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建井地質報告什麼時候編
① 煤炭資源整合礦井基建工程緩建時,開工報告要怎麼辦理
原則上煤礦邊技改邊生產,一般來說都是禁止的,主要是出於安全考慮,防止部分煤礦在經濟效益驅動下,人為加大生產力度,給技改進程和安全管理製造隱患,引發重特大事故。
但也不是全部,如正規國有大礦的正常技改,制定完善的安全生產措施後,經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則是可以的。
1、資源整合礦井,一律禁止邊技改邊生產【安監總煤監〔2010〕185號】。
這也是原來所列十五項重大隱患之一。第446號鍋物院令《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瓦斯超限作業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超層越界開採的;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的;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2、非資源整合技改礦井,若相關證照合法有效,且生產區域與技改區域能分開、系統獨立、安全有保障的情況下,由企業申請,並提出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經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按要求依法組織煤炭生產。
略舉兩個地方煤炭管理的規定或者例子:
關於改擴建礦井獨立系統區域是否允許採掘作業的復函(川廣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鄰水煤炭局:
你局《關於部分改擴建礦井獨立系統區域是否允許採掘作業的請示》(鄰煤〔2011〕92號)收悉,根據國家安監總局、發改委等十三部委《關於進一步規范煤礦資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0〕18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整合技改礦井施工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辦函〔2011〕18號)、四川省煤炭資源整合辦公室《關於切實加強全省煤炭資源整合礦井建設施工管理的通知》(川煤整合函〔2009〕3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凡省政府批復我市的資源整合礦井,未竣工驗收前,一律暫扣相關證照,停止煤炭生產,嚴格履行煤礦項目建設程序,只准開展項目建設內容,嚴禁非法生產。
二、非資源整合技改礦井,若相關證照合法有效,且生產區域與技改區域能分開、系統獨立、安全有保障的情況下,由企業申請,並提出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經縣級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報市級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按要求依法組織煤炭生產。
請你局嚴格按中省市有關煤礦建設管理規定和要求,切實加強對煤礦建設項目的管理,嚴禁非法建設、非法生產,確保煤礦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煤炭
事項名稱 煤礦礦井改擴建(包括技術改造、增大生產能力)許可
設立依據 《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件》第十五條已經批准開辦的煤礦企業,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的,須向設立煤礦企業的原審批機關、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分別申請辦理有關手續;變更礦區范圍的,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在國有煤礦企業礦區范圍內已經開辦的鄉鎮煤礦企業合並、分立、終止或出租、抵押采礦權的,須經國有煤礦企業同意後,經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申請變更登記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文件《關於建立長效機制、強化煤礦生產能力監管工作的決定》第五條:主要生產系統中的任一環節進行增大能力的技術改造等,必須報經省級煤炭主管部門批准、對原設計進行修改並經原批准單位對修改設計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增大能力改造的,必須停止建設,恢復原系統能力,否則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許可條件 晉煤行發〔2005〕第213號:
一、改擴建礦井能力一般不得小於15萬噸/年,開采薄煤層(1.3米以下)的礦井年生產能力一般不得小於6萬噸。
二、四證合法有效的煤礦經過採煤方法改革,提高生產力水平,以一井一面形式改造成15萬噸/年及以上礦井。
三、正規採煤方法開採的煤礦再次申請增大生產能力的改擴建時,需進行能力置換;由長壁炮采改造提升為普通機采和高檔普采從而提高生產能力,能力置換率為20%,以長壁炮采提高到綜采(含輕型綜采及綜采放頂煤)的能力置換率為20%,以普機采和高檔普采提升到綜采(含輕型綜采及綜采放頂煤)的能力置換率為10%。
四、以非壁式開采、多頭生產以增大礦井生產能力的不予審批。
晉煤行發〔2006〕409號:
一、嚴禁新建礦井邊建設邊生產,新投產礦井原則上三年內不得擴建。
二、嚴格按「一井一區一面」達到礦井設計或核定生產能力,凡登記生產能力小於60萬噸/年的礦井,回採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1個,掘進工作面不得超過2個。地質構造特殊的煤礦未經批准也不得布置非正規回採工作面。所有超數量布置的回採工作面和掘進頭必須在7月底前撤除設備,予以密閉。
三、資源整合建設礦井和新建改擴建礦井必須按照設計規范建設與設計能力相配套的筒倉或其它適宜的封閉的原煤倉儲設施,儲煤能力應為3-7天的礦井產量,沒有按照規范建立原煤倉儲設施的,不得竣工驗收。沒有按期完成原煤倉儲設施建設的,不得進行煤炭生產許可申報和審核批准工作。
數量限制 無
辦事程序 受理——審查——現場勘查——上報
承諾時間 20個工作日
申報材料 一、煤礦增大能力申請審批登記表(一式六份);
二、縣(區)、市(地)煤炭管理部門逐級審核簽署意見的文件;
