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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地質資料要匯交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1-29 02:44:58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勘查、合理開發、有效利用和保護工作,維護礦業秩序,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開發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四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依法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登記,有償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探礦權、采礦權可依法轉讓。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探礦權人有優先取得勘查區塊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繳納礦產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礦業秩序,保障勘查作業區和礦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法在本省合資、合作或獨資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信息,引導國內外投資者來本省投資勘查、開發礦產資源。

第二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全省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工作。
第九條 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地質勘查資格。
第十條 勘查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國家出資勘查的,國家委託的勘查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探礦權申請人必須是企事業法人。
第十一條 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
(一)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的礦產資源。
第十二條 申請勘查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
(二)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託勘查的證明文件;
(四)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項目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六)登記管理機關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條 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勘查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不準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登記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准予登記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到登記管理機關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不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告之理由。
探礦權人不具有地質勘查資格的,應當委託具有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進行地質勘查。
第十四條 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探礦權人每年必須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需要延長勘查期限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到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續不得超過2年。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探礦權人應當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勘查許可證:
(一)變更勘查區塊范圍的;
(二)變更勘查工作對象的;
(三)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地址的;
(四)依法轉讓探礦權的;
(五)其他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
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完成勘查項目後,必須編寫勘查報告。供礦山建設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礦床勘查報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報告,由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其他勘查報告,根據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的規定辦理。
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勘查報告後,大中型勘查報告在6個月之內,小型勘查報告在3個月之內作出批復。
未經審批的地質勘查報告不得作為礦山設計、建設的依據。
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應當在地質勘查報告批准後三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勘查探明的儲量,並依法向國家和省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其地質勘查成果檔案資料。經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的礦產儲量,列入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礦產資源勘查報告和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礦體後,可以依法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保留探礦權。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需要延長保留期限的,可以申請延長2次,每次不得超過2年;保留探礦權的范圍為可供開採的礦體范圍。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十九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二)省規劃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的礦產資源。
開采前款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由行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礦產儲量規模為小礦、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礦區范圍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礦產儲量規模的小型、小礦和零星資源的劃分標准,由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於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采礦出資人為采礦權申請人。采礦權申請人在設立礦山企業或申請立項之前,應當持依法取得的經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的地質勘查報告及擬開採的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大小的證明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許可權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礦產資源預申請,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確定開采礦種和佔有儲量。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根據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復文件。
第二十二條 采礦權申請人自收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預申請批准文件後,開采中型規模礦產資源在1年內、小型規模礦產資源在6個月內、小礦礦產資源在3個月內,履行完項目立項或企業設立等審批手續,按審批許可權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三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登記的,應當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采礦權申請書和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相應的資金、技術條件證明材料;
(三)礦產資源預申請的批准文件;
(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

2.  礦產資源法

一、礦產資源法的立法背景和宗旨

(一)立法背景

1979年改革開放以後,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中積累的舊矛盾和出現的新問題日漸增多,迫切需要立法,礦產資源法在這一背景下開始孕育。當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勘查、開發管理體制不合理,造成了礦產資源和勘查、開發資金的巨大浪費;二是開采過程中礦產資源損失浪費現象嚴重;三是多種經濟成分辦礦和鄉鎮礦業的迅速發展,爭奪資源、礦業秩序混亂的現象十分突出;四是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不尊重經濟規律和科學規律。上述問題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的速度和效益,損害了國家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迫切需要國家通過制定法律加以調整和解決。1979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在國家經委領導下,由地質部牽頭,有關部門參加開始起草礦產資源法。起草辦公室總結了我國30年來有關礦產資源工作的經驗教訓,研究了已有的法規、規章,參考了十幾個國家的礦業法規,充分考慮了當時礦業經濟發展和管理體制的狀況,廣泛地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經過8年易稿15次,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於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調整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社會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這部法律的誕生,在立法上填補了我國礦業法律的空白,結束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長期無法可依的歷史,為把地礦行政管理和礦業生產經營納入法制化軌道,提供了前提條件。礦產資源法的實施是我國礦業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折。10多年的實踐證明,本法的施行,在增強全社會礦業法律意識、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打擊亂采濫挖和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促進礦業經濟發展等諸多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法律調節作用。

(二)立法宗旨

礦產資源是人類生產和生活資料的基本源泉,礦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礦產資源的豐富程度和開發利用程度直接關繫到國家的經濟實力和發展潛力。在我國,90%以上的能源,80%的工業原料,30%的人畜飲用水和農田灌溉用水來自礦產資源,因此,礦業的發展規模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我國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規模。此外,礦產資源又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資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我國人口眾多,人均擁有礦產資源量還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一些重要礦種的儲量還遠不能滿足經濟建設的需要,對於我們這樣一個經濟基礎薄弱的大國,是不可能依賴大量進口來解決礦產資源的供需矛盾的。因此,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有必要通過立法,規定在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實現「十分珍惜,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基本國策,從而保障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這就是國家制定礦產資源法的目的所在。

二、修改礦產資源法的情況

(一)修改礦產資源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第一部礦產資源法的公布施行,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振興礦業,曾經起到了非常積極和重要的作用。但是,10年來隨著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礦產資源法中某些條款已明顯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一是原有法律規定與強化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觀念並對其加強管理的需要不相適應;

二是原有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制度與深化地礦工作改革,促進礦業體制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不相適應,突出地表現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礦業權管理制度束縛了礦業生產力的發展;

三是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對修改法律提出了迫切要求。礦業秩序雖經多次整頓,一些地方礦業秩序仍不正常,亂挖濫采破壞資源的現象仍相當嚴重,亟需法律增加強化執法力度的條款。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調整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治理整頓礦業秩序,對礦產資源法的某些規定加以修改是十分必要和適時的。

(二)修改礦產資源法的原則和指導思想

1.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則

(1)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這是立法的基本原則。

(2)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

(3)不同經濟類型的投資主體公平競爭的原則。

(4)加強礦業權管理和保護的原則。

2.立法的主要指導思想

(1)充分照顧到與原礦產資源法立法指導思想的合理繼承性,包括立法原則和建立的基本制度的延續性。

(2)總結10年執法的經驗,堅持「發展」與「治亂」相結合。

(3)使法律更好地適應經濟基礎的變化,通過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促進礦業生產力發展。

(4)既從國情出發,又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並符合國際慣例的競爭機制,使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圍內公平競爭,按照經濟規律管好、用好礦產資源。

(5)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把應該解決和可能解決的問題解決好。

總之,立法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使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作用;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的,在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的關系問題上要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強化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法律制度,科學有序地管理,促進礦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三)修改礦產資源法的意義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這是遵循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目標,認真總結10年來我國礦業發展實踐和地礦法制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對我國地礦法制建設的一次重要的修改完善,是礦業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步驟,是建立礦業新秩序的重要舉措,也促進了地質礦產行政管理進入新階段。

