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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礦業權價款地質勘查項目

發布時間: 2021-02-05 01:18:05

❶ 什麼叫兩權價款項目

兩權價款項目是指獲得探礦權和采礦權,並且向政府繳納兩權價款的項目。版兩權指探礦權和采礦權。兩權權價款指獲得兩權而向政府支付的價款。

探礦權與采礦權統稱為礦業權既兩權,都是一種用益物權,權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但權利內容不同,權利人的義務也不同。探礦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業區內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在勘查作業區內及相鄰區域通行;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優先取得在勘查許可證允許的范圍內勘查發現的新礦種的探礦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按國家規定銷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礦產品等。而采礦權人的權利則主要是在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要的生產和生活設施;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從事采礦活動;獲得被許可開採的礦產品及共、伴生礦產品;在礦區范圍內開展生產勘探;按國家規定銷售礦產品和確定礦產品價格;按國家規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地上物權;按國家規定依法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和向社會公開融資等。

❷ 采礦權價款評估的詳細流程(包括需要提交的材料) 急!!

1、評估委託人礦山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2、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或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文件及以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並以直角坐標標定的礦區范圍圖;*
3、儲量核實報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4、開發利用方案/(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審查意見書或批准文件;*
5、評估基準日前三年的全套財務報表,至少提供礦產品產量及銷售價格、銷售收入統計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成本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6、礦山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性質、技術人員、職工隊伍、注冊資金、歷史沿革隸屬關系的演變,取得采礦權方式、時間及變動情況、采礦權評估目的及有關過程、生產經營概況等);
7、采礦權以往評估及價款處置情況資料,包括歷次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文件、礦業權價款處置文件(合同或協議以及繳款憑證)復印件;
8、礦山最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圖,儲量平面圖
9、評估基準日年度礦產品結算單(主要批次)或銷售合同或銷售發票復印件;
10、礦區交通位置圖、綜合性的地質礦產平面圖(標注礦區范圍的地形地質圖)、儲量計算圖主要礦體典型剖面圖(勘探線剖面圖)、開拓系統平面示意圖及采選工藝流程圖;
11、地質勘查報告/儲量核實報告計算的儲量截止日至評估基準日礦山的開采礦量。

礦權評估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委託評估階段、評估階段、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一、委託評估階段 在這一階段,主導者是評估委託人和評估機構。

1.評估委託人和評估受託人 評估委託人可以是持不同評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擬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行政管理機關,擬申請登記礦業權的礦業權申請人,擬轉讓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擬受讓礦業權的受讓人,設定礦業權抵押時的債權人,擬進行企業重組改制或上市的礦業權人等。一般地講,任何人都可以委託礦業權評估,但如果是將評估結果作為出讓礦業權時收取礦業權價款的依據的評估,必須由出讓礦業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評估委託人;如果是需要申請確認或備案的以轉讓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礦業權為目的的評估,則必須由礦業權人作為評估委託人。簡言之,有權處置探明礦產地的礦業權只有權利人(礦業權出讓管理機關和礦業權人),因此必須由權利人委託評估。除此而外的相關人委託評估礦業權是其自己的權利和選擇,但後續程序上將有別於前者。

2.委託程序 委託、受託是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書或由委託人出具委託書建立的服務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 委託人與礦業權評估機構接洽委託事宜時,應說明其委託評估的目的、委託評估的對象、范圍、權屬情況、投資性質等。評估機構也應向委託人說明礦業權評估工作的有關規定,詢問有關問題,提醒有關事項等。當雙方就委託事宜達成一致,即可簽訂礦業權評估委託合同書,或由委託方出具委託書。礦業權評估委託合同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評委託合同書中應明確委託的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目的、要求事項、完成時間,評估基準日、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承諾事項、法律責任等。

二、評估階段 評估階段的主導者是評估機構。這一階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准備工作 接受委託的礦業權評估機構應組成評估工作小組,確定一名礦業權評估師作為項目負責人,評估工作小組人員的專業構成應適合於評估對象的特點和評估方法。評估小組赴委託人所在地進行下列准備工作:

(1)聽取委託人對評估對象的詳細情況介紹,包括評估對象的登記變動史,地質工作歷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階段的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工作性質、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資性質、投資數額等。還包括目前評估對象周邊的勘查、開采活動,及與評估對象之間的關系。
(2)到現場勘察礦業權的情況,了解地形地貌、礦業活動情況,抽樣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礦、選礦設施等。
(3)調查、收集當地礦產品的市場交易情況和市場價格。
(4)擬定評估思路或技術路線,確定評估方法。收集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圖紙。
(5)歸納、整理資料。

(二)評定估算 評估人員應就評估報告初稿與委託人交換意見,並做必要的調整修改或補充。定稿後,向委託人提交正式的評估報告書。 委託方提供的必要資料有: 出讓評估:勘查區范圍的面積和地理坐標或劃定礦區范圍意見書; 轉讓評估: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能說明勘查出資性質的證明文件; 各階段地質報告及圖件; 證明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范圍內資源/儲量情況的有關文件; 礦山企業登記、統計及上報的儲量變動報表。 評估機構收集的主要資料有: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有關審批文件; 選礦工藝流程和產品方案; 礦山采礦回收率、礦石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精礦產率等實際指標統計報表; 伴生、共生礦回收情況統計報表等。

三、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根據國務院關於礦業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對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無論是出讓評估還是轉讓評估,其評估結果均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或備案。因此,評估結果確認和備案階段僅對應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破業權;是必經程序,並且是由權利人為委託人的評估。另外,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礦業權管理機關在出讓礦產地的礦業權時,無論原出資性質如何,都需要評估和對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

(一)采礦權確認 國務院關於采礦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已明確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為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的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即國土資源部是評估結果確認機關。 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分國土資源部直接確認和委託確認兩種形式。 國土資源部確認:國土資源部部頒發采礦權證的、采礦權股票上市的和生產規模為大、中型以招標形式出讓的。 委託確認:部確認之外其他采礦權評估確認工作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礦權管理機關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礦權管理機關確認後填寫責任書連同評估報告一並提交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對采礦權評估確認書進行編號、蓋章,並下發確認書。
(二)探礦權備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礦業權管理的三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對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無論是出讓評估還是轉讓評估,其評估結果均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1.國土資源部備案 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工作按核收-備案-存檔程序進行。

1)核收 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礦業權評估指南》關於礦業權評估報告格式的要求進行核查。具體核查內容包括:
(1)核查評估報告是否在備案范圍之內。 在備案范圍內的探礦權出讓評估報告須是: 由探礦權出讓機關委託評估( 有效證明文件是出讓機關的評估委託書或雙方的評估委託合同書); 評估對象是公告過的國家出資勘查並形成的礦產地(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的公告)。 勘查資金性質為國家財政(地勘費、資源補償費、專項基金)出資。(有效證明文件是勘查項目任務書。對於1998年國務院240號令發布後新登記的探礦權,無論出讓時是否收取了探礦權價款,均要看這次登記後勘查資金的性質決定是否在備案范圍內,而不追溯登記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資性質。對於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獲得並延續至今的探礦權,則看整個勘查史中勘查資金的性質。)
(2)核查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資格

(3)核查評估報告的格式、附件是否齊全、規范。評估對象是否為有效探礦權。 在上述核查中沒發現問題,進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告知備案申請人,並將評估報告退回備案申請人。備案申請人將問題解決後重新申請備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進入下一程序。

2)備案 負責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工作人員將核查通過的評估報告隨同《探礦權評估結果備案審批表》呈送處長,處長復核後做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准予備案的,向備案申請人出具《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核收證明》。不準予備案的,以書面形式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並退回評估報告和有關文件。
3)存檔 對准予備案的評估報告進行登記和存檔備查。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部門部備案之外其他探礦權評估。

