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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耕地質量建設網

發布時間: 2021-02-25 11:12:25

❶ 全國耕地優等地主要分布在哪幾個省

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末來,全國耕地自質量等別調查與評定面積為20.19億畝,全國耕地評定為15個等別,1等耕地質量最好,15等最差,全國耕地平均質量等別為9.96等,與2014年末的9.96等相比,全國耕地質量狀況總體穩定。優、高、中、低等耕地面積比例分別為2.90%、26.59%、52.72%、17.79%。

全國耕地質量等別變化主要源於三個方面:一是因建設佔用、災害損毀、農業結構調整、生態退耕等,導致不同質量等別耕地的減少。二是通過對未利用開發、土地整治、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農業結構調整等,增加的不同質量等別的耕地。三是因土地整治、高標准農田建設等耕地質量建設工程帶來的質量等別提升的耕地。

❷ 關於耕地質量保護的資料

耕地是支撐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一種重要土地資源,保護耕地不僅為確保糧食安全提供了資源基礎,還直接關系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增長、社會穩定和生態建設。雖然早在解放初期至20世紀50~60年代,中國中央政府在頒布的相關文件或報告中就強調過非農建設盡量不要佔用耕地,但由於直到改革開放前我國耕地面積總體上都處於增加態勢,因此,保護耕地真正被引起關注是在改革開放以後,並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而關注程度不斷提高。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形勢變化,中國耕地保護政策不斷健全和完善。由於1986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多部門分散管理土地的局面、1998年國土資源部的成立進一步強化了土地管理體制,而2004年國務院28號文《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發布則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土地管理奠定了基礎,因此可以簡單將我國改革開發以來的耕地保護政策簡單劃分為四個發展階段。本文將基於各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分析和相關政策回顧,總結和分析各階段耕地保護政策的特點及其成效。

1.耕地保護意識開始覺醒期:1978~1985年

1.1 經濟社會形勢與耕地流失概況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掀開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序幕,中國經濟增長從此駛入了快車道,經濟實力不斷增強。1978~1985年間,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從3645.22億元增長到9016.04億元,年均增長率達到13.97%。由於中國的改革首先從農村開始,在此期間農業生產得到了較快發展,如1978~1985年間,中國農業總產值從1397.00億元增長到3619.49億元,糧食總產量從30477萬噸增長到37911萬噸(全國人均糧食佔有量則從317公斤/人提高到358公斤/人)。

隨著經濟發展形勢的好轉和糧食安全壓力的減小,全國各項建設開始有計劃地展開,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斷加大,1978~1985年間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從668.72億元增加到了2543.20億元,一批大中型工程項目陸續建成投產或者開工興建。與此同時,收入提高後的農民開始為改善居住條件而建造房屋,部分農村地區在鄉鎮企業興起過程中也搭蓋了大量廠房。所有這些都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耕地佔用問題,導致了耕地數量的較快減少。由於缺乏這一時期有關耕地數量的確切數據,我們無法准確得知這一階段究竟流失了多少耕地,但仍可以從被普遍認為偏小的統計數據中看出這一減少態勢。根據統計數據,1978年和1985年全國耕地總面積分別為9950萬公頃和9620萬公頃,7年間合計凈減少330萬公頃,也即年均凈減少47.14萬公頃。

1.2 耕地保護政策演變脈絡

由於糧食安全的壓力尚未消除,中央政府察覺到了耕地減少的苗頭及其漸顯的不利影響,多次在不同場合通過不同形式警醒國人。如1982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將濫佔耕地建房看作當時農村中的兩股歪風之一(另一種是亂砍濫伐森林),1983年的中央1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也將「耕地減少」列為當時農村的三大隱患之一(另兩個隱患是森林過伐和人口膨脹)。

為了確保糧食生產的資源基礎,中央政府多次強調保護耕地。1978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國營農場和人民公社要「有計劃地開墾荒地,使耕地面積逐年有較多的增加」。1981年《政府工作報告》認為,「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應該是我們的國策,並且要求「基本建設即使非佔用耕地不可,用地也要嚴加限制;農村建房要有規劃,絕不能亂占濫用耕地」。

