层面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国务院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核心是要建立健全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四大体系。国务院办公厅随后又印发“贯彻落实《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为落实好《决定》,部又按国务院要求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经国务院同意已经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了五大任务,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避让搬迁与工程治理、应急体系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支撑。《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部署了调查、监测、地下水控采与超采区治理、防治技术创新等四大工程。这两部《规划》的颁布实施,明确了今后地灾防治工作的总体格局,是我们开展各项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地质灾害防治来讲,意义非常重大。我们认识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地质灾害防治就是要构建人地和谐的地质环境。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五位一体的战略高度,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战线的同志们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地方党委、政府全面推动落实防治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决定》发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切实消除隐患,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组织领导上,有31个省、253个市、1573个县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各地逐级成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机构建设上,全国已有21个省、157个市、1010个县建立了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25个省、170个市、403个县建立了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机构,其余地区也在积极推进防治机构建设。在经费投入上,有23个省、176个市、932个县设立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近一年来,地方财政累计投入130亿元用于开展重大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等工作。在措施落实上,陆续开展了2032个相关规划、73755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9213处重大隐患点勘查,4958处重大隐患的工程治理,1万多处隐患点周边45万多群众进行了搬迁避让。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力指导开展防治工作。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谋划,精心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有效避免了人员伤亡,2003年至2012年,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9348起,避免37.1万人伤亡。这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二是法规规章体系基本建立,组织领导得到加强。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应急预案和防治规划体系。各地共发布实施41项地方法规规章、103项标准规范。三是加强了防治管理工作,初步形成了一套成熟有效的工作程序,主要是年初进行趋势研判、汛前动员部署,然后是汛期预警预报、重点时段监督指导、常态化的演练培训、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开展经验总结交流,使防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四是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完成了山地丘陵区202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每年度开展巡查排查复查工作,查出隐患点总计约27万处,实施了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的地灾危险性评估,掌握了我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育总体分布规律。五是完善了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全国共有超过35万名群测群防监测员在基层义务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累计培训群测群防监测员和有关干部群众1000多万人。六是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向基层推进,30个省(区、市)、215个市、1037个县逐步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平台,31个省(区、市)、303个市、1578个县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七是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五条线”、“五到位”建设,有效提升了市、县、乡、村组防御能力。目前已建设“十有县”1765个。八是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持续加强,二、三期防治工作完成了崩塌滑坡工程治理430处,库岸防护172.7千米,崩塌滑坡库岸搬迁避让480处涉及4.58万人,建立了255处重大崩塌滑坡和重点库岸段的专业监测网并实施了专业监测,完成了28个区县级监测站的能力建设和区县、乡镇、村组三级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建设,实现了对3049处崩塌滑坡(涉及59.5万人)的群测群防监测,启动了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九是积极有效地应对了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全力参与了汶川、玉树和彝良抗震救灾,重庆武隆崩塌、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有效避免和减少了人员伤亡。
(四)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做好防治工作。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中组部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地质灾害防治专题培训。中央编办支持成立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中心。发展改革委重点支持云南省等地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财政部不断加大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从2010年的14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5亿元。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在工程建设中积极配套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水利部、气象局、地震局在工作过程中统筹考虑地质灾害防治和水情、雨情、震情等防灾信息发布。电监会、国资委、三峡办等部门和单位积极监督指导加强施工区、重要工程周边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积极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深入人心,已经上升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全局性工作,防治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据不完全统计,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用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治理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就超过200亿元。