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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工程投资

发布时间: 2021-01-31 00:56:26

⑴ 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多方筹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多年以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亟须加大投资。

在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和社会都要增加投入,完善投入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要逐步增加对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财政投入,地方也要切实增加对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财政投入。国家投入要着眼于对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基本需要,属于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基本经费纳入本省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综上可知,中央要求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是符合中央精神的。

政府投入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资金来源。目前看,政府财政投入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这也是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所要求的。要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贡献,包括吸引国外资金投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遵照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地质灾害实行分级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投入。国家投入着眼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需要,属于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经费纳入本省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定期按计划投入,并建立保障机制。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因人为引发或者加重的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建立政府、社会和责任企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地质灾害所在地的政府可以尝试建立多种灵活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融资渠道,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的良性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国家及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力争国家地质灾害防治财政预算达到全国财政总预算的2%,归口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地方地质灾害防治财政预算达到地方财政总预算的2%,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通过财政投资与社会赞助、有关专项资金等渠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基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国家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基金,用于重点地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包括提供信贷金融支持,给予税收优惠、减免或减少进出口税等政策吸引资金包括国外资金投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⑵ 地质灾害治理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改革开放以来,甘肃省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进入本世纪后,地方经济在以房地产为支柱产业的带动下,取得了连续十余年的高速发展。房地产业的发展是与土地开发为基础的产业,随着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安居工程的实施,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但同时人地矛盾也凸显了出来。在土地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对一些非耕地的改造势在必行。随之而来的是地质灾害的频繁发生,其所带来的危害也不断加大,发展经济的同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之一。

一、地质灾害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甘肃省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发生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8940起,共造成1692人死亡,297人失踪,以2008年和2010年伤亡人数最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67亿元(未含舟曲泥石流灾害损失)。

“十一五”期间,甘肃省遭遇了特大地震和极端天气的影响,地质灾害频发,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12”汶川特大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甘肃省地震灾区151人死亡,47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76亿元,地震也同时对甘肃省地质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创伤;“5·16”兰州市九州石峡口滑坡造成7人遇难,两个单元的家属楼被摧毁;舟曲“8·8”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1435人遇难,330人失踪,泥石流灾害同时对舟曲县城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8·12”特大暴洪灾害造成陇南市37人遇难,17人失踪,其中以成县最为严重;“3·2”东乡县城滑坡灾害造成730人被迫转移,县城部分区域处于滑坡危险区。特别是受“5·12”汶川地震影响,全省中东部、南部的陇南市、甘南藏族自治州、天水市、庆阳市、平凉市、定西市等6个市(州)所辖38个县(区)地质灾害频发,地震在这些地区引发崩塌、滑坡、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灾害共8108起。

截至2010年底,全省已查明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0629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地裂缝等,其中崩塌、滑坡6699处,泥石流沟3580条,地面塌陷193处,地裂缝157处。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190.82万人,受威胁财产304.81亿元。

二、地质灾害治理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十一五”期间,甘肃省遭遇了“5·12”汶川特大地震及“8·8”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等事件。面对特大地质灾害的侵袭,甘肃省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委、省政府及国土资源部的正确领导下,实施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排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一系列有效的防灾减灾工程,为灾后重建做出了一定贡献。

(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截至2010年,甘肃省全面完成了87个县(市)的1:10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并完成兰州市、陇南市、天水市和平凉市所辖22个县(区)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基本摸清了这些地区地质灾害发育分布规律,为防灾减灾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初步建立

在全省地质灾害调查和详查基础上,全省87个县(区)建立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群测群防监测点达到1万多个。“十一五”期间,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取得显著成效,累计成功预报地质灾害57次,转移群众32.6万人,避免经济损失3.2亿元。甘肃省“十有县”建设都得到加强,兰州市城关区等29个县(区)进入国土资源部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名单,一批优秀群测群防员受到国土资源部的嘉奖。为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土资源部有关精神,结合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甘肃省实施了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兰州市、陇南市等地质灾害多发区专业监测网建设工作已初步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全面展开,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合作开展了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十一五”期间,成功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140次,其中Ⅲ级98次,Ⅳ级42次。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得到加强

“十一五”期间,甘肃省加大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投资经费,多处险情严重、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得以及时治理。通过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应急治理)510余项,治理投资经费总额达数十亿元,有效减轻了地质灾害对危险区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同时,“十一五”期间,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得到了加强,兰州等地区地质灾害年度防治经费常规投入逐步形成。