❸ 礦業權價款的內涵及其相關關系

1.價格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作用

價格是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中心,具有激勵生產、引導生產和合理配置稀缺資源的作用。在自由經濟制度中,它可以解決生產什麼、如何生產和為誰生產的問題。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國已經推行和現在正在推行價格改革,目的是建立主要由市場形成的價格機制,改變過去長期實行的價格管制。經過30多年的努力,可以說,現在我國大部分商品的價格已經放開,但少數生產要素價格市場化程度仍很低,價格形成和調節機制仍不完善,價格改革有待深化。在這種形勢下,圍繞礦產資源價格的研究具有特殊重要意義。抓住這個核心問題,既可以為宏觀調整礦產資源、合理配置礦產資源,起到無可替代的作用;又可以在礦產資源微觀運行中,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激勵最大限度地節約礦產資源。

2.價格的本質及其基本成因

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是商品與貨幣交換的比例。而對什麼是價值,馬克思主義和西方經濟學存在著不同觀點:一個是勞動價值論;一個是效用價值論。但對構成價格的基本因素,即根據什麼制定價格,卻可以找到共同點,那就是以下3點:

(1)成本。產品成本是影響定價的主要因素,產品價格應當補償企業為此而付出的成本。產品製造成本是產品價格貨幣表現的主要部分,是企業定價的最低經濟線。此外,政府的稅費、中間商的毛利、企業的期間費用等,也都是商品定價不可缺少的因素。

(2)需求。在市場經濟體系下,從根本上說,商品價格是由市場決定的,因為供給者的成本和利潤定價只是一個出廠價,而市場上需求者認可的才是最終成交價。一般來說,產品的需求量與價格成反比,當價格提高時,需求量會減少;當價格下降時,需求量會增加。

(3)競爭。如果把成本定價看成價格的下限,把需求定價看成價格的上限,那麼競爭狀態將會幫助企業在這兩個界線中確定一個具體價格。市場的競爭狀態可以分為3種狀況:①自由競爭狀況,即價格完全由市場決定,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決定自己認定的價格;②高度壟斷狀況,即價格的高低取決於少數掌控產品供給或需求的壟斷集團;③不完全競爭狀況,是自由競爭和高度壟斷之間的一種復雜狀態,即在市場上既有壟斷的一面,又有競爭的一面。礦業權市場屬於第三種狀況,既有政府和礦業的壟斷,又有廣泛的社會競爭。要針對這個特點研究礦業權價格。

3.礦業權價款的特定含義

礦業權價款本質上就是礦業權價格,但是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時,利用通常的價格原理,賦予政府出讓的礦業權特定的價格含義,即「礦業權價款」制度。該制度的具體含義源於1998年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它們規定,對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除按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接著,1999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頒發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具體界定了礦業權價款的准確概念:「探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采礦權價款。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由此我們可以明確,礦業權價款的財產屬性是投資形成的,不是自然資源的產權收益。同時明確了它的3個條件:①在價值形態上來源於「國家出資」;②在實物形態上由「礦產地」構成;③在實現環節上通過「出讓」收取。

結論是,礦業權價款是一種投資權益,不是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權益,它的確立當時主要是針對我國處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投入了大量地勘費用,發現了許多礦產地和形成了有價值的地質資料的環境。其中有些礦產地由於種種原因並沒有被開發利用。經濟社會發展要利用這些礦產地,要利用,國家就必須收取價款以維護國有資產的權益。

4.礦業權價款內含的發展

由於礦業權供求形勢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原來礦業權價款制度的規定已不能適應政府管理礦業權的需要。它既難以有效地維護國家的利益,也難以應對社會對礦產資源的需求。於是從多方面對礦業權價款的內涵加以發展,加以突破:

(1)突破了「國家出資」的限定,就是對國家沒有出資的礦業權,也要收取價款。國土資源部206年《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的通知》中,把礦產資源分成3類,其中對第二類和第三類礦產的礦業權明確提出無論是否經過「國家出資」,一律通過「招拍掛」收取價款。

(2)突破了「礦產地」的限定。本來國家對礦產地是有明確的界定的,但在各級政府出讓的礦業權、收取的價款中,有相當一部分根本不具備礦產地的法定條件,甚至有些「空白地」,也用來作為探礦權有價出讓。

