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宅基地能審批嗎
『壹』 現農村宅基地審批需要哪些手續及條件才能申請宅
各個地方的規定都不太一樣,我給你發一個廣州市申請農村宅基地流程:
按以下流程辦理宅基地申請程序:
1)提出建房申請。
農村村民每年一次性向所屬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由村民委員會在村內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申請建房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
2)審核建房申請。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公示情況、農村村民建房協議送鎮、街國土資源管理所審查後,報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3)確定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圍。
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審核村提出的建房申請,並核定建房申請人名單送區國土資源和規劃、房管部門備案。經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村民住宅用地,由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村莊住宅規劃,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
4)用地報批。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報批規定,持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的用地紅線、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地質、礦產、林業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查意見,向區國土部門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報批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5)申領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持用地批復意見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農民住宅的,規劃部門根據村莊住宅規劃分割宅基地,並根據建房申請人的備案名單向申請建房的村民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6)辦理權屬登記。
建設農民住宅的,由申請建房的村民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依法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房產證。
『貳』 地質災害村莊經整治原宅基地可以審批建房嗎
那要看原來地質災害的等級與整治的力度、成效而定。
如果通過整治高等級的地質災害降為低等級別甚至無的,就可以審批建房子了。
最好是無,這樣的話政府會放心審批給你。
『叄』 宅基地審批需要什麼條件
《土地管理法制》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於規定的限額標準的;
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包括批准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非農業人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肆』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宅基地
依據土地管理法,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宅基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
(1)無宅基地的;
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集體沒有宅基地,那就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需特別說明的是,如果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會批准。
(2)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而現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特別提醒:並不是說只要分了戶就能申請到新的宅基地。像有些家庭,現佔用的宅基地是滿足分戶標準的,那就不能再申請新宅基地了。
(3)現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農村建房要符合鄉(鎮)村建設規劃,要遵循「一戶一宅」原則,不能超過宅基地面積標准,這是幾項最基本的要求。
任何地方的鄉(鎮)村建設規劃都不可能一成不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可收回村民的宅基地。當然,並不是白白收回,是會給予村民一定補償的,一般會另分配一塊宅基地給村民使用,具體如何補償由雙方協商確定。
(4)符合政策規定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災害損毀或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需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需建新拆舊。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給集體經濟組織。
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農戶申請宅基地條件有其他規定的,應同時滿足其他條件要求。
『伍』 60歲以上的人因房子是在地質災害點能申請農村宅基地嗎
現在宅基地已經申請不了了。因為國家已經不再批准宅基地了,你只能想其他的辦法。
『陸』 國土局能否安排受地質災害的農戶宅基地
國土局不能安排受地質災害的農戶宅基地。它只能負責管理和審批工作,內具體安排有村委等容當地部門決定。
國土局職權:
國土局是政府的組成部門,其權利和責任是不可分的。其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
『柒』 60歲以上的人因房子是地質災害點能不能申請宅基地
60歲以上的人,因房子是地質災害點,不能申請宅基地,這是肯定的呀,一般來說,申請宅基地是給那些沒有住房宅基地的。
『捌』 現在的宅基地屬於地質災害區域,可以申請新宅基地
區域肯定非常大,恐怕不是申請可以解決的,應該是政府統一安排
『玖』 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
在農村,想建房就要申請宅基地,那麼,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宅基地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以下情況就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需說明的是,如果農戶只有一個子女的,子女需與父母共用一處宅基地,不能分戶申請宅基地;如果農戶有兩個以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兒子的,父母跟兒子共用一處宅基地,兒子不得另行分戶申請宅基地;如果農戶有兩個以上兒子,其中一個兒子需與父母共用一處宅基地,其他兒子成年後可以單獨申請分戶申請宅基地。也就是說,農戶身邊需留一子女,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2.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眾所周知,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免費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那可向集體申請。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如果某農戶的宅基地及住房因以上原因被收回,那集體經濟組織肯定要給予補償的,常見的補償方式就是另批一塊宅基地給農戶使用,當然原宅基地上的房子也應該按重置價給予補償。
除了以上3種情況下可以申請宅基地,還有一些特殊情況也是可以申請宅基地的。像河南就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也可以申請宅基地。
『拾』 我想知道審批宅基地的國家有關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准,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TD/T 1015—2007)等技術標准,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請注意查詢當地的相關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