(四)重大地质灾害事件灾后恢复治理成效显著

1.震后灾区重建成效显著

“5·12”汶川地震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汶川地震甘肃灾区陇南市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并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复,重建项目成效显著。陇南市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共实施314项,其中工程治理项目265项,总投资10.97亿元,基础项目(包括基础调查、应急能力建设、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49项,总投资2.09亿元。截至2010年底,265项工程治理项目已竣工165项,在建100项;基础项目已完成29项,在建20项。此项工作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有效遏制了甘肃省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发的陇南地区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和降低了甘肃省因地质灾害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舟曲灾后重建工作进展顺利

“8·8”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发生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实施,规划治理工程26项,总投资8.5亿元。该规划正在实施,计划在2012年完成。

3.兰州城市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初步展开

兰州城市地质灾害的多发性、突发性、危害严重性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针对地质灾害频发、危害严重的状况,兰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批准印发了《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7~2020年)》,同时组织编制了《兰州市城市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兰州城市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为科学规划、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奠定了基础。

4.东乡县城灾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展开

东乡县城特大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了《东乡县城特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东乡县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初步展开,计划2011年完成。

5.永靖县二方台滑坡应急治理工程进展顺利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的永靖县二方台滑坡应急治理工程进展顺利,工程实施后,将有效保护危险区内212户村民、1000余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五)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初步开展

甘肃省成立了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主要负责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和处置,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的成立,有力地推动了甘肃省地质灾害的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的步伐。省、市(州)、县(区)均制定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六)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十一五”期间,甘肃省加强了地质灾害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已成为地质灾害防治的强力技术支撑,主要分布在国土资源系统所属的地矿、有色、煤炭等地勘单位以及省科学院、兰州大学等院校。随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得到很好的实践锻炼。

三、防灾减灾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所有的物质运动,对于人类都有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既造福也可为害。如果我们承认事物的双重性,那么地球、生物、环境、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在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也必然在另一方面带来灾害,而减轻灾害,改善环境造福于人类,就可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必须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推动减灾社会化:减轻灾害是全社会的协调行动,为取得减灾的综合效益,必须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推动减灾工作的社会化,需要制定国家、部门和地方的减灾规划,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2)实施减灾系统工程,进行综合减灾:减轻灾害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监测、预报、评估、防灾、抗灾、救灾、安置与恢复,宣传与立法,保险与基金,规划与指导等项。减灾系统工程的制定要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突出农业与城市两大减灾重点,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和社会各种减灾力量的联合作用,进行综合减灾。

(3)开展减灾示范区工作:为了研究减灾的方法、技术,总结减灾经验,推动全国减灾工作的开展,应选择多灾频发的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地区作为减灾示范区,在保证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探索系统减灾经验,再向全国普遍推广。

(4)综合治理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环境并重”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方针。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资力度,重大地质灾害体的治理与国土资源开发整治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

(5)深入开发灾害科学研究,提高社会减灾的能力和水平:减轻灾害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每一项都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持和高水平灾害科学理论的指导,只有提高灾害科学研究的水平,才能提高社会的减灾能力。

⑶ 地质灾害防治的经济效益研究

高兴和1高世乐2

(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2大连理工大学,大连,116024)

摘要本文着眼于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生产的产品、产品的特殊性以及产品生产活动过程的特殊性,从希克斯-卡尔多补偿检验原理及其推论出发,分析了地质灾害防治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益本质,提出了适合于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在内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定义,为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的经济效益评价模型奠下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地质灾害防治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被定义为产出与投入之比,或以绝对数形式表示为产出与投入之差。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投入是投资者的投资,减灾投入的产出是什么呢?

1.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产品

在人类的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劳动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包括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兴工动料构筑减灾工程都是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

在地质灾害的定义中,人类的生命和财产遭受了危害,生产和生活活动受到了阻滞,资源和环境受到了破坏,这时成灾区范围内人类的生命、财产、生产及生活活动、资源和环境称为承灾体。我们把按照人们对地质动力运动规律的已有认识,对于有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动力现象之势,且在地质动力现象作用范围内有人类的生命、财产、生产及生活活动、资源和环境受威胁的地质体称为势地质灾害体,可简称为势灾害体。在地质动力现象作用范围内受威胁的生命、财产、生产及生活活动、资源和环境称为势承灾体。势灾害体和势承灾体同时存在就称为势地质灾害。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是以提供势承灾体安全为产品的经济活动。我们把通过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提供的势承灾体安全称为安全品。

安全品的价值就是势承灾体在受到地质动力作用时最大可能损失的价值,称之为势损失。安全品的价值不是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价格得以实现,不论是转移了势承灾体,还是通过防治工程,使势灾害体消失了危害之势,只要势承灾体获得了安全,安全品的价值就实现了。

