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建築需地質勘察
⑴ 建築地質勘察需要哪些規范
如下:
①《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②《建築抗震設專計規范》(GB50011-2010)
③《建築工程抗屬震設防分類標准》(GB50223-2008)
④《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
⑤《土工試驗方法標准》(GB/T50123-1999)
⑥《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准》(GB/T50266-1999)(做岩石試驗時需要)
⑦《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12)
⑧《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⑨《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⑩《建築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 87-2012)
⑾《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JGJ72-2004)(高層勘察需要用到)
⑿《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范》(GB50025-2004)(濕陷性黃土地區勘察用到)
⒀《建築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2012)
⑵ 鋼結構建築是否需要地質勘察報告
根據國家規定,任何建築的基礎設計都需要依據地質勘察報告來進行。
⑶ 建築地質勘察報告
摘要: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是建築地基基礎設計和施工的重要依據。在保證外業和實驗資料准確可靠的基礎上,文字報告和有關圖表應按合理的程序編制。要重視現場編錄、原位測試和實驗資料檢查校核,使之相互吻合,相互印證。地基岩土分層是一個重要環節,要根據岩土地質時代、土的成因類型、岩土性質、狀態、岩石風化程度和物理力學特徵合理劃分。岩土的工程力學性質是根據原位測試和實驗資料的數理統計值綜合判定。報告要充分搜集利用相關的工程地質資料,做到內容齊全,論據充足,重點突出,正確評價建築場地條件、地基岩土條件和特殊問題,為工程設計和施工提供合理適用的建議。
關鍵詞:岩土工程勘察 報告 圖表 編製程序 岩土分層
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是工程地質勘察的最終成果,是建築地基基礎設計和施工的重要依據。報告是否正確反映工程地質條件和岩土工程特點,關繫到工程設計和建築施工能否安全可靠、措施得當、經濟合理。當然,不同的工程項目,不同的勘察階段,報告反映的內容和側重有所不同;有關規范、規程對報告的編寫也有相應的要求。下面著重談一談有關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岩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寫工作,且側重於詳細勘察階段。
1 報告的編製程序
一項勘察任務在完成現場放點、測量、鑽探、取樣、原位測試、現場地質編錄和實驗室測試等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即轉入資料整理工作,並著手編寫勘察報告。岩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寫工作應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前後照應,順當進行。不然的話,常會出現現場編錄與實驗資料的矛盾、圖表間的矛盾、文圖間的矛盾,改動起來費時費力,影響效率,影響質量。
通常的編製程序是:
(1)外業和實驗資料的匯集、檢查和統計。此項工作應於外業結束後即進行。首先應檢查各項資料是否齊全,特別是實驗資料是否出全,同時可編制測量成果表、勘察工作量統計表和勘探點(鑽孔)平面位置圖。
(2)對照原位測試和土工試驗資料,校正現場地質編錄。這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但往往被忽視,從而出現野外定名與實驗資料相矛盾,鑒定砂土的狀態與原位測試和實驗資料相矛盾。例如:野外定名為粘土的,實驗出來的塑性指數卻<17;野外定名為細砂的,實驗資料為中砂,其0.25~0.5mm顆粒含量百分比達50%以上;野外定為可塑狀態粘性土的,實驗出來的液性指數卻<0;野外定為稍密狀態的砂性土,標准貫入擊數卻<10擊;野外定為淤泥或淤泥質土的,實驗出的孔隙比卻<1;野外定為硬塑粘性土的,標貫擊數卻<18擊……產生諸如此類的矛盾,或由於野外分層深度和定名不準確,或試驗資料不準確,應找出原因,並修改校正,使野外對岩土的定名及狀態鑒定與實驗資料和原位測試數據相吻合。
(3)編繪鑽孔工程地質綜合柱狀圖。
(4)劃分岩土地質層,編制分層統計表,進行數理統計。地基岩土的分層恰當與否,直接關繫到評價的正確性和准確性。因此,此項工作必須按地質年代、成因類型、岩性、狀態、風化程度、物理力學特徵來綜合考慮,正確地劃分每一個單元的岩土層。然後編制分層統計表,包括各岩土層的分布狀態和埋藏條件統計表,以及原位測試和實驗測試的物理力學統計表等。最後,進行分層試驗資料的數理統計,查算分層承載力。
(5)編繪工程地質剖面圖和其它專門圖件。
(6)編寫文字報告。按以上順序進行工作可減少重復,提高效率;避免差錯,保證質量。在較大的勘察場地或地質地貌條件比較復雜的場地,應分區進行勘察評價。
2 報告論述的主要內容
報告應敘述工程項目、地點、類型、規模、荷載、擬採用的基礎形式;工程勘察的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勘察任務和技術要求;勘察場地的位置、形狀、大小;鑽孔的布置者和布置原則,孔位和孔口標高的測量方法以及引測點;施工機具、儀器設備和鑽探,取樣及原位測試方法;勘察的起止時間;完成的工作量和質量評述;勘察工作所依據的主要規范、規程;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報告應附勘探點(鑽孔)平面位置圖、勘探點測量成果表和勘察工作量表。倘若勘察工作量少,可只附圖而省去表。一個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報告,由下面幾部分組成。
2.1 地質地貌概況