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配套的防治工程规模也很大,每年投入资金总量也以百亿计。我们要对全行业的投入做到心中有数。我们的力量、要求、重点、任务等都要与之相适应。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受威胁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地质条件复杂,构造活动频繁,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动态变化和破坏性强,防范难度特别大。过去我们常说地质灾害的特点就是有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我想怎样才能进一步刻画地质灾害的特点呢,你到一起灾害现场,地方政府负责同志会问:“这是隐患点吗?是隐患点为什么没有监测出来;如果不是隐患点,查了好几遍了为何还没有查出来?”所以,一方面是由于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在地表几乎看不出下面有什么情况,它是很小很小的一个裂缝然后上面有泥土把它堆积,树木长得好又很茂盛,但真正滑塌下来后发现里面是一个大溶洞。都是上百万年的土地,像这样的地方如果不动用工程进行勘察极难发现,这就是它的隐蔽性。还有就是动态变化性,岩土体很稳定,它稳定的因素变化了就有可能导致本身的平衡发生变化,就由稳定状态转化为不稳定状态,这也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难点。有的是一个小灾但最后可以发展成一个大的滑坡,所以动态变化性比较强也是地质灾害隐患的一个特点。尤其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设生态文明,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地质工作更加紧密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造福百姓、惠及子孙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成立行业协会,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和谐、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夯实基础,谋划发展,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行业发展的良好局面,是我们当前的最重要任务。
二、齐心协力做好行业服务工作
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是规范行业市场、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提高防治工程质量的重要平台。可以说,服务就是协会的生命。我们要秉持服务第一的观念,为广大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为行业发展办实事,将服务的观念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
协会成立首先是要定好位,简单地说,协会就是会员之家,就是为广大会员服务。但不能简单理解为做一般性的事情,要维权但也有规范。现在这么多治理工程在开展,一旦防治工程建设出了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就会影响到我们的行业发展。责任也是谁出事谁承担。所以,就应当构建对质量终生负责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要求。怎么来构建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也是我们服务的重要内容。当然还有标准、规范、经验交流、人才培养,还有公平公正。这个行业要发展,项目的竞争是公平的,是公正的,防止少数人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这是我们要做的。
常务理事、专家顾问是行业的精英和优秀代表,是推动行业服务的中坚力量。常务理事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协会日常工作,使常务理事会充分发挥领导决策和工作协调作用。这次111个常务理事来了100个,不知道没来的十几位同志是否请假,我们应该建立规矩,开会总是连续不来,那就不要来了,我们要讲规矩,大家都来共同关心。有技术单位的常务理事,有技术分会挂靠的,要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协会关于行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安排,尤其是分布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常务理事,要积极推动本地区成立行业协会并做好指导。专家们要做好参谋,积极为协会发展建言献策,指导会员单位提升防治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为技术咨询、行业监督、宣传培训等工作贡献力量。据大家议论,其中很大的一项政府职能转变就是把中介的业务交给协会,协会就真正承担起来这种行业的管理责任。在矿业行业评估师协会时我就特别强调这一点。我曾强调协会刚成立时开始进来的基本都是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将来应当是会员自己,政府有关人员要退出。但在起步阶段不参与不行,起步阶段要能保证协会的健康、规范发展,但不应一直参与,成为变相的政府管理,这不叫行业协会。为什么行业协会的工作局面不生动,与这是有关系的。所以部里要对协会初步放权,协会要加快成长。包括各专业委员会要依法依规,明确职能,规范运作,自律自立,合理发展,科学分工,充分发挥协会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中的监督、指导作用。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协会全面启动各项工作的关键一年。今年协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协会章程、规划纲要和年度工作计划要求,以完善服务体系为目标,推进建立会员交流服务、技术标准规范、行业自律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四大体系,稳步开展资质服务、搭建交流平台、推进信息服务、开展专家咨询服务、进行标准规范的编制、行业自律监管、宣传教育培训七项工作。四大体系、七项工作,在工作计划中都已提及。
(一)加快建立会员交流服务体系。协会的交流服务,就是直接服务于会员单位日常防治资质申请、学习交流、信息咨询、专家咨询等,这是会员单位从事防治活动的最基本需求,是协会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完善防治单位资质服务相关制度,完善行业政策、技术、信息等服务手段,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近期主要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做好资质服务,提升申报、延续、变更等事项办理的效率。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目的,研究探索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个人执业资格、单位资质都要有,构成个人和单位负责相结合的责任体系。当然这要有个过程,所以我们要研究探索。二是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通过学术交流、典型治理工程考察等活动增进行业内外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协会网站作为日常交流学习平台的重要作用。今年可考虑优先组织赴汶川地震灾区、三峡库区等近年我国地质灾害防治主战场进行考察。进行地灾防治工程治理,从勘察到设计到施工到验收以及监理,这套流程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要到大的平台上去学习,要学习大的具体项目、优秀的工程是怎么做的。那么我们管理的单位的会员就可以考虑从管理的角度如何加强监管。设计单位、工程单位的会员就可以在里面思考这个东西。行业协会之间大家就要交流如何提升我们的行业工程质量。所以我们要通过这些交流提升自己的责任感、使命感。三是推进信息服务,要以建立会员管理数据库、防治项目数据库、人员培训数据库、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数据库、专家数据库和优质工程评选数据库等为手段,满足会员单位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四是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形成成熟的专家工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专家联络机制,扩大专家覆盖领域,专家在推动行业发展、服务会员单位、宣传教育培训和支持政府决策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会员服务很重要,目前这个行当还没出现这样的问题,其他行业已经出现。我曾和他们进行过交流,例如出现一个案子,追查追究一些责任,怎么来评判,技术上的判断怎么来判,这涉及到公平,涉及到正义,当然也涉及会员单位权益。
