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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普查制度考核

發布時間: 2021-02-25 20:14:32

❶ 地質調查項目經濟效果評價

一、地質調查項目經濟效果的含義

經濟效果,是指投入與產出的比例關系。地質調查項目的經濟效果是指地質調查工作過程中所取得的地質成果同勞動消耗和勞動佔用之間的比例關系。投入少,產出多即取得的地質找礦成果好,經濟效果就高;反之經濟效果就低。地質調查項目經濟效果評價就是指運用投入與產出的比例關系,對地質調查項目取得的地質成果和所耗費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來考察、分析和衡量地質調查項目經濟效果的管理活動。

地質調查工作與國民經濟其他物質生產部門的工作不同,有其工作的特殊性。地質調查工作是國家的區域性、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在國民經濟各部門中處於超前期的位置,而且具有投資周期長、風險高、探索性強、流動性大和地質成果(產品)的不確定性,地質成果難以用數值進行量化等特點,這就決定了對地質調查項目經濟效果評價方法,應與其他物質生產部門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地質調查項目投入是國家的財政資金。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需求和社會長遠發展規劃對地質工作的需要,如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礦產資源儲備、戰略性的礦產資源等來安排的財政資金,每一個地質項目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消耗,都是根據地質調查工作任務目標和地質設計方案進行事先預計的,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不同的地質調查項目的投入不能進行比較。

其次,項目投資風險大,地質調查成果具有不確定性。由於地質工作具有探索性、地質規律的客觀性和人們認識地質規律的局限性,地質調查項目的投入具有很大的風險。

第三,地質調查成果是一種提供給國家和社會使用的信息載體(產品),地質成果的佔有者和使用者是國家和社會。地質成果報告是信息的載體不能直接為物質生產部門所使用,即使能夠為物質生產部門使用還要做進一步的地質勘查工作(如普查、勘探等)。只能用定性的指標而不能用定量指標來表達地質調查成果的價值量。因此,地質成果只能提交國家和社會有關部門作為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由於地質工作規律的特殊性,地質規律的客觀性、地質成果(產品)的不確定性,它與一般其他物質生產部門項目有所不同,用經濟指標來衡量地質調查工作的投入與產出的比例關系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

目前,在我國地質調查項目的經濟效果評價還沒有可參考的資料,因此,評價地質調查項目的經濟效果只能從滿足國家宏觀經濟需要和地方經濟發展的角度,用定性的指標來進行評價和從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實際支出的角度來衡量地質調查項目的經濟效果。

對地質調查項目經濟效果評價可從3個層次上進行。第一要從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求的角度來進行經濟效果評價,因地質成果用價值量指標衡量有一定難度,目前多數用定性指標考核;第二個層次要從地質調查項目的工作任務和實物工作量完成情況的角度來進行經濟效果評價,主要依據應是任務書中確定的各項工作指標;第三要從地質調查項目實施單位的角度來考核評價項目的經濟效益,主要依據應是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投入情況、項目經費結余等幾項指標來評價項目的經濟效果。

二、地質調查項目經濟效果的評價指標

1.滿足國家和社會需求經濟效果評價

地質調查項目成果滿足國家和社會需求評價,也可稱為「項目目標評價」。評定地質調查項目立項時的目的和目標的實現程度,包括國家、社會、地方政府和企業對地質成果的應用情況,應用的結果如何包括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國家和社會對地質成果的認可程度,地質成果的社會影響度等幾個方面的因素。如社會影響、經濟影響、環境影響、資源利用影響、可持續發展影響等。在中國地質調查局下達的任務書中已明確了地質調查項目的任務目標、主要實物工作量、經費控制數以及取得的預期成果。因此,地質調查項目經濟效果評價要對照原定目標完成的主要指標,檢查項目實際實現的情況和變化,分析實際發生改變的原因,以判斷目標的實現程度。判斷項目目標的指標應在項目立項時就確定了,一般包括宏觀目標,即對地區、行業或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總的影響和作用。

2.根據項目設計預算執行情況評價項目的經濟效果

經濟效果既然是地質調查工作耗費與勞動所得的比例關系,那麼,衡量經濟效果的尺度就是勞動消耗的投入量同地質成果的產出量之比,它可以用「調查成本」或「儲量成本」來近似地反映地質調查的投入量與實物產出量之間的比例關系。

