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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 2021-03-14 07:30:09

1. 地质灾害专项基金的用途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结合我县实际。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每年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20万元;县级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入库数的10%;县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入库数的10%;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数的5%。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勘查设计、勘查治理工程、地质灾害巡查、应急调查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物价局共同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条 县财政设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核算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设立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专户,并列如本级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立项。上报项目未获准立项的,其经费或补助经费的不足部分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二)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三)中型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由地、县财政出资解决;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州、地)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原则上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县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项目承担县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各级政府要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条 省级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各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项目治理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由县组织实施的项目,县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次年二月底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物价局。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物价局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审计。凡经检查审计不符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2.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建 [2001]1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项目的经费补助。为了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和管理,我们制定了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汇总表 ( 略)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地勘专项资金) 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的经费补助。

国家对地勘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财政监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地勘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地勘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四条 凡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均可申请地勘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地勘专项资金补助的地质勘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勘查许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负责组织本地地质勘查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 ( 一式两份) 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 一) 财政厅 ( 局) 出具的申请报告;

( 二) 项目汇总表 ( 见附件 2) 及每个项目的立项申请书。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

( 一) 项目名称;

( 二) 承担单位;

( 三) 项目起止时间;

( 四) 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

( 五) 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

( 六) 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

( 七) 具体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 八) 预期成果;

( 九) 主要实物工作量;

( 十) 经费概算及来源;

( 十一) 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政部在对各地报送的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和下达地质勘查项目经费补助预算。

第十一条 地勘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地质勘查单位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以及对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并适量安排地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三章 地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控、化控、钻控、岩矿试验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地质勘查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厅 ( 局) 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经费补助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财政厅 ( 局) 拨付的地勘专项资金后,应及时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地勘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国家现行地勘单位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厅 ( 局)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财政部、各地财政厅 ( 局) 负责对地勘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的防治。特大型地质灾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第三条 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补助两种分配方式,其中70%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由各省落实到具体项目;30%部分按照项目补助方式下达给各省。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程施工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等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地质灾害现状、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和工作绩效。各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1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地质灾害现状

以全国上一年地质灾害情况为依据,按以下指标核定:

1.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

2.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

3.山地丘陵区县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15%);

4.地质灾害损失数额及其占全国的比重(15%)。

分省测算数A=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各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20%+(各省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各省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20%+(各省山地丘陵区县数量/∑各省山地丘陵区县数量)×15%+(各省地质灾害损失数额/∑各省地质灾害损失数额)×15%]。

(二)经费投入

以各省上一年年度财政决算中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为依据,即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不含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考虑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确定不同的调整系数,分别为1、1.5、2。

分省测算数B=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调整系数/∑(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调整系数)]×20%。

(三)工作绩效

指各省上一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按以下指标核定:

1.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5%),指各省已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数量占应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数量的比重。省、市、县各级规划所占权重为4∶3∶3。

如某省辖20个市、100个县,已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包括省本级、10个市和40个县,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为67%(即1×40%+10/20×30%+40/100×30%)。

2.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5%),指各省已纳入群测群防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占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的比重。

分省测算数C=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5%+(各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各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5%]。

各省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A+B+C。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进行调整。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省上一年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及项目执行情况、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及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计划安排项目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财政部。

各省对上报的数据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对各省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后,于当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财政部,作为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报送的数据测算按因素法分配给各省的专项资金数额,并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并组织实施。

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预算之日起60日内,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按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项目补助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当年因汛期降雨等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勘查设计以及工程施工等支出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将本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情况以及上一年中央财政按项目补助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灾害规模、威胁对象、主要工作量、总经费及资金来源、项目承担单位等,并附有关预算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本。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国土资源部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各省上报的有关数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各省上报的有关数据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或未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视情况扣减或取消该省当年或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未按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项目情况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视情况扣减该省当年或下一年10%左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汶川地震灾区和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所需资金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4. 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多方筹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多年以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亟须加大投资。

在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和社会都要增加投入,完善投入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要逐步增加对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财政投入,地方也要切实增加对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财政投入。国家投入要着眼于对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基本需要,属于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人口资源环境事业的基本经费纳入本省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综上可知,中央要求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是符合中央精神的。

