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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料匯交需提交哪些資料

發布時間: 2021-02-17 23:37:26

❶ 成果地質資料匯交要求

(1)匯交人匯交成果地質資料時,應報送加蓋有匯交人公章的《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清單》(以下簡稱《資料清單》)。館藏機構收到匯交人報送的地質資料後,應根據《資料清單》對匯交人報送的地質資料進行清點,兩者一致的應在《資料清單》上加蓋館藏機構匯交專用章後交1份給匯交人留存。

(2)匯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經驗收合格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通過匯交監管平台將驗收合格的信息告知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3)匯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經驗收不合格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向匯交人印發《地質資料修改、補充通知書》,通知匯交人按要求修改、補充完善後重新匯交。

(4)匯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補充成果地質資料的,視為不匯交地質資料,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資料主管部門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表2.1 非礦權類地質工作項目信息導入模板

註:表中的「變化次數」是指項目新立、延續或變更等變化的次數,如第一次為「探礦權新立」,第二次為「探礦權延續」則變化次數為「2」;「項目初始標識碼」是指地調局組織實話的新立項目第一次編的代碼「計劃項目」是指由地調局組織實話的由若干個項目組成的大項目。下同。

表2.2 探礦權信息導入模板

表2.3 采礦權信息導入模板

❷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地質資料是人們通過勞動對客觀地質體和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發的成果反映,是國家的重要檔案資料。法律規定由國家實行統一管理。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是地礦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本節按現行法規介紹了管理內容,並提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改革的設想。

一、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現狀

根據礦產資源法第14條的規定,我國對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國家設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的目的:一是為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地質資料作為礦產資源最詳細的說明書,國家必須要對其進行統一管理,以實現國家管理礦產資源的需要;二是通過向社會提供借閱使用地質資料,更好地發揮它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是通過對匯交資料的二次開發,為政府管理決策和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信息和依據。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現行依據是1988年經國務院批准地礦部發布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部令第1號)以及1989年地礦部制定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部令第5號)。

(一)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是統一管理全國各種地質資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一級機構,主管全國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全國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統一管理;負責對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歸口管理全國地質資料館業務;並協調、指導地勘行業有關部門地質檔案資料機構的工作。

各省(區、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是統一管理本省(區、市)各種地質資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二級機構,在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的指導下主管本省(區、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內地質資料匯交的督促、檢查,並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歸口管理本省(區、市)地質資料館業務;並協調、指導本省(區、市)地勘行業有關部門地質資料機構工作。

全國和省(區、市)地質資料館是國家集中管理地質資料的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匯交的地質資料,並提供借閱使用。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接收、保管全國范圍內重要的、具有全局性意義的地質資料;省(區、市)地質資料館負責接收、保管本行政區內應予匯交的所有地質資料。

(二)地質資料的匯交范圍

根據資料匯交辦法的規定,下列各類地質資料應予匯交:

(1)區域地質調查資料,包括各種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及圖件;

(2)礦產地質勘查資料,包括普查、詳查、勘探以及礦山基建、生產勘探和閉坑地質報告;

(3)各類石油、天然氣地質資料;

(4)各類海洋(含遠洋)地質調查、礦產調查資料;

(5)各類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查資料;

(6)各類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調查資料;

(7)地震地質資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質調查、宏觀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報告等;

(8)地球物理、地球化學、遙感地質勘查資料;

(9)地質科學研究成果及綜合分析資料;

(10)其他地質資料,包括天體地質、火山地質、極地地質、第四紀地質、新構造運動、冰川地質、黃土地質、凍土地質以及土壤、沼澤調查等地質資料。

(三)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及其權利

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是指礦產資源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以及其他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資料匯交辦法的規定履行了資料匯交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其匯交的地質資料享有如下權利:佔有、使用、轉讓和收益的權利;申請保護商業性秘密的權利;申請科技成果獎的權利;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地質資料匯交的有關要求

1.地質資料匯交期限要求

從評審驗收合格之日起,區域地質調查,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區域物探、化探,遙感地質調查和大中型礦區的勘探地質資料,須在2年內匯交。其他地質資料,須在1年內匯交。

