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评估预算
A. 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程的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
12.4.1 投资估算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所包含的涉及实物工作量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地质灾害调查;②地质灾害监测;③地质灾害治理。
(1)地质灾害调查投入
地质灾害调查投资估算根据地质灾害调查规划所列的投资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及其定额,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额=实施工作量×定额。其中实施工作量参考《全国地质灾害调查专项规划》,定额参考“十五”期间开展的相关项目投入资金,同时依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等有关标准测算。
地质灾害调查规划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全国第二轮(1∶25万)的地质灾害调查。投资额:
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研究
2)大江大河流域1∶10万地质灾害调查。投资额:
3)应急处置工程:根据地质灾害发生趋势预测,规划近期(2004~2010年)死亡30人、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每年按5处计,每处应急处置费用按800万元计,其中,中央财政给予二分之一的补贴,则每年用于应急处置工程的费用中央投资2000万元,地方投资2000万元。
总投资中,除地方级搬迁避让工程投资90.5亿元由地方政府独自承担外,特大型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示范性治理工程项目、国家级搬迁避让工程和应急处置工程,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政府承担的投资总额为35.6亿元,地方政府分摊的部分为61.8亿元,上述3项地质灾害治理投资总额为187.9亿元。
12.4.2 减灾效益评估
仅2004~2010年规划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一项,国家和地方共投资27.2亿元。根据以往治理经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平均投保比为1∶19,粗略估算可以保护516.8亿元的财产损失,可见减灾效益显著。
经初步估算,在2004~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期内,中央政府投入经费总额为67.4亿元。其中,地质灾害调查投入15.7亿元,地质灾害监测投入16.1亿元,地质灾害治理投入35.6亿元。7年中,每年平均投入经费9.63亿元。
通过效益分析,国家投入到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尤其是治理工程,除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外,主要表现为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更是无法估量的。因此,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B. 2017地质灾害补助价格
依据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源院令第394号)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6月12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C. 地质工作规律与地质预算体系
地质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基础性工作,需要资料积累,需要不断深化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地质研究程度,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是,目前在我国财政预算体系中对地质工作的地位并没有与其相应的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相协调。特别是在1999 年地勘队伍体制改革以来,一段时间内地质工作大幅度地被削弱 ( 无论是基础性的,还是战略性的矿产勘查) ,其影响在过后的几年内已经显现出来,基础地质资料服务落后,矿产资源勘查基地短缺,矿山接替资源的危机尤为明显,直到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前后,由于经济社会对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地质工作需求十分迫切,使得地质工作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基础地质调查覆盖面扩大、矿产勘查的投入热情和力度更是达到了空前的地步。在这种形势下,地质工作在国家 ( 中央)财政预算体系中地位的不协调更加突出。
2006 年以前在中央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 “地质勘探费” 项,通称 “地勘费”,是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支出项下的 “类”级科目,财政部对其的解释为“反映地质勘探单位的勘探工作费用支出”,编码为 04,下设次级科目 “款”共13 款,是按照原地勘部门 ( 地矿、冶金、有色、煤炭等) 设置为 10 项,每款下设 3 个 “项”,即地质事业费、地质勘查费和其他。其中地质事业费为 “反映地质事业单位和地勘单位的事业性支出”。另有其他地质勘探费、地质行业转产财政贴息和国土资源调查等设置。
当时财政支出科目的设置没有完全体现中央财政由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 财政支出科目的设置与地勘队伍改革错位,与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不适应,部门已在改革实际中淡化或消失; 由于地质事业费的不足,地质勘探费使用中社会保障资金和事业费中的基本支出经费、工作经费混为一体; 中央财政用于地质工作的资金分散使用在各部门,资金分散,地质工作项目设置分散,工作缺乏统一规划和部署; 国家地质工作与国家财政管理体系和方式与地质工作规律不协调,中央财政预算年度与地质工作的实际工作年度不协调,资金拨付与野外地质工作周期脱节,大好工作季节无经费可支出,不利于地质工作的正常开展。加上就连工程项目都难以做到的 “固化”的项目预算,在地质勘查中无法与多变的地质条件相适应。
2006 年财政预算收支体系做了重大的改革,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突出了 “公共服务”。地质工作 ( 按照加强地质工作决定中所列出的六项任务) 在预算体系中列为 “一般公共服务 ( 201) ”类,“国土资源事务 ( 18) ”款中,具体则分散在“国土资源社会公益服务 ( 07) ”、 “国土资源大调查 ( 09) ”、 “地质灾害防治( 11) ”、“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 ( 13) ”、“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 ( 14) ”、“国外风险勘查 ( 16) ”、“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 ( 17)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 ( 18) ”等项中。这些项的设置有些具体内容不但有相互接续的问题,还有重复和交叉的问题,我们不知道财政部门如何来区分这些工作 ( 随意性很大) ,也不知道如何来实现上下工作阶段的联系和支持,更不知道中央出资的项目和中央支持的地方和工业部门的项目是如何列入这些项中的。例如 “国土资源大调查09” 列支的长江中下游的深部找矿,与 “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 ( 13) ” 列支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的不相协调等,这一类在国土资源部 “管辖”的范围内,至少可以知道。而 “国外风险勘查 ( 16) ”是财政部直接通过省财政立项的,与国土资源部的有关国外的地质调查工作、商务部的援外地质工作没有任何关系。不可想象,财政部是如何全面协调和统筹中央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的。
