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遺跡保護一級二級怎麼區分
㈠ 地質遺跡的研究保護
地質遺跡在地球上的分布規模大小不同、存在形態不同、遭受損壞的難易性不同、科學價值和景觀價值不同,因此保護方法和措施也有很大差異。地質公園規劃中對地質遺跡的保護應該從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寶貴的地質遺產。 研究發現,上述四種「不同」也存在一定內在聯系,從保護地質遺跡的角度去歸納分類,有利於安排保護措施。為此作者提出了以地質遺跡分布特徵為主,綜合其它因素的地質遺跡分類的概念。這里「地質遺跡分布特徵」是指地質遺跡分布的規模、形態等特徵,這些特徵常常與其科學價值和景觀價值相聯系,因而影響了對其保護的方式。 按地質遺跡分布特徵分類:
第一類,點狀或線狀出露並易受損壞的地質遺跡
一般具有典型、稀缺、並易受破壞的地質遺跡都呈點狀分布,少量呈線狀分布,這些遺跡有的具有極高的科學價值,如「金釘子」就是具有全球對比標准價值的典型層型剖面點(如浙江常山「金釘子」);稀缺的生物化石(含人類化石)產地點(如四川自貢恐龍化石埋藏點、興義貴州龍化石埋藏點、北京周口店古人類遺址、北京延慶硅化木出露點等);貴重礦物(如隕石、寶石、玉石、水晶、貴重礦石等)及其典型產地;有的具有特別觀賞價值的微型地質景觀點,如北京銀狐洞「銀狐」奇石、廣東韶關丹霞山的陽元石等(圖2-1-1所示)。
第二類,局部分布的地質遺跡
這類遺跡分布范圍中等(數公頃至數平方公里),具有較高的科研、科普價值和能給遊客一種特特殊的體驗,能啟迪人們認識地質災害和防護自救。這類地質遺跡,一般岩性較硬,處於天然緩慢風化或沉積生長中,除非人為故意破壞一般尚能保存。這類局部分布的地質遺跡有:各類石林、石蛋、石筍;典型的地震、火山、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遺跡;有特殊地質意義的瀑布、湖泊、冰川、鳴沙、海岸等。具體實例如陝西翠華山山崩遺址、雲南石林、河南嵖岈山石蛋、漳州林進嶼火山噴氣口群、四川海螺溝冰瀑、黃河壺口瀑布等。
第三類,分布面積較寬廣的地質景觀
這類地質遺跡的分布范圍大於數平方公里,有時達數百平方公里,其地質地貌景觀十分壯觀,很有觀賞價值,如丹霞、雅丹、岩溶、峰叢、峰林、黃土、河口三角洲等地質景觀。這類地貌,除非人為大規模採石破壞,一般較易保護;但其生態環境脆弱,因人類的不恰當的活動或過度開發可能造成對其生態環境和景觀的破壞。在已經批準的國家地質公園中,這類占的比例最多,如廣東丹霞山丹霞地貌、敦煌雅丹地貌、山東東營黃河三角洲、貴州興義西峰林、陝西洛川黃土塬、湖南張家界砂岩峰林、廣東陽春岩溶地貌、四川興文石海岩溶地貌等
第四類,形態空間相對完整的地質遺跡
由岩壁構成的相對完整的空間遺址,具有較高的科學價值、地質景觀價值,如溶洞及其它洞穴、天坑、峽谷等。這類地質地貌景觀好區分,在已經批準的國家地質公園中數量也不少,如北京石花洞、貴州馬嶺河峽谷、廣西大石圍天坑、廣東湛江湖光岩瑪珥湖等。
第五類,其它
主要指是具有保健價值的資源及產地,如溫泉、礦泉、礦泥等。具體的如雲南騰沖熱泉、山西運城鹽湖礦泥等。
3.地質遺跡保護措施
現有的分級保護措施大體上是針對風景名勝區保護或自然生態保護區的宏觀的保護措施,還沒有針對地質遺跡和地質景觀的具體的措施,即使有也不具體或可操作性差。 3.1點狀出露的地質遺跡,這類地質遺跡或地質景觀,一般價值都高,屬最高保護等級,其最有效保護措施是與遊客隔離,絕對不讓進入、觸摸。如北京的「銀狐」奇石用玻璃罩與遊客完全隔離,遊客在隔離設施外可看不可摸;丹霞山的陽元石也與遊客隔離,只能在隔離設施外觀看拍照,禁止遊客進入造成對其損害。對隕石,可收入博物館保護,特大無法搬運者可就地用隔離保護,允許遊客在隔離設施外參觀;對寶玉石、水晶、貴重礦石等,可收集樣品陳列於博物館保護,其產地應隔離,嚴格保護,嚴禁偷盜開采、破壞。
3.2局部分布的中小型地質景觀,包括各類石林、石蛋,典型地震、崩塌、泥石流、冰川遺址,還有瀑布、奇泉等,這類局部分布的地質景觀,一般不讓進入,或排除危險後,有控制地允許進入考察、觀光;規劃可在附近安全地帶安排指定線路或平台讓遊客觀光。其保護方式在景區內禁止採石、取土等以及其它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
3.3呈大面積分布的地質景觀,包括雅丹地貌、丹霞地貌、岩溶地貌、火山地貌等等,這些地質景觀允許遊客進入觀光,在規劃核心區外可安排建設必要的旅遊設施如道路停車場、少量服務接待建築等。保護方式是劃出保護范圍,作為地質公園園區,區內禁止採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這是大部分地質公園採取的保護方式。
3.4形態相對完整空間的地質遺跡,這類空間一般是由岩石圍成,包括各類洞穴、天坑、峽谷等。在保證其完整性的前提下,遊客通過規劃建設安排的步道進入其空間內觀光,有時(如峽谷河流)遊客可在規劃的航道上漂流,體驗大自然的神奇。其保護方式是所有車行道路、建築都不得進入其保護的空間內,更不得採石、取土等以及對構成空間的岩石有損害的活動。
3.5其它,對溫泉、礦泉、礦泥是重要的保健資源,在旅遊業產品中是發展休閑健身娛樂建立度假村的重要資源條件。保護的方式是科學核定開采量,度假村的規模由允許的開采量來控制,以保證這些資源的永續利用;對資源產地的地形地貌嚴格保護不被破壞,環境不受污染,特別是對泉水水質嚴格保護不被污染。
㈡ 地質遺跡保護的地質遺跡保護區劃
對具有國來際、國內和區域源性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可建立國家級、省級、縣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段、地質遺跡保護點或地質公園,以下統稱地質遺跡保護區。
我國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分級標准為: ①能為一個大區域甚至全球演化過程中,某一重大地質歷史事件或演化階段提供重要地質證據的地質遺跡;
②具有國際或國內大區域地層(構造)對比意義的典型部面、化石及產地;
③具有國際或國內典型地學意義的地質景觀或現象。 ①能為區域地質歷史演化階段提供重要地質證據的地質遺跡;
②有區域地層(構造)對比意義的典型剖面、化石及產地:
③在地學分區及分類上,具有代表性或較高歷史、文化、旅遊價值的地質景觀。 ①在本縣的范圍內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及產地;
②在小區域內具有特色的地質景觀或地質現象。
對保護區內的地質遺跡可分別實施—級保護、二級保護和三級保護。 能具有一定價值的地質遺跡實施三級保護。經設立該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組織開展旅遊活動。
㈢ 地質遺跡保護
2011年1月1日,《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以下簡稱《條例》)開始實專施。2012年1月國土資源部印發屬了《國家古生物化石分級標准及目錄》(國土資發〔2012〕6號),12月國土資源部發布《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進一步地細化《條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2008~2012年,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共下達地質遺跡保護項目378個,資金18.62億元(2012年中央未下達地質遺跡保護資金)。2012年,國土資源部新批復國家地質公園20個,新增地質公園面積3063平方千米。目前,中國國家地質公園總數為183家,世界地質公園總數為27家。
㈣ 地質遺跡保護的編制保護規劃
