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礦產勘查局怎麼改制
Ⅰ 新疆地礦局今年怎麼改革
新疆地礦局這幾年不錯的,這幾年新疆的資源普查的任務很多效益也好。六大隊在哈密,那個地方還不錯,單位是事業單位企業管理,只是資源普查比較辛苦,只要會出地...
Ⅱ 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與發展
一、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發展沿革與現狀
(一)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地勘隊伍的建立和發展
1.我國地質勘查隊伍的建立(1950年~1957年)
1949年,新中國誕生,開始了經濟恢復和建設,迫切需要礦產資源的支撐。1950年8月25日,我國政府決定成立中國地質工作計劃指導委員會,成為全國地質勘查統一領導機構。隨著地質工作不斷發展和國民經濟建設的需要,局部性的充實人力和改進管理已遠遠不夠。於是,1952年8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地質部(1954年改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部,負責管理全國地質勘查工作)。1953年,全國地質工作計劃會議討論制定1953年地質勘查計劃,這是我國地質工作首次納入了國家計劃的軌道。這時,還明確了地質部和有關工業部門在統一規劃全國地質工作的前提下,分工協作的比較集中的管理體制。該體制的確立,便於統一安排使用全國普查勘探力量。在國家集中財力進行經濟恢復和大規模經濟建設背景下,也推動了地質工作的發展。到1957年,全國地勘職工由新中國成立初期的800人猛增到28.62萬人,其中技術人員由300人增加到4.14萬人,建成349支野外地質隊。
2.地質勘查隊伍的調整和改組(1958年~1978年)
「大躍進」時期(即1958年~1960年),隨著中央對國民經濟管理許可權的下放,地質部門也變動了地質隊伍的建制,把專業地質隊伍分散為以專區為單位的普查勘探隊,並抽調力量建立了地、縣地質機構,省(市、自治區)地質局也下放給地方政府領導。這一變動既實現了地質勘查管理體制由高度集中向中央和地方分權的轉變,又壯大了地勘隊伍。到1960年,全國地勘隊伍規模達到34.32萬人。但是,地勘隊伍的盲目發展,也造成了隊伍結構比例失調,勘探力量增加過快,區調、普查力量沒有同步發展,而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時由於將一支全國統一集中領導的地質大軍分割為上千個省、專區、縣領導的地方隊伍,使地質隊伍失去了機動性,削弱了國家重點地質項目的普查勘探力量。3年調整時期(1963年~1965年),隨著國家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方針的提出,我國地勘管理體制也重新進行了調整。各省(市、自治區)地質局相繼把下放的地質隊收歸地質局直接領導,合並撤銷了一些地質管理機構和隊伍,精簡下放了大批職工。這時,地質部系統職工由1960年末的34萬人減少到1962年末的14萬人,全國地質隊伍由61.88萬人減少到29.26萬人。但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有所上升,由1960年的14.5%上升到1962年的29.5%。在行業管理分工方面,1965年4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煤田地質、石油地質的分工和全國儲量委員會的通知》,明確了地質部門與煤炭、石油部門的分工。煤田地質工作(包括地方小煤礦的普查勘探工作)交由煤炭工業部負責……地質部的石油地質和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力量,逐步壓縮到6000人左右,協同石油工業部工作,並以部分技術骨乾重點搞石油地質科學研究工作。「文化大革命」時期(1966年~1976年),我國地質工作與整個國民經濟一樣,也遭到極大的破壞。最初幾年,地質勘查處於無政府和半無政府狀態,地質管理機構癱瘓,指揮中斷。1970年6月22日,地質部被撤銷,並入國家計劃革命委員會,改為國家計劃革命委員會地質局,人員縮編為90人。1970年8月至12月,國家計劃革命委員會地質局將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局下放,實行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主的雙重領導。直到1975年9月30日,國務院發出的《關於調整國務院直屬機構的通知》決定增設國家地質總局,同時撤銷國家計劃革命委員會地質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局也相繼恢復。1972年3月~4月,還對綜合部門與專業部門進行了分工。地質部門轉向以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普查為主;對一般礦產大體上做到初步勘探程度,確定礦床的工業價值,求出C1+C2級儲量,就可以交給有關工業部門進行詳細勘探;石油地質勘查只搞普查,不求儲量;有些礦種如水晶、金剛石等,也可以詳細勘探或者探采結合;在普查中發現的中小礦,可以連續進行勘探。採掘工業部門的地質隊伍,轉向以詳細勘探和生產礦區的開發勘探為主,根據統一計劃也可以搞一些普查。這一時期,我國地勘隊伍經歷了第三次盲目發展。全國地質勘探職工由1966年的42.01萬增加到1976年的82.55萬人,增長近一倍。而工程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卻由1966年的19.1%下降為1976年的12.5%。
3.地質勘查隊伍改革的探索(1978~1992年)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八字方針,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逐步實現四個現代化。隨著國家經濟工作的重點轉移,國家地質總局1979年1月5日召開了地質局長會議,提出「以地質—找礦為中心」的工作思路,制定了《地質工作三年調整綱要》,提出「要把國家經濟建設需要同地質客觀條件結合起來,因地制宜地部署地質勘查,加強宏觀決策管理」。同時,要求著手進行地勘管理體制改革。1979年9月13日,國家決定將國家地質總局改為地質部。1980年2月,為加強對地質工作的領導,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經委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工作的管理體制改為以地質部為主的雙重領導。從1980年開始,針對地勘傳統體制的弊端,地礦系統對地勘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探索。按專業化分工的原則,改組了地質隊,把地質和勘探分開,分別成立地質調查研究所(隊)和探礦工程公司(隊)通過經濟合同組織生產協作,以利於地質隊領導把主要精力轉到地質找礦上來。這次改革跳出了過去那種只在「條條」、「塊塊」上劃分行政管理許可權的圈子,是以專業化分工改組隊伍為起步,擴大地質隊的自主權,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管理,並在改組隊伍的同時改革管理制度。1982年5月4日,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決議,將地質部改名為地質礦產部,除負責礦產資源和水資源等普查勘探、地質科學研究等管理外,增加了對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對地質勘查全行業的活動進行協調的職能。1983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局統一改稱地質礦產局,職能也作了相應調整。1984年10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有計劃的商品經濟。1984年5月,地礦部根據全國的改革要求,相應提出增強地勘單位活力是改革的中心環節,相繼出台了《關於幹部管理許可權下放的暫行規定》和《關於簡政放權,搞活地質隊的暫行規定》,賦予了地質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計劃、財務、勞資、人事、機構設置等自主權。隨後地礦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1985年提出了「開拓地質市場為突破口」;1986年提出了「預算內地質勘查要全面實行項目管理」,還進行了以承包制為主要內容的地勘單位經營機制改革;1987年印發了《地質礦產部地質工作體制改革總體構想綱要》,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充滿生機活力、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地質工作體制」,「開拓和發展地質市場、推行項目管理、發展多種經營」的改革三大主體工程以及圍繞增強地勘單位活力這個中心環節的計劃、財務、物資、勞動人事、技術管理、領導體制等方面配套改革。
