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理學會
⑴ 北大城市與環境學院的院長
陶澍
(北京大學環境學院資源環境地理系)
學歷
學士 1977, 自然地理, 北京大學
碩士 1981, 環境科學, 美國堪薩斯大學土木系
博士 1984, 環境科學, 美國堪薩斯大學土木系
工作簡歷
1984-北京大學講師、副教授、教授、長江特聘教授
獎勵
2001 全國模範教師
2000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第三屆優秀環境工作者獎
1998 教育部"科技進步三等獎",深圳河治理環評
1995 保鋼教育基金會全國優秀教師特等獎
1994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第二屆優秀環境工作者獎
1989 國家環保局"科技進步二等獎",鴨綠江污染防治
學術兼職
地表過程分析與模擬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主任
中國地理學會理事
中國地理學會環境地學與化學地理專業委員會主任
中國化學學會環境化學分委會委員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地學部學科評審組(4-6,8屆成員)
國家教委理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環境科學分委會副委員
國務院學位辦學科評審組(地理)成員
國家教委科學技術委員會委員
J.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Health, Part B編委
J. Environmental Science編委
China Geographical Science編委, J. Sedimentation編委
地球科學進展,環境科學學報、應用生態學報、土壤與環境編委
⑵ 跪求~!!從地理角度解讀北京—介紹北京地理環境
地理方位
北京中心位於北緯39度54分,東經116度23分。位於華北平原西北邊緣。北京與天津相鄰,並與天津一起被河北省環繞。北京的西、北和東北,群山環繞,東南是緩緩向渤海傾斜的北京平原。北京平原的海拔高度在20-60米,山地一般海拔1000-1500米,與河北交界的東靈山海拔2309米,為北京市最高峰。境內貫穿五大河,主要是東部的潮白河、北運河,西部的永定河和拒馬河。北京的地勢是西北高、東南低。西部是太行山山脈余脈的西山,北部是燕山山脈的軍都山,兩山在南口關溝相交,形成一個向東南展開的半圓形大山彎,人們稱之為「北京彎」,它所圍繞的小平原即為北京小平原。綜觀北京地形,依山襟海,形勢雄偉。誠如古人所言:「幽州之地,左環滄海,右擁太行,北枕居庸,南襟河濟,誠天府之國」。
氣候環境
北京的氣候為典型的暖溫帶半濕潤大陸性季風氣候,夏季炎熱多雨,冬季寒冷乾燥,春、秋短促。年平均氣溫10~12攝氏度。1月-7~-4攝氏度,7月25~26攝氏度。極端最低-27.4攝氏度,極端最高42攝氏度以上。全年無霜期180~200天,西部山區較短。年平均降雨量600多毫米,為華北地區降雨最多的地區之一,山前迎風坡可達700毫米以上。降水季節分配很不均勻,全年降水的80%集中在夏季6、7、8三個月,7、8月常有暴雨。曾經北京及華北春季多發沙塵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北京市政府經過對內蒙古草原、黃土高原和河北相關地區進行環境治理,北京的沙塵情況有所好轉。
⑶ 中國地理學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地理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縮寫為:GSC。
第二條中國地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普通初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從事地理教學、科研的地理工作者,地理科學愛好者及相關人員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發展中國地理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和全國地理工作者,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推動地理科學事業發展和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中心,促進地理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地理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公眾地理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促進地理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地理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態文明服務,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創新型國家做出貢獻。
本會活動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大力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四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和支持會員開展國內外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本學科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
(二)編輯出版地理科技書刊;
(三)宣傳普及地理科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國民的文化素質;
(四)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重大問題進行研討並提出政策建議;
(五)組織開展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科技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接受委託進行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評價、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組織舉辦展覽;
(六)開展對會員和地理科技工作者涉及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地理科技工作者的權益;
(九)發現舉薦優秀地理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優秀地理工作者,評選優秀地理論著、圖集。
(十)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會為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港澳台會員、海外會員、准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普通會員:具有中級職稱(或相當技術職稱)的地理工作者,與本會專業有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員,在讀博士研究生。
