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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質量法規都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2-08 21:49:18

㈠ 至今關於農村土地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
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2005 年 3 月 4 日) 5.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
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99 年 9 月 17 日) 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2004 年 4 月 29 日) 7. 8.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 年 10 月 21 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通
知(2004 年 10 月 31 日) 9. 國土資源部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2006 年 5 月 30 日)
10.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 年 8 月 31 日) 11. 土地登記辦法(2007 年 12 月 30 日) 12. 關於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 (2008 年 4 月 8 日) 13.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6 年 12 月 4 日) 14.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 導意見》的通知 (2009 年 6 月 19 日)
15.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節錄) (2008 年 10 月 12 日)

㈡ 我國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麻煩告訴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土地稅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佔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於開墾新耕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閑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閑置費;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法律規定的稅費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護法律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㈢ 涉農法律法規都有哪塊

還是有很多的。有國家的還有地方的。

農業部關於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農業部——(2009-6-1) 閱930次
· 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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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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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關於下撥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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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市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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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關於當前穩定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
/國務院——(2009-5-10) 閱591次
· 農業部農機化司關於印發《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數據分類和標准代碼規范》的通知 /農業部——(2009-5-8) 閱3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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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農墾「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5-6) 閱212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豬感染甲型H1N1流感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農業部——(2009-5-5) 閱421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項行動」和「安全生產月」活
/獸醫局——(2009-4-30) 閱187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4-29) 閱332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門人感染豬流感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農業部——(2009-4-29) 閱2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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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4-27) 閱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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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快中央
/農業部辦公廳——(2009-4-22) 閱2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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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深入開展電脈沖捕撈作業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9-4-10) 閱3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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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2009-4-9) 閱2次
· 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農業部 財政部——(2009-4-8) 閱276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9年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4-8) 閱215次
· 慶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現代農業科技示範園區建設的意見 /甘肅省慶陽市人民政府——(2009-4-7) 閱42次
· 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快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結算進度的緊急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2009-4-3) 閱502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秸桿沼氣集中供氣工程試點項目建設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4-3) 閱200次
· 農業植物品種權執法專項檢查方案
/農業部——(2009-4-2) 閱408次
·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關於促進農村居民持續增收實施意見的通知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 閱44次
· 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邢台市利用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 閱86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制止違法宣傳「無抗奶」意見的函》修改意見的函 /農業部辦公廳——(2009-4-2) 閱272次
·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梅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農業局關於促進梅州市農產品食品出口實施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 閱1次
· 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㈣ 關於耕地質量保護的資料

耕地是支撐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一種重要土地資源,保護耕地不僅為確保糧食安全提供了資源基礎,還直接關系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增長、社會穩定和生態建設。雖然早在解放初期至20世紀50~60年代,中國中央政府在頒布的相關文件或報告中就強調過非農建設盡量不要佔用耕地,但由於直到改革開放前我國耕地面積總體上都處於增加態勢,因此,保護耕地真正被引起關注是在改革開放以後,並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而關注程度不斷提高。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形勢變化,中國耕地保護政策不斷健全和完善。由於1986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多部門分散管理土地的局面、1998年國土資源部的成立進一步強化了土地管理體制,而2004年國務院28號文《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發布則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土地管理奠定了基礎,因此可以簡單將我國改革開發以來的耕地保護政策簡單劃分為四個發展階段。本文將基於各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分析和相關政策回顧,總結和分析各階段耕地保護政策的特點及其成效。

1.耕地保護意識開始覺醒期:1978~1985年

1.1 經濟社會形勢與耕地流失概況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掀開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序幕,中國經濟增長從此駛入了快車道,經濟實力不斷增強。1978~1985年間,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從3645.22億元增長到9016.04億元,年均增長率達到13.97%。由於中國的改革首先從農村開始,在此期間農業生產得到了較快發展,如1978~1985年間,中國農業總產值從1397.00億元增長到3619.49億元,糧食總產量從30477萬噸增長到37911萬噸(全國人均糧食佔有量則從317公斤/人提高到358公斤/人)。

隨著經濟發展形勢的好轉和糧食安全壓力的減小,全國各項建設開始有計劃地展開,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斷加大,1978~1985年間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從668.72億元增加到了2543.20億元,一批大中型工程項目陸續建成投產或者開工興建。與此同時,收入提高後的農民開始為改善居住條件而建造房屋,部分農村地區在鄉鎮企業興起過程中也搭蓋了大量廠房。所有這些都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耕地佔用問題,導致了耕地數量的較快減少。由於缺乏這一時期有關耕地數量的確切數據,我們無法准確得知這一階段究竟流失了多少耕地,但仍可以從被普遍認為偏小的統計數據中看出這一減少態勢。根據統計數據,1978年和1985年全國耕地總面積分別為9950萬公頃和9620萬公頃,7年間合計凈減少330萬公頃,也即年均凈減少47.14萬公頃。

