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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施工項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2-27 00:11:04

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管理

3.5.1 地質災害防治立法與依法管理

(1)國家和省級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條例陸續頒布施行

自1993年以來已經發布實施了一些有關地質災害防治的工作意見或管理辦法等,如《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等。2003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以國務院令第394號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參見附錄1)。

一些省(區、市)還頒布實施了本省的有關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如:河北、四川、湖北3省頒布實施了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吉林、山西兩省頒布實施了本省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甘肅、雲南、新疆、湖南4省(區)頒布實施了本省的地質環境保護條例。1995年以來,湖北、湖南、寧夏、天津、貴州、海南、浙江、河南、廣西、江蘇、安徽、黑龍江、江西、遼寧、重慶、陝西等16省(區、市)頒布實施了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陝西省還頒布了防禦與減輕滑坡災害管理辦法(參見附錄2)。

(2)國家和省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綱要)工作已陸續完成,部分規劃已頒布實施

1993年頒布實施的《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綱要》是我國最早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文件,對指導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幾年來,黨和政府更加重視規劃工作,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已經頒布實施了一些全國性的或重大工程有關的規劃,如《中國21世紀初可持續發展行動綱要》、《「十五」國土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2001年—2015年)》、《國務院關於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規劃的批復》、《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規劃(簡本)》、《長江三角洲(長江以南)地面沉降防治規劃》等(表3.17)。

表3.17 與地質災害防治有關的國家、省級規劃一覽表

地質災害勘查治理技術規程規范編制工作已經起步。目前已經出版的有《地質災害勘查指南》(劉傳正主編,2000)、《長江三峽工程庫區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程》(殷躍平,2001)等。

此外,舉辦了多期地質災害防治監理工程師培訓班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培訓班,培訓了一大批地質災害防治的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3.5.3 運行機制與經費投入

地質災害的誘發因素可區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如汛期強降雨引起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泥石流、滑坡、崩塌等);一方面,是人為建設活動引發的,如興建水利工程、架橋、修路引發的地質災害(滑坡、塌陷等)。據此確定地質災害防治費用承擔方。我國地質災害治理的實際運行過程如下:

(1)國家和地方政府地質災害治理投資沿革

在1998年機構改革前,國家設有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由原國家計委管理,每年5000萬元,用作地質災害勘查、治理費用,按中央政府投資1/3、地方政府投資2/3,貧困地區中央政府投資不超過1/2的原則執行。1998年機構改革時,有關職能從原國家計委轉入國土資源部,因原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中含有有色、冶金等行業的地質災害防治資金,中央財政不再單列「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而將其並入全國國土資源大調查資金(每年10億元左右)中作為「地質災害防災預警工程」子項,每年約1億元左右資金。主要用於地質災害調查、勘查、監測工作,少部分用於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建設。

中央財政取消「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後,各地也不再設專項資金,實踐中,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正常進行。2001年5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5號)中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列入年度計劃和預算,確保潛在的地質災害得到及時調查、勘查和治理」。一些地方政府通過地方法規、規章或者發布文件,在地方財政中陸續恢復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目前,黑龍江、河北等13個省已經設立了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雲南、四川等地質災害多發省,每省每年平均安排1200萬元左右的資金,用於地質災害調查、勘查、監測、治理。

因此,根據全國和當地地質災害分布特點和經濟發展水平,對於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筆者認為應當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2)部分省(區、市)地質災害治理投資情況

雲南:1998年、1999年、2001年地質災害治理總投資6345萬元,其中中央財政投資1900萬元,占總投入的30%。

重慶:從1991年至1996年,建設部、國家計委每年補貼3500萬元;從1999年至2003年,國家計委每年匹配1750萬元;從2000年至2004年,財政部每年匹配1750萬元和重慶地方政府匹配資金13847萬元,共治理地質災害24處。各級人民政府及企業單位共同完成地質災害勘查治理100餘處。

