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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不利地質可以索賠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2-19 17:07:00

Ⅰ 工程因地形地質原因造成的損失如何索賠

重新議價咯,既然建設方已經變更設計,那就是說合同已經失效

Ⅱ 施工時發現文物而延誤工期能否索賠費用,如能,費用包括哪些


施工時發現文物而延誤工期,屬於不可抗力,無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Ⅲ 由於地質條件造成開挖後邊坡跨塌增加的工程量能不能索賠

地質條件變化是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見的,因此由於地質條件變化造成邊坡垮塌使工程量增加的風險應由發包方承擔,所以可以索賠。

Ⅳ 工程施工中因挖到文物而延誤工期造成損失能否獲得保險理賠

施工時發現文物而延誤工期,屬於不可抗力,無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Ⅳ 施工發現文物怎樣索賠

施工時發現文物而延誤工期,屬於不可抗力,無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專
法律依據 《中屬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Ⅵ 施工時發現文物而延誤工期能否索賠機器發生故障造成工期延誤能否索賠

12天可以向建設單位索賠,機器故障要看是誰的原因,建設方原因就可以索賠,如是施工方原因那麼就不能索賠

Ⅶ 規范合同條款來處理索賠的有關知識拜託各位大神

一、索賠概念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的要求。索賠是工程承包中經常發生的正常現象。由於施工現場條件、氣候條件的變化,施工進度、物價的變化,以及合同條款、規范、標准文件和施工圖紙的變更、差異、延誤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索賠。二、常見的索賠內容1、不利的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 www.mypm.net 不利的自然條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實際自然條件比招標文件中所描述的更為困難和惡劣,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測的不利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導致了承包商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和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提出索賠要求。項目管理者聯盟⑴地質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一般來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由業主提供有關該項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資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寫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考察和檢查,包括地表以下條件及水文和氣候條件。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針對此項條款,客觀公正地說,是有損施工單位的合法權利的,因為在非設計、勘探、施工總包合同中,特別是對地質條件,承包商雖有責任全面了解地質資料,但在合同范圍內,並沒有進行獨立的地勘的合同義務,其對地質條件的理解,更多的是依賴於工程建設第三方合同――地勘單位所提供地質資料,而對於地質資料的真實性與完備性,地勘單位應當負責,而不應由施工承包商來承擔其責任。通常合同條款中還有一條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現場氣候條件以外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就此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關通知,並將一份副本交業主。收到此通知後,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預見到的,在與業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以後,應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和費用補償的權利,但不包括利潤」。基於此款與前款所述「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的兩條並存的合同條款,往往會成為合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爭議的緣由所在,這一點,在投標過程中應予以必要的重視,投標方在招標文件澄清資料中應予以提出,以便合同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的保障及合同索賠。training.mypm.net例如:某承包商投標一個中型水電站,合同中要求施工方根據已有的資料自行對圍堰進行設計和施工,費用總包。從業主發出招標通知到投標截止日不足一個月,承包方根據初設文件資料對圍堰進行了設計,圍堰總報價77萬元。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施工的防滲牆滲水量較大,承包方在已成型的防滲牆上進行補孔補漏,基坑開挖才得以繼續進行,但圍堰施工成本達到150萬元以上。在基抗開挖完成後承包方發現除河床面存在許多大於2m3的大孤石外,實際河床基岩面高程也比大壩初設圖紙標示的基岩高程降低2米,承包商以地表以下地質資料存在錯誤為由要求索賠,補償圍堰施工增加的防滲牆費用和圍堰初期滲水嚴重造成的抽水費用增加共計78萬元。業主以招標文件規定「現場資料中所列出的水文、氣象、水文地質、水力學數據,不應認為是十分完備的,承包人在使用這些數據時應進行論證復合,不能因資料中數據造成損失減輕承包人的責任。」為由不予審核。若在投標時承包方提出合同條款有矛盾之處,地表以下的資料不是本合同的范圍,即不影響投標,也給後期因地表以下資料錯誤造成影響的索賠提供了保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合理的風險預見,即」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夠預見的風險」和針對這種風險所採取的措施,如最大的免賠雨量,最大的洪水流量等,即對風險因素給予量化,在這種量化的基礎上,實施合同索賠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爭議。項目管理論壇②工程中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會因為遇到地下構築物或文物或地下電纜、管道和各種裝置,而導致工程費用增加,如原投標是機械挖土,而現場不得不改為人工挖土,只要給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圖紙末預標明,合同的當事人均可提出索賠,當然地下電纜、管道和各種原安裝或所有單位的設施應例外,即對這些地下情況當知且應知的例外。

麻煩採納,謝謝!

Ⅷ 施工過程保護文物的索賠依據是通用合同還是通用合同裡面有規定還是

【1】施工過程保護文物的索賠依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的通用條款規定的。

【2】建設部分別在1999年和2013年發布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目前在實踐中兩個文本都在適用。
【3】分別摘錄兩個版本中規定「施工過程中保護文物的索賠依據」如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採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若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專有條款對保護文物的賠償有規定的,以專有條款為准。這是合同「約定優先」原則的要求。

Ⅸ 地質條件復雜從而影響樁基施工進度,請問能不能適用不可抗力而索賠這筆而外費用

用索賠不好,要搞變更.搞工程最賺錢就是變更了.打個變更報告,監理\設計代表\業主簽一下意見就OK了.

Ⅹ 基坑施工中遇到文物,工程停工,責任主體有哪些損失如何承擔

抄費用要賠的,這個屬於發現地下文物,施工單位不僅可以向建設單位索賠工期,而且還可以索賠費用(除利潤)。不僅僅是增加的保護費用可以由建設方出,由此產生的人員和機械窩工均可找建設方索賠。因為建設單位前期地質勘測沒有發現,屬於其責任。另外注意,施工單位要向有合同關系的一方進行索賠。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採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採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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