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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地質環境歸什麼部門管

發布時間: 2021-01-27 21:44:55

㈠ 進一步完善地質環境管理業務體系,健全機構,強化管理

目前我國的地質環境管理業務體系還不完善,基礎設施遠遠不能滿足實現規劃任務的需要。

全國各省級政府都設有國土資源部門,並在其中設置了負責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的職能處。地(市)、縣級政府中基本上也都設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但已有的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中有相當一部分其人員知識結構不盡合理,尤其是地(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中具備環境地質專業知識的人員很少,甚至沒有,不利於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實施管理。

地質環境監測體系是地質環境監督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業務支撐體系。目前全國地質環境監測體系的構成是: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總站1個、省(市、區)級地質環境監測站(院、中心)31個,地(市)級監測分站217個,直接從事地質環境監測的人員3000多人。目前省站的隸屬關系並不統一,有的省總站隸屬省國土資源部門,有的省站隸屬省礦產資源開發局,有個別省總站尚未獨立建制,同其他地勘單位合為一體。地(市)級分站隸屬關系更為復雜。實踐證明,省總站獨立建制,隸屬於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總站之下的監測分站也實行獨立建制,有利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當前由於監測機構基本未延伸到縣級,專業監測和群測群防工作的普及推廣難以落實。我國受地質災害威脅嚴重的縣(市)共有700個,威脅較嚴重的縣(市)還有1000個,這些地方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地區,亟須建立專群結合的專業監測網,對地質災害進行重點監測和預警,因而盡快理順體制是十分必要的。

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是一項重要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機構,制定地質災害調查、危險性評估,預警預報,應急處置,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相關制度及相關的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准體系,提高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規范化和現代化水平。省、地、縣三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均應設置地質環境管理機構,其人員主要由既具備環境地質專業知識又有管理技能的人員組成。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到2010年,地質災害嚴重和較嚴重的縣(市)均應建立起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可獨立建制,也可掛靠或合署辦公,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地質災害嚴重的鄉村應設有地質災害監測員;2010~2020年,地質環境監測機構應落實到全國各縣(市)。

在重點地區及重點城市應建立地質災害專業監測網,廣泛建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網,積極爭取將地質災害預報與天氣預報相結合,建立相關的社會預報機制。

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各部門的共同努力,為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建立省、市、縣級由國土、環保、林業、交通、水電水利、氣象、民政、財政、供電、公安、通訊等部門共同參加的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十分必要。其主要職責是層層落實國家及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重點做好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地質災害管理部門都要保持高度的責任感,齊心協力,密切配合,協調好同有關部門及各級政府的關系,建立起高效能的管理機制,並制定具體可行的管理辦法,確保防治規劃順利執行。

㈡ 地質環境管理和保護的內容是什麼

地質環境是指與地質作用相關的自然環境,包括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岩體、土體、地下水、礦藏等地質體及活動的總和。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管理與監督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地質環境保護工作。
地質環境管理的內容包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或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監測、監督以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跡保護;地下水、礦泉水和地熱資源保護。
地質災害防治。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並對其監督管理;管理建設項目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組織編寫有關標准、規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負責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評估單位的資質管理;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及糾紛調處。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由企業在地方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保證金賬戶,按規定使用資金。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方案,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工作。
地質遺跡保護。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地質遺跡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護區內從事的各項活動;對保護的內容進行監測、維護,防止地質遺跡被破壞和污染。對具有國際、國內和區域性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可建成國家級、省級、縣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段、地質遺跡保護點或地質公園。
地下水、礦泉水和地熱資源保護。地下水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礦泉水屬水汽礦產,地熱資源是寶貴的能源礦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有依法監測、監督以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與污染,避免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發生,保護地質環境的職責。

㈢ 什麼是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全過程中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制定相關規定,並進行監督檢查管理的活動。

㈣  地質環境行政管理概述

一、地質環境的概念和類型

(一)地質環境的概念

地質環境是指地球岩石圈對人類有影響的所有地質體和各種地質因素作用的總和。地質環境在內、外力地質作用下形成,對人類的生存、生產和生活具有直接、間接或潛在的影響。

地質環境與人類的生存和活動具有直接和間接的關系,是人類生存的基本場所。人類活動受地質環境的制約和影響,人類活動反過來又對地質環境產生影響。這種相互影響有的是直接的、明顯的,有的則是間接的、潛在的和滯後的。