(1)為地質勘查業、礦產採掘業實現兩個根本轉變提供了法律條件。過去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靠國家財政投資,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已不可能全靠國家財政撥款。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總結了10年礦業發展和法制建設的實踐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礦業權市場新機制,為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注入新的活力,為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進入市場提供了機遇,對建立勘查、開采良性循環機制創造了條件。

(2)加大了執法力度,為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和治理整頓礦業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增加了多條加大執法力度的條款,必將對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治理整頓礦業秩序,發揮重要的規范和調節作用。

(3)促使地礦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工作進入新階段。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賦予了地礦主管部門更多的權力和職責,同時進一步規范了行政行為,為地礦行政工作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必將推動進一步嚴格依法行政,其核心是在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原則下,建立、規范礦業權市場,並加強監督管理。

(四)礦產資源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礦產資源法修改決定共18條,修改的條款涉及到原法15條,新增加4條,減去1條,修改後的礦產資源法共53條。這次修改,突出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礦業權管理制度,即解決發展問題。二是從立法上增加了治理整頓礦業秩序,加強執法力度的條款,即解決「治亂」問題。

第一方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礦業權管理法律制度體系,主要修改以下內容。

1.明確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憲法、民法通則和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國民經濟全局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使有限的礦產資源不僅為當代人也能為子孫後代造福。但是,原有法律沒有規定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使主體。這就導致隨意批准采礦,亂挖濫采,爭搶資源,礦業秩序混亂的局面。所以,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明確了「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第3條第1款)。這就從法律上落實了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強化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使宏觀調控權集中在中央。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中央政府的委託依法管理和保護礦產資源。

2.確立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的制度

這是修改法律的重點,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礦業改革發展形勢的需要,也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借鑒國際通行作法,作出的重要修改。原礦產資源法規定,「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這種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行政授權、無償取得、不得流轉的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問題之一是導致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不能充分體現;有的探礦權人長期佔有較大的工作區而投入不足,找礦效益差;許多采礦權屬糾紛久治不愈,其深層次的原因是礦業權人無償取得礦業權,無償使用國家資源。問題之二是沒有把礦業權作為財產權進入市場流轉,極大地阻礙了礦業經濟的發展,惡化了我國的礦業投資環境。

在礦業經濟生活中,確有探礦權人在勘查過程中,由於資金不足等原因,需要轉讓部分探礦權,吸收資金的;有的探礦權人找到了礦,自己無力繼續勘探或開采,需要轉讓探礦權,獲取一定回報的;確有采礦權人由於各種原因,或無力經營,或將自己的資金投向更有利可圖的領域而需要轉讓采礦權的;有的采礦權人在礦山企業進行改組、聯合、分立或者破產時,需要將采礦權與其他財產一並轉移的各種實際需要。所以,從法律上確立礦業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第6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礦產資源法還規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3.國家保障各類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原礦產資源法第4條規定了國營礦山企業、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不同的法律地位。改革開放以來,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石油、天然氣和其他礦產資源的越來越多,各種形式的聯營及私營礦山企業也已存在。為保障各種經濟成分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采礦者公平競爭,合法經營,對原礦產資源法作了修改。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4條規定,「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這就是說,只要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設立的各種經濟類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其合法權益都受到保護。但是,由於礦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國家必須保障國有礦山企業的主體地位。

鑒於個體采礦的各種弊端,國家對個體采礦給予限制。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35條第2款規定,「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採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採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這些規定有利於礦業由分散向集約轉變,推動礦業向規模經濟發展。

4.對勘查登記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保障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6條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法律突出了探礦權人的主要權利有利於改善探礦投資環境,吸引資金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但是,優先取得采礦權,不是獨立的權利。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允許的期限內或探礦權保留期內方可優先申請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12條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這是地礦行政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改革,也是國際通用的管理辦法。實行區塊登記管理,可以依法對勘查工作進行規范化、現代化管理,從宏觀上控制勘查區范圍,通過實行排他性原則,可以減少探礦權人之間的糾紛,有利於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探礦權人優先取得采礦權的權利;國家將勘查區塊授予探礦權人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勘查或者采礦。

5.對采礦登記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保障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原礦產資源法第13條、第14條按照采礦者的所有製成分、行政隸屬關系劃分辦礦審批許可權。實踐證明這種制度存在明顯弊端,主要表現在各類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在法律面前沒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利於實施公平、公正、公開行政管理的原則。為此,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15條、第16條明確規定,對礦山企業設立的資質條件提出了原則要求;將采礦權的審批管理體制由多部門管理改為地礦主管部門一個部門負責;將按礦山企業所有製成分、行政隸屬關系審批管轄,改為按礦產資源的儲量規模、重要程度、資源賦存的特定空間來劃分審批許可權。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還規定省級以下頒發的采礦許可證要由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這樣,可以確保國家重要的礦產資源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即充分體現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有利於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利益關系;可以避免對同一礦產地的重復審批,減少礦業糾紛,維護礦業秩序;也符合國際上開采礦產資源的審批、發證許可權多數集中於較高層次的行政管理模式,更好地體現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意志。

第二方面,從立法上增加治理整頓礦業秩序,加強執法力度的條款。

在礦產資源法修改時,礦業秩序雖然在總體上有所好轉,但是,一些單位和個人違法進入國有礦山企業和他人礦山企業亂挖濫采,破壞資源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有的矛盾尖銳,久治不愈成為熱點。有的行政主管機關和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違法審批采礦,對違法行為執法不力。這些都極大地影響了礦業健康發展。所以,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增加了多條加強執法力度的條款。主要規定有:

1.進一步強調各級人民政府維護礦業秩序的責任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第1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第38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第49條規定,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上述條款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在國家授權的范圍內依法對礦業秩序加強監督管理和保護。

2.肯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地位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45條規定,「本法第39條、第40條、第42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這里有兩點對原法作了修改,一是由政府處罰改為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處罰;二是各級的處罰許可權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規范執法主體的行為。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45條還規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這就提高了處罰的嚴肅性和准確性。

3.明確了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督許可權和行政主體違法或不適當行政的法律責任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依照第39條、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47條不僅規定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行政,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而且規定「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4.增加了勘查、開採行為主體資質條件的規定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3條第4款規定,「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這是規范探礦、采礦行為人條件,加強監督管理的重要條款。地礦主管部門在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履行登記發證手續時,要對相對人的資質條件嚴格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能發證;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申請轉讓礦業權時,也要對轉讓人應履行的義務和受讓人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不合格者不允許轉讓。

5.強調了采礦區范圍的排他性原則

修改後的礦產資源法將原礦產資源法第16條第3款和第36條合並,作為第19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原礦產資源法為促進鄉鎮礦業發展而制定的照顧性條款產生了嚴重後果,主要是造成了礦區范圍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使混亂的采礦秩序長期不得治理。因此,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取消這一條是完全正確的,必須保證采礦權的排他性。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施行後,如果某礦山企業願意讓出某些采礦范圍,則可按采礦權轉讓的規定辦理,並變更登記。

