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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评价原理

发布时间: 2021-01-29 18:50:11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评价

4.2.1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属性

综上所述本次研究中所说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地质环境条件脆弱,对外动力条件变化反应敏感,在气候和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强度等条件的变化(量的积累及其引起的质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1)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相对性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由于不同种类地质灾害的发生,都与特定的地质环境相联系,不同类型地质灾害其易发区范围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别确定其易发区。

同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相对性,还体现在研究区域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上。在基本地质环境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在圈定全国范围的区域性的易发区时,有时对那些因局部条件差异形成的局部的非易发区则不予考虑,特别当那些局部条件在某些因素影响下有可能发生变化而导致易发程度改变的时候,这种忽略更是显而易见的。

(2)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动态性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动态的。随着地质灾害调查的深入,自然地质地理条件的变化,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强度、方式的变化,特别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进展,地质灾害易发区会随时间的推移(如不同的规划期)而有所变化。

4.2.2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的依据

地质灾害的发生与发育程度主要受地形地貌、地层的岩土体类型及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等地质环境背景的控制,而地质灾害的类型、时空分布规律及发展趋势,又与大气降水、人类活动强度等外动力条件有关。

具体地说,对于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易发区划分主要考虑区域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地质条件(岩土体类型)、区域构造和地震活动、区域气候类型与暴雨强度以及地质灾害现状等因素。

对于地面塌陷,要按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区塌陷分别考虑。对于岩溶塌陷灾害易发区的划分主要考虑碳酸盐岩类型及其区域分布、埋藏状况、岩溶发育强度、区域水文地质、地形地貌条件等,以及地下水开采状况与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对于矿山采空区塌陷灾害,主要考虑矿山种类、开采规模、矿区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岩土体结构类型、采矿方式和强度等因素。

地面沉降灾害易发区的划分主要考虑地形地貌、第四纪松散层厚度、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开采状况、水位变化和城市规模与人口密度等因素。

为了研究与地质灾害的发生与发育程度有关的上述地质环境条件,本次研究充分收集并综合分析了全国及各省已有的相关成果资料,所依据的主要数据资料和图件成果等如下:

(1)数据资料

全国地质灾害数据库资料,全国以省为单位的地质灾害现状调查,1∶50万环境地质调查资料,县(市)地质灾害调查资料,已掌握的汛期地质灾害调查资料,县(市)地质灾害调查综合研究成果,三峡库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综合研究成果和风险评估研究成果,已有的北京、安徽、山东、湖北、广东、云南、天津、浙江等各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文献等。

(2)地质环境专题图件

中国地貌分区图,中国地质岩组类型图,1∶400万《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2001),1∶400万《中国水文地质分区图》,1∶600万《中国特殊类土及危害图》,1∶600万《中国环境地质分区图》,《中国多年降水量分布图(1991~2000)》,《中国地下水位变化分布图》,《中国地下水开采潜力示意图》等。

(3)地质灾害专题图件

滑坡、崩塌分布图,泥石流分布图,地面塌陷分布图,地面沉降分布图,各省地质灾害图集等。

(4)社会经济专题图件

中国人口密度图,矿山分布图等。

4.2.3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的原则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划分主要从地质灾害的易发条件、诱发因素、历史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三方面考虑。

(1)主要因素原则

影响致灾地质作用发育的条件很多,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有: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切割密度、降雨强度、地震强度等。综合分析后确定致灾地质作用发育的最基本因素是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2)类似原则

“类似原则”,即类似的地质环境具有类似的地质灾害问题。遵循这一原则,根据不同级别地质灾害易发区判别特征,以各灾种地质灾害形成发育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地质环境条件为基本因素,结合大气降水,人类活动强度等外动力诱发因素,利用类比原理、点面结合综合划定易发区。

(3)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地面沉降是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因此划分地面沉降易发区时,要考虑地下水开采状况、人口密度等社会因素。

(4)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以历史地质灾害分布状况为基础,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进行划分;利用最新的地质灾害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

4.2.4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的分级

考虑全国地质环境调查和地质灾害调查现状,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环境管理的需求,易发区的易发程度宜分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4.2.5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图的编制