不僅如此,1982年的1號文件《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個涉農的1號文件)基於我國人多地少的現實,將保護耕地視為與控制人口一樣重要的國策,並且要求「要嚴格控制機關、企業、團體、部隊、學校、社隊佔用耕地,特別是城市附近的菜地更不應佔用」。1983年的1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更是明確提出,要「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房」和「愛惜每一寸耕地」。

在此期間,為了落實中央政府要求,相關部門陸續通過或頒布了一些法規或規章等,但數量並不多,如1982年5月4日全國人大常務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原則批準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就在一定程度上涵括了保護耕地的內容。

1.3 耕地保護政策特點及成效

由於1978~1985年間恰值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計劃經濟色彩仍然較濃,加之糧食生產形勢總體看好和發展經濟願望強烈,這一時期我國耕地保護政策的特點較為明顯:

(1)難協調糧食安全與結構調整。確保糧食安全是農業生產的重中之重,但通過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多種經營從而提高農民收入的要求同樣非常迫切,耕地保護政策因而苦於協調確保糧食安全和調整農業結構的關系,並在後期基本上妥協於農業結構調整目標。1981年、1982年、1983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和1982年、1983的1號文件總體上都在要求不放鬆糧食生產的同時,積極發展多種經營,但到了1984年和1985年,對推動農業結構調整的高調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耕地保護的重要性。

(2)總體上服從於保證建設需要。改革開放之初,百廢待舉,各項建設用地需求一時突增,加上這一時期糧食生產形勢總體上向有利於消除糧食安全壓力的方向發展,為保證國家建設用地需求而佔用一部分耕地也就成為必然。如1982年頒布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雖然也提出了諸如「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良田,尤其不得佔用菜地、園地、精養魚塘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等要求,但該條例的制定原則之一就是「保證國家建設必需的土地」,而且第四條還明文規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凡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被征地社隊的幹部和群眾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

(3)政策散布於相關文件和報告。雖然這一時期各用地部門往往基於局部利益而誇大用地需求並造成耕地浪費,但由於沒有專門的土地管理機構,有關耕地保護的要求只是散見於中央政府的相關文件和報告中,少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從而使得耕地保護缺乏具體的法律或政策依據。

(4)實施措施稍有提及但不具體。這一時期耕地保護政策的貫徹多以行政命令形式,雖然也提到了其他實施措施,如1982年1號文件提出「對非法佔用或不合理佔用的必須加以糾正和處理」,1983年1號文件提出「要做好規劃」和「要教育群眾從我國人口多耕地少的實際出發」,1984年1號文件《關於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對農民向土地的投資應予合理補償」等,但多停留於概念而缺少切實可行的配套措施。

正是由於上述特點的存在,這一時期的耕地保護政策只是警醒了國人要注意保護有限的耕地,而耕地流失依然在加劇進行,如根據統計數據,1985年全國耕地凈減少量超過了100萬公頃,成為建國以來耕地減少數量最多的一年。

2.耕地保護政策制定起步期:1986~1997年

2.1 經濟社會形勢與耕地流失概況

經過前一時期的較快發展和改革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我國經濟增長速度在這一階段里進一步加快,國家經濟實力與日俱增。1986~1997年間,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從10275.18億元增長到78973.03億元,年均增長率高達20.08%(根據《2007中國統計年鑒》計算得到)。各業發展同樣總體上保持快速發展的勢頭,如農業總產值從4013.01億元增長到23788.40億元,糧食總產量從39151萬噸增長到49417萬噸,並於1996年首次突破5億噸(50454萬噸)大關,全國人均糧食佔有量從364公斤/人提高到411公斤/人;工業總產值從3886.40億元增長到25713.70億元。