6.強化了對嚴重破壞礦產資源的采礦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力度

原礦產資源法第44條對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只規定了行政處罰,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從保護資源的角度出發,增加了刑事處罰的規定,依照刑法第156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刑法,明確增加了破壞資源保護罪條款。

7.對阻礙行政執法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條款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48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15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法律增加這一條,有力地保障執法人員依法行政。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簡介

礦產資源法共有7章53條。

第一章總則。闡明了立法依據、立法宗旨、管轄范圍、基本原則以及管理部門。

第二章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規定了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取得勘探報告的審批、地質資料的匯交,礦產儲量的管理,礦山關閉的審批等內容。

第三章礦產資源的勘查。規定了探礦權人的有關義務等。

第四章礦產資源的開采。規定了采礦權人的有關義務等。

第五章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規定了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政策和基本要求。

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所應受到的處罰。

第七章附則。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細則,規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等。

礦產資源法規定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法律制度、礦業權管理的法律制度、礦產資源勘探報告審批法律制度、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統一匯交管理法律制度、礦產資源開采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和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等。上述法律制度及其管理的詳細內容將在以後各章節中敘述。

3. 探礦權經營的思考

趙連琴 劉國營

(河南省有色金屬地質礦產局第五地質大隊)

礦業權是地勘單位的生存之本,是地勘單位賴以生存、發展的基礎,礦業權中探礦權是地勘單位申報項目、開展地質勘查的前提。開展探礦權登記,並通過地質勘查工作,提升探礦權工作程度,查明礦產資源,是地勘單位服務資源保障的基本職能。同時,進一步開展探礦權經營,是地勘單位提升自身經濟實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地勘單位要生存,就必須要有礦業權,用申請登記、招拍掛、收購等方式獲取質優價廉的礦業權,然後通過地質工作,實現資本增值,推動經濟快速穩定發展。

一、我局探礦權經營的現狀

2006年1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的頒布,給地勘行業帶來了新的生機,我局的地質工作也迎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近年來,我局通過加強綜合研究,以及原有地質、物化探資料的二次開發,加強了省內探礦權的登記,僅2008年在河南省就新增探礦權7處。隨著省內礦業權登記的難度越來越大,我局在關注省內項目的同時,按照「鞏固省內,拓展省外,開辟境外」的原則,強力推進和實施「走出去」戰略。先後在雲南、貴州、新疆、甘肅、內蒙古、湖北等省份穩步推進省外找礦工作,同時智利、蒙古國、辛巴威、菲律賓等境外找礦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績。截至2008年12月底,我局擁有礦權149個,面積2020km2,其中省內94個,省外46個,境外9個。

在加強探礦權登記的同時,我們也在積極開展探礦權轉讓,搞活經濟,提高單位總體綜合實力。目前我局探礦權轉讓形式主要有:整體轉讓探礦權,受讓方全額付清轉讓款(一次或分次收款);轉讓部分探礦權,剩餘部分作價出資開展聯合風險勘查開發。隨著我局綜合實力的增強,今後我局開展礦業權轉讓時,將更多的以後者為主,為我局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二、影響我局探礦權經營的不利因素

近年來,探礦權經營受政策、體制機制、環境、市場等的影響,面臨一些問題和困難。

(1)資金短缺導致探礦權經營難以形成規模。地勘單位多年來經濟基礎薄弱,積累不多,經濟運行質量不高,整體實力較弱,因此在探礦權經營上始終處於劣勢地位,難以擁有自己的探礦權或探礦權很少,一直處於小打小鬧或給別人打工的境地。比如在招拍掛項目中,由於資金門檻高,資質要求低,在競價出讓中地勘單位往往無法與一些礦山企業或個體經營者抗衡,只能抱著技術優勢「望礦興嘆」。另一方面即便佔有一定的探礦權,也因為資金問題無法投入更多的勘探工作讓探礦權增值。所以資金是制約地勘單位申請、儲備探礦權的關鍵因素。

(2)人才缺乏造成整體競爭力不強。由於歷史的原因,曾經有一段時期,地質工作陷入低谷,地勘單位陷入了生存危機,地質市場形不成氣候,地質找礦任務急劇下降,我局許多單位的地勘院解散,大部分技術人員失業下崗,造成至今人才斷檔,結構不合理的現狀。缺少年富力強,具有實踐經驗,能夠長期從事野外地質找礦工作的技術骨乾和工程技術人員,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局的發展後勁和整體競爭力。

(3)設備陳舊影響工作效率和效果。由於資金短缺,無力進行大規模設備技術更新,再加上我局許多大型地質儀器年久失修,無法發揮地勘技術在地質勘查工作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滿足不了地質工作對新技術、新設備的要求。

(4)地方環境欠佳等原因不斷引起糾紛和損失。由於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相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在探礦權的生產和經營中,經常受到地方政府、村委會等一些利益團體的干涉,同時由於沒有簽訂合同或簽訂的合同存在瑕疵等,引起許多糾紛,給地勘單位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一些地方政府行政違規,使得地勘單位礦權維護代價增大,嚴重損害了礦權人的利益。

三、加速我局獲取探礦權的手段

(1)加強地質資料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精幹力量對自己現有的地質資料進行綜合研究,選擇有利的成礦區帶和已知礦床的周邊開展中深部找礦,為開拓市場、編制長遠規劃、資源開發和立項提供依據;對原有的地質資料進行二次開發,對社會上急需的礦種如金、銀、鉛鋅、鋁、鐵等資源,進行重點研究,篩選有進一步開展地質工作價值的區塊進行登記,從而取得探礦權。必要時可以發揮離退休技術人員的作用,老同志與地質工作打了一輩子交道,積累了許多豐富的找礦經驗,這是一筆不可忽視的財富。

(2)加大探礦權登記力度。爭取通過登記、招拍掛、合作等方式獲取更多的礦權,寧可多登記幾個礦業權,也不漏掉一個好的礦業權。在礦區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的同時,充分利用有價值的地質資料,分析研究其周邊地區的礦產資源情況,從而獲得比較可靠的探礦權登記資料。

(3)培養人才,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最近幾年我局陸續招收不少學生,水平參差不齊,因此鼓勵技術人員參加各種級別的業務培訓和學習,聘請國內外地質專家學者授課和解疑顯得尤為重要。我局近年來非常注重與地質類院校和科研單位的業務合作,加速我局的人才培養。在單位內部採取「傳、幫、帶」,鼓勵老同志通過項目實施給年輕人壓擔子,加速崗位成才。

組織經濟、法律、地質等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學習研究文件政策、法律法規和相關資料,參加相關的培訓班,到先進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學習,借鑒別人好的經驗和做法,也是避免我們多走彎路的辦法。

(4)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對現有探礦權的資源潛力等進行分析和排序。通過進一步勘查篩選出具有良好找礦和開發前景的探礦權,作為自己開發或聯合勘查開發的重點;對有一定工作難度和資金難度的探礦權積極尋找合作夥伴進行聯合勘查;工作難度大、資金要求高的探礦權轉讓給有實力且願意承擔風險的大型礦業公司。

