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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質調查局齊亞彬

發布時間: 2021-02-25 04:22:31

A. 關於加強我國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幾點建議

王素萍侯華麗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北京,101149)

一、我國商業性地質工作現狀

商業性地質工作是以市場為導向,以贏利為目的的地質勘查工作。我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商業性地質工作是伴隨著地質勘查隊伍和地質勘查體制改革而出現並逐步發展起來的。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印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1999]37號),規定除中央和省一級保留一部分承擔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任務的骨幹力量外,其餘地質勘查單位要實行屬地化和企業化改革。這一決定使我國的地質勘查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將分體運行。6年來,國土資源部系統的地勘隊伍陸續實現了屬地化管理,企業化經營的改革也取得了較大進展,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的體制架構基本確立。與此同時,我國由集體、企業和個人等多元化社會主體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工作也逐步開展起來。

從2002年開始,我國社會投資商業性地質勘查的規模超過了國家出資規模,商業性地質工作呈現良好的發展勢頭。2004年,我國的礦產勘查投資總額為290.57億元,其中財政撥款總計為16.09億元,企事業投資為243.01億元,占勘查總投入的83.6%,企事業投資已成為礦產勘查投資的主體。目前,我國油氣的商業性勘查機制已基本成熟,非油氣商業性礦產勘查起步較晚,市場發育緩慢。由於我國的礦業資本市場還不發育,還沒有形成一個良好的礦產勘查的投資環境,礦業權流轉市場尚不完善,國家關於促進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法規政策還不健全等原因,商業性地質工作還沒有有效、有序運轉起來,整體進展緩慢。

當前商業性地質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是投入不足,特別是風險勘查階段的投資短缺,以致形成的可供開發的礦產地數量少,不能滿足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一是地質勘查運行體制改革後,國家投入減少,而商業性地勘市場還未建立起來,特別是與市場建設相關的中介組織規范、風險勘查資本市場、公益性成果信息共享制度,以及勘查、開發信息服務和項目協議的規范管理管理亟待完善;二是基礎地質工作程度與商業性地質工作要求還有一定距離,找礦風險大,盡管國內各類投資者的積極性都很高,但在沒有看到實實在在的資源儲量前,不願投入;三是我國多數礦山企業包袱沉重,抗風險能力弱。而有的礦山企業雖有能力,但風險意識不強,還有「等、靠、要」的思想。另外,找礦難度不斷增加和新礦產地發現難度日益增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商業性地質工作投資的積極性。

二、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必要性

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是從根本上保障我國礦產資源安全的需要。國家礦產資源安全是指一國經濟發展所依賴的礦產資源尤其是戰略性礦產資源的供給得到有效保障,免於供給中斷或價格異常波動而對經濟產生突然沖擊。國家礦產資源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商業性地質工作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開展礦產地質工作的一種主要形式,其發達程度直接決定著一個國家的礦產資源的保障能力,影響著礦產資源的安全。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礦產資源形勢對商業性地質工作需求巨大,而同時由於我國商業性地勘市場建設和政策環境不完善等原因,我國商業性地質工作投入不足,工作進展緩慢,多數礦產新增資源儲量低於消耗量,資源保證程度不斷下降,以致礦產需求和供應之間矛盾突出,供需缺口持續擴大,對國際原料市場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因此,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對於緩解我國資源壓力,保障我國礦產資源的穩定供應,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非常必要和重要。

另外,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是提高我國礦業國際競爭力的需要。從產業安全來看,建立商業性地質工作機制,有利於解決我國礦業上游的地質勘查業發展問題,改變我國探、采分離的局面,建立有國際競爭力的礦業上下游一體化大型企業集團,從而有助於促進我國礦業與國際接軌,逐步提高我國礦業的國際競爭力。

三、對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幾點建議

為促進我國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健康發展,努力構築以商業性投資為主體的礦產勘查工作新局面,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加強礦業權市場體系建設

商業性地質工作的發展主要在於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加強礦業權市場體系的建設,進一步培育和規范礦業權市場,對於推進商業性地質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只有通過探礦權、采礦權市場的媒介作用,預付的勘查資本才能實現其價值運動和增值過程,商品的擴大再生產才能正常運行,商業性地質工作才能正常運轉。另外,礦業權市場越規范,產權交易成本越低,地質勘查工作就會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從而會吸引較多的經濟主體進入地質勘查行業,促進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及其工作的順利開展。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的礦業權市場也日趨活躍,但成熟程度遠低於其他市場建設,市場規則很不完善。因此,加強礦業權市場建設,最主要的是要加強礦業權流轉制度的實施,建立正常的礦業權交易供需信息渠道,強化礦業權市場監管,嚴厲打擊礦業權的非法轉讓和惡意炒作現象,培育和規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和充滿活力的礦業權市場體系,促進商業性地質工作走上正軌。

