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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将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3-15 06:57:40

⑴ 关于印送《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区片专家年工作要点》的函

国土资应急办函〔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各地质灾害应急区片专家:

现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区片专家2013年工作要点》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要进一步做好区片专家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区片专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组内部信息通报、业务交流、保密规定制度。加强与国家、地方和其他部门应急管理专家的交流学习,互通情况,共同探讨研究相关问题。

附件: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区片专家2013年工作要点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区片专家2013年工作要点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2013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区片专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各项重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创新思路,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切实发挥好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在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的组织下,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需要积极参与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2.继续协助、指导汶川和玉树震区、三峡库区、建设工程和交通干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组织召开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专家、区片专家工作情况交流会和培训工作。

4.结合2013年地质灾害应急重点工作,围绕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等重点和热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召开相关研讨会,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5.协助做好全国地质灾害应急规划的准备工作,参与修订、完善《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助、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预案制修订工作,参与制定、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6.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协助、指导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标准、规程、模式等。

7.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教材的编写及培训工作。

8.协助、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协助研究制定应急演练规程、评估指南。

9.加强对重特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趋势的分析研判,为预警防范和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政策建议、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10.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跟踪掌握、消化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和科学技术,进一步加强与境外学术机构及专家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我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⑵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部进一步增补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名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和《七个区片及专家组安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各级专家管理相关规定。各地要参照《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有关制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的职能。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做到专家管理有机构、有领导、有人员、有经费,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培训、交流和信息沟通工作。

三、落实应急装备。积极协调安排资金,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装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2.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名单

3.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

4.七个区片及专家组安排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组和专家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建设。

专家组由国土资源部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国内知名学者组成。

第五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了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所在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及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推荐专业领域相应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在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三)经批准后的专家组专家和专家库专家名单将分别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公示。

第七条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专家组专家聘书。

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地质灾害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退出专家组。

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组专家,国土资源部有权解聘。

第九条各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与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以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身份担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须事先应征得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同意。

未经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其他活动。

专家组专家参加除国土资源部以外的其他单位委托的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其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国土资源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派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现场处置和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为全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到事发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

(二)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评估、性质和责任认定;

(三)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如造成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和专家组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专家组在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

(二)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指派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在事前及时说明。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国土资源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名单

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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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续表

附件3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

一、应急专家组职责任务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应急中心)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响应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应急办函〔2010〕60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组织联系应急专家,为部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009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重点,较好地发挥了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作用。特别是对三峡库区凉水井滑坡险情、“6·5”重庆武隆山体崩塌灾情和“7·23”四川康定泥石流灾情等多起重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2010年工作重点

2010年是地质灾害应对形势异常严峻的一年,应急专家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作用,紧紧围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需要积极参与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二)针对2010年的极端天气增多等情况,重点协助、指导汶川和玉树震区、三峡库区和交通干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协助做好“十二五”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准备工作,参与修订、完善《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助、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预案制修订工作,参与制定、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四)协助、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协助研究制定应急演练规程、评估指南。

(五)结合2010年地质灾害应急重点工作,围绕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等重点和热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召开相关探讨会,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六)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协助、指导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标准、规程、模式等。

(七)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教材的编写及培训工作。

(八)选择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的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组织专家组成员以客观、科学、全面的态度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编辑《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典型案例分析》,供各级领导和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借鉴和参考。

(九)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跟踪掌握、消化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和科学技术,进一步加强与境外学术机构及专家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我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进一步做好专家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支持专家组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组内部信息通报、业务交流、保密规定制度。加强与国家、地方和其他部门应急管理专家的交流学习,互通情况,共同探讨研究相关问题。

附件4

地质灾害防治这一年2010

⑶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报送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要点的报告

国土资应急中心函〔2013〕1号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在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应急办)的领导下,2012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着力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强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应急技术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中心各部门密切合作,全面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一、2012年工作总结