地質環境是一個動態的變化系統,在自然或生物活動的影響下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有些對人類生存活動有利,有些則是不利的。地質環境管理的目的是使地質環境向著有利於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的方向轉化。

(二)地質環境的基本類型

環境有多種涵義,總是圍繞某一中心事物而存在,相對於某一中心而言。牛津簡明英語詞典上所定義的環境為「任何人或事物生存或發展的條件或影響」;環境保護科學中研究的環境系指作用於人類這一主體的所有外界影響與力量的總和。

環境地質是與環境有關的所有地質特徵和地質性質的總和。環境地質學是地質科學中一門新興的屬於應用地質學范疇的分支科學,以研究人、地關系為主,介於地質科學與環境科學之間的一門邊緣學科或綜合性學科。

我國地質環境復雜,地質環境類型的劃分方法也很多,從管理的角度出發,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即地質資源環境類、地質環境資源類和地質危害及地質災害類。

1.地質資源環境類

它主要指各種地質資源,在其賦存、演化及開發過程中,形成對人類生態環境有影響作用的地質環境。本章主要論述地下水資源環境,其他礦產資源環境問題將在其他有關章節中述及。

2.地質環境資源類

它指具有一定價值或可被開發利用的地質環境。主要包括典型代表性的地質剖面、地質構造、地質景觀等有科研和觀賞價值的地質遺跡或可利用的地質空間。

3.地質危害及地質災害類

它指自然和人為因素等內、外力地質作用造成地質因素的變化,形成了對人類產生負效應的地質環境,這種變化直接地、間接地或潛在地威脅、影響著人類的生存和生產活動。

二、地質環境行政管理的概念

地質環境行政管理是指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公務人員,依據憲法、礦產資源法、水法、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在國務院賦予的地質環境保護管理職能范圍內,採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教育等手段或措施,對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活動中的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管理。通過管理,防止、控制和減輕地質環境向不利於人類生存活動方向發展,預防和治理各種地質因素與過程對人類生存、生產和生活的危害和破壞;鼓勵人類合理利用地質環境,為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作出積極貢獻,達到既能發展經濟滿足人類需要,又不超出環境容許極限的目的。

地環政管理是地質環境管理的組成部分,欲准確把握這個概念,需要掌握4個要點:①行使這項管理職能的主體是國家各級政府地礦主管部門及其公務人員;②必須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政務活動;③必須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行使其政務;④它僅對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活動中的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

三、我國地質環境現狀

我國地質資源種類繁多,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多變。隨著人口的增加,社會和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對自然資源的需求越來越多,對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大,地質環境狀況也越來越嚴峻。

(一)地下水資源環境現狀

我國水資源總量為28124億立方米/年,居世界第六位。其中河川徑流量為27115億立方米/年,畝均水量為世界的四分之三,人均水量為世界均值的四分之一。全國地下水天然資源為8700億立方米/年,微鹹水約200多億立方米/年,地下水平均補給模數約9萬立方米/年·平方公里左右,接近世界平均地下水補給模數10萬立方米/年·平方公里。全國地下淡水開采資源為900億立方米/年,微鹹水為130億立方米/年,宜井地區地下水開采資源為2390億立方米/年。據初步概算,平原盆地等地區地下水儲存資源約23億立方米。

我國地下水資源特點和開發利用存在的問題:

(1)水資源的地區分布很不均勻,與人口、耕地的分布不相適應。南方水多、地少;北方地多、水少;東部水多,西部水少;夏秋水多,冬春水少。這種特徵造成南方水量有餘,而約佔全國國土面積60%的北方15省(區、市)水資源量只佔全國的五分之一,地下淡水天然資源為2600億立方米/年,接近全國地下水天然資源的三分之一,開采資源總量為1400億立方米/年,接近全國的一半,宜井地區的開采資源為1300億立方米/年,佔全國宜井地區開采資源的五分之三以上。

(2)開采布局不合理,開采量集中,造成局部地下水位下降和水質惡化。地下水在城市居民生活和工農業供水中佔有重要地位,全國70%的城鄉居民生活飲用水依靠地下水,據107個重點城市統計,71%的城市開采地下水作為工業和城市生活供水水源,一半以上城市以地下水為主。城市和工業用水量增長快與有限的水資源矛盾日趨尖銳,全國近300個城市不同程度缺水,其中50個城市嚴重缺水。由於城區集中開采地下水,使許多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城市產生了很多地質環境問題。如地裂縫、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水質惡化等。

