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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质灾害

发布时间: 2021-01-30 22:17:10

⑴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的通报

国土资源部通报 2011 年增刊第 6 期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国土资源系统积极努力,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力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 “十有县”建设,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通过开展 “十有县”建设,有效提升了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工作,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十有县”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9〕46 号)精神,部决定公布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等 471 个县 (区、市)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十有县”(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 “十有县”总结经验,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进步和成绩。同时,希望其他地区以他们为榜样,在今后的工作中扎扎实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第三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十有县”名单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三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十有县”名单

(共 471 个)

河北省 (15 个):

石家庄市元氏县,保定市曲阳县、满城县,秦皇岛市卢龙县、山海关区,唐山市丰润区、古冶区、开平区,张家口市怀安县、万全县、涿鹿县、蔚县、产业聚集区,承德市双桥区、双滦区

山西省 (4 个):

大同市左云县、灵丘县,晋城市高平市、陵川县

辽宁省 (8 个):

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葫芦岛市绥中县,锦州市凌海市、黑山县、北镇市、义县,抚顺市新宾县,沈阳市康平县

吉林省 (13 个):

德惠县、农安县、榆树县、永吉县、舒兰市、延吉市、安图县、龙井市、珲春市、和龙市、图们市、抚松县、长白县

江苏省 (14 个):

南京市下关区、鼓楼区、六合区、玄武区、雨花台区、高淳县、溧水县,镇江市丹阳市,常州市新北区,苏州市高新区、太仓市、常熟市、张家港市,淮安市盱眙县

浙江省 (20 个):

临安市、建德市、余姚市、宁海县、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龙湾区、永嘉县、平阳县、洞头县、诸暨市、嵊州市、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衢州市衢江区、衢州市柯城区、仙居县、丽水市莲都区、遂昌县、云和县

安徽省 (7 个):

祁门县、石台县、贵池区、怀宁县、太湖县、繁昌县、裕安区

福建省 (25 个):

福州市长乐市、连江县、罗源县、晋安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宁德市福安市、霞浦县、古田县、莆田市仙游县、荔城区、秀屿区,漳州市诏安县、漳浦县、云霄县、龙海市,三明市泰宁县、建宁县、明溪县、宁化县、梅列区、三元区,南平市政和县、松溪县、光泽县

江西省 (27 个):

上饶市信州区、横峰县、弋阳县、鄱阳县、万年县,抚州市东乡县、南城县、金溪县、崇仁县、临川区,九江市湖口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庐山区,吉安市泰和县、井冈山市、永丰县、万安县,赣州市章贡区、宁都县、寻乌县,宜春市樟树市、万载县、靖安县,萍乡市莲花县,南昌市安义县

山东省 (14 个):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莱市,龙口市,莱州市,招远市,栖霞市,莱阳市,长岛县,莱芜市钢城区,淄博市临淄区

河南省 (19 个):

郑州市荥阳县、上街区,洛阳市伊川县、嵩县、宜阳县,三门峡市陕县、渑池县,信阳市光山县、固始县,平顶山市鲁山县、郏县,驻马店市遂平县、确山县,许昌市长葛市,焦作市修武县,南阳市淅川县、内乡县、桐柏县、南召县

湖北省 (23 个):

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咸宁市嘉鱼县,孝感市大悟县、安陆市、孝昌县、云梦县,鄂州市鄂城区,黄冈市麻城市、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红安县、团风县、黄州市,宜昌市当阳市,襄阳市宜城市,荆门市钟祥市、京山县,随州市随县、广水市,十堰市武当山特区

湖南省 (40 个):

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县、望城县,衡阳市南岳区、衡南县,株洲市炎陵区、攸县,湘潭市韶山市,邵阳市洞口县、邵阳县、城步县,岳阳市湘阴县,常德市澧县、临澧县,张家界永定区,益阳赫山区,郴州北湖区、宜章县、安仁县、嘉禾县、临武县、桂东县、桂阳县,永州零陵区、祁阳县、蓝山县、江永县,怀化洪江区、洪江市、会同县、中方县、新晃县、通道县、靖州县,娄底娄星区,湘西州古丈县、龙山县、凤凰县、泸溪县、保靖县