2012年应急中心以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业务支撑工作为重点,规划业务发展方向、开展预案修编等。具体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规划应急业务指导工作。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后,全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迅速发展。根据应急工作发展需求,起草《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业务发展规划纲要》,编写《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业务发展规划》。经多次内部讨论、全国专家研讨、并征求各省意见后,完成两份规划文本编写。《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业务发展规划》已发布实施;《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业务发展规划纲要(报批稿)》报国土资源部。

(二)系统修编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近年来,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形势和体系发生较大的变化,预案修编工作十分迫切。受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委托,应急中心组织开展预案更新修编。通过修编并征求各省意见,完成《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三)统筹协调应急专家管理工作。开展2012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工作。召开应急专家年度工作会议;制定《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2年工作要点》并上报部应急办;协助应急办完成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区片专家调整工作,将全国划分为西北、西南、华南、东南、华北、西部和东北7个区片;协助应急办完成第二届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遴选工作,遴选应急专家共200名。

(四)严格执行灾情险情值守速报制度。坚持领导带班、信息上报、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采取日常值班、集中值守和现场值守三种方式,开展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守。1-4月,实行日常值班,每天1名值班人员和1名带班领导;5-11月中旬,执行汛期值班制度,每天2名值班人员、1名处级干部和1名局级领导;11月下旬至年底,执行日常值班。值班工作的合理部署,保障了值守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应急中心全年参加值守800余人次,协助完成报送灾情险情报告153期并全部在地质环境信息网发布,短信息1000余条,报送国土资源部值班信息48期,报送部内要情200余条,参加国务院视频点名24次。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开通网信功能,快速便捷地发送灾险情信息和应急指令;短信问候前方应急人员,营造严肃温馨的应急氛围。

(五)持续认真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与趋势预测。认真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深化与中国气象局的业务联系,拓展与广电总局的业务合作,深入研究改进预警预报模型和技术方法,提高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准确性和实效性。5月1日—9月30日,与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密切合作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预警,制作预警产品156份,在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发布预警信息141次,在中央电视台发布90次。开展了2次应急预警,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地震抗震救灾和强台风“海葵”登陆期间,主动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气象预警信息服务。

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分析与趋势预测,收集、整理和入库了2012年全国地质灾害动态数据10258条;开展2012年度全国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并召开趋势预测会商会;编写2012年全国地质灾害灾情分析及趋势预测月报12期;编写第一季度、汛期各月和2012年度全国地质灾害灾情通报共7期,为部应急办及时发布灾情信息与防灾部署提供支撑。完成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月报网上直报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推广,推进了地质灾害灾情统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六)及时响应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把“守护生命”作为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工作的最高价值准则,及时响应部应急指令,开展技术支持与服务。一是工作部署周密及时。分别召开汛前、汛中和汛末地质灾害灾情会商交流会,分析形势,判断趋势,确定防范重点,总结各阶段应急防治经验与教训,为提升汛期应急能力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巡查指导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作用,完善巡查指导会商制度,巡查指导和重点地区现场指导相结合。2012年7月19日-8月20日,部应急中心组成视频巡查会商组,赴云南、贵州、重庆、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8省(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指导工作。三是应急处置科学有效。派出20个技术专家组,赴甘肃岷县“5·10”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四川宁南县“6·28”泥石流、北京“7·21”特大暴雨、新疆新源县“7·31”大型滑坡、四川凉山锦屏水电站“8·30”大型滑坡泥石流、云南彝良“9·7”地震、云南彝良田头小学“10·4”滑坡等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及隐患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及技术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其中启动二级应急响应4次。四是认真总结评估年度工作。及时编报6期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简报,起草《2012全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编写《地质灾害防治这一年2012》、《2012年度重大地质灾害事件与应急避险典型案例汇编》、《滑坡监测预警与应急防治技术研究》和《全国地质灾害通报》等。