(二)市場經濟體制下地勘隊伍的改革探索(1992~1998年)
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若干決定」,充分肯定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原地質礦產部也在多年改革探索的基礎上,提出了地質隊伍要劃分為公益性和商業性兩部分的改革思路,並相繼提出了隊伍分體的改革方案,得到了國務院領導的肯定。1994年8月,朱鎔基同志對地勘隊伍劃分為「野戰軍」和「地方部隊」的批示,初步明確了地質工作改革方向。在地礦行政職能上,繼1988年國務院頒發的地質礦產部「三定」方案所明確的四項基本職能(即對地質勘查工作進行行業管理;對地質、礦產資源進行綜合管理;對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對地質環境進行監測評價和監督管理)的基礎上,1993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地質礦產部聯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函,對省級機構改革中地質礦產工作管理體制改革提出如下建議:實行政企(事)分開,地質礦產行政管理職能進入省(區、市)政府序列;地質礦產部直屬隊伍的主要部分組成公司,向企業轉化。1993~1994年的政府機構改革,國務院進一步明確了地礦部的四項管理職能。鄒家華副總理將地質礦產部的職能概括為找礦、管礦、護礦、地質環境管理以及國家授權的國有資產(主要是礦產資源資產)管理5個方面。1994年3月,國務院頒發的地質礦產部「三定方案」中指出地質礦產部的主要任務是:提供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保護地質環境,實施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從1994年5月到年底,黨中央、國務院先後聯名發出批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構設置方案的通知。對地礦行政機構部分,無一例外的明確:由地質礦產部垂直管理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工作部門。除了3個直轄市和廣東、安徽兩省外,都改稱地質礦產廳。
(三)地勘新體制的建立與完善(1998年~)
1.地質勘查新體制的建立
1998年3月,第九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組建了國土資源部。主要履行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職能。這次改革實現了政府職能轉變。一是實現了國土資源由分部門向統一、集中管理的體制轉變,有利於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統一、協調、有序、高效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二是實現了政企、政事分開的職能轉變。這次改革明確了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任務,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三是進一步明確了職能分工,理順了各種關系,強化了對國土資源特別是耕地的保護,實現了土地行政的相對統一管理,實現了地質礦產行政的集中統一管理。新「三定方案」對礦產資源管理職能進行了重新劃分:將原地質礦產部的行政管理職能、原全國礦產資源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行政管理職能、原冶金工業部、煤炭部、化工部、核工業總公司、有色總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行使的礦產資源行政管理職能劃入國土資源部;將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交給水利部;將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任務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但國土資源部的「三定方案」,沒有明確對地質工作的管理職能,行業管理的職能也沒有突出,以致目前全國地質工作統一管理的格局沒有形成。
國土資源部組建後不久,即按國務院機構改革的要求開始推進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分別下發了一系列有關地勘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文件,根據中央關於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精神以及地勘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要求,組建了中國地質調查局,重組了中國地質科學院,改組了中國地質調查局地區地調中心和專業地調中心。在此基礎上,組織實施新一輪國土資源大調查。同時,於1999年6月底全面完成了地勘隊伍屬地化管理的交接工作,2000 年年底,國土資源部與原地質礦產部所屬企業完全脫鉤,隊伍約64 萬人,其中在職約36.4萬人;留中央有關部門管理的原工業部門地勘隊伍和武警黃金部隊共約9.5萬人(其中在職職工約5.48 萬人),除武警黃金部隊之外,分別改組為企業或並入企業集團。此外,為了健全完善中國地質調查局,2001年11月,將原中國地質調查局、中國地質科學院、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全國地質資料館、全國地質圖書館等單位進行了整合,健全完善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合計在職職工約6000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地質調查院,編制合計9000人。原工業部門未屬地化的地勘隊伍在組建企業集團時,也組建了地質調查院,合計約2000人。
至此,國土資源部完全實現了地勘隊伍的政企分離,實現了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體運行的機制轉換,初步完成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地質工作新體制的構建。
2.地質勘查新體制的逐步完善
進一步完善地質勘查新體制。我國地質勘查新體制建立以來,新舊體制轉型時期,各種矛盾十分突出。我國政府順利完成地質勘查階段屬地化管理並逐步實現企業化經營的任務,解決地勘隊伍改革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在加快推進地質「野戰軍」的省級與行業隊伍建設的同時,繼續支持地勘隊伍的改革和發展。200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76號),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印發了《關於加強地方和行業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土資發〔2003〕358號),明確了地方和行業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的性質、任務以及建設的目標、原則、具體要求和保障措施。2004年7月30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了中國地質調查局新的「三定」方案(中編發〔2004〕2號),將中國地質調查局升格為副部級事業單位,統一管理國家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對地方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承擔的國家地質調查工作實行項目聯系、業務指導,對項目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成果管理。
