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去地質資料館交資料
1. 關於地質資料欠交問題的幾點認識
張慧軍 郭慧錦 馬飛飛 於瑞洋
(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
摘 要 地質資料欠交現象長期存在,阻礙了地質工作成果的及時聚集和服務利用。本文依據近年來開展的地質資料匯交清理專項工作所取得的調查結果,有針對性地分析了目前資料欠交的主要原因。通過分析項目管理現狀、匯交人匯交意識、各方利益權衡、行政執法、條例條款的有效性等分別進行研究討論,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解決地質資料欠交的建議,為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提供了參考。
關鍵詞 資料欠交 轉送周期 項目管理 法制意識
0 引子
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和第二十條有關內容,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匯交地質資料,未依照條例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否則由匯交人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匯交期限、法律責任都很明確。
地質工作完成後,按期完成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從法律角度講,是匯交人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從保管利用角度上來講,是對庫藏量的充實,能使新成果盡快提供利用。及時完成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在這兩個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我國在地質資料匯交方面的法規也比較健全,資料館藏機構也運行較為穩定。相反,地質資料的欠交,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地質資料資源匯聚和地質工作成果在更廣范圍內的利用。
1 地質資料欠交現狀
1.1 欠交的界定
目前,我國的地質資料匯交實行分級匯交管理,除需向全國地質資料館直接匯交的地質資料外,其餘均需向相關省級地質資料館完成資料匯交。其中,省級行政區內形成的地質資料,應按期向省級館藏機構進行匯交,驗收合格後由省級館藏機構負責向全國地質資料館按期完成地質資料轉送工作。
根據現行的匯交制度,是地質工作結束後,資料匯交人未按期向資料館藏機構完成匯交的,即屬於地質資料欠交。
1.2 匯交現狀
地質資料的形成與地質工作的投入和產出應該是成正比的,具體體現在地質勘查經費投入的增加或減少;同時,地質資料的匯交數量也是對等的增加或減少,剔除單個項目經費增加和資料形成具有一定的滯後性這些因素,至少從走勢上應該是相同的。但根據近 10 年來的地質勘查投入與資料接收數量這一組對比數據(見表 1),卻發現,在地勘投入和工作項目的數量都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地質資料匯交的數量沒有出現預期的增加(見圖 1,圖 2)。
表 1 2000-2010 年地質勘查投入與資料接收數量情況簡表
圖 1 2000 ~ 2010 年全國地質勘查總投入(非油氣)趨勢圖
圖 2 2000 ~ 2010 年全國地質資料館接收地質資料數量趨勢圖
2 欠交原因分析
針對以上欠交現狀推測,可能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於匯交人沒有按期執行有關法規完成匯交義務,造成多數資料不能及時完成匯交;另一方面,作為政策的執行者,沒有很好地行使法律權力,依法處理,使問題得到很好的控制。自《條例》實施以來,從未在官方渠道有過哪個匯交人因不按時匯交資料而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2.1 匯交人未按期完成匯交的主要原因
匯交人不能按期完成匯交,根據調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2.1.1 項目管理問題
一項地質工作從開始立項、設計、實施、完成、資料匯交是一個完整有機的過程,既需要工作項目的實施者能有步驟地按照既定任務目標完成,也需要項目管理部門在實施過程中給予必要的管理和監督。項目管理是否到位,對於資料匯交同樣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明顯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2.1.1.1 承擔單位轉嫁、虛掛
地質工作項目的下達承擔單位與實際實施單位不一致,出現轉嫁、虛掛等現象。一旦有這種現象發生,就會在資料匯交環節中有互相扯皮、推脫責任,給地質資料匯交造成困難。
2.1.1.2 不能按期結題
項目按照預定時間應完成的,但沒有完成;或是已完成的,在等待項目評審、審查的,部分項目拖延時間較長,影響了匯交人按期匯交資料。
2.1.1.3 項目信息延續性欠缺
工作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可能會在項目設置、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方面作調整。但最初的任務和最終的任務之間是互相呼應的,不是單個個體各自存在,而且延續的過程信息也應該有所體現並很好地保留下來,才不至於最終在匯交地質資料時引起混亂。