现在我国还没有一个较权威的统筹部署全国地质工作,特别是统筹部署国家财政 ( 中央、地方) 地质工作的部门。目前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实际上只能做到国土资源大调查的统一部署,国土资源部也做不到,财政部也做不了。因此发生重复立项、多头立项、简单的重复工作、断层式的接续工作现象,多年没有得到改变。除了中国地质调查局有一套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外,其余项目大都在实施过程中是失控的,当在做 “绩效评估”时已经是无法挽回了。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扶持属地化地勘单位项目、扶持中央转企地勘单位项目、中央支持的地方专项———如 305 项目,都有教训。但是至今,从中央财政预算中仍然将这一类相同的地质工作分割开来。2007 年所谓 “国土资源大调查增量项目”在中央财政预算中的科目不是 “国土资源大调查 ( 09) ”,而是 “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 ( 13) ”,以至于迟迟未能启动。
在目前财政预算体系中,测绘 ( 20) 、地震 ( 21) 、气象 ( 22) 、海洋 ( 19)都是一般公共支出中的款级预算单位。唯独 “地质”与 “土地”人为地将两个科学意义、管理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工作混合在一起。地质工作与测绘、地震等工作都是 “基础性、服务性、支撑性、前期性”的工作,与土地主要是 “管理性”的工作混合在一个科目下预算是不科学的。
中国地质调查局目前是属于国土资源部下的二级预算单位,无论是部门预算,还是专项科目预算全部都要通过国土资源部报出、下发 ( 当然拨款是国库集中支付) ,造成地质工作的预算申报渠道环节层次多,地质项目工作经费与地质工作政府履行职能的资金相交叉。
目前,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是在缺乏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缺乏统一有效的组织实施,成果质量和效益失控 ( 没有一个单位负责运行,中国地质调查局目前只有对国土资源大调查有控制的能力) 的状态下运行着。就是中国地质调查局的预算地位,也无法实现地质工作的统一部署。经费没有实现统一使用,地质工作就无法实现统一部署。
基于对地质工作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对财政预算的了解,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建议: 将地质工作由中央财政支出的各项 ( 包括 09、11、13、14、16、17、18) 在财政预算科目中从国土资源事务 ( 18) 款中分离出来,上升为 “款”,与测绘、气象、地震等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工作平等 “对待”。这样中国地质调查局成为一级预算单位,从而将履行政府职能的工作与为其支撑的专业技术工作分开。
D. 地质灾害应急资金转补助资金说明怎么写
主要写明,资金用途,使用时间,经办人等
具体规章要求参考如下: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结合我县实际。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每年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20万元;县级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入库数的10%;县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入库数的10%;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数的5%。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勘查设计、勘查治理工程、地质灾害巡查、应急调查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物价局共同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条 县财政设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核算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设立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并列如本级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立项。上报项目未获准立项的,其经费或补助经费的不足部分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二)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三)中型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由地、县财政出资解决;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州、地)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原则上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县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项目承担县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各级政府要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条 省级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各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E.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法规有哪些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F. 目前最新的地灾评估收费是采用的哪个标准
目前没有收费标准,每个省里的情况也有一定的区别。
地质调查部分可回以参考《国土答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建[2007]52号),其它的部分,如审查费、编制图件文本、税费等等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来定
G. 地质灾害治理用什么定额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二)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三)丙级资质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名;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二)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2.近3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三)丙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0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二)乙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三)丙级资质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第九条除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10%。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500人以上;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H. 求:地质灾害评估文件 财建[2007]52号文件
应该就是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2007年52号文)_
I. 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依据是什么
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均未单独或者联合下发相关回的预算标准答或者定额。各省、各地方可能有各自的说法,但是好像没有明文的规定,自己和业主商定。
需要考虑的费用主要有这么几项:差旅费、人工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测试费、资料费等等。实际操作中差别非常大,大的几百万,小的仅仅只有几千元。
我们一般的点状工程,按一级评估8-10万,二级评估3-5万,三级评估2-3万的价格(甲级资质)。
供你参考。
J. 急需地灾、压矿评估的收费标准
目前没有收费标准,每个省里的情况也有一定的区别。
地质调查部分可以内参考《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容(地质调查部分)》(财建[2007]52号),其它的部分,如审查费、编制图件文本、税费等等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来定。
我从事这一块的管理工作,知道的就这么多,不知道对你有帮助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