健全與完善地勘運行機制。2006年初,《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辦發〔2006〕4號,以下簡稱決定)出台,進一步明確健全中央與地方各負其責、相互協調的地質管理體制,建立政府與企業合理分工有機結合的地質勘查新機制。表現在:①在健全公益性地質工作體系方面,明確中央和省級政府的分工負責的工作體系。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全國能源和其他重要礦產資源遠景調查與評價,全國性、跨區域、海域基礎地質和環境地質的綜合調查與重大地質問題專項調查。地方政府則主要負責為本地區經濟發展服務的基礎地質、礦產地質和環境地質勘探調查。②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方面,提出要充分發揮中央、地方和企業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質勘查機制;要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對社會資金的引導;建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用於支持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降低勘查風險。③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機制方面,提出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政府主要運用政策調控,改善市場環境,發揮引導和促進作用。
二、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的目標任務
在我國地質事業的不斷發展壯大中,形成了一支具有優良傳統和作風、技術力量雄厚的地質勘查隊伍,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現行的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政企(事)不分,責權不明;隊伍臃腫,力量分散;工作重復,效率不高。這些問題的存在,既削弱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又影響了地勘單位自身活力的發揮,也使得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工作得不到充分保證。因此,必須對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一)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的目標
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礦產資源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於礦產資源嚴格管理和有效保護,政企(事)分開,統一、協調、有序、高效的管理體制。
溫家寶總理的批示指出:要「深化地質工作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富有活力的地質工作新體制」。曾培炎副總理在2006年全國地質工作會議上講話中指出:「要按照企事分開的原則,繼續推進國有地勘單位改革,方向不動搖,步伐要加快,措施要到位。」
中央關於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的基本方針是,既要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和發展,又要切實解決好地勘單位的後顧之憂。屬地化的國有地勘單位要「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同時地質勘查單位企業化需要有一個過程,要創造條件加快改革的步伐。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辦發 〔2006〕4號)對國有地勘單位改革進一步明確要求:「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地質勘查聯合會管理體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開的原則,推進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鼓勵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與社會資本合資、合作,組建礦業公司或地質技術服務公司。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公司和機制靈活的找礦企業。」
(二)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的主要任務
按照「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部署,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的主要任務包括:
(1)部分國有地勘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改革方案中明確,一是將原地質礦產部所屬的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勘查單位統一劃歸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並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地質勘查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人事、勞動工資關系一並劃轉。地質勘查單位主要從事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時積極開展多種經營和服務創收,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同時明確,地質勘查單位實行企業化過程中,要將從事資料信息、圖書檔案、博物展覽、環境與災害監測等公益性工作的單位劃出來,繼續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的事業單位,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還明確在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保留一支技術素質較高、精乾的地質勘查隊伍,以滿足國家及區域經濟發展對地質勘查工作的需要。二是各工業部門所屬地質勘查隊伍要根據不同情況積極推進改革。冶金、有色、輕工、化工、建材等部門所屬的地質勘查單位,可以從各自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改組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集團。其餘與原地質礦產部所屬地質勘查單位同步進行屬地化、企業化改革。
(2)組建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組建中國地質調查局,作為國土資源部所屬的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工作的事業單位。
(3)分流人員,減人增效。針對地質勘查隊伍人員過多、效益不高的狀況,要加大人員分流力度。通過改革,地質勘查隊伍要面向市場,面向區域經濟,發揮自身優勢,因地制宜,積極構築新的經濟增長點,開辟非地質勘查業生產門路,安置富餘人員和下崗職工,提高經濟效益,改善職工生活。
三、政策措施
考慮到國有地質勘查單位可用於經營的凈資產少,設備陳舊老化,離退休人員多、社會負擔重等因素,地勘單位改革需要逐步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國家明確,中央和地方都要對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主要的政策措施有:
1.《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中明確的政策措施
(1)原地質礦產部和各工業部門地質勘查隊伍的地質勘查費均以1998年預算為基數(不含一次性補貼)保持不變。劃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勘查隊伍的地質勘查費,由財政部統一劃轉給各省級地方財政,在省級財政預算支出科目中單列,繼續用於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人員、地質勘查工作和經常性費用支出等。各地應在首先確保離退休人員經費的前提下,將餘下的經費分為公益性事業單位經費和地質勘查單位(地質勘查企業)經費兩塊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
(2)地質勘查單位在屬地化、企業化改革的過程中,可以繼續將國家劃定的地質勘查費基數中10%左右的勘查費轉增國家資本金;地質勘查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時,允許其將部分或全部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
(3)對地質勘查單位用於組織隊伍轉產,安排職工再就業等工作的銀行貸款,財政繼續給予貼息扶持。
(4)地質勘查單位在由事業單位轉為企業的過程中,繼續享受事業單位的各項稅收政策。