本次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划分的目的是在规划期内,对相对稳定不变的内在地质环境基本条件和与人类工程经济活动有关的外在的动力诱发因素进行宏观评价,为合理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减灾工程、监测预警体系、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工作的部署和开展,汛期重点区防范工作的部署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提供参考依据。为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作而进行的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划分,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相近,灾害种类基本一致,历史上地质灾害事件频率、规模和危害程度相当的区域划在一起,进行分区划片。这种分区区划片的最直观的表达形式,就是编制“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图”。

在前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相对性”中指出,由于不同种类地质灾害的发生,都与特定的地质环境相联系,不同类型地质灾害其易发区范围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别确定其易发区。本次工作就从此出发,按灾种编制“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图”。共需编制滑坡-崩塌灾害易发程度图、泥石流灾害易发程度图、地面塌陷灾害易发程度图、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易发程度图。

图件编制的步骤是:

1)对已发生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的地质环境特征进行总结,分析主要地质灾害类型发生的典型特征,也就是易发特征。

2)利用不同级别易发区特征,采用工程地质类比原理,分析与主要地质灾害类型相关的、不同易发特征的地质环境条件的时空规律,找出相似的地区,进行主要地质灾害类型易发程度的划分。

② 城市地质环境评价原理

城市地质环境评价与区划涉及的是一个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交叉的研究内容,因而主要的研究方法也会是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主要运用了在评价过程中对地质安全性研究中体现地壳稳定性和建筑物安全过程的协同论原理,体现在安全保障前提下评价建设用地适宜性时运用层次性原理来体现问题研究的协同论;在风险评价过程中对灾害发生运用突变性原理来体现风险发生时的协同论。同时,在相关评价研究中也会运用到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与方法、经济学中数量经济的理论与方法等。

一、人地协同理论

人地协同理论是研究人类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存、反馈与制约、利用与合作、发展与协调等系列关系及规律的科学。对人地协同理论的研究,首先应从人地关系入手,人地之间的客观关系是人对地有依赖性;地是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空间场所,地理环境影响人类社会的地域特性,制约着人类社会活动深度、广度和速度。在人地关系中人居于主导地位,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地理环境为可被人类认识、利用、改变和保护的对象。人地关系是否协调或矛盾,决定于人、地两个方面。人地协同理论涉及众多的原理,最为主要的是层次等级性原理和突变性原理等[1,2]

(一)层次等级性原理

层次等级性原理是把整个客观世界看做一个结构有序的、多层次等级结构的统一体。客观世界的多样性、统一性正是通过层次性表现出来的。在一个系统中,无论结构还是功能都具有等级性,处于不同层次的等级系统,具有不同的结构,亦具有不同的功能[3]

地质环境是城市环境系统的载体,城市建设用地评价是对城市地质环境系统的资源配置过程。因此,层次系统论在地质环境、建设用地评价利用规划及它们的相互关系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层次系统论对建设用地利用规划中的地质环境分析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用地评价利用规划要从整体性角度研究和把握建设用地评价中考虑的问题。

2)“地质环境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是建设用地评价与规划的子系统,有必要把二者进行整合作为一个“复合系统”加以研究。

3)城市建设用地评价利用与规划的地质环境分析是将地质环境条件对城市建筑用地利用影响的内在机理,城市空间发展布局、土地利用模式及地质环境适宜性等作为城市土地功能规划的重要基础研究内容,是强调地质环境和规划功能的整合与统一。这正是系统论的基本思想和内涵,也是城市土地可持续利用和建设用地功能规划研究的根本点和出发点。

4)建设用地的功能规划的地质环境条件分析将“城市建设用地功能—地质环境系统”的结构性、开放性和动态性作为建设用地功能规划的重要内容。从整体上研究系统结构与功能、系统与环境的相互关系。

(二)突变性原理

“突变”是强调变化过程的间断或突然转换的意思[4,5]。突变论的主要特点是用形象而精确的数学模型来描述和预测事物的连续性中断的质变过程。地质环境系统的演化是系统由一宏观的稳定态变为非稳定态,再向另一新的宏观稳定态转化的过程[6]

