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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发布时间: 2021-01-24 13:52:24

1. 中国地质学会的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地质学会,英文译名为“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gsc。第二条 中国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地质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代表中国地质学界参加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及其下属学术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学风;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我国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及挂靠单位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中国地质科学院内),邮政编码:100037。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围绕我国地质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地质学家的联系;二、组织和承担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三、编辑、出版、发行本会主办的地质科技期刊;四、向社会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五、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研讨班、研讨会等,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六、受挂靠单位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中国注册地质师的资格认证的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等;七、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和地质科技开发工作;接受委托,对国家地质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开展地质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等;八、发现和举荐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九、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十、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部分。第八条 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会员、学生会员、通讯会员和外籍会员。一、入会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不同类型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成为中国地质学会会员。(一)会员1、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地质科技人员;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地质科技人员;3、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地质科技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二)学生会员1、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2、在校硕、博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三)荣誉会员凡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1、为地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2、为地质学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四)通讯会员现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旅居国外并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成就的中国籍地质科技工作者。(五)外籍会员在地质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并热心参与和协助组织本学科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二、入会程序(一)会员、学生会员,本人应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由所在省级地质学会审批后报中国地质学会备案,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二)荣誉会员,经本人同意,由学会分支机构、省级学会、常务理事单位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中国地质学会荣誉会员。(三)通讯会员、外籍会员,由本会会员两人书面推荐、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外籍会员报中国科协备案。三、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的会议注册费;3、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相关资料和主办的出版物;4、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或推荐有关奖励资格的权利;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4、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四、会员资格及会籍管理(一)本会荣誉会员、通讯会员、外籍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本会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管理。(二)会员调离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应及时到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三)会员应自觉缴纳会员会费,在会员资格有效期满六个月后仍未能及时缴纳会费的将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四)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五)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第九条 单位会员一、入会条件凡承认中国地质学会章程,与本会行业领域有关,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人才举荐、教育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并具有一定科技队伍和一定比例的本会会员,从事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教学机构、社会团体。二、入会程序向本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三、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理事会换届选举时,拥有理事候选人的提名权;(新增)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4、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项、奖励的资格;5、优先和优惠订阅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或有关资料;免费获得本会内部刊物;6、免费在学会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刊登团体会员单位的人才、科研、教学、生产等成果有关信息;7、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2、及时向本会提供相关学术动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及科学普及活动;3、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四、会员资格和会籍管理(一)团体会员单位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二)不能按期缴纳会费的团体会员单位将取消本会团体会员单位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后需重新入会的,需按原审批程序进行重新审批。第十条 会员会费的管理与使用一、本会各类会员会费应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二、收取会费需向缴费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三、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负责收缴与管理使用;团体会员单位会费和学会理事会费、通讯会员和外籍会员会费由本会负责收缴及管理使用;四、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性支出和补贴本会工作支出;五、本会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收取会费,可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也可按年度缴纳;六、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单位应设立1-2名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会员发展申报、团体会费缴纳及日常事务管理;第十二条 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会员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第十三条 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个人和单位,不得参与本会各项奖项的评选、不得担任本会理事。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二、会员代表的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按规定分配的名额,由会员单位民主选举产生,部分代表可由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和新拟任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三、工作程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应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后,报中国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召开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一、理事选举程序和条件(一)程序理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分会、工作委员会,各团体会员有关部门及单位按规定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经上届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后,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候选人名单,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二)条件理事人选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且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管理人员,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隔届可再任。二、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制定本会发展规划;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六)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向国家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决定本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审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要工作。
三、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至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由理事会提出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可委托一位副理事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
二、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举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学会负责人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变更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民政部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的秘书长,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四、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六、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监督、检查各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名誉理事
名誉理事只授予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且已退离本会工作岗位,经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审批,方可授予。
一、条件
名誉理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授予:
(一)曾任本会常务理事、年龄60周岁及以上并已退离工作岗位;
(二)曾连任两届本会常务理事;
(三)曾连任三届副秘书长且曾任本会理事。
二、名誉理事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低于其他会员的会议注册费;
2、免费获得本会相关资料和主办的出版物;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办事机构是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地质科学院,工作人员由中国地质科学院派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的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对社会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实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建立流动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委托北京(或部委)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代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社会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工作机构,承担组织本专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人才举荐、培训及专业研究等方面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数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成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推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按学会章程规定每五年换届一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本会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依法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中国科协和国土资源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民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1年11月1日经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 收到贺信目录