(二)逐步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要求、标准规范体系,是防治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途径,是保证防治工程质量、整体提升行业防治水平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技术要求、标准规范体系,为防治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依据,全面满足行业规范化、标准化的需求。近期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顶层设计。主要是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工作方案,确定编制目录。要做好调研,听取各会员单位、广大专家的意见,把握行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了解会员单位需求。既要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也要考虑到它的长期性,因此要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制定推行一批行业急需的技术标准。对于急需的要尽快推出。行业标准过去政府一直在抓,现在应该考虑让协会来做。二是积极组织协调。标准规范的编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更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需要充分调动并依托广大会员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邀请会员单位积极承揽具体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特别是请有重大防治工程实践经验、技术力量雄厚的单位负责重要项目的编制。常务理事、专家顾问要给予大力支持,推动本地区、本单位参与其中,借此带动广大会员单位的发挥经验和技术优势。三是做好成果的完善和应用。编制成果要广泛征求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切实体现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对正式发布的编制成果,应给予编制单位冠名权。2013年要优先制定并逐年发布一批行业亟需的技术要求。
(三)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协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实行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通过建立以诚信建设为主体的行业监管体系、行业评优评奖,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提高防治工程质量水平。近期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起草发布行业自律宣言,保障行业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典型防治工程评优评奖制度,包括制定评选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操作程序和明确预期效果等。三是探索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措施和办法,为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打好基础。
首先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以教育为主,要有行约行规、自律宣言,大家都来遵守。二是以激励为主,褒扬优质工程单位,重大工程应优先选择优质工程资质单位开展,建立激励机制。三是要建立惩罚机制,其中一条就是信用等级。协会今后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大构建奖惩相结合的诚信体系建设。
(四)推进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提高行业人员技术水平、法律政策水平的主要渠道,是协会服务会员的重要方式。在这方面,协会广泛联系着行业单位、专家顾问、政府部门,具有联系广泛、组织健全、人才荟萃等优势。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面向广大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做好政策宣传、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等工作。近期主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扎实做好培训教育。通过调研,摸清行业队伍、人员情况,及时收集和分析培训需求,着眼行业长远发展,突出技术培训重点,合理制定培训工作计划,科学设置培训课程。要着力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形成一批精品课程,建强一支师资队伍,建实一个培训平台。要依照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培训工作制度,规范组织管理。对培训的效果要进行评估,培训要严谨。二是积极开展科普宣传。要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组织机制、日常宣传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建立系统化宣传格局,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文化品牌。近年的重点应放在基础建设方面,主要是建好协会网站并将其作为宣传培训以及交流的最重要平台,开展“5·12”防灾减灾宣传日宣传活动,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做好会员单位人员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每年5月12日是全国的防灾减灾日,行业要发挥重要宣传作用。包括各省国土资源厅,如果有地灾协会的话要发挥好作用,如广东省在这方面就做的很好。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挥着上下联系、左右沟通的枢纽作用。要继续做好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增强秘书处的战斗力和执行力。一是要加强思想建设,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学习和教育,充分发挥各有关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意识,这是协会的重要责任。成立秘书处的作用就是为大家做服务,人不能松松塌塌,能力不强,现在各政府部门都在积极转变。我们这儿要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各项具体工作,不断完善公文档案、人事财务、会议计划、培训教育等各项制度,使日常工作有章可循。与严格管理并行不悖的就是规范。干什么工作要有规矩,先立制度再干事儿。为什么办,怎么办,由制度来确定。工作规则还需进一步完善,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司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要用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大家,通过对新进人员的培训,促进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地运行。三是指导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五个专业委员会,要做好向民政部报批和履行好相关手续。各专业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工作的定位和工作开展、工作纪律、工作方案。四是做好专家库建设,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做好专家联络和服务工作。行业专家要认真负责,专家活动也要有规范。这次会议上大家都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请秘书处认真进行梳理,提出落实意见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这个建议你负责处理,最后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有关需要研究的我们研究,需要落实改进的我们来落实来改进。第一次会,第一次干这件事儿,目的就是要有一个好的开端,再往后工作就顺了。开始话说不清楚,以后运转起来也就难了。