(3)突破了「出讓」的限定。許多地方收取的價款,該礦業權並沒有發生「出讓」,只是根據「全面有償化」的要求收取。也就是說,對過去國家出資探明的探礦權,或者無償取得的采礦權,現在仍有剩餘資源儲量的,經評估後,使用主體仍要向國家繳納價款。

(4)突破了價款形成機制。原規定的礦業權價款形成是「經評估確定」,2003年國土資源部制定了《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提出由市場供求雙方確定礦業權價款,評估只是一個必要程序。自此,原來的「評估」價不再是價款形成的主要方式。

(5)突破了「被動」出讓,實行主動出擊。就是對本來不具備礦業權的區塊,用財政出資,直接立項,開展以尋找礦產資源為目的的礦產勘查,形成礦業權之後招標出讓。

這些發展、突破,實際上回歸了礦業權價款就是礦業權價格的固有含義,同時適應了礦產資源形勢的變化,應當肯定。

5.礦業權價款的物質內容

礦業權價款作為礦業權價格,是需求者以貨幣形態換取自己所需求的使用價值,通過這個使用價值實現自己的期望。這個使用價值就是具體表現在對礦產資源勘查權的使用和對礦產資源開采權的使用及其對開采出來的礦產品的處置。由此我們可以明確,礦業權價款所獲得的物質內容是礦產資源的勘查權和開采權,而不是礦產資源本身。限定這個勘查權和開采權最重要的條件是兩個:一是勘查、開採的時間;二是勘查、開採的范圍。在這兩個限定條件范圍內,礦業權人勘查和開採的速度和規模可以自主決定,只是對勘查投入有一個最低要求。

但是,人們在受讓和使用礦業權時,並不是為使用而使用,而是追求一種利益,這種利益需要藉助一種實物形態才能實現;同時,人們出讓或購買礦業權時,單憑勘查、開採的時間和范圍也無法計價,必須藉助於可以產生效益的實物來評估其價格。這個實物形態就是礦產資源儲量。所以,礦產資源儲量是計算礦業權價格的基本參照物。然而,這個參照物並沒有因為礦業權的流轉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轉移的只是它的使用權。通過使用可以使礦產資源儲量增加或減少,在采礦權的使用中,減少的礦產資源儲量轉化成礦產品。這時,也只有這時,礦產資源儲量的實物形態才轉化為價值形態,形成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在這之前,只要礦產資源儲量還存在於地下,它就是所有者——國家的。這個所有權不能隨著礦業權的出讓和轉讓而改變。礦業權的流轉不是礦產資源儲量的流轉,而是礦產資源使用權的流轉。

6.礦業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資產

礦業權是礦產資源的使用權,這個使用權是從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由於大多數礦產資源具有隱蔽性,它的價值必須藉助於探礦權加以顯現、采礦權加以實現,而且礦業權在運作中創造了自己的價值。這就是說,礦業權的價值是伴隨著礦產資源所有權產權價值而同時顯現的,兩者共同構成了礦產資源資產價值。進而明確了礦產資源資產的價值是由礦業權價值和礦產資源產權價值共同構成的。兩者的構成關系,可參照本書前述內容。

7.礦業權價款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區別

在礦業權價款的實踐中,常常把礦業權價款當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特別是礦業權價款的計價依據,也是以礦產資源儲量為實物形態。有些沉積型礦產更以每噸礦產資源儲量為單價實行出讓,加重了收取礦業權價款就是出讓資源的認識。而對此,交易雙方都未解釋清楚,這就造成了事實上的共識。但是,在理論上這種認識並不準確。礦業權價款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是有重要區別的(表3-1)。

表3-1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和礦業權價款的區別

注:關於非投資形成的礦業權,主要包括無須勘查的礦種礦業權、規劃區礦業權、主體滅失的礦業權和存在級差收益的勘查區塊等。

表3-1中未列礦業權使用費。筆者認為該費用應當屬於礦地租金,按面積和佔用時間計收,不屬於礦產資源有償和礦業權有償范圍。

❹ 什麼是探礦權價款

探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內款。容
在實施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前,已經取得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的礦產地的探礦權的礦業權人,在向他人轉讓礦業權時,或者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探礦權延續登記時,應補交探礦權價款。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0號)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