編制地質遺跡保護規劃首先要地區域地質調查或專門調查的基礎上,認定具有國際版、國內權和區域性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的分布,評定可建立國家級、省級、縣級地質遺跡保護區。依據國民經濟建設總體布局,考慮地質遺跡的價值和現實條件,分期分批實施保護,為此,必須制定地質遺跡保護區發展規劃。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地質遺跡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由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本轄區的地質遺跡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由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的內容包括:地質遺跡保護區分布狀況及保護價值,保護內容,保護區建設的目標任務,保護區建設的具體部署,保護區建設的基本措施等。
㈤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
(1995年5月4日地質礦產部令第21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質遺跡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護及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的各類地質遺跡。
第三條 本規定中所稱地質遺跡,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長地質歷史時期,由於各種內外動力地質作用,形成、發展並遺留下來的珍貴的、不可再生的地質自然遺產。
第四條 被保護的地質遺跡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挖掘、買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五條 地質遺跡的保護是環境保護的一部分,應遵循「積極保護、合理開發」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下,對全國地質遺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下,對本轄區內的地質遺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地質遺跡的保護內容
第七條 下列地質遺跡應當予以保護:
一、對追溯地質歷史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價值的典型層型剖面(含副層型剖面)、生物化石組合帶地層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質構造剖面和構造形跡。
二、對地質演化和生物進化具有重要科學文化價值的古人類與古脊椎動物、無脊椎動物、微體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與產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動遺跡。
三、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岩溶、丹霞、黃土、雅丹、花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隕石、鳴沙、海岸等奇特地質景觀。
四、具有特殊學科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岩石、礦物、寶玉石及其他典型產地。
五、有獨特醫療、保健作用或科學研究價值和溫泉、礦泉、礦泥、地下水活動痕跡以及有特殊地質意義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學研究意義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遺跡。
七、需要保護的其他地質遺跡。
第三章 地質遺跡的保護區的建設
第八條 對具有國際、國內和區域性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可建立國家級、省級、縣級地質遺跡保護段、地質遺跡保護點或地質公園,以下統稱地質遺跡保護區。
第九條 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分級標准:
國家級:
一、能為一個大區域甚至全球演化過程中某一重大地質歷史事件或演化階段提供重要地質證據的地質遺跡。
二、具有國際或國內大區域地層(構造)對比意義的典型剖面、化石及產地。
三、具有國際或國內典型地學意義的地質景觀或現象。
省級:
一、能為區域地質歷史演化階段提供重要地質證據的地質遺跡。
二、有區域地層(構造)對比意義的典型剖面、化石及產地。
三、在地學分區及分類上,具有代表性或較高歷史、文化、旅遊價值的地質景觀。
縣級:
一、在本縣的范圍內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典型剖面、化石產地。
二、在小區域內具有特色的地質景觀或地質現象。
第十條 地質遺跡保護區的申報和審批:
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建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地質遺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對擬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冊的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由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省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建立,由地質遺跡所在地的地(市)、縣(市)人民政府或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縣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建立,由地質遺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報縣(市)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地質遺跡的地質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提出申請,按照前三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十一條 保護程度的劃分:
對保護區內的地質遺跡可分別實施一級保護、二級保護和三級保護。
一級保護:對國際或國內具有極為罕見和重要科學價值的地質遺跡實施一級保護,非經批准不得入內。經設立該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組織進行參觀、科研或國際交往。
二級保護:對大區域范圍內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地質遺跡實施二級保護。經設立該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有組織地開展科研、教學、學術交流及適當的旅遊活動。
三級保護:對具一定價值的地質遺跡實施三級保護。經設立該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組織開展旅遊活動。