(1)基礎地質調查經濟效果 如:

地質調查項目管理

(2)礦產資源評價經濟效果:

地質調查項目管理

地質調查項目管理

3.從項目工作單位的地質調查項目經濟效益進行評價

主要是從工作單位地質調查項目勞動消耗方面評價項目的經濟效果

(1)反映活勞動消耗的經濟效益指標

地質調查項目管理

(2)反映物化勞動消耗的經濟效益指標

地質調查項目管理

(3)反映勞動佔用的經濟效益指標

它反映實現的貨幣工作量所佔用的固定資金、流動資金的比例關系,其中:

a.固定資產利用率,包括:

地質調查項目管理

b.流動資金利用率,包括:

地質調查項目管理

三、項目後評價的基本知識

對項目進行後評價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我國始於20世紀80年代後期,借鑒西方國家先進的項目後評價的方法,通過實踐,有一整套比較系統完整的項目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方法和工作程序。在這里簡要介紹一下我國在項目管理評價方面的有關基本知識,對於地質調查項目的評價有借鑒作用。

1.項目後評價的概念

(1)項目後評價的概念

項目後評價是對已完成項目(或規劃)的目的、執行過程、效益、作用和影響所進行的系統的、客觀的分析;通過對項目活動實踐的檢查總結,確定項目的目標是否達到,項目或規劃是否合理有效,項目的主要效益指標是否實現;通過分析評價找出成敗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並通過及時有效的信息反饋,為未來新項目的決策和提高完善投資決策管理水平提出建議,同時也為後評價項目實施運營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從而達到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

(2)項目後評價與項目前評估的主要區別

項目後評價與項目前期准備階段的評估,在評價原則和方法上沒有太大區別,採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但是,由於評價的時點不同,目的也不完全相同,因此,也存在一些區別。前期評估的目的是確定項目是否可以立項,它是站在項目的起點,主要應用預測技術來分析評價項目未來的效益,以確定項目投資是否值得並可行。後評價則是在項目建成之後,總結項目的准備、實施、完工和運營,並通過預測對項目的未來進行新的分析評價,其目的是為了總結經驗教訓,為改進決策和管理服務。所以,後評價要同時進行項目的回顧總結和前景預測。

前期評估的重要判別標準是投資者要求獲得的收益率或基準收益率(社會折現率),而後評價的判別標准則重點是前評估的結論,主要採用對比的方法,這就是後評價與前期評估的主要區別。

2.項目後評價的項目分類

項目後評價是以項目前期所確定的目標和各方面指標與項目實際實施的結果之間的對比為基礎的。因此,項目後評價的內容範圍和項目分類大體上與前評估的范圍和分類相同。

項目後評價的范圍包括經濟、環境、社會和機構發展等4個方面。國外評價項目的分類一般是按項目的效益評價方法和創造效益的資金來源劃分,通常可分為以下幾類:

(1)生產類:如工業和農業。此類項目一般有直接的物質產品產出,通過投入產生並增加產出,其產出可提供更多的稅收和財務收入,為社會提供直接的積累。當然,農業是與工業有所不同的生產行業,不少國家把農業另作一類,即包括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和水利灌溉等。

(2)基礎設施類:如能源、交通、通訊等行業。此類項目為生產類行業提供生產所必需的服務和條件,一般沒有直接的產品產出。這類項目主要依靠社會生產的積累來投入,項目評價的要點是項目的經濟分析和社會影響的效果。這類投入主要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來確定。地質調查項目應該屬於此類評價。

(3)社會基礎設施和人力資源開發類:如公共教育、公共衛生、公共社會服務和福利事業、環境保護、人員培訓和技能開發等。這類項目由社會的公共積累來開支,一般以生產行業無直接的服務關系,為社會稅收的花費行業。一些國家認為,人力資源開發是社會最重要、最根本的投入,這類項目的效益和影響最大最深遠,也有單獨作為一類項目進行評價的。