在此期間,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進一步提升,各項建設全面鋪開而且攤子越來越大,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一路攀升(從1986年的3120.60億元增加到了1997年的24941.10 億元),城鎮、基礎設施、農村等建設均得到蓬勃發展,20世紀90年代初還一度興起了「開發區熱」。各項建設的全面展開,加上農村地區農業結構調整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這一時期耕地流失速度仍然較快。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的相關數據,1987~1995年間全國耕地因農業結構調整、建設佔用和災害損毀而減少568.00萬公頃,雖然期間也通過開荒圍墾等途徑增加了257.62萬公頃耕地,但增減相抵仍然凈減少310.38萬公頃,年均凈減少34.49萬公頃。

2.2 耕地保護政策演變脈絡

鑒於當時耕地資源的過快減少,1986年1號文件《關於一九八六年農村工作的部署》要求有關部門在年內制定「嚴格控制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的條例」並報國務院批准實施,同年3月的中發7號文件《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第一次正式明確提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該年6月25日六屆人大常委會還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其中,對建設用地審批和毀壞耕地處罰等都做了相應規定。1987年6月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參與發布了《關於在農業結構調整中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的聯合通知》,要求嚴格控制農業內部結構調整佔用耕地行為,而該年10月15日該局又參與發布了《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以期協調統籌建設用地同時切實保護耕地。而為了引導土地復墾以增加耕地面積以及嚴控佔用耕地建窯和毀田取土燒磚,1988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參與了《土地復墾規定》和《嚴格限制毀田燒磚積極推進牆體材料改革的意見》等的制定和發布。

1990年《政府工作報告》在強調「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建設用地計劃,嚴格審批建設用地」同時,明確要求「各地方凡因建設佔用農用土地的,原則上應承擔土地開發的義務」。為了更好實施《土地管理法》,1991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鑒於1990年和1991年亂占、濫用耕地現象的重新抬頭,1992年11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嚴格制止亂占、濫用耕地的緊急通知》。針對當時各地興辦開發區和城鎮建設中多佔少用、占而不用和閑置撂荒造成耕地嚴重浪費的情況,繼1992年12月9日國辦發布《關於嚴禁開發區和城鎮建設佔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後,1993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嚴格審批和認真清理各類開發區的通知》。

為了對耕地的精華部分——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1994年8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隨後四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也都明確強調各地要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制度。1996年6月19日全國土地管理廳、局長會議上「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首次被正式提出,該年9月1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還參與發布了《建設用地計劃管理辦法》。而為了增強威懾性和加強宏觀管理,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第一次設立了「破壞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轉讓土地罪」,4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還頒布了中發11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後者也直接導致國家土地管理局在該年5月20日發布了《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佔用耕地規定》。

2.3 耕地保護政策特點及成效

由於我國在這一時期的前半段(1992年之前)實行的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而1992年的「十四大」指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向,因此,這一時期可以看成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在這一特殊時期里,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和新興市場經濟體制的強烈碰撞,加上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帶來日益旺盛的用地需求,使得我國的耕地保護政策呈現如下較為鮮明的特點:

(1)耕地保護政策受到比較利益的極大沖擊。隨著全國糧食生產總體上保持逐年增長態勢,種植業特別是糧食生產比較效益較為低下的特點愈發明顯,為了穩步提高農民收入水平,中國政府大力倡導在不亂佔耕地和確保糧食生產的前提下加快農業結構調整。但由於耕地資源的多宜性和管理上的不到位,1987年因農業結構調整減少耕地55.6萬公頃。雖然隨著《關於在農業結構調整中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的聯合通知》等的發布,這一情形在隨後幾年有所改觀,如1990年降到了20.8萬公頃,但很快就出現反彈,1995年又因此而減少了51.2萬公頃耕地。農業結構調整成為了這一時期導致耕地減少的最主要因素,如1987~1995年間合計減少耕地352.40萬公頃,占期間耕地減少總量的62.04%。

(2)耕地保護政策的實施過度倚重行政手段。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頒布實施,意味著我國耕地保護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開始進入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但事實並非這樣。例如,雖然《土地管理法》明確了亂占、濫用和破壞耕地等行為屬於違法,國家土地管理局還分別於1989年9月19日和1995年12月18日發布了《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和《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但直到1997 年才給前述行為定罪,在此之前一直缺乏處理的法律准繩,而且即便如此也仍然存在執法困難。1986年的中發7號文件《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要「運用經濟手段控制非農業用地」,同年頒布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可以對一些不利於耕地保護的行為進行罰款,但由於缺乏合理的標准加之執行不力,並未發揮其應有的杠桿作用。法律和經濟手段的失靈或缺位,使得耕地保護政策的落實只能更多憑借行政手段,這也可以從當時頻發的通知或規定可以看出。