(3)地下水開發缺乏統籌規劃和科學管理,造成盲目打井抽水,井孔結構不合理,成井質量差,造成鹹淡水混合,海水入侵,地下淡水資源受到不同程度破壞。

(4)區域地下水分散開發潛力較大。工業發達、人口稠密地區,地下水開採集中,造成局部水資源供需不平衡,水資源緊張,但有些地區如青海、內蒙古、黑龍江和吉林等地區,地下水資源分散開發潛力較大,地下水剩餘開采資源約佔70%左右,可供分散開采利用。

(5)與地表水相比,我國地下水水質較好,但在局部地區,近年來,地下水水質有點狀污染和惡化趨勢,個別地區水質有變好的情況。如沈陽市區、本溪市1995年水質與1994年相比硬度、硝酸鹽等均有所降低,而河北省張家口市硝酸鹽、氮污染相對1994年有所擴大。

(6)受地球化學條件的制約,在我國很多地區存在著與地下水質有關的地方病,如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地甲病等。

(二)地質環境資源現狀

我國幅員遼闊,氣候和地理條件復雜,形成了種類繁多的地質環境資源。如典型地層剖面、構造形跡、古生物化石,具有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地貌景觀及一些特殊的地質現象等,在國際國內具有很大影響。

(1)天津薊縣剖面,厚達9200米,它記錄了距今18億至8億年間地球演化的歷史,是我國中上元古界的標准剖面和實物教科書。山東臨朐山旺,匯集了距今1800萬年的古生物化石約400多種,三分之一屬種化石個體完整,微細結構清晰,昆蟲的爪毛翅紋都非常清楚,是我國古生物化石寶庫。

(2)岩溶、丹霞、火山、冰川等奇特地質景觀具有重要科研和觀賞價值。湖南武陵源是由泥盆系厚層石英砂岩形成的峰林地質景觀,在分布范圍、形態及峰林高度方面都名列世界前茅。西南地區岩溶地質景觀,西北的黃土地貌,青藏高原眾多鮮為人知的特殊地質景觀都屬世界罕見,很多已開發利用成為旅遊資源。

(3)我國恐龍化石及遺跡產地分布很廣。1993年,河南省南陽市西峽、內鄉、淅川三縣境內發現大量恐龍蛋化石,並發現一批與恐龍蛋化石並存的恐龍骨骼化石,引起國內外科學界的高度重視。湖北鄖縣也發現了恐龍蛋與骨骼化石並存的罕見地質遺跡。

(4)遼寧西部朝陽、錦州地區中生代盆地的晚侏羅—白堊紀地層中龍鳥化石的發現,對鳥類起源和衍化的研究提供了重要信息。

這些堪稱世界之最的珍貴罕見地質資源屬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是中國乃至全人類的寶貴財富,在我國發現是中國人民的驕傲,保護好這些環境資源是我們的光榮使命。

地質環境資源具有很高的社會、經濟和環境價值。開發地質環境資源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有條件的地區,紛紛利用當地的優越地質環境資源擴大知名度和開發旅遊業,對經濟發展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同時,因不適當地開發或疏於管理,使地質環境資源受到破壞,這種情況近幾年也屢有發生。

目前,據20多個省的初步統計,已發現有一定科研、開發保護價值的地質環境資源500多處,根據不同的性質和內容分別建立了國家級、省級和縣級保護區,也有很多作為旅遊資源進行了開發利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和資源效益。

(三)地質災害現狀

所謂地質災害,就是在自然或人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環境造成破壞和損失的地質作用(現象)。按致災速度可分為突發性和緩變性兩大類。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即習慣上的狹義地質災害。後者如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

中國地處環太平洋構造帶和喜瑪拉雅構造帶交匯部位,太平洋板塊的俯沖和印度板塊向北對亞洲板塊的碰撞使中國大陸承受著復雜的地質動力作用。復雜而強烈的構造活動和西高東低的地勢反差,不僅形成了中國大地構造和地形的基本輪廓,同時也是形成我國地質災害種類繁多的根本原因。

