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國土廳地質災害專家庫
❶ 廣西浦北成功避讓一起崩塌地質災害
2006年7月16、17日,受第4號熱帶風暴「碧利斯」減弱的熱帶低壓環流影響,浦北縣普內降大暴雨容至特大暴雨,其中16日08時至17日14時,浦北縣各鄉鎮降雨量在266mm至372mm之間。在強降雨影響下,全縣共發生多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及地質災害隱患。浦北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廣西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發布的地質災害氣象4級預警預報,及時通知了北通鎮國土所,國土所又及時通知浦北縣北通鎮社根村委丹竹塘村崩塌隱患點(原區劃調查點編號為PB262)監測人。監測員張禎於7月16日晚22時接到鎮國土所通知後,及時對丹竹塘村崩塌隱患點進行加密監測,發現隱患點臨災徵兆後立即發布臨災警報,並動員危險區內張達志家等18人及時撤離,17日早上7時即發生崩塌,規模1000m3,沖毀房屋6間,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浦北縣北通鎮丹竹塘村崩塌(2006)
❷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綜合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統籌協調廳信息化和政務公開工作;牽頭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政務服務及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辦理;負責落實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制度;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綜合統計分析;參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信訪、復查復核;負責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廳窗口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咨詢、初審、收費、制發文(證)件工作;負責指導市、縣做好國土資源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承擔與國土資源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協調機關有關立法的具體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聽證、行政復議、應訴等事宜;調研和起草全區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承擔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調處有關工作。
(四)調控和監測處。
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廳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廳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負責廳預算內重大項目的綜合監管和稽查。
(五)規劃科技處。
組織研究全區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實施全區性及區域性的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海洋等綜合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年度利用計劃的編制和管理;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專項規劃;編制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對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六)財務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徵收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耕地保護處。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區征地批後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地籍管理處。
擬訂全區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依據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范、標准,組織開展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工作;指導市、縣地籍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全區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全區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土地分等定級、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執行國家土地估價管理辦法和行業技術規范;負責對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和土地估價機構、人員進行監管;承擔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工作。
(十)地質勘查處。
組織礦產資源、海洋資源調查評價和勘查,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准、規程;編制全區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擬訂全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管理國家和自治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自治區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探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相關工作,編制實施探礦權設置方案;管理探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調處重大探礦權權屬糾紛。
(十一)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采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全區規劃礦區,編制實施采礦權設置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管理采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的開采活動;調處重大采礦權權屬糾紛;承擔采礦權使用費、價款的徵收和使用管理有關工作。
(十二)地質環境處。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十三)執法監察局。
組織開展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區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受理群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土地徵收、徵用,農地轉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土地、礦產和海洋資源的登記發證,土地、礦產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十四)人事處。