同志们,协会工作的有序开展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大家的共同支持,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支持秘书处的工作,推动四大体系、七项工作的开展。让我们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将行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⑥ 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展示界面
(三)地质环境数据库建设和数据管理
目前,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已建立了地下水动态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库。其中,地下水动态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库数据管理情况正常。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地下水环境监测成果为及时掌握拉萨市、日喀则市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了服务。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成果为社会各界和地质灾害易发区提供了防灾信息,方便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施行,同时起到了地质灾害的预警宣传作用。
地质灾害监测成果直接为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采取避让、治理措施提供了科学依据。
开展了矿山环境调查和无主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推动了西藏的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申报,组织实施了西藏地区主要水、工、环大调查项目,重点开展了地质灾害的巡检、应急调查和处置、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每年编制年度《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公报》,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在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依靠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中建立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作用,有效地解决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专业技术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问题,尽早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部署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部门分级责任制逐步得到了落实。
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了与环境保护、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和行业的横向合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搞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使西藏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六、法制建设
1.2000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12月11日发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号令)。
2.《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于2003年3月28日由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法规有哪些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⑧ 2008 年6 月4 日国务院第H 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
(l)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版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权关。(3分) (2)①《 条例》明确政府部门责任,确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这体现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和执行者;(3分)② 政府各部门指导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是展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3分)③ 国务院高度重视,及时出台《 注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体现了国家机构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和依法治国原则。(3分) ⑨ 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国土资源部通报 2011 年第 71 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今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特别是国务院第 157 次常务会议对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出总体部署。2011 年 6月,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决定》,大力推进防治体系建设,着力加强汛期防范工作,并取得了明显进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 《决定》的同时,认真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治体系建设和年度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我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相关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对 《决定》贯彻落实和 2011 年地质灾害防治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总结。现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一、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及其特征 截至 2011 年 12月20日,2011 年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 15620 起,其中滑坡11474 起、崩塌 2299 起、泥石流 1380 起、地面塌陷 352 起、地裂缝 86 起、地面沉降 29 起。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 117 起,243 人死亡,32 人失踪,13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0 亿元。全国共成功避让地质灾害403 起,避免人员伤亡 3.5 万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 7.2 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地质灾害发生数量接近一半,死亡失踪人数降至不足十分之一; 与过去 5 年同期平均数相比,发生数量相当,死亡失踪人数降至不足三分之一。今年的地质灾害特点如下: 一是诱发因素以降雨、地震等自然因素为主,累计 13092 起,占总数的 90%。9月份,陕西、四川等省连续出现较强降雨过程,局部地区出现多日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 1765 起,造成 72 人死亡、失踪,直接经济财产损失 14 亿元。 二是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为主,全国共计发生11474 起,占总数的73%。滑坡规模以中小型居多,在强降雨条件下呈现群发性。如 9月18日,汶川地震影响区的南江县受降雨影响,引发地质灾害 765 起,造成 14 人死亡失踪,多处基础设施受损。 