(1)根據地質災害的分布特徵,可從西向東大體以賀蘭山—六盤山—龍門山—哀牢山一線和大興安嶺—太行山—武陵山—雪峰山一線為界,將中國分為三大地質災害區(大體與中國地形三大階梯劃分接近,又略有差異)。西區為高原山地,海拔高,切割深度大,地殼變動強烈,構造、地層復雜,氣候乾燥,風化強烈,岩石破碎,因而主要發育地震、凍融、泥石流、沙漠化等地質災害。中區為高原、平原過渡地帶,地形陡峻,切割劇烈(相對切割深度為最大),地層復雜,風化嚴重,活動斷裂發育,因而主要發育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地面變形、黃土濕陷等地質災害。東區為平原及海岸帶和大陸架,地形起伏不大,氣候潮濕且降雨量豐富,主要發育地震、地面變形、崩滑流、河湖災害、海岸災害、鹽鹼(漬)化、冷浸田等地質災害。

初步調查結果表明,全國共發育有特大型崩塌51處、滑坡140處、泥石流149處;較大型崩塌2984處以上、滑坡2212處以上、泥石流2277處以上。

(2)目前,除北京、天津、上海、河南、甘肅、寧夏、新疆以外的其他省、區都發現岩溶塌陷災害。全國岩溶塌陷總數為2841處,塌陷坑33192個,塌陷面積332.28平方公里。黑龍江、山西、安徽、江蘇、山東等則是礦山采空塌陷的嚴重發育區。據不完全統計,在全國20個省、區內,共發生采空塌陷180處以上,塌陷面積大於1150平方公里。地面沉降災害主要發生在沿海城市及少量內陸城市。目前,全國共有上海、天津、江蘇、浙江、陝西等16個省(區、市)的46個城市(地段)出現了地面沉降問題,總沉降面積達4.87萬平方公里;地裂縫出現在陝西、河北、山東、廣東、河南等17個省(區、市),共434處,1037條以上,總長超過346.78公里。

(3)據對天津、上海、新疆、西藏、海南、台灣以外的其他省(區、市)統計,水土流失面積已達182.37萬平方公里,比新中國成立初期150萬平方公里新增加32.37萬平方公里,增長幅度為21.6%,是相當驚人的。現在,全國每年的泥砂流失量超過48.47億噸,每年新增流失面積在4790平方公里以上。

(4)我國的沙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西部及西北部的北緯37°~42°之間,危害著北方乾旱—半乾旱地區的新疆、甘肅、青海、寧夏、陝西、內蒙古、山西、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等11個省(區)。我國現有沙漠化土地33.4萬平方公里,風沙化土地3.7萬平方公里,加上沙漠戈壁116.2萬平方公里,共153.3萬平方公里,占國土總面積的15.9%,已超過全國耕地的總和。沙漠化土地的分布情況是:41%面積分布在大興安嶺兩側的半乾旱地帶,以農作物交錯區的旱農區風沙危害為主;32%分布在乾草原的荒漠草原地帶;27%分布於西部乾旱荒漠地帶。

四、地環政管理的主要內容

1994年,國務院關於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職能設置的通知中規定,地質環境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在國家環境保護規劃指導下,監督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參與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提供有關審查意見」。「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負責全國地下水資源的勘查、動態監測和儲量審批管理工作,對全國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具體任務還有:「負責區域、城市、礦山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管理」,「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設計、管理、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

根據上述職能,地環政管理主要包括對地質資源環境合理開發利用的管理,地質環境資源保護的管理和地質危害及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3個方面。

(1)地質資源環境既是自然資源的組成部分,又與其他自然資源一樣,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一個國家和地區擁有地質資源的種類和數量及開發利用程度對生產發展和經濟實力起著重要作用。人口、經濟的迅速增長和新技術手段的運用,促進了工業化和城市化,極大地改變著社會經濟結構和生態環境狀況,由此帶來的環境問題也日益嚴重。我國面臨發展和環境的雙重壓力非常突出,有限的資源和相當脆弱的生態環境要永久維系日益增長的經濟總量和人口總量,必須加強地質資源環境管理。這種管理要以保證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維護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促進環境改善為基本原則。

(2)地質環境資源因其具有觀賞、科研等資源價值和不可恢復性,如果這種環境遭到破壞,則資源的價值就降低或消失。因此,依法保護地質環境資源是地質環境資源管理的重要工作。

(3)地質危害及地質災害是因自然的和人為的作用而導致地質環境和地質體發生變化,對人類的生存和活動造成潛在的和直接的危害和災害。所以,地質危害及地質災害的管理重點是預報、預測和防治管理。