四、探礦權經營要形成良性循環

地勘單位一方面面臨著經濟基礎薄弱、資金不足、經濟運行質量不高等諸多問題,另一方面,一些生產資源和要素沒能參與到業務經營活動中去,因此為了更好和更長遠的發展就必須經營管理好探礦權,使其形成一個良性的業務循環。

轉讓部分探礦權,剩餘部分作價出資開展聯合風險勘查開發,這將是我局今後重點開展的礦權經營形式。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勘查投入,發現資源後可以申請采礦權,采礦取得的收益重新投入到新的探礦權登記和地質勘查中去,爭取探礦權再次向采礦權轉換,依次形成探礦權經營的良性循環。這就要求:一部分收益用於獎勵機制,按照職工的貢獻大小進行獎勵,提高大家的工作積極性;一部分收益用於更新找礦設備,提高自己的硬體,提高找礦效率和效果;一部分收益用於新探礦權的登記、分析、研究和地質勘查工作,條件合適的也可以去購買探礦權二級市場上不同勘查階段的探礦權,利用我們的技術優勢實施進一步的工作,推動項目庫建設工作,為探礦權經營做好項目儲備。

五、探礦權在會計核算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按照《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和《關於印發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9〕40號)的規定,探礦權的會計核算已經比較明確了,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1)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探礦權成本在歸集過程中通過「地勘生產」科目核算,對某個項目發生的所有成本,包括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評估費、人工費等與該項目相關的所有費用均應計入,以保證探礦權成本的完整性。項目完成驗收並取得地質成果作為資產入賬時,按其實際成本,借記「地質成果」,貸記「地勘生產」科目;對於未形成地質成果的,應轉作損失,記入當期損益。

(2)收入確認的及時性。地勘制度規定「地質成果轉讓收入,應在地質成果資料正式移交受讓方,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憑據時,確認為收入的實現。」考慮到地質成果轉讓需要審批、變更等特殊性,我個人認為,探礦權轉讓收入的實現應按權責發生制確認,不管轉讓款項是否收到,應以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探礦權轉讓審批後,實際辦理完畢探礦權變更手續的日期作為收入的確認時間。

(3)稅金計算的正確性。探礦權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及附加費,應按轉讓收入全額計提並繳納;涉及的所得稅,應按全部轉讓收入減去實際發生的成本(含轉國家基金部分)後計算交納。

(4)國家基金確認的准確性。對外轉讓國家地質成果時,制度規定轉讓收入大於實際成本時,按轉讓價格借記「地質成果」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國家基金」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同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收款項借記「應收賬款」,貸記「地質成果」科目。近年來的兩權價款項目投入金額比較明確,而預算內地質項目主要是由國家以計劃項目的形式,安排給地勘單位實施,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國家對預算內地質項目的出資多是以前一個年度或幾個年度對地勘單位的投入,同時,有的項目可能多年以後才會形成轉讓,這就要針對該項目逐年查找相應的國家投入金額,為了准確計算國家投入部分,建議地勘單位對每年完成的地質項目建立一個備查賬,備查賬的內容可以根據項目特點自行設計,比如:項目名稱、工作年度、項目性質、資金來源、投入的資金量、完成的主要實物工作量等,這樣查找起來既方便又可以避免遺漏或重復,確保「國家基金」金額確認的准確性。

(5)長期投資確認的真實性。地勘單位用地質成果對外投資,分自有地質成果和國家地質成果兩種。用自有地質成果對外投資時,按評估確認價值或協議價,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地質成果」科目;評估確認價值或協議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地勘發展基金」科目。

用國家地質成果對外投資時,按評估確認的價值或協議價,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國家基金」科目;同時,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

但當轉讓部分探礦權,剩餘部分作價出資開展聯合風險勘查開發時,既要做好探礦權轉讓的業務,同時又要做好作價出資部分的業務。要按合同中的有關條款計算本單位應享有的權益,結合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情況,確認投資成本,這就要求在簽訂的合同里必須明確對方單位的所有者權益情況和各方所佔股份情況。否則,轉讓方就無法用會計記錄真實、准確地登記長期投資,一方面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另一方面當單位的利益受到侵害時,難以訴諸法律予以保障。

4. 匯交階段

功能描述:顯示地質工作項目、探礦權證、采礦權證的地質資料匯交階專段。匯交階段分為匯交期屬、催交期、處罰期。通過這個功能提示地質資料管理機構、館藏機構,針對不同的地質資料匯交階段,開展相應的匯交、催交和處罰工作,實現對地質資料的匯交監管。

操作描述:登錄系統後,見到: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建設

(1)點擊【匯交監管】,見到: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建設

(2)點擊【匯交階段】,見到: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建設

(3)點擊「項目」、「探礦權」、「采礦權」,將顯示項目、探礦權證、采礦權證的資料匯交階段。

用戶可以利用每頁頂部的檢索功能進行查找,檢索相應的項目、探礦權證、采礦權證匯交階段信息。項目檢索條件包括項目名次、項目所在省份、匯交人、匯交階段(催交期、匯交期,處罰期,全部);探礦權證檢索條件包括許可證號、探礦權人;采礦權證檢索條件包括礦山名稱、所在省份、匯交階段(催交期、匯交期、處罰期、全部)。

5. 匯交結果

功能描述:用於監管全國所有進入匯交期,但還未取得匯交憑證的地質工作項目、探礦權證、采礦權證的匯交進度。界面分為上下兩部分,上部分列表顯示項目、探礦權證、采礦權證的匯交基本情況,單擊其中一行記錄,下部分列表將顯示該項目、探礦權證或采礦權證的匯交進度。匯交進度包括:匯交人清單填報、館藏機構清單處理、匯交人移交清單填報、催交通知、匯交合格單、匯交憑證、轉送處理、轉送處理合格。

操作描述:登錄系統後,見到: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建設

(7)匯交進度顯示,進度列表分為3行:第一行表示實物資料匯交進度;第二行表示成果資料匯交進度;第三行表示原始資料匯交進度。

匯交進度分為館藏機構清單處理、催交通知、匯交合格單、匯交憑證、轉送處理、轉送處理合格6個狀態。當資料匯交進行到某個狀態時,狀態列顯示為綠色(帶勾狀),反之為紅色(帶叉狀)。