(五)資深會員:年齡在60歲以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曾(現)任本會理事或分支機構的主任、副主任職務的教授、研究員(或相當技術職稱);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具有博導資格的教授、研究員;為我國地理科學事業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著名地理學家。
(六)港澳台會員:居住在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永久居民,具有相當於中級職稱以上,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或與地理專業有關的科技工作者。
(七)海外會員: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的學者,對我國友好並具有相當國內高級職稱的外國籍的地理科技工作者,以及長期在海外學習或工作具有相當於國內高級職稱的中國籍地理科技工作者。
(八)准會員:大學地理專業及與地理相關專業的在校高年級本科生、碩士研究生,以及從事地理科研教學及管理工作的大學畢業生。
(九)單位會員:主要指省級地理學會,可以單位會員名義加入本會,也可以包括主要地理研究、教學單位。
本章程下述規定不適用於准會員、港澳台會員和海外會員。准會員、港澳台會員和海外會員的入會程序和權利義務,另行規定。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入會,須有二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會員單位推薦,秘書處討論批准,頒發「個人會員證」;
(四)單位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頒發「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取得有關學術資料和服務的優先權;
(四)擁有平等發表學術觀點的權利;
(五)會員擁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經本會秘書處提示後,仍不及時履行義務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地理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曾任本會上一屆主要領導職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等)及專業(工作)委員會、分會主任職務的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請擔任學會下屆名譽理事。
對學會有重要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及關心、熱愛地理學並支持學會學術活動的企業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請擔任學會特邀理事。
學會理事會聘請顧問,顧問由不再學會擔任職務的兩院(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和著名地理學家組成。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的重要活動計劃;
(九)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至四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本會理事會提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選舉。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受理事長委託,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二十六條學會為辦事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資、經費支持,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條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中國地理學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本會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二十九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四)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條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批准登記後,確需刻制印章的,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分支機構可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為本會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於本會所有。
第三十三條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全國學會的規定按時換屆。其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兼任全國學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進行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0年5月29日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⑷ 北京地理學會的介紹
北京地理學會是由地理科學研究人員、地理教學人員和地理工作者組成的地方性學術團體,由王均衡、林超等在1950年聯合發起成立,於1951年12月31日召開成立大會正式成立。
⑸ 中國地理學會的發展歷史
中國地理學會是中國成立最早的學術團體之一,它的前身是1909年張相文在天津創建的中國地學會,和由翁文灝、丁文江、竺可楨等人發起,於1934年3月在南京成立的中國地理學會。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地學會與中國地理學會合並為中國地理學會。1953年在北京召開合並後的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竺可楨任理事長。當時全國會員有500多人。合並後中國地理學會發展迅速,50年代各省區陸續成立地理學會或分會,20世紀60年代以來各專門委員會也陸續成立。1956年8月、1963年11月選舉產生第二、第三屆理事會,竺可楨連任理事長。1979年12月、1985年5月選舉產生第四、第五屆理事會,黃秉維連任理事長。1991年6月選舉產生第六屆理事會,吳傳鈞、陳述彭、施雅風、張蘭生任理事長。1995年12月選舉產生第七屆理事會,吳傳鈞任理事長。1999年11月選舉產生第八屆理事會,陸大道任理事長。2004年5月選舉產生第九屆理事會,陸大道任理事長。
2014年12月27-28日,中國地理學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與會代表選舉產生了中國地理學會第十一屆理事會。中國科學院院士傅伯傑當選為第十一屆理事會理事長,陳發虎、崔鵬、葛全勝、宮輝力、冷疏影、劉寶元、劉毅、陶澍、薛德升、楊桂山、俞立中、張國友當選為副理事長,劉毅當選為秘書長(兼)。