(七)积极开展应急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演练。制作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制作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减灾科普影像,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编制完成《地质灾害“临灾避险”五步法动画宣传片》,动画片共分5集,每集时长60秒。从“勤观察、早发现”,“多监测、知险情”,“常演练、会应对”,“接警报、快逃生”,“听指挥、保平安”5个角度开展临灾避险科普宣传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程序》,精心组织各类应急技术培训演练。6月在大连举办今年第一期地质灾害远程会商技术培训班。11月份,在云南昆明组织开展特大型地质灾害技术型演练,突出实时、实战、实景,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演练的水平。2012年部应急中心对省、市、县的地质灾害演练进行了10余次技术指导。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普知识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有效提高各级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的防灾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加强应急技术研究提升科技水平。围绕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圆满完成“国家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2012”、“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与示范”等项目工作,在系统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处置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滑坡预测预警研究项目成果在多次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与决策中得到了应用,取得了显著的应用效果;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3处高清视频监控点,实现了对地质灾害监测点的实时高清视频监控;物联网、卫星数据传输、无人飞行器调查监测等新技术应用,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支撑能力。

积极申报2013年应急工作项目,完成“国家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2013”、“地质灾害应急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和“汶川地震区重大地质灾害成生规律研究”等项目申报工作。

二、2013年度工作要点

2013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继续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精神为指导,根据部地质环境司(应急办)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应急中心)2013年工作部署,着力做好如下工作。

(一)执行速报制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认真完成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工作,非汛期日常值班、汛期集中值守、紧急状况现场值守三种方式相结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信息上报、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确保应急信息上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全国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开展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做好技术支撑服务;开展应急专家工作经验交流,加强对省级应急机构的指导,开展技术支持与服务。

(三)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与灾情分析预测。继续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遇极端降雨、地震、重大地质灾害灾等事件,启动应急预警。完善预警技术方法,不断提高预警能力和水平;开展2013年度地质灾害灾情分析与趋势预测,编制月报、通报及趋势预测报告等,为部局决策服务。

(四)开展应急防治及培训演练工作。完善应急远程会商系统,保证应急通讯传输链路畅通;根据国土资源部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组织应急技术培训3次、应急演练2次。

(五)建立完善应急技术指导工作标准。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技术指导工作标准体系。2013年主要开展《滑坡防治技术指南》完善工作和《应急演练技术指南》的编写工作。

(六)开展应急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工作。结合课题工作,研究探索物联网、无人飞行器、三维激光扫描仪、卫星数据传输等高新技术方法与装备在应急工作中的应用。

(七)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及文献汇编。总结评估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完成《全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地质灾害防治这一年》、《年度重大地质灾害事件与应急避险典型案例汇编》、《全国地质灾害通报》、《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实例汇编》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100问》等成果。

(八)其他应急支撑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应急办)做好“全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会议”、“全国群测群防员经验交流会议”等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部应急办完成《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编审报工作;完成部、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应急中心)在全年的工作部署中,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统筹安排,保障各项工作要点顺利实施。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

2013年2月28日

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1〕3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办公厅、信息中心、宣传教育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拟定了 《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使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特编制本程序。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8月。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2003 年 11月。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 年 5月。

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 年 12月。

5.《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06 年 6月。

6.《国土资源部 突 发地质灾害 应 急 响 应 工作 方案》,国土资源部,2009 年5月。

7.《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 应 急 专家 管理 暂 行 办 法》,国土资源部,2010 年7月。

(三)适用范围

国土资源部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台湾、香港、澳门除外)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主要对象是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重大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特大型和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地质灾害,以及国务院指令的其他突发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防灾减灾;

统一协调,属地为主;

快速有序,安全高效。

二、工作体系

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体系包括决策指挥、组织协调和技术支撑等。

决策指挥机构为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国土资源部部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国土资源部主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部办公厅、地质环境司、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应急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测绘局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 (以下简称 “应急中心”)等有关领导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组织协调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组织协调机构为应急办,由专职人员组成。技术支撑机构主要为应急中心,必要时请部属单位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管单位 (国家测绘局)及相关省级应急技术力量作为技术支撑。

