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危险性大小
㈠ 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是指地质灾害危险源危险区范围及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回
地质灾害危险答性评估包括三个方面: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对建设场地评估区范围内的已有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现状评估。
②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对拟建工程建设活动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预测评估。
③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危险性综合评估=危险性现状评估+危险性预测评估。
编制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分区图。
㈡ 各类场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西气东输工程陕西段附属场站包括靖边压气站和延川清管站。
靖边压气站贺家大海则(原为武家坡)位于DB046—DC001之间,占地面积6万m2。地貌属沙漠高原沙丘沙地区,地表为风积砂及粉土所覆盖,以半固定沙丘为主,沙丘为新月形沙丘及沙丘链,高度一般6~7m,高者可达12m。该地冬春季节风大沙多,年均大风天数15.2天,最大风速24m/s,起沙风每年出现220次以上,主导风向以西北风为主。沙丘迎风坡面向西北,自西北向东南摆动式前进,年前进速率4~6m,存在风蚀沙埋灾害。该地生态环境脆弱,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开挖造成土体的扰动,可能使半固定沙丘复沙,从而加剧风蚀沙埋。对靖边压气站而言,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对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采取设置防护、构筑沙障、植树种草,建立生物防治体系等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延川清管站贾家坪(原为新寨河)位于DE089—DE090之间,占地面积1.5万m2。地貌为永坪川左岸一级阶地,阶地属基座阶地,基座为三叠系永坪组(T3y)砂、泥岩,阶地保存完整,以第四系冲洪积砂卵石及粉土组成,二元结构明显,阶面平坦,宽度达300m左右,前缘以陡坎形式高出河床4m。该地7~9月多暴雨,沟壑密布,洪水迅速汇集,加之支、毛沟崩塌频发,崩滑堆积物堵塞于河道,成为泥石流固体物源,地质灾害以泥石流为主,但因该地阶地宽阔,环境容量尚可,泥石流对其危害不大,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㈢ 为什么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在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对现有或潜在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进行评估,一般说来在地灾评估是建设用地审批的一道必要手续。
㈣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的量化指标原则与方法
(一)量化指标原则
(1)注重地质环境条件的分析;
(2)注重与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法相结合;
(3)进行过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灾种全部纳入;
(4)充分考虑地质灾害现状发育与未来发展趋势;
(5)充分考虑对本工程的危害和对周边邻区的危害;
(6)充分考虑周边人类工程活动对本工程的影响。
(二)评估方法
综合考虑成品油管道所经过的沿线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出现的地质灾害,紧密结合本工程各地段的施工特点,在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及周边环境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预测在本工程建设中和运行后可能对沿线地质环境产生的影响及其可能形成的地质灾害灾种,分析对本工程及其周边地区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以此判定某一灾种在某一地段的危险性大小,并按取高值的原则,将其中某一灾种最高危险性级别作为某评价段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级别。
评估办法采用“危险性积分法”,即列出与地质灾害危险性最密切的评分项目,按100分制对所要评估的灾种逐一、逐项进行考核打分,分高为危险性大,分低为危险性小。最后根据评分结果,结合实际情况给出危险性不同级别的标准分值,并按这个标准综合评估每一地段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三)评分考核内容、赋值和分级标准
根据评估办法,本次评估列出了与本项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密切相关的五大考核内容,并根据它们的密切程度确定了不同的分值。具体考核内容与赋值规定如下:
(1)地质环境条件对某一灾害发生支持的有利程度:分极有利、有利、较有利、不利4个分级,满分为10分,各分级依次为10、6、3、0分;
(2)地质灾害现状发育强度及其发展的趋势:分强发育、中等发育、弱发育、不发育4个分级,满分为20分,各分级依次为20、15、10、5分;
(3)工程施工方法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及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小:分影响大、影响中等、影响小、无影响4个分级,满分为20分,各分级依次为20、10、5、0分;
(4)周边人类工程活动对本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分影响大、影响中等、影响小、无影响4个分级,满分为10分,各分级依次为10、6、3、0分;
(5)地质灾害对本工程和周边环境危害的程度:分危害重大、危害中等、危害小、轻微危害4个分级,满分为40分,各分级依次为40、30、15、5分。
经过与实际对比、调整、权衡,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分级标准如表8-3。
表8-3 成品油管道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分级标准
㈤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评估是指未来时期将在什么地方可能发生什么类型的地质灾害,其灾害活动的强度、规模以及危害的范围、危害强度的一种分析、预测。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受多种条件控制,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活动条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气候条件、水文条件、植被条件、人为活动条件等。历史地质灾害活动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具有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具有双向效应,有可能在地质灾害发生以后,能量得到释放,灾害的潜在危险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动特点,灾害发生后其活动并没有使不平衡状态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灾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条件下将继续发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发生概率及发展速率的确定方法,危害范围及危害强度分区,区域危险性区划等。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要求,相关技术要求依据《通知》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通知》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报告应经具有资格的资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审查;对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评估成果根据评估级别的不同分别由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要求抄报部、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是指地质灾害危险源危险区范围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质灾害评估等级划分为三级,是根据拟建工程的重要性和评估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来综合确定的。