(5)地質勘查隊伍實行屬地化管理後,各地應將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地質勘查單位下崗職工與當地下崗職工同等對待,領取地方印製發放的下崗證,享受國家和當地有關再就業的優惠政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要千方百計確保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職工養老金及時足額發放。尚未進入地方養老保險統籌體系的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標准和有關待遇不變,費用從劃轉省級財政的地質勘查費中列支,待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的養老統籌辦法出台後,再按統一辦法執行。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的政策措施
(1)維護企業化經營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合法權益。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符合規定並經批准,其價款的部分或全部轉增為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國家資本金。
(2)對企業化經營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經評估後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等方式處置。
(3)「十五」後兩年繼續保留已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中央直屬地質勘查單位基本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要給予積極支持,努力解決已實行屬地化管理地質勘查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欠賬過多問題。
(4)認真落實住房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相關政策。已實行屬地化管理地質勘查單位的住房改革支出,按照當地的統一政策執行。地質勘查單位改制為企業的,依法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納入地方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用。未改制為企業的,仍執行國家有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的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落實增加工資政策時,要保證地質勘查單位與其他事業單位享受同等待遇。同時,地質勘查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
(5)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未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工業部門地質勘查單位工作指導。支持其進行企業化改革,加大資產重組和結構調整力度,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6)切實加大地質勘查行業宏觀指導力度。國土資源部要繼續加強對地質勘查行業的綜合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政策、法規,健全完善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市場環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積極為推進地質勘查單位的改革與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條件,指導地質勘查單位進行結構調整,幫助地質勘查單位加快改革和發展。
Ⅲ 地礦行政組織體制現狀與改革
(一)地礦行政組織體制的涵義
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是指地礦行政管理系統中縱向、橫向機構的職能、領導關系和運行程序的總體配置的組織制度。
(二)地礦行政組織體制的沿革
1982年,原地質部更名為地質礦產部,尤其是1986年礦產資源法公布實施,標致著地礦行政管理全面起步。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在地礦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確:地質礦產部是國務院領導的綜合管理全國地質礦產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也是全國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在地質礦產部的「三定」方案中進一步明確:地質礦產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行業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提供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保護地質環境,實施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隨著「三定」方案的落實,地礦部不僅進一步強化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管理等社會管理職能,並逐步健全和完善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與此同時,地方地礦行政組織體制也進行了相應改革。經國務院批准,從1983年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行政機構實行部、省雙重領導,以地礦部為主的領導體制。1988年,原國家編委支持、指導地礦部選擇部分省地礦局進行了改變領導體制試點。經部、省商定,河南、浙江兩省地礦局更名為地質礦產廳(簡稱「地礦廳」),作為省政府職能部門進入行政序列,改變了領導體制。海南省組建了環境資源廳。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採取地方政府授權的形式,由地礦局履行地礦行政職能。1986年,礦產資源法公布以後,根據執法實際需要,地礦部與原勞動人事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健全地(市)、縣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機構的通知》,明確指出:「經國務院批准,在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市)、縣應建立健全礦產資源法的執行監督機構,配備精乾的、懂業務的礦管幹部,代表政府行使統一監督管理職能。」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經過不懈努力,已經初步建成了包括省(區、市)、市(地)、縣各級的地方地礦行政管理體系。但管理體制很不規范,多數省(區、市)地礦主管機構仍是事業管理機關,實行以部為主的垂直管理體制,市(地)、縣兩級地礦產管機構管理體制也未理順。原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地礦主管機關為游離於政府機關之外的事業管理機關,在實踐中難以代表政府有效地維護礦產資源國有權益,協調和處理勘查、采礦權屬糾紛。二是影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礦產資源法實施情況視察組綜合報告指出的:「多數地方地礦機構沒有進入政府序列,與法律賦予礦管機構的權力和責任極不相稱」。三是省(區、市)地礦局肩負礦產資源、礦業權、地質環境等社會管理和直屬地勘隊伍生產經營管理雙重職能,因政企(事)不分,既不利於秉公執法,也不利於搞活地勘單位及進一步提高地質找礦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和反復論證研究後,1993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地質礦產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實施地方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確定,「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級管理,地方地礦主管部門機構由以部為主垂直管理改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進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從而使中央和地方行政組織成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法定行政主體。