(3)耕地保護政策雖陸續制定但系統性不強。隨著1986年2月21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決定成立統管全國土地和城鄉地政的國家土地管理局及其8月1日的正式成立並對外辦公,我國開始有了加強耕地保護的專門機構、專業隊伍和統一體制。自此以後,我國從宏觀和微觀方面對如何制定耕地保護政策進行了初步探討,這一時期陸續有相關的耕地保護政策出台。例如,提出建立以保護耕地為核心的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建立以計劃指標控制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的建設用地計劃管理制度,建立有助於政府部門控制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制度,建立推動耕地補充的土地開發復墾管理制度,建立對耕地精華部分進行特殊保護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等。但總體看來,這一時期的耕地保護政策欠缺系統性,常常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臨時應急行為。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1991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沒有用單獨章節闡述耕地保護,而相關內容散見於其他章節,也說明當時缺乏對耕地保護的系統思考。

(4)耕地保護政策與其他政策存在協調難度。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如何更合理利用耕地資源往往成為不同部門的共同關注點,而在部門利益的驅使下,相關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就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和沖突。雖然1986 年頒布實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要求「切實保護耕地」,但同時又強調必須「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沒有從根本上揭示耕地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從而影響了耕地保護政策的權威性和約束力,特別是在當時行政等級觀念較強而當年成立的國家土地管理局僅為副部級單位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前已述及的農業結構調整致使耕地減少就是耕地保護政策與農業發展政策存在不協調的突出表現。而在保障建設方面,政策間的不協調同樣非常明顯。例如,盡管當時因為建設佔用導致耕地大量流失的現象已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關注,但1991年8月23日由建設部和國家計委發布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仍未將保護耕地作為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之一,建設部分別於1995年6月1日和1995年6月29日發布的《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和《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也都沒有考慮要貫徹耕地保護的原則。

總體而言,雖然這一時期的耕地保護政策存在上述特點或問題,但畢竟在許多方面進行了嘗試和突破,一舉改變了過去耕地利用和保護上無序管理的混亂局面,並在一段時間內取得了較好效果。如年耕地凈減少量從1987年開始由62.04萬公頃減少到1988年、1989年和1990年的38.83萬公頃、12.50萬公頃和1.15萬公頃。

❸ 中國國家農業部對耕地地力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中國國家農業部對耕地地力等級的劃分是:以耕地土壤圖、土地利用現狀圖、行政區劃圖疊加形成的圖斑為評價單元,從立地條件、耕層理化性狀、土壤管理、障礙因素和土壤剖面性狀等方面綜合評價耕地地力,在此基礎上,對全國耕地質量等級進行劃分。

2012年底,農業部組織完成了全國耕地地力調查與質量評價工作,以全國18.26億畝耕地(二調前國土數據)為基數,對全國耕地質量等級進行了劃分,得出全國耕地質量總體情況。

全國耕地按質量等級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一至十等。

1、評價為一至三等的耕地面積為4.98億畝,佔耕地總面積的27.3%。這部分耕地基礎地力較高,基本不存在障礙因素,應按照用養結合方式開展農業生產,確保耕地質量穩中有升。

2、評價為四至六等的耕地面積為8.18億畝,佔耕地總面積的44.8%。這部分耕地所處環境氣候條件基本適宜,農田基礎設施條件較好,障礙因素不明顯,是今後糧食增產的重點區域和重要突破口。到2020年,按照耕地基礎地力平均提高1個等級測算,可實現新增糧食綜合生產能力1600億斤以上。

3、評價為七至十等的耕地面積為5.10億畝,佔耕地總面積的27.9%。這部分耕地基礎地力相對較差,生產障礙因素突出,短時間內較難得到根本改善,應持續開展農田基礎設施和耕地內在質量建設。