3.項目後評估的基本內容

(1)項目目標評價

評定項目的目的和目標的實現程度,是項目後評價所需要完成的主要任務之一。因此,項目後評價要對照原定目標完成的主要指標,檢查項目實際實現的情況和變化,分析實際發生改變的原因,以判斷目標的實現程度。判斷項目目標的指標應在項目立項時就確定了,一般包括宏觀目標,即對地區、行業或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總的影響和作用。有些項目原定的目標不明確,或不符合實際情況,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如政策性變化或市場變化等,項目後評價要給予重新分析和評價。

(2)項目實施過程評價

項目的過程評價應對照立項評估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所預計的情況和實際執行的過程進行比較和分析,找出差別,分析原因。過程評價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①項目的立項、准備和評估;

②項目內容和建設規模;

③工程進度和實施情況;

④配套設施和服務條件;

⑤受益者范圍及其反映;

⑥項目的管理和機制;

⑦財務執行情況。

(3)項目效益評價

項目的效益評價即財務評價和經濟評價,其評價的主要內容與項目前評估無大的差別,主要分析指標還是內部收益率、凈現值和貸款償還期等項目盈利能力和清償能力指標。但項目後評價時有以下幾點需要加以說明。

①項目前評估採用的是預測值,項目後評價則對已發生的財務現金流量和經濟流量採用實際值。並按統計學原理加以處理;對後評價時點以後的流量作出新的預測。

②當財務現金流量來自財務報表時,對應收而未收到的債權和非貨幣資金都不可計入現金流入,只有實際收到時才作為現金流入;同理,應付而實際未付的債務資金不能計為現金流出,只有實際支付時才作為現金流出。必要時,要對實際財務數據作出調整。

③實際發生的財務會計數據都含有物價通貨膨脹的因素,而通常採用的盈餘能力指標是不含通貨膨脹水分的。因此,對項目後評價採用的財務數據要剔除物價上漲的因素,以實現前後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4)項目影響評價

項目的影響評價內容包括經濟影響、環境影響和社會影響,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a.經濟影響評價 主要分析評價項目對所在地區、所屬行業和國家所產生的經濟方面的影響。經濟影響評價要注意項目效益評價中的經濟分析區別開來,以免重復計算。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分配、就業、國內資源成本、技術進步等。由於經濟影響評價的部分因素難以量化,一般只能作定性分析,一些國家和組織把這部分內容並入社會影響評價范疇。

b.環境影響評價 由於各國環保法的規定細則不盡相同,評價的內容也有區別。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一般包括項目的污染控制、地區環境質量、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區域生態平衡和環境管理等幾個方面。

c.社會影響評價 項目的社會影響評價是對項目在社會的經濟、發展方面的有形和無形的效益和結果的一種分析,重點評價項目對所在地區和社區的影響。社會影響評價一般包括貧困、平等、參與、婦女和持續性等內容。

(5)項目持續性評價

項目持續性評價是指在項目的建設資金投入完成以後,項目的既定目標是否還能繼續,項目是否可以持續地發展下去,接受投資的項目業主是否願意並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繼續去實現既定的目標,項目是否具有可重復性,即是否可在未來以同樣的方式建設同類項目。

項目持續性的影響因素一般包括:本國政府的政策;管理、組織和地方參與;財務因素;技術因素;社會文化因素;環境和生態因素;外部因素等。

4.項目後評價的經濟效益評價方法

項目後評價效益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經濟效益評價、社會和環境效益評價,項目可持續分析和綜合分析評價等。項目後評價的經濟效益評價主要是指項目的財務評價和經濟評價(或國民經濟評價),其主要原理與項目前評估一樣,只是評價的目的和數據取值不同。項目前評估以預測數據為基礎,後評價以實際發生數為依據。

(1)項目後評價的財務分析

項目後評價的財務分析包括盈利能力分析、清償能力分析和敏感性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主要指標為財務內部收益率和財務凈現值。清償能力分析在後評價階段主要用於鑒別項目是否具有財務上的持續能力。評價者可從項目的損益與利潤分配和資產負債表中考查負債資產比、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重要的工作是按項目的實際償還能力來計算借款的償還期。敏感性分析是指在後評價時點以後的敏感性分析,主要用來評價項目的持續性,後評價時項目的投資、開工時間和建設期已經確定,因此,敏感性分析主要是對成本和銷售收入兩個因素分析。