6.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地質資料的匯交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地質工作,包括地質研究、地質考察、地質調查、礦產資源評價、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勘查(察)、環境地質調查、地質災害勘查等。
前款規定的地質工作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開展的,出資各方對地質資料匯交義務負有連帶責任。
中外合作開展地質工作的,參與合作項目的中方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外方承擔匯交地質資料的連帶責任。 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應當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和原始地質資料的匯交細目以及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范圍,分別依照本辦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規定執行。
依法應當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復製件,依法不需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的文件名目錄和實物地質資料目錄,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隨同成果地質資料一並向國土資源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由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保管。原始地質資料已作為成果地質資料附圖、附表、附件的,該原始地質資料可以免交。 地質資料匯交人除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
(一)探礦權人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變更前匯交被放棄區塊的地質資料;
(二)探礦權人由勘查轉入采礦的,應當在辦理采礦許可證前匯交該礦區的地質資料;
(三)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前終止勘查或者采礦活動的,應當在辦理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前匯交地質資料;
(四)工程建設項目分期、分階段進行竣工驗收的,自竣工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地質資料;
(五)其他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自該地質項目評審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無需評審驗收的,自野外地質工作結束之日起180日內匯交。 國土資源部委託全國地質資料館或者地質資料保管單位承擔地質資料的接收、驗收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承擔地質資料的接收、驗收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驗收合格後90日內,將匯交人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各一份)轉送國土資源部。但下列地質資料不轉送:
(一)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產地質資料;
(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以外且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地質資料;
(三)礦山開發勘探及關閉礦井地質資料;
(四)小型建設項目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及小型災害地質資料;
(五)省級成果登記的各類地質、礦產科研成果資料。 需要向國土資源部轉送的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紙質資料及電子文檔各兩份;其他地質資料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各一份。
工作區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項目,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的份數與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數量相同。
中外合作項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質資料,除了匯交中文文本的地質資料外,還應當匯交其他文本的紙質地質資料、電子文檔各一份。 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報告編制標准、要求編寫;
(二)地質資料完整、齊全;
(三)制印清晰,著墨牢固;規格、格式符合有關標准、要求;
(四)電子文檔的資料內容與相應的紙質資料內容相一致。
除符合前款規定的要求外,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匯交的地質資料,還應當附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復印件;經過評審、鑒定、驗收的地質資料,還應當附有評審、鑒定、驗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復印件。

7. 礦產資源管理

一、礦產資源概況

(一)發現的礦種和礦產地

截至2005年底,全區已發現礦產138 種,佔全國已發現171種礦產的80.7%。探明有資源儲量的礦產81 種(亞種102 種)。探明資源儲量的油氣田87 個,其中大型10 處、中型43 處、小型34處。探明有資源儲量的非油氣礦產地993 處,其中大型137 處,中型210處,小型646處。

「十五」期間,新發現礦種與「九五」期末相比沒有變化,探明有資源儲量的礦種增加7 種(天然瀝青、銻、鍶、紅柱石、葉蠟石、玄武岩、珍珠岩),探明有資源儲量的油氣田增加13 處,探明有資源儲量的非油氣礦產地增加127處。見表3-1。

表3-1「十五」期間自治區發現礦種、探明礦產地情況表

(二)保有資源儲量概況

「十五」期間,全區33種主要礦產的保有資源儲量,有27 種增加、2種持平、4 種減少。其中天然氣、鐵礦、金礦、銀礦、銫礦、紅柱石礦、芒硝礦、石鹽礦、鉀鹽礦、石棉礦、水泥用石灰岩礦、膨潤土礦、飾面用花崗石礦、飾面用大理石礦14 種礦產的保有資源儲量增加在19%以上(見附表10)。2005 年主要礦產保有儲量較2000年增減情況見表3-2。

表3-2 2005年自治區主要礦產保有資源儲量較2000年增減情況表

截至2005年底,全區探明有資源儲量的礦產中,保有資源儲量有41種礦產居全國前10 位,其中居首位有6 種,第2 位有10種,前5位的有27種。見表3-3。

二、礦業權管理和礦業權市場

(一)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發證

1.勘查許可證發證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依法批准新發非油氣礦產勘查許可證3652個。其中,能源礦產239個(煤礦223個),黑色金屬礦產528個,有色金屬礦產1322 個,貴金屬礦產892 個,稀有、稀土、稀散礦產62個,非金屬礦產571個,水汽礦產38個。是全國頒發勘查許可證最多的前3 個省(區)之一(依次為內蒙古、山東和新疆)。見表3-4及圖3-1。

表3-3 截至2005年底自治區主要礦產保有資源儲量居全國前10位礦種一覽表

在自治區登記注冊的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礦產勘查企業共有8家,共批准勘查許可面積1300平方千米。

2.采礦許可證發證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依法批准非油氣礦產采礦許可證1.33 萬個(地州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證主要為小型建築用砂礦、粘土礦),其中,新發證2224個。

表3-4「十五」期間自治區勘查許可證新發證情況表 單位:個

圖3-1 自治區「十五」期間新發勘查許可證礦種構成圖

在全區批准非油氣礦產采礦許可證發證中,國土資源廳發證4590個,其中,新發證895 個,辦理延續1834 個,辦理變更821個,劃定礦區范圍1040個。見表3-5及圖3-2。

表3-5「十五」期間國土資源廳新發采礦許可證情況一覽表 單位:個

圖3-2 2005年自治區批准采礦許可證經濟類型構成圖

2005年與2000年相比,持有采礦許可證的企業按經濟類型分的比重是:國有企業降低3.3 個百分點,集體企業降低31.7 個百分點,有限責任公司增長15.4%,私營企業增長14.7%。數據說明,礦產資源開發資金投入格局的重大變化。

有19家港澳商和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區進行礦產資源開發,佔全國獲得采礦許可證港澳商外商投資企業187家的10.2%。

(二)礦業權市場建設情況

1.積極探索建立礦業權市場

礦業權市場建設是一項新的工作,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循,同時又是地礦行政管理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為建立規范有序、統一開放、合理競爭的采礦權市場,首先選擇礦產資源豐富,礦業產值高,管理到位的哈密地區、阿勒泰地區和塔城地區開展采礦權出讓試點工作。

(1)針對阿勒泰地區金屬及稀有金屬礦產資源豐富,但地質工作程度低,礦產資源儲量級別不高,零星分散小礦較多這一特點,由阿勒泰地區國土資源局嘗試採用協議的方式出讓零星分散小礦采礦權,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塔城地區托里縣花崗石資源較為豐富,其中「托里紅」花崗石品種在市場上比較走俏,因采礦點較多,品質和價格起伏較大,影響了該縣的礦業經濟的有序發展。通過治理整頓,關停了越權發證的礦山,對礦區重新規劃,設置了4個采礦權,以110萬元的價格招標出讓,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4)哈密地區自然環境相對較好,資源豐富。2002 年8 月,通過調查摸底,哈密市國土資源局選擇了市場前景好,毗鄰國道開采運輸成本較低的「天山白麻」飾面花崗石品種,即哈密市柳溝花崗岩1、2號礦體進行拍賣,成功的敲定了全區以拍賣方式出讓采礦權第一錘。

在試點單位采礦權協議出讓和拍賣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及時總結經驗,制定並下發了《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暫行規定》(新國土資發 〔2002〕 134 號),以指導和規范全區礦業權的有償出讓。