湖南:1998年至2000年期間,中央和省政府共開展地質災害防治項目45項,總投資3026萬元,其中國家投資1446萬元,占總投入的48%。

廣西:1998年以來,共投入地質災害防治經費3730萬元,其中地方自籌治理經費3190萬元,占治理總投入的85.5%。廣西資源縣大塘灣滑坡的治理、平樂縣雲盤嶺滑坡的治理、龍勝縣龍塘界滑坡的治理共投資1611萬元,其中國家投資540萬元,占總投資的34%;平均每個項目總投資537萬元,其中國家投資180萬元。廣西鳳山縣第二小學危岩體的治理、柳州市馬鞍山公園危岩體的治理、柳州市筆架山危岩體的治理共投資176萬元,全部資金由地方自籌解決,平均每個項目投資60萬元。廣西主要公路干線地質災害防治21處,共投資1690萬元,全部資金由地方自籌,平均每處投資80萬元。

貴州:目前,貴州省人民政府對於地方各級財政匹配經費已明文規定了一個固定比例,即治理經費在2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由縣級財政承擔;20萬元至50萬元的,原則上由地、縣兩級財政共同承擔;50萬元至100萬元的,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的比例共同承擔;超過100萬元的,向國家申請立項支持,不足部分仍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上述比例共同承擔。

福建:經過近幾年的努力,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開辟了多種資金渠道。一是福建省財政每年安排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2001年安排100萬元,2002年安排200萬元);二是中央財政補貼資金(3年來國土資源部共投資550萬元);三是部門專項費用(包括地質災害調查費用等);四是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五是民眾(台港澳同胞)集資等。

江西:幾年來先後對景德鎮市馬鞍山電視發射台山體滑坡等8處滑坡、泥石流災害進行了工程治理,共投入治理資金1200萬元,其中地方出資650萬元。

湖南:1998年至2000年期間,開展了會同縣城中心街滑坡治理等45個國家和省補助資金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國家和省總投資3016萬元,平均每個項目投資67萬元。其中國家補助1446萬元,省補助資金1580萬元。國家補助經費占總投資的48%。

(3)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實踐

實踐中,進行鐵路、公路、水庫等工程建設,在相應的技術規范中,均有對地基、周圍的邊坡等進行治理的要求。建成後,因發生地質災害阻斷交通、影響工程設施安全或者正常使用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治理。在三峽工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由起初的6億元增加到40億元,也是從三峽建設資金中安排。

地質災害減災工程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其治理范圍也與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聯系。同時,由於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缺乏統一的規劃,過去實踐中存在各自為政,工作交叉重復或者空白遺漏,造成人力物力大量浪費的情況。特別是汛期地質災害應急資金,隨意性較大。

Ⅱ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於2011年8月4日由四川省國土資源回廳以川國土資發201169號印發,答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該《暫行辦法》分總則、項目申報和入庫、項目實施、項目招投標及比選、竣工驗收、附則7章38條。該《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後,《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767號)即廢止。

Ⅲ 地質災害風險管理措施

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降低自然災害的危險度,即控制災害的強度和頻度,實施防災減災措施來降低風險;二是通過降低區域易損度,即合理布局和統籌規劃區域內的人口和資產來降低風險。比較而言,通過後者降低區域易損度是目前較易實施的風險管理的主要途徑。此外,購買人身和財產保險,將風險轉移至保險公司,也是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風險管理的目的是降低風險或轉移風險。風險無處不在,其中一部分風險是可以接受的,稱之為可接受風險(Acceptable risk),這部分風險不需要降低和轉移;一部分風險是不可以接受的,稱之為不可接受風險(Unacceptable risk),這部分風險需要降低和轉移,屬於需要進行風險管理的范圍。從風險管理的角度,雖然可將風險分為可接受和不可接受兩類,但兩者的區分並沒有嚴格的界線。根據已有的泥石流風險等級的劃分,我們認為可將極低風險理解為可忽略風險,:而可忽略風險即可視為可接受風險。因此,至少極低風險這一等級的風險我們認為是屬於不需要管理的可接受風險的范圍。