2.發揮好公益性地質工作的促進作用

地質勘查業是一項投資大、風險高的行業,往往由於收益的難確定性,以及融資的困難而使商業性地質工作發展緩慢。而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公益性地質工作,可以促進商業性地質工作的開展。第一,由於公益性地質成果資料是開展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基礎,因此,公益性地質資料應提供給全社會商業性地質找礦工作,建立公開的礦產資源信息服務系統,減輕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投資風險。第二,由於公益性地質項目一般工作期限較長,而有關單位對其工作成果的要求又比較迫切,因此,公益性地質勘查項目的成果資料應階段性地及時提供給商業性地質勘查單位使用,而不要等到項目結束。成果資料提供方式可通過網路或其他形式進行有償或無償提供。第三,由國家財政預算投資的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工作程度視項目具體情況,可選擇性地適當向商業性地質工作階段延伸,減少投資者的前期投資風險,從而有利於吸引投資,推進商業性地質工作的發展。

3.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投融資機制建設

商業性地質工作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商業性勘查與金融業緊密地融合。因此,必須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國內外社會資金投入風險勘查的投融資機制。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特別是一些礦業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商業性地質工作(主要是礦產勘查)的融資主要是由企業和民間(通過資本市場)籌集的。而我國比較健全的投融資機制還未建立起來。目前,地勘企業礦業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規模太小,僅占企業外部籌資的1%左右,同時,外部融資又過分依賴貸款(比重達到50%)。而從西方近幾年許多大型礦業項目資金來源看,80%的資金是來自大型礦業企業的內部現金,其餘20%中的6%資金來自銀行貸款,14%則是來自於上市籌資。可見我國的融資結構與之相比還不甚合理,這是導致我國商業性地質工作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大力建設礦業證券、股票等資本市場,積極引導多元化的主體投資礦產勘查業以及地勘工作進入資本市場。

4.進一步推進地勘單位的改革和發展

由於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採用企業化經營的管理體制,而企業化的地勘單位既是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主要的投資者,又是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主要的實施者,因此,我國的商業性地質工作的開展是同我國地勘單位的企業化改革分不開的,地勘單位企業化改革的深化可有力地促進商業性地質工作的開展。當前地勘單位的改革應在事企分體運行和對現有企業、實體進行規范化公司制改造的基礎上,繼續深化和發展。應按照現代產權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培育和建立具有抗風險能力和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實施「大公司、大集團」戰略,以實現地勘經濟的規模化經營、集約化生產和規范化管理,從而增強地勘單位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投資經營管理能力。在這一過程中,國家應對地勘單位的改革給予扶持和引導,一方面,針對有些地勘單位存在的歷史包袱沉重和歷史欠賬多的問題,採取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給予解決,使其能輕裝上陣;另一方面,根據各地區資源和區位的具體特點制定不同的政策,引導和扶持地勘單位採用不同的發展模式進入市場。

5.加強中介組織機構建設

商業性地質勘查市場越發達,就越需要礦業中介服務。近年來礦業中介服務已有了一定進展,國土資源部有關部門在中介組織的培育和規范運作方面已做了很大努力,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的礦業中介服務還存在著礦業權評估事務所數量少、地質礦產勘查咨詢公司成長慢、技術性服務公司還不發育等問題,缺乏一整套面向礦業市場的中介機構、監測體系、交易場所、信息網路等社會化的服務體系,缺乏寬松、透明、方便的市場運作環境。因此,要推進商業性地質工作,需要大力加強中介組織機構建設,建立提供礦權交易服務、礦權評估服務,以及相關法律服務的中介組織機構。

6.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法規體系建設

自1998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10多個與商業性礦產勘查工作有關的政策法規以及一些國務院令,如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這些政策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培育和規范了礦業權交易市場,促進了我國商業性地勘市場管理制度的建立。但目前我國宏觀調控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以致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部分地勘單位佔有的探礦權項目周期過長,從而嚴重影響社會資金投入和招商引資等問題。因此,應根據我國地勘市場的實際情況,對不適應商業性地質工作環節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為開展商業性地質工作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7.大力支持商業性地質工作「走出去」和「引進來」戰略的實施

實施「引進來」戰略,不僅可以對我國資源勘查形成有效補充,還可以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盡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鼓勵外商投資,但「引進來」戰略效果不明顯。這主要由於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和地方政府行為不規范等投資環境的制約。因此,為了實現外資的規模性引入,就要求我國進一步制訂和修改完善與礦業引資有關的政策法規,進一步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創造良好的引資環境,切實保護外商投資者的利益,調動其投資的積極性。另外,也要鼓勵和支持我國有實力的企業「走出去」勘查開發國外資源,建立我國國外礦產資源供應基地,保障我國礦產資源安全供應。由於「走出去」的主要制約因素是資金,因此,建議國家盡快制定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實施礦產資源勘查「走出去」戰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建立境外風險勘查基金等,以鼓勵、支持地勘企業到境外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

參考文獻

[1]齊亞彬,賀冰清.論推進商業性地質工作中的十大關系問題.資源·環境·產業.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3,9.

[2]李元.在全國國土資源廳局長會議開幕上的講話.國土資源通訊,2005,2.

作者簡介

[1]王素萍,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實習研究員。

[2]侯華麗,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實習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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