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1. 地質環境管理和保護的內容是什麼
地質環境是指與地質作用相關的自然環境,包括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岩體、土體、地下水、礦藏等地質體及活動的總和。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管理與監督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地質環境保護工作。
地質環境管理的內容包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或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監測、監督以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跡保護;地下水、礦泉水和地熱資源保護。
地質災害防治。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並對其監督管理;管理建設項目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組織編寫有關標准、規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負責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評估單位的資質管理;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及糾紛調處。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由企業在地方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保證金賬戶,按規定使用資金。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方案,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工作。
地質遺跡保護。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地質遺跡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護區內從事的各項活動;對保護的內容進行監測、維護,防止地質遺跡被破壞和污染。對具有國際、國內和區域性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可建成國家級、省級、縣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段、地質遺跡保護點或地質公園。
地下水、礦泉水和地熱資源保護。地下水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礦泉水屬水汽礦產,地熱資源是寶貴的能源礦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有依法監測、監督以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與污染,避免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發生,保護地質環境的職責。
2. 地質環境管理
一、地質災害防治
「十五」期間,認真貫徹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辦函 〔2005〕37號)和《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快速處置程序》(國土資廳發 〔2005〕 88 號),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的要求,加大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力度,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
(一)地質災害發生概況
「十五」期間,全區發生地質災害 457 起,其中,滑坡 345起,占發生災害總數的75.5%;泥石流76 起,占發生災害總數的16.6%。因災死亡54人,其中,滑坡造成45人死亡,占因災死亡總數的83.3%;泥石流造成5 人死亡,占因災死亡總數的9.3%。災害造成經濟損失1.53億元,其中,滑坡經濟損失1.11億元,占因災造成經濟損失的72.57%;泥石流經濟損失3991.54 萬元,佔26.04%。見表5-1及圖5-1。
「十五」期間,地質災害危害最大的地區為伊犁州直屬,該地區發生災害365 起,占發生災害總數的79.9%;因災死亡47 人,占因災死亡總數的87.0%;經濟損失1.11 億元,占因災造成經濟損失的72.3%。見表5-2。
(二)地質災害防治部署、巡查檢查和應急調查工作
針對新疆地質災害發育分布特點,每年年初採用發出通知或召開電視電話會議的形式,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做到提前部署,並及時編制自治區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各地執行,指導全區各地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開展汛前和汛期災情險情巡查,建立和完善了群測群防網路,密切關注當地氣象變化,加強對災害點及隱患點的監測預報工作,提高了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十五」期間,共組成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巡查檢查工作組15個、應急調查工作組19 個,總計出動135 人次,歷時141 天,行程4.98萬千米,提交檢查工作報告12份、應急調查報告6份。同時,將巡查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當地政府,提高了當地政府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視程度。針對發現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和造成人員傷亡的地質災害積極開展應急調查,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救災工作,並對下一步需重點防治的區段提出了防災減災的具體工作建議,發揮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動為政府服務的作用。