广东省 (36 个):

广州市荔湾区、白云区、从化市,佛山市三水区,韶关市始兴县、南雄市,河源市龙川县、紫金县,梅州市五华县、蕉岭县,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汕尾市陆丰市,江门市新会区、恩平市,阳江市阳春市、阳东县,茂名市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电白县,肇庆市高要市、德庆县、封开县、广宁县,清远市阳山县、英德市、连州市,揭阳市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云浮市云城区、罗定市、云安县,顺德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8 个):

柳州市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柳北区,田阳县,那坡县,凌云县,西林县,龙胜各族自治县,乐业县,靖西县,百色市右江区、陆川县,兴安县,临桂县,阳朔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南丹县

海南省 (9 个):

琼海市、万宁市、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定安县、澄迈县、屯昌县、乐东县

重庆市 (20 个):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合川区、双桥区、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

四川省 (22 个):

成都市新津县、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双流县,自贡市富顺县,泸州市合江县,德阳市广汉市,绵阳市北川县、梓潼县,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甘孜州康定县、丹巴县,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黑水县

贵州省 (14 个):

贵阳市清镇市、小河区、白云区、花溪区,遵义市汇川区,安顺市关岭县,黔东南州凯里市、镇远县、剑河县、三穗县、黎平县、榕江县,黔西南州册亨县、望谟县

云南省 (47 个):

昆明市安宁市、石林县、富民县、晋宁县、嵩明县,昭通市鲁甸县、永善县、绥江县,曲靖市富源县,玉溪市澄江县、江川县、通海县、峨山县、元江县,保山市隆阳区、施甸县,楚雄州楚雄市、牟定县、武定县、禄丰县,红河州蒙自市、建水县、石屏县、泸西县、弥勒县、屏边县,文山州砚山县、广南县,普洱市宁洱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大理州大理市、鹤庆县、祥云县、洱源县、云龙县、弥渡县,德宏州瑞丽市、梁河县,丽江市古城区、宁蒗县,怒江州兰坪县、泸水县,临沧市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

西藏自治区 (5 个):

日喀则地区亚东县,林芝地区察隅县、波密县,昌都地区芒康县,山南地区洛扎县

陕西省 (17 个):

西安市周至县、高陵县,渭南市华阴市、潼关县,宝鸡市陇县、凤县,咸阳市泾阳县、永寿县,汉中市勉县,铜川市宜君县,商洛市丹凤县、山阳县、柞水县,榆林市清涧县、子洲县,延安市宝塔区、宜川县

甘肃省 (29 个):

兰州市红古区、安宁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瓜州县,玉门市,武威市凉州区,景泰县,岷县,天水市麦积区,秦安县,和政县,积石山县,成县,两当县,徽县,西和县,礼县,康县,宕昌县,卓尼县,庆阳市西峰区,华池县,平凉市崆峒区

青海省 (14 个):

大通县、湟中县、互助县、化隆县、乐都县、同仁县、德令哈市、贵德县、同德县、门源县、祁连县、玉树县、杂多县、玛多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2 个):

吴忠市红寺堡区、盐池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9 个):