2.1.1.4 資料管理與項目管理脫節
資料保管機構自身位置尷尬,對於項目信息基本一無所知,也無權獲知,資料管理與項目管理之間的關系脫節嚴重,只能被動接收地質資料,疏漏成為難免。
2.1.1.5 重立項,輕成果
各項目承擔單位在開展項目立項、設計時投入的人力和精力都較為充足,此時的工作是「香餑餑」,當然做好設計工作會為項目工作的開展奠定扎實地基礎。但一旦項目實施後,特別是接近尾聲時,項目人員流失明顯,到資料匯交階段基本沒有人力和物力的支持,資料匯交成為一個「負擔」。項目預算缺乏資料匯交經費、人員保證不能自始至終,是出現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
2.1.2 地質資料的責、權、利
《條例》對於匯交人的匯交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這是對匯交人責任的確認。地質資料的形成凝聚了地質工作者的勞動和智慧,工作成果是地勘單位的立足之本,這些屬性表明地質資料即使是公益成果也應該有「版權」訴求,並且在法律層面給予知識產權保護。目前的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和服務方式,過度強調匯交人義務,而基本忽視匯交人在地質資料方面的權和利,導致資料匯交人不願意積極主動去匯交資料,盡量延長地質資料在自己手裡的時間,盡可能維護自身利益。
2.1.3 匯交人法制意識待提高
根據一年多工作調查發現,地質資料匯交人對於資料匯交的意識還有待加強,對地質資料匯交義務、法律責任、匯交要求、匯交流程、匯交期限等都缺乏了解,這與普法宣傳不到位有關,也與各位匯交人自身法制意識淡漠有關。
2.1.4 資料匯交、驗收中的問題
由於目前的地質工作正處於快速變革期,在內容表達、組織結構、載體形式等方面都出現不同程度的變化,這對資料驗收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學歷、專業、工作經歷都需要有一定的基礎。而目前的資料驗收人員業務水平良莠不齊,個人理解也有所局限,對同一個內容的理解出現不同的解釋,所以在驗收時也出現了不同的問題,造成驗收過程反復修改、拖延時間比較長,延緩了匯交和轉送周期。
這也與長期以來,各單位對於資料工作不重視有關。據了解,多數單位從事資料工作的人員在各單位都屬於低薪階層、低薪崗位,卻從事著大量機械而繁雜的工作,不能出成績,所做的工作業績在職稱評定、崗位晉級時不被承認,業內有句俗話:「驗收 1 萬份資料,不如寫 1 篇論文。」由此可見一斑。在這樣的一個環境下,對於驗收、匯交工作又能有怎樣的苛求?
2.2 執法力度待加強
根據《條例》,對於不能按期完成地質資料匯交的匯交人,要按照相關條款給予相應處罰,從而促進地質資料匯交。但目前的執法力度明顯不夠,地質資料欠交普遍存在,卻沒有一個案例是針對未匯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進行處罰的。迫切需要執法部門、執法人員提高法律意識,有法不依必然會形成執法不嚴,導致匯交人主動漠視匯交《條例》。地質資料是否按期匯交甚至是否匯交,都會打上大大的疑問。
3 對策及建議
3.1 修改完善規則
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建議有關部門組織人力對有關規則進行修訂,特別是關於資料匯交部分的內容,包括匯交時間、匯交義務的界定、權利的保證、利益分配等原則,要做進一步明確劃分。法規的制定要多接「地氣」,盡量與現實情況符合,多一些實際考慮,制定出符合目前或是今後一段時期內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法規依據,成為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的唯一準繩,讓所有的相關工作都在同一個法制框架下執行。同時要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加強執法力度,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出現。
地質資料匯交要求、驗收要求也應作出調整。總體上,資料匯交要傾向地質資料的形成初始狀態,不應過多地為了更適於地質資料的保管而反向設置地質資料匯交與驗收要求,將檔案整理環節的任務前移到資料匯交人身上,增加匯交人的負擔。應簡化地質資料匯交製作要求,縮短地質資料匯交周期。
3.2 項目管理應延伸到資料管理
將地質資料管理與項目管理的銜接關系做有機連接,改變目前這種脫節的形式,提高項目管理的能力和方式,讓項目從立項到資料匯交成為一個整體過程。
3.3 權衡利益,鼓勵匯交
研究更加平衡的地質資料收集、保管與利用間的利益權衡機制,既要強調匯交人的義務,也要突出匯交人投入在資料成果中的價值體現,切實保護好匯交人的利益。對於匯交工作突出的匯交人,要給予獎勵和支持,具體可以體現在如資料借閱利用時提高借閱許可權等。
3.4 建立資料從業人員長效發展機制
建立地質資料驗收人員的准入機制,綜合考慮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等條件,在經費預算和項目設置上給予資料人員一些支持,做好資料日常工作的同時,還可以從事部分科學研究、項目編研、理論研究等工作,提升業務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逐步提高資料驗收人員的個人待遇和地位,讓每個資料員能快樂地、激情地、有創造力地工作。
4 結論
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在整個地質資料管理工作中處於重要的位置,是地質資料服務利用的基礎。對於地質資料欠交問題,要研究清楚並給予足夠的認識,對待問題應客觀、全面,不有意迴避問題,更不能「諱疾忌醫」;提出切實有效的解決辦法,才會有助於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得到改觀。
