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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防治水專項設計有哪些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02 23:45:30

『壹』 山西省防治水基礎管理十條規定文號是多少

一、礦井防治水「十條紅線」管理規定:
1、礦井必須設立地測防治水部門,並配備1-2名專業的地質、水文地質技術人員。
2、礦井必須建立和完善防治水必備的五種基礎圖紙。
3、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編制礦井防治水計劃,落實各採掘作業點防治水措施。
4、礦井采、掘工作面在掘進、回採前,必須編制水情水害分析報告和制定綜合防治水措施。內容應包括:工作面開采水文地質條件分析,防治水方案、措施,應急避災路線及現場處置預案,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後執行。
5、礦井必須嚴格執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防治水制度,把探放水進度按照設計工作量納入礦井日常驗收、考核之中;配備滿足生產建設需要的專用探放水鑽機和探放水隊伍,嚴禁用煤、岩電鑽進行探放水作業。
6、資源整合礦井、各生產、基建礦井帶壓開采區域或生產、在建采區內存在小煤礦破壞及老空積水區,在井下落實「有掘必探」的同時,必須開展地面物探工作,查明采空和積水區范圍。帶壓開采礦井必須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7、礦井積水必須及時排出地面。嚴禁向采空區或巷道內排放積水。
8、井下出現透水徵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離所有受水威脅地點人員,分析原因,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9、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統,嚴禁無排水系統或排水系統不健全而進行生產、基建採掘活動。井下中央排水能力、采區排水能力必須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帶壓開采礦井或存在小窯透水危險礦井必須在現有排水系統基礎上,增設抗災強排泵房或增建潛水電泵強排水系統,以提高礦井抗災能力。
10、「無預報揭露地質構造」和「無預報揭露采空區」嚴格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貳』 如何進行礦井水害防治

首先委託相關單位進行水文地質補勘工作,摸清井田內水文地質情況,委託有專資質的設屬計單位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及礦井防治水專項設計。其次,成立完善的組織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管理人員及探放水施工隊伍。第三,編制相應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相關要求。

『叄』 煤礦防治水規定有哪些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並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第二百五十二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測分析,並制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並應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第二節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第二百五十五條 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築堤壩、溝渠或採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採取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採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如果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三)礦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脅時,必須採取修築堤壩、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五)對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條 使用中的鑽孔,必須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定。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採掘。
第二百六十條 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
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採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第二百六十一條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並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二百六十二條 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岩層中的採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 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採掘時,必須執行本規程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 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六十五條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須穿過上述構造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預先建築防水閘門或採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條 採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採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二百六十七條 礦井必須作好采區、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工作,選用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岩性、水質、水壓以及隔水層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八條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並建立疏排水系統。
第二百六十九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七十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採取下列措施,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一)採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並制訂安全措施。
(二)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採取建築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第二百七十二條 煤系底部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第二百七十三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只有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後,方可掘進。
防水閘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採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後兩端,應分別砌築不小於5m的混凝土護碹,碹後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必須採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後關防水閘門。如果採用雙向防水閘門,應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牆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牆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並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後,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24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老礦井不具備建築水閘門的隔離條件,或深部水壓大於5MPa,高壓水閘門尚無定型設計時,可以不建水閘門,但必須制定防突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條 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門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第二百七十五條 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採用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制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涌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後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條 立井基岩段施工應遵循快速、打乾井的原則,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層涌水量小於10m3/h的含水層段,應強行穿過。
(二)單層涌水量大於10m3/h的含水層段,應預注漿堵水。
(三)單層涌水量大於10m3/h,且含水層層數多,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進行地面預注漿。
(四)單層涌水量大於10m3/h,但含水層層數少,或層段分散的地段,應進行工作面預注漿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節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泵相適應,並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另行增建抗災強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條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第二百八十條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採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基岩段富水性較強的深井,應在井筒中部設置相應排水能力的轉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井筒開鑿到底後,井底附近必須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五節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條 礦井必須作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採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經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後,方可前進。
第二百八十七條 煤系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在開采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條 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場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鑽孔數目。
第二百八十九條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准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
第二百九十條 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條 鑽進時,發現煤岩松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鑽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並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點位置時,只准打鑽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 鑽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
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肆』 防治水規劃總體方針

