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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地質災害怎麼去監測

發布時間: 2021-02-12 13:02:07

地質災害有什麼監測方法

地質災害常用的簡易監測方法主要有埋樁法、埋釘法、上漆法、貼片法等。回
(1)埋樁法。埋樁法適答合對於滑坡體上的裂縫兩側埋樁,用鋼捲尺測量樁之間的距離,可以了解滑坡變形滑動過程。

(2)埋釘法。埋釘法在建築物裂縫兩側各釘一顆釘子,通過測量兩側兩顆釘子之間的距離變化來判斷滑坡的變形滑動。這種方法對於臨災前兆的判斷是非常有效的。

(3)上漆法。在建築物的兩側用油漆各畫上一道標記,與埋釘法原理是相同的,通過測量兩側標記之間的距離來判斷裂縫是否在擴大。

(4)貼片法。在橫跨建築物裂縫處貼水泥砂漿片或紙片,如果紙被拉斷,說明滑坡發生了明顯變形,須嚴加防範。與上面三種方法相比,這中方法是定性的,但是,可以非常直接地判斷滑坡的突然變化情況。

㈡ 怎樣監測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監測來方法地質災源害的監測方法可用簡易監測和儀器監測。
簡易監測方法:變形位移監測法、裂縫相對位移監測法、目視檢查監測法等。
(1)變形監測法:通過監測點的相對位移量測,了解掌握地質災害的演變過程。
(2)裂縫相對位移監測法:通過監測災體中拉裂兩側相對張開、閉合變化,了解地質災害體的動態變化和發展趨勢。
(3)目視檢查法:通過定期目視監測地質災害隱患點有無異常變化,了解地質災害演變特徵,及時發現斜坡地面開裂,剝脫落,地面鼓脹,泉水突然渾濁,流量增減變化,樹木歪斜,牆體開裂等微觀變化,及時捕捉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重要危險隱患點應採用儀器監測。

㈢ 目前我國是如何預防監測地質災害的

主要是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 國土資源部令第4號發布施行)的指導下,開展地質災害預防監測,具體的地質災害預防監測則根據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委託專業機構編制的防災預案進行。簡單點,一般而言,其防治措施包括:監測與預報措施、工程治理措施、生物措施、避讓措施、限制性措施等。此外,還有應急搶險措施;群眾安全轉移方案;直觀便捷的縣、鄉鎮、村災點三級防治監測網路及防災預案;各具體災點的防治預案、避險明白卡及工作明白卡等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產生和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適用於本辦法。但地震災害的防禦管理除外。

第四條 防治地質災害,實行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誘發或者加重地質災害。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在地質災害防治中運用先進適用科學技術,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防治地質災害的能力。

第二章 規 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

第九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

(二)防治目標;

(三)防治原則;

(四)易發區和危險區的劃定;

(五)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

(六)基本措施;

(七)預期效果。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地區。

第三章 預 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的內容包括:

(一)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重點;

(二)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四)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預警信號、人員和財產轉移路線。

第十三條 對地質災害應當實行動態監測。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監測規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

負責監測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監測規范開展監測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上設立明顯標志。

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各種活動。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型性評估。評估結果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建設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

(三)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實行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

(一)發生時間;

(二)發生地點;

(三)成災范圍;

(四)影響強度。

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的預報分為長期、中期、短期和臨災預報。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是指5年以上的地質災害危險性的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區劃和易發區的圈定。

地質災害中期預報,是指幾個月到5年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短期預報,是指幾天到幾個月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是指幾天之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和重要災害點的中期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

地質災害的短期預報和一般災害點的中期預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發布。

地質災害的臨災預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發布。

群眾監測點的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發布。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治理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界定。

第二十一條 主要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承擔治理責任。

地質災害治理責任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供地質災害治理所需經費;

(二)制訂或委託制訂地質災害治理方案;

(三)向有關部門報送地質災害治理方案;

(四)承擔或委託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治理責任人擬訂的地質災害治理方案,應當符合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規范,按規定的程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治理方案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批。

第二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施工,應當依據經批準的治理方案。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對已有的地質災害險情進行監測,制定出現突發性異變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必須經治理方案的審批機關組織驗收。

