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意見
Ⅰ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意見」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如近期出台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意見》等。
Ⅱ 測繪法對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作了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
第九條國家設立和採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和國務院確定的大城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十二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全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情況,並定期向軍隊測繪部門通報。
Ⅲ 地理信息數據屬公共資源是否必須收費
地理抄信息數據屬公襲共資源不是必須收費。在我國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將實行免費或低收費政策。
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的規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按照不同使用部門、單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實行無償使用或者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2014年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意見》,將實施基礎地理信息免費或低收費政策,同時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基礎地理信息開展社會化應用和增值服務。
Ⅳ 國家地理信息科技產業園的優惠政策
國家地理信息科技產業園行業優惠政策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我國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將國家地理信息科技產業園(以下簡稱「園區」)打造成中國地理信息產業「矽谷」,推動我國測繪地理信息強國建設,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入駐園區的測繪地理信息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除按規定享受國家和地方相關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本規定所列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 對入駐園區的測繪地理信息高新技術企業列入重點發展目錄的專業領域,實行適度靈活的准入政策。對園區內的測繪地理信息企事業單位申請測繪資質升級、開展復審換證,設立「綠色通道」,優先予以辦理。對園區內測繪地理信息企事業單位進行測繪資質注冊的周期予以適當延長。
第四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順義區委區政府與國測集團等企事業單位共同設立地理信息人才培養獎勵資金,專項用於獎勵園區內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產業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
第五條 支持園區內的測繪地理信息企事業單位申報國家和省部級科技獎勵,爭取重大科研項目和高技術產業化專項,設立技術研發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
第六條 為園區內測繪地理信息企事業單位職工的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鑒定創造條件和提供指導,為其參加相關培訓提供必要便利。
第七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在園區設立辦事窗口,優先受理園區內測繪地理信息企事業單位的地圖審核、申請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等事項。
第八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組織實施的基礎航空攝影、測繪裝備軟硬體等政府采購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由園區內的測繪地理信息企事業單位承擔。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組織實施的重大測繪工程,同等條件下優先採用園區內測繪地理信息企事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第九條 支持園區內規模大、效益好、管理規范的測繪地理信息企事業單位「走出去」參與國際合作與市場競爭。為園區內測繪地理信息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科研骨幹參加國際知名院校的研習和開展其他國際交流合作項目提供優先機會。
第十條 對園區內優秀的測繪地理信息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給予積極支持、提供便利條件,鼓勵企業擴大發展、做大做強。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