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公告
A.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1 年第 9 号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0 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31 号)的规定,经审查,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 (名单附后)获准换证,现予公告。
请获准换证的单位于 2011 年 3月7 ~ 18日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办理换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原证书正副本。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及电话: 胡 杰 010 -66558318
附件: 1.获准换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2.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3.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4.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5.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1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 2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 3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 4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 5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B.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1 年 第 8 号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0 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31 号)的规定,经审查和公示,决定授予下列单位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单位 (名单附后),现予公告。
请获得资质的单位于 2011 年 2月28日~3月11日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领证事宜,领取资质证书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及电话: 地质环境司: 胡 杰 (010)66558318
政务大厅: 王兆丰 (010)66558748
附件: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 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 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 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C. 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和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工作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3年第12号
为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组织拟定了《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体系框架》(附件2)。现邀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煤炭、有色、化工、建材、冶金、核工业、水利、建筑等领域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单位参与编制、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拟编制或修订标准为《目录》提出的调查评价、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应急支撑、预算标准、信息系统及综合等10类145项。标准规范体系总体思路见《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体系框架》。
2.《目录》中已明确组织单位的,不在此次申报之列。
3.鼓励提出《目录》外的标准编制建议并申报编制工作。
二、申报方式
1.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制修订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3)一式五份,于8月9日前寄送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并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注“(单位名称)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制修订申报书”。
2.每份《申报书》对应一项标准,文件名为“(单位名称)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制修订申报书(拟制修订标准名称)”。
三、有关说明
1.每单位可申请组织或参与多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开展编制、修订工作所需的经费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承担。
3.制修订工作成果标注起草单位、起草人名单,编制者有义务负责其培训、宣传和跟踪评估等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 郝净、吴莲花,010-6159转8010、8009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卓弘春,010-6655832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大厦2号楼1109室(邮编:100081)
传真:010-6211811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目录(略)
2.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体系框架(略)
3.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制修订申报书(略)
国土资源部
2013年7月16日
D. 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1 年第 27 号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0 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1 号)的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继续从业的资质单位应办理资质延续申请。为做好甲级资质证书延续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
1.甲级资质延续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对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业务培训、业务手册和管理制度等的说明)。
2.国土资源部第 29 号令、第 30 号令和第 31 号令规定的甲级资质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3.申请资质所列技术及管理人员需附有参加地质灾害业务培训的培训证书。
4.资质延续申请表、报盘软件、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 / /www.mlr.gov.cn)下载。
二、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主要是: 国土资源部第 29 号令、第 30 号令和第 31 号令规定的甲级资质单位应具备的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业务培训、业务手册和管理制度等条件。
三、报送时间和地点
需延续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将延续申请材料提交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四、联系人及方式
环境司: 卓弘春 (010)66558322
政务大厅: 王兆丰 (010)66558748
软件技术: 曾建鹰 (010)66558761
邮政地址: 北京阜内大街 64 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 10081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 关于对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通报的通知
国土来资电发〔2011〕122 号
各省 (区、源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工作,经部领导同意,自 2011 年 8月份起,我办将在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报》中对各省 (区、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成功预报等信息情况。
二、抽查应急值班情况。
三、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情况。
四、落实发文情况。
五、报送文件情况。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报》每月初印发,主要对上一月情况进行通报。希望各省 (区、市)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地质灾害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工作。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F. 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危房需要转移的通告如何写
地质灾害隐患点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回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答灾情四级。而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G. 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危房通告如何写
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危房这种情况下,政府是免费给修的,国家有这方面的政策。
H.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2001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逐渐进入汛期,部分地区进入地质灾害易发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治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地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已开展过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的措施。
三、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近期内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区居民的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排查和采取防治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长江流域尤其是中上游地区要针对年降雨量大、山高谷深坡陡、地形复杂的特点,加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要高度重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三峡办、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排除隐患,所需资金从三峡工程建设投资中安排;北方地区特别是西北黄土地区要警惕黄土湿陷造成的房屋开裂,做好黄土塬边缘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沿海地区特别是浙江、福建等山地、丘陵区,要警惕台风造成的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在平原地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也应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土洞等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一步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规章,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当前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山区和农村,使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的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都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I.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6 号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局):
据气象部门预测,2011 年 5月20日至 24日,南方地区将出现一次中到大雨降雨过程,局部地区有大雨或暴雨。请各地高度重视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作出部署,切实做好应对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有关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各项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尤其要加强防范工作的督促检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和群测群防员的作用。
二、做好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密切关注雨情,及时将防灾信息和防灾要求传达到市、县、乡镇、村负责同志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
三、强化巡查排查和应急避让。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强巡查、排查、复查,消除防范盲区。一旦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撤离危险区内所有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极端降雨条件下,要果断组织隐患点周边受威胁人员提前撤离。
四、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出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核送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力争第一时间赶赴险情和灾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力求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