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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地理信息使用的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2-21 01:09:48

『壹』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貳』 測繪法對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作了哪些規定

測繪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應當對屬於專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屬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並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從事測繪活動涉及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通過提供公眾版測繪成果、保密技術處理等方式,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在總則中單獨設立一條規定,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的責任,同時強調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把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的教育之中,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更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准、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校,提高服務質量。

『叄』 國家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什麼制度

國家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實行統一的審核公布制度。
為了確保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准確性和權威性,必須實行統一的審核公布制度。

『肆』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使用許可

第九條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必須得到使用許可,並簽訂《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協議》(以下簡稱「使用許可協議」)。
使用許可協議是非獨占和不可轉讓的。
使用許可協議文本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條使用許可協議分為甲、乙、丙三類。
甲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等用於宏觀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
乙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於非企業單位、個人為教學或者科學研究、規劃管理等目的在本單位內部或者個人使用,或者將研究成果向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等部門提供用於宏觀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
丙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於企業單位,或者非企業單位用於商業目的、營利或者直接為建設工程項目服務。
其他類型的使用許可協議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適用甲類使用許可協議的,無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適用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有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給予價格優惠;適用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有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有償使用是指收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分成本費用。
各類使用許可協議的單位均應支付提供數據中所實際發生的介質費、人工費和其他費用等工本費。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擁有使用許可協議規定范圍內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規定許可權的使用權。
使用單位根據使用需要,可以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做部分修改或者對數據的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修改、轉換後的數據對外發布和提供。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必須明顯標示數據的版權所有者。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版權歸屬不因數據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變而改變,使用格式改變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使用基於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形成的衍生品時,必須明顯標示原數據的版權所有者。
第十四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備份和復製品與原數據等同,受本規定的保護。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確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防止數據丟失或者被盜;若發生數據丟失或者被盜,應當及時向提供單位報告;造成後果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提供單位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密級,依照國家規定進行管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當使用單位的身份變更或者使用單位對數據使用用途改變時,應當向原數據提供單位提出申請,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向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台灣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涉外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伍』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收回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有關資料,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製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並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使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轉讓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未經提供單位許可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使用單位的身份變更或者改變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用途又不及時向提供單位提出申請並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的;
(四)對獲得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保管不當,造成數據全部或者部分丟失、被竊,又不及時向提供單位報告的;
(五)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不按規定標示版權所有者或者擅自改變版權所有者的。
第三十條偽造身份或者掩蓋其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真實使用用途,騙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有關資料,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製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並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使用單位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擅自將未公開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攜帶或者郵寄出境,或者以任何方式傳輸至境外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不履行使用許可協議規定的義務或者未按約定條件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保管不當造成數據丟失、被竊並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提供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嚴重失職,造成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提供和管理上的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對其直接責任者和負有管理責任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陸』 國家對測繪站開支有明確規定嗎

有的,可以參考下面這個通知

關於印發《測繪生產經費支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測財發〔2011〕7號 2011年6月16日

局所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測繪生產經費支出管理,根據國家預算管理要求和測繪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我局制定了《測繪生產經費支出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測繪生產經費支出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測繪生產經費支出的管理,確保生產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根據國家預算管理要求和測繪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局所屬測繪生產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測繪生產經費支出,是指由財政資金安排的,在生產組織與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主要包括:生產人員經費、材料費、運輸費和其他直接費等。

第四條 測繪生產經費不得採用包干方式,人員經費可採用以工日核算為基礎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 測繪生產經費支出管理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測繪生產單位財務、生產、人事管理部門和生產作業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和完善生產經費支出管理機制。

第七條 財務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組織編制生產經費支出預算;

2、審核生產經費支出用款計劃,支付生產經費;

3、及時進行生產經費支出核算和編報生產經費支出決算;

4、生產備用金的日常管理與監督;

5、生產經費支出預算執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生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編制生產工日計劃和下達生產任務通知書;

2、審核生產作業部門用款申請;

3、統計實際工作量和生產工日報表(生產工日結算單)。

第九條 人事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匯總、編制生產人員經費支出預算;

2、審核生產工日報表(生產工日結算單),編制人員經費支出發放表;