三、应急工作程序

(一)应急值守

应急办实行全年 24 小时应急值班,负责灾情险情信息的接收、核实、上报等工作。根据气象、雨情、水情等信息,应急办将通知相关地区做好应对工作,特别是确保节假日、周休日以及夜间通讯联络畅通。

1.接收信息

应急值班人员负责接收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厅 (局)报送的灾情险情信息; 接收相关部门发送的信息; 收集新闻媒体、网络的信息,并做好记录。

2.核实信息

应急值班人员接收灾情险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当地国土资源厅 (局)核实情况,并了解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取的措施。必要时,可与民政、交通、铁路、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联系,了解灾情险情情况,以及相关部门采取的措施。

3.上报信息

值班人员核实灾情险情信息后,立即向应急办领导报告,视灾情险情实际情况,由应急办领导报告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值班人员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名义编发《国土资源部值班信息》,通过部值班室报国务院总值班室,同时报送应急指挥部领导及其他部领导,分送办公厅 (督查室、新闻处)、地质环境司。办公厅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地质灾害处置进展; 做好政务信息发布,并根据灾情险情发展及应急工作情况及时续报 《国土资源部值班信息》; 做好上报信息的跟踪反馈。

(二)应急准备

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应急人员、应急技术资料、应急装备,跟踪了解灾情险情信息等。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根据应急职责任务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1.制定方案

应急办在接到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成立前、后方工作组。

2.落实方案

应急办根据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通知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通知赴现场工作组人员做好出发及应急准备,并安排行程; 通知当地国土资源厅 (局)赴现场工作组情况等事项。

3.调配资源

根据需要,应急办组织协调应急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测绘局、有关省国土资源厅 (局)等单位调配应急人员、应急技术资料、应急装备等。

4.通讯保障

部信息中心接到应急指令后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畅通,以备急需。

(三)响应启动

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应急办灾情险情报告后,根据灾情险情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办负责传达应急指令、跟踪了解灾情险情信息。办公厅负责组织发布灾情险情和应急工作信息等。

1.下达指令

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以及应急响应级别,下达应急指令。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视情况向国务院领导及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险情及应急响应情况。

2.传达指令

应急办接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后,立即向灾情险情发生地国土资源厅(局)、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相关应急专家印发 《国土资源部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通知》,明确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相关要求。

3.派出工作组

应急响应启动后,部赴现场工作组 24 小时内赶赴灾区,核查灾情险情,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灾情评估和应急处置等,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现场响应

部赴现场应急人员根据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成立前方工作组,组长由指挥部选定,在指挥部的授权下负责指导和协助地方开展前方应急工作。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同时报告应急办。前方工作组应明确具体联系人与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将灾情险情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应急办。

1.应急调查

前方工作组到达灾害现场后,应立即了解最新灾情、险情,以及地方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协助、指导制定现场应急调查工作方案,并开展应急调查。

2.应急监测

前方工作组根据需要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指导应急监测,观测地质灾害的整体动态状况,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3.灾情评估

前方工作组根据调查监测情况,分析灾害成因,评估灾情险情,预测灾害发展趋势。

4.技术会商

应急办组织前方工作组和后方工作组,根据灾害现场调查监测情况,通过远程会商系统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会商意见,上报应急指挥部。

5.决策指挥

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办根据技术会商意见,结合其他渠道获得的相关信息,视情况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商会议与地方政府交换意见,对专家提出的应急处置建议进行决策,并下达应急响应指令。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灾情险情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6.应急处置

前方工作组综合各类现场信息,初步判断地质灾害成因和稳定性,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现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响应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或灾情基本清楚,应急指挥部商当地人民政府后,宣布国土资源部应急响应终止,并上报国务院。