2.安全品生产活动的特殊性

2.1产品用途的单一性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劳动对象是客观地质体。人们根据已有的认识,对客观地质体进行勘查,当然首先是可能成灾的区域,尤其是成灾严重的区域。为了保证势承灾体的安全,经过论证,对于极易成灾,且一旦成灾则灾度很高的点要兴工动料建造防御工程,改变地质体应力状态。就过程而言,对客观地质体的认识是勘查过程,这与地质勘察一样。对于兴建工程,地质体改变应力状态这一阶段又类似于建筑业,兴工动料,生产单件性产品。虽然少数减灾工程除了具有减灾功能外,还可以结合具体条件综合开发其他产品,但我们的目的是防止地质灾害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分开讨论。

2.2安全品是一种公共物品

势承灾体和承灾体是宽泛的概念,我们不能排除防治区域内任何人及其所有物从地质灾害防治中获得安全,也不会因为区域内多有一个人及其所有物而使另外人及其所有物的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安全品的公共性决定了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出资人必为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财政拨款,也可以是政府出面,在一定区域内,按某种规则集资。

2.3安全品生产活动中资金运动的特殊性

工业的资金,从用货币在市场上购进生产要素开始,经过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再用产品从市场交换回货币资金,这样一个过程又一个过程循环运动。其中一个环节受阻,整个资金运动就会停止。事实上,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也要连续不断地完成这四个环节,防治活动才能不断地进行下去。我们来分析资金运动过程的特殊性。

2.3.1决定生产过程是否进行的是业主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企业,用货币资金从市场上购进生产要素,获得具有专业知识的劳动力和劳动手段,为勘查活动做准备,这一环节与工业企业没有差别。完成生产准备之后,资金进入生产过程。劳动力与劳动资料结合作用于劳动对象,对客观地质体可能发生地质动力现象的情况获得认识。一般要作出三种选择,一是成灾可能性很小,成灾灾害损失很小,不必采取预防措施;二是成灾可能性较大,灾害损失也较大,但种种原因使得兴建工程,改变客观地质体的应力状态并不经济,这时可选择转移能够转移的势承灾体;三是必须兴建防灾工程。做出决定之前,需要进行方案比选的效益分析。做完选择并实施后,生产过程就结束了,资金进入了产成品状态,这一环节与工业企业也没有差别。但在生产过程进行之前,生产要素进入企业之后,与工业企业不同,劳动对象不像工业企业那样,购进材料加工处理,购进什么材料,从哪里购都由企业自己决定。地质灾害防治企业对自然地质动力现象进行勘查之前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才能进行。这是资金运动过程中与工业企业的资金运动在空间位置确定上的差异,是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特有的经济关系的反映。

2.3.2产成品没有实物形态

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结束,产成品有时要在企业留滞一段时间。产成品一般是实物形态。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企业产出的安全品不会在企业留滞,没有实物形态,具有信息产品的特征。

2.3.3“惊险的一跃”在生产过程进行之前

工业企业的产成品要在市场出售换回货币资金。这一环节完成,资金就完成了一个循环,一个产品的物质生产过程也就完成。这一阶段是价值实现阶段,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马克思说这是“惊险的一跃”。产品是否适应市场需要,产品的质量性能,产品个别劳动与社会平均劳动的差别,都要在这一环节上表现出来。如果产品不是社会所需要的产品,那么就卖不出去,产成品就完不成“惊险的一跃”。如果产品的质量、性能不高,那么买者就不愿买,或低价卖或销售不畅,完成“惊险的一跃”就很困难。产品的价格要以市场上的价格表现出来。售价与成本之差是产品生产者的利税,如果售价高于成本,那么产成品转化为货币资金,也就大于投入的生产要素成本,否则转化的货币资金或等于或小于投入的生产要素成本,企业就没有利润。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企业的产成品是安全品,一经生产出来,立即就被势承灾体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使用者直接享用,看不到直接的惊险一跃过程,没有产成品直接转化为货币资金的过程,即不是用产成品直接在市场上交换成货币。但是地质灾害防治活动要继续下一生产过程就必须获得货币资金的补充,谁来补充,这一问题涉及到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特有的经济关系:自然地质灾害应由政府再投入货币资金,人类直接诱发地质灾害应由诱发者投入资金。尽管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产成品没有直接的“惊险的一跃”过程,但仍有产品质量和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别问题存在。显然,对地质动力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认识结论常与实际不符,则必失信于人,企业要在“惊险一跃”中摔伤。如果减灾投入比承灾体的损失还大,那么减灾企业的继续存在就没有意义,“惊险一跃”之后也就难以再获得出资人的投资了。然而,对于出资人来说,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企业对地质动力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认识结论与实际相符的程度却是投资产生效益的关键之一。因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企业的“惊险一跃”不在产品生产出来之后,而在资金投入之前。信誉程度、企业等级是地质灾害防治效益的分析指标。