伊宁县、伊宁市、昭苏县、库尔勒市、和静县、且末县、轮台县、若羌县、乌恰县

⑵ 长沙市政府各部门职能

市政府办公厅
(一)负责起草、审核市政府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各类文字材料,处理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收到的各类文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安排及纪要起草工作。
(三)负责市政府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督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建议的承办工作。
(五)负责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安排,组织协调市政府大型活动。
(六)负责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驻深单位、驻军的综合协调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居环境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并协调推进。
(二)承担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
(三)统筹产业发展政策与产业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对相关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意见;统筹创新型城市建设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培育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负责推进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相关工作。
(四)拟订区域经济合作和全市区域均衡战略、规划和综合政策;协调推进与内地省、市和港澳台等区域合作。
(五)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按权限负责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管理;研究提出政府建设资金(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年度总规模和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后评价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工作。
(六)拟订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负责人口政策。
(七)拟订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能源监测预警机制,承担保障能源安全的责任;统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八)负责定价政策,监测和分析价格水平,制定我市价格调控目标和对策措施。
(九)组织编制并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制定重要物资储备的计划和政策。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行业的专项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科技、工业、商贸和信息化领域内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五)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工业、商贸行业管理;负责行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协调电力经济运行,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负责工业、商业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八)承担组织实施重要物资的储备和市场供应的责任;负责粮食行政管理。
(九)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会展业管理。
(十)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
(十一)负责国内经济协作、对口扶持、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区建设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指导招商引资工作;管理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
(十三)按权限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四)指导和管理进出口工作;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按规定办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事宜,指导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十五)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企业设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六)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按规定协调管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管线、机楼(站点)、公共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指导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
(十七)负责信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十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九)承办市政府与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税收、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财政、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市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将市国资部门编制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监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参与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经济调节和综合平衡的建议。
(四)监督和指导各项税收收入的组织情况,审核上报市地税局拟订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和政府罚没物资管理;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
(六)负责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监督并统筹调度市级财政资金;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负责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监管政府采购活动。
(七)承担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的责任。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资金支出的范围、标准、程序;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
(九)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债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贷(赠)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十)负责管理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监管。负责监管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
(十一)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城市更新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负责对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土地和空间利用的综合平衡;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落实城市规划的责任。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四)承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储备、土地整备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国土基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等公示地价制度,组织收取地价款;负责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收)地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
(五)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调解处理重大采矿纠纷。
(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行为。
(七)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八)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土地、房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依法参与调解房地产权籍纠纷。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承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
(十四)负责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测绘、地矿等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对开发利用土地和执行规划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行为。
(十七)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负责建立健全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基本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人居环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实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
(二)承担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统筹协调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各行业各领域有关人居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研究全市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的目标和对策建议。
(三)协调和指导宜居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生态市建设,牵头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负责建立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加强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实施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组织拟订住宅产业化政策,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负责审核上报住房和建设、水务、气象等方面的专业规划及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污染减排考核。
(七)承担废气排放监管责任,确保空气质量逐年提高。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承担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十)承担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确保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负责跨界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工作。
(十一)统筹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或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相关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按规定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人居环境监测、预警预测与信息发布;制定人居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人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立并实施人居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人居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信息。
(十三)组织开展人居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人居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运、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权内的航空、铁路)管理,协调邮政行业。
(二)负责拟订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责任。参与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拟订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并实施交通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开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战略、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发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评估城市交通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和改善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组织拟订近期交通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货交通场站(枢纽)、交通设施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和造价管理。
(五)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监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六)负责编制交通运输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交通公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维护计划、交通改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交通运输行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制定。
(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责任。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承担权限内的港口航运、空港及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八)承担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责任。组织、协调深圳地区综合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和国家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国防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管理,参与国防交通保障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导、监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涉及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和其他收费。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食品和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医疗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卫生、计划生育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组织推进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五)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服务网络;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依法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无偿献血。
(六)组织实施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救护责任。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并发布相关信息。
(八)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监督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九)承担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监督实施卫生和计生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十)负责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行政执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协同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
(十一)组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指导干部保健工作;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府;草拟本市教育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管理市教育经费;检查区级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四)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类教育(成人高校除外)的招生计划;管理全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增设(撤并)和专业设置。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导和管理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职称评聘制度,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指导市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党的建设与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与国(境)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外籍教师和学生进行日常管理。
(十)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与企业、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基他事项。
市公安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草案和管理办法,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掌握全市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我市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的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
四、依法查处各类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深圳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
七、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治安秩序,查处各类治安案件;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负责全市保安行业的管理,协调、指导基层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负责全市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工作。
八、负责我市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治安巡察工作。
九、负责我市城镇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消防工作,负责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负责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工作;为全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为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提供装备和后勤保障。
十二、对公共信息网络进行安全监察。
十三、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访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负责我市公安机关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
十六、对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监察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派驻监察机构和下级监察机构的工作。
(二)检查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三)组织、指导实施效能监察和绩效管理,开展电子监察工作。
(四)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和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并调查处理。
(五)开展行政问责工作,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重大行政过错行为。
(六)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协助纪检机关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
(七)监督检查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查处严重的不正之风行为。
(八)协助上级及其他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涉及我市的监察业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退休、退职工作。