2. 成果地質資料匯交要求
(1)匯交人匯交成果地質資料時,應報送加蓋有匯交人公章的《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清單》(以下簡稱《資料清單》)。館藏機構收到匯交人報送的地質資料後,應根據《資料清單》對匯交人報送的地質資料進行清點,兩者一致的應在《資料清單》上加蓋館藏機構匯交專用章後交1份給匯交人留存。
(2)匯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經驗收合格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通過匯交監管平台將驗收合格的信息告知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3)匯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經驗收不合格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向匯交人印發《地質資料修改、補充通知書》,通知匯交人按要求修改、補充完善後重新匯交。
(4)匯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補充成果地質資料的,視為不匯交地質資料,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資料主管部門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表2.1 非礦權類地質工作項目信息導入模板
註:表中的「變化次數」是指項目新立、延續或變更等變化的次數,如第一次為「探礦權新立」,第二次為「探礦權延續」則變化次數為「2」;「項目初始標識碼」是指地調局組織實話的新立項目第一次編的代碼「計劃項目」是指由地調局組織實話的由若干個項目組成的大項目。下同。
表2.2 探礦權信息導入模板
表2.3 采礦權信息導入模板
3. 全國地質資料館
(1)負責通知向國土資源部匯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依法匯交地質資料的有關信息。
(2)利用監管平台的選擇接收機構功能,負責選擇、確定地質資料的接收機構,將屬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接收的地質資料的有關信息落實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並發送接收通知書,告知其應接收的地質資料和向國土資源部轉交地質資料的信息。
(3)利用監管平台的資料匯交功能,負責將匯交人上報、向國土資源部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目錄清單,錄入或導入到監管平台的資料庫內。
(4)利用監管平台的資料驗收功能,負責驗收向國土資源部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驗收合格的,發驗收合格確認;需要修改、補充的,發修改補充通知;驗收不合格的,發退回通知;驗收合格的,需要轉送相關省份的,發轉送通知;接到省轉送資料後,進行轉送確認。
(5)利用監管平台的資料催交功能,負責督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資料館及時向國土資源部轉交地質資料,對超過轉送期限的,發轉送催辦通知。
(6)利用監管平台的用戶管理功能,負責編寫本機構內管理用戶編碼及其身份審查。編好後錄入到系統內,通知相關用戶。
(7)利用監管平台的匯交監管功能,查看地質資料的匯交狀態,督促匯交人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並向國土資源部提供未及時匯交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的匯交人的情況與原因,請示處理意見。
(8)利用監管平台的綜合查詢功能,查詢各種通知、憑證發放的信息。
(9)可瀏覽監管平台中的所有信息,並可根據許可權對有關信息進行導入、導出等操作。
4. 地質資料利用的方式
(一)在地質資料館閱覽、摘抄的方式
這是傳統的利用檔案、圖書和資料的一種方式。地質資料館一般都開辟了閱覽場所,有些地質資料只允許在閱覽室閱覽和摘抄,不允許借出館外閱讀。地質資料館一般都配備有相應的閱覽管理人員、電子閱讀設施及與之相適應的閱覽管理制度。在這里閱覽和摘抄要注意閱覽場所的規則,如禁止煙火、不得喧嘩、不能在資料上塗鴉或其他有損地質資料的行為,履行閱覽、相關摘抄登記、驗證手續等。這是地質資料利用中最常見的一種方式。
(二)成果資料借用或拷貝帶走的方式
由於讀者閱讀時間的零碎,或有其他原因不想在閱覽室閱讀。在企業資料館,企業內部系統科技人員是可以通過履行一定手續,將成果地質資料借走、拷貝或復印帶走閱讀利用的。這種借走或拷貝帶走的地質資料可以不在資料館所閱讀。由於保密等原因,一般要求在地質礦產技術人員的工作場所閱讀。成果地質資料不同於其他檔案,其他檔案原件為了防止磨損和檔案保護,一般很少借出,如地質資料中是原始地質資料(又稱地質檔案)也不借出。成果地質資料有復制本,而且利用率很高,復制本借出不影響原件保存。同一檔地質資料歸檔多套,在同一時間內可供多人閱讀,有時多套成果地質資料復制本仍不能滿足需要,地質資料館還與借閱者約定借閱期間,定期歸還,使有限套的復制本提高了利用周轉率。借閱者通過登記借閱清單並簽字完成資料借走手續。若過期不能歸還,除了損失自己的誠信外,還會被罰款、不接待再次借閱等處罰。地質資料的借閱在地質和礦產行業內部大量存在,這也是最常見的地質資料利用方式之一。有時在一個企業系統內部還被允許長期使用可以不還,還能出現復印一份給借閱者帶走現象。但出現這種情況的利用者,一般是本企業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他們也需履行嚴格的登記、簽字等相關手續,出現泄密時就會追蹤到泄密者。
