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坑地質報告包含哪些內容
⑴ 勘查地質報告的編寫
按照DZ/T 0033—2002《固體礦產勘查/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的要求編制勘查地質報告。
表A.1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表
⑵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地質資料是人們通過勞動對客觀地質體和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發的成果反映,是國家的重要檔案資料。法律規定由國家實行統一管理。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是地礦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本節按現行法規介紹了管理內容,並提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改革的設想。
一、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現狀
根據礦產資源法第14條的規定,我國對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國家設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的目的:一是為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地質資料作為礦產資源最詳細的說明書,國家必須要對其進行統一管理,以實現國家管理礦產資源的需要;二是通過向社會提供借閱使用地質資料,更好地發揮它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是通過對匯交資料的二次開發,為政府管理決策和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信息和依據。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現行依據是1988年經國務院批准地礦部發布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部令第1號)以及1989年地礦部制定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部令第5號)。
(一)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是統一管理全國各種地質資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一級機構,主管全國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全國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統一管理;負責對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歸口管理全國地質資料館業務;並協調、指導地勘行業有關部門地質檔案資料機構的工作。
各省(區、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是統一管理本省(區、市)各種地質資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二級機構,在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的指導下主管本省(區、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內地質資料匯交的督促、檢查,並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歸口管理本省(區、市)地質資料館業務;並協調、指導本省(區、市)地勘行業有關部門地質資料機構工作。
全國和省(區、市)地質資料館是國家集中管理地質資料的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匯交的地質資料,並提供借閱使用。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接收、保管全國范圍內重要的、具有全局性意義的地質資料;省(區、市)地質資料館負責接收、保管本行政區內應予匯交的所有地質資料。
(二)地質資料的匯交范圍
根據資料匯交辦法的規定,下列各類地質資料應予匯交:
(1)區域地質調查資料,包括各種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及圖件;
(2)礦產地質勘查資料,包括普查、詳查、勘探以及礦山基建、生產勘探和閉坑地質報告;
(3)各類石油、天然氣地質資料;
(4)各類海洋(含遠洋)地質調查、礦產調查資料;
(5)各類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查資料;
(6)各類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調查資料;
(7)地震地質資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質調查、宏觀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報告等;
(8)地球物理、地球化學、遙感地質勘查資料;
(9)地質科學研究成果及綜合分析資料;
(10)其他地質資料,包括天體地質、火山地質、極地地質、第四紀地質、新構造運動、冰川地質、黃土地質、凍土地質以及土壤、沼澤調查等地質資料。
(三)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及其權利
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是指礦產資源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以及其他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資料匯交辦法的規定履行了資料匯交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其匯交的地質資料享有如下權利:佔有、使用、轉讓和收益的權利;申請保護商業性秘密的權利;申請科技成果獎的權利;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地質資料匯交的有關要求
1.地質資料匯交期限要求
從評審驗收合格之日起,區域地質調查,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區域物探、化探,遙感地質調查和大中型礦區的勘探地質資料,須在2年內匯交。其他地質資料,須在1年內匯交。
2.地質資料匯交份數要求
除小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以及遠洋地質、極地地質、天體地質的地質資料可匯交一式二份外,其他屬於匯交范圍的地質資料,一律要求匯交一式四份。
3.地質資料匯交的受理機關
地質資料的匯交一律由工作區所在地的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受理。要求匯交四份的項目,其中兩份由受理機關轉送全國地質資料館。在遠洋、極地從事地質工作的項目,其地質資料的匯交由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受理。
工作區跨省級行政區的,其地質資料應分別向工作區所涉及的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匯交(一式兩份)。其中,屬於應向全國地質資料館匯交的項目,其地質資料(兩份)由主要工作區所在地的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負責轉送。
(五)違反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法規的處罰