(2)項目後評價的經濟分析

後評價中的國民經濟評價是從國家或地區的整體角度考查項目的費用和效益,採用國際市場價格、價格轉換系數、實際匯率和貼現率等參數對後評價時點以前各年度項目實際發生的效益和費用加以核實,並對後評價時點以後的效益和費用進行重新預測,計算出主要評價指標,即經濟內部收益率。它的作用在於:與前評估的結論相比較,分析項目的決策質量;以實際的數據和更現實的預測數據對項目的效益作出評價,以指明項目的持續性和重復性的可能性。

(3)經濟效益評價的對比指標

1)項目經濟效益對比分析指標

項目後評價效益分析一般應對比項目前後和無項目的主要指標,用以分析原因。主要指標如表5-1。表中「前評估預測值」為項目前期評估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數據;「後評價計算值」是以實際發生值為基礎,剔除物價因素的影響而得到的數據;「無項目假定預測值」可取項目前期的有無對比數據,或「參照區」的數據。為了使不同時點的數據具有可比性,*號所標的後評價時點的總投資值、成本和銷售收入通常可以前評估時點為基準年,剔除物價影響,用以說明真實變化的幅度。

採用該方法可以分析項目後評價效益與前評估效益指標的偏離程度並找出原因。一般表述主要影響因素的變化及其影響程度的指標有:

——項目實施周期變化率;

——投資總額變化率;

——產品(或服務)產量和價格變化率;

——主要原材料或動力價格變化率;

——項目財務內部收益率的變化;

——項目經濟內部收益率和凈現值率的變化。

除了作以上對比外,應將項目的財務收益率與行業基準收益率或銀行同期貸款的平均利率相比較,分析其財務效益;還應將項目的經濟收益率與社會折現率或銀行同期的貼現率相比較,分析其經濟效益。

表5-1 效益指標對比示意表

2)企業經濟效益指標

由於有些項目後評價時點處於項目投產以後,項目的固定資產已經轉交,此時評價項目的效益測算就比較復雜。在可能的情況下,後評價不僅要分析項目的效益指標,而且應分析企業的效益狀況。因此,項目相關的企業效益評價往往成為項目後評價的一項重要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考核企業經濟效益主要包括以下幾項指標:銷售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資本收益率、資本保值增值率、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或速動比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社會貢獻率、社會積累率等。

5.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評價方法

(1)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項目後評價的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照項目前評估時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重新審查項目環境影響的實際結果,審核項目環境管理的決策、規定、規范、參數的可靠性和實際效果。實施環境影響後評價應遵循國家環保法的規定,根據國家和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以及相關產業部門的環保規定。在審核已實施的環評報告和評價環境影響現狀的同時,要對未來進行預測。

環境影響後評價一般包括五部分內容:項目的污染控制、區域的環境質量、自然資源的利用、區域的生態平衡和環境管理能力。

1)污染控制

多數生產性工業項目的一項重要的工作是控制污染。檢查和評價項目污染的主要內容有:項目的廢氣、廢水和廢渣及噪音是否在總量和濃度上都達到了國家和地方政府頒發的標准;項目選用的設備和裝置在經濟和環保效益方面是否合理;項目環保的管理和檢測是否有效。

2)對地區環境質量的影響

環境質量評價要分析對當地環境影響較大的若干種污染物,這些物質與環境背景值相關,並於項目的三廢排放有關。

3)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

其中包括水、海洋、土地、森林、草原、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自然界中對人類有用的一切物質和能量的合理開發、綜合利用、保護和再生增值。資源利用分析的重點是節約能源、節約水資源、土地利用和資源的綜合利用等。

4)對生態平衡的影響

項目對生態平衡的影響主要是指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其內容包括:人類;植物和動物種群,特別是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重要水源涵養區;具有重大科教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冰山、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和景觀及人文遺跡;氣候;可能引起或加劇的自然災害和危害,如土壤退化、植被破壞、洪水和地震等。

