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包括哪些內容
『壹』 什麼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根據有關法律法抄規要求,採取必要襲的環境保護措施,減少礦山開采活動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並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及時進行治理,包括「三廢」達標排放、復墾土地和恢復植被,以達到國家或當地要求的環境保護標準的行為。
『貳』 什麼是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
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已經對地質環境造成極大破壞,對生態環境、工農業生產、人民生活和回經濟發展造成較大答影響,急需開展相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的區域。在該區域內有計劃地重點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工作,部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重點工程,促進礦山地質環境明顯改善。
『叄』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分類有哪些
高清在線電影FDL。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評估圖H.2.1圖面主要反映評價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存在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等。內容包括:a)地理要素:包括主要地形等高線、控制點;地表水系、水庫、湖泊的分布;重要城鎮、村莊、工礦企業;干線公路、鐵路、重要管線;人文景觀、地質遺跡、供水水源地、岩溶泉域等各類保護區。b)地質環境條件要素:包括礦區地貌分區、地層岩性(產狀)、主要地質構造、水文地質要素(如井、泉分布)等。c)礦區范圍與工程布局:露采境界、礦區范圍、采區布置、地下開采主要巷道的布置等。d)主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采空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土地資源破壞等的分布、規模;采礦固體廢棄物堆放位置與規模;已治理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類型及范圍等。f)現狀評估結果:用普染色表示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程度分級,參見附錄K3。當單要素評估結果有重疊時,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編圖。若圖面信息量大,可另附單要素評估圖。H.2.2平面圖上應附綜合地層柱狀圖、綜合地質剖面圖等鑲圖;可根據需要附專門性鑲圖,如礦體底板等值線圖、降水等值線圖、全新世活動斷裂與地震震中分布圖、評估區周圍礦山分布圖、地下水等水位線圖等。H.2.3可用鑲表說明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類型、編號、地理位置、分布范圍與規模、影響程度、形成時間、防治情況等。H.2.4常用圖例參照附錄K,其他圖例參照GB958。H.3礦山地質環境影響預測評估圖H.3.1圖面主要反映采礦活動對評估區地質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內容包括:a)地理要素:包括主要地形等高線、控制點;地表水系、水庫、湖泊的分布;重要城鎮、村莊、工礦企業;干線公路、鐵路、重要管線;人文景觀、地質遺跡、供水水源地、岩溶泉域等各類保護區。b)預測評估:用普染色表示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程度分級,參見附錄K3。當單要素評估結果有重疊時,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編圖。若圖面信息量大,可另附單要素評估圖。H.3.2對重點區域(由采礦引發地質環境問題突出的區域)可以在圖面上插入鑲圖進一步說明,如完整的泥石流溝、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地下水疏干范圍等。鑲圖比例尺視具體情況而定。H.3.3可用鑲表對礦山地質環境影響預測評估結果加以說明,如潛在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類型、編號、地理位置、分布范圍與規模、影響程度、防治難度分級等。H.3.4常用圖例參附錄K,其他圖例參照GB958。H.4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部署圖H.4.1圖面主要反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責任范圍分區、工作部署等。內容包括:a)地理要素:包括主要地形等高線、控制點;地表水系、水庫、湖泊的分布;重要城鎮、村莊、工礦企業;干線公路、鐵路、重要管線;人文景觀、地質遺跡、供水水源地、岩溶泉域等各類保護區。b)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分區:用普染色表示不同的防治區域。c)工程部署:主要防治、監測工作的布置、措施與手段等。H.4.2鑲圖:可根據需要對防治區內的主要工程部署、防治工程措施與手段等插入放大比例尺的專門性鑲圖。H.4.3鑲表:用鑲表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分區加以說明,包括分區名稱、編號、分布、面積;主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類型和影響程度、防治措施、手段、進度安排。H.4.4常用圖例參照附錄K,其他圖例參照GB958。以上是規范裡面原文,但是現實編寫過程中可以根據不同的礦山情況有所調整
『肆』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現狀
資源的供應為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證,但是隨著資源的大量開采,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環境破壞的嚴峻狀況。為了保證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人居生活的環境質量,我國政府在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一直做著不懈的努力。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現狀
1.逐步建立、健全礦山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
1986年10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條款中明確了礦山勘查與開採的法律程序、法律責任,形成了系統的管理體制來約束礦山企業減少環境污染及承擔環境治理責任。1994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2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礦山企業要按照批準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2001年4月11日,國務院批准《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0~2010年)》,並授權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該規劃確立了「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和「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方針,明確了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的目標、要求。