2.健全規章制度,規范礦業權市場

為了培育和規范全區的礦業權市場,加快礦業權市場建設步伐,根據《礦產資源法》及配套法規和國土資源部有關要求,2001年制訂了《自治區進一步整頓礦業經濟秩序規范礦業權市場的實施方案》(新國土資辦發 〔2001〕 175號)、《關於加強采礦權轉讓管理培育規范采礦權市場工作的通知》(新國土資辦發〔2001〕 244號)等文件,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深入調查並依法查處非法轉讓礦業權行為,推進采礦權市場化管理。為了規范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行為,加大市場配置礦產資源力度,減少以行政審批方式出讓采礦權,在總結采礦權出讓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停止以行政審批方式出讓建材類礦產采礦權的通知》(新國土資辦發 〔2002〕 459 號),以上文件及制度的建立,對全區礦業權市場建設與規范化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積極推進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自2003年8月1 日《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實施以來,全區積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進一步培育和規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和充滿活力的礦業權市場體系,「兩權『招、拍、掛』」出讓大幅增長,礦業權市場化程度逐步提高,兩權市場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

(1)建築用砂礦及粘土礦采礦權的掛牌出讓。全區采礦權市場啟動後,建築用砂礦及粘土礦采礦權有償出讓首先列入礦業權市場建設的日程。借礦業秩序整頓和風景名勝區采礦治理的機遇,首先在吐魯番地區開展了砂石粘土礦采礦權的有償出讓。對鄯善縣的非煤礦山重新進行規劃,全縣只設6個砂石料礦。鄯善縣國土資源局以掛牌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縣城城區三岔口兩個砂石料礦采礦權,掛牌起始價位均為20 萬元,分別經15 和29 輪掛牌競價,兩礦以244萬元成交,成為新疆首例以掛牌方式出讓的砂礦采礦權。

(2)煤礦采礦權拍賣出讓。為進一步推動礦業權市場建設,按照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和市場需求,選擇經詳查地質工作,探明儲量2566萬噸,且煤層巨厚,開采條件好的托克遜縣黑山煤礦的采礦權組織拍賣出讓。2002年11月18日,該礦采礦權以900萬元起拍,經過33輪競價,被新疆廣匯花崗石礦山開發有限公司以4900萬元的價格成交獲得,成為我國第一例以拍賣形式出讓的煤礦采礦權。

(3)重要礦產探礦權、采礦權公開出讓。2004 年3 月,根據自治區黨委六屆六次全委(擴大)會議提出的「新疆的礦產資源開發,也要解放思想,實現突破」的要求,組織了有煤礦、金礦、銅礦、鐵礦、菱鎂礦、鉀鹽等重要礦產的13 個探礦權、采礦權公開出讓,其中7個探礦權、采礦權合計起拍價3860 萬元,拍賣成交價1.83 億元。特別是拜城縣梅斯布拉克煤田(共3 個井田),合計起拍價2900 萬元,拍賣成交價1.72 億元,在社會上反響強烈,同時引起了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探礦權、采礦權的高度重視。

(4)採用「搖珠」方式確定采礦權評估單位。2005 年,為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礦業權審批的透明度,我區在全國率先採用「搖珠」方式確定采礦權評估單位。

4.積極探索采礦權管理方式的轉變,為經濟發展服務

「十五」期間,積極探索采礦權管理方式的轉變,為安置失業職工和社會穩定,促進自治區經濟發展作出了努力。如烏魯木齊市一家國有陶瓷廠,擁有兩個小煤礦和一個制陶用粘土礦,2001 年企業因管理經營不善,瀕臨破產。企業職工生活窘迫,上訪不斷,影響了當地社會安定。我廳根據自治區領導的批示,將企業原無償獲得的采礦權,作價360萬元為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入股,引入新資金技術和新的管理方式,盤活了資產,使老企業獲得了新生。又如,哈密一家老國有金礦,由於經營混亂,加之已探礦明資源基本枯竭,企業破產,職工安置成為老大難。哈密地區經與廳協商,將原企業無償獲得的4 個礦山采礦權與破產企業固定資產進行拍賣,最終以1108萬元成交,使原礦山資源得到了有效的保護和利用,企業職工生活有了保證,同時為處置破產企業的采礦權積累了經驗。

(三)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情況

1.探礦權出讓

「十五」期間,全區出讓探礦權59個,合同價款4641.7萬元。其中拍賣和掛牌出讓9 個,成交金額1520 萬元,占出讓總合同價款的32.7%。2004年3 月,國土資源廳組織的重要礦產探礦權、采礦權公開出讓中,拜城縣梅斯布拉克煤田二、三井田探礦權經拍賣,成交金額達1200萬元。見表3-6及圖3-3。

表3-6「十五」期間自治區探礦權出讓情況一覽表

圖3-3「十五」期間自治區探礦權出讓主要礦種合同價款構成圖

2.采礦權出讓

「十五」期間,全區共出讓采礦權1589 個,合同價款6.93 億元。其中,招標、拍賣、掛牌出讓88個,成交金額2.08億元,占出讓總合同價款的30%。見表3-7、表3-8及圖3-4。

表3-7「十五」期間采礦權出讓情況表

表3-8「十五」期間采礦權出讓情況一覽表

(四)探礦權轉讓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轉讓探礦權8 個,轉讓金額5227 萬元。其中,2001年哈密土屋銅礦探礦權轉讓價款3500萬元;2004年霍城縣界梁子—惠遠北地區煤礦詳查作價500萬元轉讓。見表3-9。

圖3-4「十五」期間自治區采礦權出讓主要礦種合同價款構成圖

表3-9「十五」期間自治區探礦權轉讓情況表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一)礦產品產量

「十五」期間,全區實現原油產量 1.08 億噸,天然氣產量302.7億立方米,固體礦產礦石產量3.45 億噸。其中,2005 年原油產量2408.3萬噸,較2000年增長30.3%,年均增長5.4%,年產量佔全國原油產量的13.3%;天然氣產量106.24 億立方米,較2000年增加2倍,年均增長24.6%,年產量佔全國天然氣產量的1/6;固體礦產礦石產量7515.69萬噸,較2000年增長18.1%,年均增長3.4%;黃金18.3 萬兩,較2000 年減少7.6%。2005 年全區開發利用的礦產有95 種,較2000 年增加8 種。2005 年與2000年非油氣礦產資源開發情況對比見附表11。

(二)礦業產值

「十五」期間,全區實現礦業產值2209.3 億元,佔全區工業總產值7662.8 億元的28.8%。僅2005 年,實現礦業產值757.87億元,較2000年增長105.8%,年均增長15.5%,佔全區工業總產值的32.1%。其中,原油、天然氣產值694.63億元,較2000年增長106.6%,年均增長15.6%;非油氣礦產產值63.24 億元,較2000年增長98.2%,年均增長14.7%。見表3-10及圖3-5。

表3-10「十五」期間自治區實現的礦產品產量、礦業產值情況表

圖3-5「十五」期間自治區礦業產值與工業總產值對比圖

(三)礦業結構調整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調整和優化整合初見成效,礦業布局趨於合理。油氣供應通道初步形成,「西氣東輸」工程建成並開始輸氣,中國—哈薩克原油管道、西部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工程開工建設;煤炭工業結構調整力度加大,其礦山數從2000 年底的938個減少為2005 年底的586 個;初步建成規模生產的一批鐵礦山、銅鎳礦山。非油氣礦山規模從2000 年有大型礦山9 個、中型礦山13個,發展到2005年的大型礦山35個、中型礦山88個。