三是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主要发生在中西部山地丘陵区,其中山西、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 7 省 (区)共发生 12815 起,造成 227 人死亡失踪,分别占总数的 82%和 83%。 四是主汛期地质灾害多发,从 6月至 10月,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 15072 起,累计造成 217 人死亡失踪,分别占总数的 96%和 79%。 各地通过组织开展排查巡查复查工作,共确认新生地质灾害隐患点 1.9 万处,威胁人员 76.4 万人。对威胁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点,及时开展了应急处置,并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体系。 二、防范工作部署早落地实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最高价值准则。 一是部署工作周密及时。2011 年 2月召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趋势预测会商会,分析形势,判断趋势,确定防范重点。3月下发通知,提出总体工作要求。4月召开全国汛期防治工作视频会议,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5月启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为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提供防灾信息。7月根据防灾总体情况,召开紧急视频会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等。今年以来,我部针对降雨、雨雪冰冻、融雪等发出防灾通知 30 余次,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共召开地质灾害防治会议129 次,发出通知 份。 二是检查指导突出重点。在汛期防灾关键时期,部领导亲自带队赴汶川、三峡库区、西南山区、西北黄土地区指导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11 年我部共派出50 多个由部领导、司局长带队的工作组,汛期启动了 7 大片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长期驻守 18 个重点省份开展巡回检查。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共组织开展督促检查407 次,组织专 业 技术 人员 4.1 万 人 指 导 各 地 开展 地质灾害 隐患 排 查 巡 查 复 查工作。 三是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服务工作。共制作预警产品 153 份,通过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发布,新增国土资源手机报、微博空间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信息。 四是应急处置科学有效。针对突发地质灾害,我部派出 30 个应急工作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派出 3106 个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全年没有出现次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坚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共 700 多人次参与应急值守,报送有关信息 600 多条。 三、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通过加强群测群防、预警预报、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得到提升。 (一)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得到加强 一是通过开展以县 (区、市)为对象的群测群防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等的 “十有县”建设,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目前,全国 “十有县”总数达到 1337 个,覆盖 95%以上的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 二是专业技术力量不断加强,全国共有地质灾害应急专家 2500 人分布在各省(区、市)指导防治工作,3520 家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机构共计 10 多万人承担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今年累计有 4.1 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工作。 三是依托专业防治机构开展防治技术研究。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地震扰动重大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范与生态修复、重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救灾关键技术研究、汶川地震带科学钻探等一批科研项目的开展,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发挥了重要的科技支撑作用。 四是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普遍提高,通过广泛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深入人心,进入千家万户,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得到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得到提升。我部全年针对甲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开展防治施工与监理培训班 38 期,共有 300 家单位、8000 多人参加培训。 五是各地加强了群测群防队伍建设,目前,全国群测群防监测员已从前几年的10 万名增加到 35 万名,他们在汛期看守着 20 万处隐患点,不畏艰险、不分昼夜、用心监测、及时预报,在最困难、最危险的环境中执行着最崇高的生命任务。2011年全国成功避让地质灾害 400 多起,避免 3.5 万人伤亡。 (二)综合采取防治措施,有效消除地质灾害威胁 我部积极指导各地在扎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实施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手段,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通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建设工作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 一是通过工程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各地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共实施2260 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消除了威胁 87.8 万人的地质灾害隐患,可保护经济财产240 多亿元。部分已完成的防治工程在应对今年汛期地质灾害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 2010 年 8月13日爆发特大山洪泥石流的四川省绵竹市清平乡文家沟,通过实施科学的治理工程,在今年雨情水情比去年还复杂的情况下,成功阻止了泥石流灾害再次发生。 二是通过搬迁避让有效规避地质灾害。各地结合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等开展受威胁群众的搬迁避让工作。今年全国共实施 6438 处 28.1 万人的搬迁避让。福建省将 “造福工程”搬迁避让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计划通过两个阶段的努力,实现 13 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搬迁避让,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的搬迁任务。陕西省则结合陕南地区生态移民工程,计划用 5 ~10 年左右时间,将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 60 万群众逐步搬迁至安全地带。 三是积极探索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各地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机构和责任管理制度创新,技术力量和保险制度引入等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广西梧州市积极探索治理与搬迁避让相结合的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利用、市政建设、城市景观改造、城乡增减挂钩相结合,由点及面,化被动防灾为主动防灾,既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点百姓所受的威胁,又通过建立新的社区让百姓安居乐业。