(3)中國耕地質量建設網擴展閱讀:

按照中國綜合農業區劃,我國耕地分為東北、內蒙古及長城沿線、黃淮海、黃土高原、長江中下游、西南、華南、甘新、青藏區等九個區。

1、東北北區。包括黑龍江、吉林、遼寧(除朝陽外)三省及內蒙古東北部大興安嶺區,總耕地面積3.34億畝,佔全國耕地總面積的18.3%。

2、內蒙古及長城沿線區。包括內蒙古包頭以東(除大興安嶺外)、遼寧朝陽、河北承德和張家口、北京延慶、山西北部及西北部、陝西榆林、寧夏鹽池和同心,總耕地面積1.33億畝,佔全國耕地總面積的7.3%。

3、黃淮海區。該區位於長城以南、淮河以北、太行山及豫西山地以東,包括北京大部、天津、河北大部、河南大部、山東、安徽與江蘇的淮北地區,總耕地面積3.46億畝,佔全國耕地總面積的18.9%。

4、黃土高原區。該區位於太行山以西、青海日月山以東、伏牛山及秦嶺以北、長城以南,包括河北西部、山西大部、河南西部、陝西中北部、甘肅中東部、寧夏南部及青海東部,總耕地面積1.53億畝,佔全國耕地總面積的8.4%。

5、長江中下游區。該區位於淮河-伏牛山以南、福州-英德-梧州以北、鄂西山地-雪峰山以東,總耕地面積3.30億畝,佔全國耕地總面積的18.1%。

6、西南區。該區位於秦嶺以南,百色-新平-盈江以北,宜昌-漵浦以西,川西高原以東,包括陝西南部、甘肅東南部、西川和雲南大部、貴州全部、湖北和湖南西部以及廣西北部,總耕地面積2.92億畝,佔全國耕地總面積的16.0%。

7、華南區。該區位於福州-大埔-英德-百色-新平-盈江以南,包括福建東南部、廣東中南部、廣西南部和雲南南部,總耕地面積1.32億畝,佔全國耕地總面積的7.2%。

8、甘新區。該區位於包頭-鹽池-天祝以西,祁連山-阿爾金山以北,包括新疆全境、甘肅河西走廊、寧夏中北部及內蒙古西部,總耕地面積0.93億畝,佔全國耕地總面積的5.1%。

9、青藏區。該區包括西藏、青海大部、甘肅甘南及天祝、四川西部、雲南西北部,總耕地面積0.13億畝,佔全國耕地總面積的0.7%。

❹ 耕地質量區劃

將8個都市區析出,這部分區域是未來城市建設用地的重點擴張區,且幅員面積和內耕地面容積小,宜獨立設區。將渝西其餘6個集中連片的優質耕地縣域及以西兩個中等質量縣域域歸並為渝西優質耕地區;將其餘8個集中連片的中等質量耕地縣域歸並為渝中南中質耕地區;此區東南為渝東南低質耕地區,東北為渝東北低質耕地區(表6-3,圖6-3)。

表6-3 重慶市耕地質量區劃

圖6-3 重慶市耕地質量分區

❺ 目前我國在耕地補充數量和質量上存在哪些問題

我國抄耕地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1、耕襲地質量總體明顯偏低。我國每年城鎮發展和各項基礎設施建設佔用了大量高等級耕地,而補充的耕地主要分布在水熱、區位、地形條件相對較差的地區,總體質量不高。2、耕地土壤氮磷養分不足。隨著多年來化肥投入量和作物產量的持續增長,耕地土壤氮磷養分供應狀況的較大改進,「低、費、污」已經逐步成為我國耕地土壤質量新一輪的核心問題。3、優質耕地被大量佔用。近年來,一方面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的發展,城市和村鎮周邊排灌條件好,經過多年培育的優質耕地被大量佔用,中低產田比例大幅度上升,耕地總體質量持續下降;另一方面,由於多年來各地對耕地質量問題重視不夠,農村耕地管理方式與技術措施不合理現象十分普遍,造成主要農區耕地土壤基礎地力下降,防災抗災能力差。4、耕地後備資源嚴重不足。我國耕地面積急劇下降,僅在1996~2006年,由於建設用地等,全國耕地面積就減少近1.5億畝,平均每年減少0.8%。根據預測,到2020年,我國耕地的保有量還將較目前減少7%,國家劃定的18億畝耕地紅線面臨最為嚴峻的考驗。