(六)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办、应急工作组应全面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为后续的日常防灾减灾工程以及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参考,为完善减灾规划、灾情险情评估,改进应急预案等提供借鉴,并从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应急办将所有应急响应形成的材料归档。

四、应急保障

应急中心做好应急人员、应急装备、应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全国相关信息管理平台,快速准确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一)人员保障

为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应急人员的选配工作。应急人员包括应急管理与技术专家、应急技术人员。

应急专家是按照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经过一定程序遴选的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目前共有 124 名应急专家,分布在全国各个省份,确保能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

应急技术人员包括应急调查、应急监测、信息处理、远程传输和工程处置等方面人员,具体工作时与省级应急机构工作人员联合组队,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二)装备保障

应急装备根据不同用途进行分类配置和保管,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根据应急装备用途,分为调查装备、监测装备、测绘装备、远程会商装备、防护装备等。根据空间用途分为空中装备、地面装备、水上装备、水下装备等。

部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根据应急职责任务做好应急装备配置与保障工作,定期进行检测与维修,行前做好装备安全性、可用性检查和精度校准。

应急办定期向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直属单位、国家测绘局等有关单位了解应急装备配备及更新情况,根据需要提出调用无人小飞机等技术装备建议。

应急响应前,后方工作装备配置尽可能全面。应急出发前先与省级应急机构沟通协调,根据需要,再确定远程携带的具体设备,并做好备份工作。

(三)资料保障

为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应急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应急技术资料分为基础资料、专业资料、专门资料等。

应急技术资料要求彩色纸介质和电子版同时准备,精度尽可能满足应急要求。应急中心做好资料整理、集成和数据质量检查工作,逐步建成应急响应信息平台。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应急资料的准备工作。

本程序从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和内容

⑸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做好 2011 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的严峻形势

地质灾害具有隐蔽性强、突发性强、破坏性强等特点,防范难度极大。近年来,受极端气象、地震、工程建设加剧等因素影响,我国地质灾害频发群发,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防灾措施,做好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要加快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加大重点区域地质灾害治理力度。近期,国务院将公布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计划用 5 年时间,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重点治理等工程。《全国地质灾害防治 “十二五”规划》也正在加紧编制。各地要认真谋划本地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 “十二五”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部备案。

三、切实加强机构建设

中编办批准我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增加司局级领导职数,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也即将挂牌成立。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将其作为 2011 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建立健全我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体系。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的省份,务必要在 2011 年取得突破性进展,已建立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的省份,要向地市延伸。

四、强化特大型防治项目管理

近年来,中央财政逐年增加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各地要积极推动加大本级财政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9〕46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9〕81 号)的要求,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按规定上报资料。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未及时向部报送等情况的省份,部将扣减或取消下年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继续提高基层防灾能力

推进防灾能力建设,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范的意识和预警预报、组织协调、应急避险、软硬件支持等方面能力。一是要继续扎实深入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十有县”、地质灾害防治 “五条线”、基层 “五到位”建设,部将继续邀请 100 名特别优秀群测群防监测员来京进行经验交流。二是会同气象部门,进一步将预警预报工作向县 (市、区)延伸,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市 (地、州)、县(市、区)应在今年完成。三是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演练。要通过演练明确受威胁群众撤离的信号、路线、应急避灾场所等,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四是继续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平台。按照国土资源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标准,整合已有资源和基础,更新数据,实现地质灾害应急防治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

六、做好汛期防治工作

各地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重点做好排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做好排查巡查,汛期前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将所有威胁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点及时纳入防范体系,加强对在建施工场所防灾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要注意上游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形成壅塞体,后期降水使壅塞体突然溃决,形成高落差、大体量、快速度的特大泥石流灾害。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动态监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情况。二是做好值班和信息报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根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 4 小时内向部报告。对尚未抵达现场、无法核实的灾情险情,要将已掌握的情况通过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报部。三是做好应急处置,遇有灾情、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重点要做好受威胁人员转移和二次灾害的防范。