❺ 什麼是地質勘查基金

是指中央財政在一般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於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前期勘查的財政預算基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收益。

❻ 建立礦業權價款找礦新機制不斷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

李建功潘俊剛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山西太原,030012)

近年來,礦產資源與經濟增長的矛盾日趨突出。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胡錦濤總書記在今年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上強調,要切實加強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不斷提高成果質量和服務水平。加大重要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力度,增加接續資源。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加快石油等重要資源勘探開發,緩解當前能源、重要原材料的供求矛盾,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今年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今年4月2~3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孫文盛到山西考察工作,談到地質工作時,明確指出,地勘隊伍不能停留在計劃經濟的圈子裡走不出來,必須要堅定地走市場經濟的道路。通過深化改革,大力推進地質工作根本轉變,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富有活力的地質工作新體制、新機制,形成以公益性地質工作為先導、商業性地質工作為主體、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相互促進、良性循環的新格局。這些重要指示,揭示了礦產資源供應保障的緊迫性,也為如何進一步加強新時期地質工作指明了方向。

新中國成立後,地質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已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已越來越不能滿足需要。目前,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的歷史階段,經濟發展要求有足夠的礦產資源作保障,而能源礦產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石油、鐵、銅、鉀鹽等重要戰略性礦產資源的後備儲量嚴重不足。面對新的形勢,地質工作必須認真分析當前面臨的問題,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逐步建立地質勘查工作新機制,努力提升礦產資源的保障能力。

一、當前地質勘查工作面臨的問題

自1998年「三個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地質勘查工作領域矛盾凸顯,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

(1)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國家每年對地質勘查投入逐年減少與經濟的飛速發展對資源需求量日益擴大的矛盾。

(2)礦產資源新增儲量逐年減少與保有儲量消耗逐年加大的矛盾。

(3)隨著礦業形勢的好轉和投資環境的改善,社會資金紛紛投資礦業領域與礦產資源相對匱乏的矛盾。

(4)市場經濟條件下,礦產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機制已經形成,但還存在資源配置的「雙軌制」,使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處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的矛盾。

(5)地質勘查隊伍屬地化、企業化後,國家撥付的地質勘查費用相對較少,形成地勘隊伍既要靠這部分費用生存,又要靠這部分費用投入再生產的矛盾。

這些矛盾的形成,一是由於礦產資源供應嚴重製約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特別是油氣、煤炭等重要礦產資源的供應不足,引起礦產資源的價格飆升,而投資礦產資源的高額回報率,也吸引了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礦業領域。二是由於地質勘查體制改革,舊的體制被打破,新的體制未建立,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沒有徹底分開運行。如各省地調院均屬省地勘局管理,在承擔公益性地質勘查工作中,發現有價值的找礦線索後,並沒有將勘查成果向社會公開,為社會服務,而是隨即由所在的地勘局進行後續的商業性勘查開發,造成公益性工作不公益,商業性礦產勘查不活躍的局面。三是礦產資源的無償配置與廉價佔用、使用,造成礦業開發大量破壞資源、浪費資源的現象仍然存在。

二、礦業權價款找礦新機制的建立

針對當前地質勘查工作存在的問題,我們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並對山西省礦產資源的地質勘查管理進行了以下改革。

(一)進一步深化和加強礦業權管理,完善礦業權管理的法律規章

在充分進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山西礦產資源管理的實際情況,出台了《山西省礦業權公開出讓暫行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164號令)、《山西省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細則(試行)》,全面推行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建立統一、競爭、開放、有序的礦業權市場。為解決已受理的煤炭探礦權申請問題,實行資源的資產化管理,改革煤炭探礦權評估方法,提高煤炭探礦權評估價款,出台了《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煤礦礦業權評估及其結果確認和價款繳納的規定(試行)》等辦法,嚴格執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管理辦法》,原則上不允許將礦業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努力營造地方政府平等對待各類礦山企業的公平競爭環境。