各省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在積極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有關礦山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同時,針對本省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地質環境防治狀況,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統一要求,相繼制定、頒布了一系列關於礦山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主要包括:31個省(市)制定了《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0~2010年)》,26個省(市)制定了《省級礦產資源管理條例》,12個省市制定了《省級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在此基礎上,各省(市)為了進一步提高了對礦山環境管理水平,提高了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和執行能力,根據各省(市)的實際工作需要,又出台了系列管理辦法和要求。
2.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的理論研究,並開展了「全國礦山環境調查與評估」等工作
為了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加大了對相關理論的研究,組織開展了「礦山環境保護管理的基礎研究」、「礦山環境保護的規劃研究」等8個軟課題的研究,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提供了系統的技術上、管理上、制度法律上的支撐。
為了摸清我國礦山基本現狀及其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查明存在的主要環境地質問題及潛在危害。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地質環境、礦山環境整治、礦山生態系統恢復與重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提供基礎資料。在國土資源部的統一安排和部署下,中國地質調查局於2002年啟動了以省為單元的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到2006年31個省(市)調查完畢,在研究各省資料的前提下又開展了全國礦山環境調查成果集成和綜合研究。基本摸清了調查范圍內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現狀。
3.推進礦山環境監測工作
國土資源部近年來積極推進礦山環境監測工作,明確了礦山企業對礦山環境應有監測的義務。對於貢獻大的國有老礦山,國家有選擇的進行示範監測工程。有監測能力的礦山企業,要積極主動地做好礦山環境監測工作,對於沒有監測能力的礦山企業,可以向當地政府繳納監測費用,由政府組織有監測能力的單位負責監測,並提供監測報告。通過監測數據為周期性的檢查和修改礦山開采方案提供信息,確保礦山開采工程實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最佳效果。
4.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和保障,有翔實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成果作為技術支撐,國家和省(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加大了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的力度,提高了監管水平,並且規范了監管程序。在現行的礦山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開發礦產資源必須堅持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並重,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閉坑等全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與恢復的監督管理,最大程度的避免和減輕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及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
(1)嚴格礦山開發的准入制度,保證礦山建設與礦山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要求新建礦山必須進行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或報告表是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在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或報告表中應主要說明礦山開發可能產生和排放的廢物種類、成分、數量、處理方法等;預測礦山開發可能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分析其產生原因;制定為避免和消除各種不良影響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以及礦山環境恢復及土地復墾方案等。
(2)實行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強化采礦權人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和義務,確保礦山開采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問題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新建礦山在向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時,需要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鼓勵現有和閉坑礦山企業按照市場機制及「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土地租賃承包等形式,吸收社會資金進行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重建。未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的采礦權人,不予采礦登記,不發采礦許可證。