2.3.4社会财富总量即时不增

在市场经济中,一般经济活动在“看不见的手”的指挥下,自觉不自觉地从自然界获取物质和能量,增加社会财富。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是动用已经获得的社会物质财富防止更大量的已经形成的社会物质财富损失,其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如何减少灾害给社会经济和资源带来的破坏与损害。这个特性说明,除非结合其他以经营为目的的工程或间接影响,一般地,地质灾害减灾工程没有资金回流,投入资金的成本都会被安全品的价值即时抵消。

3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效益再定义

3.1资源配置的优化

资源的有效配置是我们研究经济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与个体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效率不同,对个体经济行为主体来说,少消耗、多产出就可以说是高效率,这对于单个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也一样。可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系统,如果在特定时间和资源数量给定的条件下,要产生最大社会福利才有高经济效率。

经济学给出了实现帕累托效率的三个充要条件:一是交易的最优条件,对于消费品,每一个人对每一种消费品的边际替代率相等。二是生产条件,对有限的资源,每一生产者使用的各种资源的边际技术替代率相等。三是产品替代的边际条件,对每一种产品和对消费该产品的每一个人来说,产品生产的边际转换率等于消费品的边际替代率。这三个条件也是市场的最优条件。

从这三个条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应该分配给地质灾害防治的资源是多少。但是,我们前面提到安全品,尤其是对纯自然因素可能导致的地质灾害防治生产的安全品近乎纯公共物品,而纯公共物品使得市场失灵。因此,要能在宏观上获得最佳经济效益,仅靠市场去调节,上述三个条件就实现不了。上述三个条件是严格准确的,理论上可以进行测算分析,找到资源投入的最佳量,但是操作起来相当困难。

帕累托效率给出了逻辑严密的经济效率定义,但现实中能够实现帕累托效率的完美政策不多,大多数情况下,公共政策都会使一些人的处境变坏。为解决这一问题,产生了补偿定理。如果不能实现一个人或一些人的福利增加,而任何人的福利不减,事实上还可以有更优的决策。假如政策A实施时资源利用的状态为原状态,引入政策B并实施后的资源利用状态为新状态。如果政策B的实施,使社会净收益大于实施政策A时的原有状态所获得的社会净收益,就可以认为是一次帕累托改进。受益者可以将其增加的福利转移给福利损失者一部分用以补偿其损失,如果在政策B的实施中没有实现福利转移称为潜在的一次帕累托改进,如果福利转移实现了就称为一次实际的帕累托改进。不管是潜在的改进,还是实际的改进都使资源的配置进一步优化了,经济效率提高了,这就是希克斯-卡尔多补偿检验(Hicks-Kaldor Compensation Test)思想。这一思想给出的原则被称为补偿定理。

如果社会净损失必须发生,那么使社会净损失可减少的一次政策改进,也应该是一次帕累托改进。假如政策A实施后的资源利用状态为原状态,此时,不管受损失个体成员各损失多少,社会净损失总和为X1。当改变政策A而实施政策B后,资源利用状态为新状态,在新状态下不管受损失的个体成员的损失如何变化,各是多少,社会净损失总和为X2。如果X1-X2>0,那么政策B就使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从政策A到政策B所受损失增加者的增加损失量可以得到补偿。若这种补偿在政策B实施后没有发生,我们也称之为从政策A到政策B是一次潜在的帕累托改进;若实际补偿发生了,我们也称之为从政策A到政策B的一次实际帕累托改进。以此为准则衡量政策的优劣,无疑是正确的。这个认识源于补偿定理,我们姑且称之为补偿定理推论。

3.2经济效益的再定义

通过上面的分析,按经济效益的通常定义,地质灾害防治经济效益似乎可以理解为投资者投入资源,地质灾害防治企业生产出安全品的势损失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之比。但是,在通常的经济效益定义中,投入是对生产产品的投入,产出是生产活动的直接结果,而在上面的理解中,投入没有疑问,可是产出就有问题了。安全品的价值独立于地质灾害防治活动过程之外,并且在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因此在理论上说不通,这种理解还存在偏差。

补偿定理及其推论从整体着眼使得资源配置更优,已经不再局限于具体的生产过程,而是对比决策的社会净收益,而且个体资源配置优劣必须以整体资源配置优劣为前提。所以,可以依据补偿定理及其推论,把经济效益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扩大。我们把不进行投入,也没有产出的决策称为不作为决策或零决策。至此,我们可以把经济效益定义为:相对于零决策的决策产生的社会净收益。为便于比较,经济效益形式以资金利税率的形式表达为宜。显然,这样的定义包含了通常的经济效益定义。