大會期間召開了中國地理學會第十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常務理事會議事規則、副理事長分工,以及聘請顧問、名譽理事、副秘書長等,並就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提名、推薦工作進行了部署。
⑹ 哪些人可以加入中國地理學會
中國地理學會關於會員重新登記和吸收新會員的通知
為了建立健全會員檔案和管理制度、掌握會員人數,及時做好為會員的服務工作,在中國科協及國家民政部的要求下,1999年,中國地理學會第七屆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對中國地理學會會員進行重新登記工作,在中國地理學會秘書處建立會員個人檔案,同時收取會費,並重新核發會員證。到2006年10月,已有6000多名會員辦理了重新登記或新入會手續,同時交納會費、辦理新會員證。但這與中國地理學會原有近20000名會員和全國20萬地理工作者(包括中學地理教師)相比,還有絕大多數會員沒有辦理重新登記手續以及90%的地理工作者沒有加入到自己的學術組織中來。為此,希望還沒有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的中國地理學會會員,盡快來中國地理學會學會秘書處辦理;同時,我們也歡迎符合條件的地理工作者或地理科學愛好者,以及在校高年級學生加入本會。
2004年5月在天津召開的「中國地理學會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對本會會員、會費等事宜作了新的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一、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其中包括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港澳台會員、外籍會員和學生會員。
二、會員條件
1.普通會員:具有中級職稱(或相當技術職稱)的地理工作者、與本會專業有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員、地理科學愛好者。
2.資深會員:年齡在65歲以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曾(現)任本會理事或二級組織的主任、副主任職務的教授、研究員(或相當技術職稱);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具有博導資格的教授、研究員;為我國地理科學事業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著名地理學家。
3.港澳台會員:居住在香港、澳門和台灣的永久居民,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具有相當中級職稱以上或與地理專業有關的科技工作者。
4.外籍會員: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的學者,對我國友好並具有相當國內高級職稱的外國籍的地理科技工作者。
5.學生會員:大學地理專業及與地理相關專業的在校高年級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有關科研院所的在讀研究生。
三、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取得有關學術資料;
4.擁有平等發表學術觀點的權力;
5.會員擁有退會自由。
具體內容:(1)會員每人每年可以免費獲得6期《中國地理學會會訊》;(2)有資格參加中國地理學會組織開展的各項評獎活動,包括「全國青年地理科技獎」、「全國優秀中學地理教育工作者」等;(3)優先優惠參加中國地理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包括組團出國參加學術會議和考察等;(4)優先優惠在中國地理學會主辦的刊物上發表論文;等等。
四、會員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4.積極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5.按規定繳納會費;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五、會費標准
1.普通會員:每人每年50元人民幣(中學教師每人每年可繳納30元人民幣);
2.資深會員:不規定繳納會費標准,會員可自願繳納或捐贈;
3.港澳台會員:每人每年50元人民幣;
4.外籍會員:每人每年50美圓;
5.學生會員:每人每年10元人民幣。
六、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表一份,須有二名會員介紹或本會秘書處、專業(工作)委員會、分會、省市自治區地理學會推薦;或加蓋本單位公章後,報請中國地理學會秘書處審核、組織推薦。
2.交納一寸照片一張,黑白、彩色均可;
3.首次申請須一次性繳納4年的會費200元/人(中學教師須一次性繳納5年的會費150元/人);
4.由學會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按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審批;
5.由學會秘書處辦理收繳會費、製作發送會員證等手續。
請將上述申請表、照片和會費一同寄到中國地理學會秘書處(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大屯路甲11號;郵編:100101;電話:(010)64870663、64889598;E-mail:gsc@igsnrr.ac.cn)。
我會接到上述材料後,隨時將會員情況存入資料庫,並製作身份證樣式的帶有效期的會員證,連同會費發票一起交給會員本人會。
⑺ 如何學會地理
學會地理就要這樣做:
加強對各類地圖的應用
要善於把不同的地理事物聯系起來
對地理原理,概念的理解要把握住要點、抓住關鍵
⑻ 怎樣就找到地理一級刊物的文章了
在以下下書報中的文章吧。。。
中國礦業大學一級刊物目錄(99版)
十七、地理學回
地理學報 北京 中科院地理研究所答
地理研究 北京 中科院地理研究所
冰川凍土 北京 中國地理學會冰川凍土分會、
中科院蘭州凍土研究所
自然資源學報 北京 中國自然資源學會
地理科學 北京 中科院長春地理研究所
十八、地球物理學
地球物理學報 北京 中國地球物理學會
地震學報 北京 中國地震學會
地球物理學進展 蘭州 中國科學院地球物理研究所
十九、地質學
地質學報 北京 中國地質學會
地質科學 北京 中科院地質研究所
沉積學報 蘭州 中國沉積學會
●地球科學 武漢 中國地質大學
古生物學報 北京 中國古生物學會
岩石學報 北京 中國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學會
●地質與勘探 北京 冶金工業部地質勘查總局
地質論評 北京 中國地質學會
●地層學雜志 北京 全國地層委員會
⑼ 北京地理學會的北京地理學會概述
951年3月19日由理事長孫敬之向民政局申請立案批准,並發給登記證,成內立時會員107人。1958年更名為北京地容理學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注冊的社會團體法人。至今已滿55年,現任第十五屆理事會是2004年11月選舉產生。 北京地理學會涵蓋北京市、中央機關及高等院校中的地理教學和研究人員,現有會員1200多人。
目前本會設立專業委員會3個、分會1個、工作委員會4個,辦事機構為學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