(三)觀察實物陳列,獲取感性認識的方式
地質資料管理單位,一般設有實物資料(又叫標本)陳列室,一些地質大學或省級地質局還有地質博物館。陳列某些區塊內的地層、地質物性、古生物、各種礦藏、寶石標本等。大型礦產企業的陳列室一般在岩心庫區獨立設置一個展區,也有在地質資料館或地質檔案館區內設陳列室。
實物資料的觀察,一般是在閱讀過文字資料或岩心標本圖像的基礎上,為了親眼驗證思路的准確性而採取的措施。對實物資料的仔細觀察,以獲取對礦物、岩性的認識需要自帶放大鏡等「閱讀」工具,並履行相關手續。
(四)採集岩心等樣品,化驗分析方式
岩心、岩屑、標本、光薄片等礦物屬於珍貴實物地質資料。當你對某一區域內的地質、地層、物性的情況感興趣時,除了最直觀的觀察該區域內實物地質資料,也可以選擇觀察該區域內的典型鑽井的岩心、岩屑或它們的掃描圖像。若需進一步深入研究或調研,在允許的情況下(岩心、岩屑采樣審批手續)採集一些實物資料樣品進行化驗分析。分析這些實物的孔隙度、滲透率、飽和度、古生物薄片、氣相識譜、地質年齡同位素測定等。通過化驗分析出具的報告,深化該區域的古地理、古生物、地質構造、礦產生成環境等方面的認識。
在鑽探過程中,實施取心作業之目的是要解決的問題:獲取古生物證據,便於地層對比,確定地層時代;取得礦產生成特徵信息,判斷區域內目標礦產勘探前景;獲取岩性、岩石結構特徵信息,分析判斷沉積相和沉積環境;獲取儲層物性、含礦及工程力學參數數據,落實和優選測試文案;取得地層頃角、接觸關系、斷層、岩心裂隙及縫洞特徵信息,為判斷礦藏類型、確定礦產開發方案提供依據;獲取礦藏儲量動態、靜態計算依據性信息數據,驗證開發效果;此外還能有助於解決工程中出現的其他工程和地質問題。觀測岩心、標本,採集樣品與化驗分析,能解決或有助於解決上述問題。
岩心、岩屑、各類礦物標本是實物地質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實物地質資料在資料館、地質資料資料庫查看不到。若是需要查看和採集標本、岩心、岩屑樣品,就得去實物資料岩心庫、岩心管理管理系統查看和采樣。
採集岩心、岩屑等實物資料,需要遵守《地質勘查鑽探岩礦心管理通則》和企業相關管理制度。
去某岩心庫,查看並採集實物資料還需要履行相關手續,如開具介紹信,並獲相關部門批准後,就可享受到岩心管理人員的查看接待,或在網上訪問岩心掃描圖像庫。
到實物資料庫樣採集品,手續就會多一點,特別是參數井、資料井、重要探井的岩心岩屑是需要永久保存的,不能隨便採集拿去化驗分析的,通常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如某課題需要採集岩心樣送實驗室做分析化驗,弄清楚孔隙度、滲透率和含油水飽和度,相關人員首先需要提出采樣申請,並附「樣品採集清單」,報課題負責人批准,表示該課題確實為分析和研究需要,然後報上級主管領導批准,方可採集到樣品。一般情況下能通過觀察樣品解決問題的,就不會被批准樣品採集。非採集不可的,先要查看過去是否已經做過相關層位的化驗分析項目,防止重復採集化驗分析而造成浪費和損失。
5.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地質資料是人們通過勞動對客觀地質體和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發的成果反映,是國家的重要檔案資料。法律規定由國家實行統一管理。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是地礦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本節按現行法規介紹了管理內容,並提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改革的設想。
一、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現狀
根據礦產資源法第14條的規定,我國對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國家設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的目的:一是為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地質資料作為礦產資源最詳細的說明書,國家必須要對其進行統一管理,以實現國家管理礦產資源的需要;二是通過向社會提供借閱使用地質資料,更好地發揮它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是通過對匯交資料的二次開發,為政府管理決策和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信息和依據。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現行依據是1988年經國務院批准地礦部發布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部令第1號)以及1989年地礦部制定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部令第5號)。
(一)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是統一管理全國各種地質資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一級機構,主管全國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全國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統一管理;負責對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歸口管理全國地質資料館業務;並協調、指導地勘行業有關部門地質檔案資料機構的工作。