(十一) 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深就业创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工作。
(十二) 承担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责任。
(十三)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⑶ 分输泵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兰州—郑州—长沙成品油管道工程在湖北—湖南段共设置8个分输泵站,它们分别是孝感分输泵站、武汉分输泵站,咸宁分输泵站、赤壁分输泵站、临湘分输泵站、长塘分输泵站、长沙末站分输泵站和湘潭末站分输泵站。下面分别将各分输泵站地质灾害危险性作预测评估。

(一)孝感分输泵站

泵站位于黄陂区周巷南,干线里程430km附近,设置目的是向孝感和应城二市分输油品。地貌上为大别山丘陵低山南侧的岗状平原,地形较平坦,处于二小河的分水岭地段。站址区地面为中、上更新统冲洪积粘土和粉质粘土,较致密坚硬,硬塑状,弱胀缩,工程地质性质良好。站址区附近有小型工程坍滑和岸崩,但站址区无地质灾害发育,故其危险性小。

(二)武汉分输泵站

泵站位于武汉市葛店镇东,干线里程526km附近,设置的目的是向武汉市输送油品。地貌上为长江以南的丘陵地,波状起伏,附近有众多湖泊分布。站址位于一较平坦高地上;地面为中、上更新统粘土和粉质粘土,弱胀缩,致密坚硬,工程地质性质良好。无地质灾害发育,危险性小。

表8-2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表

(三)咸宁分输泵站

泵站位于咸宁市区北,干线里程613km附近,设置的目的是向咸宁市输送油品。地貌上为波状平原,地形较开阔平坦。站址区地面由上更新统和全新统粘土、粉质粘土、粉细砂和淤泥类土等组成,厚数米至数十米不等,工程地质性质较复杂,上更新统土体具弱胀缩性;下伏石炭、二叠系碳酸盐岩、岩溶发育。附近因大量抽汲岩溶水导致地面塌陷,现状灾情较严重;此外,尚有特殊土地面变形灾害。故该站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

(四)赤壁分输泵站

泵站位于赤壁市区西,干线里程660km附近,设置的目的是向赤壁市输送油品。地貌上为江南丘陵地,地形起伏不大。地面复盖中、上更新统粘土和粉质粘土,致密坚硬,具弱胀缩性,工程地质性质良好,下伏志留系砂页岩。附近除局部小型坍滑外未发现其他地质灾害,故该站场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五)临湘分输泵站

泵站位于临湘市东,干线里程703km附近,设置目的是向临湘市输送油品。地貌上为江南丘陵地的山间谷地,地形起伏不大,站址区有基岩出露,为寒武系中统碳酸盐岩,上复以全新统土体,构造上为向斜盆地的南翼。存在岩溶地面塌陷的可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六)长塘分输泵站

泵站位于岳阳市长塘镇南,干线里程736km附近,设置目的是向岳阳市输送油品。地貌上为江南丘陵地的丘间盆地,地形较平坦开阔,附近水系发育。站场区为中白垩世—早古近世粉砂岩、泥岩和砂砾岩,工程地质性质良好。站场位于新墙河支流二小河交汇处附近,有小型岸崩发生的可能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七)长沙末站分输泵站

泵站位于长沙市捞刀河镇北,干线里程 858km处,设置目的是向长沙市丁字镇油库和湘潭市输送油品。地貌上为江南丘陵地,地形起伏不大,附近水系发育。站场区上元古界板溪群的板岩和变质砂岩,风化较强烈。开挖边坡稳定性问题较突出,工程边坡常发生坍滑现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

(八)湘潭末站分输泵站

泵站位于湘潭市湘江以东,湘潭支线里程92km处,设置目的是向湘潭市输送油品。地貌上为江南丘陵地,地形波状起伏。站场区为泥盆系中统砂页岩和碳酸盐岩,附近断裂构造较发育,存在小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