七、强化重点地区防治

三峡库区要做好库水位涨落期间的地质灾害防范,尤其是高水位以及汛前降水条件下库岸的稳定性监测,做好三峡库区后续规划中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汶川及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应充分依托以群测群防为主的监测体系做好日常防范工作,重点时段要派驻专业队伍指导协助地方做好防灾工作,确保安置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东南、华南、西南等山地丘陵区要着重防范台风和强降雨引发的点多面广的突发性灾害,要特别防范引发人员伤亡崩塌、泥石流灾害。华北、西北黄土地区要做好黄土塬边缘崩塌、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

八、探索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

各地要积极探索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鼓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加大统筹力度,推动地方整合地质灾害防治与山区脱贫、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整治、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政策,请各省 (区、市)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在地质灾害防治好的做法和经验报部地质环境司。2011 年,部将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调研活动,并召开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2011 年,是 “十二五” 的开局之年,又是建党 90 周年,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我国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地务必要立足于抗大灾、应大急、救大险,切实将各项防灾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联系人: 地质环境司 卓弘春

电话及传真: 010 -66558322,010 -66558316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区片专家驻守巡查及再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9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主管部门,地调局:

近期,部分地区因强降雨引发了地质灾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落实防灾减灾措施,部研究决定,在前期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检查的基础上,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区片专家驻守巡查工作。同时由部领导和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带队再赴重点地区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灾害防治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组 (附件1)于6月16日至6月23日分赴有关省 (区、市)检查指导工作。工作组重点了解近期地质灾害情况,督促检查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区片专家驻守巡查

主汛期期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区片专家 (附件 2)在负责区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驻守和巡回检查工作,做好防治措施落实的检查督促,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各区片专家组每周一向部报告上周工作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三、其他事项

请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厅 (局)做好区片专家驻守、巡回检查期间的协调联络,积极配合开展检查工作。其他地方参照部作法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 6月底前报部。

联系方式:

地质环境司 010 -66558322 66558316 (传真)

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010 -66558072 66557723 (传真)

附件: 1.地质灾害防治检查工作分组

2.地质灾害防治区片专家组安排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1

地质灾害防治检查工作分组

一、待定

组长 徐绍史 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

成员 办公厅有关同志

地质环境司有关同志

二、四川组

组长 汪 民 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成员 薛佩瑄 地质环境司灾害防治处处长

三、安徽组

组长 张洪涛 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

成员 张开军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环部高工

四、贵州组

组长 关凤峻 地质环境司司长

成员 段晓康 地质环境司综合处干部

五、湖北、重庆组

组长 柳 源 地质环境司巡视员、三峡办主任

成员 黄学斌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指挥长

付小林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教授

六、河北组

组长 陶庆法 地质环境司副司长

成员 郝爱兵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环部处长

李建中 地质环境司监测处主任科员

七、福建、广东组

组长 徐建芳 地质环境司副司长

成员 王灿峰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工程师

连建发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高工

八、湖南、江西组

组长 田大佑 地质环境司副司长

成员 陈红旗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办公室主任

王海强 地质环境司干部

九、陕西组

组长 殷跃平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副主任 (正局级)

成员 李晓春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灾害处主任科员

十、云南组

组长 田廷山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副主任 (正局级)

成员 王支农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高工

附件 2

地质灾害防治区片专家组安排

⑺ 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局属于哪个部门管

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管理。应急管理部组织编制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

指导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应急管理部要处理好防灾和救灾的关系,明确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7)国土资源部将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为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有:

  1.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2.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3.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4.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5. 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6.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7.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8.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9.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

  10.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11.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2.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13.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14. 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15. 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拓展资料: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国土资源部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将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⑼ 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