針對風險度是由危險度和易損度共同構成的這一基本事實,可將地質災害的減災措施分為三類:一是災害改善,通常使用工程方法,降低災害發生的頻率,讓災害遠離人民;二是行為改善,採取避讓和預警系統等降低災害影響,或通過制訂規劃、教育法規和經濟刺激手段降低易損性。三是損失共享,包括保險系統、災害救助、開發援助和補償。具體說明如下:

(1)降低危險度。有些自然災害,如地震、海嘯、火山、台風(太平洋西部)、颶風(大西洋西部和西印度群島)和龍卷風,可以通過預測預報來避免。目前世界上能夠比較成功預報的自然災害是台風和颶風。由於有全方位、全天候氣象衛星的監測,通過衛星雲圖的分析,已經能夠比較准確地預報台風的規模、路徑、到達時間和登陸點。但從本質上講,預測預報並沒有降低自然災害危險度,因為它既沒有降低自然災害發生的規模,也沒有降低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但是預測預報可為降低自然災害易損度提供良好基礎,從而為降低自然災害風險度創造有利條件。降低自然災害危險性就是通過人類的強力干預,以此改變自然災害事件的發生過程。對於泥石流災害來說,降低危險度是可能的,我們可以通過土木工程措施,採取攔、擋、排的方式控制鬆散固體物質的供給和輸移,從而達到降低泥石流規模的效果。上游形成區的梯級谷坊壩、中游流通區的攔沙壩群和下游堆積區的排導槽,可以穩定谷坡,攔截部分鬆散固體物質,還可以減緩溝床坡度,延緩鬆散固體物質聚積時間,從而達到降低泥石流發生頻率的效果。此外,通過生物工程措施改變地表徑流狀況,削減洪峰和清水流量,也可以部分地達到降低泥石流災害危險度的目的。當然,在實施工程措施降低滑坡泥石流災害危險性的同時,也隱藏著增加技術事故的危險性。

(2)降低易損度。在更多的情況下,我們總是力圖把風險降低到一個可以接受的程度,而不是完全徹底地消除風險。因此,降低易損度,不失為風險管理的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是災害識別,判別泥石流溝,弄清泥石流分布情況,劃定危險范圍,進行危險度分區。然後是控制危險區內財產增長規模和人口發展速度,在危險區內要嚴格控制新建大型項目的審批,控制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限制永久性高層建築的興建。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降低人口自然增長率,控制流動人口大規模流入,最後的辦法才是撤離疏散。撤離危險區內的人口和轉移危險區內的財產是降低滑坡泥石流風險度的最穩妥的辦法。

(3)風險轉移和災害保險。通過災害保險將風險部分轉移也是風險管理的一種常用方式。然而,災害保險只是對災害損失的轉移,讓災害損失與更多的人分攤,並沒有從實質上減輕或消除災害損失。盡管如此,災害保險的確提高了災害易發區人們的承災能力,大大降低和減緩了災害發生後對災區人們帶來的沖擊和痛苦。因此,災害保險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在發達國家比發展中國家更為流行。在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實際操作中,往往要標本兼治,多管齊下,採取降低風險和轉移風險的綜合措施。

小結

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降低自然災害的危險度,即控制災害的強度和頻度,實施防災減災措施來降低風險;二是通過降低區域易損度,即合理布局和統籌規劃區域內的人口和資產來降低風險。比較而言,通過後者降低區域易損度是目前較易實施的風險管理的主要途徑。此外,購買人身和財產保險,將風險轉移至保險公司,也是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針對風險度是由危險度和易損度共同構成的這一基本事實,可將地質災害的減災措施分為三類:一是災害改善,通常使用工程方法,降低災害發生的頻率,讓災害遠離人民;二是行為改善,採取避讓和預警系統等降低災害影響,或通過制訂規劃、教育法規和經濟刺激手段降低易損性。三是損失共享,包括保險系統、災害救助、開發援助和補償。