禁止侵佔、損毀或者破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確有必要變動、關閉或者拆除的,必須徵得原驗收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領取資質證書。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給予表彰與獎勵。

(一)在執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務者;

(二)從事生產建設時,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誘發或者防止加重地質災害成績突出者;

(三)採用先進科學技術,防治地質災害成績突出者;

(四)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取得顯著防災效果者;

(五)保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成績顯著者;

(六)在搶險救災工作中,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搶救群眾有功者;

(七)有其他特殊貢獻,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視不同情節處以警告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數額罰款應當給予治理處罰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的;

(二)故意發布虛假的地質災害預報信息造成損失的;

(三)侵佔、盜竊、毀損或者破壞地質災害監測、治理工程設施的;

(四)阻礙防治地質災害工程施工的;

(五)不按防災預案要求承擔監測預防任務的;

(六)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的責任者,不履行治理責任的;

(七)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八)其他危害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㈣ 監測地質災害需要用到哪些儀器

地質災害監測方法地質災害的監測方法可用簡易監測和儀器監測。重要危險回隱患點應答採用儀器監測。
地質災害監測方法主要有衛星與遙感監測;地面、地下、水面、水下直接觀測與儀器台網監測。礦山之星地質災害監測儀器包含感測器、接收機等。

㈤ 地質災害監測有哪些注意事項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主要確立了如下三項原則:
一是預防為主、避版讓與治理相結合,全權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治理;人為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
三是地質災害防治的「統一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管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隨著地質災害信息化建設,地質災害監測及預警體系(威海晶合)也逐漸建立起來。國務院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中,提出「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和應急體系」的地質災害防治目標。

㈥ 什麼是地質災害監測預警

地質災害來源於自然和人為地質作用對地質環境的災難性破壞,主要包括崩塌內、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容縫等。我國是世界上地質災害頻發的地區之一,近年來,關於滑坡、泥石流類災害的研究是行業研究的重點。地質災害的防治常常因為工作的分散,造成標准化程度較差,資源共享較難的問題。

㈦ 為什麼要進行地質災害監測

地質災害是當前世界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之一。每年因為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都是所有災害中最嚴重的。進行地質災害監測,預先進行人群疏散,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唯一有效方法。

㈧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與監控

一、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一)避讓措施

就目前人們認識自然與改造自然的能力而言,對於某些地質災害的產生(如新構造運動、地震、岩崩等)是無力抗拒的,對這類能量巨大的惡性地質災害通常只能是避讓,即對已有建築物、居民及交通線路予以拆遷和繞道,在國民經濟宏觀規劃布局時盡量予以迴避,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二)生物防治措施

生物防治措施主要指植樹造林、種草護坡及合理的耕作,通過這種種植結構的調整和森林覆蓋率的提高,可以減少雨水入滲、保持水土,使坡面得以保護,免遭侵蝕,從而達到穩固坡體的目的,是一種既經濟又有成效的治理措施,可以達到防治地質災害和提高經濟效益的雙重目的。但其發揮效益需較長時間,可作為改善、保護自然環境和抑制地質災害發生的長期措施。

(三)工程措施

在預防無效或不能避讓的情況下,對已有險情的地質災害體,宜採用工程措施防止災害的發生或擴展。

1.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可行性論證

重大地質災害的治理,首先是對地質災害體的綜合勘查研究,在此基礎上,對災害治理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及災度預測等進行綜合分析,便於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立項,同時也為工程治理提供技術資料。

1)災害治理的必要性分析:根據災害所處位置、災害程度、災害的經濟損失預測與受威脅人數多少,論證災害治理的必要性。

2)災害治理的經濟合理性分析:對比分析地質災害體經濟損失概算和治理工程投資估算,確定災害治理的經濟合理性,一般治理費用應小於總經濟損失概算的50%為宜。

3)災害治理的技術可行性分析:對災害治理的多項防治方案進行對比、分析和試驗,選用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又能達到治理目標的設計方案。這是一項十分重要、必不可少的工作,決不能圖省事忽略技術可行性分析,而為災害的治理留下隱患。