1.不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行為的處罰
根據資料匯交辦法第18條的規定,不按期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資料管理機關提出警告、通報,並限期補交;無正當理由不按期補交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停止其借閱地質資料,直至補交為止。
2.有關侵權行為的處罰
未經地質資料匯交權利人同意,擅自將其匯交的屬於有償使用范圍的地質資料,用於非法轉讓或其他營利活動,屬於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依據資料匯交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擅自將全國地質資料館或省(區、市)地質資料處(館)館藏的或借閱復制的有償使用范圍的地質資料,用於非法轉讓或其他營利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地質資料管理機關除責令其交回資料外,應停止其借閱地質資料的權利1~3年,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
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按期或不按規定提供館藏地質資料借閱使用的,或玩忽職守,造成地質資料損失的,應當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匯交地質資料的利用
為了使匯交的地質資料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資料匯交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兩級資料管理機構對匯交的地質資料:一是及時提供社會借閱使用,並定期公布各自館藏的地質資料目錄。如1996年度,全國和各省(區、市)資料館共接待查閱資料219635人次,借閱資料510899份次、2723703件次;二是針對不同需要,採取多種方式,組織資料信息的二次開發,為政府管理部門的決策和社會經濟活動提供有關信息和依據。
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改革
我國現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設立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於地質資料全部是由國家投資形成的,所以,國家為了避免各部門的資料封鎖,充分發揮地質資料的作用,減少和避免重復性地質工作,建立了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為了提供全社會使用,提高國家礦業投資的效益。同時,通過行政命令設立了匯交機制。但進入市場經濟體制以後,特別是隨著我國礦業權制度的建立,礦業投資出現了多元化局面,地質資料與礦業權的依附關系已越來越清晰。因此,地質資料全部提交政府並無條件地提供社會使用的前提已不復存在。通過行政命令建立匯交機制的效力,也在發生動搖。具體表現是地質資料的匯交一度出現了滑坡現象,特別是近些年來,欠交、拒交現象十分嚴重。究其根本原因是匯交人擔心因匯交資料的泄密而影響其自身利益。
實際上,在國外市場經濟國家,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也是地礦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但他們的管理方式與我國現行管理制度有很大區別:其一,資料的匯交執行礦業權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在這些國家的礦業法中,都明確規定匯交資料是礦業權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匯交內容不僅包括項目最終報告,而且還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年度報告。匯交目的,既是政府監督與管理礦業權的需要,又是政府為支持國家決策、促進企業投資而進行的礦產資源信息分析工作的需要;其二,嚴格界定公開文檔系統與保密文檔系統。在市場經濟國家,由於礦業權制度的建立,一般匯交的資料絕大部分要進入公開文檔系統,向社會提供公開服務,但必須以不損害匯交義務人的利益為前提。對於匯交義務人的專有信息,一般應礦業權人要求在礦業權有效期內予以保密,有的國家在礦業權終止後,還可適當延長保密時間。如英國王室礦產機構對金礦資料的管理,通常在許可證終止後,如果企業認為有必要,還可以保密4年。
因此,無論從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角度看,還是從我國礦產資源管理需要的角度講,我國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資料實行統一的匯交管理還是十分必要的。但為了確保地質資料的全面匯交,更好地為政府管理部門和礦山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必須加大對我國現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建立礦業權管理制度的新情況。
首先,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要與礦業權管理制度相銜接。一方面,地質資料匯交的要求要符合礦業權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匯交地質資料應作為礦業權人的法定義務,納入礦業權監督管理內容。
其次,要區分不同出資者匯交的資料以及公益性資料和商業性資料。對於國家出資形成的資料,應在匯交要求和管理方式上與非國家出資形成的資料有所區別。屬於公益性的地質資料應無條件提供社會使用;商業性資料應根據礦業權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適當保密。
第三,要界定政府、出資人和勘查技術勞務公司保存資料的范圍。政府要求匯交的資料應以滿足政府管理、統計的需要為前提,適當減少匯交內容。
第四,要強化資料管理的服務意識。在為社會提供信息檢索、查詢、借閱的基礎上,加大信息資源的二次開發力度,更好地為政府部門管理決策和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第五,要加快資料信息管理的現代化進程,進一步提高信息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
⑶ (五)修訂後的報告編寫規范的作用與影響
1.使新的地質勘查規范總則和分礦種規范的實踐成果有了落腳點
本規范的實施使礦產地質勘查報告的編寫有了新的標准,使按照新的地質勘查規范總則和相應分礦種規范進行勘查工作的勘查者,能全面的在報告中反映勘查工作取得的全部實際資料,反映根據實際資料進行綜合整理和研究的成果,反映所估算的資源儲量,以及按照新的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准所劃分的資源儲量類別和相應類型,同時還反映出可行性評價的成果。新的地質勘查規范總則和分礦種規范的實踐成果有了落腳點。
2.為礦產地質勘查者和投資者提供了技術支持
本規范的實施為勘查者提高勘查報告質量提供了技術支持。對勘查投資者來說,無論是進行礦山建設設計,還是進一步進行勘查,或者轉讓礦權,都需要高質量的勘查報告。
3.為礦山地質工作者和采礦權人提供了技術支持
本規范的實施使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第一次有了全國統一的編寫標准,為礦山地質工作者在生產中收集、積累有關資料,編寫閉坑地質報告提供了技術支持。采礦權人有了經評審通過的閉坑地質報告,也就取得了可以閉坑的地質和資源儲量的依據。
4.對政府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的意義