党和国家领导人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

国内机构

教育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工程院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

中国地质调查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东北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浙江大学

石家庄经济学院

北京服装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中国戏剧学院

河海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首都师范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东南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同济大学

北京联合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北京物资学院

国际关系学院

武汉理工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北京外国语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江南大学

复旦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农学院

厦门大学

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

华东师范大学

华北林业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化学勘查研究所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山大学

西南石油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中央美术学院

太原理工大学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长江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外交学院

中南大学

中国地质学会

大连理工大学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兰州大学

西安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山东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

石河子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香港校友分会

天津校友会

广西校友会

江西校友会

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

西南交通大学

东华大学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大学

中国教育报刊社

内蒙古校友会

湖北校友分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

美南校友会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河南石油勘探局/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

中国地质图书馆

川渝校友分会

武汉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福建校友会

北京大学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北京协和医学院

吉林大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地质研究所

中共德阳市委、德阳市人民政府

黑龙江校友会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

北京林业大学

辽宁校友会

中国石化校友分会

中央民族大学

北方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中国大洋协会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西北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

深圳珠宝校友会

西藏校友分会

深圳校友会

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

清华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山大学地球科学系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北京印刷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

东华理工大学

甘肃校友分会

境外机构

纳米比亚大学

新西兰奥克兰大学

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

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

美国德克萨斯农工大学

美国迈阿密大学

美国南达科达矿业大学

美国密苏里理工大学

香港大学

韩国忠南大学

英国斯旺西大学

英国爱丁堡大学

英国杜伦大学

莫斯科国立大学

莫斯科石油天然气大学

德国弗莱贝格工业大学

美国内华达大学

国际数学地质学会

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3. 中国地质大学 矿产资源经济学研究生好考吗

好考不好考,拿什么来做参考。。。你准备充分实力够当然好考!当然我相信对于你来说会好考,毕竟明年没有所谓的公费,竞争应该是会不那么激烈。

4. 我国矿区生态恢复重大问题的思考

此文原载《中国矿业》2007年第16卷12期

摘要 本文指出了我国矿山生态恢复积累的众多问题,测算出环境恢复需要的巨额投入;在分析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多部门分别做出矿山生态恢复规划的情况下,提出了化解上述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矿区生态恢复;规划;资金投入

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生态恢复是实地改造一个地点,竭力仿效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多样性和动态,建成一个确定的、本土的、历史的生态系统的过程。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在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代的矿产开发以及解放后50多年的大规模矿业生产之后,我国的矿山生态环境渐成积重难返之势。对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矿山生态恢复问题,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战略方针;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占用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任务,同年4月,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提出了“加快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的工作部署。生态恢复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几代人不懈的努力才能完成,而且要限制新的环境破坏。下面就当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问题谈几点看法,以期引起各界关注。

1 长期生态损失积累与治理资金投入有限问题

据初步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134.9万公顷;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38.3万公顷;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数量约61.9亿吨,年排放量约48.6亿吨;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7.6亿吨,年排放量约15.3亿吨。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21.8亿吨;矿山废水排放造成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加剧了矿区工农业生产用水和人畜饮水的紧张矛盾;而尾矿、固体废弃物的堆放,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损坏地表,而且还会造成水土环境的严重污染。此外,地下水均衡系统因矿产资源的开采破坏,导致区域性的地下水位下降。在某些地方地下水下降数十米甚至上百米,形成了大面积疏干漏斗,造成泉水干枯、水资源枯竭以及污水入渗等,破坏了矿区的生态平衡。例如,山西省因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吃水困难,30多万亩水田变成旱地,井泉减少达3000余处。

据世界银行资料,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改善本国的矿山环境状况,需要拿出占GDP的2%~3%资金用于环境保护,200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21亿元,照此推算,彻底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现状的投入需要3600亿~5400亿元。显然,我国不可能短期内拿出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的恢复。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2001年~2005年,共达矿山环境治理项目456个,累计投资17亿多元,2006年中央财政投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10.6亿元,共安排项目341个,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10多家中央企业的各类矿山,涵盖40多个矿种,治理速度和投入力度明显加大。以2006年为例,中央财政和地方配套投入资金29.6亿元,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面积44841公顷,平均投资强度为6.6万元/公顷,全部治理采空区面积和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373.2万公顷,需要投入2463亿元,如果考虑到目前治理的一般是较容易的矿山,剩下的会更加难以治理,投入会更多。这里还没有考虑到因采矿导致的其他三废危害的整治。