2.地質資料匯交份數要求

除小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以及遠洋地質、極地地質、天體地質的地質資料可匯交一式二份外,其他屬於匯交范圍的地質資料,一律要求匯交一式四份。

3.地質資料匯交的受理機關

地質資料的匯交一律由工作區所在地的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受理。要求匯交四份的項目,其中兩份由受理機關轉送全國地質資料館。在遠洋、極地從事地質工作的項目,其地質資料的匯交由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受理。

工作區跨省級行政區的,其地質資料應分別向工作區所涉及的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匯交(一式兩份)。其中,屬於應向全國地質資料館匯交的項目,其地質資料(兩份)由主要工作區所在地的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負責轉送。

(五)違反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法規的處罰

1.不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行為的處罰

根據資料匯交辦法第18條的規定,不按期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資料管理機關提出警告、通報,並限期補交;無正當理由不按期補交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停止其借閱地質資料,直至補交為止。

2.有關侵權行為的處罰

未經地質資料匯交權利人同意,擅自將其匯交的屬於有償使用范圍的地質資料,用於非法轉讓或其他營利活動,屬於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依據資料匯交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擅自將全國地質資料館或省(區、市)地質資料處(館)館藏的或借閱復制的有償使用范圍的地質資料,用於非法轉讓或其他營利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地質資料管理機關除責令其交回資料外,應停止其借閱地質資料的權利1~3年,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

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按期或不按規定提供館藏地質資料借閱使用的,或玩忽職守,造成地質資料損失的,應當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匯交地質資料的利用

為了使匯交的地質資料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資料匯交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兩級資料管理機構對匯交的地質資料:一是及時提供社會借閱使用,並定期公布各自館藏的地質資料目錄。如1996年度,全國和各省(區、市)資料館共接待查閱資料219635人次,借閱資料510899份次、2723703件次;二是針對不同需要,採取多種方式,組織資料信息的二次開發,為政府管理部門的決策和社會經濟活動提供有關信息和依據。

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改革

我國現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設立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於地質資料全部是由國家投資形成的,所以,國家為了避免各部門的資料封鎖,充分發揮地質資料的作用,減少和避免重復性地質工作,建立了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為了提供全社會使用,提高國家礦業投資的效益。同時,通過行政命令設立了匯交機制。但進入市場經濟體制以後,特別是隨著我國礦業權制度的建立,礦業投資出現了多元化局面,地質資料與礦業權的依附關系已越來越清晰。因此,地質資料全部提交政府並無條件地提供社會使用的前提已不復存在。通過行政命令建立匯交機制的效力,也在發生動搖。具體表現是地質資料的匯交一度出現了滑坡現象,特別是近些年來,欠交、拒交現象十分嚴重。究其根本原因是匯交人擔心因匯交資料的泄密而影響其自身利益。

實際上,在國外市場經濟國家,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也是地礦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但他們的管理方式與我國現行管理制度有很大區別:其一,資料的匯交執行礦業權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在這些國家的礦業法中,都明確規定匯交資料是礦業權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匯交內容不僅包括項目最終報告,而且還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年度報告。匯交目的,既是政府監督與管理礦業權的需要,又是政府為支持國家決策、促進企業投資而進行的礦產資源信息分析工作的需要;其二,嚴格界定公開文檔系統與保密文檔系統。在市場經濟國家,由於礦業權制度的建立,一般匯交的資料絕大部分要進入公開文檔系統,向社會提供公開服務,但必須以不損害匯交義務人的利益為前提。對於匯交義務人的專有信息,一般應礦業權人要求在礦業權有效期內予以保密,有的國家在礦業權終止後,還可適當延長保密時間。如英國王室礦產機構對金礦資料的管理,通常在許可證終止後,如果企業認為有必要,還可以保密4年。

因此,無論從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角度看,還是從我國礦產資源管理需要的角度講,我國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資料實行統一的匯交管理還是十分必要的。但為了確保地質資料的全面匯交,更好地為政府管理部門和礦山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必須加大對我國現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建立礦業權管理制度的新情況。