(三)現行的地礦行政組織體制的類型
1.從事權劃分
現行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是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管理相結合。從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維護國家所有權益的需要和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的要求出發,地礦行政必須實行中央集權的管理體制;但是從我國多民族組成、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出發,必須兼顧地方(尤其是少數民族自治區)的利益,因而,地礦行政組織體制在實行中央集權的同時,必須輔以分級管理相結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地方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機構改革方案中確定:中央、省(區、市)、市(地)、縣四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上下級之間是業務指導關系。
需要指出:行政組織機構隸屬關系問題,實際上是我國建國以來一直想解決,卻又沒有完全解決好的重大問題之一。在現行的地礦行政組織體制下,地方地礦行政機構納入了同級政府行政序列,無疑是一個重大進展;但是,四級地礦行政機構如僅是「業務指導」關系,還是不夠的,仍需進一步探索和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4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自治區、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的領導,並且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在我國,現行行政組織機構隸屬關系實際上有三種形式:一是垂直領導;二是雙重領導;三是業務指導。實踐證明:不論採取那種隸屬形式,都必須注意把握具體執行時的程度和分寸,妥善處理好條條與塊塊的關系。
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是比較復雜而又敏感的問題,建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中國地礦行政體制仍是一項相當艱巨的戰略任務。可喜的是,從中央到地方都在研究和探索。河北省人民政府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在省地礦廳的「三定」方案中明確規定:市(地)地礦行政管理機構統一稱「地質礦產局」,實行省地礦廳與市政府、地區行署雙重領導,以省地礦廳為主的領導體制。該省的實踐結果,政令暢通,精幹高效,顯示了其體制的生命力。為適應礦產資源法修改後的新形勢的要求,應總結地礦行政組織體制建設的經驗教訓,改革和建立、健全地方地礦行政組織機構及其管理體制。
2.從決策角度劃分
地礦行政組織內部實行首長負責制。根據國務院及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各級政府均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即首長擁有決策權和最終決斷權。其特點是:職責明確,職權集中,決策迅速,指揮靈敏,行政效率高。一方面,上述特點符合地礦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級地礦行政組織本身就是同級政府的職能機構。因此,各級地礦行政組織均實行首長負責制。由於地礦行政具有政策性、社會性和專業復雜性的特點,而行政首長的政策水平、專業技能等局限性容易產生主觀片面性、隨意性,造成決策失誤。因此,地礦行政組織實行首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和力量,集思廣益,分工合作,做到民主科學決策。行政首長一定要聽取和尊重多數同志意見,審慎決策。
(四)地礦行政組織設置的依據和主要職責
1.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保留地質礦產部,為國務院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行業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地礦法規體系;指導並監督檢查地方地礦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國地礦工作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以及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2)負責礦產資源的管理。組織編制礦產資源規劃;依法合理分配礦產資源;負責采礦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建立並推行礦產資源的有償開採制度。
(3)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按照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協調處理重大采礦權糾紛;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4)在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指導下,監督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參與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提供有關審查意見。
(5)在國家計委指導下,統一部署、協調全國地質勘查工作。組織編制全國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重要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發證;協調處理重大地質勘查糾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重大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全國各類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工作;管理國撥地質勘探費和各類地質勘查基金;對重要的骨乾性地質勘查單位國有資產的增值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6)負責礦產儲量審批和地質勘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地質勘查工作的標准、規范、規程並進行質量監督管理;審批下達礦床工業指標;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培育和完善地質市場;承擔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7)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8)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全國地質科技、教育工作。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科技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地質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地質人才需求預測;編制地質教育發展規劃;進行地質教育質量評估;指導地質教育學科、專業建設。
(9)組織協調地礦工作的對外交流。參與涉及國家礦產資源權益問題的國際討論和談判;組織國內有關部門履行對外協議;參與審批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與外商獨資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歸口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重大活動。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省(區、市)地質礦產廳(局)