由上述分析测算可以看出,我国矿山生态恢复问题很是严重,治理需要的投入是巨大的,如果按照目前的国土资源部的投资速度,完成全国的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将延续200年以上。

2 权威性法规缺位与现行制度不完善问题

我国有关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的第一个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是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批准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全球生态退化日趋严重,生态恢复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我国还陆续签署了一系列与生态保护与恢复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关于特别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关于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规定》和《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综观我国所有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不难发现,这些生态保护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与我国目前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综合性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受自然规律支配,资源开发利用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的特征,这必然要求有综合性的资源保护法对其加以调整。宪法中虽有多个条文规定了自然资源保护,但过于原则、空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体例上将自然资源保护规定为环境保护的两大内容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非宪法所规定意义上的“基本法律”,所以无法适用资源综合性保护的要求;而已颁布的各种资源法则强调了各种具体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缺乏对资源整体性和综合性开发和保护的法律呵护。

(2)各部资源法之间缺乏整体配合,部门利益冲突严重。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各部资源法是由相应的资源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起草,负责起草的部门往往不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从各自的角度管理、保护和开发相关资源,各部自然资源法非但未形成协调统一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的规范体系,相反却成为扩展部门权力,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

(3)存在立法漏洞。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基本涵盖了整个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但在生态恢复仍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状况。如生态效益的补偿、生态恢复的法律保障,现行法律均没有做出规定,依然存在空白。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关于矿区生态恢复方面的立法或规划制定方面的有了较大进展。2006年8月24日召开“生态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叶如棠在会议上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起草的自然保护区域法,拟把生态补偿问题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肯定下来。他还建议,在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中央政府可以先行出台一些指导性文件,来指导地方的生态补偿实践。

国土资源部大力推动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建设,早在2001年,浙江省政府出台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谁开发、谁治理”、“谁治理、谁得益”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近年以来,河北省、福建省等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先后制定并出台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矿山企业按销售收入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保证金按“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项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国家林业局继2007年2月国务院第133次常委会决定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后,提出了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意见和建议,并决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2007年9月11日,国家环保总局为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公布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这更需要相关综合性法律的出台予以指导。首先,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这是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为了确保能长期、稳定地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加强对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也需要法律给予明确规定。其次,需要制定专项自然生态保护法,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保障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很好地建立。再次,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生态环境税的统一征收、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范围。

3 管理职责划分与规划实施问题

国外矿山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可以归并为三类体制模式:即环境部门主导型;环境、矿业及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型和矿业部门主导型。第一种类型是指环境管理部门在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与管理计划、矿山环境恢复计划、监督与强制执行各个阶段发挥主要作用,加纳、菲律宾、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国大致属于此种类型。环境、矿业及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型是指环境管理部门、矿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及规划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流程中实行分工管理,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泰国等国家。例如: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矿山环境管理中,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均由该省环境部负责,对于金属矿山环境影响监测是由加拿大联邦政府环境部下属的环境影响监测办公室会同各省环境部共同完成,而矿山恢复则由矿业管理部门“北方发展矿业部”负责。第三种类型是矿业主管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的主要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如印度尼西亚、美国科罗拉多州、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等。在印尼,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监督检查与强制执行均由该国矿山能源部负责管理。

我国矿山环境、生态恢复工作是3个部门协同管理,至少从规划方面体现出来。但又不同于国外的管理体制,国土资源部从区域发展的角度,以土地复垦为核心,完成基本的功能恢复;林业局从育林的角度,以植树造林为核心,以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为主要目的;环保局则是从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角度,以减少治理污染为核心,恢复或再造生态环境为目标。这些部门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均站在国家高度、以中央财政筹资为主考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未充分考虑发挥地方积极性问题。如何在国土资源部2003年出台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家林业局2007年编制的《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局今年9月颁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基础上,融合各方意见,形成统一的具有全面协调能力的综合规划,分头实施。

一是成立部际联络小组,制定统一的规划共同实施矿山生态恢复规划,采取定期会商的办法,解决实施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沟通进展;二是制定统一评价指标体系、技术标准;三是共推立法,加快立法速度;四是发挥地方积极性,共同推动生态恢复规划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周进生.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理论与政策研究,[D],2005年博士论文.