政府投入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资金来源。目前看,政府财政投入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这也是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所要求的。要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贡献,包括吸引国外资金投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遵照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地质灾害实行分级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投入。国家投入着眼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需要,属于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经费纳入本省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定期按计划投入,并建立保障机制。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因人为引发或者加重的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建立政府、社会和责任企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地质灾害所在地的政府可以尝试建立多种灵活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融资渠道,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的良性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国家及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力争国家地质灾害防治财政预算达到全国财政总预算的2%,归口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地方地质灾害防治财政预算达到地方财政总预算的2%,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通过财政投资与社会赞助、有关专项资金等渠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基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国家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基金,用于重点地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包括提供信贷金融支持,给予税收优惠、减免或减少进出口税等政策吸引资金包括国外资金投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 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运行机制与资金筹措

9.10.1 运行机制

地质灾害减灾工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按地质灾害等级,由负责组织实施减灾工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勘查(调查)结论提出治理方案;

2)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

3)资质审验、工程招投标;

4)工程施工与质量监理;

5)工程完工验收;

6)工程运营与治理效果监测;

7)项目经费决算审计;

8)工程竣工验收;

9)资料汇交。

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由责任单位按灾害等级将治理方案报辖区内相应级别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验收专家必须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证的资质。

9.10.2 资金筹措与使用

1)属于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费用主要由地质灾害所在地人民政府出资治理;对造成严重影响的特大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区域性地质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实行以中央财政支出为主,省、地、县财政配套资金的原则。

2)铁路、公路、水利、矿山等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实行“谁引发、准治理”的原则;工程建设阶段的地质灾害治理实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相关部门从工程建设资金中支付;工程运营阶段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相关部门从工程运营的利润中支付。矿山行业将逐步实行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制度。

3)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匹配资金必须到位。

4)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优先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根据本辖区内前五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投入的平均费用,确定下一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费用;汛期结束后,对剩余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费用,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安排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程或搬迁避让,使资金使用到最急需、最关键的地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5)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费用,结合小城镇建设和山区脱贫致富计划,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国家级贫困县境内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6. 地震灾害的补贴办法

二、主要政策
(一)统筹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中央财政分三年安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46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310亿元,由四川省统筹使用;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和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150亿元,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安排使用。财政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由中央财政统借统还。同时,根据受灾地区实际情况,中央财政安排综合性财力补助,由四川省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保障受灾严重市(州)、县(区)和乡镇政府运转及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四川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各类捐赠资金要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四川省统筹安排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引导红十字会和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将所接受的捐赠资金认建或承建重建规划内项目。通过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多渠道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二)税收政策。
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因地震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5.促进就业。
(1)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川省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严重地区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四川省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1)全国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需求优先支持的力度;适当调整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支持增加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信贷投放。
(2)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增加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重点用于支持受灾地区农房重建;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下调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3)对灾前已经发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
(4)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城乡居民住房、农牧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3.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1)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帮助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
(3)充分利用柜台、媒体等有效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还款意识,使受灾群众充分认识到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与重建补助的本质区别,积极引导受灾群众树立“谁贷款、谁还本、谁付息”的理念,增强借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观念。
4.实施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
(1)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质物的农房重建贷款,其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具体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状况与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的本金偿还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
(2)城镇受灾地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5.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1)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支持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
(2)引导、指导有关保险业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保险资金的投资力度。
6.对政府外债项目因灾造成的损失,给予债务减免,所需还款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土地政策。
1.对受灾地区及非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规模不超过原有规模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2.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用地,以及规划异地重建的村庄确需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经营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3.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
优先核定受灾地区重建用地规模,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决原地重建、异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适时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耕地及基本农田布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由国土资源部认定。
重建用地报批时,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有关部门备案后,采取边占边补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由四川省统筹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的占补平衡任务。
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其中,对于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手续;对于永久性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实行占补平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要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5.根据受灾地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保证及时高效用地。
6.支持受灾地区开展土地整治,统筹安排灾毁土地的整理复垦,地方可统筹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重点开展灾毁耕地复垦。
7.可先行使用林地,在国家规定的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半年内,再补办手续。所需林地定额不纳入“十二五”期间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灾后恢复重建民生项目、农林生产设施项目等,免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六)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1.加大就业援助。
(1)将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地震灾害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四川省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须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就业。四川省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鼓励东部沿海等地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受灾地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受灾地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等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两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4年底。
(10)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11)受灾地区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到企业恢复生产当月,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对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企业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2)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2.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认定为工伤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赠、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3.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2)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受灾地区的调剂力度,确保受灾地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支持受灾地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参保居民因灾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
(4)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职工和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4.保障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1)抓紧恢复受灾地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2)伤员应急救治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3)今年内可在受灾地区实行过渡性医疗卫生措施,向受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治疗、传染病防治和卫生防疫。
(4)2013年至2014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
5.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生活救助等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七)产业政策。
1.支持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2.对不适宜原地重建的企业要异地迁建。建设形成资源集约利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区域。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倾斜支持。
3.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支持受灾地区实施优惠留存电量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用户实行直购电试点。
4.对受灾严重地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
(八)粮食政策。
适时充实受灾地区粮食库存,满足受灾地区市场需求。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确保受灾地区市场稳定。支持受灾地区受损粮食库维修重建。
(九)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
1.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受灾地区的航空遥感及地质灾害调查、排查、重大地质灾害点勘查和危险性评估工作。支持重点地区和流域地质灾害监测与综合治理工作。
2.有关部门要重点开展受灾地区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部署典型地区地质条件调查。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成灾机理和模式研究。开展龙门山断裂带的专题调查研究和监测,对地震活动带的活动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等。支持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和应急避险场所建设。
3.受灾地区25度以上坡耕地以及不具备耕种条件的震损耕地,可按程序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对因灾损毁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补植补造种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扶持。
4.对已经享受集体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农户,因灾造成公益林面积损毁,进行补植补造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继续享受生态补偿政策。
5.按现行规定追加受灾地区专项林木采伐限额100万立方米。对因灾受损严重的国家一级公益林进行清理采伐。
(十)其他政策。
1.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受灾地区群众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2.组织力量支持帮助受灾严重地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简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由四川省自行审批。
3.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应开辟环评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协调相关环评机构开展支援。
上述政策措施,未明确执行期限和适用地区范围的,执行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地区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要全面部署落实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细化政策,完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四川省人民政府要结合受灾地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操作办法。
(四)强化监督,确保效果。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并督促和指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要把加强监督检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工作,制订监督措施,明确监督责任,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7. 哪些情款可以申请中央,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可以申请中抄央,省级地质灾害袭防治专项资金的范围: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
2、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防治;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应急处置、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