1993年10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地質礦產部聯合發出《關於實施地方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了地方地礦行政機構改革要根據轉變職能、理順關系、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要求,按照礦產資源法關於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的規定,加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宏觀管理,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級管理,地方地礦主管部門機構由以部為主垂直管理改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進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
《通知》並就省級地質礦產行政機構的職能配置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1)負責礦產資源法執法監督。參與起草、制定地方性地礦法規和政府規章;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地礦工作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以及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並監督檢查市(地、州)、縣地礦行政管理工作。
(2)負責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授權范圍內礦產資源的管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制訂本行政區礦產資源規劃;負責授權范圍內的采礦登記發證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3)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協調處理礦產資源采礦權屬糾紛;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察員的管理工作。
(4)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地下水資源。負責本行政區地下水資源勘查、監測、統計、分析和儲量審批與管理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5)在國家環境規劃指導下,參與編制本行政區環境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本行政區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實施。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站的管理工作;參與本行政區較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
(6)負責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地質勘查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並發布地質勘查工作布局指南;依法負責地質勘查資質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發證工作;調處地質勘查糾紛;負責本行政區各類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管理地方勘查基金。
(7)負責礦產儲量審批和地質勘查工作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管理;根據授權組織本行政區內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評估及核算;審批並管理礦產儲量;承擔本行政區礦產儲量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礦產資源法第16條根據礦種、礦產儲量規模,進一步明確了省級地礦行政機構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許可權和職責。
3.市(地)及縣地礦行政組織機構
1986年,礦產資源法公布實施後,原國家編委地方司根據地礦部的建議,就市(地)、縣地礦主管機構的設置發出通知。1994年,在地方機構改革過程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地礦部和省地礦行政機構的「三定」方案,對市(地)、縣地礦行政機構設置提出了原則要求,並對職能配置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市(地)、縣人民政府根據上級要求,並結合本區實際設置了地礦行政機構,並明確了相應職責。
(五)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改革
我國的地礦行政管理體制近年來雖有所變革,但就總體而言,仍未脫離傳統模式,計劃經濟色彩很濃,難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有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1.地礦行政組織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全國國土資源(含土地、水、礦產、海洋資源等)行政管理由多個行政部門主管,既不利於精簡機構,也不利於統籌規劃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的綜合治理。
(2)資源的所有權管理與資源開發經營權管理尚未完全分離,資源、環境的開發產業部門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職能,政出多門,致使地礦行政管理難於統一和高效。
(3)部、省兩級地礦主管部門肩負地礦行政管理和直屬地勘隊伍的生產經營管理雙重職責。政企、政事尚未完全分開,既不利於秉公執法,也不利於隊伍的搞活。
(4)相當數量的市(地)、縣地礦行政組織,未正式進入同級政府行政序列,行政編制和行政經費未落實,不符合行政主體法定條件。
(5)四級地礦行政組織關系尚未完全理順,與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制的目標尚有較大差距。
解決上述問題,一方面有待於國家行政機構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也有待於地礦經濟改革理論研究的突破和實踐的積極探索。
2.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則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了推進機構改革的任務,強調指出:「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權力切實交給企業;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機構改革,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系,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水平;把綜合經濟部門改組為宏觀調控部門,調整和減少專業經濟部門,加強執法和監督部門,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黨的十五大報告對全國機構改革描繪了藍圖,也為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據此,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改革應體現如下原則:
(1)貫徹精簡、統一、效能和加強執法和監督部門的原則。有必要把關系密切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合並成立統一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2)貫徹資源所有權與開發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在對全國專業經濟部門改革的同時,原已分散的行政職能應予收回,交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實行集中管理,強化國家所有權。
(3)貫徹政、企、事分開的原則,深化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及地勘隊伍體制改革,轉換地勘工作運行機制。