表5-1「十五」期間自治區地質災害發生情況一覽表
圖5-1「十五」期間自治區地質災害造成損失情況圖
表5-2「十五」期間各地區發生地質災害一覽表
(三)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和勘查工作
通過認真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減少地質災害的發生,有效治理極具危害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隱患點,進一步遏制和改善全區因人為和自然因素而導致的不斷惡化的地質環境狀況。
「十五」期間,累計投入資金650 萬元,先後開展了新源縣等33個縣(市)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伊犁地區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與處置,額敏縣喇嘛昭煤礦區地面塌陷地質災害專項勘查及新源縣、鞏留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地質災害調查(附表16)。這些基礎工作的開展,普及了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推動了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體系的建立,提高了地質災害的預警能力,避免了大量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明顯提高了全區防災減災水平。
(四)加強部門合作,開展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情況
為推動防災減災社會化進程,與自治區交通廳、建設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局、自治區防洪辦等部門合作,成立聯合檢查工作組,明確了部門間在地質災害防治方面各自的主要職責,對全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有力地推動了人口集中居住區、交通沿線、旅遊風景名勝區、重點建設項目區和大河流域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通過與自治區氣象局合作,確定了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方案、程序等,經過2003年的試運行,於2004年4月5日起正式開展自治區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2004~2005 年汛期共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362條。
「十五」期間,成功預報地質災害138 起,避免了4400 餘人的可能傷亡和近4200萬元的可能經濟損失。其中:2002 年,伊犁州成功預報滑坡、泥石流災害96起,避免了3800餘人的可能傷亡和近2764萬元的可能經濟損失。
(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管理
「十五」期間,嚴格了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審批、備案工作制度,保證了我區建設項目用地及時審批和建設項目的用地安全。2001~2005 年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評審備案132份,其中,評審81份、備案51份。
為貫徹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國土資源部第29 號、第30號、第31號令,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加強了各類資質的資質管理。截至2005年底,全區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4 家,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級資質單位4家、施工甲級資質單位1家、監理甲級資質單位1家。見表5-3。
表5-3 新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治理、施工、監理甲級資質單位一覽表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一)礦山企業重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情況
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的要求,自2002年9月起,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時必須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對防治礦山開發所造成的環境地質問題和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隱患進行治理提供科學依據。截至2005年底,共有423家礦山企業按要求編制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該制度實施以來,礦山企業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意識逐步增強,新建礦山的采礦權人均能按要求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並按方案要求積極採取相關防治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其中: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逐年加大礦山環境的治理力度,在礦區植樹造林,不但綠化了工作區,而且美化了生活環境。伊寧阿希金礦近年來投資100多萬元用於礦山污水和尾礦處理設施建設;富蘊縣喀拉通克銅鎳礦累計投資112萬元在廢棄的礦區植樹,綠化面積達2萬多平方米。