8. 山西省孝义市地质灾害治理 获取国家资金补贴

孝义市西辛庄镇煤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概况

西辛庄镇位于我市西南部山区,距市区35公里,全镇有36个村、1.6万人,面积75平方公里。该镇由于煤矿多年开采,诱发潜存着诸多地质环境灾害,严重威胁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彻底解决灾害隐患,2009年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财建2009[856]号文件批准立项,启动实施了西辛庄镇煤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项目总投资28.76亿元,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财政补助4700万元,利用废弃资源收益7.5亿元,通过新增土地增值收益12亿元,市财政自筹等方式解决。
项目区涉及西辛庄镇23个村、3295户、1万余人,治理总面积13.25平方公里。项目区内主要灾害类型有土地裂缝、采空区塌陷、山体滑坡崩塌、残煤自燃、煤矸石压占土地、房屋裂缝等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渗漏、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地形地貌破坏等次生灾害。其中:一是土地裂缝950处、影响面积13.25平方公里,受威胁村庄23个;二是采空区塌陷808处、影响面积11.38平方公里,受威胁村庄23个;三是山体滑坡崩塌55处、占地面积0.603平方公里,受威胁村庄21个;四是残煤自燃51处、影响面积3—5平方公里,浓重的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损害项目区内10个村庄、7000余群众的身心健康;五是煤矸石堆总方量约103万立方米,压占和破坏土地约1平方公里,涉及村庄13个。特别是,地质灾害造成的威胁还在进一步蔓延,项目区内有1.1万亩耕地无法耕种,6000余亩林地遭到破坏,3000余名群众受山体蠕滑、崩塌等安全隐患的威胁,4359间房屋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公路毁损78处30余公里,水资源流失3.3亿立方,水生态环境几近毁灭,全镇1.6万余人饮用水到了十分困难的地步。
项目区灾害治理主要采取浅层平整、削坡卸载、开挖碾压、移除清理矸石弃渣等方式。同时,实施移民搬迁,在该镇范围内建设三个新农村集中居住小区,按每人40平方米、每平方米2500元的标准配置建设;在市区新建一个商住一体化的宜居小区,按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配置建设,并配置商业门市。

9. 湖南省地质灾害搬迁补偿标准

1、省对市县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标准,贫困县市区为5万元/户,非贫困县市区为4万元/户。此标准为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核定标准,非具体补助到搬迁户的标准。

2、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组织实施单位为各地人民政府,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整合相关部门专项,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搬迁避让项目实施工作。

3、请各市县根据下达的任务和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省国土资源厅将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文件, 湘财建指〔2015〕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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