各省(區、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是統一管理本省(區、市)各種地質資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二級機構,在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的指導下主管本省(區、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內地質資料匯交的督促、檢查,並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歸口管理本省(區、市)地質資料館業務;並協調、指導本省(區、市)地勘行業有關部門地質資料機構工作。
全國和省(區、市)地質資料館是國家集中管理地質資料的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匯交的地質資料,並提供借閱使用。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接收、保管全國范圍內重要的、具有全局性意義的地質資料;省(區、市)地質資料館負責接收、保管本行政區內應予匯交的所有地質資料。
(二)地質資料的匯交范圍
根據資料匯交辦法的規定,下列各類地質資料應予匯交:
(1)區域地質調查資料,包括各種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及圖件;
(2)礦產地質勘查資料,包括普查、詳查、勘探以及礦山基建、生產勘探和閉坑地質報告;
(3)各類石油、天然氣地質資料;
(4)各類海洋(含遠洋)地質調查、礦產調查資料;
(5)各類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查資料;
(6)各類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調查資料;
(7)地震地質資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質調查、宏觀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報告等;
(8)地球物理、地球化學、遙感地質勘查資料;
(9)地質科學研究成果及綜合分析資料;
(10)其他地質資料,包括天體地質、火山地質、極地地質、第四紀地質、新構造運動、冰川地質、黃土地質、凍土地質以及土壤、沼澤調查等地質資料。
(三)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及其權利
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是指礦產資源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以及其他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資料匯交辦法的規定履行了資料匯交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其匯交的地質資料享有如下權利:佔有、使用、轉讓和收益的權利;申請保護商業性秘密的權利;申請科技成果獎的權利;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地質資料匯交的有關要求
1.地質資料匯交期限要求
從評審驗收合格之日起,區域地質調查,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區域物探、化探,遙感地質調查和大中型礦區的勘探地質資料,須在2年內匯交。其他地質資料,須在1年內匯交。
2.地質資料匯交份數要求
除小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以及遠洋地質、極地地質、天體地質的地質資料可匯交一式二份外,其他屬於匯交范圍的地質資料,一律要求匯交一式四份。
3.地質資料匯交的受理機關
地質資料的匯交一律由工作區所在地的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受理。要求匯交四份的項目,其中兩份由受理機關轉送全國地質資料館。在遠洋、極地從事地質工作的項目,其地質資料的匯交由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受理。
工作區跨省級行政區的,其地質資料應分別向工作區所涉及的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匯交(一式兩份)。其中,屬於應向全國地質資料館匯交的項目,其地質資料(兩份)由主要工作區所在地的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負責轉送。
(五)違反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法規的處罰
1.不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行為的處罰
根據資料匯交辦法第18條的規定,不按期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資料管理機關提出警告、通報,並限期補交;無正當理由不按期補交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停止其借閱地質資料,直至補交為止。