(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十五」期間,國家利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安排自治區10 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累計資金2070 萬元(附表17)。通過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的實施,消除了地質災害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威脅,使礦山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被壓覆礦產資源得以有效利用,保證了礦山正常生產,並增加了可使用土地,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為規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與自治區財政廳聯合下發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成立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對國家出資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實行招投標方式確定承擔單位,並聘請區內外水利、災害防治等方面的專家對項目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三)礦山地質環境基礎調查工作
2004~2005年,為查清全區礦山地質環境狀況,實施了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項目,項目經費130萬元。通過項目的實施,基本摸清了全疆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及礦業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查明了存在的主要環境地質問題及其潛在危害。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礦山環境治理、礦山生態系統恢復和重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提供了基礎資料和決策支持。
(四)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情況
按《關於開展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 〔2005〕 119號文)和《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指南》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開展了《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編制工作。
三、地質遺跡保護
(一)地質公園申報
為了加大新疆地質遺跡資源的開發與保護工作力度,2003 年以來,重點抓了奇台硅化木—恐龍、喀納斯和可可托海三處地質遺跡調查和國家地質公園申報的前期勘察工作。國土資源部先後批准了新疆奇台硅化木—恐龍國家地質公園、新疆喀納斯國家地質公園、新疆可可托海國家地質公園。
(二)地質遺跡保護
(1)針對區內硅化木被偷盜、破壞嚴重的問題,2004 年,自治區公安廳、交通廳、技術監督局、工商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廳組成聯合調查組,對鄯善縣、哈密市、奇台縣及烏魯木齊市硅化木產地和銷售市場開展了保護硅化木的專項調研活動,並形成了調研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據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自治區保護硅化木工作辦公室。
(2)為了查清全區地質遺跡資源家底,2004 年,開展了新疆旅遊地質遺跡資源調查,調查旅遊地質遺跡點167處,其中世界級12處,國家級50處,省級69處,縣級36 處,並初步建立了新疆旅遊地質遺跡資源分類規劃,為提升自治區旅遊地質遺跡資源品牌和旅遊業的發展提供了基礎資料。
(3)2003~2004 年,國家利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安排了可可托海偉晶岩礦床地質遺跡保護、布爾津縣喀納斯國家地質遺跡保護項目,累計資金350萬元,通過該項目的實施,使十分珍貴的地質遺跡資源得到保護,並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開發利用地質遺跡資源,使基礎設施不斷完善,服務功能標准不斷提高,建立了完善的保護、監測和運行機制。
四、地質環境監測及調查
(一)地質環境監測
截至2005 年底,全區有烏魯木齊、吐魯番、昌吉—石河子、奎屯—烏蘇、庫爾勒、伊犁和喀什7個地質環境監測站。其中,烏魯木齊和吐魯番地質環境監測站直屬新疆地質環境監測院管理;昌吉—石河子、奎屯—烏蘇、庫爾勒和喀什地質環境監測站分別隸屬於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質隊、第七地質隊、第三地質隊管理。
截至2005年底,新疆地下水動態監測網路經過優化、調整,共有各類地下水監測點568個,其中水位監測點402個,水質監測點155個,流量監測點11 個,控制性監測路線245 千米,控制監測面積1.31萬平方千米。「十五」期間,共完成地下水水位監測1.88萬次數,水質監測742 組,水量監測534 組,提交水情通報30份,水情預報45 份,年報30 份,提交5 年階段性地下水動態監測報告7份。
(二)實現地質環境工作成果數字化
「十五」期間,完成了1∶20萬水文地質圖空間資料庫建設114個標准圖幅和1∶5萬重點城市及經濟開發區水工環地質綜合空間資料庫建設4個標准圖幅,為地質環境管理積累了豐富的數字化資料,形成了一批准確、可快速提供的可視化成果。
(三)積極開展國際合作項目
2003年,啟動了「中國-荷蘭國際合作的烏魯木齊河流域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設」項目,此項目屬中國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設總項目下設北京、濟南、烏魯木齊3 個示範區子項目之一。其在基礎數據數字化的基礎上,初步建立了烏魯木齊地下水模型和地下水信息系統,將為烏魯木齊市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提供技術支撐。
(四)開展了自治區1∶50萬環境地質調查工作
2001~2004年,開展了全區1∶50 萬環境地質調查工作,概略查明了新疆地質環境條件,重點調查了人類工程—經濟活動與地質環境的相互作用和影響,初步查明了自然環境遇到和誘發的各種主要地質災害、特殊不良地質環境條件和環境地質問題的發育特徵、分布規律及形成原因,做出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提出防治或適應對策建議。