五、加強地環政管理的意義和主要措施

(一)地環政管理意義

人類在發展經濟過程中,既要使社會、經濟、環境三者協調發展,同時也存在相互制約的因素。在有些地方,由於人類對環境變化規律缺乏認識,不重視環境資源的價值,或由於控制能力的局限,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對環境造成破壞,資源遭到浪費,生態受到威脅。為減輕和避免這種破壞,就要提高對地質環境資源管理的認識。地質環境管理是協調經濟發展與地質環境保護相互關系的重要手段。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我國是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的國家,在現代化建設中必須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計劃生育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同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資源開發和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統籌規劃國土資源開發和整治,嚴格執行土地、水、森林、礦產、海洋等資源管理和保護的法律。實施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加強對環境污染的治理,植樹種草,搞好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改善生態環境。」地環政管理是保證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總體戰略實施的重要環節之一。在發展經濟的同時,要統籌兼顧,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或防治地質危害及地質災害。這就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和法規,制定保護管理規劃,加強地環政管理。

我國是一個地質環境比較脆弱的國家,又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近幾年,因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地質環境管理的相對滯後,產生了很多地質環境問題,如區域性地下水位下降,漏斗的形成和擴展,區域性地面沉降和個別地方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發生,對局部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造成嚴重影響。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條件,在尚不能拿出更多的資金解決這些環境問題的情況下,加強地環政管理,預防和減輕地質危害及地質災害,尤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地環政管理包括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制定,監測工作運行,各種減災方案的制定,措施的實施與監督,都必須有行政管理作保證。一個國家地質環境質量改善的過程也就是地環政管理不斷發展完善的歷史。

(二)地環政管理的法律依據和方法措施

1.管理的法律依據

地環政管理要以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有關標准、規范為准繩,監測數據、分析預測為基礎。要求:①合理開發利用地質資源環境;②保護地質環境資源;③防治地質危害及地質災害為核心,機構和經費為保證,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為手段,重視科學技術,實行分級管理,做好政府服務。

地環政管理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有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水法、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勘查區塊登記辦法、開采登記辦法、兩權轉讓辦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自然保護區條例及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等。

採用的標准主要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地下水質量標准、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地下水資源分級分類標准、農田灌溉水質標准、飲用天然礦泉水標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原則等。

地環政管理應堅持突出重點,全面推進,抓好典型,以點帶面;堅持「誰破壞,誰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地環政管理機構和公務人員是地環政管理的組織保證。各級地礦行政管理部門都應把地質環境管理職能落到實處,做到機構健全,職能到位,人員精幹,經費落實,加快立法進度,加大執法力度。

2.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具體措施有以下幾方面:①轉變觀念,使地環政管理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服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政府宏觀管理;②加強宣傳,普及地質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各級領導的地質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全民族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的自覺性,使大家認識到地質環境與人人有關,做到人人關心地質環境保護工作;③制定和完善地質環境管理法律、法規和制度;④制訂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以目標責任制的方式層層落實;⑤加強和完善地質環境監測站網和信息系統建設,增強監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⑥積極主動工作,把地質環境保護管理規劃、計劃納入各級政府規劃、計劃中;⑦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管理水平。

㈤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什麼制定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收取標准如下:
1、地下開采:保內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容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數(個)×5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2、露天開采:保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里)×10000元+采場數(個)×5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3、聯合開采(地下開采和露天開采):保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數(個)×5000元+采場數(個)×10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礦區面積,開采期限按采礦許可證核實的面積和年限計算。
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確定:新設置礦山,按礦山開發利用設計方案中所設計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計算;已設置的礦山,按實際施工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計算。

㈥ 地質環境管理工作包括什麼

地質環境監測、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地質公園建設、地熱與礦泉水、城市地質、農業地質、其他。以前4個為主。

㈦ 誰了解萬源市地質環境監測站年到手有多少,管理單位還是生產單位

環境監測站屬於政府管理單位按月算工資大約2000元到3000元

㈧ 國土資源局是做什麼的管的是什麼什麼是違法呢

其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草擬並組織實施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有關政策;組織制訂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專項規劃。

3、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4、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監督耕地開墾、負責耕地佔補平衡工作。

5、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6、依法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工作,組織土地進入市場的招投標工作,負責政府收購土地及國有土地儲備工作;管理土地市場,承擔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依法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承擔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農地轉用、征(使)用地的材料審查報批工作。

7、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初審、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工作。

8、依法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和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轉讓審批與監督管理,制定礦業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組織發布地礦開發利用信息;培育與管理全市礦業權市場;負責對外合作區塊審核;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9、統一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負責確認礦產儲量評審結果;負責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批;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制定地質勘查計劃;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