地質地貌決定了一個建築工地的場地條件和地基岩土條件,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論述:(1)地質結構。主要闡述的內容是:地層(岩石)、岩性、厚度;構造形跡,勘察場地所在的構造部位;岩層中節理、裂隙發育情況和風化、破碎程度。由於勘察場地大多地處平原,應劃分第四系的成因類型,論述其分布埋藏條件、土層性質和厚度變化。(2)地貌。包括勘察場地的地貌部位、主要形態、次一級地貌單元劃分。如果場地小且地貌簡單,應著重論述地形的平整程度、相對高差。(3)不良地質現象。包括勘察場地及其周圍有無滑坡、崩塌、塌陷、潛蝕、沖溝、地裂縫等不良地質現象。如在碳酸鹽岩類分布區,則要敘述岩溶的發育及其分布、埋藏情況。如果勘察場地較大,地
⑷ 為什麼要進行工程地質勘察詳細勘察階段包括哪些內容
工程地質勘察是為查明影響工程建築物的地質因素而進行的地質調查研究版工作。所需權勘察的地質因素包括地質結構或地質構造:地貌、水文地質條件、土和岩石的物理力學性質,自然(物理)地質現象和天然建築材料等。這些通常稱為工程地質條件。查明工程地質條件後,需根據設計建築物的結構和運行特點,預測工程建築物與地質環境相互作用(即工程地質作用)的方式、特點和規模,並作出正確的評價,為確定保證建築物穩定與正常使用的防護措施提供依據。
一般包括兩大部分:文字和圖表。文字部分有工程概況,勘察目的、任務,勘察方法及完成工作量,依據的規范標准,工程地質、水文條件,岩土特徵及參數,場地地震效應等,最後對地基作出一個綜合的評價,提承載力等。圖表部分包括平面圖,剖面圖,鑽孔柱狀圖,土工試驗成果表,物理力學指標統計表,分層土工試驗報告表等。
⑸ 建築地質勘察需要哪些規范
1、《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9)
2、《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3、《膨脹土版地區權建築技術規范》(GBJ112-87)
4、《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范》(GBJ25-90)
5、《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6、《高層建築箱形與筏形基礎技術規范》(JGJ6-99)
7、《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8、《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9、《建築工程地質鑽探技術標准》(JGJ87-92)
10、《原狀土取樣技術標准》(JGJ89-92)
11、《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程》(GB50086-2001)
12、《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13、《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8)
14、《市政工程勘察規范》(JTJ56-94)
15、《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064-98)
16、《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63-2007)
⑹ 建築地質勘察需要哪些規范
如下:
1、《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3、《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GB50223-2008)。
4、《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
5、《土工試驗方法標准》(GB/T50123-1999)。
6、《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准》(GB/T50266-1999)(做岩石試驗時需要)
7、《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12)。
8、《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9、《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⑺ 多層建築是不是不用進行地質勘察
不用報建的項目不用做。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定樁長。
需要報建的必須做勘察。沒勘察報告怎麼審圖?沒審圖的勘察報告是做不了報建的。
⑻ 請問在建築施工前是否需要進行地質勘察謝謝
需要,勘察、設計、施工三個步驟對於每個項目是必經之路,除非是鄉下自己修房子。
⑼ 建築工程中現場勘察是什麼
建築工程勘察是建設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階段,其任務是確定建設項目場地的地質條件、自然環境是否適宜於進行工程建設,其成果為單體建築設計和施工提供所需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資料,也為全過程建設提供各種技術服務。
如地基基礎方案論證、工程監測等。工程勘察工作要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來承擔,並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工作,一般工程勘察可按工作要求劃分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三個階段。
(9)什麼建築需地質勘察擴展閱讀
現場踏勘是投標者必須經過的投標程序。按照國際慣例,投標者提出的報價單一般被認為在現場考察的基礎上編制的,一旦報價單提出之後,投標者就無權因為現場勘察不周,情況不了解不細或因素考慮不全面而提出修改投標、調整報價或提出賠償等要求。
踏勘現場是指招標人組織投標申請人對工程現場場地和周圍環境等客觀條件進行的現場勘察,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投標申請人踏勘項目現場,但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投標人到現場調查,可進一步了解招標人的意圖和現場周圍的環境情況,以獲取有用的信息並據此作出是否投標或投標策略以及投標報價。招標人應主動向投標申請人介紹所有施工現場的有關情況。 投標申請人對影響工程施工的現場條件進行全面考察,包括經濟、地理、地質、氣候、法律環境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