五、礦泉水資源管理
1998年完成的《新疆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調查和開發利用經濟技術評價》,首次對全區的礦泉水資源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調查研究,為礦泉水資源的勘查、開發規劃和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截至2005年底,全區經勘查評審鑒定的礦泉水水源地49 處。其中,經國家級技術鑒定的5 處,批准C+B級允許開采量為2523 萬立方米/年;待勘查的礦泉水水源地15處,估算資源量為330萬立方米/年。自1992年塔什庫爾干縣先伯巴礦泉水投產以來,1996 年新疆礦泉水生產達到了高峰時期,建廠43 家,年產量2 萬多噸,產值4000多萬元。由於生產規模小,市場競爭能力差,生產企業經營困難,目前基本上已無礦泉水生產企業,礦泉水勘查開發目前處於低谷狀態。
六、地熱資源管理
截至2005年底,通過初步調查,區內有地熱溫泉(井)露頭84處,主要集中分布於阿爾泰山南坡、天山西段及西昆侖北坡廣大地區,其他地區僅有零星分布。按溫度劃分:溫水(25℃≤t<40℃)22處,溫熱水28 處(40℃≤t<60℃),熱水(60℃≤t<91℃),中溫地熱資源(91℃≤t<150℃)2 處,高溫地熱資源(t≥150℃)1處。除烏魯木齊市水磨溝溫泉、博樂塔斯海地區、塔什庫爾干縣城、溫泉縣開展過地熱勘查外,地熱資源的研究程度很低,仍處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完成的區域性熱礦水調查的水平,其地熱資源儲量不清。在地熱資源利用上也只限於初級開發,建有11處療養院或醫院,主要用於洗浴和簡單的醫療。
3. 什麼是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
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已經對地質環境造成極大破壞,對生態環境、工農業生產、人民生活和回經濟發展造成較大答影響,急需開展相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的區域。在該區域內有計劃地重點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工作,部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重點工程,促進礦山地質環境明顯改善。
4.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相關問題研究
鄭敏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是我國中央財政專項支持的重點項目之一。由於此項工作是近幾年才開展起來的部門專項,在項目管理運作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有待研究解決的新問題。本文以調查研究為切入點,從管理實踐出發,對部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這一專項工作中的相關問題提出一些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環境治理項目對策建議
1關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是國土資源部近年來新上項目,屬於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管理工作范圍之內,此項目是國家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項目。有關此類項目的審報、項目內容、管理等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管理。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符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確定的支持方向與重點,也就是符合我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目的;依照《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通知的規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計劃經濟時期建設的國有礦山因采礦活動而對礦山地質環境造成的破壞和影響需恢復與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所需投資。該通知明確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由於計劃經濟時期國有礦山全部由國家財政支付而且是單一所有制形式,其遺留下來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理應由國家負擔。項目申請與實施: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由各省市國土資源廳組織各省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申報工作及已下達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國土資源部負責項目初審,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並按照部申報程序與規定提供相關申報資料的項目,由部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批並上報財政部申請中央財政專項支持。
2關於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及其治理
目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大類。
2.1采空沉陷
開采沉陷主要表現形式為塌陷、沉降、開裂三種形式。
(1)塌陷:指在人為和自然地質因素作用下,地表岩、土體中洞穴頂部向下斷錯坍塌,形成塌陷坑、塌陷洞、塌陷槽的一種地質現象。
(2)地面沉降:地表水平面下降。地面下沉,影響范圍大、分布面積大。沉降一般繼塌陷之後形成,形態多數似蝸牛狀、蝶狀等。
(3)地面開裂:采礦引起岩層、土體沿一定方向破裂,在地面上形成裂縫。地面開裂是礦山塌陷和沉降的伴生產物,涉及的范圍廣、數量更多。
(4)岩溶地面塌陷:指岩溶地區,由於隱伏下部岩溶洞穴擴大而致頂板岩體塌陷,或上覆岩土層洞頂板失去平衡產生下沉或塌陷。