5)環境管理

對項目環境管理的評價是環境影響後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包括環境監測管理、「三同時」和其他環保法令和條例的執行;環保資金、設備及儀器儀表的管理;環保制度和機構、政策和規定的評價;環保的技術管理和人員培訓等。

(2)項目的社會影響評價

從社會發展的觀點來看,項目的社會影響評價是要分析項目對國家(或地方)社會發展目標的貢獻和影響,包括項目本身和項目對周圍地區社會的影響。社會影響評價一般定義為對項目在經濟、社會和環境方面產生的有形和無形的效益和結果所進行的一種方法。評價的內容有持續性、機構發展、參與、婦女、平等和貧困等六要素。然而,根據項目後評價社會影響分析的需要和各國的現狀,應區別不同情況分類進行重點的要素評價。

1)評價的要素及方法

①就業影響 這里主要指項目就業的直接影響。項目的就業評價,可用某個同類於被評項目而又採用了影子價格的已評項目進行對比,其就業率指標可用下列公式計算:

地質調查項目管理

註:新增就業人數包括項目及其相關的新增就業人數;項目總投資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投資。

②地區收入分配影響 這里主要是指不同地區的收入分配的影響,即項目對公平分配和扶貧政策的影響。

③居民的生活條件和生活質量 居民的生活水平包括收入的變化;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條件和服務設施;教育和衛生;營養和體育活動;文化、歷史和娛樂等。

④收益者范圍及其反映 相關的問題包括;對照原定的收益者,分析誰是真正的收益者;

投入和服務是否達到了原定的對象;實際項目收益者的人數占原定目標的比例;受益組人群的收益程度如何;受益者范圍是否合理等。

⑤地方社區的發展 項目對當地城鎮和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和未來發展的影響;社區的社會安定;社區的福利;社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機制等。

⑥婦女、民族和宗教信仰 包括婦女的社會地位;少數民族和民族團結;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等。

社會影響評價的方法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以定性為主。在諸要素評價分析的基礎上,社會影響評價要作綜合評價。

6.項目可持續性評價

在項目投資完成時,進行持續性評價,主要應採用預測的方法,即以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取得的經驗、知識和能力為基礎,預測項目的未來。在此基本方法中,實用的分析手段是設計一個「邏輯框架」,用以建立並說明未來的長遠目標、效益、產出、措施和投入及其相關的條件和風險。這種分析的前提是項目外部的投資已經結束。

四、地質調查項目國民經濟評價方法

地質調查項目屬於國家經常性財政支出和公益性投資,因此,對地質調查項目進行國民經濟評價是地質調查項目經濟活動的重要內容。所謂國民經濟評價,就是從國家和社會需求的角度,按照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採用影子價格、社會折現率等經濟評價參數,計算和分析投資與效益情況,以評價投資項目在經濟上的合理性。

1.評價對象

由於經濟效果評價是一項復雜的分析評價工作,我國規定只對如下幾個項目進行國民經濟評價:

(1)涉及國民經濟若幹部門的重大工業、技改投資項目;

(2)嚴重影響國計民生的投資項目;

(3)有關稀缺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

(4)產品或原材料進出口或替代進出口的投資項目;

(5)技術引進、中外合資、合營項目。

2.基本目標

國民經濟評價主要從宏觀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兩個方面就項目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程度進行評價,其基本目標是:

(1)項目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正常年份所獲得的國民收入凈值和社會凈效益以及與整個投資額的比率,這些指標用來衡量項目對國家和社會的實際貢獻;

(2)項目整個壽命周期內獲得的總國民收入凈值和社會凈收入及其與現總投資的比率,這些指標用來衡量項目對國家和社會的總貢獻;

(3)投資回收期的計算,衡量項目的投資回收能力;

(4)客觀因素變化對項目盈利的影響;

(5)勞動就業目標、收入分配目標、環境保護目標、創匯節匯等社會效果目標。

3.評價程序

一般情況下按圖5-7所示的6個步驟進行計算、分析和評價。

圖5-7 國民經濟評價程序圖

4.評價參數

(1)社會折現率(Social Discount Rate)投資項目經濟評價中重要的通用參數,是資金的影子價格,代表了項目佔用資金獲得的最低投資收益率。社會折現率的高低取決於項目投資資金量和社會資源的多少。一般地,投資資金量越小,社會折現率越高,投資資金量越大,社會折現率就越低(圖5-8),我國規定現階段社會折現率的取值為12%。