[2]江峰.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D]2007年博士论文.

[3]赵成功等主编.资源·环境·和谐社会,[C]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

5.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的介绍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1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主管、中国地专质矿产经济学会和中国国属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共同主办的、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以刊载国土资源经济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的学术性期刊,是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会刊。

6. 国家一级协会都有哪些越多越好

1、中国兵工学会

中国兵工学会(CHINA ORDNANCE SOCIETY,COS),成立于1964年。是由中国兵器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2、中国草学会

中国草学会(Chinese Grassland Society)原名为中国草原学会,成立于1979年12月,2002年9月更为现名。该学会是中国草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1991年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为全国学会,秘书处挂靠于中国农业大学。

7.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国地质学会 2000 年中国地质研究会. 1999. 中国地质工作发展战略. 北京: 地质出版社

中国地质学会2000 年中国地质研究会. 2003. 21 世纪初中国地质工作改革与发展. 北京: 地质出版社

中国地质学会 21 世纪中国地质研究分会. 2005. 中国地质工作改革与发展. 北京: 地质出版社

中国地质调查局公益性地质工作战略研究组. 2006. 公益性地质工作定位与发展方向. 北京: 地质出版社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2005. 地质工作战略问题研究. 北京: 中国大地出版社

张炳熹. 2001. 张炳熹院士文选. 北京: 地质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2005.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8 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 2007.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孙文盛等编. 2006. 大光———孙大光纪念文集. 北京: 地质出版社

朱训,陈洲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史 ( 1949 -2000) . 北京: 地质出版社

李富春传. 2001.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肖琪编. 2005. 宋应同志文集. 北京: 地质出版社

孙大光. 2001. 孙大光文选. 上海: 上海文艺出版社

张同钰. 2002. 张同钰文集. 北京: 地质出版社

程裕淇. 2005. 程裕淇文选. 北京: 地质出版社

《地球科学大辞典》编委会编. 2006. 地球科学大辞典. 北京: 地质出版社

中国地质调查局. 2003. 地质勘查队伍体制改革文件资料汇编.

8. 国内外地质工作绩效评价情况概述

一、国外地质工作绩效评价状况

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在政府绩效评估方面进行了理论和实践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国外学者在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效益评价方面也作过长期探索,形成了一些值得借鉴的评价思路和方法。如在地质填图的经济价值方面,有关学者从成本效益角度出发,探讨了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分别估算的方法,对区域地质填图的经济价值进行了定量化评估和分析,认为地质填图的净收益是非常可观的。同时也指出了效益量化的困难,地质调查局和其他公益性团体越来越需要显示其工作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指出了评价项目的角度要依项目的远景和所评价的效益性质来定。

1.英国地质调查局的经济效益研究

英国地质调查局委托RogerTym研究组和其合作伙伴进行旨在评价英国地质调查局对英国经济的作用,唤起政府、科学界和普通公众对地调局活动的实际用途与价值的认识和了解;促进英国地质调查局的科学与商业发展,使它在保持提供科学、公开信息的传统优势的基础上,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更多的实际应用和增值业务的专题研究。

该项研究于2003年11月提交了“英国地质调查局的经济效益”研究报告。报告对英国地质调查局产品和用户进行了分类和分析。通过对8项地质工作项目、17个地质工作的案例来说明其在各领域提供的价值,并指出英国地质调查局所服务的范围。这些工程包括:大陆架和海岸边界工程、经济矿产和地球化学基线工程、可持续能源和地球物理调查、地下水体系和水质量工程、全球地震和地磁学研究工程、沿海地球科学和全球发展机遇工程、国家地质科学信息服务工程等。

根据用户(产品和服务接受者)对英国地质调查局在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的评价,对用户提出的意见进行有效分析。最后,分析了英国地质调查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及其增值。报告从成本效益角度来分析英国地质调查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将效益分为直接和间接效益两部分。报告将英国地质调查局的产品服务对象的评价作为参考,主要是由于地质工作的公益性特点,往往无法采用量化、货币化指标来评定。

研究表明,英国地质调查局在2001年为英国所作的贡献相当于其年度总营业额(既包括政府拨款,也包括市场运作收入)的850~1525倍。这个估算虽然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但可以肯定地说,英国地质调查局的投入产出比大于850。由此看来,地质调查机构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英国地质调查局经济效益评价中所用的案例分析方法、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评估法等方法都具有借鉴意义。