2.有關侵權行為的處罰
未經地質資料匯交權利人同意,擅自將其匯交的屬於有償使用范圍的地質資料,用於非法轉讓或其他營利活動,屬於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依據資料匯交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擅自將全國地質資料館或省(區、市)地質資料處(館)館藏的或借閱復制的有償使用范圍的地質資料,用於非法轉讓或其他營利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地質資料管理機關除責令其交回資料外,應停止其借閱地質資料的權利1~3年,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
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按期或不按規定提供館藏地質資料借閱使用的,或玩忽職守,造成地質資料損失的,應當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匯交地質資料的利用
為了使匯交的地質資料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資料匯交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兩級資料管理機構對匯交的地質資料:一是及時提供社會借閱使用,並定期公布各自館藏的地質資料目錄。如1996年度,全國和各省(區、市)資料館共接待查閱資料219635人次,借閱資料510899份次、2723703件次;二是針對不同需要,採取多種方式,組織資料信息的二次開發,為政府管理部門的決策和社會經濟活動提供有關信息和依據。
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改革
我國現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設立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於地質資料全部是由國家投資形成的,所以,國家為了避免各部門的資料封鎖,充分發揮地質資料的作用,減少和避免重復性地質工作,建立了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為了提供全社會使用,提高國家礦業投資的效益。同時,通過行政命令設立了匯交機制。但進入市場經濟體制以後,特別是隨著我國礦業權制度的建立,礦業投資出現了多元化局面,地質資料與礦業權的依附關系已越來越清晰。因此,地質資料全部提交政府並無條件地提供社會使用的前提已不復存在。通過行政命令建立匯交機制的效力,也在發生動搖。具體表現是地質資料的匯交一度出現了滑坡現象,特別是近些年來,欠交、拒交現象十分嚴重。究其根本原因是匯交人擔心因匯交資料的泄密而影響其自身利益。
實際上,在國外市場經濟國家,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也是地礦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但他們的管理方式與我國現行管理制度有很大區別:其一,資料的匯交執行礦業權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在這些國家的礦業法中,都明確規定匯交資料是礦業權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匯交內容不僅包括項目最終報告,而且還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年度報告。匯交目的,既是政府監督與管理礦業權的需要,又是政府為支持國家決策、促進企業投資而進行的礦產資源信息分析工作的需要;其二,嚴格界定公開文檔系統與保密文檔系統。在市場經濟國家,由於礦業權制度的建立,一般匯交的資料絕大部分要進入公開文檔系統,向社會提供公開服務,但必須以不損害匯交義務人的利益為前提。對於匯交義務人的專有信息,一般應礦業權人要求在礦業權有效期內予以保密,有的國家在礦業權終止後,還可適當延長保密時間。如英國王室礦產機構對金礦資料的管理,通常在許可證終止後,如果企業認為有必要,還可以保密4年。
因此,無論從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角度看,還是從我國礦產資源管理需要的角度講,我國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資料實行統一的匯交管理還是十分必要的。但為了確保地質資料的全面匯交,更好地為政府管理部門和礦山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必須加大對我國現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建立礦業權管理制度的新情況。
首先,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要與礦業權管理制度相銜接。一方面,地質資料匯交的要求要符合礦業權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匯交地質資料應作為礦業權人的法定義務,納入礦業權監督管理內容。
其次,要區分不同出資者匯交的資料以及公益性資料和商業性資料。對於國家出資形成的資料,應在匯交要求和管理方式上與非國家出資形成的資料有所區別。屬於公益性的地質資料應無條件提供社會使用;商業性資料應根據礦業權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適當保密。