一、为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国土资源部应急响应依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情况,设置A、B、C、D和E(常规方案)等5个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分别由部长、副部长、地质环境司司长、地质环境司副司长和地质环境司工作人员带领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三、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来源主要是: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其他部门商请,地方速报信息,媒体及其他信息等。

四、启动各级工作方案的决策程序是: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预案,我部自动启动A级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其他纳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日常决策程序,由地质环境司汇总信息,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部领导决策。

五、A级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分成立或不成立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两种情况,B级以下均不成立,成立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不成立的由地质环境司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六、各级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由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和应急响应保障等构成。

(一)应急响应组织

1.A级方案

由部长带队组成部应急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办公厅、地质环境司、应急中心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专家组由院士带队,7人组成。

应急中心组成应急调查组、信息保障组和预警组,配备远程会商、快速探测和卫星通讯等装备,随工作组赴现场。

事发地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工作组赴现场。

2.B级方案

由主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部长带队组成部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办公厅、地质环境司、应急中心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等。

专家组由正高职级专家或院士带队,5人组成。

应急中心组成应急调查组、信息保障组和预警组,配备远程会商、快速探测和卫星通讯等装备,随工作组赴现场。

事发地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工作组赴现场。

3.C级方案

由地质环境司长带队组成部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应急中心、地质环境司有关人员等。

专家组由副高职专家带队,3人组成。

应急中心组成应急调查组,配备相应设备,随工作组赴现场。

事发地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工作组赴现场。

4.D级方案

由地质环境司副司长带队组成部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应急中心、地质环境司工作人员等。

专家组由副高职专家带队,3人组成。

应急中心组成应急调查组,配备相应设备,随工作组赴现场。

事发地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部工作组赴现场。

5.E级方案

由地质环境司处长带队组成部工作组赴现场,成员主要包括应急中心有关人员等。

事发地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部工作组赴现场。

(二)应急响应行动

现场应急响应行动,分险情和灾情两种情况。

1.险情应急响应行动

(1)快速了解险情和抢险工作进展;

(2)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险情;

(3)必要时,协调相关单位提供遥感资料或航空拍摄事宜;

(4)专家会商预测险情趋势,并做好专家意见记录备案;

(5)扩大范围调查地质灾害灾情隐患;

(6)架设远程通讯设备,实施远程会商;

(7)研究提出预警建议和避险排险技术咨询方案;

(8)研究决定向地方政府提出技术指导的建议;

(9)总结应急工作,提交总结报告,整理资料并归档。

2.灾情应急响应行动

(1)快速了解灾情以及抢险救灾工作进展;

(2)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灾情,预测险情;

(3)扩大范围调查区内地质灾害隐患;

(4)必要时,联系协调相关单位提供遥感资料或航空拍摄;

(5)研究提出抢险救灾技术咨询方案;

(6)研究决定向地方政府提出技术咨询建议;

(7)做出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并做好专家认定意见备案;

(8)架设远程通讯设备,实施远程会商;

(9)总结应急工作,提交总结报告,整理资料、归档。

以上是基本处置工作内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响应级别不同,可以增加或减少具体工作内容。

(三)应急响应保障

1.人员调配

一般工作人员分现场工作人员和后方工作人员。前方(现场)人员由调查处置、信息传输和专用设备操作等方面人员组成,具体工作时与省级应急机构工作人员联合组队。后方工作人员由信息、通讯、设备和后勤等方面人员组成,工作重点是为前方(现场)工作组提供保障。

专家组由地质环境司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和灾情险情特征,从专家库中遴选。

2.装备配置

应急中心做好应急装备配置与保障工作,定期进行检测与维修,行前做好装备安全性、可用性检查和精度校准;应急结束后做好装备清查和登记入库工作。应急响应前,后方工作装备配置尽可能全面。应急出发前先与省级应急机构沟通协调,根据需要,再确定远程携带的具体设备,并做好备份工作。应急工作装备配置,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工作实际需求,酌情而定。