2.美国地质调查局的绩效管理

美国地调局是美国内政部所属的8个局之一,但它属财政单列局,其预算通过内政部上报,由国会直接批准。美国地调局战略计划的制定、产品质量和业绩的考核都受GPRA的约束。

(1)战略计划。美国地调局在经历“撤销”的危机后,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于1996年制订了《美国地调局战略计划(1996~2005)》。此后美国地调局召开了200多次定期的利益相关者会议,发动公众和雇员积极参与战略计划的修订。USGS收到内政部的其他局、其他国家机构、USGS雇员、私营企业、大学社团、环保机构、其他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对战略计划所作的书面意见。在USGS内部,战略小组和其他管理人员也对战略计划进行了广泛而详尽的讨论。USGS将战略计划某些子计划如“矿产资源调查子计划”提交给国家理事会进行评估,为其战略计划的修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年度绩效报告与计划。美国地调局每年都要提交上一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的计划,例如,2000年美国地调局提交了《美国内政部USGS 1999年度执行报告及2001年度计划》。据称,该报告是内政部递交给国会的第一份官方计划,其中,1999年度的执行报告是内政部第一次向国会报告USGS的成就。

内政部(DOI)的监察总局(IG)、管理与预算局(OMB)、审计总局(GAO)、国会研究所的“报告卡”以及对内政部《政府绩效与成果法》第一个战略计划、1999年财政年度计划和1999年财政年度预算的讨论,都强调要减少目标和考核的复杂性和数量,提高业绩信息透明度,改善拨款与业绩和战略实施的联系。内政部负责政策、管理和预算的副部长JohnBerry于1998年4月22日在众议院资源委员会GPRA听证会上表示,内政部对USGS取得的成绩承担会计责任、考核和报告责任。随后,USGS根据法案对战略计划作了修订。USGS战略计划的调整,使目标和业绩考核数量锐减。这一减少表现为,以前的八项业务活动合并为两个任务目标,67个“业绩考核”合并为两个长期目标。

修订后的《美国地调局战略计划(2000~2005)》是一本简明指南,其目的在于帮助内政部及其合作伙伴与用户开展综合性科学研究活动,开发质量好且易于理解和使用的信息产品、数据以及评估报告。在新版战略计划中,USGS原先的目标和使命已被改写,以便更清晰地陈述地调局的核心价值与使命,其战略方向也得到进一步的明确。第一个USGS战略计划中的八项业务活动被合并为两个任务目标,并附有完成这些目标的明确战略。另外,还讨论了影响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以及与其他部门和机构的交叉关系。

(3)成果评估。USGS为公众提供客观、公正和可靠的信息。但地调成果是不可预计的,而且科学往往不是与战略决策有关的唯一因素。地质调查信息可为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及成果的预测服务,但科学再好,它本身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成果。这就要求科学信息的使用者在决策时,甄别这个信息对决策是否有用,衡量决策所取得的成果,最后确定科学成果对达到期望成果的有用性。如果USGS提供的科学成果由于无用或不合时宜而未被利用,USGS需要而且应当承担责任。这就是为什么USGS的研究成果要继续接受内外同行评审,继续接受客户和有关方面的调查,USGS项目要进行定期评价,以保证科学成果的质量和及时性。这也是为什么USGS把战略和年度工作目标的重点放在为客户提供科学成果上,从而让他们能解决国家复杂的土地和资源管理问题,并把自然灾害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同行评审已作为USGS科学出版物的质量标准,并记录了USGS所有政策历史。

美国地调局的政策规定,评审分内部和外部两种,分别由美国地调局和非美国地调局的科学家、技师或专家进行,但前提是他们“都没有参与所评审的议案、设计、项目或产品”。评审政策规定,对正在进行的项目进行独立的同行评审,约每5年一次,但其间要与较频繁的独立内部管理评审相结合。评估是为了达到以下几个目的:一是提高项目的会计责任和质量;二是辨别和填充项目的缺口;三是改变或肯定项目方向;四是确定和建议缩减非优先项目;五是确定开展新的优先项目的时机并为其提供相关指导;六是提供能够用来激励管理者和科学家的信息。