圖5-8 社會折現率與總投資關系圖

社會折現率的計算,是根據現行價格下的投資收益率的統計值來測定的,其計算公式為:

地質調查項目管理

式中:B——年收益額;D——年提取的折舊額和無形資產推銷額;I——總投資額;i——平均投資收益率(所求的社會折現率);m——所有項目的平均建設期;n——項目平均生產經營期。

(2)影子價格 當社會處於某種最優市場狀態下,能夠反映社會勞動消耗、資源稀缺程度和產品需求程度的價格。一般而言,影子價格就是項目投入品的機會成本,即資源用於該項目而不能用於其他用途所放棄的邊際收益。

❷ 國家安監總局官第86號總局令

修訂後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已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 楊煥寧
2016年2月16日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加強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煤層氣地面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煤礦企業除本企業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其所屬礦(井、露天坑)也應當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一礦(井、露天坑)一證。
煤礦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其上級煤礦企業也應當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與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統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二章 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獎懲、安全技術審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安全辦公會議、地質災害普查、井下勞動組織定員、礦領導帶班下井、井工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還應設置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機構和防治水管理機構;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五)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
(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八)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三)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五)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六)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並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井工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礦井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米;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至少有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採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在用巷道凈斷面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
(二)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
(三)礦井有完善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採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並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主要通風機按規定進行性能檢測;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煤層群聯合布置礦井的每個采區設置專用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
(四)礦井有安全監控系統,感測器的設置、報警和斷電符合規定,有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開採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
(五)有防塵供水系統,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統;有水害威脅的礦井還應有專用探放水設備;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庫;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還應有防滅火專項設計和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七)礦井有兩迴路電源線路;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過負荷、接地、漏電等保護,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按規定採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八)運送人員的裝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採用非金屬聚合物製造的輸送帶的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符合規定,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九)有通信聯絡系統,按規定建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
(十)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電雷管,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十一)不得使用國家有關危及生產安全淘汰目錄規定的設備及生產工藝;使用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十二)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選用型號應與礦井災害類型相適應,按規定建立安全避險系統;
(十三)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採掘工作面有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業規程。
第九條 露天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設置柵欄、安全擋牆、警示標志;
(二)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台階坡面角和邊坡角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三)配電線路、電動機、變壓器的保護符合安全要求;
(四)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規定;
(五)有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工程、岩土物理力學試驗和穩定性分析,有邊坡監測措施;
(六)有防排水設施和措施;
(七)地面和采場內的防滅火措施符合規定;開采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煤層或者開采范圍內存在火區時,制定專門防滅火措施;
(八)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地形地質圖,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圖,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通信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條 煤礦企業依據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煤礦企業提供的文件、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材料(復製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目錄清單;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6.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8.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二)煤礦提供的文件、資料和圖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復製件);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復製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目錄清單;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6.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7.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8.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和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9.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10.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11.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參數測定報告,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報告;
12.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13.井工煤礦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
14.露天煤礦采剝工程平面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
1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6.井工煤礦主要通風機、主提升機、空壓機、主排水泵的檢測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通過互聯網申請的,符合要求後即時提供電子受理回執;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的文件、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負責。
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認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分別向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煤礦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延期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未因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等級達到二級及以上。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經濟類型的;
(四)變更煤礦企業名稱的;
(五)煤礦改建、擴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應當在改建、擴建工程驗收合格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者聘書);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應提供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應提供改建、擴建工程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於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後,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對於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第二十二條 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上註明延期、變更內容,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停辦、關閉的,應當自停辦、關閉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煤礦開采現狀報告、實測圖紙和遺留事故隱患的報告及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上載明煤礦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經濟類型、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
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的式樣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的行政許可文書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統一的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煤礦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二十九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煤炭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煤礦企業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15日前將所負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同時通報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煤礦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煤礦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七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或者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煤礦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經整改仍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現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一條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經濟類型、煤礦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變更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改建、擴建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變更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除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可以委託有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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