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进行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根据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的异同,按照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进行分区,可分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和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具体分区要求应以相关规范为准。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相同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该易发程度的亚区。
2)进行分区评估并符合以下要求:
·阐明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分析影响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或诱发地质灾害可能性的地质环境因素;
·分析地质环境因素各自或相互作用的特点,明确主导因素;
·分析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不同类型的人类活动的敏感度;
·判定不同工况下的稳定性或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险性。
3)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不同类型的人类活动的敏感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用地规划建议。并遵循下列原则: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对地质灾害进行防治前不宜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确需规划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先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建设工程项目。
·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建(构)筑物的布局应避免或减轻诱发因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
·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建(构)筑物的布局应注意减轻诱发应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
·地质灾害不易发区:适宜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但应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现状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已有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体作用(如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2)预测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如造成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应从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与特点、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地下水的开采量与回灌量等方面综合分析,进行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评估,根据地面沉降原因、现状及采灌格局的变化,对地面沉降的趋势进行分析,作出危险性评估。
3)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见表10-5。
表10-5 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分级
注:1.损失大小判定的三因素中,有一个因素达到某较高等级的标准时,损失大小级别即为该等级。
2.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受威胁人数,应是地质灾害涉及范围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受威胁人数;当有正式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时,可只考虑防治方案实施前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综合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果,按照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区内相同、区际相异原则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各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相应区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判定(表10-6)。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相应区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定。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根据相应区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进行判定。
表10-6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和用地适宜性评估: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并作出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表10-7)。
表10-7 建设用地适宜性划分
3.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露天开采矿山采矿影响范围以矿山开采最终地面境界加上外延宽度确定,当采深小于200m时,外延宽度不小于实际采深;当采深大于200m时,外延宽度不小于200m。当有临空外倾结构面时,应考虑临空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影响。
·当已有致灾地质体的分布和类型,境界边坡高度和地质情况以及保护对象的分布和重要性等因素的差异较大时,应进行分段评估。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综合确定,地质灾害发生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是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露天开采矿山或各区段的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按表10-5确定。
·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治难度确定开采适宜性(表10-8)。
表10-8 开采适宜性划分
·对开采导致的地表水位、地下水位变化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应进行分析评价。对采矿影响范围内未达到稳定标准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2)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下开采矿山采矿影响范围按开采境界及开采矿层位置,用边界角划定。
·采矿影响程度宜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不具备工程类比条件时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或概率积分法确定。采取了保护性开采设计的区段采矿影响程度可定为不强烈。对改扩建矿山或生产矿山,已达到充分采动时,继续开采的采矿影响程度按现状条件下的影响程度确定。未达到充分采动但现状条件下采矿影响强烈时,继续开采的采矿影响程度应定为强烈;未达到充分采动且现状条件下采矿影响较强烈或不强烈时,采矿影响程度不应低于现状。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采矿地表移动致灾危险性判定结果和采矿影响范围内其他致灾地质体致灾危险性综合判定结果的大者确定。
·采矿地表移动致灾危险性的判定应符合以下规定:①采矿影响不强烈时,采矿地表移动致灾的危险性小;②采矿影响强烈或较强烈时,采矿地表移动致灾的危险性应根据表10-6确定。
·地下开采矿山开采适宜性应按表10-8确定。
·对采矿影响范围内未达到稳定标准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对重要或较重要的保护对象应提出保护性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