首先,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要與礦業權管理制度相銜接。一方面,地質資料匯交的要求要符合礦業權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匯交地質資料應作為礦業權人的法定義務,納入礦業權監督管理內容。

其次,要區分不同出資者匯交的資料以及公益性資料和商業性資料。對於國家出資形成的資料,應在匯交要求和管理方式上與非國家出資形成的資料有所區別。屬於公益性的地質資料應無條件提供社會使用;商業性資料應根據礦業權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適當保密。

第三,要界定政府、出資人和勘查技術勞務公司保存資料的范圍。政府要求匯交的資料應以滿足政府管理、統計的需要為前提,適當減少匯交內容。

第四,要強化資料管理的服務意識。在為社會提供信息檢索、查詢、借閱的基礎上,加大信息資源的二次開發力度,更好地為政府部門管理決策和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第五,要加快資料信息管理的現代化進程,進一步提高信息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

❸ 地質資料匯交證明的詳細資料~~~由什麼單位出具

地質勘探局

❹ 地質資料匯交

根據全國地質資料館成果地質資料、原始資料的現行管理方式,建立統一的成果、原始資料目錄清單的上報、清單在線處理(確認驗收合格、修改補充通知、退回通知、資料轉送等)系統及資料庫。全國地質資料館及省級館藏機構分別對匯交到各單位的資料進行處理。建立成果地質資料、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在線匯交系統,統一協調全國地質資料館與省級館藏機構的匯交處理工作,確保匯交及處理的信息能及時反饋到國家管理部門。

匯交人將需要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提交給館藏機構的管理人員,由館藏機構管理人員將目錄清單錄入資料庫。館藏機構依據目錄清單,根據實際資料的接收處理結果,在線完成資料驗收和轉送工作,並將所有處理信息及狀態信息存入資料庫。地質資料主管部門通過監管平台,能及時查看地質資料的匯交結果,根據實時匯交情況進行決策,加強地質資料的管理工作。

通過建立統一的全國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與服務信息資料庫,可以保存在整個地質資料匯交業務中形成的管理性數據和後期編錄的服務性數據,並按照誰接收、保管地質資料,誰進行數據採集、錄入的原則,由國家級、省級館藏機構分別承擔各自的資料庫維護工作,包括匯交信息、服務信息和業務管理3個部分的數據。

通過建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平台,由國家館藏機構在網上統一發布、接收信息,解決地質資料匯交、館藏和服務管理方面的3個問題,並解決國土資源部與省級相關部門間的通訊銜接和上報清單、地質資料的流轉問題,實現地質資料的匯交、接收在線管理。

❺ 實物地質資料匯交要求

(1)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和省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或科室)應督促匯交人在法定匯交時限內按《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中的附件表格規定的格式要求報送《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並根據《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本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條件確定應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項目。

(2)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按以下要求答復匯交人:對無需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項目,應向匯交人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回執》;對需要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項目,應向匯交人印發《實物地質資料匯交通知書》。

(3)負責接收、驗收實物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應在《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到匯交人暫時存放實物地質資料的場所篩選、驗收匯交人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並按以下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對驗收合格並能在法定時限內移交實物地質資料的,應同匯交人辦理資料移交手續;對驗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時限內移交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人應按本方案的要求向負責接收該資料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提交《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承諾書》。收到承諾書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向匯交人出具《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承諾書回執》。對提交了承諾書的項目,應視為已向館藏機構移交了相關的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將驗收合格信息通過監管平台告知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該項目的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也已驗收合格的,負責接收該項目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向匯交人印發《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❻ 地質資料成果匯交

地質資料是指在地質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電磁介質等形式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岩(礦)心、各類標本、光(薄)片、樣品等實物地質資料。

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對地質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全國地質資料館,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地質資料館和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依法保存、管理匯交的地質資料,為全社會提供地質資料服務。

地質資料匯交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前述規定以外的地質項目,由出資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由國家出資的,承擔有關地質工作項目的單位為地質資料匯交人;中外合作開展地質工作的,中方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外方承擔匯交資料的連帶責任。