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四、依法劃定的開采范圍、煤層、儲量的有關資料;
五、有滿足開采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或儲量管理部門批準的礦井地質報告;
六、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或環境監測報告;
七、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關小建大,能力置換方案;
九、有符合煤礦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礦山設計;
十、煤炭加工轉化方案;
十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年檢時間和辦法 無
收費標准和依據 無
協辦單位 無
後續監督
管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開辦煤礦和礦井改擴建審批的通知》(晉政辦發〔2002〕49號文)第五條:對未經省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新建或擴大生產能力的煤礦企業,要依法追究辦礦單位和辦礦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並依據《煤炭法》第67條、《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6條、《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7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要求,給予以下處罰:(三)對未經批准擴大生產能力的煤礦,視為擅自變更煤炭生產許可證內容,處以1-2條萬元罰款,並責令其停止生產。情節嚴重的,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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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礦區總體設計、礦井設計是依據勘探地質報告進行的嗎
煤礦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項目和煤炭資源整合礦井)內初步設計的審批許可條件容
一、初步設計須在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指導下編制;
二、初步設計的編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必須遵循煤炭工業技術政策、設計規范、安全規程、定額指標、質量標准等有關規定;
三、礦井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批準的礦井勘探地質報告,有井筒檢查鑽孔和相關的工程地質資料,包括鄰近礦井、老窯分布情況和主要技術資料。必要時,應對首采區進行物理勘探。
四、初步設計按規定應單獨編制安全、環保、消防、衛生等專篇。上述篇章內容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五、引進國外技術或設備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編制的依據,應有與外國公司或廠商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六、初步設計必須是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七、煤炭資源整合礦井初步設計要在批準的礦井地質勘查報告的基礎上,根據礦井地質條件的狀況,堅持「高標准,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裝備」的原則。
③ 地質報告需要多久修編一次。
地質報告並沒有按時間重新修訂的規定
而對於同一地區的地質報告可能處於一定的目的(回例如用於探礦答 地質普查 地災調查等) 在於不同時期階段 不同方法(例如使用地球化學的 地磁的 地震波的方法等)的或者不同尺度(即不同比例尺)的地質調查 這樣就會在同一地區有不同的地質報告
④ 煤礦礦井改擴建過程中是否允許生產
原則上煤礦邊技改邊生產,一般來說都是禁止的,主要是出於安全考慮,防止部分煤礦在經濟效益驅動下,人為加大生產力度,給技改進程和安全管理製造隱患,引發重特大事故。
但也不是全部,如正規國有大礦的正常技改,制定完善的安全生產措施後,經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則是可以的。
1、資源整合礦井,一律禁止邊技改邊生產【安監總煤監〔2010〕185號】。
這也是原來所列十五項重大隱患之一。第446號鍋物院令《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瓦斯超限作業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超層越界開採的;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的;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2、非資源整合技改礦井,若相關證照合法有效,且生產區域與技改區域能分開、系統獨立、安全有保障的情況下,由企業申請,並提出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經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按要求依法組織煤炭生產。
略舉兩個地方煤炭管理的規定或者例子:
關於改擴建礦井獨立系統區域是否允許採掘作業的復函(川廣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鄰水煤炭局:
你局《關於部分改擴建礦井獨立系統區域是否允許採掘作業的請示》(鄰煤〔2011〕92號)收悉,根據國家安監總局、發改委等十三部委《關於進一步規范煤礦資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0〕18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整合技改礦井施工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辦函〔2011〕18號)、四川省煤炭資源整合辦公室《關於切實加強全省煤炭資源整合礦井建設施工管理的通知》(川煤整合函〔2009〕3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凡省政府批復我市的資源整合礦井,未竣工驗收前,一律暫扣相關證照,停止煤炭生產,嚴格履行煤礦項目建設程序,只准開展項目建設內容,嚴禁非法生產。