(四)礦產資源開發「引進來」戰略實施情況

1.引進國內知名公司(企業)開發礦產資源概況

(1)山東魯能煤電化開發有限公司:實施有4 個項目:哈密煤電化基地項目,建設年產1000 萬噸煤礦投資13.9 億元,截至2005年底,已投資2 億元,煤礦一井田已完成精查勘探工作,煤炭儲量已經國土資源部批准;阜康煤電化基地項目,其建設年產2500萬噸煤礦的前期地質勘查工作已啟動;庫爾勒煤電項目經前期工作,配套煤炭資源已選定區域;塔城地區煤電化項目,其煤田總體規劃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已初步完成。

(2)江蘇徐州礦業集團:2001 年,該集團與阿克蘇地區行署及庫車縣簽訂了開發俄霍布拉克煤田的協議;2002 年,對俄霍布拉克煤田進行補充勘探,獲煤炭資源儲量10 億噸。目前,該集團已在俄霍布拉克煤田完成主副井的基本建設,單井產量達90萬噸,其煤炭主要供南疆地區工業和生活用煤,為緩解南疆缺煤的緊張局面起到積極作用。

(3)山東新汶礦業集團:2005年4月17日,該集團與伊犁州人民政府簽訂了開發建設伊犁煤田暨化工項目協議書,其中計劃「十一五」期間在伊犁地區建設年生產規模1000萬噸的煤礦。

(4)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擬在准東建設5×60 萬千瓦煤電項目和生產規模3000 萬噸煤變油項目。已完成電廠建設所需煤炭資源的精查勘探工作,5×60萬千瓦煤電項目即將動工。

(5)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參加羅布泊鉀鹽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重組,出資3.42億元,占總股本63%,羅布泊鉀鹽礦擴建年產8萬噸硫酸鉀項目已經完成,已投入試生產階段;擬在伊犁地區建設2×30萬千瓦的電廠和建年產300 萬~1000 萬噸的煤礦,目前正進行伊犁皮里青煤礦地質勘查工作,項目投產後,生產的焦炭主要銷往哈薩克。

(6)河北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4 年9 月,該公司與察布查爾縣、伊寧市簽訂了伊南煤田洪海溝—加格斯台煤礦區的開發利用協議,計劃新建年產300萬噸煤礦1 個、120 萬千瓦電廠1個。現階段正在進行伊南煤田洪海溝—加格斯台煤礦區的地質勘探工作。

(7)上海外經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004年12月,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屋銅礦探礦權和采礦權,2005 年開始進行資源開發(由於水資源問題進展緩慢)。

(8)福建紫金礦業集團:2002 年,該集團參股阿舍勒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並以51%的股權控股。阿舍勒銅礦日處理4000 噸礦石的選廠已於2004年9 月試生產,目前,礦山開發建設工作基本完成,已正式投產,年產銅精粉15 萬噸。2004 年,該集團參入金寶礦業有限公司對蒙庫鐵礦10~22號礦體的開采,並以51%的股權控股,現已建成年處理礦石100 萬噸的選礦廠,年生產鐵精粉30萬噸。

2.港、澳商和外商投資開發礦產資源概況

2001年,由港、澳商和外商投資建設的礦山有5 個,當年實現礦產品產量9.62萬噸,佔全區礦產品產量的0.15%,礦業產值2072.06萬元,佔全區礦業產值的0.65%。截至2005 年底,由港、澳商和外商投資建設的礦山發展到16 個,當年實現礦產品產量30.27萬噸,佔全區礦產品產量的0.40%,較2001 年提高了0.25個百分點;礦業產值7961.46 萬元,佔全區礦業產值的1.26%,較2001年提高0.61個百分點。

(五)礦產品進出口貿易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礦產品及其相關產品的進出口貿易保持較快增長,實現礦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13.5億美元,佔全區進出口貿易總額228.1 億美元的5.9%。其中礦產品進口貿易額10.24億美元,佔全區進口貿易總額102.07 億美元的10%;礦產品出口貿易額3.26 億美元,佔全區出口貿易總額126.05 億美元的2.6%。自治區「十五」期間礦產品貿易額占貿易總額的比重見圖3-6。

2005年礦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達6.9億美元,是2001年的14倍,年均增長 171.9%。其中,出口貿易額為 1.23 億美元,是2001年的3.2倍,年均增長133.5%;進口貿易額為5.67 億美元,是2001年的32.4 倍,年均增長201.7%。主要大宗短缺礦產品的進口量持續增長,貿易逆差不斷擴大。見表3-5。

截至2005年底,新疆與世界40多個國家和地區保持礦產品貿易往來,出口的主要有煤、瀝青、膨潤土、蛭石、石棉、紅柱石、石英、天然石墨、大理石、石灰岩、鉻礦等粗加工礦產品;進口的主要有煤、原油、鐵、錳、銅、鉛、鋅、銻礦等粗加工礦產品。

圖3-6「十五」期間自治區礦產品貿易額占貿易總額比重圖

表3-11「十五」期間自治區礦產品進出口貿易額情況表

四、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

「十五」期間,全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切實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征繳工作,加大對重點礦區、重點礦種的徵收力度,共徵收入庫礦產資源補償費14.09億元,超額完成了國土資源部下達的徵收任務。其中2001 年1.3 億元,2002 年3.34 億元,2003 年2.5億元,2004年2.75億元,2005年4.2億元。

五、礦產資源保護項目資金安排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共安排礦產資源保護項目121 個,補助資金9654萬元。其中,煤礦71個項目,補助資金6037萬元;金礦8個項目,補助資金531 萬元;鐵礦6 個項目,補助資金452 萬元;銅礦4個項目,補助資金295萬元;飾面用花崗石礦4個項目,補助資金283萬元;石鹽礦4個項目,補助資金264萬元;其他礦種小計共24個項目,補助資金1792 萬元。見表3-12。各礦種補充資金所佔比例見圖3-7。

圖3-7「十五」期間礦產資源保護項目補助資金構成圖

2005年,國家安排新疆礦產資源保護項目5個,補助資金840萬元。其中,金礦2 個,300 萬元;煤礦、鉀鹽礦、紅柱石礦各1個,各180萬元。

表3-12「十五」期間礦產資源保護項目安排情況一覽表

通過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的實施,礦山企業節約資源的意識進一步增強,部分礦山企業的采選方法、資源回採率、難選冶礦石及尾礦的回收利用水平有較大提高,礦山服務年限延長。其中,重點煤礦開採回採率由30%提高到60%~75%,鐵礦回採品位由45%下降到28%,石材的荒料率由5%~20%提高到45%~60%。

六、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違法案件 306件,其中,勘查違法案件4件(無證勘查3 件,非法轉讓探礦權1件),開采違法案件302 件(附表12)。查處的各類違法案件構成見圖3-8。