据了解,美国地调局常常邀请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理事会(NRC)对其实施计划进行评估或对其发展方向开展战略研究,其中最典型的实例是国家研究理事会2001年出版的《美国地调局未来作用与机遇》、2003年年底出版的《美国地调局矿产资源项目的未来挑战——对美国地调局矿产资源项目的评述》。这种报告既是一种咨询报告,为美国地调局未来发展或项目实施提供思路,同时,也扩大了美国地调局在美国国内的影响。

二、国内地质工作绩效评价状况

1.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2004年底,财政部先后下发《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两个关于部门绩效考评和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文件。两个文件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政预算管理而制定的。文件对绩效考评的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方法、评价原则进行了规定和说明。其中,部门预算的绩效考评是对部门职责完成情况和预算经费使用情况的考评;项目绩效考评是对财政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的考评。作为国家财政专项的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也在执行项目绩效考评的范围之列。目前,国土资源部也已经下发专门文件,要求开展绩效考评工作。随着改革试点的深入,未来大面积推广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势在必行。

文件的颁发,对今后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但是两个文件关于绩效评价内容和指标只是框架性的规定。由于地质工作具有效益后续性、效益的非直观性、效益的长远性和效益的难量化性等特点,导致地质调查项目的立项评价和绩效评价工作存在很大困难,迫切需要结合地质工作实际和特点,研究建立具体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标准。

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是指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由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类项目,运用一定的指标、方法,对项目投产运行后的绩效目标、运营情况和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公共(或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其考评重点是项目预算完成后,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济性、效率性、效用性和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等进行考评。一个单位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这个单位部门绩效考评结果,尤其是以承载项目为主的单位,更要注重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项目绩效考评的典型方法有:成本一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费用法、综合指数法、模糊数学模型法、打分法、使用价值考评法等方法。针对项目考评中的项目类型,考评重点及管理要求,设置不同指标,具体考评分值和权重可进行调整,以进行综合性考评。根据文件要求,项目绩效考评指标包括:项目实施内容绩效、功能绩效、资金管理绩效、经济效益绩效、公共效益绩效等指标。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的绩效考评指标内容归纳后,见表9-1。

表9-1 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指标表

续表

资料来源:《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2.我国地质领域的效益评价探讨

地质领域的效益评价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难以解决的课题。公益性地质工作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产出难以货币化,且具有重复使用、效益后续等特点。矿产地质工作具有高风险性、长周期性、效益在开发阶段才能体现等特点。导致地质工作效益评价存在很大难度。长期以来,我国在效益评价方面做过很多探索性研究,对地质项目的效益评价有很多积累性成果。

我国在矿床技术经济评价中借鉴了西方的矿床开发效益评价思路和方法,结合我国实际,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矿床技术经济评价方法体系。我国80~90年代中期开展了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大规模开展了评价实践,在矿床和区域矿产资源技术经济评价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在地质科技进步定量评价方面也做了有益探索。

近几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开展了“地质调查项目技术经济评价、社会评价方法研究”课题,提出了地质调查项目的社会作用及其贡献和公益,特别是提出了地调项目公益的概念,以区别一般评价中效益的概念。提供了地质调查项目公益的度量方法,公益的测算时间、范围和数学模型,建立了一套地质调查项目立项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地质调查项目后评价指标体系。但是该成果通过实例分析表现出其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的合理性、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开展了“公益性地质工作社会效益研究”,通过对西安、成都、宜昌、天津、南京等地质调查中心以及部分厅局的实地调查,分析地质工作社会效益。该成果侧重于案例评述,缺少相应的量化指标,也没有提出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

综上所述,在地质工作效益评价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探索:

(1)用实物工作量,反映地质工作的产出。如:填图的图幅数,钻探工作量等。

(2)用潜在价值反映地质工作的产出。如探明储量的潜在价值等,后来进一步测算了提取价值等。

(3)通过测算地质工作的后续效益反映地质工作的效益。如:矿产勘查的效益与矿产开发的效益综合测算,再按比例分配。对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通过计算减少的损失,反映地质工作效益等。

(4)将矿产勘查和开发统一考虑,对矿床进行技术经济的评价。在这方面,有一整套比较成熟的评价方法和参数。

(5)通过典型案例的评价反映地质工作的效益,包括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6)运用多层次分析法,综合确定地质工作的效益等。