❻ 中國耕地質量等級怎麼劃分

烏木色的海,你容納眩目的夢,
那裡有風帆、槳手、桅檣和彩旗;
喧鬧的港口,在那裡我的靈魂
大口地痛飲哈哈芳香、色彩和音響;
船隻在黃金和閃光綢中行進,
張開它們巨大的手臂來親吻

❼ 耕地紅線的相關政策

國土資源部關於提升耕地保護水平全面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優化利用土地資源、構建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徑,也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的重要職責和任務。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耕地保護的方針政策,綜合採取行政、工程、技術等措施,在穩定耕地數量的同時,注重質量管護,取得了明顯成效,為全國糧食生產實現「八連增」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一些地方對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認識和重視程度還需進一步提高,提升耕地持續增產保障能力的綜合措施還需進一步加強,管護制度和工作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耕地數量管控、質量管理和生態管護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豐富耕地保護內涵,提升耕地保護水平,全面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快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格管控優質耕地
(一)將優質耕地劃入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後三個月內,要按照《基本農田劃定技術規程》和有關要求,完成基本農田劃定工作。要綜合運用土地變更調查、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落到實地,劃定邊界,設立標志,統一編號,落實到戶。編制基本農田保護相關圖件和表冊,逐片(塊)落實數量、質量等級和保護責任信息,建立基本農田資料庫,及時完善和更新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基本農田上圖成果。要確保劃定後的基本農田,原有高等級和集中連片的耕地得到有效保留,坡耕地的比重有所降低,平均質量等級和集中連片程度有所提高。基本農田一經劃定,實行永久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改變或者佔用。
(二)嚴控建設用地佔用優質耕地。加強規劃管控,強化節約集約用地,依法依規審批用地,嚴格控制建設佔用耕地特別是高等級耕地。切實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管制邊界和管制區域,認真執行各項空間管制規則,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城鄉建設用地管制邊界; 經批准確需調整的,要盡可能避讓高等級耕地。依據規劃,鼓勵和引導工業、城鎮用地向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劣質農用地等區域發展,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和城市低效利用土地「二次開發」。各類建設項目用地要嚴格執行准入標准,充分採用節地技術,切實落實工程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建設項目選址(線)要現場踏勘、充分論證,通過方案比選,做到不佔或少佔耕地;確需佔用耕地的,應佔用等級較低的耕地。
二、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全面提升耕地質量等級
(三)加快建設高標准基本農田。依據《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大力開展以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土地整治,加大土地復墾力度,加快推進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力爭「十二五」期間再建成4億畝高標准基本農田。各地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各級土地整治規劃編制,逐級分解落實全國土地整治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要綜合考慮建設條件和資金保障能力等,制定並落實年度建設計劃。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開展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可不受有關新增耕地率規定的限制。新建成的高標准基本農田要充分利用農用地分等定級、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等成果,按照相關標准進行質量等級評定,並統一命名、統一標識、統一網格化監管,實行永久保護。國土資源部將充分運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對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情況進行集中統一、全面全程監管,並定期考核。
(四)重點抓好重大工程、示範省和示範縣建設。堅持「政府主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為主體、國土搭台、部門參與、統籌規劃、整合資金」的工作機制,創新實施方式,全面推進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範省建設;在提升改造現有國家級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的基礎上,著力開展500個高標准基本農田示範縣建設,努力實現耕地增量、提質、增效的有機結合。要按照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規范、土地整治工程建設標准等規定要求,嚴格項目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在東北黑土資源分布區等重點地區,要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工程性措施,提高區域水土保持能力,有效解決土壤有機質下降、土層變薄等突出問題。
(五)加強高標准基本農田日常管護。積極探索建立日常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保障管護經費,按照職責做好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維護、水土保持等工作,提高利用水平,防止盲目開發、過度開發和不當利用。凡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組建專業合作社等方式鼓勵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實現政府、企業和農戶的多方共贏,確保高標准基本農田長期持續發揮效益。
三、嚴格落實耕地佔補平衡,把好補充耕地質量關
(六)嚴格執行耕地佔補平衡政策規定。全面實行「先補後占」政策,積極探索「以補定占」機制,實現補充耕地與佔用耕地數量和產能雙平衡。各地要針對當地實際,合理調整耕地開墾費徵收標准,提高建設佔用耕地成本,加大補充耕地項目投入力度,提升補充耕地質量等級。要加強補充耕地項目立項和實施管理,統籌安排項目選址和布局,優化項目設計,嚴格工程實施和監管,確保工程建設質量,為新增耕地持續耕作熟化、培肥地力奠定基礎。