3、檢查生產作業部門人員經費發放情況。

第十條 生產作業部門的主要職責

1、編制生產實施計劃、用款計劃;

2、編報生產工日報表(生產工日結算單);

3、負責生產經費支出的報賬,並對所提供的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測繪生產單位可根據本單位部門設置的實際情況,對上述職責在部門間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章 生產經費預算編制管理

第十二條 測繪生產單位依據生產計劃,測算生產工日計劃和計劃工日值,編制生產經費支出預算。

計劃工日值應以財政部和國家測繪局聯合頒布的《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為基礎,結合本單位當前生產工藝水平等實際情況測算,並以文件的形式確定。

第十三條 生產人員經費支出預算應依據工日計劃、工日值、國家工資標准和津補貼標准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 材料費、運輸費和其他直接費等生產經費支出細化預算,應按照下達的生產經費預算額度和相關規定編制。

第十五條 生產經費支出與生產人員經費支出預算須經財務管理部門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執行。

第四章 生產經費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人員經費支出由相關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完成工作量,核算生產人員完成的工日數,按計劃工日值進行結算。

人員經費發放表應依據生產人員考勤表、生產工日報表(生產工日結算單)等編制,按規定全額轉入職工個人工資賬戶。

第十七條 材料費應按照生產經費支出預算進行控制。大宗材料應統一采購、配發,嚴格出入庫手續,生產作業部門不得擅自擴大采購范圍或違規采購。

第十八條 運輸費應按照生產經費支出預算進行控制。在生產實施過程中臨時租用的交通工具,應簽訂租用合同。

第十九條 委託業務支出應依據簽訂的合同支付。委託業務在事前應按有關規定組織評審,達到政府采購額度的應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臨時僱用人員勞務費的發放應符合相關財務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不可預測或突發事件的支出應由相關部門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 外業生產備用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測繪局《測繪外業生產備用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年度內生產任務完成後,應及時進行生產經費支出結算。間接費用和期間費用按一定的比例分攤。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測繪生產單位應建立測繪生產經費支出內部監督機制,明確監督職責。對不履行職責,造成生產經費支出違規的,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測繪生產單位應加強測繪生產經費支出的內部審計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糾正和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測繪生產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建立和完善本單位測繪生產經費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來源: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規劃財務司

『柒』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的規定全文

本規定所稱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位置信息數據和重要屬性信息數據。主要包括:
(一)
涉及國家主權、政治主張的地理信息數據;
(二)
國界、國家面積、國家海岸線長度,國家版圖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等地理信息數據;
(三)
擬冠以「全國」、「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四)
經相鄰省級人民政府聯合勘定並經國務院批復的省級界線長度及行政區域面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岸線長度;
(五)
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為建議人)提出的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建議。
建議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建議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
建議人基本情況;
(二)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詳細數據成果資料,科學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說明;
(三)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獲取的技術方案及對數據驗收評估的有關資料;
(四)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建議人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一)規定的資料。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議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可靠性與科學性;
(四)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是否影響國家安全;
(五) 與相關歷史數據、已公布數據的對比。 國務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以公告形式公布,並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或者互聯網上刊登。 國務院有關部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布已經國務院批准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發布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單位和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布已經國務院批准並且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發布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捌』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什麼和測繪系統

《測繪法》對測復繪與地理制信息標准化的規定為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

國家確定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家制定工程測量規范和房產測量規范,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8)國家對地理信息使用的要求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在交通道路上作業時,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必須穿警示服,作業區域必須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野外作業:野外作業時,要特別注意熟悉作業環境。進入水溝、坑塘、暗井、、懸崖、草地、沼澤地等地帶時,要時刻保持警惕。進戶作業時,要先與戶主取得聯系,以防被狗咬傷及其他傷害事故發生。

在高山或林區作業時,要穿勞保鞋和隨身攜帶蛇葯等安全防護用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時常與測站保持聯系,以防走失和迷失方向。

『玖』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

國 家 測 繪 局 令
局長金祥文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

『拾』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的介紹

國 家 測 繪 局 令第 5 號《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國家測繪局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土資源部授權,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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