江苏镇江、甘肃兰州、重庆、山西灵石等地政府积极引导、吸引社会技术力量和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 四、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 《决定》 《决定》作为新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得到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工作深入推进。 (一)地方党委政府狠抓落实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狠抓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大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具体防治任务部署,加强演练培训等手段运用。一是从组织机构上,全国已有 24 个省 (区、市)明确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27 个省 (区、市)明确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机构,224 个市及近1000 个县加强机构建设。山东、陕西、甘肃等省已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领导年度考核内容。二是从经费投入上,省级财政累计投入资金 50 多亿元,是 2010 年的 2.1 倍,其中四川、云南、陕西、重庆、广西、山西等省财政大幅加大投入力度。三是措施落实上,各地加紧部署调查工作,广东省提出开展全省山区重点县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威胁 100 人以上及饮用水源地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详细勘查目标。四是应急演练上,2011 年全国共组织开展不同规模地质灾害演练 2563 次,参加人数达到 100 多万人。通过演练示范,险情出现时,地方决策果断,避险路线场所明确,防灾减灾效果明显,对今年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减少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是培训教育上,各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大力开展防治知识宣传与培训。四川省在汛期培训群众 200 多万人,浙江省组织专家深入基层开展 “送一套书、贴一幅画、放一部片、讲一堂课”的地质灾害防治 “四个一”活动,对 10000 多名群测群防监测员开展培训。安徽省开展 “六个一”贯彻学习 《决定》活动,编制 《学习问答30 题》,对 《决定》 进行深入解读和宣传。 (二)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各相关部门全力支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内的地灾防治,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和技术力量投入力度,部门分工协助的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是中编办积极支持,我部在相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分别加挂了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牌子,配备专门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二是财政部进一步加大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由 2010 年的 14 亿元增加到 25 亿元; 交通运输、铁路系统分别投入资金 16.6 亿元和 10 亿元,开展 6585 公里国省干线公路和铁路沿线山洪地质灾害防治; 民政部、财政部加大地质灾害救灾资金投入。三是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能源等部门在制定实施有关规划和工程建设过程,重点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易灾地区生态环境评估和监管,国务院三峡办积极推进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实施。四是水利部先后派出 19 个检查组赴各地督促检查山洪灾害的防御及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工作; 气象部门在重点地区建设 1300 个乡镇自动气象站、5000 个暴雨监测站,加强雨情动态监测; 铁道部组织开展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重点排查。五是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积极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共出动兵力 10526 人、民兵预备役 11972 人、车辆机械 1420 余台、直升飞机 11 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累计转移、解救群众 2.9 万人。 五、精心谋划,扎实做好下一步工作 地质灾害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且我国地质地貌复杂,全球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还需一段时间,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们将在谋划长远的同时,扎实做好当前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 《决定》的贯彻落实,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继续深入贯彻落实 《决定》,积极主动指导、督促各地制定相关贯彻落实意见和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将目标、任务、措施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 《决定》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配合国办开展 《决定》贯彻实施的督促检查。继续开展以提升县级防治能力为目标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规范化建设,开展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编和调查评价、防治工程等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技术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是编制实施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防治项目的实施。《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已上报国务院,《全国地质灾害防治 “十二五”规划》已征求相关省和部门意见,将尽快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报国务院,同时我部将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三峡办组织实施好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内容。 三是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防治,扎实做好明年防治工作。通过会商、动员、检查等部署开展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在做好常规性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地震灾区、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力度,指导各地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附件: 2011 年各省 (区、市)地质灾害防治情况统计表 (略)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⑩ 2011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读图(成渝经济区部分地区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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