地质环境系统由稳定态向另一新的稳定态转变的过程必然经历了一个失稳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各种过程可以渐变的方式完成系统质的变化,也可以突变的方式发生质变。例如,地震是地球内部能量释放的突发现象,对城市的破坏可能是毁灭性的,如唐山大地震、汶川大地震。同样,构造蠕变也是地球内部能量释放的一种方式,不过它是以渐变的形式进行的。又如岩土的侵蚀、泥石流、崩塌这些突发事件也可以渐进的水土流失方式进行。至于滑坡就有突变性和蠕动滑移的两种形式[7]

地质环境系统的渐变和突变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一种因素或状态的变化仍会对另一种因素或状态产生影响。例如,地面塌陷可以沟通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系,还可使水质发生改变。地表水的渗入可以减缓地下水的下降速度,并因地表水的掺和而使水质发生变化[8]。大量的研究表明,突变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前兆,这个累进性的酝酿阶段是非常敏感的,突变之前存在一个增长、加速渐变的进程,这一点对于灾害预报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如地震、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即有产生、发展和破坏过程。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1987年以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为首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和发展战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成为许多国家选择发展目标和制定发展规划的基本理念。

城市建设用地利用评价与规划的实质就是协调人的社会经济活动和自然地质环境发展过程中的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之达到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地质环境受到保护、经济稳步增长的效果。城市建设用地评价与规划利用是一个以社会属性、经济属性及自然过程为相互关系构成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系统,在这样的系统中虽然人的活动占着主导地位,但不能摆脱自然生态过程的制约。可持续发展理论对城市建设用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9,10]:

1)可持续发展强调社会、经济、环境的和谐发展。破坏地质环境的经济发展或者不能促进当地社会经济进步的环境发展并非是可持续的。因此,从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保护地质环境的角度出发,以地质环境条件对城市土地利用的制约与影响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地质环境评价研究是必需的。

2)可持续性原则的核心是可持续的,其主导思想是科学合理利用自然地质资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一方面地质资源与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条件,离开了地质资源与环境就无从谈起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根据可持续性的原则开发利用自然地质资源。超越了地质环境所能承载的极限将会阻碍城市经济增长和地质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人类对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也不是完全被动的,而应该遵循自然规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城市土地资源加以保护和利用,以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数量经济和模糊优化理论

数量经济学是在经济理论的分析基础上,利用数学方法和计算技术,研究经济数量关系及其变化规律的经济学科。通过经济数学模型来研究经济数量关系,是数量经济学的特征。数量经济学在经济科学体系中的地位,相当于数学在所有科学中的地位。由于它以特有的经济数学模型方法专门研究经济数量关系,从而为其他经济学科的深化提供了一般的分析方法和方法论。在这个意义上,数量经济学是一门方法论学科。另外有人认为,数量经济学是研究经济数量关系的计量学科,或是研究组织管理的方法和技术的学科[11]

数量经济学的方法主要是经济数学模型方法,包括经济系统分析、经济计量分析、投入产出分析、费用效益分析、最优规划分析、电子计算机模拟,等等。在研究和使用这些经济数量分析方法时,应遵守一系列原理和原则,如量的分析要以质的分析为前提,生产技术联系要与社会经济联系相统一,对数学和电子计算机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评价等。

数量经济学与技术经济学等学科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数量经济学与技术经济学在内容上有相互交叉、重叠的部分。例如,费用效益分析、最优规划分析等既是数量经济学的重要方法,又在技术经济计算中广泛采用。数量经济学与技术经济学的区别在于,两者研究的范围和侧重面不同,后者只研究生产力方面的数量关系问题,前者还研究生产关系方面的数量关系问题;后者是从宏观角度来研究微观问题,前者是在微观研究的基础上侧重于宏观问题的研究[12]

模糊理论是以模糊集合为基础,其基本精神是接受模糊性现象存在的事实,而以处理概念模糊不确定的事物为其研究目标,并积极地将其严密地量化成计算机可以处理的信息,不主张用繁杂的数学分析,即用模型来解决。最优化理论是指自然选择总是倾向于使动物最有效地传递其基因,因而也是最有效地从事各种活动,包括使它们活动时的时间分配和能量利用达到最佳[13~15]。其理论应用详见后面评价方法论述的相关章节。