(4)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行政管理實行分級管理,明確劃分事權;市(地)、縣級地礦行政組織應該進入同級政府行政序列,四級地礦行政組織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為宜。
(5)組建精乾的事業單位和礦業權評估等中介組織,為各級地礦行政組織提供服務。
Ⅳ 地質勘查單位事業改制的一些問題
這就是所謂的「事改企」,企業區別於事業單位最大的地方就是以經濟效益為中心,沒回有效益,怎麼拿工答資?所以,根據效益拿工資是肯定的。「在編」的概念是事業單位的概念,歸人事廳編辦管,在企業沒有編制一說,改制後就沒有「編制」一說了。企業有用人用工權。
但是,改制方案中的「職工安置方案」,必須要經過職代會審議通過,要有職代會決議,否則無效。「職工安置方案」中,要明確改制後要安置的原單位職工比例,例如50%、80%等,這個比例要與企業協商,但肯定不允許一個都不留全部解聘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Ⅳ 江西地質礦產開發局工資是如何改制的
小道消息,地質類改制是一步一步深入的,無非是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助+獎金,慢慢的轉入企業管理了。
Ⅵ 我通過參加省事業編考試進入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工作,有事業編制,事業單位改革後,我的編制怎麼處理
看你單位啦,我們單位是改革前的保留事業編制,後面進來的都是合同工,無編制。
Ⅶ 中國地礦行政管理的改革
行政改革是當代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許多國家都把行政改革作為提高政府效率、推動經濟發展和增強國力的有力杠桿。在我國,行政(含地礦行政)改革還包含另一層必要性和緊迫性,那就是行政和行政體制改革,必須跟上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形勢,適應其要求。
(一)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涵義和目標
1.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涵義
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是指政府為了提高地礦行政管理效率和效能,使之適應和促進地礦工作的發展,有意識地改革舊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的行為。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僅指地礦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的改革;廣義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泛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為追求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行政管理方式和方法、行政管理職能、公務員制度、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行政辦公手段以及重大行政管理原則等方面的改革。我們在本節討論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是廣義的改革,但重點放在狹義的改革上。
2.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標
中共十五屆二中全會公報對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是這樣概括的:「通過改革,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系,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行政管理幹部隊伍,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體制。」這也是地礦行政管理改革必須達到的目標。這一目標達到的情況,可以從3個方面來檢驗:
(1)地礦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提高情況;
(2)地礦行政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增強情況;
(3)地礦行政公務員素質的提高情況。
(二)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指導原則
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借鑒國外地礦行政管理的經驗,結合我國地礦行政管理的實際,我國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應遵循如下指導原則:
1.適應性原則
行政管理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上層建築的范疇。上層建築必須與經濟基礎相適應。黨的十四大已明確規定了我國經濟基礎變革的方向: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當前,我國的地礦經濟基礎也正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因此,地礦行政管理體制也應該適應地礦經濟基礎變革的要求而進行相應的改革。
2.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
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是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地礦行政管理形成的兩大弊病,消除這兩大弊病,實行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既是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應遵循的原則,又是它必須完成的改革任務。
3.完整統一原則
完整統一原則,是建立或改革行政組織機構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其含義是指在一個國家和國家的一個地區,只能有一個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這個政府的組織機構可以分層級、分部門,但它是一個完整的統一體。其中的任何局部都是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各自發揮不同的功能,相輔相成。這一原則又通過如下3個統一體現出來:
第一,職能目標統一。各個行政組織機構的職能目標都是政府職能總目標的分目標,分目標要服從總目標。要實行目標歸類,同類行政目標要歸同一個行政組織來管理,不能「一事兩辦」或「一事三出」。各個行政組織機構都發揮各自的功能,都為實現國家的總任務和政府的職能總目標服務。
第二,機構設置完整統一。首先,政府職能機構的設置要完整配套,功能要完備齊全,凡是地礦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職能范圍內的事務,都要有相應的機構來管理。其次,各地礦行政組織之間,要明確隸屬、制約關系及上下級關系,形成一個統一完整的權力體系。
第三,領導指揮統一。其含義是指整個地礦行政管理要形成一個由首長統一領導和指揮的垂直系統,對任何一個層級的任何一個行政機構,都不能實行多頭領導。需要各部門協調配合的管理活動,也要形成一個領導指揮核心,要避免出現「政出多門」,多頭指揮的現象。
4.依法行政原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制經濟。為此,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把加強法制建設列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一項跨世紀的任務。他說:「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黨和國家事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地礦事業是黨和國家事業的一部分,地礦法律法規體系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因此,進一步健全、完善地礦法律法規體系,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同樣是地礦事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