二、非資源整合技改礦井,若相關證照合法有效,且生產區域與技改區域能分開、系統獨立、安全有保障的情況下,由企業申請,並提出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經縣級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報市級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按要求依法組織煤炭生產。
請你局嚴格按中省市有關煤礦建設管理規定和要求,切實加強對煤礦建設項目的管理,嚴禁非法建設、非法生產,確保煤礦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煤炭
事項名稱 煤礦礦井改擴建(包括技術改造、增大生產能力)許可
設立依據 《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件》第十五條已經批准開辦的煤礦企業,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的,須向設立煤礦企業的原審批機關、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分別申請辦理有關手續;變更礦區范圍的,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在國有煤礦企業礦區范圍內已經開辦的鄉鎮煤礦企業合並、分立、終止或出租、抵押采礦權的,須經國有煤礦企業同意後,經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申請變更登記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山西省煤炭工業局文件《關於建立長效機制、強化煤礦生產能力監管工作的決定》第五條:主要生產系統中的任一環節進行增大能力的技術改造等,必須報經省級煤炭主管部門批准、對原設計進行修改並經原批准單位對修改設計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增大能力改造的,必須停止建設,恢復原系統能力,否則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許可條件 晉煤行發〔2005〕第213號:
一、改擴建礦井能力一般不得小於15萬噸/年,開采薄煤層(1.3米以下)的礦井年生產能力一般不得小於6萬噸。
二、四證合法有效的煤礦經過採煤方法改革,提高生產力水平,以一井一面形式改造成15萬噸/年及以上礦井。
三、正規採煤方法開採的煤礦再次申請增大生產能力的改擴建時,需進行能力置換;由長壁炮采改造提升為普通機采和高檔普采從而提高生產能力,能力置換率為20%,以長壁炮采提高到綜采(含輕型綜采及綜采放頂煤)的能力置換率為20%,以普機采和高檔普采提升到綜采(含輕型綜采及綜采放頂煤)的能力置換率為10%。
四、以非壁式開采、多頭生產以增大礦井生產能力的不予審批。
晉煤行發〔2006〕409號:
一、嚴禁新建礦井邊建設邊生產,新投產礦井原則上三年內不得擴建。
二、嚴格按「一井一區一面」達到礦井設計或核定生產能力,凡登記生產能力小於60萬噸/年的礦井,回採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1個,掘進工作面不得超過2個。地質構造特殊的煤礦未經批准也不得布置非正規回採工作面。所有超數量布置的回採工作面和掘進頭必須在7月底前撤除設備,予以密閉。
三、資源整合建設礦井和新建改擴建礦井必須按照設計規范建設與設計能力相配套的筒倉或其它適宜的封閉的原煤倉儲設施,儲煤能力應為3-7天的礦井產量,沒有按照規范建立原煤倉儲設施的,不得竣工驗收。沒有按期完成原煤倉儲設施建設的,不得進行煤炭生產許可申報和審核批准工作。
數量限制 無
辦事程序 受理——審查——現場勘查——上報
承諾時間 20個工作日
申報材料 一、煤礦增大能力申請審批登記表(一式六份);
二、縣(區)、市(地)煤炭管理部門逐級審核簽署意見的文件;
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四、依法劃定的開采范圍、煤層、儲量的有關資料;
五、有滿足開采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或儲量管理部門批準的礦井地質報告;
六、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或環境監測報告;
七、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關小建大,能力置換方案;
九、有符合煤礦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礦山設計;
十、煤炭加工轉化方案;
十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年檢時間和辦法 無
收費標准和依據 無
協辦單位 無
後續監督
管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開辦煤礦和礦井改擴建審批的通知》(晉政辦發〔2002〕49號文)第五條:對未經省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新建或擴大生產能力的煤礦企業,要依法追究辦礦單位和辦礦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並依據《煤炭法》第67條、《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6條、《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7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要求,給予以下處罰:(三)對未經批准擴大生產能力的煤礦,視為擅自變更煤炭生產許可證內容,處以1-2條萬元罰款,並責令其停止生產。情節嚴重的,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
⑤ 如何在工作中貫徹新的《煤礦安全規程》
第二編地質保障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簡稱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礦井建設期間,因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資料出入較大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條當露天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建設及生產需要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條井筒設計前, 必須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檢查孔:
(一)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當不小於井筒設計深度以下30m。地質條件復雜時,應當增加檢查孔數量。
(二)斜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不大於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當不小於該孔所處斜井底板以下30m。檢查孔的數量和布置應當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全孔數字測井;必須分含水層(組)進行抽水試驗,分煤層采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性煤樣;采測鑽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參數,查明地質構造和岩(土)層特徵;詳細編錄鑽孔完整地質剖面。
第二十六條新建礦井開工前必須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調查核實鑽孔位置及封孔質量、采空區情況,調查鄰近礦井生產情況和地質資料等,將相關資料標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主要井巷揭煤、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編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預想地質圖及其說明書。
第二十七條井筒施工期間應當驗證井筒檢查孔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當發現影響施工的異常地質因素時,應當採取探測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八條煤礦建設、生產階段,必須對揭露的煤層、斷層、褶皺、岩漿岩體、陷落柱、含水岩層,礦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點等進行觀測及描述,綜合分析,實施地質預測、預報。
第二十九條井巷揭煤前,應當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 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
第三十條基建礦井、露天煤礦移交生產前,必須編制建井(礦)地質報告,並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審定。
第三十一條掘進和回採前,應當編制地質說明書,掌握地質構造、岩漿岩體、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岩性、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鑽孔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並提出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區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煤礦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生產礦井應當每5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類型劃分時,應當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⑥ 煤礦地質報告看那些內容
1.地形地質圖'水文地抄質圖。2區域構造圖。(主要是看有沒有導水構造)。3.儲量。開採煤層。。4細則上看有沒有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 5。化驗煤質報告,看下煤爆性,自燃傾向性等。6,巷道分布情況。支護方式,開拓方式,。
⑦ 煤礦水文地質報告與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有什麼區別
煤礦水文地質報告太籠統,在煤礦建設前的報告是一個階段,包括找專煤、普查、詳查、精查幾屬個階段,形成以上幾本報告,裡面都包括了水文地質報告的專門章節;生產中呢,又有生產地質報告、工程地質報告等為了生產服務的報告,裡面也包括了水文地質專章,最後閉坑還要有閉坑地質報告。目前,煤礦水文地質工作很受重視,在建設前若涉及敏感問題,如大水礦區、泉域、水源地保護等,需要專門做水文地質工作,出具專門水文地質報告並編制防治水規劃,多費電口舌,包括了環境水文地質專項報告(為環評服務),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為國土部門、安監局和發改委審批服務),專項水文地質勘探報告(為安全生產和防治水服務)。
因此,煤礦水文地質報告包括了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是近年來各個煤礦都在做的工作,一是標准變了,類型劃分有改變,需要重新做,二是為了審批和安全生產服務。
⑧ 基建礦井轉生產礦井 什麼時候編制地質報告
2013年12月31日發布的《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基建煤礦移交生產後,應在3年內編寫生產地質報告,之後每5年修編1次。......
⑨ 煤礦建井地質報告應由哪個單位審批
當地的國土部門,要是煤礦只是打個豎井,自己礦上批准就可以了
⑩ 礦井建井地質報告主要做哪些圖
附圖
1、井田地形地質圖,1:2000~1:5000;
2、回風水平地質切面圖;1:1000~1:5000;
3、運輸水平地質切面圖,1:1000~1:5000;
4、通版過首采區的勘探線權地質剖面圖(經過修改的),1:2000~1:2000;
5、井筒(立井、斜井、平峒)地質素描圖,1:200~1:500;
6、采區上(下)山地質剖面圖,1:1000~1:2000;
7、首采區煤層底板等高線和儲量計算圖,1:1000~1:2000;
8、水文地質綜合性圖件;
9、重算儲量的基礎表和匯總表;
10、煤質、水質化驗成果表;
11、建井期間施工的鑽孔成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