⑷ 10月22日,八(2)班师生在岳麓山脚下的长沙市地震局,专门针对这一全球性灾

谣传哦……

⑸ 郑州—长沙段

(一)黄淮冲洪积平原

行政上归河南省管辖。管线长约411km(含许昌—平顶山和西平—周口2条支线,长度122km)。海拔高程60~160m,地势开阔平坦,地面皆为第四系上更新统和全新统的土体展布。本地形地貌单元水系较发育,按分布面积来说90%以上属淮河水系。依据地面高程和土体特征,又可划分为黄淮平原和淮河平原。

黄淮平原分布于淮河支流沙河、颍河以北的郑州—郾城一线,管道干线长约120km,地面高程60-160m。地表岩性为上更新统黄土状粉土和粉质粘土。新郑以北地段冲沟较发育,深6~15m,宽40~80m,多呈“U”形。往南到郾城冲沟呈浅宽状。冲沟陡深处小型崩塌、滑坡较发育,局部呈现黄土潜蚀地貌形态。

淮河平原分布于沙河、颍河以南,淮河干流及其支流浉河以北的郾城—信阳一线,管道干线长约170km。地面高程60~90m,地势开阔平坦。区内水系发育,多为常年性河流,河道呈宽浅型,一级阶地和漫滩较发育,流向自西向东而被管线跨越。淮河及浉河之间地段(长约40km)地面呈现微波状起伏。地面广布全新统粉土和粉质粘土,河谷地段则为砂和砂砾石分布。在淮河以南上更新统粉土质土体分布较多。

黄淮冲洪积平原区的地形地貌条件较简单,除许昌—平顶山支线外,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是管道建设的优良地段。

(二)大别山剥蚀—侵蚀低山丘陵

行政上归河南、湖北二省管辖。管线长约135km。海拔高程一般100~250m,相对高差不大,一般沟谷切割深度20~50m,地面坡度200~300,地形起伏较大。主要由元古宇硬质变质岩和燕山期花岗岩组成的基岩山体,两侧则为白垩—古近系由砂砾岩、泥岩组成的内陆红色盆地堆积;在长期侵蚀—剥蚀作用下,形成狭长缓坡、浑圆形山顶和岗地,常有第四系残坡积层覆盖。有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发育,局部地段采矿引起的露采边坡稳定问题突出。

(三)长江中游侵蚀堆积平原

行政上归湖北省管辖。管线长约138km(含孝昌县扬店—应城支线52km)。海拔高程30~70m,分布于长江两岸。地面为第四系松散堆积物展布,局部零星出露基岩残丘。为长江水系、河流、湖泊分布密集。按地貌形态差异,又可划分为岗状平原、波状平原和低平原3种类型。

岗状平原分布于丘陵低山区外侧,呈带状展布。主要为中、晚更新世地层经弱流水侵蚀作用将其支解成垅岗与坳沟相间的地貌景观。海拔40~70m,地形起伏差5~10m,地面坡度一般50~150。应城支线为典型地段。

波状平原处于岗状平原与低平原之间的过渡地带。地势波状起伏,起伏差 10m左右,海拔30~50m,地面坡度3°~5°。多由晚更新世地层组成。

低平原主要由全新世冲积、湖积物组成,地势低洼,微倾向长江、湖泊及其支流。海拔小于30m至50m。

长江中游平原区特殊土(膨胀土、淤泥质土)引起的地面和斜坡变形破坏灾害应予关注,此外,局部地段采空地面塌陷灾害突出。

(四)江南侵蚀一剥蚀丘陵

行政上归湖北、湖南二省管辖。管线长约428km(含长塘—岳阳、长沙末站—丁字镇和长沙末站—湘潭3条支线,共长约130km)。海拔标高40~400m,一般150~250m,地形起伏较频繁。为长江水系,河流、湖泊较多。地层岩性较复杂,变化较大。元古界浅变质岩、古生界各时代的碳酸盐岩、碎屑岩、中生界碳酸盐岩、碎屑岩和新生界软岩、松散堆积物,在长期侵蚀、剥蚀和溶蚀作用下,形成高低起伏的丘陵、丘顶或呈浑圆状,或呈狭长条状。受地形地貌和岩性、构造等制约,本地形地貌单元地质灾害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岩溶塌陷等。