(7)专家打分法。

当前,地质工作效益评价方面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我国目前缺乏一套系统的地质工作绩效评价依据、评价办法、评价指标体系;二是缺少从用户角度的评价方法和实践;三是缺少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示范;四是缺少评估地质调查项目的专业组织。

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地质工作的成果无偿提供后续部门使用,地质工作内部工作程序也是按照计划分工开展工作,这种体制决定了每个生产链条都通过计划安排紧密连接,生产者只需按照计划完成生产任务即可,无须关心后续效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地质工作体制也在进行相应的改革探索,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的体制框架已经确立,地质工作必须更加紧密地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地质工作不仅仅是提供地质产品,而更要突出地质产品如何为后续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对地质工作效益的评价,也必须向后延伸,结合地质产品的后续使用情况评价其效益。因此,无论从理念上,还是地质成果的表现形式,评价思路和方法,评价指标的设置等都需要创新。

9. 新时期地质工作目标定位和体制机制研究

钱丽苏谭文兵王志刚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一、基本概念

1.地质工作

本研究所提的地质工作是指“大地质”概念,即是在资源、环境并重前提下的多目标、多功能的地质工作。主要包括基础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矿山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和其他地质等。

2.地质工作分类

在大地质概念界定下,可将其划分为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两大类。划分的依据是视地质工作提供物品的属性、经营目的(赢利与否)以及工作是否可以计量。凡是提供公共物品、又不以赢利为目的且可以计量的地质工作,均属公益性地质工作范畴;反之则属商业性地质工作范畴。

3.地质工作体制

地质工作体制是指地质工作管理机构的设置、地位、职责和内部权责关系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的总和。地质工作体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一般包括地质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体制、领导体制、层级管理体制等内容。其核心是各机构间的职、权、责的配置问题。

4.地质工作机制

地质工作机制是指能使地质工作正常、健康有序运行的方法、手段、环节的总和。如地质工作经济运行机制,反映的是地质工作投入产出关系;地质工作项目机制,反映的是项目的运作方式。在本研究中,地质工作新机制是按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类分别进行的。

二、我国地质工作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综述

1.地质工作新体制的建立为地勘队伍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和运行空间

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确立了政企分开的原则,进一步转变了政府管理职能,特别是在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方面得到了强化;同时,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推动了地勘队伍自我发展,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在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

2.旧体制带来的弊端和问题已逐步得到解决

一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观念得到普遍重视,只是在微观运作上,政事分开程度不一,效果不明显;二是突破了原有部门体系的局限,地质工作在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备受重视,财政资金支持地质工作的力度逐年加大;三是地勘单位市场化程度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和增强自我发展动力与压力有了明显改变;四是“两性”地质工作分开管理,在宏观上得以实现,但在微观上大部分仍然混合运作。

3.地勘经济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地勘队伍总体上处境有所改善

据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对24个地勘局2003年地勘经济指标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地勘经济5年增长45%,,地勘队伍人均收入有所提高,只是提高的幅度不一。

4.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为解决地勘单位实际困难提供了保障

国务院在1999年地勘队伍改革方案中明确给予地勘费扶持等6项优惠政策,这对继续深化地质工作体制改革,转换机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从6项政策落实情况看,各地情况不一,有些政策在落实和执行中还缺少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

5.地质工作受到国家、社会的关注程度提高了,地质工作领域越来越广阔,已涉及国民经济全过程的方方面面

地质工作新体制建立以来,受到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和关怀,温家宝总理曾多次对地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去年,资源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一个瓶颈,这与地质工作进展密切相关。为此,国务院提出起草“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充分说明了地质工作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撑有多重要。当然,也正是这种相关性,使得地质工作拥有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和领域。

三、地质工作目标定位、体制框架及运行机制

(一)地质工作新体制的目标定位

1.基本定位

地质工作必须符合当今世界发展潮流,必须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环境中。建立地质工作体制既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性规律,又必须考虑地质工作自身的特性和地质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实现侧重于内涵式发展的新战略转变。地质工作要面向国内、国际,参与到世界地球科学的大潮流中,建立一个统筹兼顾的开放的地质工作体制。地质工作组织、勘查技术和方法与世界接轨,达到技术一流,装备先进,处于领先地位。

2.近5年改革目标

基本完成政企、政事分开;地质勘查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实现投资主体、勘查经营市场主体多元化;地质勘查成为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一体化试点;地质工作投资、融资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中介组织逐步规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3.远期(终极)目标