(二)全面實行礦業權的有償公開出讓,顯化資源資產價值

在《山西省礦業權公開出讓暫行規定》中明確今後除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批准外,其他所有新設置礦業權不再進行行政審批,全部實行公開出讓;在《山西省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實施細則》中,對礦業權公開出讓制度進一步做到細化。目前,我省除煤炭礦產外,其餘礦種新設置采礦權、探礦權已全部實行公開出讓,停止了煤炭礦業權的行政審批。2004年上半年擬公開出讓的5宗煤炭采礦權已上報省政府,待省政府批准後正式實施公開出讓。截至2005年7月底,我省共公開出讓探礦權68宗,出讓價款18026萬元(按出讓方式分,其中拍賣33宗,出讓價款15858萬元;掛牌34宗,出讓價款1909萬元;協議出讓1宗,出讓價款258萬元。按省市劃分,省級公開出讓11宗,出讓價款9462萬元;市級出讓57宗,出讓價款8564萬元)。出讓采礦權1349宗,出讓價款37612萬元(按出讓方式劃分,其中拍賣41宗,出讓價款32074萬元;招標4宗,出讓價款108萬元;掛牌1304宗,出讓價款5430萬元。按發證機關劃分,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讓60宗,出讓價款32230萬元;市級出讓1273宗,出讓價款5336萬元;縣級出讓16宗,出讓價款46萬元)。

(三)利用礦業權出讓價款,建立礦業權價款找礦新機制

2005年6月27日,經山西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山西省礦業權價款找礦新機制正式通過,其具體內容有以下幾點。

1.明確了礦業權價款找礦項目的投入方向及勘查重點

(1)加大服務於全社會的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勘查工作力度,提供進一步地質工作的礦產信息。

(2)積極開展煤、鋁土礦、鐵、多金屬礦以及白雲岩礦(煉鎂用)等我省急需礦種的勘查,集中資金,保證投入,力爭找礦突破,擴大資源儲備。

(3)繼續加強對中條山銅礦區等危機礦山的二次資源勘探與開發,探邊摸底,延長礦山服務年限,開發老礦山的新活力。

(4)加強對貧困地區的地質勘查工作,促進當地形成新的產業經濟增長點。

2.規定了礦業權價款找礦項目的具體運作方式

(1)基礎性、公益性的地質大調查項目,原則上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但也可根據地勘單位前期地質勘查工作情況,採取邀請招標方式確定勘查單位。

(2)對戰略性、商業性的礦業權價款找礦項目,要發揮國有地勘單位掌握前期地質資料的技術優勢,採取地勘單位申報項目、專家論證優選項目、專業人員審核勘查施工方案和確定勘查資金額,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委託申報項目的地質勘查單位組織施工。

(3)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76號)精神,對以往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的礦區再次立項的礦業權價款項目,須對以往的地質勘查投入先進行評估、確認,在此基礎上再投入礦業權價款進行繼續勘查。

(4)礦業權價款找礦項目形成的地質勘查成果,由省國土資源廳進行礦業權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加速實現地質勘查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5)礦業權價款勘查項目,探礦權人為山西省國土資源廳。

3.啟動了礦業權價款找礦項目的收益分配機制

礦業權價款找礦項目公開出讓後實現的礦業權收益,首先償還國家勘查投入,保證礦業權價款的滾動發展,使國家擁有充足的勘查資金。其溢價部分,煤礦按省、市、縣、地勘單位6:2:1:1分成,其他礦種按4:2:2:2分成。

三、礦業權價款找礦新機制的意義

(一)解決了國家地質勘查投入不足的問題

在當前國家地質勘查投入減少的情況下,礦業權價款找礦新機制充分利用礦業權出讓價款(每年約1億元),彌補了國家地質勘查投入的不足,迅速改變礦產勘查的被動局面,特別是在煤炭、鋁土礦資源勘查上可以很快見效,能立即緩解礦產資源供應緊張的狀況。