(七)嚴格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和地類變更。按照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和驗收的有關規定和規范,嚴格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對補充耕地項目進行驗收時,要依據項目目標和任務、工程建設質量、新舊耕地質量分等定級結果等,綜合評定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形成驗收結論。對補充耕地項目達不到規劃設計要求的,國土資源部門要提出意見限期整改。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後,應及時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並按變更調查有關要求進行標注。
(八)切實提高新補充耕地產能。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合格後,要加強工程後期管護,確保農田水利設施、道路等基礎設施完好,確保補充的耕地能夠長期發揮作用。各地可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於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後新增耕地後期管護和提高耕地質量等級。要充分應用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成果和農業技術成果等,提出改良土壤的具體措施,指導經營者有針對性地投入,不斷提升補充耕地質量等級,提高耕地產能。
四、積極推行「移土培肥」,統籌做好建設佔用優質耕地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
(九)加快建立有效管理機制。各地應借鑒三峽庫區「移土培肥工程」實踐,以及一些地方建設佔用耕地表土剝離和再利用的好經驗、好做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管理辦法,明確責任、程序、監管要求和獎懲措施等,按照「誰佔用、誰剝離」的原則,切實將佔用耕地單位剝離耕作層的法律義務落實到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用地單位要將耕作層剝離和存放等資金列入工程概算;用地報批時,要將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內容納入補充耕地和土地復墾方案,作為用地審查的重要內容。今後,凡城鎮周邊及各類園區、東北及中東部等優質土壤豐富地區,各類建設集中連片佔用耕地的,都應開展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進行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大中型水庫建設,要與移民安置工作相結合,重點做好移民安置區的「移土培肥」工作。
(十)統籌做好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各地要緊密結合各類建設用地項目與土地整治、坡耕地改造、中低產田改造等工作,綜合考慮經濟、技術以及取土和覆土供需匹配等因素,科學規劃,合理確定取土區、存放區和覆土區,統籌安排剝離、存放、覆土等任務,力爭剝離與覆土緊密銜接、同步實施。耕作層剝離要合理確定剝離厚度和剝離方式;剝離耕作層的存放要合理選址,防止出現安全隱患和水土流失;剝離的耕作層可重點用於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礦區土地復墾以及城市綠化等。
五、持續加強監測評價,及時掌握耕地質量動態變化
(十一)健全耕地質量等級更新評價制度。在現有農用地分等定級和土地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據《農用地質量分等規程》,定期開展系統性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評定工作,全面掌握和更新耕地質量等級狀況,建立與土地調查相配套的耕地質量等級資料庫。各地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的基礎上,對因土地整治、土地利用現狀變化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行為等帶來的耕地質量等級變化情況,及時開展評價,實現動態更新。結合監測成果,定期公布耕地質量等級狀況。當前,各地要結合最新土地調查成果,重點做好全國耕地質量等級成果的補充完善工作。
(十二)建立耕地質量等級監測機制。依託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運用土地調查、農用地分等、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等技術方法和成果,科學分層抽樣布點,開展耕地質量等級定位、定量監測。重點加強對東北、華北、長江中下游、環渤海等地區耕地質量等級監測。當前,要在耕地質量等級監測試點的基礎上,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範省和高標准基本農田示範縣為重點,逐步擴大監測范圍,力爭「十二五」期間建立健全全國監測網路體系。建成的高標准基本農田要全部納入監測范圍。要充分利用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成果,加強對特色農產品原產地土壤保護和利用,加強對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動態監測。
六、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共同責任
(十三)落實共同責任。各地要按照中央領導同志提出的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新格局的要求,高度重視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強與農業等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鼓勵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農民耕地保護協會等方面的作用,共同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和管護。
(十四)約束激勵並重。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堅持將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情況作為耕地保護的重要內容,納入對地方各級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完善考核辦法,加大考核力度,嚴格落實獎懲。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和使用、耕地開墾費標準的制訂等要充分考慮耕地質量因素。通過「以獎代補、以補促建」等方式,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開展耕地質量建設和管護。
(十五)完善各項制度。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任務繁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把握各項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以制度管事,以制度定責,規范各項管理工作,確保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扎實推進。
(十六)強化科技支撐。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對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重要支撐作用。加強耕地質量建設相關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廣應用,加強耕地質量監測相關重點實驗室、野外科學研究觀測基地建設以及科技人才和科研團隊培養,加強相關標准規范研製和實施,健全標准體系,提高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科技支撐能力。
本通知有效期5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❽ (1)強化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