10、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對礦產品運銷環節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擬定礦山生存環境治理政策;指導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11、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保護地質遺跡,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12、根據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制訂全市測繪工作的行政、措施,強化全市測繪宏觀管理,加強執法監督,負責全市測繪市場和行業標准化管理工作,根據授權管理市測繪計量工作。

13、執行有關財經法規,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完成規定的國土資源稅費的徵收、協收任務

14、提出全市國土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15、組織開展土地、地質礦產的科技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㈨ 地質環境管理

一、地質災害防治

「十五」期間,認真貫徹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辦函 〔2005〕37號)和《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快速處置程序》(國土資廳發 〔2005〕 88 號),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的要求,加大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力度,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

(一)地質災害發生概況

「十五」期間,全區發生地質災害 457 起,其中,滑坡 345起,占發生災害總數的75.5%;泥石流76 起,占發生災害總數的16.6%。因災死亡54人,其中,滑坡造成45人死亡,占因災死亡總數的83.3%;泥石流造成5 人死亡,占因災死亡總數的9.3%。災害造成經濟損失1.53億元,其中,滑坡經濟損失1.11億元,占因災造成經濟損失的72.57%;泥石流經濟損失3991.54 萬元,佔26.04%。見表5-1及圖5-1。

「十五」期間,地質災害危害最大的地區為伊犁州直屬,該地區發生災害365 起,占發生災害總數的79.9%;因災死亡47 人,占因災死亡總數的87.0%;經濟損失1.11 億元,占因災造成經濟損失的72.3%。見表5-2。

(二)地質災害防治部署、巡查檢查和應急調查工作

針對新疆地質災害發育分布特點,每年年初採用發出通知或召開電視電話會議的形式,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做到提前部署,並及時編制自治區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各地執行,指導全區各地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開展汛前和汛期災情險情巡查,建立和完善了群測群防網路,密切關注當地氣象變化,加強對災害點及隱患點的監測預報工作,提高了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十五」期間,共組成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巡查檢查工作組15個、應急調查工作組19 個,總計出動135 人次,歷時141 天,行程4.98萬千米,提交檢查工作報告12份、應急調查報告6份。同時,將巡查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當地政府,提高了當地政府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視程度。針對發現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和造成人員傷亡的地質災害積極開展應急調查,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救災工作,並對下一步需重點防治的區段提出了防災減災的具體工作建議,發揮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動為政府服務的作用。

表5-1「十五」期間自治區地質災害發生情況一覽表

圖5-1「十五」期間自治區地質災害造成損失情況圖

表5-2「十五」期間各地區發生地質災害一覽表

(三)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和勘查工作

通過認真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減少地質災害的發生,有效治理極具危害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隱患點,進一步遏制和改善全區因人為和自然因素而導致的不斷惡化的地質環境狀況。

「十五」期間,累計投入資金650 萬元,先後開展了新源縣等33個縣(市)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伊犁地區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與處置,額敏縣喇嘛昭煤礦區地面塌陷地質災害專項勘查及新源縣、鞏留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地質災害調查(附表16)。這些基礎工作的開展,普及了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推動了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體系的建立,提高了地質災害的預警能力,避免了大量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明顯提高了全區防災減災水平。

(四)加強部門合作,開展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情況

為推動防災減災社會化進程,與自治區交通廳、建設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局、自治區防洪辦等部門合作,成立聯合檢查工作組,明確了部門間在地質災害防治方面各自的主要職責,對全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有力地推動了人口集中居住區、交通沿線、旅遊風景名勝區、重點建設項目區和大河流域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通過與自治區氣象局合作,確定了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方案、程序等,經過2003年的試運行,於2004年4月5日起正式開展自治區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2004~2005 年汛期共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362條。

「十五」期間,成功預報地質災害138 起,避免了4400 餘人的可能傷亡和近4200萬元的可能經濟損失。其中:2002 年,伊犁州成功預報滑坡、泥石流災害96起,避免了3800餘人的可能傷亡和近2764萬元的可能經濟損失。

(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管理

「十五」期間,嚴格了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審批、備案工作制度,保證了我區建設項目用地及時審批和建設項目的用地安全。2001~2005 年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評審備案132份,其中,評審81份、備案51份。

為貫徹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國土資源部第29 號、第30號、第31號令,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加強了各類資質的資質管理。截至2005年底,全區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單位4 家,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級資質單位4家、施工甲級資質單位1家、監理甲級資質單位1家。見表5-3。