5.精簡高效原則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把精簡、統一、效能確定為推進政府機構改革應遵循的原則,並提出如下具體要求:「把綜合經濟部門改組為宏觀調控部門,調整和減少專業經濟部門,加強執法監管部門,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實現國家機構組織、職能、編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嚴格控制機構膨脹,堅決裁減冗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完善公務員制度,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行政管理幹部隊伍。」地礦行政管理機構改革也必須遵循這些原則和滿足這些要求。
(三)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內容
我國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為依據,緊緊圍繞改革的目標和任務進行。在現階段,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方面:
1.繼續進行地礦法制建設
進一步健全、完善地礦法律法規體系,提高全民的地礦法律意識,加強地礦法制觀念,尚有許多工作要做。在本章第一節之「二」已列舉了這方面要做的大量工作。在執法和司法建設方面:首先,要根據完整統一原則改革現行的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體系,為執法統一和行政司法統一奠定組織保證;其次,要堅決清除執法及司法障礙,並逐步消除產生這些障礙的根源;第三,加強執法和司法力度,提高其效率和效能。
2.調整地礦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結構
合理確定和配置地礦行政管理部門職能,是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首要問題。為此,首先要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監管好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活動和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活動,國務院賦予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的各項職能是否齊全完備;其次,要審查各項職能是否落實、到位,如果還沒有完全落實、到位,則需要找出原因和提出解決的辦法;第三,要研究地礦行政管理部門職能是否轉移到行政立法、統籌規劃、制定和掌握政策、嚴格執法、組織協調、信息引導以及檢查監督和提供服務上,那些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的問題是否解決了。
3.調整地礦行政管理權力結構
合理劃分行政管理許可權,正確處理集權和分權的關系,是行政改革的重點。權力結構調整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
(1)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權力關系,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對地礦行政管理來說,首先,要確定分幾級進行管理,如何分級;其次,是如何劃分各級的管理許可權。
(2)合理劃分各級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內部各職能機構之間的管理許可權。
(3)要正確劃分地礦行政管理廳(局)與地勘企事業單位的責權關系,做到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為此,要構築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建立出資人制度和法人財產制度,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和企事分體運行,使企業能真正行使各項自主經營管理權。
(四)調整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
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的合理設置,是地礦行政管理部門有效行使其職能的組織保證。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改革應以適應國務院賦予的職能需要為出發點,在合理劃分行政層次的基礎上,按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調整。通過改革,建立起一個結構合理、功能齊全、運轉協調、行政高效的地礦行政管理系統。
(五)改革幹部人事制度
幹部人事制度是制約各項改革發展的重要因素。這項制度改革,包括任用、培訓、考核、獎懲、升降、交流、工資福利、退休退職等內容的單項改革。同時,要使改革內容相互配套。當前,地礦行政管理部門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是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制度,加強對公務員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
(六)建立和完善地礦行政管理運行機制
地礦行政管理運行機制是否完善,直接影響地礦行政管理整體效能的發揮。地礦行政管理運行機制,主要包括科學的決策機制、高效的執行機制、靈敏的反饋機制、有效的監督機制。同時,要加強地礦行政工作過程中的組織、計劃、指揮、協調、控制等管理環節,使之充分發揮職能、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地礦行政體制責權不清,程序煩瑣的問題也比較突出,應按科學管理辦法簡化行政程序,這也是提高地礦行政運行效率不可忽視的方面。
(七)轉變地礦行政管理方式
地礦行政管理方式必須適應地礦經濟體制的轉變而進行相應的轉變。我國地礦經濟體制正由集中計劃的產品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地礦行政管理方式應進一步做到以間接管理為主,加強宏觀調控,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進行管理,由部門管理轉向全行業管理。其中,尤其需要著重強調的兩項具體管理方式的轉變:
其一,轉變礦業權管理方式。即由行政主管機關無償授予,不得轉讓轉變為由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礦產資源法、區塊登記辦法及開采登記辦法的規定有償出讓。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依據兩權轉讓辦法可以轉讓各自依法取得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為此,要建立、培育礦業權市場,依法規范礦業權人的交易行為,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的運行。還要發展、培育中介組織,進行礦業權評估管理等。
其二,轉變礦產資源管理方式。即由產品經濟管理方式轉變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管理方式。由於礦產勘查生產的認識性質及其產品具有隱蔽性和難以准確把握等特點,礦產勘查報告成為礦產勘查產品的表現形式,礦產資源儲量成為其產品的質(品位等)和量的量度。因此,管理礦產勘查產品就表現為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的管理。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礦產勘查投資和風險全部由國家承擔,並實行礦山企業無償使用礦產勘查產品的制度,從而,形成了適應這種體制和制度要求的一整套礦產資源儲量、資源分類分級管理,礦產儲量審批、登記、統計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方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要通過市場實現,礦產勘查的投資主體多元化,礦業(含礦產勘查)企業的產品或勞動成果要通過市場實現等。因此,必須改革一整套舊的產品經濟管理方式,建立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商品經濟管理方式。這套管理方式的具體內容詳見第二章第一節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