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為什麼要地質勘查
A. 農村建房打樁前需要地質勘測嗎
不需要!!
B. 為什麼要開展地質勘查如何利用地質找礦新機制引導地質勘查找礦
地質勘查是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地下水、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重點有所不同的調查研究工作。
地質勘查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服務於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通過地質勘查,提高礦產資源的可采儲量,可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資源保障;提高國土調查程度,可以為城鄉規劃和國土整治提供地質依據。加強地質勘查工作,是緩解資源瓶頸制約、提高資源保障能力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城鄉建設、開展國土整治的重要基礎,是防治地質災害、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指出,要實施地質找礦戰略工程,加大勘查力度,實現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礦產資源的戰略接續區。
為實現這一目標,應按照「公益先行、基金銜接、商業跟進、整裝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質找礦新機制總體思路,統籌協調全國地質找礦工作,明確各類地質找礦投入定位,充分發揮公益性地質工作先行的基礎作用和地質勘查基金的政策調控及分擔風險作用。加快引進社會資金開展礦產勘查,對重點工作區實行整裝勘查、整體推進。重點從優化探礦權出讓方式、完善地質找礦收益分配製度、加強地質找礦工作監管與服務、推進地質找礦成果資料共享、建立科技創新產學研聯合攻關機制等方面加強制度建設,為推進地質找礦不斷實現新突破創造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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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礦突破戰略行動
為切實提高我國礦產資源保障能力,構建地質找礦新機制,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和財政部共同制定並組織實施《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2011-2020年)》,明確了「三年有重大進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到十年重塑礦產勘查開發新格局」的「358」超常規目標任務,努力實現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礦產資源戰略接續區,建立重要礦產資源儲備體系。
C. 為什麼要學地質勘探專業
學地質勘探專業的原復因:制
1、學習地質勘探專業,才能學會如何去了解地下所蘊藏的巨大財富和資源,並且用自己掌握的知識,去想各種辦法開采它們。
2、學習地質勘探專業,還能夠通過探測地殼活動,去有預見性的預測地震、海嘯等地質相關的災難,從而能夠提前避開災難的發生。
「地質勘探」即是通過各種手段、方法對地質進行勘查、探測,確定合適的持力層,根據持力層的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類型,計算基礎參數的調查研究活動。是在對礦產普查中發現有工業意義的礦床,為查明礦產的質和量,以及開采利用的技術條件,提供礦山建設設計所需要的礦產儲量和地質資料,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水文、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D. 國家地質勘察隊到農村說找礦是騙人的嗎
。。。地質勘查隊到農村還能幹啥。。。不過有可能是是建高速類項目。。。
E. 地產為什麼要地質勘查
地質勘察主要是來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和地基的承載力,查明有沒有威脅擬建工內程安全性的地容質因素,為設計單位提供必需的地質參數。沒有地質勘查,設計單位是沒法進行工程設計的。通過地質勘察,可以選取最合理的基礎工程方案,可以為建設方節省大量不必要的投資。
F. 農村土地被人侵佔怎麼處理
土地被人侵佔、發生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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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規定:
(1)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44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55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57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G. 為什麼做了地質勘察,還要做施工補充勘察
目的是為了解決編制各個建築物及其各個部分的施工詳圖時的工程地質問題。主要是利用各種開挖面和施工導硐進行,必要時還可布置專門性的平硐、大口徑鑽井以及現場試驗等。
為了提供各設計階段所需的工程地質資料,勘察工作也相應地劃分為選址勘察(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個階段。對於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重要建築物地基,尚應進行預可行性及施工勘察;對於地質條件簡單,建築物佔地面積不大的場地,或有建設經驗的地區,也可適當簡化勘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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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補充勘察的作用:
1、查明工程影響范圍內地基土的地層結構、岩土類別、埋藏條件、分布規律及各岩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並評價其工程特性。查明基岩淺埋區覆蓋層厚度及基岩風化層厚度、破碎程度;
2、查明擬建場地內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及其特性,並對地下水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作出評價;
3、查明場地有無影響工程穩定性的不良地質現象(暗渠、暗塘、地下障礙物、防空洞、舊基礎、孤石、甲烷等) 及分布范圍,分析其對工程可能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整治建議;
4、對基坑開挖的支護方法和降水措施提出建議,對開挖可能導致的岩土問題(如流砂、突涌等)進行預估,提供深基坑圍護設計、施工所需的各種參數;
5、結合場地各地段的工程地質條件,提出合理、經濟的基礎方案,並提供相應的設計參數。提供可供選擇的樁基持力層以及相關的樁基設計參數。
H. 地質勘探到村裡量房子什麼意思
地質勘探到村兒里量房子應該是有什麼目底?不是動遷就是遷移。
I. 地質勘查都負責什麼具體工作
地質勘查公司這一概念很模糊!首先是一個企業,不同於地勘單位。據我所內知,地質勘查公司都容要注冊地質勘查資質,一般為丙級,能達到甲級資質需要有充足的高中初級技術人員和相關設備儀器,因而個體或股份制公司一般不可以承擔國有地質勘查項目,只能承攬一些市場項目,比如新建礦山勘查、礦山儲量核實、檢測,主要為礦山企業服務。但恰恰因為是市場項目,所以勘查費用相對較國有地勘項目要活,利潤更大。關鍵看該公司以往業績情況、管理模式、社會關系、有沒有固定的服務領域等等。有時地質勘查公司還承攬一些物探、測量、鑽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