建立完全由市场主导的地质工作体制和完全竞争的市场运行机制;地质工作投资多元化;健全、完善地质工作市场体系;政府完全退出市场,公共服务完全到位;中介机构规范,行业自律,服务到位。

(二)地质工作新体制框架设计

1.指导思想

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设置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各项职能;公益性地质工作由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商业性地质工作在政府宏观调控引导下由市场主导,完全以竞争机制运作。

2.改革思路

分开运行,这主要是从国家层面提出的体制设计上的客观要求,但在机制运行上不作硬性要求。比如,在地质工作项目运作上,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既可以承担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也可以承担商业性地质工作项目。在项目投资上,国家也可以投资商业性地质工作项目,但投资重点要放在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上。当然,政府对地质工作的投入,必须要作为投资或是一种政策性补贴,决不能再像过去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给予核销。

分级管理,指的是将地质工作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进行管理,地方层面又可分为几个级次。不同层面分别设置不同的管理机构,履行不同的管理职能。比如,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由中央财政投资、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机构是中国地质调查局。而各级地方政府公益性地质工作则由地方政府财政投资,由省级资源管理部门即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机构是各省地调院。但从地质工作新体制、新机制建立的要求讲,无论是哪一级政府投资,公益性地质工作都要以项目经费形式,采取国家订货方式向全社会发布,然后通过招投标形式确立项目实施单位,以提高国家财政投资的使用效率,确保项目质量。

商业性地质工作完全由市场运作。这一市场主要由4类市场构成,即矿业资本市场、矿权市场、勘查劳务市场和矿产品市场。市场主体主要有3方:投资方(投资主体)、产业组织(包括地勘企业、矿山企业和一些私人勘探者等)和中介组织(如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储量评估机构、勘查设计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当然,在新旧体制转型时期,政府仍是市场主体之一,其作用一方面是投资者,另一方面又是市场的监管者。但随着市场经济完善程度的逐渐提高,政府将逐步退出市场,主要以监管者身份履行其管理职责。因此,在深化地质工作体制改革中,必须考虑如何形成或建立政府退出机制问题,以确保市场充分发挥基础作用,同时又要保障社会稳定和事业的发展。

3.地质工作新体制框架设计

地质工作新体制框架设计既要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又要符合我国矿产资源形势、地质工作规律和特点。设计原则:一是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原则;二是确保国家资源安全和资源保障的原则;三是公众利益最大化原则;四是促进地质工作稳定发展的原则。根据以上定位和原则,地质工作体制基本框架是按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地质工作改革实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设计的,是客观的、现实的,也较具科学性。

具体框架是:纵向上,地质工作行业管理实行分级的垂直管理,即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家地质工作行业管理、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各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本省地质工作行业管理职能,各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辖域内地质工作。横向上,一些工业部门和油气公司也有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职能,如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等部门和3大油气公司。按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管理的原则,公益性地质工作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组织实施,目前已在运行机制和项目管理上自成体系(见图1)。

图1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框架图

(三)地质工作运行机制框架设计

地质工作运行机制的建立是在地质工作体制框内分别从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两个方面设计的(见图2)。

图2地质工作机制运行图

图2说明如下:

(1)地质工作分为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两大类,分别运行,即投入产出机制不同。

(2)从机制上讲,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运作方式不同。公益性地质工作由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分别由各自的负责部门组织实施。商业性地质工作由市场主导,企业运作,政府只起引导和调控作用,不再直接进行干预。

(3)商业性地质工作市场体系构成:矿产勘查劳务市场、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矿权市场和矿产品市场。政府的功能主要是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信息服务等。

(4)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主体构成:投资主体(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资者,包括政府投资)、经营主体(包括国有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地质勘探队伍、私人企业、个人)、中介(勘查资本中介、矿权和储量评估中介、勘查技术服务中介、咨询公司等)。

(5)中介机构受政府引导和监管,同时也履行部分管理职能,但主要是服务。如公益性地质工作的立项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阶段评价、成果评估和各类咨询活动等都由中介机构完成,不再由政府承担。

作者简介

[1]钱丽苏,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2]谭文兵,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3]王志刚,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

10. 地学科普网站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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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http://www.supermap.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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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大全地球科学http://www.oa18.com/wz/science_technology/geoscience/
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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