(3)建立礦山環境監督、檢查制度,加大對礦山開采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礦山環境保護重視程度的提高,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各級礦山環境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逐步制訂並完善了一系列礦山環境監督管理、檢查制度和管理辦法。採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及突擊檢查相結合方式,開展礦山環境監督檢查,督促采礦權人落實各項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措施,對未按要求落實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措施進行生產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查處的重點是:①在禁采區的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②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或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有關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業企業;③排放有毒有害固體廢棄物、污水、廢氣污染環境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礦山企業和行為;④違反《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業企業。
(4)編制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及《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為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污染和生態破壞,逐步治理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明確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目標,落實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計劃,改善礦區人民生產、生活環境,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份,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和環境司組織開展了31個省(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工作。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是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保護和治理礦山環境的重要依據,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護礦山環境的指導性文件,其主要規劃目標要納入省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中實施。
5.積極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為了營造保護礦山環境的輿論氛圍,不斷提高全社會對礦山環境保護意識,國家和省(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一是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礦山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積極推介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和先進經驗,監督嚴重的礦山環境破壞行為。2003年9月,中央電視台和國土資源部聯合製作了18集電視系列節目《2003資源環境記憶》,運用大量的第一手拍攝素材,全面地展示了我國礦山環境保護的現狀,客觀地反映了我國在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領域取得的成就以及面對的問題。中央電視台新聞評論性欄目《焦點訪談》多次深度報道了不合理開采造成礦山環境破壞、發生地質災害的典型事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輿論監督作用。二是利用「世界環境日」、「世界地球日」,採用集會、展覽等形式向公眾進行「依靠科技創新和科技進步,推進資源合理開發、節約利用和集約利用,推進環境保護與治理,提高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等有關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的國家政策和科普知識宣傳。三是發布環境質量公報,及時向公眾通報礦山環境狀況、保護工作取得的進展及存在的問題等,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現狀
近年來,國土資源部在財政部的支持下,開展了一些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國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還處於起步階段,大量的治理工作有待於今後逐步開展。
2001~2002年,在中央財政的支持下,國土資源部選擇了18個不同類型、不同地區的礦山,針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所造成的礦山環境破壞問題,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示範工作。18個治理項目分別為:湖北省大冶市大廣山鐵礦區綜合治理項目;江西省於都縣鐵山壠鎢礦礦山泥石流治理工程;新疆烏魯木齊市六道灣煤礦塌陷區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四川石棉縣廣元堡礦山泥石流治理;江蘇盱眙石材礦山綜合治理項目;山東淄博煤田閉坑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山東省曲阜市單家村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黑龍江省七台河市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北京密雲水庫上游鐵礦區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甘肅省小廠壩鉛鋅礦礦山環境治理項目;河南省南陽大河銅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煤礦礦山大磁煤矸石環境恢復治理;浙江省臨安市塔山石煤環境恢復治理;山西省沁新煤焦股份有限公司沁新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湖南省湘東鐵礦環境綜合治理;湖南省瀏陽市七寶山礦山環境治理;河北省鹿泉靶場礦區環境恢復治理;遼寧省撫順西露天礦北幫環境治理示範區一期。治理效果明顯為後續的治理工作起了良好的鋪墊和探索作用。項目的分布見圖5-1-1。
圖5-1-1 2001~2002年治理項目分布情況
在取得前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2003年11月10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通知,正式啟動兩權專款用於礦山環境治理工作。根據《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沉降、塌陷等環境地質問題;