Ⅳ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督與管理,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四川省范圍內,由中央、省財政全額撥款或部分補助經費,及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的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政策和相關技術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依法確定勘查單位,組織實施和審批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下同)工作;根據審查後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確定並下達治理項目任務;負責確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和組織工程竣工最終驗收。委託廳直屬事業單位承擔重大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立項和實施的相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監管單位,負責入庫項目的申報;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圖設計;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最終驗收申請;終驗合格後報送最終驗收報告。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依法確定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施工,組織施工單位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後的治理效果監測;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歸檔等工作。
在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應充分依靠當地人民政府,以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為主建立強有力的工程指揮機構。
第五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資質認證制度。承擔項目的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
第六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技術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技術規程、規范。
第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技術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技術專家庫」中抽取,經濟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國土資源項目概(預)算審查專家庫」中抽取。
第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經費,除中央、省財政安排資金外,各級政府應多渠道、多方面籌資,以滿足項目實施的需要。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入庫
第九條 項目的來源主要包括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以及納入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規劃的項目。
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在地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立項申報書和相關文件,內容包括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危害狀況、危險程度、已開展的防災措施、工程投資初步概算等。
根據立項申請書或相關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根據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情況,經初步論證、審核,將符合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屬國土資源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結合年度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安排開展勘查工作。
第十條 對突發性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點,可直接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的實施分為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三個階段。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應查明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議。勘查成果報告應完成勘查工作部署方案提出的任務。勘查工作程度應滿足開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的要求。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成果、項目概算進行審查。
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處負責組織勘查工作成果審查;省國土資源廳財務處負責組織項目概算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的勘查工作成果上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審查結論以及治理工程實施的緊迫程度,結合治理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下達治理工程項目任務書。
第十五條 由市(州)、縣(市、區)自行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符合有關要求的,可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依照相關程序,直接轉入下一階段工作。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任務書下達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並應將施工圖設計書及時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進行審核。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意見對修改完善後的施工圖設計進行批復,並上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圖設計作為招投標、施工、監理、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依法確定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單位,具體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之間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目的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作進展報告,接受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檢查。
第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已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確需對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的,應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報告並經監理單位認可,由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並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審核合格後批准。其中,對Ⅰ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相關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對Ⅱ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見附件。
第四章 項目招投標及比選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比選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監管和組織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及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或比選的方式確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續作項目除外)。
承擔項目前期勘查、施工圖設計的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施工、監理等階段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確定方式參照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招投標(比選)方案未經核准,不得進入招投標(比選)程序。已經核準的內容,招標人(比選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核准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招標(比選)公告應同時在四川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招標人(比選人)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比選)公告,其公告內容應當與在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的公告內容一致。