2.2崩塌、滑波、泥石流
(1)崩塌是位於陡崖、陡坎、陡坡上土體、岩體及他們的碎屑物質在重力作用下失穩而突發脫離母體發生崩落、滾動、傾倒、翻轉、堆積於山體、跛腳和溝谷的地質現象。
(2)滑坡是指斜坡岩體或土體在重力作用下,沿某一特定面或組合面產生整體滑動的地質現象。
(3)泥石流是山區特有的自然地質現象。是黃土、粘土、鬆散岩石碎屑由於降水(降暴雨、融雪、冰川)等激發摻合下形成泥漿,特殊性洪流。泥石流爆發突然,歷時短暫,來勢兇猛,具有強大的破壞力。
2.3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污染
礦山地下水位下降、乾枯。由於采礦過程中耗用大量的生產用水,及疏干排水,水資源過量採用與浪費,導致區域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礦區出現大面積疏干漏斗,造成地下水動態平衡遭到破壞,以致水源枯竭或者河流斷流。地下水污染是因采礦引起的災害礦物成份滲入地下,形成地下水污染。
2.4危損尾礦壩、廢渣場問題
危損尾礦壩問題:尾礦壩是用於規范礦山廢渣堆放的壩體,由於礦山廢渣數量大,如果壩基選擇不當,年久失修等就會導致壩基裂縫、滑動,或由於廢石堆積過高,沒有採取穩固、加固措施而導致滑坡,突涌等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停產、公路坡壞以及超前佔用良田等惡果。
廢渣場問題:礦山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的廢石、尾礦,數量巨大。這些固體廢物簡稱廢渣,往往堆放於礦區固定場所內,即廢渣堆放場。礦山廢渣佔用大量土地,礦山固體廢物中,常含有多種金屬元素,長期堆放,流失會損傷地表。與空氣發生氧化、分解及溶解作用,有害物質隨著雨水流失,污染水體和破壞土質並影響農作物生長、質量,造成農作物減產。食物鏈進入人體威脅人體健康,由於這些有害物質在空氣、水、細菌綜合作用下,產生大量酸性物質,往往形成酸雨,威脅動植物生存,侵蝕污染自然景觀。
2.5殘煤自燃災害
煤礦殘煤自燃主要原因:由於煤層暴露於地表與空氣直接接觸,在太陽的直射下達到燃點引發自然燃燒,或由於采礦過程中不規范操作導致巷道冒頂空氣湧入山體縱橫交錯的巷道中,迂高溫引發自燃,火勢漫延,如不及時治理多導致礦井塌陷,又形成外燃,火勢很難控制。殘煤自燃地質災害治理是我國乃至世界礦山環境治理的一大難題,一旦發生很難控制,易復發。殘煤自燃引發多重環境災害:大氣污染、酸雨、地表及地下水污染、地壤污染、寸草不生、水土流失嚴重。
2.6土地破壞
采礦過程中因挖掘、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使其失去原有可利用狀態。
2.7礦區生態破壞問題
采礦活動嚴重破壞森林,加劇草場退化;動物生存環境遭受侵害;自然景觀、地貌、地質遺跡、土地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和侵蝕。
目前國土資源部已下達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從國土資源部2001年下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任務以來,各省國土資源廳積極組織項目的申報工作,並對已下達的礦山環境治理項目進行了認真的組織與實施,地方政府與當地人民對環境治理項目也給予了極大的支持。從2001至2003年國土資源部已下達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共計88項,累計投資1.7億多,預計未來產生社會、環境、經濟效益可達到投資的4倍。2004年國土資源部對首批已完的18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行了驗收,其中涉及的治理內容有:地表塌陷治理;崩塌、滑波、泥石流治理;地表、地下水污染治理;危損尾礦壩、廢渣場治理;殘煤自燃災害治理;土地復墾;礦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由於各省廳與地方政府的熱情支持與配合,80%的項目落實了地方配套資金,其中大部分為地方政府投資,也有部分企業投資。項目總投資平均達到中央財政總投資的123.28%。90%的項目工程量超出原定計劃,18個項目工程質量均達到預定要求,全部驗收合格。
3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相關問題
針對國土資源部已下達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我們組織了相關調研,並就已驗收的18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對其中存在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歸納總結:
3.1項目組織實施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深得省廳、地方政府、百姓的支持,對項目的組織與實施給予了極大的支持與配合。2001年該項目主要直接下達給項目申報單位(企業),由於是新上項目,規范化管理還處於探索中。2002年始國土資源部開始實行規范化管理,從項目申報、審批、下達、驗收都有明確的規定與要求,項目運作逐步走上正規,下達到各省的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實行網上公開招投標。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組織與實施工作形成了「部門審批—省廳上報—公開招標」的管理程式。各省國土資源廳與項目地資源局、地方政府負責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項目設計、工程承擔單位的招標工作、負責工程監理與審計工作的落實、監督工程與資金落實工作、組織專家審查與驗收等。中標單位承擔相關設計、工程實施任務。由獨立資質監理單位、審計事務所負責對工程的監理與審計。從國土資源部已驗收的18個項目分析,95%的項目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並通過了專家論證,80%項目聘請了監理公司或由通過部門認證資格的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了監理。40%的項目通過社會審計事務所審查,並出具投資審計報告,其餘由省級國土資源廳組織負責審查。80%的項目地方配套資金得到落實。
3.2項目投資