这样定义的经济效益给出了经济效益评价的方法。获益者可以补偿损失者,即使实际补偿没有发生。净效益最大,也就是收益与总费用之差最大,或总收益与总费用之比最大。由此可见,已有的经济效益定义,用于地质灾害防治,虽然理论上有偏差,但计算式仍然正确。用补偿定理推论来表述地质灾害防治经济效益十分顺畅。就单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来说,把投入资源看成一种损失,没有资源投入时的损失为势损失X1,有资源投入时的损失为X2,两种政策下效益的最低水平为X1-X2≥r(r是在评价区域内与等量资金可以获得的平均利税额),或(X1-X2)/X2≥nR(R是评价区域内的年平均资金利税率,n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寿命年限)。就地质灾害防治的区域经济效益而言,如果把势损失按大小排队,再把减灾投入相应地列出来,那么每一个项目都有一个经济效益。现按经济效益从大到小依次排队,当经济效益小到等于其他行业资源投入的平均的资金利税率时,大于或等于这个经济效益水平以上所有项目所需资源投入之和,即为当期政府应投入的资源数量。政府投入这样的资源量在宏观上能够接近实现帕累托效率。这就是说,向地质灾害防治投入资源的边际利税和是递减的,当边际利税和等于其它产业的平均边际利税和时,能够接近于帕累托效率。如果政策B是从无限多个方案中比选出来的,那么,就类似于用弦位法或牛顿法解方程,其解无限接近精确解一样,其资源配置效果无限接近于帕累托效率。

⑷ 地质灾害工程项目清单里的备用金怎么用

你好,来按你的描述应源该说的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里面的预备费,预备费包括两类,一是基本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上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变动增加的投资以及为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的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费用;二是价差预备费,主要是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工工资、材料上涨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但由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周期短,此项一般不计。
所以一般说的预备费就是第一类基本预备费,按工程投资的5%计取。

⑸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不要办施工许可证如办要什么手续

不需要,设计文件通过专家审过就可以施工。

⑹ 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程的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

12.4.1 投资估算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所包含的涉及实物工作量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地质灾害调查;②地质灾害监测;③地质灾害治理。

(1)地质灾害调查投入

地质灾害调查投资估算根据地质灾害调查规划所列的投资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及其定额,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额=实施工作量×定额。其中实施工作量参考《全国地质灾害调查专项规划》,定额参考“十五”期间开展的相关项目投入资金,同时依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等有关标准测算。

地质灾害调查规划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全国第二轮(1∶25万)的地质灾害调查。投资额:

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研究

2)大江大河流域1∶10万地质灾害调查。投资额:

3)应急处置工程:根据地质灾害发生趋势预测,规划近期(2004~2010年)死亡30人、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每年按5处计,每处应急处置费用按800万元计,其中,中央财政给予二分之一的补贴,则每年用于应急处置工程的费用中央投资2000万元,地方投资2000万元。

总投资中,除地方级搬迁避让工程投资90.5亿元由地方政府独自承担外,特大型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示范性治理工程项目、国家级搬迁避让工程和应急处置工程,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政府承担的投资总额为35.6亿元,地方政府分摊的部分为61.8亿元,上述3项地质灾害治理投资总额为187.9亿元。

12.4.2 减灾效益评估

仅2004~2010年规划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一项,国家和地方共投资27.2亿元。根据以往治理经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平均投保比为1∶19,粗略估算可以保护516.8亿元的财产损失,可见减灾效益显著。

经初步估算,在2004~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期内,中央政府投入经费总额为67.4亿元。其中,地质灾害调查投入15.7亿元,地质灾害监测投入16.1亿元,地质灾害治理投入35.6亿元。7年中,每年平均投入经费9.63亿元。

通过效益分析,国家投入到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尤其是治理工程,除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外,主要表现为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更是无法估量的。因此,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⑺ 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的投资估算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规划主要费用项目包括:建立国家级地面沉降监测网,地质灾害监测重点工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研究试验区,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单体监测工程等。到2010年,投资估算经费为37.4亿元人民币。

⑻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经济学原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产品

在人类的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劳动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包括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兴工动料构筑减灾工程都是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