第二十五條 招標(比選)過程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邀請縣(市、區)級以上紀檢監察、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到場監督、指導。在完成項目實施准備後,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施工合同及相關批復文件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並申請項目開工。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的備案工作。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治理工程完成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初驗,下同),並出具工程初驗意見書;初驗合格後的15日內,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初驗總結報告;經不少於一個汛期的治理效果監測後,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工程竣工最終驗收(終驗,下同),出具工程終驗意見書。終驗合格後的30日內,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含工程終驗意見書在內的工程終驗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技術專家必須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七條 驗收依據
1、經批准或備案的勘查與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預算及其設計、預算變更等有關文件;
2、現行國家、省地質災害防治行業標准及其它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驗收內容
項目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以及工程管護措施等。
在工程終驗前,治理工程施工單位須根據監測資料,編制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竣工驗收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竣工驗收申請;
2.竣工報告;
3.監理報告;
4.工程結算書(項目財務決算)及相應的審核報告;
5.終驗資料還應包括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竣工驗收資料的格式、清單及編制的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終驗合格後,工程結余資金必須用於同一項目的工程及配套設施的管護或當地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嚴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 終驗合格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工程後期管護單位並組織工程移交;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檔案資料的匯交。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和預算的,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實施項目弄虛作假的,無故不按工期完工的,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視問題嚴重程度分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年終目標考核降低檔次、暫停申報項目資格。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機構、施工企業、監理機構等在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設計、項目預算、施工、監理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省、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5年內不得受理其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取消相關資質。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貪污挪用專項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和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過失造成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工程質量或者人身、財產損害事故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四川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組織實施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分為Ⅰ類設計變更和Ⅱ類設計變更兩種類型。
Ⅰ類設計變更 是指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的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設計修改行為和對核定投資的較大調整。同時具備下列技術方案變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資變更情況的屬於Ⅰ類設計變更:
(一)技術方案變更
1.工程類型、結構和數量的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體結構或尺寸的調整,且超過原設計工況受力條件,對工程結構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復核論證的。
2.工程位置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為確保治理效果需要從治理思路上對治理工程位置作較大調整的。
3.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因保護對象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
4.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原勘查工作范圍內,因治理災害體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
(二)工程投資變更
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大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含10%)或增減費用大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
Ⅱ類設計變更 是指除Ⅰ類設計變更之外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工程進行局部輕微的設計修改行為或工程投資增減額度較小的。按照技術方案和工程投資變更幅度不同,劃分為Ⅱ-1和Ⅱ-2類設計變更。
(一)Ⅱ-1類設計變更
技術方案變更情形符合Ⅰ類設計變更條件,且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小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或增減費用小於30萬元的。
(二)Ⅱ-2類設計變更
除Ⅰ類和Ⅱ-1類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遷協調困難或其他工程已佔用擬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構築物局部位置移動避讓,移動距離較小且不影響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據開挖揭露的滑動面位置適當增減,且經復核滿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溝在實施中,遵循順應地形和有利於匯水排水的原則,對其走向、長度、斷面進行的局部調整,在過鄉村道路處增設簡易排水管涵。
4.針對危岩清除、滾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縫充填等,據實際地形地質條件情況,本著消除地質災害隱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則,動態設計調整處置范圍而增減的工程數量。
5.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對局部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軟弱地基採取地基土置換或加固處理而增加工程量。
6.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因地基較原勘查標示的地質條件明顯好,經優化設計減少構築物埋深而減少的工程量。
7.增加與治理工程有關的人性化輔助設施,如階梯、護欄、人行便橋、綠化、工程竣工碑或標牌等少量工程。
8.結合工程特性對檢驗工程治理效果的監測點位進行的必要調整。
9.其它不影響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設計調整。

Ⅳ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回的通知
川國土資發[2011]69號答
各有關單位: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四川省國土資源廳2011年第13次廳務會審定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7]67號)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廢止。
附件: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Ⅵ 地質災害施工項目,項目經理需要什麼要求 為什麼有些項目只要水利建造師才能擔任項目經理

地質災害施工復項目經理首先需要制建造師至少是二級及以上的建造師才能擔任,現在要求嚴格可能至少要一級建造師的資格證,這是必要條件,其次,市政及道橋建造師偏重與工程建設而對地質災害了解不足,地質災害有其自然性和突發性,多數與水利工程息息相關,比如三峽工程的沿岸災害治理,比如滑坡泥石流的治理,從疏導和預防的角度考慮,鑒於此,一般地質災害施工項目都需要水利工程建造師來擔任項目經理,以便從整體出發解決問題。因為水利工程和災害工程在很大的程度上有相似性,有的工程直接就是二者合一的工程,比如大壩邊坡災害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等。所以地質災害施工項目才會有這樣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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