由於我國礦山環境問題的歷史欠債太多,需要投資治理環境的申報項目較多,目前各省申報的項目數已達300多項。而國家專項投資遠遠不能滿足現實需求,實際落實的只有申報項目數的30%。礦山環境治理的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目前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也只是占其中的一少部分,占礦山歷史所創利稅的1%,可見總體投資量不大。由於礦山地質環境復雜,治理工程難度與技術要求高,工程量大,不可預見因素多又難以控制,從另一方面加大了資金缺口。對國土資源部已驗收的18個項目進行分析,我們發現80%的項目配套了地方資金,20%的項目只有中央投資;80%的項目出現投資不足超出設計預算總額,平均超出率為123.28%,最高超出率為150%;95%的項目完成投資工作量後,因無投資而余留環境問題有待治理。
3.3項目管理
由於礦山環境治理項目是國家近年來才開展起來的項目,許多項目管理運作規范、規章、標規還沒有建立,項目實施管理落差很大。部分項目設計預算沒有具體遵從的依據;地方配套資金的落實與審查工作還沒有規范;對項目工程的技術規范、預算標准以及監督管理沒有出台部門要求;工程實施過程中缺乏管理規章責任制,工程監察工作不到位,部分項目不能提供工程質量監理報告與投資審計報告等。以上問題將會給今後的項目實施帶來管理及工程質量等漏洞。
4對策與建議
4.1走「中央、地方、企業共同治理」之路
由於礦山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缺口較大,為解決這一問題不僅需要中央、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與積極合作,同時也需要礦山企業的積極合作,走「以礦治礦」的道路。在這方面已有些好的典型,如浙江、新疆、山西等省,為填補資金上的缺口,他們採取了企業出資、自籌集資、義務勞動、以礦產資源抵償勞務支付等多種辦法,這些辦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很有借鑒意義,值得推廣與政策鼓勵。
4.2加強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的監督與管理
為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工程實施與質量,加強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進行施工,嚴格實行項目公告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目標責任制度;加大項目預算的執行和檢查力度,按照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後檢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具體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具體施工中出現的新問題應建立嚴格的上報審批機制,杜絕隱瞞、謊報情況的發生,確保工程質量與進度。不斷出台、修訂部門監管規范。礦山環境治理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治理成果也需要監督與維護。建議國土資源部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在加強項目實施管理的同時,也要重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成果的後期維護與監管工作,要求地方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3做好專項資金項目規范化管理的研究工作
對國家新開展的專項資金項目,建議應建立案例分析制,進行跟蹤研究。目前針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技術以及預算規范與標准尚未出台,為確保工程質量與投資目標實現,急需加強技術與預算管理規范、標準的研究工作,不斷完善項目工程設計與設計預算規范化管理。為防止套用國家財政專項資金,促進國家專項基金項目規范化管理,建議對地方配套資金落實與管理機制進行研究,要求各地政府管理部門對專項資金項目管理進行監督,確保國家投資與地方投資的落實與投資綜合效益最大化。
4.4充分重視環境治理工程科學研究
礦山環境治理,是一個地質學、力學、生物學等多門學科緊密結合的系統工程。解決地質環境問題必需以大量的分析研究工作為基礎,不同地質、水文環境條件,不同岩性,不同礦種,不同規模,不同開采方式,產生的地質環境問題不同,治理保護的措施和方案也不同。如礦區地質環境分析,土地適宜性分析,植物適應性分析,環境變化分析,治理技術與方案確定等,這些研究工作復雜而艱巨,需要大量的科研投入,需要各級政府管理部門的支持與重視。工程技術手段是解決礦山地質災害問題的關鍵,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開展比較晚,技術手段的研究也落後於發達國家,一些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由於缺乏切實可行的治理措施而得不到解決。近年來,此方面的問題引起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重視,曾設立了相關治理技術方面研究的課題,但因沒有專項資金來源支持,很難立項。即使立項也只能列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之中一小部分,其投資不到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總投資的1%,難以滿足現實需要。國家應在重視環境治理的同時重視環境治理工程科學研究,中央、地方財政也應積極支持地質環境災害治理工程科學研究工作的開展。
5. 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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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評估圖
H.2.1圖面主要反映評價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存在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等。內容包括:
a)地理要素:包括主要地形等高線、控制點;地表水系、水庫、湖泊的分布;重要城鎮、村莊、工礦企業;干線公路、鐵路、重要管線;人文景觀、地質遺跡、供水水源地、岩溶泉域等各類保護區。
b)地質環境條件要素:包括礦區地貌分區、地層岩性(產狀)、主要地質構造、水文地質要素(如井、泉分布)等。
c)礦區范圍與工程布局:露采境界、礦區范圍、采區布置、地下開采主要巷道的布置等。