圖3-8「十五」期間自治區查處的礦產資源開采違法案件構成圖

「十五」期間,對95%以上的礦山企業進行年檢。通過年檢,取締非法采礦礦山92 個,注銷采礦許可證104 個,吊銷采礦許可證47個,查處侵權越界礦山31 個,追征礦產資源補償費1001.93萬元,罰沒款47.2萬元,沒收礦石6.08萬噸,刑事處罰1人;共查處未參加年檢的勘查項目125個、不按期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勘查項目13個、「圈而不探」的勘查項目2 個,並責令有關當事人限期整改。

七、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 〔2005〕 28 號)文件精神,自治區下發了《自治區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實施方案》(新政發 〔2005〕107號),部署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以煤炭開發為重點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整頓和規范工作。

與煤炭工業管理局、煤炭安全生產監察局共同對全區的煤礦生產企業進行了全面審查,要求129家小煤礦停產整頓,關閉回採率達不到要求的小煤礦65個。

在2005年完成煤炭資源回採率專項檢查的基礎上,制定了遏制煤炭資源回採率低及煤炭資源浪費嚴重的措施。取締非法采礦159個,注銷采礦許可證469個,吊銷采礦許可證180 個,關閉不符合規劃要求或生產能力落後的煤礦532 個。制定了礦產資源整合、確定重點礦區和重要礦種優化布局方案。

為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健全自治區礦產資源的動態管理工作和建立監管體系,制定了《關於轉發 〈關於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新國土資發 〔2006〕 326 號),要求礦山企業進行儲量檢查檢測。

八、地質資料匯交和地質資料服務

2003年以來,認真貫徹實施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完成了全區地質資料的清理工作,地質勘查單位共補交各類地質資料702份。截至2005年底,館藏地質資料7015份,較2000年底館藏地質資料增加了1032份。見表3-13。

表3-13「十五」期間地質資料匯交和查閱情況一覽表

8. 探礦權與找礦潛力

截至2008年,全國勘查許可證登記在冊的有36745個,其中能源礦產5393個,黑色金屬礦產5052個,貴金屬7661個。2008年當年新立勘查許可證7766個。勘查許可證,也就是探礦權的問題,最近幾年一直是地質找礦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瓶頸問題,集中反映了利益博弈易僵持、法律環境不健全、規劃部署難落實、工作主體少動力等地質工作實施時的具體外部環境問題。

嵩縣礦集區的歷史狀況可以反映上述探礦權問題。該區面積1000平方千米,位於小秦嶺—熊耳山—外方山金銀多金屬礦帶東段,是河南省重要的金鉬多金屬礦產資源集中分布區之一。該區有地球化學綜合異常56處、重砂異常270個,經過以往勘查評價,已發現一批大中型金礦床,累計提交黃金資源儲量100餘噸。仍有500平方千米地區勘查程度較低,具有較大找礦潛力。區內目前分設有探礦權154個,采礦權112個,礦業權設置多而分散,一些探礦權面積小於1平方千米,勘查工作沒有統一部署,勘查效果不明顯。而河南全省探礦權數量多,幾乎占滿了成礦有利地區,但80%的探礦權人是社會投資者,大多無技術力量探礦,或者不想探礦,或者謀求倒賣礦業權。

地質資料是長期能量的地質找礦信息,主要分布在三個層次,一是國家級地質資料館,二是省級地質資料館,三是各個地勘局、地質隊。前兩個層次,已經對社會公開,後一個層次尚屬單位所有,而且它是大量的。如何把這些地質資料利用起來,是提升我國地質找礦能力的重要問題。根據專家預測,我國成礦地質條件有利,礦產資源潛力很大,主要礦產資源總體查明程度僅佔三分之一,尚有三分之二的潛力。其中石油探明程度為33%,煤炭已發現的資源量只佔資源總量的23%,天然氣探明程度為24%,其他重要金屬礦的查明率都在40%左右。當前突出的問題是如何把潛在資源,變成現實的地質找礦產能。

9. 中國認可哪個機構的地質報告

如果礦床在國內,那麼外國的地質機構是不可以的。礦業公司在國內上市,與礦床有關的涉及取得探礦權,指定勘查單位,礦床勘查,地質報告編制及評審、備案,探礦權評估等幾個程序。簡單說一下這幾個程序,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一、探礦權的取得
一個礦床要做勘查,首先要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探礦權,否則就是非法的,也不會有地質勘查單位給你編寫報告。
目前,跨省或大型礦床向國土資源部申請,中型礦床或跨地市的小型礦床向礦產地所在的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小型向所在地市國土資源局申請,磚瓦粘土及建築石料向區縣國土資源局申請。
現行政策下,探礦權的出讓一般採取招拍掛方式取得。若申請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的探礦權,還要由礦業權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繳納探礦權價款。

二、礦產勘查及地質報告的編制
取得探礦權時,必須指定勘查單位。所謂勘查單位,是指有相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勘查資質分甲乙丙三個級別,大致來講,甲級固體勘查資質可以做所有的地質勘查,乙級不能做大型礦床的勘查。也就是說,勘查單位在你取得探礦權時就已經確定了的。取得探礦權後,在你同意勘查設計方案並支付勘查費後,勘查單位根據相應礦種的勘查規范,採取地質測量、物化探、山地工程、鑽探等手段對礦床進行勘查,勘查完畢,編制地質報告。

三、地質報告評審及探礦權評估
地質報告編制完成後,要交給儲量評審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國家、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都有下屬的儲量評審機構。評審通過後,要將評審結果提交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儲量管理機構(部地勘司、省廳地勘處、市局儲量科)進行備案。備案後,要向地質資料檔案館匯交地質報告。
上述程序完成後,需要聯系礦業權評估機構進行探礦權評估,已確定探礦權的價值。即探礦權評估報告是上市的依據。

10. 貴州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勘查登記與儲量管理

第八條 從事下列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必須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
(一)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的勘查;
(二)地下水、地熱水及礦泉水資源的勘查。
勘查登記按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從事下列地質工作不進行登記:
(一)不進行山地施工的地質踏勘、地表地質調查的科研項目和資源規劃項目;
(二)礦山企業在其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范圍內進行的生產勘探。
從事上述所列的地質工作,不得影響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生產作業,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十條 勘查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合作、合資勘查礦產資源的,探礦權的歸屬及探礦權申請人由合同約定。政府出資勘查礦產資源的,政府委託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
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依法取得的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
第十一條 申請探礦權時,除應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范圍內礦權設置情況的說明材料;
(二)申請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職責負責管理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床工業指標。
探礦權人完成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後,必須編寫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產資源儲量由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並經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經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第十三條 探礦權人應在礦產資源儲量認定後一年內,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地質勘查成果資料。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保護匯交地質勘查成果資料的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按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地質調查工作前,應先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領取地質調查證,取得地質調查權。
取得地質調查權的單位可以在已設置探礦權、采礦權的范圍內進行地質調查工作,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給予支持。
在已設置地質調查權的范圍內,他人可以依法申請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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