在地质灾害的定义中,人类的生命和财产遭受了危害,生产和生活活动受到了阻滞,资源和环境受到了破坏,这时成灾区范围内人类的生命、财产、生产及生活活动、资源和环境称为承灾体。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是以提供承灾体安全为产品的经济活动。我们把通过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提供的承灾体安全称为安全品。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产出的是安全品,安全品的价值不是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价格得以实现。假设决定对某一泥石流易发区进行勘查,即决定投入资金进行勘查。经过招投标竞争,甲企业以100万元勘查工程价款中标。经勘查得出结论,年内有暴雨,且暴雨必定引发特大型泥石流。承灾体为一座工厂,其全部财产,重置价1000万元,20户居民,其全部财产200万元,该区再无其他财产。经科学分析,若无防灾工程,也不迁移,则暴发泥石流时,居民财产百分之百被毁,即200万元;企业财产50%受损,即500万元。若迁移居民和企业,需耗费500万元,若兴建防御工程,至少需2000万元,我们选择转移居民和企业财产的做法。假定甲企业得出的结论和损失分析是正确的,那么,减灾工程的经济效益是(200×100%+1000×50%-500-100)÷(500+100)=16.66%,安全品的价值实现了70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不投入资金进行减灾活动,承灾体的损失将是700万元,而减灾活动的结果是使承灾体获得了安全,支出的是500万元迁移费用和投入的100万元勘查费用。以绝对数表示的经济效益是100万元。在这个例子中,如果承灾体不是一个工厂、20户居民的财产,而是一个城区的500户居民,10个工厂,一所学校,其价值分别是5000万元、10000万元和300万元,而迁移费用2000万元,泥石流毁损各工厂和居民财产的百分比不变,毁损学校财产的价值为三分之二。此外,灾后治理发生的费用也是灾害发生的损失,设为210万元。那么,我们选择兴建防御工程,这时按已有的经济效益定义,投资的经济效益是(5000+5000+200+210-2000-100)÷(2000+100)=386.19%。即不投资进行减灾活动,承灾体的损失是10410万元,投资防御后承灾体获得安全,这个安全是以2100万元的投入换来的,安全品实现的价值是10410万元,其净效益为10410-2100=8310万元。由此可以看到,安全品的价值就是承灾体在受到地质动力作用时最大可能损失的价值;安全品的价值,不论是转移了承灾体还是通过防治工程使灾害体消失了危害之势,只要承灾体获得了安全,安全品的价值就实现了。

二、安全品生产活动的特殊性

(一)产品用途的单一性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劳动对象是客观地质体。人们根据已有的认识,对客观地质体进行勘查,当然首先是可能成灾的区域,尤其是成灾严重的区域。为了保证承灾体的安全,经过论证,对于极易成灾,且一旦成灾,则灾度很高的点要兴工动料建造防御工程,改变地质体应力状态。就过程而言,对客观地质体的认识是勘查过程,这与地质勘查一样。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地质灾害勘查企业多来自于地质勘查行业。对于兴建工程,地质体改变应力状态这一阶段又类似于建筑业,兴工动料,生产单件性产品。虽然少数减灾工程除了具有减灾功能外,还可以结合具体条件综合开发其他产品,但我们的目的是防止地质灾害发生,遇有这种情况可以分开评估。

(二)安全品是一种公共物品

承灾体是宽泛的概念,我们不能排除防治区域内任何人及其所有物从地质灾害防治中获得安全,也不会因为区域内多有一个人及其所有物而使另外人及其所有物的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安全品的公共性决定了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出资人必为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三)安全品生产活动中资金运动的特殊性

工业的资金,从用货币在市场上购进生产要素开始,经过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再用产品从市场交换回货币资金,这样一个过程又一个过程循环运动。其中一个环节受阻,整个资金运动就会停止。事实上,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也要接续不断地完成这4个环节,防治活动才能不断地进行下去。我们来分析资金运动过程的特殊性。

1.决定生产过程是否进行的是业主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企业,用货币资金从市场上购进生产要素,获得具有专业知识的劳动力和劳动手段,为勘查活动做准备,这一环节与工业企业没有差别。完成生产准备之后,资金进入生产过程。劳动力与劳动资料结合作用于劳动对象,对客观地质体可能发生地质动力现象的情况获得认识。一般要做出三种选择,一是成灾可能性很小,即使成灾灾害损失很小,不必采取预防措施;二是成灾可能性较大,灾害损失也较大,但种种原因使得兴建工程,改变客观地质体的应力状态并不经济,这时可选择转移承灾体;三是必须兴建防灾工程。做出决定之前,需要进行方案比选的效益分析。做完选择并实施后,生产过程就结束了,资金进入了产成品状态,这一环节与工业企业也没有差别。但在生产过程进行之前,生产要素进入企业之后,与工业企业不同,劳动对象不像工业企业那样,购进材料加工处理,购进什么材料,从哪里购都由企业自己决定。地质灾害防治企业对自然地质动力现象进行勘查之前,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才能进行。这是资金运动过程中与工业企业的资金运动在空间位置确定上的差异,是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特有的经济关系的反映。