③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经济学原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产品

在人类的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劳动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包括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兴工动料构筑减灾工程都是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

在地质灾害的定义中,人类的生命和财产遭受了危害,生产和生活活动受到了阻滞,资源和环境受到了破坏,这时成灾区范围内人类的生命、财产、生产及生活活动、资源和环境称为承灾体。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是以提供承灾体安全为产品的经济活动。我们把通过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提供的承灾体安全称为安全品。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产出的是安全品,安全品的价值不是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价格得以实现。假设决定对某一泥石流易发区进行勘查,即决定投入资金进行勘查。经过招投标竞争,甲企业以100万元勘查工程价款中标。经勘查得出结论,年内有暴雨,且暴雨必定引发特大型泥石流。承灾体为一座工厂,其全部财产,重置价1000万元,20户居民,其全部财产200万元,该区再无其他财产。经科学分析,若无防灾工程,也不迁移,则暴发泥石流时,居民财产百分之百被毁,即200万元;企业财产50%受损,即500万元。若迁移居民和企业,需耗费500万元,若兴建防御工程,至少需2000万元,我们选择转移居民和企业财产的做法。假定甲企业得出的结论和损失分析是正确的,那么,减灾工程的经济效益是(200×100%+1000×50%-500-100)÷(500+100)=16.66%,安全品的价值实现了70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不投入资金进行减灾活动,承灾体的损失将是700万元,而减灾活动的结果是使承灾体获得了安全,支出的是500万元迁移费用和投入的100万元勘查费用。以绝对数表示的经济效益是100万元。在这个例子中,如果承灾体不是一个工厂、20户居民的财产,而是一个城区的500户居民,10个工厂,一所学校,其价值分别是5000万元、10000万元和300万元,而迁移费用2000万元,泥石流毁损各工厂和居民财产的百分比不变,毁损学校财产的价值为三分之二。此外,灾后治理发生的费用也是灾害发生的损失,设为210万元。那么,我们选择兴建防御工程,这时按已有的经济效益定义,投资的经济效益是(5000+5000+200+210-2000-100)÷(2000+100)=386.19%。即不投资进行减灾活动,承灾体的损失是10410万元,投资防御后承灾体获得安全,这个安全是以2100万元的投入换来的,安全品实现的价值是10410万元,其净效益为10410-2100=8310万元。由此可以看到,安全品的价值就是承灾体在受到地质动力作用时最大可能损失的价值;安全品的价值,不论是转移了承灾体还是通过防治工程使灾害体消失了危害之势,只要承灾体获得了安全,安全品的价值就实现了。

二、安全品生产活动的特殊性

(一)产品用途的单一性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劳动对象是客观地质体。人们根据已有的认识,对客观地质体进行勘查,当然首先是可能成灾的区域,尤其是成灾严重的区域。为了保证承灾体的安全,经过论证,对于极易成灾,且一旦成灾,则灾度很高的点要兴工动料建造防御工程,改变地质体应力状态。就过程而言,对客观地质体的认识是勘查过程,这与地质勘查一样。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地质灾害勘查企业多来自于地质勘查行业。对于兴建工程,地质体改变应力状态这一阶段又类似于建筑业,兴工动料,生产单件性产品。虽然少数减灾工程除了具有减灾功能外,还可以结合具体条件综合开发其他产品,但我们的目的是防止地质灾害发生,遇有这种情况可以分开评估。

(二)安全品是一种公共物品

承灾体是宽泛的概念,我们不能排除防治区域内任何人及其所有物从地质灾害防治中获得安全,也不会因为区域内多有一个人及其所有物而使另外人及其所有物的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安全品的公共性决定了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出资人必为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三)安全品生产活动中资金运动的特殊性

工业的资金,从用货币在市场上购进生产要素开始,经过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再用产品从市场交换回货币资金,这样一个过程又一个过程循环运动。其中一个环节受阻,整个资金运动就会停止。事实上,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也要接续不断地完成这4个环节,防治活动才能不断地进行下去。我们来分析资金运动过程的特殊性。