第三,要界定政府、出資人和勘查技術勞務公司保存資料的范圍。政府要求匯交的資料應以滿足政府管理、統計的需要為前提,適當減少匯交內容。
第四,要強化資料管理的服務意識。在為社會提供信息檢索、查詢、借閱的基礎上,加大信息資源的二次開發力度,更好地為政府部門管理決策和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第五,要加快資料信息管理的現代化進程,進一步提高信息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
6. 淺談如何做好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
陳 飛
(湖北省國土資源廳資料室)
摘 要 本文結合工作實際,對目前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思考,提出了如何做好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的建議。
關鍵詞 地質資料 匯交 管理
地質資料是地質工作成果的重要體現,是進一步做好地質調查或礦區勘查的重要依據。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是為了實現資料的利用和社會化服務,而地質資料服務和開發利用程度直接反映了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成果。經濟建設迫切需要地質資料提供基礎信息支撐,地質資料公共服務工作迎來了新挑戰,對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現狀
我國先後出台了《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 349 號令)、《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第 16 號令)等法規及規章制度,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地質資料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建立了國家和省兩級地質資料行政管理部門,及國家級、省級、行業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庫房及保管設施得到明顯改善。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地質資料管理與現代信息技術管理銜接不夠,導致經濟社會效益潛力巨大的地質資料沒有被充分利用,實物地質資料和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相對薄弱。
2 做好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
2.1 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體制建設
全國地質業務支撐體系和行政管理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部分省(區、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嚴重落後,主要原因是資料館現有工作人員素質差,數量少,不利於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的全面開展。隨著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建設工作的開展,要求明確指出省(區、市)應設立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或科室,建有實物地質資料庫房,這對省級館藏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各級部門建立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就需要有相應工作的人員編制。而建立館藏機構、解決人員編制,僅靠國土資源部的一個《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 [2008]8 號)是難以落實的,這也是當前很多省館所面臨的問題。近期,國土資源部出台了《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原始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國土資儲函 [2012]7 號),同樣對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 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監管
豐富的館藏內容是地質資料服務的基礎。然而,豐富館藏內容並不是一味地求數量。事實證明,質量才是關鍵所在。目前大部分的地質資料編制仍是由有資質的地勘單位負責,當前出現的匯交質量問題,絕大部分都發生在地質資料編制過程中,如何加強監管,保障地質資料匯交質量?有部分地質資料存在造假問題,如何提升地質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在實際工作中,部分礦業權人急於拿到評審備案,其委託的地勘單位匯交的地質資料並未通過驗收,如何處理?部分地勘單位匯交的地質資料經檢查拿回去修改後一直不匯交怎麼辦?更有部分單位匯交的地質資料完全不符合標准,等著資料館工作人員幫忙修改,如何解決?