自《全國土地整來治規源劃(2011-2015年)》實施以來,2013年是大規模推進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第二個年頭,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範省、500個高標准基本農田示範縣為抓手全面鋪開、穩步推進。國土資源部積極參與編制《全國高標准農田建設總體規劃(2011-2020年)》,並通過了國務院批復,明確提出到2020年建成8億畝旱澇保收高標准農田,畝均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100公斤以上,其中「十二五」期間建成4億畝。在農地流轉不斷擴大及建設新型現代農業的新形勢下,國土資源部將會繼續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同時探索新形勢下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創新,加大基本農田保護力度,堅持數量質量並重,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2014年2月下發《關於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將保護耕地作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務,全面強化規劃統籌、用途管制、用地節約和執法監管,加快建立共同責任、經濟激勵和社會監督機制,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確保耕地實有面積基本穩定、質量不下降。2013年全國土地整治超過240萬公頃,新增耕地34.6萬公頃,中央累計投資超過400億元,有力地保障了糧食生產。

❾ 中國最少要保持多少萬畝可耕地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第三版《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其核心是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中國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別保持在18.18億畝和18.05億畝,確保15.60億畝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圍繞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嚴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強化耕地質量建設,統籌安排其他農用地,努力提高農用地綜合生產能力和利用效益。

(9)中國耕地質量建設網擴展閱讀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明確主要任務:

1、以嚴格保護耕地為前提,統籌安排農用地。實行耕地數量、質量、生態全面管護,嚴格控制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加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力度,確保補充耕地質量;統籌安排各類農用地,合理調整農用地結構和布局。

2、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堅持需求引導與供給調節,合理確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和時序,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

加強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嚴格劃定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控制建設用地無序擴張;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鼓勵深度開發地上地下空間,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和工礦廢棄地拓展建設用地空間。

3、以加強國土綜合整治為手段,協調土地利用與生態建設。充分發揮各類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生態功能,保護基礎性生態用地;積極推進以土地整理復墾為重點的國土綜合整治,統籌土地利用與生態環境建設;制定不同區域環境保護的用地政策,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態環境。

4、以優化結構布局為途徑,統籌區域土地利用。加強區域土地利用調控和引導,明確區域土地利用方向;制定和實施差別化的土地利用政策,促進主體功能區的形成;強化省級土地利用調控,落實土地利用規劃目標和空間管制措施。

5、以落實共同責任為基礎,完善規劃實施保障措施。嚴格執行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目標責任制,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落實差別化的土地利用計劃政策,健全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市場調節機制,建立土地利用規劃動態調整機制,確保土地利用規劃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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