地質資料匯交范圍:區域地質調查資料;礦產地質資料;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地質資料;海洋地質資料;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資料;地震地質資料;物探、化探和遙感地質資料;地質、礦產科學研究成果及綜合分析資料;專項研究地質資料。

除國家規定需要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細目外,其他的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只需匯交目錄。

地質資料匯交期限: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匯交;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90日前匯交;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自該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其他的地質資料,自地質工作項目結束之日起180日內匯交。

❼ 地質資料匯交人

(1)探礦權人應當來在勘查許可證有自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匯交。

(2)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90個工作日前匯交;采礦權人屬於階段性關閉礦井的,自關閉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匯交;采礦權人開發礦產資源時,發現新礦體、新礦種或者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自開發勘探工作結束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匯交。

表2.4 地質資料匯交、催交、轉送時間期限

表2.5 選擇確定地質資料接收機構

(3)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自該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匯交。

(4)其他的地質資料,自地質工作項目結束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匯交。需要評審驗收的項目,自該地質項目評審驗收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匯交;無需評審驗收的,自野外地質工作結束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匯交。

(5)因不可抗力,經批准後,方可延期匯交。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個工作日。

❽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地質資料的匯交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地質工作,包括地質研究、地質考察、地質調查、礦產資源評價、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勘查(察)、環境地質調查、地質災害勘查等。
前款規定的地質工作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開展的,出資各方對地質資料匯交義務負有連帶責任。
中外合作開展地質工作的,參與合作項目的中方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外方承擔匯交地質資料的連帶責任。 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應當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和原始地質資料的匯交細目以及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范圍,分別依照本辦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規定執行。
依法應當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復製件,依法不需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的文件名目錄和實物地質資料目錄,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隨同成果地質資料一並向國土資源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由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保管。原始地質資料已作為成果地質資料附圖、附表、附件的,該原始地質資料可以免交。 地質資料匯交人除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
(一)探礦權人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變更前匯交被放棄區塊的地質資料;
(二)探礦權人由勘查轉入采礦的,應當在辦理采礦許可證前匯交該礦區的地質資料;
(三)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前終止勘查或者采礦活動的,應當在辦理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前匯交地質資料;
(四)工程建設項目分期、分階段進行竣工驗收的,自竣工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地質資料;
(五)其他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自該地質項目評審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無需評審驗收的,自野外地質工作結束之日起180日內匯交。 國土資源部委託全國地質資料館或者地質資料保管單位承擔地質資料的接收、驗收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承擔地質資料的接收、驗收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驗收合格後90日內,將匯交人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各一份)轉送國土資源部。但下列地質資料不轉送:
(一)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產地質資料;
(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以外且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地質資料;
(三)礦山開發勘探及關閉礦井地質資料;
(四)小型建設項目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及小型災害地質資料;
(五)省級成果登記的各類地質、礦產科研成果資料。 需要向國土資源部轉送的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紙質資料及電子文檔各兩份;其他地質資料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各一份。
工作區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項目,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的份數與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數量相同。
中外合作項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質資料,除了匯交中文文本的地質資料外,還應當匯交其他文本的紙質地質資料、電子文檔各一份。 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報告編制標准、要求編寫;
(二)地質資料完整、齊全;
(三)制印清晰,著墨牢固;規格、格式符合有關標准、要求;
(四)電子文檔的資料內容與相應的紙質資料內容相一致。
除符合前款規定的要求外,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匯交的地質資料,還應當附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復印件;經過評審、鑒定、驗收的地質資料,還應當附有評審、鑒定、驗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復印件。

❾ 原始地質資料匯交要求

(1)匯交人應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的規定,在匯交成果地質資料專的同時,匯交原始屬地質資料的復製件和依法不需匯交原始地質資料的原始地質資料目錄。

(2)2012年7月1日起,除國土資源部實施委託保管的油氣、放射性及海洋礦產的原始地質資料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一律應按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的規定,接收、驗收、保管原始地質資料及目錄,並向社會提供利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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