正如前所述,地質資料編制仍是由有資質的地勘單位負責,那麼如何把關地質資料匯交質量,可以在地勘單位年度考核時,把地質資料匯交質量與其考核制度掛鉤,從而與其資質掛鉤。還可以在立項時列入地質資料匯交的經費,在地質資料驗收不合格時,不給予項目結題。在評審報告時,對相關數據、材料進行核實,保障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等。如今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所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而且日益突出,對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其他業務方面的要求。
3 幾點建議
3.1 加強規劃,統一標准
以制定館藏機構建設標准和管理技術標准為手段,統籌規劃,推進地質資料管理標准化建設,形成與信息時代相適應的軟、硬體環境,實現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標准化;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建立完善的、全國統一的地質資料匯交管理體系。
3.2 完善法律法規
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的范圍,提高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的可操作性。
3.3 強化匯交管理
進一步強化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在擴大地質資料匯交覆蓋面的同時,保障地質資料匯交質量。
3.4 推進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建設工作
做好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的運行和維護,重視地質資料匯交的時限和質量,實現匯交的全覆蓋,促進館藏的及時更新和補充。推進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由成果地質資料向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擴展。開展全省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保管與利用方式的調研,提出工作方案與建議,逐步推進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7. 地質資料匯交
根據全國地質資料館成果地質資料、原始資料的現行管理方式,建立統一的成果、原始資料目錄清單的上報、清單在線處理(確認驗收合格、修改補充通知、退回通知、資料轉送等)系統及資料庫。全國地質資料館及省級館藏機構分別對匯交到各單位的資料進行處理。建立成果地質資料、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在線匯交系統,統一協調全國地質資料館與省級館藏機構的匯交處理工作,確保匯交及處理的信息能及時反饋到國家管理部門。
匯交人將需要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提交給館藏機構的管理人員,由館藏機構管理人員將目錄清單錄入資料庫。館藏機構依據目錄清單,根據實際資料的接收處理結果,在線完成資料驗收和轉送工作,並將所有處理信息及狀態信息存入資料庫。地質資料主管部門通過監管平台,能及時查看地質資料的匯交結果,根據實時匯交情況進行決策,加強地質資料的管理工作。
通過建立統一的全國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與服務信息資料庫,可以保存在整個地質資料匯交業務中形成的管理性數據和後期編錄的服務性數據,並按照誰接收、保管地質資料,誰進行數據採集、錄入的原則,由國家級、省級館藏機構分別承擔各自的資料庫維護工作,包括匯交信息、服務信息和業務管理3個部分的數據。
通過建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平台,由國家館藏機構在網上統一發布、接收信息,解決地質資料匯交、館藏和服務管理方面的3個問題,並解決國土資源部與省級相關部門間的通訊銜接和上報清單、地質資料的流轉問題,實現地質資料的匯交、接收在線管理。
8. 地質資料成果匯交
地質資料是指在地質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電磁介質等形式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岩(礦)心、各類標本、光(薄)片、樣品等實物地質資料。
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對地質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全國地質資料館,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地質資料館和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依法保存、管理匯交的地質資料,為全社會提供地質資料服務。
地質資料匯交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前述規定以外的地質項目,由出資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由國家出資的,承擔有關地質工作項目的單位為地質資料匯交人;中外合作開展地質工作的,中方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外方承擔匯交資料的連帶責任。
地質資料匯交范圍:區域地質調查資料;礦產地質資料;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地質資料;海洋地質資料;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資料;地震地質資料;物探、化探和遙感地質資料;地質、礦產科學研究成果及綜合分析資料;專項研究地質資料。
除國家規定需要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細目外,其他的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只需匯交目錄。
地質資料匯交期限: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匯交;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90日前匯交;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自該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其他的地質資料,自地質工作項目結束之日起180日內匯交。
9. 實物地質資料匯交要求
(1)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和省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或科室)應督促匯交人在法定匯交時限內按《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中的附件表格規定的格式要求報送《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並根據《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本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條件確定應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項目。
(2)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按以下要求答復匯交人:對無需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項目,應向匯交人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回執》;對需要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項目,應向匯交人印發《實物地質資料匯交通知書》。
(3)負責接收、驗收實物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應在《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到匯交人暫時存放實物地質資料的場所篩選、驗收匯交人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並按以下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對驗收合格並能在法定時限內移交實物地質資料的,應同匯交人辦理資料移交手續;對驗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時限內移交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人應按本方案的要求向負責接收該資料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提交《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承諾書》。收到承諾書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向匯交人出具《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承諾書回執》。對提交了承諾書的項目,應視為已向館藏機構移交了相關的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將驗收合格信息通過監管平台告知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該項目的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也已驗收合格的,負責接收該項目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向匯交人印發《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10. 地質資料館的資料在網上可以查閱嗎現需撫順是地質資料,要在哪裡查啊急需。
可以網上查閱,但是很麻煩需要很多的證明和資質,最好還是到當地的國土或者是地質隊去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