2.产成品没有实物形态

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结束,产成品有时要在企业留滞一段时间。产成品一般是实物形态。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企业产出的安全品不会在企业留滞,没有实物形态,具有信息产品的特征。

3.“惊险的一跃”在生产过程进行之前

工业企业的产成品要在市场出售换回货币资金。这一环节完成,资金就完成了一个循环,一个产品的物质生产过程也就完成。这一阶段是价值实现阶段,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马克思说这是“惊险的一跃”。产品是否适应市场需要,产品的质量性能,产品个别劳动与社会平均劳动的差别,都要在这一环节上表现出来。如果产品不是社会所需要的产品,那么就卖不出去,产成品就完不成“惊险的一跃”。如果产品的质量、性能不高,那么买者就不愿买,或低价卖或销售不畅,完成“惊险的一跃”就很困难。产品的价格要以市场上的价格表现出来。售价与成本之差是产品生产者的利税,如果售价高于成本,那么产成品转化为货币资金,也就大于投入的生产要素成本,否则转化的货币资金或等于或小于投入的生产要素成本,企业就没有利润。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企业的产成品是安全品,一经生产出来,立即就被承灾体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使用者直接享用,看不到直接的惊险一跃过程,没有产成品直接转化为货币资金的过程,即不是用产成品直接在市场上交换成货币。但是地质灾害防治活动要继续下一生产过程就必须获得货币资金的补充,谁来补充?这一问题涉及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特有的经济关系:自然地质灾害应由政府投入货币资金,人类直接诱发地质灾害应由诱发者投入资金。尽管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产成品没有直接的“惊险的一跃”过程,但仍有产品质量和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别问题存在。显然,对地质动力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认识结论常与实际不符,则必失信于人,企业要在“惊险一跃”中摔伤。如果减灾投入比承灾体的损失还大,那么减灾企业的继续存在就没有意义,“惊险一跃”之后也就难以再获得出资人的投资了。然而,对于出资人来说,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企业对地质动力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认识结论与实际相符的程度却是投资产生效益的关键之一。因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企业的“惊险一跃”不在产品生产出来之后,而在资金投入之前。信誉程度、企业等级是地质灾害防治效益的分析指标。

4.社会财富总量即时不增

在市场经济中,一般经济活动在“看不见的手”的指挥下,自觉不自觉地从自然界获取物质和能量,增加社会财富。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是动用已经获得的社会物质财富防止更大量的已经形成的社会物质财富损失,其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是如何减少灾害给社会经济和资源带来的破坏与损害。这个特性说明,除非结合其他以经营为目的的工程或间接影响,一般的,地质灾害减灾工程没有资金回流量,投入资金的成本都会被安全品的价值即时抵消。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经济效益的再定义

按经济效益的通常定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经济效益常被理解为投资者投入资源,地质灾害防治企业生产出安全品的可能损失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之比。假定这样理解准确无误,那么表述方式可以多样,可以用绝对数的方式表达为可能损失减去投入资金的差额,也可以用资金利税率、产值利税率的方式表达为相对数。为便于与其他行业比较,采用资金利税率的形式最好。至于地质灾害防治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同建筑企业相似,是减灾投入经济效益之外的另一回事,但减灾企业是实现减灾经济效益的载体。像假定的例子一样,针对特定的灾害地点防治投入的效益是单个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价单项投资的效益,重要的是找到两个数值,一是如果发生灾害,承灾体的最大可能价值损失有多大,二是项目的投资。有了这两个指标,单项投资的效益就可以评价了。

但是,按经济效益通常的定义,投入是对生产产品的投入,产出是生产活动的直接结果,而在上面的理解中,投入没有疑问,可是产出就有问题了。安全品的价值独立于地质灾害防治活动过程之外,并且在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因此在理论上说不通,这种理解还存在偏差。

补偿定理及其推论从整体着眼使得资源配置更优,已经不再局限于具体的生产过程,而是对比决策的社会净收益,而且个体资源配置优劣必须以整体资源配置优劣为前提。所以,可以依据补偿定理及其推论,把经济效益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扩大。我们把不进行投入,也没有产出的决策称为不作为决策或零决策。至此,我们可以把经济效益定义为:相对于零决策的决策产生的社会净收益。如果定义为相对于零决策的决策产生的社会净收益和资源投入的和与资源投入的比也一样,只是表述方式不同,在我们的评价模型中还是采用资金利税率的形式。显然,这样的定义包含了通常的经济效益定义。