表5-3 新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治理、施工、監理甲級資質單位一覽表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一)礦山企業重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情況

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的要求,自2002年9月起,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時必須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對防治礦山開發所造成的環境地質問題和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隱患進行治理提供科學依據。截至2005年底,共有423家礦山企業按要求編制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該制度實施以來,礦山企業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意識逐步增強,新建礦山的采礦權人均能按要求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並按方案要求積極採取相關防治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其中: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逐年加大礦山環境的治理力度,在礦區植樹造林,不但綠化了工作區,而且美化了生活環境。伊寧阿希金礦近年來投資100多萬元用於礦山污水和尾礦處理設施建設;富蘊縣喀拉通克銅鎳礦累計投資112萬元在廢棄的礦區植樹,綠化面積達2萬多平方米。

(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十五」期間,國家利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安排自治區10 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累計資金2070 萬元(附表17)。通過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的實施,消除了地質災害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威脅,使礦山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被壓覆礦產資源得以有效利用,保證了礦山正常生產,並增加了可使用土地,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為規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與自治區財政廳聯合下發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成立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對國家出資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實行招投標方式確定承擔單位,並聘請區內外水利、災害防治等方面的專家對項目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三)礦山地質環境基礎調查工作

2004~2005年,為查清全區礦山地質環境狀況,實施了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項目,項目經費130萬元。通過項目的實施,基本摸清了全疆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及礦業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查明了存在的主要環境地質問題及其潛在危害。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礦山環境治理、礦山生態系統恢復和重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提供了基礎資料和決策支持。

(四)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情況

按《關於開展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 〔2005〕 119號文)和《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指南》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開展了《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編制工作。

三、地質遺跡保護

(一)地質公園申報

為了加大新疆地質遺跡資源的開發與保護工作力度,2003 年以來,重點抓了奇台硅化木—恐龍、喀納斯和可可托海三處地質遺跡調查和國家地質公園申報的前期勘察工作。國土資源部先後批准了新疆奇台硅化木—恐龍國家地質公園、新疆喀納斯國家地質公園、新疆可可托海國家地質公園。

(二)地質遺跡保護

(1)針對區內硅化木被偷盜、破壞嚴重的問題,2004 年,自治區公安廳、交通廳、技術監督局、工商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廳組成聯合調查組,對鄯善縣、哈密市、奇台縣及烏魯木齊市硅化木產地和銷售市場開展了保護硅化木的專項調研活動,並形成了調研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據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自治區保護硅化木工作辦公室。

(2)為了查清全區地質遺跡資源家底,2004 年,開展了新疆旅遊地質遺跡資源調查,調查旅遊地質遺跡點167處,其中世界級12處,國家級50處,省級69處,縣級36 處,並初步建立了新疆旅遊地質遺跡資源分類規劃,為提升自治區旅遊地質遺跡資源品牌和旅遊業的發展提供了基礎資料。

(3)2003~2004 年,國家利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安排了可可托海偉晶岩礦床地質遺跡保護、布爾津縣喀納斯國家地質遺跡保護項目,累計資金350萬元,通過該項目的實施,使十分珍貴的地質遺跡資源得到保護,並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開發利用地質遺跡資源,使基礎設施不斷完善,服務功能標准不斷提高,建立了完善的保護、監測和運行機制。

四、地質環境監測及調查

(一)地質環境監測

截至2005 年底,全區有烏魯木齊、吐魯番、昌吉—石河子、奎屯—烏蘇、庫爾勒、伊犁和喀什7個地質環境監測站。其中,烏魯木齊和吐魯番地質環境監測站直屬新疆地質環境監測院管理;昌吉—石河子、奎屯—烏蘇、庫爾勒和喀什地質環境監測站分別隸屬於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質隊、第七地質隊、第三地質隊管理。

截至2005年底,新疆地下水動態監測網路經過優化、調整,共有各類地下水監測點568個,其中水位監測點402個,水質監測點155個,流量監測點11 個,控制性監測路線245 千米,控制監測面積1.31萬平方千米。「十五」期間,共完成地下水水位監測1.88萬次數,水質監測742 組,水量監測534 組,提交水情通報30份,水情預報45 份,年報30 份,提交5 年階段性地下水動態監測報告7份。