1.决定生产过程是否进行的是业主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企业,用货币资金从市场上购进生产要素,获得具有专业知识的劳动力和劳动手段,为勘查活动做准备,这一环节与工业企业没有差别。完成生产准备之后,资金进入生产过程。劳动力与劳动资料结合作用于劳动对象,对客观地质体可能发生地质动力现象的情况获得认识。一般要做出三种选择,一是成灾可能性很小,即使成灾灾害损失很小,不必采取预防措施;二是成灾可能性较大,灾害损失也较大,但种种原因使得兴建工程,改变客观地质体的应力状态并不经济,这时可选择转移承灾体;三是必须兴建防灾工程。做出决定之前,需要进行方案比选的效益分析。做完选择并实施后,生产过程就结束了,资金进入了产成品状态,这一环节与工业企业也没有差别。但在生产过程进行之前,生产要素进入企业之后,与工业企业不同,劳动对象不像工业企业那样,购进材料加工处理,购进什么材料,从哪里购都由企业自己决定。地质灾害防治企业对自然地质动力现象进行勘查之前,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才能进行。这是资金运动过程中与工业企业的资金运动在空间位置确定上的差异,是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特有的经济关系的反映。

2.产成品没有实物形态

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结束,产成品有时要在企业留滞一段时间。产成品一般是实物形态。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企业产出的安全品不会在企业留滞,没有实物形态,具有信息产品的特征。

3.“惊险的一跃”在生产过程进行之前

工业企业的产成品要在市场出售换回货币资金。这一环节完成,资金就完成了一个循环,一个产品的物质生产过程也就完成。这一阶段是价值实现阶段,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马克思说这是“惊险的一跃”。产品是否适应市场需要,产品的质量性能,产品个别劳动与社会平均劳动的差别,都要在这一环节上表现出来。如果产品不是社会所需要的产品,那么就卖不出去,产成品就完不成“惊险的一跃”。如果产品的质量、性能不高,那么买者就不愿买,或低价卖或销售不畅,完成“惊险的一跃”就很困难。产品的价格要以市场上的价格表现出来。售价与成本之差是产品生产者的利税,如果售价高于成本,那么产成品转化为货币资金,也就大于投入的生产要素成本,否则转化的货币资金或等于或小于投入的生产要素成本,企业就没有利润。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企业的产成品是安全品,一经生产出来,立即就被承灾体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使用者直接享用,看不到直接的惊险一跃过程,没有产成品直接转化为货币资金的过程,即不是用产成品直接在市场上交换成货币。但是地质灾害防治活动要继续下一生产过程就必须获得货币资金的补充,谁来补充?这一问题涉及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特有的经济关系:自然地质灾害应由政府投入货币资金,人类直接诱发地质灾害应由诱发者投入资金。尽管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产成品没有直接的“惊险的一跃”过程,但仍有产品质量和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别问题存在。显然,对地质动力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认识结论常与实际不符,则必失信于人,企业要在“惊险一跃”中摔伤。如果减灾投入比承灾体的损失还大,那么减灾企业的继续存在就没有意义,“惊险一跃”之后也就难以再获得出资人的投资了。然而,对于出资人来说,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企业对地质动力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认识结论与实际相符的程度却是投资产生效益的关键之一。因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企业的“惊险一跃”不在产品生产出来之后,而在资金投入之前。信誉程度、企业等级是地质灾害防治效益的分析指标。

4.社会财富总量即时不增

在市场经济中,一般经济活动在“看不见的手”的指挥下,自觉不自觉地从自然界获取物质和能量,增加社会财富。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是动用已经获得的社会物质财富防止更大量的已经形成的社会物质财富损失,其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是如何减少灾害给社会经济和资源带来的破坏与损害。这个特性说明,除非结合其他以经营为目的的工程或间接影响,一般的,地质灾害减灾工程没有资金回流量,投入资金的成本都会被安全品的价值即时抵消。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经济效益的再定义