本規范的實施為政府資源儲量管理機關統一管理勘查資源儲量和閉坑地質依據提供了技術支撐,標准化的報告,便於政府資源儲量管理機關了解屬於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儲量狀況。統一報告編寫的標准,保證勘查質量,也是國際上的慣例,各國都很重視,如,布桑金礦事件之後,為避免資源儲量造假,除了有關的質量監督,澳大利亞礦業界向加拿大方面提供的建議,就是推薦《澳大利亞礦產資源和儲量報告規范》。本標準的各項規定,尤其是關於「客觀、真實、准確」、「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的要求,將保證政府資源儲量管理機關取得高質量的礦產資源儲量數據。
附件二
關於發布《鈾礦地質勘查規范》等19項地質礦產推薦性行業標準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2]410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各直屬單位:
《鈾礦地質勘查規范》等19項地質礦產推薦性行業標准,已由全國地質礦產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現予發布,並於二〇〇三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標准代號如下:
1.DZ/T 0199—2002《鈾礦地質勘查規范》
2.DZ/T 0200—2002《鐵、錳、鉻礦地質勘查規范》
3.DZ/T 0201—2002《鎢、錫、汞、銻礦產地質勘查規范》
4.DZ/T 0202—2002《鋁土礦、冶鎂菱鎂礦地質勘查規范》
5.DZ/T 0203—2002《稀有金屬礦產地質勘查規范》
6.DZ/T 0204—2002《稀土礦產地質勘查規范》
7.DZ/T 0205—2002《岩金礦地質勘查規范》
8.DZ/T 0206—2002《高嶺土、膨潤土、耐火粘土礦產地質勘查規范》
9.DZ/T 0207—2002《玻璃硅質原料、飾面石材、石膏、溫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礦產地質勘查規范》
10.DZ/T 0208—2002《砂礦(金屬礦產)地質勘查規范》
11.DZ/T 0209—2002《磷礦地質勘查規范》
12.DZ/T 0210—2002《硫鐵礦地質勘查規范》
13.DZ/T 0211—2002《重晶石、毒重石、螢石、硼礦地質勘查規范》
14.DZ/T 0212—2002《鹽湖和鹽類礦產地質勘查規范》
15.DZ/T 0213—2002《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雲岩、水泥原料礦產地質勘查規范》
16.DZ/T 0214—2002《銅、鉛、鋅、銀、鎳、鉬礦地質勘查規范》
17.DZ/T 0215—2002《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
18.DZ/T 0216—2002《煤層氣資源/儲量規范》
19.DZ/T 0033—2002《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⑷ 誰有煤礦閉坑地質報告範文,我參考下
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_(DZT0033-2002D)
⑸ 煤礦水文地質報告與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有什麼區別
煤礦水文地質報告太籠統,在煤礦建設前的報告是一個階段,包括找專煤、普查、詳查、精查幾屬個階段,形成以上幾本報告,裡面都包括了水文地質報告的專門章節;生產中呢,又有生產地質報告、工程地質報告等為了生產服務的報告,裡面也包括了水文地質專章,最後閉坑還要有閉坑地質報告。目前,煤礦水文地質工作很受重視,在建設前若涉及敏感問題,如大水礦區、泉域、水源地保護等,需要專門做水文地質工作,出具專門水文地質報告並編制防治水規劃,多費電口舌,包括了環境水文地質專項報告(為環評服務),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為國土部門、安監局和發改委審批服務),專項水文地質勘探報告(為安全生產和防治水服務)。
因此,煤礦水文地質報告包括了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是近年來各個煤礦都在做的工作,一是標准變了,類型劃分有改變,需要重新做,二是為了審批和安全生產服務。
⑹ 礦山關閉與復墾
【關閉礦山】是指采礦權人將其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已全部開采完畢,而自然終止采礦活動的行為。但關閉礦山,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關於關閉礦山的有關程序,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關閉礦山程序】是指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已開采完畢,而自然終止采礦活動的行為。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採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並按照國家規定的關閉礦山的程序,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辦理關閉礦山的各項手續。
【礦山復墾】在礦山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有計劃地整治因挖損、塌陷、壓占等破壞的土地,使其恢復到可利用的狀態的工作。
【停辦礦山】是指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尚未完全開采完畢,但礦山因經濟效益、礦產品市場、自然災害等各種原因停止生產,終止采礦活動的行為。停辦礦山時采礦權人必須採取措施將資源保持在能夠繼續開採的狀態,並事先完成下列工作:編制礦山開采現狀報告及實測圖件;按照有關規定報銷所消耗的儲量;按照原設計實際完成相應的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采礦權人停辦礦山的申請,需經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批准、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有關證、照注銷手續。
【閉坑地質報告】是指采礦權人在結束開采活動前一年向主管部門提出關閉礦山申請時一並提交的,主要論證礦產儲量的開采利用情況和綜合利用情況,以證實該礦區范圍內礦產儲量確已耗竭或保有儲量無法采出的報告。
【關閉礦山報告】是指采礦權人在其閉坑地質報告被主管部門批准後編寫的報告。關閉礦山報告應附有以下文件:反映礦產資源利用情況的、經過批準的閉坑地質報告;國家規定應保留的地質、測量及開采資料的整理、歸檔情況;擬採取的安全、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措施;各種費、稅繳納情況及其證明材料;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並標明不安全隱患地點等。
⑺ 什麼是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綜合描述礦產資源儲量的空間分布、質量、數量及其經濟意義的說明性文字和圖表資料,包括勘版查報告、閉坑權地質報告以及礦產勘查和礦山生產、水源地建設階段用於籌資、融資以及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過程中用於說明礦產資源儲量的有關資料(如礦井地質報告、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和礦產資源儲量核查報告)等。
⑻ 閉坑地質報告評審時需要附測量資質嗎
需要附地質勘查資質和測量資質!
⑼ (三)《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主要特點
該規范包括了固體礦產地質勘查報告和固體礦產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兩種報告的編寫規范,以及報告的編寫提綱。其主要特點詳見分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