鄭煤集團礦區不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存在差異。一些與防治水相關的地質因素(隔水層厚度、構造發育程度及類型、原始地應力)和采場動態參數(礦壓特徵、地板破壞深度)有待探測試驗。為了滿足礦井建設和生產需要,在充分研究分析本井田資料的基礎上,有必要借鑒華北型煤田相似水文地質條件的生產礦井經驗,對鄭煤集團礦區的防治水工作方針、技術路線、防治水方法進行論證,即在規劃的層次上力求正確,用以指導今後的防治水設計與實施。

本井田二1煤層作為主採煤層,與眾多礦井開采山西組下部煤層一樣,與奧陶系灰岩水並無直接水力聯系,但對開采二1煤層面臨重大安全威脅。

對於奧陶系灰岩水防治的方針是帶壓開采,探采結合,綜合防治,以防為主;其中「帶壓開采」是本礦井必須實踐的技術路線;「探采結合,綜合防治」是指實施防治水的工作方法;「以防為主」是強調增強排水系統、強化探測試驗、跟蹤預測預報、嚴格規章制度在防治水工作中的先導地位。

對於地表水的防治方針是控制采高,進而控制裂隙帶高度,以防為主,嚴防地表水通過導水裂隙帶進入礦井。

目前的礦井主要充水水源有煤層頂板砂岩水和太原群的薄層灰岩水。這兩種涌水水源,增大了礦井排水量,影響工作面環境,降低了回採及掘進的效率,是礦井日常防治水的重點對象。對於底板薄層灰岩,以疏為主,利用掘進巷道或專門的疏水巷道對L7-8灰岩進行疏放;對於頂板砂岩水,進行回採前預疏放,在回採過程中採取一定排水措施,減少涌水對回採工作面的影響。

『伍』 煤礦防治水規定有哪些

您對照《煤礦安全規程》,裡面有專門的防治水必須遵守的條款,咱們煤礦所有的工作都是依據三大規程和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其中煤礦安全規程是最最基礎的東東,能完全按照其要求做了,應該說安全就有了保障。

『陸』 編制防治水規劃

第53條 根據 《煤礦安全規程》 第229條的規定,礦務局、煤礦都必須編制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計劃,由礦務局、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機電安監、基建、地測等部門編制礦區、礦井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規劃和計劃都要逐級上報,礦井還應根據生產地區安排,結合水文地質條件編制季、月防探水作業計劃措施。

第54條 年、季、月防治水計劃內容包括:① 查水文地質條件工程;② 防水設施工程;③ 排水設施工程;④ 堵水截流工程;⑤ 防洪工程;⑥ 防探水計劃、工作量;⑦ 水患避災路線;⑧ 其他防治水工程和措施。

第55條 防治水規劃和年、季、月防治水計劃經批准後由局長、礦長組織實施。

第56條 防治水規劃編制提綱,包括:

1)概況,即礦區(井)地理位置、位置、交通、境界、面積,礦區(井)開發簡況、生產接替狀況及影響開採的主要因素,可採煤層簡述、地質儲量、工業儲量、可采儲量及儲量利用情況。

2)水文地質條件,包括區域水文地質簡況,以及礦井水文地質條件,主要含水層及其水力聯系,主要突水原因分析。

3)分析水害隱患,預測其威脅程度,提出防治方法。

4)提出防治水工程規則,即針對突水隱患提出有效的防治水工程項目設計和預算。防治水工程項目包括:查水文地質條件工程、防水設施工程、排水設施工程、堵水截流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防治水工程。

5)經濟效益評價。

6)實現規劃的措施、建議和要求。

7)附表,包括:① 礦井涌水量及排水費用表;② 突水淹井(地區)事例分析表;③ 防治水工程明細表;④ 防治水工程概(預)算表。

8)附圖,包括:① 防治水工程布置圖(在充水性圖或綜合水文地質圖上繪制);② 礦區(井)水文地質剖面圖;③ 礦區(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④ 專題分析圖紙;⑤ 專門測驗,試驗成果分析圖件。

『柒』 地下人防設計有哪些一般規定

1:塑性設計。
2:沖擊波作用下的瞬間材料強度的提升。
3:尺寸的構造要求。

『捌』 地質防治水需要哪些紅頭文件

些紅頭文件

『玖』 煤礦防治水專項設計 是 必須的嗎

煤礦防治水五種圖紙主要包括幾種
()礦井充水性圖;
(二)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素態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質剖面圖

『拾』 防治水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規定。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范、標准等有關防治水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採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第四條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六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採掘活動。
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採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禦水災的能力。

第十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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