由以上分析可知,兰州—郑州—长沙成品油管道工程沿线地形地貌条件复杂多样,它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起重要作用。现将各区段地形地貌概况汇总列于表2—1中。

表2-1 兰州—郑州—长沙成品油管道工程沿线地形地貌单元分段汇总表

⑹ 长沙固泰抗震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长沙固泰抗震工程有限公司是2015-04-21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内股),注册地址位容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0号万境水岸嘉苑1栋905号。

长沙固泰抗震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0111338491994P,企业法人钟新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长沙固泰抗震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地震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地质勘察服务;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工程地球物理勘探服务;减隔震装置的技术咨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旅游地质安全评估;旅游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新型抗震支吊架设计;新型抗震支吊架销售;建筑劳务分包;劳务外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湖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7543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9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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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细则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规划草案,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综合研究。强化土地储备职责。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市级国土资源管理办法和市域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草案,执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负责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指导和审核区、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等有关专项规划。承担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承担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责任。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和开展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责任。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管理责任。承办市区范围内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全市城乡地籍地政统一管理责任。参与全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指导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编制市“两型社会”建设国土资源领域规划责任。负责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提供交易平台。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市域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与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责任。管理农村土地交易平台。承担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责任。
(九)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承担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任。
(十)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责任。依法定权限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审核矿业权的登记发证和转让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处置方案草案。
(十一)承担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负责全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三)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拟定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草案并负责实施。
(十四)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国土资源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
(十五)承担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责任。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担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工作责任。依法对全市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承担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责任。
(十七)承担征地拆迁管理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规、规章、政策草案和农用地征收征用管理办法草案。
(十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⑻ 湖南省地质灾害搬迁补偿标准

1、省对市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标准,贫困县市区为5万元/户,非贫困县市区为4万元/户。此标准为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核定标准,非具体补助到搬迁户的标准。

2、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组织实施单位为各地人民政府,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整合相关部门专项,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搬迁避让项目实施工作。

3、请各市县根据下达的任务和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省国土资源厅将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文件, 湘财建指〔2015〕494号

⑼ 长沙白天26℃!夜里下冰雹长沙气象专家:正常!

冰雹砸窗?雷电交

大风呼啸?暴雨倾盆

……

这两夜,你有没有被惊醒?

(上图:晴空万里??下图:春雨绵绵)

目前长沙已正式入春,接下来碰到强对流天气的概率会大大增加。湖南省气象台预计,这两天湖南将有一次强对流天气过程,其中湘中以南局地大雨,并伴有雷暴大风、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24日湘北局地有分散性大雨。值得提醒的是,春天的强对流天气预测难、变化快,公众应及时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短时临近时段的预报预警,一旦收到预警尽量减少出门。目前来看,未来一周长沙雨水偏多,气温偏高,雷雨频发的这一周里,每天你都有可能遇见短时雷雨,尤其是26日又会有新一轮强对流天气。

气象专家提醒公众,尤其要警惕强对流天气尤其是局地较强降雨可能诱发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和中小河流洪水,以及雷暴大风、短时强降雨等强对流天气对城乡树木、电力通讯设施、临时建筑,以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另外,还需注意防范强对流天气对油菜、烟苗、蔬菜等农作物和大棚、果架等农业设施可能造成的危害;春耕春播户外生产注意防范雷电危害。

长沙未来天气预报

23日,阴天有阵雨,降水概率80%,北风2-3级,16~20℃

24日,阴天有阵雨,降水概率80%,南风3级,17~23℃

25日,中等雷阵雨,降水概率90%,南风3级,17~26℃

26日,中到大雨,并伴有雷暴大风、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降水概率90%,东南风3级,18~24℃

27日,大雨,局地暴雨,降水概率90%,北风4-5级,9~21℃

湘车网提示您:强对流天气下注意自身安全,车主朋友们爱车最好在有遮挡的地方停放。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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