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地质灾害技术要求
Ⅰ 求《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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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么项目 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要求,相关技术要求依据《通知》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通知》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报告应经具有资格的资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审查;对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评估成果根据评估级别的不同分别由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要求抄报部、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Ⅲ 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是什么
一级评估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是否应危害建设项目安全、建设项目是否诱发地质灾害、因治理地质灾害增大的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其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1)滑坡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滑坡的构成要素及变形的空间组合特征,确定其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对工程的危害。对斜坡地区的工程建设必须评价工程施工诱发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对变形迹象明显的,应提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2)泥石流评价必须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流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崩塌的评价应查明斜坡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发育状况、降雨情况、地震、植被发育情况及人类工程活动。确定崩塌的类型、规模、运动机制、危害等,预测崩塌的发展趋势、危害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4)地面塌陷的评价必须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质环境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危害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地震频率、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类工程活动等对塌陷形成的影响,预测可能发生塌陷的范围、危害。
(5)地裂缝的评价必须查明地质环境条件、地裂缝的分布、组合特征、成因类型及动态变化。对多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诱发因素。评价地裂缝对工程建设的危害并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缝外,对其他诱发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分析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采矿活动、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体地区农灌地表水入渗、松散土类分布区潜蚀、冲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响。
(6)地面沉降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发展趋势、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采掘固体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抽汲卤水、构造沉降等)、沉降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预防及防治措施。对评估区不均匀沉降应作为重点进行评价。
二级评估应将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的影响或危害,以及建设项目是否会诱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或专项分析。应基本查明评估区内存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对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影响,预测评价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灾害类型及危险性。对评估区内重大地质灾害应参照一级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三级评估可以从简,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及其潜在危险性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初步查明评估区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危害及对评价区地质环境的影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对于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时应考虑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分级见表15。
表15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确定要素 危险性分级稳定状态危害对象损失情况危险性大差城镇及主体建筑物大危险性中等中等有居民及主体建筑物中危险性小好无居民及主体建筑物小 现状评估是指对已有地制裁灾害的危险性评估。任务是根据评估区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分布、稳定状态、危害对象进行危险性评价;对稳定性或危险性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作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质、变化、危害对象和损失情况。
预测评估是指对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任务是依据工程项目类型、规模,预测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及影响,评价是否会诱发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灾害的范围、危害。