(1)调查监测装备

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

电子罗盘、地质锤、放大镜、望远镜

手持GPS、激光测距仪

三维激光扫描仪

无人驾驶飞机或轻遥飞机(配置到灾害多发省市)

(2)通讯装备

远程视频会商系统

卫星电话

对讲机

(3)相关软件

专业制图及影像处理(遥感)软件

快速模拟演示软件

智能方案系统软件

地质工程设计软件

(4)车辆

车载发电机

车载应急系统

(5)劳动防护及其他

帐篷、野外工作服装

医药和劳保用品

野外作业安全装备

便携式计算机(带无线网卡)

3.资料保障

应急中心做好资料整理、集成和质量检查工作,逐步建成应急响应信息平台。应急响应资料要求彩色纸介质和电子版同时准备,精度尽可能满足应急要求。具体应急响应工作中,资料保障依据应急响应工作需求酌情而定。

(1)背景信息

行政区划图(MapGIS和JPG)

地形图(MapGIS和JPG)

地质图(MapGIS和JPG)

(2)基础地质灾害资料

地质灾害分布

地质灾害发生区域易发程度分区图(MapGIS和JPG)及说明书(Word)

历史灾害情况(Word)

发灾点及其周边灾害发育情况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信息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信息

(3)其他资料

近期降雨预报、地震或重大工程等信息(Word)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

卫星和航空遥感图像及数据

七、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相关机构与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职责

当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时,国土资源部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成员由部办公厅、地质环境司和应急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响应决策指挥,主要职责任务:

1.决定国土资源部A级应急响应启动;

2.决定应急响应工作上报国务院的事宜;

3.领导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部署国务院交办的应急任务;

5.决定对外发布的应急工作情况;

6.决定国土资源部A级应急响应终止。

(二)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在国土资源部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时,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地质环境司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1.承办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2.负责接收、核实地质灾害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并保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各级国土资源系统以及应急队伍的联系;

3.传达指挥部应急指令,并督促检查指令落实情况;

4.协调部工作组、各部门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

5.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

6.协助、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7.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方法、技术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报和组织实施;

8.组织开展应急调研和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承办国土资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地质环境司

当启动A级应急响应,成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地质环境司与办公厅联合组成办公室,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应急工作任务;当启动A级方案,不成立领导小组,地质环境司承担相当于上述办公室职责,完成部领导交办任务;当启动B级以下级别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地质环境负责全部协调工作任务。

(四)应急中心

应急中心是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技术支撑单位,在现有技术支撑机构“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加挂“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达到实体运行目的,其主要职责为:

1.组建专家组,进行应急专家库建设、管理;

2.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值守、灾情汇总工作及上报;

3.开展现场应急调查等技术工作;

4.架构地质灾害事发地与部之间的远程会商通信网络,确保现场与后方的信息畅通以及会商的顺利进行;

5.为现场应急工作和专家会商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及时开展相关区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趋势预测;

6.提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建议措施;

7.开展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

8.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9.技术指导省级相关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10.协助编制年度国家地质灾害预案,起草相关技术工作规程和要求,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应急处置技术培训;

11.承担指挥部、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地质灾害专家库

遴选国内外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分院士专家、正高职专家和一般专家等3个层次,分级分类入库,依据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选取不同层次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部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⑽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组和专家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建设。

专家组由国土资源部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国内知名学者组成。

第五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了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所在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及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推荐专业领域相应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在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三)经批准后的专家组专家和专家库专家名单将分别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公示。

第七条 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专家组专家聘书。

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地质灾害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退出专家组。

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组专家,国土资源部有权解聘。

第九条 各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与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以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身份担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须事先应征得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同意。

未经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其他活动。

专家组专家参加除国土资源部以外的其他单位委托的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其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国土资源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派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现场处置和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为全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到事发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

(二)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评估、性质和责任认定;

(三)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如造成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和专家组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专家组在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

(二)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指派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在事前及时说明。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国土资源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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