1.2 耕地保護政策演變脈絡

由於糧食安全的壓力尚未消除,中央政府察覺到了耕地減少的苗頭及其漸顯的不利影響,多次在不同場合通過不同形式警醒國人。如1982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將濫佔耕地建房看作當時農村中的兩股歪風之一(另一種是亂砍濫伐森林),1983年的中央1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也將「耕地減少」列為當時農村的三大隱患之一(另兩個隱患是森林過伐和人口膨脹)。

為了確保糧食生產的資源基礎,中央政府多次強調保護耕地。1978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國營農場和人民公社要「有計劃地開墾荒地,使耕地面積逐年有較多的增加」。1981年《政府工作報告》認為,「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應該是我們的國策,並且要求「基本建設即使非佔用耕地不可,用地也要嚴加限制;農村建房要有規劃,絕不能亂占濫用耕地」。

不僅如此,1982年的1號文件《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個涉農的1號文件)基於我國人多地少的現實,將保護耕地視為與控制人口一樣重要的國策,並且要求「要嚴格控制機關、企業、團體、部隊、學校、社隊佔用耕地,特別是城市附近的菜地更不應佔用」。1983年的1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更是明確提出,要「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房」和「愛惜每一寸耕地」。

在此期間,為了落實中央政府要求,相關部門陸續通過或頒布了一些法規或規章等,但數量並不多,如1982年5月4日全國人大常務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原則批準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就在一定程度上涵括了保護耕地的內容。

1.3 耕地保護政策特點及成效

由於1978~1985年間恰值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計劃經濟色彩仍然較濃,加之糧食生產形勢總體看好和發展經濟願望強烈,這一時期我國耕地保護政策的特點較為明顯:

(1)難協調糧食安全與結構調整。確保糧食安全是農業生產的重中之重,但通過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多種經營從而提高農民收入的要求同樣非常迫切,耕地保護政策因而苦於協調確保糧食安全和調整農業結構的關系,並在後期基本上妥協於農業結構調整目標。1981年、1982年、1983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和1982年、1983的1號文件總體上都在要求不放鬆糧食生產的同時,積極發展多種經營,但到了1984年和1985年,對推動農業結構調整的高調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耕地保護的重要性。

(2)總體上服從於保證建設需要。改革開放之初,百廢待舉,各項建設用地需求一時突增,加上這一時期糧食生產形勢總體上向有利於消除糧食安全壓力的方向發展,為保證國家建設用地需求而佔用一部分耕地也就成為必然。如1982年頒布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雖然也提出了諸如「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良田,尤其不得佔用菜地、園地、精養魚塘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等要求,但該條例的制定原則之一就是「保證國家建設必需的土地」,而且第四條還明文規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凡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被征地社隊的幹部和群眾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

(3)政策散布於相關文件和報告。雖然這一時期各用地部門往往基於局部利益而誇大用地需求並造成耕地浪費,但由於沒有專門的土地管理機構,有關耕地保護的要求只是散見於中央政府的相關文件和報告中,少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從而使得耕地保護缺乏具體的法律或政策依據。

(4)實施措施稍有提及但不具體。這一時期耕地保護政策的貫徹多以行政命令形式,雖然也提到了其他實施措施,如1982年1號文件提出「對非法佔用或不合理佔用的必須加以糾正和處理」,1983年1號文件提出「要做好規劃」和「要教育群眾從我國人口多耕地少的實際出發」,1984年1號文件《關於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對農民向土地的投資應予合理補償」等,但多停留於概念而缺少切實可行的配套措施。

正是由於上述特點的存在,這一時期的耕地保護政策只是警醒了國人要注意保護有限的耕地,而耕地流失依然在加劇進行,如根據統計數據,1985年全國耕地凈減少量超過了100萬公頃,成為建國以來耕地減少數量最多的一年。

2.耕地保護政策制定起步期:1986~1997年

2.1 經濟社會形勢與耕地流失概況

經過前一時期的較快發展和改革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我國經濟增長速度在這一階段里進一步加快,國家經濟實力與日俱增。1986~1997年間,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從10275.18億元增長到78973.03億元,年均增長率高達20.08%(根據《2007中國統計年鑒》計算得到)。各業發展同樣總體上保持快速發展的勢頭,如農業總產值從4013.01億元增長到23788.40億元,糧食總產量從39151萬噸增長到49417萬噸,並於1996年首次突破5億噸(50454萬噸)大關,全國人均糧食佔有量從364公斤/人提高到411公斤/人;工業總產值從3886.40億元增長到25713.70億元。