综合评估的任务是根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情况,采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综合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对土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防治诱发地质灾害或另选场地的建议。
Ⅳ 致灾地质体调查技术要求
1)崩塌—危岩体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情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2)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情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3)泥石流应调查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情况、人为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的要求。
4)对坍岸应调查岸坡的地形地貌、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岸坡结构、水位变化及水下和水上稳定坡角、地表水地质作用等情况,分析岸坡稳定性、塌岸类型、强烈程度及影响范围、塌岸的发展趋势。
5)地面塌陷调查分析宜符合《岩土工程勘查规范》(GB50021—2001)的要求:
·对岩溶塌陷应调查塌陷形态、边界、形成塌陷的地质条件和地下水动力条件、洞穴充填情况、建(构)筑物变形及处理情况。
·对采空区塌陷应调查所处采空区的位置、边界、埋藏深度、开采时间、处理方法、积水等情况,地表裂缝和陷坑几何特征及采空区和覆盖岩体性质、地质构造的关系,建(构)筑物变形及处理情况。
·应分析重力和地表荷载作用、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塌陷影响范围,地面塌陷的发展趋势。
6)地裂缝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调查地裂缝的几何特征与活动特征,单个地裂缝及群体地裂缝的规模、性质及分布,地裂缝对地面地下建(构)筑物的破坏特点,现有防治措施和效果。
·分析地裂缝成因类型,判定诱发因素,预测发展趋势,分析与同地区其他地质灾害的关系。
7)地面沉降的调查分析宜符合《岩土工程勘查规范》(GB5001—2001)的要求:
·调查地面沉降的位置、原因、历史、地下水采灌情况,沉降量、沉降速率;沉降区内的岩土组成及均匀性,各类土层的性状及厚度,地面沉降的危害。
·分析地面沉降的原因,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地面沉降累计量及沉降速率,预测沉降发展趋势。
8)斜(边)坡调查分析宜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的要求:
·挖方边坡应调查边坡长度、高度及坡度,边坡物质组成和形态,结构面组合情况及其与边坡的关系、基岩面性状以及边坡变形迹象,分析边坡岩土体类型、可能破坏方式、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对建设项目和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将形成的挖方边坡,当无放坡方案时,坡角应按90°考虑。
·填方边坡应调查原地面形态、物质组成及状态,填土的物质组成和状态,填方高度、长度及坡度,分析边坡沿填土层内部弱面、原地面、原滑面滑动的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对建设项目和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将形成的填方边坡,当无放坡方案时,坡角应按临时休止角考虑。
·斜坡应调查长度、高度及坡度,物质组成和状态,结构面(特别是贯通性结构面)性状、斜坡类型、可能破坏方式、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
9)地下洞室及采掘空间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调查地下洞室的展布特征、断面形状及尺寸、开采方式、围岩性质、覆岩厚度、水文地质条件,洞室支护及运行情况,分析覆盖层的稳定性。
·对采掘空间应调查矿层(体)赋存条件、地质条件、采矿方式、开采历史、采空区范围及处理方法、冒落带及导水裂隙带高度,采矿对地面建(构)筑物的影响,分析地表移动变形特征。
Ⅳ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做地质灾害报告
按照官方说法就是在新征地或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设,就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也就是要编制并提交地质灾害报告。
这项工作是项目前期必须做的一个工作,或者说就是多一个政府公章,是躲不过去的。
Ⅵ 地质灾害治理设计需要什么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属于工业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根据工程规模和资金不同,所需资质也不同。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6)建设项目地质灾害技术要求扩展阅读:
影响或控制地质灾害形成与发展的基础环境和总体条件。它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既存在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地质灾害形成条件指的是造成地质灾害的直接因素;地质灾害背景指的是控制和影响地质灾害的更高层次的基础条件。地质灾害背景由两个系列组成:
①以地球动力活动为核心的自然背景;
②以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核心的社会经济背景。地质灾害背景虽然不能直接决定一个具体灾害事件的发生和发展,但从宏观上控制了一个地区一种或多种地质灾害的成灾程度和变化的总体趋势。因此研究地质灾害背景条件是进行地质灾害宏观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质灾害勘查不同于一般建筑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其特点至少包括如下几方面。
(1)重视区域地质环境条件的调查,井从区域因素中寻找地质灾害体的形成演化过程和主要作用因素。
(2)充分认识灾害体的地质结构,从其结构出发研究其稳定性;
(3)重视变形原因的分析,并把它与外界诱发因素相联系,研究主要诱发因素的作用特点与强度(灵敏度)。
(4)稳定性评价和防治工程设计参数有较大的不唯一性,霄表现为较强的离散性,应根据灾害个体的特点与作用因素综合确定,进行多状态的模拟计算。
(5)目前尚未研究出具有昔适性的稳定性计算方法(也许并不存在),现有的方法都有较多的假定条件。
(6)勘查阶段结束不等于勘查工作结束,后续的工作如监测或施工开挖常常能补充、修改勘查阶段的认识,甚至完全改变以前的结论。因此,地质灾害的勘查有者延续性特点,即使是非常认真详细的工作,也不能过于希望毕其功于一役。
(7)地质灾害勘查方法选择是强谰应用经验与技巧,寻求以最少的工作量和最低的投资,获得最佳的勘查效果;
(8)勘查工作量确定的最基本原则是能够查明地质体的形态结构特征和变形破坏的作用因襄t满足稳定性评价对有关参数的需求,而不拘于一般的勘察规程。
在此前提下,勘查工作量越少越好,使用的勘查方法越少越好,勘查设备越简单越好,勘查周期越短越好。一般而言,勘查工作量依据地质灾害体的规模、复杂程度和勘查技术方法的效果综合确定。
(9)勘查队伍是实现勘查目标、选择合理勘查方法和优化勘查工作量的关键。从事地质灾害勘查的工作实体应在地质技术^才,勘查设备和室内分析试验等方面具备条件,井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