(2)因采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危損尾礦壩等環境地質問題;
(3)因采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2003年,財政部支持1.72億元,共安排治理項目74個,包括22個礦種,項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礦山種類見圖5-1-2,圖5-1-3。
2004年財政部支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資金超過4億元,共安排170個治理項目,涵蓋了43個礦種,項目分布在除重慶市之外的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礦山種類見圖5-1-4,圖5-1-5。
從2000年中央財政安排570萬元、4個項目起步開始,到2006年項目總數達到797個;2006年在中央收取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中共安排支出預算241791萬元。這些項目涉及全國31個省(區、市)和10個國有企業的礦區,包含了煤、金、鐵、鉛鋅等多達44個礦種。
圖5-1-2 2003年治理項目分布情況
圖5-1-3 2003年所治理的礦山種類
圖5-1-4 2004年治理項目分布情況
圖5-1-5 2004年所治理的礦山種類
在國家投入資金的同時,地方政府也十分重視礦山治理工作,積極籌資。據不完全統計,自2000年以來,全國用於礦山環境治理的地方財政資金達23.00億元,企業自籌資金達15.51億元。2006年一年中央財政安排資金達到10.6億元,比2005年的7.53億元增長了40%。項目的實施加強了礦山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有效地保護礦山環境,遏制礦山環境破壞,促進礦產資源合理、科學利用,促進資源枯竭型礦山經濟轉型,改變了礦區周邊的生活環境,預防了采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災害,保護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三、礦山公園建設現狀
在人類的歷史進程中,處處留下了人類采礦活動的空間和場所,人們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形成的礦業遺跡是人類活動的歷史見證,是具有重要價值的歷史文化遺跡,也是當今世界保護的重要自然和文化遺產。我國礦產資源豐富,類型眾多,分布廣泛,且具有悠久的礦業開發歷史。從殷周的銅礦、春秋戰國的鐵業和秦漢的井鹽,到魏晉的煤礦和天然氣,以及隋唐以後1000多年空前的礦業繁榮和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礦業開發所取得的舉世矚目的成就,充分顯示了中華民族認識自然、利用自然的聰明才智和偉大創造力。中國的礦業發展史是中華文明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世界礦業史上最輝煌燦爛的篇章之一。近年來,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非常重視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妥善保護礦業遺跡,積極開展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已經構成了礦山特有的自然生態景觀和人文歷史景觀。我們積極推進國家礦山公園建設工作,通過建立礦山公園,一是有利於有效地保護和科學利用礦業遺跡資源,弘揚悠久的礦業歷史和燦爛文化;二是有利於加強礦山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三是有利於促進資源枯竭型礦山經濟轉型;四是有利於樹立典範,推動礦山企業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2005年8月召開的國家礦山公園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評審通過了28家國家礦山公園資格。為了進一步推進礦山公園的建設,保護礦業遺跡,2006年1月11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強國家礦山公園建設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6]5號),要求各單位健全機構、完善規劃、切實抓好建設,按期揭碑開園。
『伍』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研究
以上治理實例表明,有的礦山地質環境雖然遭受嚴重破壞,但只要認真研究其破壞對象,有針對性地實施治理,礦山地質環境仍是可以恢復的。為使全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本次根據前述的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質量評價成果,在全面分析湖南省主要礦山地質問題現狀、成因、發展趨勢、保護現狀的基礎上,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需求,對全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進行綜合研究。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分區研究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原則
1.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總原則
從全國和湖南省經濟建設出發,促進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正確處理好當前與長遠、整體與局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實現礦業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2.堅持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與礦產資源開發同時進行的原則
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的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做到邊開發、邊治理恢復,礦山閉坑後不留遺留問題的原則。
3.堅持「監測、治理與科學研究、科學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科教興國戰略,對重點地區、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做好實驗研究工作,以監測、科研、管理保治理,以治理促進科研與管理工作的發展。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分區
根據地質環境保護的需要,將全省劃分為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和允許開采區(圖6-34)。
1.禁止、限制開采區的確定標准
根據《湖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20)》的劃分標准如下。
(1)禁止開采區的確定標准
開采會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可恢復影響的;存在難以防範的礦山安全隱患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采礦活動的地區。以下地區應劃分為禁止開采區: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重點保護單位;城市規劃區和國家重點工程所在地。