在此期間,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進一步提升,各項建設全面鋪開而且攤子越來越大,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一路攀升(從1986年的3120.60億元增加到了1997年的24941.10 億元),城鎮、基礎設施、農村等建設均得到蓬勃發展,20世紀90年代初還一度興起了「開發區熱」。各項建設的全面展開,加上農村地區農業結構調整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這一時期耕地流失速度仍然較快。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的相關數據,1987~1995年間全國耕地因農業結構調整、建設佔用和災害損毀而減少568.00萬公頃,雖然期間也通過開荒圍墾等途徑增加了257.62萬公頃耕地,但增減相抵仍然凈減少310.38萬公頃,年均凈減少34.49萬公頃。

2.2 耕地保護政策演變脈絡

鑒於當時耕地資源的過快減少,1986年1號文件《關於一九八六年農村工作的部署》要求有關部門在年內制定「嚴格控制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的條例」並報國務院批准實施,同年3月的中發7號文件《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第一次正式明確提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該年6月25日六屆人大常委會還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其中,對建設用地審批和毀壞耕地處罰等都做了相應規定。1987年6月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參與發布了《關於在農業結構調整中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的聯合通知》,要求嚴格控制農業內部結構調整佔用耕地行為,而該年10月15日該局又參與發布了《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以期協調統籌建設用地同時切實保護耕地。而為了引導土地復墾以增加耕地面積以及嚴控佔用耕地建窯和毀田取土燒磚,1988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參與了《土地復墾規定》和《嚴格限制毀田燒磚積極推進牆體材料改革的意見》等的制定和發布。

1990年《政府工作報告》在強調「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建設用地計劃,嚴格審批建設用地」同時,明確要求「各地方凡因建設佔用農用土地的,原則上應承擔土地開發的義務」。為了更好實施《土地管理法》,1991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鑒於1990年和1991年亂占、濫用耕地現象的重新抬頭,1992年11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嚴格制止亂占、濫用耕地的緊急通知》。針對當時各地興辦開發區和城鎮建設中多佔少用、占而不用和閑置撂荒造成耕地嚴重浪費的情況,繼1992年12月9日國辦發布《關於嚴禁開發區和城鎮建設佔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後,1993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嚴格審批和認真清理各類開發區的通知》。

為了對耕地的精華部分——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1994年8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隨後四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也都明確強調各地要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制度。1996年6月19日全國土地管理廳、局長會議上「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首次被正式提出,該年9月1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還參與發布了《建設用地計劃管理辦法》。而為了增強威懾性和加強宏觀管理,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第一次設立了「破壞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轉讓土地罪」,4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還頒布了中發11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後者也直接導致國家土地管理局在該年5月20日發布了《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佔用耕地規定》。

2.3 耕地保護政策特點及成效

由於我國在這一時期的前半段(1992年之前)實行的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而1992年的「十四大」指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向,因此,這一時期可以看成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在這一特殊時期里,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和新興市場經濟體制的強烈碰撞,加上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帶來日益旺盛的用地需求,使得我國的耕地保護政策呈現如下較為鮮明的特點:

(1)耕地保護政策受到比較利益的極大沖擊。隨著全國糧食生產總體上保持逐年增長態勢,種植業特別是糧食生產比較效益較為低下的特點愈發明顯,為了穩步提高農民收入水平,中國政府大力倡導在不亂佔耕地和確保糧食生產的前提下加快農業結構調整。但由於耕地資源的多宜性和管理上的不到位,1987年因農業結構調整減少耕地55.6萬公頃。雖然隨著《關於在農業結構調整中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的聯合通知》等的發布,這一情形在隨後幾年有所改觀,如1990年降到了20.8萬公頃,但很快就出現反彈,1995年又因此而減少了51.2萬公頃耕地。農業結構調整成為了這一時期導致耕地減少的最主要因素,如1987~1995年間合計減少耕地352.40萬公頃,占期間耕地減少總量的62.04%。

(2)耕地保護政策的實施過度倚重行政手段。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頒布實施,意味著我國耕地保護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開始進入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但事實並非這樣。例如,雖然《土地管理法》明確了亂占、濫用和破壞耕地等行為屬於違法,國家土地管理局還分別於1989年9月19日和1995年12月18日發布了《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和《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但直到1997 年才給前述行為定罪,在此之前一直缺乏處理的法律准繩,而且即便如此也仍然存在執法困難。1986年的中發7號文件《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要「運用經濟手段控制非農業用地」,同年頒布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可以對一些不利於耕地保護的行為進行罰款,但由於缺乏合理的標准加之執行不力,並未發揮其應有的杠桿作用。法律和經濟手段的失靈或缺位,使得耕地保護政策的落實只能更多憑借行政手段,這也可以從當時頻發的通知或規定可以看出。

