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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地理環境不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

發布時間: 2021-01-23 20:00:53

A. 為什麼說地理環境不是社會生存和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嗎試舉例說明

社會存在和發展的決定性力量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運動。例如同樣的地理環境會產生不同的社會制度。

B. 地理環境的優劣決定著人和社會的發展對嗎

地理環境對抄人和社會的影襲響挺大的,是一個極度重要因素。地理環境決定著生存的物質資源,物質資源是人生存基礎,物質的貧乏和富裕影響社會發展的程度。比如猿人進化,森林的猿人得以進化為人,而沙漠的猿人被淘汰,森林的資源多,同時不同地區的地理環境影響著便利。人的發展和社會的發展同時收地理環境的制約的。但是影響人和社會的根本因素,是生產力。馬克思在哲學上面指出,生產力水平是決定社會的根本因素。因此,地理環境的優劣是決定著人和社會的發展重要因素。

C. 地理環境不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地理環境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

建議看一下去擺渡下"曹世潮",這位大師.

D. 地理環境、人口因素是全人類關注的「全球問題」,為什麼我們還是說它對社會發展不起決定作用

全球問題只是被關注的大問題,但當今世界的主題是和平與發展。所以對社會發展起決定作用的是經濟

E. 哲學辨析「社會的發展受地理環境的決定」(在線等)

地理環境不是抄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襲

雖是社會發展經常的、必要的條件,但它的好壞優劣可以加速或延緩社會的發展,但不能決定社會性質,不能決定社會制度的更替。相反,地理環境的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地理環境的歷史變化等等,都要受社會條件的制約。地理環境的影響和作用,總是通過一定的生產發展水平表現出來:社會生產發展水平越高,對自然條件的利用程度也就越大;社會生產越發展,就會在越來越大的程度上開發新的自然資源領域,擴大社會和自然之間越來越多的聯系。地理環境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它被合理利用的程度,又和社會的性質、社會制度聯系著:在不同性質的社會制度下,同樣或大體相同的地理條件,對社會發展的影響和作用往往表現出很大的差異。所以,不是地理環境決定社會的發展,而是社會條件制約著地理環境對社會發展的作用。

F. 「地理環境和人口因素對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但它們不是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這一說法嗎請舉例說明 。

不贊同
1)社會存在是指社會生活的物質方面,是人類物質生活要素與條件的總和,包括內物質資料生容產方式、地理環境、人口因素三個基本的方面。
2)物質資料生產方式是指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統一體,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力量,是社會存在的核心和基本的方面
地理環境是指與人類社會所處地理位置相聯系的各種自然條件的總和,是人類進行物質生產所必需的物質生活條件。
人口因素是指人口的數量、質量、構成、分布、及其變化規律。
3)人口是構成社會生產的基礎和主體,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人口因素對社會發展起著有利或不利、促進或延緩的作用;但它不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人口決定論」片面誇大人口因素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是錯誤的。
地理環境、人口因素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原理,要求我們在現代化建設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使經濟發展與資源、人口、社會發展協調一致。

G. 自然環境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嗎

自然環境不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人與自然應協調發展,「人天共存」、「內人地歸一」。

自然環境是社會文容化環境的基礎,而社會文化環境又是自然環境的發展。自然環境受自然環境的影響,社會環境也會影響著自然環境,在自然環境中各個環境要素是相互影響和相互制約的。

例如西、北歐地區溫濕多雨,在這里工業區和城市向大氣中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使雲、霧增加,雨水酸度增大。酸雨降到地表,不僅有侵蝕作用,而且加強了溶蝕、腐蝕作用,造成土壤和湖泊酸化,影響植物和魚類生長。



(7)為什麼說地理環境不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擴展閱讀:

自然環境環繞生物周圍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如大氣、水、其他物種、土壤、岩石礦物、太陽輻射等,是生物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通常把這些因素劃分為大氣圈、水圈、生物圈、土壤圈、岩石圈等五個自然圈。

人類改造原生環境,使之適應於人類的需要,促進了人類的經濟文化的發展。如在黃河下游修建大堤,控制河水泛濫,墾殖農田,使華北平原的次生環境優於原始狀況。但是如果在生產過程中不重視環境中的物質、能量的平衡,就會使次生環境的質量變劣,給人類帶來危害。