按经济效益的通常定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经济效益常被理解为投资者投入资源,地质灾害防治企业生产出安全品的可能损失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之比。假定这样理解准确无误,那么表述方式可以多样,可以用绝对数的方式表达为可能损失减去投入资金的差额,也可以用资金利税率、产值利税率的方式表达为相对数。为便于与其他行业比较,采用资金利税率的形式最好。至于地质灾害防治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同建筑企业相似,是减灾投入经济效益之外的另一回事,但减灾企业是实现减灾经济效益的载体。像假定的例子一样,针对特定的灾害地点防治投入的效益是单个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价单项投资的效益,重要的是找到两个数值,一是如果发生灾害,承灾体的最大可能价值损失有多大,二是项目的投资。有了这两个指标,单项投资的效益就可以评价了。

但是,按经济效益通常的定义,投入是对生产产品的投入,产出是生产活动的直接结果,而在上面的理解中,投入没有疑问,可是产出就有问题了。安全品的价值独立于地质灾害防治活动过程之外,并且在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因此在理论上说不通,这种理解还存在偏差。

补偿定理及其推论从整体着眼使得资源配置更优,已经不再局限于具体的生产过程,而是对比决策的社会净收益,而且个体资源配置优劣必须以整体资源配置优劣为前提。所以,可以依据补偿定理及其推论,把经济效益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扩大。我们把不进行投入,也没有产出的决策称为不作为决策或零决策。至此,我们可以把经济效益定义为:相对于零决策的决策产生的社会净收益。如果定义为相对于零决策的决策产生的社会净收益和资源投入的和与资源投入的比也一样,只是表述方式不同,在我们的评价模型中还是采用资金利税率的形式。显然,这样的定义包含了通常的经济效益定义。

这样定义的经济效益给出了经济效益评价的方法。获益者可以补偿损失者,即使实际补偿没有发生。净效益最大,也就是收益与总费用之差最大,或总收益与总费用之比最大。由此可见,上面朴素理解的经济效益定义,虽然理论上有偏差,但计算式仍然正确。用补偿定理推论来表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经济效益十分顺畅。就单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来说,把投入资源看成一种损失,没有资源投入时的损失为可能损失X1,有资源投入时的损失为投入的资源X2,两种政策下效益的最低水平为X1-X2≥r(r是在评价区域内与等量资金可以获得的平均利税额),或(X1-X2)/X2≥R(R是评价区域内的年平均资金利税率)。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区域经济效益

补偿定理及其推论,不仅为定义经济效益提供理论基础,而且也为我们提供了评价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经济效益的简单易行办法。如果把可能损失按大小排队,再把减灾投入相应的列出来,那么每一个项目都有一个经济效益。现按经济效益从大到小依次排队,当经济效益小到等于其他行业资源投入的平均的资金利率时,大于或等于这个经济效益水平以上所有项目所需资源投入之和,即为当期政府应投入的资源数量。政府投入这样的资源量在宏观上能够接近实现帕累托效率。这就是说,防治地质灾害投入资源的边际利税和是递减的,当边际利税和等于其他产业的平均边际利税和时,能够接近于帕累托效率。

由此可以看到,虽然整体投资是由单项投资构成的,但还不能简单相加求得整体经济效益。此外,从地质灾害防治企业资金运动过程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减灾活动是否进行是由投资者决定的。按照有关的法律,责任人造成的地质灾害损失要由责任人赔偿,灾后要由责任人治理。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要由政府投资。为了查清哪里易发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如何,政府要组织人财物力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圈定不同地质灾害危险等级的区域,其间发生的一切费用都构成政府防治地质灾害的投入。对于有地质灾害发生危险的区域,政府还要预防监测,预防监测发生的费用也是政府防治地质灾害的投入。我们把上述两项费用统称为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基础投入。严格地说,政府有关地质灾害日常管理费用也属于基础投入,但是,考虑这部分费用不便于与其他财政支出分开,就不列入基础投入了。政府的基础投入加上专项投入是政府对于自然因素导致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全部投入。基础投入是地质灾害防治区域经济效益的构成因子,但却不是单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经济效益的直接构成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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