4)災害治理的風險性分析:任何技術和社會問題的整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尤其是地質災害的治理,由於其客觀存在的地質環境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目前對地質災害的治理尚處於探索階段,而每一處地質災害區(點)的條件各異,因此災害治理存在一定的風險性。

2.地質災害工程治理

地質災害治理的基本原則是要針對致災主控因素施治,治理措施需強調環境適應性,治理方案要考慮全局,滿足切實有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施工簡便的要求。目前,對地質災害的治理通常採用的方法有:削(削坡、清方、減載)、排(截、排水溝、地面防滲)、護(護牆、護坡、拋石反壓)、擋(擋土牆、抗滑樁、錨桿、錨索)、灌漿及限制工程經濟活動(如礦山停采)。這些工程治理方法可酌情一種或多種同時使用,只要應用得當,即可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地質災害主要防治措施見表2-4-46:

表2-4-46 地質災害主要防治措施

二、地質災害群策群防體系的建設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突出「以人為本,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群策群防體系即是靠當地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建立完善的群策群防地質災害的防災預警系統。一方面,當地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的管理和地質災害知識有關法制、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合理控制和規范人類工程活動,採取綜合措施防止地質環境的惡化和破壞,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各類地質災害的產生;另一方面,對一般性地質災害危險點,應落實監測責任人,並由專業人員布設監測點,傳授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知識;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則要編制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形成一個相對完善的群策群防、防災預警網路。

三、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2006年3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各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務、建設、氣象、民政、公安、醫療等相關部門加緊組成應急系統,成立應急分隊。每年汛前對應急預案中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險情巡查,汛中加強監查,汛後進行復查;發現險情或接到險情報告要在最短的時間趕到現場,進行險情鑒定,提出應急處理對策、措施;發生地質災害後,市、區政府要立即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應急預案中確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工作。

四、地質災害監測與氣象聯合預報機制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每年汛前,會同交通、水利、建設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每年訊前,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自管轄范圍內所有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現場踏勘檢查,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對那些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災害體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作出分析評價,落實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專人專職,定時全天候監測,隨時匯報,發現問題及時發出臨災警告,並指明災害發生時所採取的對策、撤離轉移路線和安置地點等。根據已有地質災害數據,結合氣象台(站)的氣象資料,在對降水量預報的同時,對由降水誘發的地質災害易發等級作出科學預報,實現突發性地質災害發生概率的預報預警。

㈨ 地質災害監測的目的是什麼

地質災害監測有以下目的:
1. 及時掌握災害體變形動態,分析其穩定性,超前做出預測預報,防止災難發生。
2. 為災害治理工程等提供可靠資料和科學依據。
3. 為政府部門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經濟建設、環境治理等方面的規劃和決策提供基礎依據。向全社會提供崩塌、滑坡監測信息。
礦山地質災害指在礦床開采活動中,因大量採掘井巷破壞和岩土體變形以及礦區地質、水文地質條件與自然環境發生嚴重變化,危害人類生命財產安全,破壞采礦工程設備和礦區資源環境,影響采礦生產的災害。
(1) 建立和完善礦山開采前的風險評估與環境評估,並制定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政策法規和規劃體系。做到開采前嚴格評估,開產中積極防範,開采後積極恢復,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土地復懇納入法規,強制推行。
(2) 加強宣傳,普及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提高礦山開采人員素質,增強其對地質災害的危機感與警覺性。提高礦山生產過程中全員防災、減災技能與手段,強化礦山地質災害的防、險避險、搶險培訓。
(3) 開發與應用先進的信息化、地球物理勘查手段、地球化學勘查手段,對礦山地質進行嚴密監視,對可能發生的潛在災害施行實時監測、動態監測,建立礦山地質災害監測系統(威海晶合),實現礦山地質與環境生態動態跟蹤與管理體系,避免重大人員財產損失。
(4) 加強礦坑、礦井邊坡設計,進行邊坡監測,堅固擋牆穩固邊坡地質構造,開挖後如果出現開裂變形,及時做地質勘察,並做好預防措施。合理建設尾礦礦壩,形成穩定礦場與尾礦庫,降低滑坡和塌方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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