这样定义的经济效益给出了经济效益评价的方法。获益者可以补偿损失者,即使实际补偿没有发生。净效益最大,也就是收益与总费用之差最大,或总收益与总费用之比最大。由此可见,上面朴素理解的经济效益定义,虽然理论上有偏差,但计算式仍然正确。用补偿定理推论来表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经济效益十分顺畅。就单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来说,把投入资源看成一种损失,没有资源投入时的损失为可能损失X1,有资源投入时的损失为投入的资源X2,两种政策下效益的最低水平为X1-X2≥r(r是在评价区域内与等量资金可以获得的平均利税额),或(X1-X2)/X2≥R(R是评价区域内的年平均资金利税率)。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区域经济效益

补偿定理及其推论,不仅为定义经济效益提供理论基础,而且也为我们提供了评价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经济效益的简单易行办法。如果把可能损失按大小排队,再把减灾投入相应的列出来,那么每一个项目都有一个经济效益。现按经济效益从大到小依次排队,当经济效益小到等于其他行业资源投入的平均的资金利率时,大于或等于这个经济效益水平以上所有项目所需资源投入之和,即为当期政府应投入的资源数量。政府投入这样的资源量在宏观上能够接近实现帕累托效率。这就是说,防治地质灾害投入资源的边际利税和是递减的,当边际利税和等于其他产业的平均边际利税和时,能够接近于帕累托效率。

由此可以看到,虽然整体投资是由单项投资构成的,但还不能简单相加求得整体经济效益。此外,从地质灾害防治企业资金运动过程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减灾活动是否进行是由投资者决定的。按照有关的法律,责任人造成的地质灾害损失要由责任人赔偿,灾后要由责任人治理。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要由政府投资。为了查清哪里易发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如何,政府要组织人财物力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圈定不同地质灾害危险等级的区域,其间发生的一切费用都构成政府防治地质灾害的投入。对于有地质灾害发生危险的区域,政府还要预防监测,预防监测发生的费用也是政府防治地质灾害的投入。我们把上述两项费用统称为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基础投入。严格地说,政府有关地质灾害日常管理费用也属于基础投入,但是,考虑这部分费用不便于与其他财政支出分开,就不列入基础投入了。政府的基础投入加上专项投入是政府对于自然因素导致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全部投入。基础投入是地质灾害防治区域经济效益的构成因子,但却不是单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经济效益的直接构成因子。

⑼ 地质灾害治理设计需要什么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属于工业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根据工程规模和资金不同,所需资质也不同。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9)地质灾害工程投资扩展阅读:

影响或控制地质灾害形成与发展的基础环境和总体条件。它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既存在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地质灾害形成条件指的是造成地质灾害的直接因素;地质灾害背景指的是控制和影响地质灾害的更高层次的基础条件。地质灾害背景由两个系列组成:

①以地球动力活动为核心的自然背景;

②以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核心的社会经济背景。地质灾害背景虽然不能直接决定一个具体灾害事件的发生和发展,但从宏观上控制了一个地区一种或多种地质灾害的成灾程度和变化的总体趋势。因此研究地质灾害背景条件是进行地质灾害宏观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质灾害勘查不同于一般建筑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其特点至少包括如下几方面。

(1)重视区域地质环境条件的调查,井从区域因素中寻找地质灾害体的形成演化过程和主要作用因素。

(2)充分认识灾害体的地质结构,从其结构出发研究其稳定性;

(3)重视变形原因的分析,并把它与外界诱发因素相联系,研究主要诱发因素的作用特点与强度(灵敏度)。

(4)稳定性评价和防治工程设计参数有较大的不唯一性,霄表现为较强的离散性,应根据灾害个体的特点与作用因素综合确定,进行多状态的模拟计算。

(5)目前尚未研究出具有昔适性的稳定性计算方法(也许并不存在),现有的方法都有较多的假定条件。

(6)勘查阶段结束不等于勘查工作结束,后续的工作如监测或施工开挖常常能补充、修改勘查阶段的认识,甚至完全改变以前的结论。因此,地质灾害的勘查有者延续性特点,即使是非常认真详细的工作,也不能过于希望毕其功于一役。

(7)地质灾害勘查方法选择是强谰应用经验与技巧,寻求以最少的工作量和最低的投资,获得最佳的勘查效果;

(8)勘查工作量确定的最基本原则是能够查明地质体的形态结构特征和变形破坏的作用因襄t满足稳定性评价对有关参数的需求,而不拘于一般的勘察规程。

在此前提下,勘查工作量越少越好,使用的勘查方法越少越好,勘查设备越简单越好,勘查周期越短越好。一般而言,勘查工作量依据地质灾害体的规模、复杂程度和勘查技术方法的效果综合确定。

(9)勘查队伍是实现勘查目标、选择合理勘查方法和优化勘查工作量的关键。从事地质灾害勘查的工作实体应在地质技术^才,勘查设备和室内分析试验等方面具备条件,井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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