(2)限制開采區的確定標准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開發技術條件不成熟、資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礦產品供過於求、市場前景差的;礦產資源量有限、需要保護的;開發利用對環境影響較大,但可治理恢復的;為保障礦產資源持續供給而確定的資源儲備礦區。以下地區應限制開采:重點水土保持區、水源保護區;地質環境脆弱區、地質災害危險區;主要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范圍內。
2.禁止、限制開采區的劃分情況
(1)禁止開采區
根據《湖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20)》,全省共劃分103個禁止開采區,總面積16427.37km2。禁采區內不得新建礦山,已有開采礦山由縣級以上政府予以關閉。
(2)限制開采區
根據《湖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20)》,全省共劃分22個限制開采區,總面積58268.98km2。限采區內,未經國家和省政府授權部門批准,不得新建礦山,不得擴大礦山開采規模。
上述區域以外的區域為允許開采區。
3.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分區見圖6-34。
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研究
(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原則
1.堅持「因地制宜,突出特點,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結合湖南省礦產資源分布情況及礦山生態環境現狀來制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因地制宜,突出特點,把中長期保護與解決當前重大問題結合起來,區點結合,重點突破。
2.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
建立和健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規及管理體制,逐步建立起以礦山企業為主體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投資體制;探索新的控制礦山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有效途徑,加大對閉坑礦山遺留的生態環境的恢復治理力度。
圖6-34 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分區示意圖
3.堅持「輕重緩急」的原則
根據全省礦山地質環境質量評價結果,綜合考慮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本著「輕重緩急」的原則,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整治工作。
(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及治理方案建議
根據以上原則,結合全省礦山地質環境質量評價結果,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劃分為亟待恢復治理區、一般恢復治理區和加強保護區。
1.分區標准
(1)亟待恢復治理區的劃分標准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程度高、地質環境破壞嚴重、社會經濟影響大、治理後將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礦山(區),作為亟待恢復治理區加以重點整治。如原計劃經濟時期的大中型國營礦山和群采礦區等,特別是有色金屬礦區和煤礦區。
(2)一般恢復治理區的劃分標准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程度較高、地質環境破壞較嚴重、治理後將產生較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礦山(區),作為一般恢復治理區。如群採煤礦區、非金屬建材類礦區等。
(3)加強保護區的劃分標准
對於礦產資源開發強度較輕地質環境狀況尚好的礦山(區)和零星分散的、對社會經濟影響相對較小的、目前無須急於整治的礦山(區)劃為加強保護區。
2.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
(1)亟待恢復治理區(H)
根據以上原則和標准,全省共劃分45個亟待恢復治理區,其治理對象,主要是各個歷史時期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極大破壞,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對生態環境、工農業生產和區域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造成較大影響的區域。主要包括下列幾個方面:省境內在新中國成立前和新中國成立後計劃經濟時期建設的國有大中型老礦山、閉坑礦山和無法找到責任人的礦山,礦山環境問題嚴重的;礦產資源開發已造成環境問題嚴重,對當地人民生命財產構成嚴重威脅的礦山;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後,對地方或區域社會、經濟與環境效益有明顯促進的礦山。詳細情況見圖6-35、表6-1。
(2)一般恢復治理區(Y)
根據以上原則和標准,全省共劃分21個一般恢復治理區。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對地質環境造成較大的破壞,但其破壞程度不如省內劃分的亟待恢復治理區強烈;已產生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對生態環境、工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造成了一定影響,其影響程度較亟待恢復治理區弱。詳細情況見圖6-35、表6-1。
(3)加強保護區(J)
除上述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為加強保護區。
3.分區治理方案建議
分區方案建議詳見表6-1。
圖6-35 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圖
表6-1 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一覽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陸』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概述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是指受礦業活動影響而對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產生地質環境破壞的現象,主要包括礦山地質災害、土地佔用及毀損破壞、地下水系統破壞、三廢排放及水土污染、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
湖南省礦產資源開發引發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十分突出,且具有地方特色。截至2013年年底,湖南省有826個礦山發生了礦山地質災害1620處,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7億元以上;礦業活動佔用及破壞土地面積約21380hm2;采礦廢水年產出量約78550萬m3,年排放量約72720萬m3;采礦廢渣年產出量約5700萬t,年排放量約4730萬t,累計積存量約61070萬t。