(二)調動了各級政府及地質勘查單位的找礦積極性

礦業權價款找礦新機制,建立了勘查資金滾動發展機制。省政府利用礦業權出讓價款建立勘查資金進行地質勘查,如未找到有經濟價值的礦產地,經省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省政府承擔投資風險。找到有利用價值的礦產地後,由政府組織公開出讓,出讓價款首先償還前期地質勘查投入,有效地補充地質勘查資金的積累。礦業權出讓價款的凈收益,在出資方、地質勘查單位、資源所在地政府之間合理分配。出資政府所分成的凈收益納入地質勘查資金範疇,保證地質勘查資金的滾動發展,促使礦業權價款找礦機制形成良性循環。這樣就調動了各級政府,特別是地質勘查單位的找礦積極性,為新時期地質勘查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加大了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勘查工作力度,降低了商業性礦產勘查的投入風險

由於國家地質勘查投入的減少,自20世紀90年代起,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勘查活動很少開展。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以後,國家開始注重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勘查工作。但由於資金的限制,我省的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勘查工作基本沒有開展。而且隨著礦業開發的強度不斷加大,可供進一步實施商業性礦產勘查的靶區不斷減少,商業性地質勘查的投資風險不斷加大。我省建立礦業權價款找礦新機制後,注重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協調發展。近幾年,礦業權價款找礦項目以公益性地質勘查為主,主要進行基礎性的區域地質調查、區域礦產地質調查、區域水文地質調查、區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學調查工作,為進一步的地質勘查工作提供基礎信息資料。同時也安排一部分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力爭在短期內改變資源供應緊張的局面,緩解資源供應壓力。

(四)加快了地質勘查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礦業權價款找礦項目,探礦權登記在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利於政府控制探礦權的運作。一旦在地質勘查工作中有所突破,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開發的礦產資源,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立即組織將該探礦權進行公開出讓。這不但降低了競得人的投資風險,而且可迅速將地質勘查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以保障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

(五)提高了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保障能力

為提升礦產資源保障能力,礦業權價款找礦新機制以公益性地質勘查為基礎,以我省經濟發展緊缺急需勘查礦種(如煤、鐵、鋁及多金屬礦產)為目標,以解決危機礦山後備資源為重點,力爭實現戰略性礦產勘查新的突破。抓住實施國家能源安全戰略這一有利時機,加強我省煤層氣、煤炭資源的研究和調查,拓寬能源供應渠道,促進能源結構調整。緊跟西部大開發的步伐,在固體礦產勘查領域,進一步縮短戰線,集中力量,加強重點地區、重點礦種資源潛力調查和大型超大型礦床勘查,為建立我省新的能源重化工基地提供資源保障。

作者簡介

[1]李建功,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高級工程師。

[2]潘俊剛,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高級工程師。

❼ 礦業權價款是什麼

礦業權價來款:
指的是取得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的礦產地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國家出資形成的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❽ 礦業權價款什麼意思

指的是取得探礦權和采礦權,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的礦產地回的探礦答權和采礦權價款。國家出資形成的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❾ 什麼是礦業權價款處置情況

礦業權的購買方 向 售出方 支付的價款,以國土部門核實的儲量數據,以及規定的每專噸屬儲量的價款來計算。 一般是,由國家出資完成礦業勘探,出具儲量說明書後,由采礦權的受讓方 向 國土資源部門支付的價款(在中國,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行職權)。

❿ 礦業權價款是如何收取和使用的

礦業權價款是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行為或協議出讓國家出資專勘查形成屬的探礦權、采礦權時所收的費用,包括探礦權價款與采礦權價款。

礦業權價款實行中央和地方2:8分成,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礦業權價款收入應專項用於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由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使用。

國土資源部登記管理范圍的礦業權價款,由國土資源部委託礦業權所在省份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礦業權價款,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繳入省級財政部門指定賬戶。國有企業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在轉讓時,其礦業權價款經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轉增為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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