(二)實現地質環境工作成果數字化

「十五」期間,完成了1∶20萬水文地質圖空間資料庫建設114個標准圖幅和1∶5萬重點城市及經濟開發區水工環地質綜合空間資料庫建設4個標准圖幅,為地質環境管理積累了豐富的數字化資料,形成了一批准確、可快速提供的可視化成果。

(三)積極開展國際合作項目

2003年,啟動了「中國-荷蘭國際合作的烏魯木齊河流域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設」項目,此項目屬中國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設總項目下設北京、濟南、烏魯木齊3 個示範區子項目之一。其在基礎數據數字化的基礎上,初步建立了烏魯木齊地下水模型和地下水信息系統,將為烏魯木齊市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提供技術支撐。

(四)開展了自治區1∶50萬環境地質調查工作

2001~2004年,開展了全區1∶50 萬環境地質調查工作,概略查明了新疆地質環境條件,重點調查了人類工程—經濟活動與地質環境的相互作用和影響,初步查明了自然環境遇到和誘發的各種主要地質災害、特殊不良地質環境條件和環境地質問題的發育特徵、分布規律及形成原因,做出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提出防治或適應對策建議。

五、礦泉水資源管理

1998年完成的《新疆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調查和開發利用經濟技術評價》,首次對全區的礦泉水資源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調查研究,為礦泉水資源的勘查、開發規劃和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截至2005年底,全區經勘查評審鑒定的礦泉水水源地49 處。其中,經國家級技術鑒定的5 處,批准C+B級允許開采量為2523 萬立方米/年;待勘查的礦泉水水源地15處,估算資源量為330萬立方米/年。自1992年塔什庫爾干縣先伯巴礦泉水投產以來,1996 年新疆礦泉水生產達到了高峰時期,建廠43 家,年產量2 萬多噸,產值4000多萬元。由於生產規模小,市場競爭能力差,生產企業經營困難,目前基本上已無礦泉水生產企業,礦泉水勘查開發目前處於低谷狀態。

六、地熱資源管理

截至2005年底,通過初步調查,區內有地熱溫泉(井)露頭84處,主要集中分布於阿爾泰山南坡、天山西段及西昆侖北坡廣大地區,其他地區僅有零星分布。按溫度劃分:溫水(25℃≤t<40℃)22處,溫熱水28 處(40℃≤t<60℃),熱水(60℃≤t<91℃),中溫地熱資源(91℃≤t<150℃)2 處,高溫地熱資源(t≥150℃)1處。除烏魯木齊市水磨溝溫泉、博樂塔斯海地區、塔什庫爾干縣城、溫泉縣開展過地熱勘查外,地熱資源的研究程度很低,仍處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完成的區域性熱礦水調查的水平,其地熱資源儲量不清。在地熱資源利用上也只限於初級開發,建有11處療養院或醫院,主要用於洗浴和簡單的醫療。

㈩ 地質環境管理薄弱

1989年在國家機關機構改革中,國務院賦予地質礦產部四項基本職能,其中之一是對地質環境進行監測、評價和監督管理。原來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司更名為地質環境管理司,首次把地質環境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職能列入工作日程。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針對地質環境管理,地質礦產部初步建立了地下水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法規體系、地質環境執法的行政管理體系、全國地下水和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全國地下水和地質環境管理監測的信息體系。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時組建了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管理的職能依然保留。按照政府的行政職能要求,地質環境管理包括以下工作內容:制訂地質環境調查、監測與治理規劃;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與制度,依法保護地質環境;提供公共服務,使公眾及時了解地質環境狀況。

目前,我國地質環境管理法規體系不健全,對重大建設工程、城市規劃等重要的經濟活動缺乏地質環境方面的約束,難以有效地實施地質環境管理。直到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才改變了過去地質災害防治災害無法可依的局面。但是,在地質環境保護的其他方面,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管理、地質環境監測等的法規建設亟待建立和完善。

地質環境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涉及的部門包括國土資源部門、水利部門、環保部門、建設部門、農業部門和林業部門等,各個部門僅對某些地質環境要素實施管理,而不能從整體上管理地質環境,從而造成地質環境管理體制不順,職責交叉不清,嚴重影響了地質環境管理工作。例如,目前華北平原的地面沉降與地裂縫問題,主要是由地下水資源的過量開采造成的。由於水資源開發由水利部門統一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由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質環境問題涉及兩個部門,在實際管理中兩部門職責出現交叉。如何明確界定和有效銜接不同部門的地質環境管理職能,成為當前亟須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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