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分布有明顯的地域性與集中性,與全省礦產資源稟賦特徵及開發現狀關系密切。區域上,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最突出的地區主要為湘南耒陽—魯塘—瑤崗仙煤炭、有色金屬資源集中開采區,湘中冷水江—恩口—洪山殿煤炭、石膏、銻礦資源集中開采區,湘北廣福橋—合口石膏、煤炭、石煤集中開采區;次為花垣鉛鋅礦區、辰溪煤礦區、邵陽黃亭煤礦區、武岡文坪煤礦區、零陵東湘橋錳礦區、觀音灘煤礦區、寧鄉煤炭壩煤礦區、瀏陽澄潭江煤礦區、攸縣黃豐橋—蘭村煤礦區、衡山白果—界牌石膏及高嶺土等集中開采區。從開采礦種分析,煤炭資源開采引發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最突出,次為有色金屬礦及石膏礦。從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類型分析,地面變形災害以地下開採的煤礦、石膏礦最突出,崩塌、滑坡災害以露天開採的建築材料礦山為主,泥石流災害主要分布在湘南有色金屬礦區;佔用破壞土地以煤礦、建築材料礦山、有色金屬礦山最嚴重;地下水系統破壞以岩溶充水的煤及有色金屬大水礦區最突出;礦山水土環境污染以煤炭、有色金屬、硫鐵礦、砷礦、鈾礦、鹽類礦山等較突出。
新中國成立以來至20世紀末,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發展總體呈逐步上升趨勢,與新中國成立以來湖南省礦山數量逐步增多、礦業開發和利用程度逐步增強基本同步;21世紀初至今,進入緩和平緩階段,與國家、地方及礦山企業對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投入和治理力度基本同步。20世紀50~60年代,礦山地質災害發生頻次較少,70~80年代,隨著礦業經濟的發展,引發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逐漸增多。進入80年代中後期,特別是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受「大礦大開,小礦放開,有水快流,大力鼓勵民營經濟發展」思想的影響,礦業無序發展,開采高峰時期,湖南省各類礦山近兩萬處,部分采礦權人法制觀念淡薄,缺乏應有的地質環境保護意識,亂采濫挖,引發了大量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這一時期,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無論從數量、類型或危害程度看,都進入一個跳躍式的高峰發展階段。
『柒』 地質環境管理和保護的內容是什麼
地質環境是指與地質作用相關的自然環境,包括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岩體、土體、地下水、礦藏等地質體及活動的總和。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管理與監督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地質環境保護工作。
地質環境管理的內容包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或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監測、監督以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跡保護;地下水、礦泉水和地熱資源保護。
地質災害防治。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並對其監督管理;管理建設項目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組織編寫有關標准、規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負責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評估單位的資質管理;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及糾紛調處。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由企業在地方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保證金賬戶,按規定使用資金。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方案,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工作。
地質遺跡保護。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地質遺跡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護區內從事的各項活動;對保護的內容進行監測、維護,防止地質遺跡被破壞和污染。對具有國際、國內和區域性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可建成國家級、省級、縣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段、地質遺跡保護點或地質公園。
地下水、礦泉水和地熱資源保護。地下水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礦泉水屬水汽礦產,地熱資源是寶貴的能源礦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有依法監測、監督以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與污染,避免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發生,保護地質環境的職責。
『捌』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是做什麼的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是規劃適用於各行政區域內新建、在建、生產、歷史遺留和政策性關閉礦山的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等工作。
『玖』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2011 年,中央財政投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 47.32 億元,用於解決礦山地質環境歷史遺留問專題。重點支持 38 個資源枯屬竭城市 33.3 億元,占總資金的 70% ;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安排資金 14.02 億元,占總資金的 30%。
開展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112 個。其中,金礦 18 個,支持資金 18081 萬元;煤炭 22 個,支持資金 27534 萬元;建材非金屬礦 29 個,支持資金 38868 萬元;鐵礦 6個,支持資金 9125 萬元;其他類礦山治理項目 37 個,支持資金 48478 萬元(圖 4-1)。
圖4-1 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資金分類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