d)主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采空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土地資源破壞等的分布、規模;采礦固體廢棄物堆放位置與規模;已治理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類型及范圍等。
f)現狀評估結果:用普染色表示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程度分級,參見附錄K3。當單要素評估結果有重疊時,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編圖。若圖面信息量大,可另附單要素評估圖。
H.2.2平面圖上應附綜合地層柱狀圖、綜合地質剖面圖等鑲圖;可根據需要附專門性鑲圖,如礦體底板等值線圖、降水等值線圖、全新世活動斷裂與地震震中分布圖、評估區周圍礦山分布圖、地下水等水位線圖等。
H.2.3可用鑲表說明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類型、編號、地理位置、分布范圍與規模、影響程度、形成時間、防治情況等。
H.2.4常用圖例參照附錄K,其他圖例參照GB958。
H.3礦山地質環境影響預測評估圖
H.3.1圖面主要反映采礦活動對評估區地質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內容包括:
a)地理要素:包括主要地形等高線、控制點;地表水系、水庫、湖泊的分布;重要城鎮、村莊、工礦企業;干線公路、鐵路、重要管線;人文景觀、地質遺跡、供水水源地、岩溶泉域等各類保護區。
b)預測評估:用普染色表示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程度分級,參見附錄K3。當單要素評估結果有重疊時,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編圖。若圖面信息量大,可另附單要素評估圖。
H.3.2對重點區域(由采礦引發地質環境問題突出的區域)可以在圖面上插入鑲圖進一步說明,如完整的泥石流溝、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地下水疏干范圍等。鑲圖比例尺視具體情況而定。
H.3.3可用鑲表對礦山地質環境影響預測評估結果加以說明,如潛在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類型、編號、地理位置、分布范圍與規模、影響程度、防治難度分級等。
H.3.4 常用圖例參附錄K,其他圖例參照GB958。
H.4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部署圖
H.4.1圖面主要反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責任范圍分區、工作部署等。內容包括:
a)地理要素:包括主要地形等高線、控制點;地表水系、水庫、湖泊的分布;重要城鎮、村莊、工礦企業;干線公路、鐵路、重要管線;人文景觀、地質遺跡、供水水源地、岩溶泉域等各類保護區。
b)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分區:用普染色表示不同的防治區域。
c)工程部署:主要防治、監測工作的布置、措施與手段等。
H.4.2鑲圖:可根據需要對防治區內的主要工程部署、防治工程措施與手段等插入放大比例尺的專門性鑲圖。
H.4.3鑲表:用鑲表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分區加以說明,包括分區名稱、編號、分布、面積;主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類型和影響程度、防治措施、手段、進度安排。
H.4.4 常用圖例參照附錄K,其他圖例參照GB958。
以上是規范裡面原文,但是現實編寫過程中可以根據不同的礦山情況有所調整
6. 什麼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採取適當措施,因地制宜,將人類采礦活動破壞的礦區環境進行恢復或重建的行為。
7. 地質環境治理和地質災害治理是一回事嗎
不是同一回事抄:
首先概念襲不同,地質環境是指由岩石圈、水圈和大氣圈組成的環境系統。而地質災害是指自然地質作用和人類活動造成的惡化地質環境,降低了環境質量,直接或間接危害人類安全,並給社會和經濟建設造成損失的地質事件。
地質環境是地球本身的環境,並不一定會帶來災害,人類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地質環境去治理。比如說將山丘改成梯田,將低窪處填平都屬於地質壞境治理。
地質災害是指危害人類安全、帶來財產損失的災害。因此治理還帶有減小災害的目的。比如說滑坡、泥石流的治理。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有一定的相似處,即都是為了更好地發展。但不是一回事。
8.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2011 年,中央財政投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 47.32 億元,用於解決礦山地質環境歷史遺留問專題。重點支持 38 個資源枯屬竭城市 33.3 億元,占總資金的 70% ;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安排資金 14.02 億元,占總資金的 30%。
開展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112 個。其中,金礦 18 個,支持資金 18081 萬元;煤炭 22 個,支持資金 27534 萬元;建材非金屬礦 29 個,支持資金 38868 萬元;鐵礦 6個,支持資金 9125 萬元;其他類礦山治理項目 37 個,支持資金 48478 萬元(圖 4-1)。
圖4-1 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資金分類統計
9.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是做什麼的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是規劃適用於各行政區域內新建、在建、生產、歷史遺留和政策性關閉礦山的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等工作。
10.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屬於地質勘查項目還是屬於地勘延伸業項目
屬於環境地質項目,具體點來說,跟地質災害治理屬於同一類,用的也都是地質災害治理的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