(3)耕地保護政策雖陸續制定但系統性不強。隨著1986年2月21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決定成立統管全國土地和城鄉地政的國家土地管理局及其8月1日的正式成立並對外辦公,我國開始有了加強耕地保護的專門機構、專業隊伍和統一體制。自此以後,我國從宏觀和微觀方面對如何制定耕地保護政策進行了初步探討,這一時期陸續有相關的耕地保護政策出台。例如,提出建立以保護耕地為核心的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建立以計劃指標控制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的建設用地計劃管理制度,建立有助於政府部門控制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制度,建立推動耕地補充的土地開發復墾管理制度,建立對耕地精華部分進行特殊保護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等。但總體看來,這一時期的耕地保護政策欠缺系統性,常常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臨時應急行為。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1991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沒有用單獨章節闡述耕地保護,而相關內容散見於其他章節,也說明當時缺乏對耕地保護的系統思考。

(4)耕地保護政策與其他政策存在協調難度。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如何更合理利用耕地資源往往成為不同部門的共同關注點,而在部門利益的驅使下,相關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就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和沖突。雖然1986 年頒布實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要求「切實保護耕地」,但同時又強調必須「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沒有從根本上揭示耕地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從而影響了耕地保護政策的權威性和約束力,特別是在當時行政等級觀念較強而當年成立的國家土地管理局僅為副部級單位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前已述及的農業結構調整致使耕地減少就是耕地保護政策與農業發展政策存在不協調的突出表現。而在保障建設方面,政策間的不協調同樣非常明顯。例如,盡管當時因為建設佔用導致耕地大量流失的現象已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關注,但1991年8月23日由建設部和國家計委發布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仍未將保護耕地作為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之一,建設部分別於1995年6月1日和1995年6月29日發布的《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和《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也都沒有考慮要貫徹耕地保護的原則。

總體而言,雖然這一時期的耕地保護政策存在上述特點或問題,但畢竟在許多方面進行了嘗試和突破,一舉改變了過去耕地利用和保護上無序管理的混亂局面,並在一段時間內取得了較好效果。如年耕地凈減少量從1987年開始由62.04萬公頃減少到1988年、1989年和1990年的38.83萬公頃、12.50萬公頃和1.15萬公頃。

㈤ 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

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土地管理法實施容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㈥ 關於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1憲法有關規定
《憲法》第26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這一規定是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總政策,說明了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
《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憲法》第10條第1、2款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上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第10條第5款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這些規定強調了對自然資源要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以防止不合理開發自然資源而導致的環境破壞。
1.2自然保護區
1.2.1專業性立法政策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相關法律法規
1)森林類資源保護類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1998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布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9日國務院278號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公布施行《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2)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條例》已經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森林防火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野生動植物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公布 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6年9月30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2年2月12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實施

㈦ 國土相關的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什麼是國土資源?
答:國土資源廣義上說是一個國家領土主權范圍內所有自然資源、經濟資源和社會資源,狹義上說是一個國家主權管理地域內—切自然資源,包括土地、礦藏、水、氣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資源。我們這里講的國土資源是國土資源部管理的土地、礦產、海洋及測繪地理信息資源。 我國國土資源絕對數量大,種類齊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優勢地位。但因人口眾多,人均佔有量大大低於世界平均水平。總量大、人均少、相對緊缺是我國國土資源的主要特點。 二、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當事人怎樣處罰?
答: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三、對侵佔、挪用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怎樣追究法律責任? 答: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和類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1950年實施土地改革時,所有權沒有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條》)實施時,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已經被國家依法徵收的集體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後屬於國家所有;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五、非法轉讓土地或者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㈧ 耕地質量區劃

將8個都市區析出,這部分區域是未來城市建設用地的重點擴張區,且幅員面積和內耕地面容積小,宜獨立設區。將渝西其餘6個集中連片的優質耕地縣域及以西兩個中等質量縣域域歸並為渝西優質耕地區;將其餘8個集中連片的中等質量耕地縣域歸並為渝中南中質耕地區;此區東南為渝東南低質耕地區,東北為渝東北低質耕地區(表6-3,圖6-3)。

表6-3 重慶市耕地質量區劃

圖6-3 重慶市耕地質量分區

㈨ 請問農業用地的法律法規的詳細內容

最詳細又最有權威的農業用地法律內容,都包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在這部法律當中幾乎可以找到所有農業土地使用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㈩ 我國耕地保護的相關規定

http://www.cqagri.gov.cn/detail.asp?pubID=11588
我國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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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qagri.gov.cn [2004-06-28] ·來源:新華社

據新華社信息北京6月28日電(記者謝登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 ?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 ? 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土地稅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佔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於開墾新耕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閑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閑置費;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法律規定的稅費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護法律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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