H. 地理環境對一個民族的社會發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對嗎

這種觀點是地理環境決定論的觀點。地理環境決定論,簡稱「決定論」,是確認自然條件(即地理環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的一種思潮,即以自然過程的作用來解釋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進程,從而歸結於地理環境決定政治體制。第一個系統地把決定論引入地理學的是德國地理學家拉采爾(F
Ra-tzel),他在《人類地理學》一書中機械搬用達爾文生物學觀念研究人類社會,認為地理環境從多方面控制人類,對人類生理機能、心理狀態、社會組織和經濟發達狀況均有影響,並決定著人類遷移和分布。因而地理環境野蠻地、盲目地支配著人類命運。
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現在認為人類和地理環境之間的關系是人地相關論。
人地相關論是人文地理學中關於人地關系的一種理論。為20世紀20年代法國白蘭士、白呂那、美國亨丁頓等所倡導。認為人同地的關系是相互的,並且是有選擇性的、或然性的,主張「天定足以勝人,人定亦足以勝天」,並認為「心理因素是人地關系的媒介,而人地關系的變化亦以心理因素為轉移。」
力圖從地理環境中找出心理因素的根源,指出人對地的選擇不能越出地對人的控制范圍。亨丁頓並提出氣候涼爽和旋風區是文明最高的地方,而氣候少變的熱帶地區文化必然落後。人地相關論者以心理因素來說明人地關系,忽視生產方式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否定人地關系中人的主導作用。

I. 為什麼地理環境不是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生產力是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J. 地理環境論和人口決定論為什麼對社會發展起不到決定性作用

地理環境決定論,簡稱「決定論」。即以自然過程的作用來解釋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進程,從而歸結於地理環境決定政治體制。這一論點曾廣泛流行於社會學、哲學、地理學、歷史學的研究中。正確地闡明地理環境對人類社會發展的作用,有助於發展地理學理論研究和指導實踐應用。毫無疑問,主宰人類社會歷史演變的是其固有的內在規律;地理環境是社會發展的客觀物質條件而不能上升為主導的或決定性的因素。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過,封建社會之解體與資本主義的產生是一個合乎邏輯的過程,「並非自然的恩賜」。但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當人類社會活動與地理環境發生聯系並能加以利用與改造時,才能顯示其特性並對社會發展產生加速或延緩的影響。社會發展階段越古老,人類對地理環境的依賴性越大;即使在原始階段,社會發展速度也並非與地理環境優越性程度成正比。地理環境與人類社會均處於不斷運動變化而又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之中。走向另一極端主張無視地理環境和隨心所欲地踐踏地理環境的地理環境虛無主義,均與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相違背,也必然在實踐中碰壁。主張地理環境在社會生活和社會發展中起決定作用的社會理論。16世紀的法國思想家J.博丹主張地理環境決定著民族性格、國家形式和社會進步。他認為,北方寒冷,使人們的體格強壯而缺少才智,南方炎熱,使人們有才智而缺少精力。因此,統治國家的決定因素也應當有所不同:北方民族依靠權力,南方民族依靠宗教,中部民族依靠正義與公平。18世紀法國的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系統闡述了關於社會制度、國家法律、民族精神「系於氣候的本性」、「土地的本性」的觀點。到了19世紀,地理環境決定論成為社會學中的一個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的F.拉采爾。他認為,地理因素,特別是氣候和空間位置,是人們的體質和心理差異、意識和文化不同的直接原因,並決定著各個國家的社會組織、經濟發展和歷史命運。在拉采爾思想影響下,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德國產生了以K.豪斯賀費爾為首的地理政治論學派。它鼓吹「優等民族」有權力建立世界「新秩序」,地理政治學可以為每個國家規定「生存空間」,從而為法西斯主義向外擴張和侵略製造理論根據。地理環境決定論在18、19世紀是流行的自然主義思潮的一部分。這種思潮曾在反對宗教神學、探索社會發展的客觀性方面起過一定的歷史作用。但它誇大自然環境對社會生活和社會發展的作用,以自然規律代替社會規律則是錯誤的。地理環境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經常的、必要的外部條件,對社會發展具有影響作用,但它不是社會發展、國家制度的決定因素,不能決定社會性質和社會制度的更替。而且它的作用和影響還受著社會的生產水平和社會制度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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