第四章 地質遺跡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國家地質遺跡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由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本轄區內地質遺跡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由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立地質遺跡保護區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及當地經濟建設和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四條 地質遺跡保護區的范圍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該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埋設固定標志並發布公告。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變更碑石、界標。
第十五條 地質遺跡保護區的管理可採取以下形式:
對獨立存在的地質遺跡保護區,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管理。
對於分布在其他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地質遺跡保護區,保護區所在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地質遺跡保護區審批機關提出的保護要求,在原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協助下,對地質遺跡保護區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地質遺跡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地質遺跡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護區內從事的各項活動,包括開展有關科研、教學、旅遊等活動。
三、對保護的內容進行監測、維護,防止遺跡被破壞和污染。
四、開展地質遺跡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及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影響的一定范圍內進行採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未經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在保護區范圍內採集標本和化石。
第十八條 不得在保護區內修建與地質遺跡保護無關的廠房或其他建築設施;對已建成並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或破壞的設施,應限期治理或停業外遷。
第十九條 管理機構可根據地質遺跡的保護程度,批准單位或個人在保護工區范圍內從事科研、教學及旅遊活動。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應向地質遺跡保護管理機構提交副本存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地質遺跡保護區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視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並責令賠償損失。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擅自移動和破壞碑石、界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進行採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採集標本化石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和破壞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不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以及從事科研活動未向管理單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條 對管理人員玩忽職守、監守自盜,破壞遺跡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地方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㈥ 地質遺跡保護的介紹
地質遺跡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長地質歷史時期,由於內外力的地質作用,形成、發展並遺留專下來的屬珍貴的、不可再生的地質自然遺產。其主要類型包括:有重大觀賞和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剖面和構造形跡;有重要價值的古人類遺址、古生物化石遺跡;有特殊價值的礦物、岩石及其典型產地;有特殊意義的水體資源;典型的地質災害遺跡等。
㈦ 什麼是地質遺跡保護區核心區
通常是指地質遺跡保護區中的一級保護區。對國際或國內具有極為罕版見和重要科學價值的權地質遺跡實施一級保護,非經批准不得入內。經設立該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可組織進行參觀、科研或國際間交往。
㈧ 地質遺跡保護的定義
地質遺跡保護(抄protection for geological heritage):地質襲遺跡是地球歷史的物證,是現今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特殊的自然資源,是人類的寶貴財富。地質遺跡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人類對地質遺跡資源的利用是通過對地質遺跡資源的開發和保護過程實現的,當前,切實保護好珍貴的地質遺跡資源,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改善人民生活和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地質遺跡保護是自然保護的重要內容。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設有地質(古生物)工作組,負責審定具有全球意義的地質遺跡,中國地質遺址保護工作主要由國土資源部歸口管理。
㈨ 地質遺跡保護區劃如何做
地質質遺跡保護區劃包括
自然區劃
和保護區劃。自然區劃主要依據地域
聚集性
、成因相關性和
組合關系
等條件按類型進行;保護區劃主要依據
地質遺跡
等級、
保護現狀
和可保護性等因素進行。
㈩ 地質遺跡保護的類型
(1)有重要觀賞和重大科學研究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
(2)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剖面版和構造形跡;權
(3)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遺產地;
(4)有特殊價值的礦物、岩石及其典型產地;
(5)有典型和特殊意義的地質災害遺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