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事項;負責地級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地級市國土資源局中層幹部和縣級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免的備案管理;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計劃,組織職工培訓;負責本系統職稱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十五)對外合作處。
組織擬訂和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對外合作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在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❸ 國土資源部關於通報表揚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優秀群測群防監測員的決定
國土資發〔2010〕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全國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建設,形成了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地質災害防治局面。通過群測群防,做到早期預警,提前避讓,有效保護了大批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群測群防監測員肩負著「守護生命、守護家園」的生命任務,踐行服務於國民生命權利的最高價值准則,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涌現出一大批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可歌可泣的先進事跡。為弘揚群測群防監測員大無畏的奉獻精神,鼓勵群測群防監測員繼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監測工作,特通報表揚韓立成等501名同志為「全國地質災害優秀群測群防監測員」,其中王棟等100名同志為「全國百名特別優秀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員」,王慧英等10名同志為「全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大傑出監測員」。
希望各位優秀群測群防監測員以榮譽為動力,再接再厲,努力工作。希望廣大群測群防工作人員和國土資源戰線所有同志以他們為榜樣,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扎扎實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監測的各項工作,努力開創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新局面,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附件:1.全國地質災害優秀群測群防監測員名單
2.全國百名特別優秀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員名單
3.全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大傑出監測員名單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
附件2
全國百名特別優秀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員名單
(100名)
北京市:
王棟、王繼銀
天津市:
丁利
河北省:
高占闊、車延國、張濤
山西省:
徐躍幫、陳志靈
內蒙古自治區:
付引兵、王富強
遼寧省:
馬立
吉林省:
郭平、王長會
黑龍江省:
劉波
江蘇省:
戚道志、趙士平、孔國華
浙江省:
王慧英、金秀劍、王國根
安徽省:
談友根、文冬狗、陳朝儒
福建省:
虞祥友、王錦發、卓萬生、陳明乾、王正根
江西省:
郭紅梅、盧全良、洪新明
山東省:
孫志軍、佟琳琳、傅沂慶、王家榮
河南省:
崔軍懷、侯偉、趙常海、張耀亭
湖北省:
陳霞東、楊年喜、鄭志明
湖南省:
李金鋼、闕浩賢、羅衛軍、張先雨、黃孝田、鄧愛華
廣東省:
劉人勇、周月銳、李乾流、屈昌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
梁良、梁忠林、雷依麗
海南省:
李榮東、霍青青
重慶市:
董山樑、鄧汝學、李德俊、黃興斗、冉紹平
四川省:
劉如松、楊雲、牟懷清、石祥坤、和金成、肖文啟、盧小松、阿的木呷、毛澤順、舒培源、熊堂英、徐勝、饒玉剛、程忠慶、劉富春、黃傑、廖應祥、王華林
雲南省:
陳立昌、周萬吉、周光偉、高祥明、楊懷志、周艷萍、習紹祥
西藏自治區:
次仁瓊達、旦增
陝西省:
黃鋒、鄧曉衛、張宏舉、張忠平
甘肅省:
馮永明
青海省:
曹有仁、馬升皓、李玉軍
寧夏回族自治區:
周金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巴合提克·阿班、劉濤
附件3
全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大傑出監測員名單
(共10人)
浙江省:
王慧英
福建省:
虞祥友
廣西壯族自治區:
梁良
重慶市:
董山樑
四川省:
劉如松、楊雲、舒培源
雲南省:
陳立昌
陝西省:
黃鋒
青海省:
曹有仁
❹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總站
全國地質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一、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基本情況
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總站(隸屬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12個市級監測站(均隸屬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組成,從業人員共計172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129人(高級職稱者30人,中級職稱者61人,初級職稱者38人),其他人員43人(見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及隊伍現狀
地質環境實驗室水質分析儀器
四、信息化建設情況
(一)廣西地質災害預警預報和遠程會商系統建設
自2003年至今,廣西使用的地質災害預警預報系統為專家經驗型預報系統,根據環境地質條件及大氣降雨與地質災害發生的相互關系的經驗判斷,依據歷時降雨資料及降雨預報,作出降雨引發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預報。
廣西的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目前還沒有建立有效的遠程會商系統,與區氣象台的會商,主要是通過QQ進行。
(二)預警預報信息發布及效果
廣西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主要是通過電視台及手機簡訊向社會發布,同時每天的預報結果在廣西地質環境信息網上發布。信息發布效果比較理想,起到了及時通報有效信息的作用,使得全區各地能夠及時獲得地質災害信息,及早進行預防和防範,起到了有效減少因降雨引發地質災害造成的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作用。
(三)地質環境空間資料庫建設
廣西地質環境空間資料庫主要有:廣西地下水動態監測管理信息系統資料庫、1:50萬廣西地質災害遙感空間資料庫、1:50萬廣西區域環境地質調查空間資料庫、1:10萬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資料庫、1:100萬地下水污染調查空間資料庫、廣西突發性地質災害資料庫、廣西地下水動態監測資料庫、地質公園資料庫。
五、主要成果和服務
(一)地下水動態監測
通過20多年的地質環境監測,取得了大量的監測資料,其中,1981~1990年的監測資料已以年鑒的形式出版監測報告5份,1991年以後的地下水監測數據全部錄入計算機、建立了資料庫,編寫了桂林、柳州、南寧、北海、玉林5城市的1991~1995年地下水監測報告各1份。每年均編報7市(鎮)的地下水水情通報和編報南寧、柳州、桂林、北海4城市地下水水情預報,編寫地質環境監測及分析報告,並及時匯交上級主管部門。
利用監測資料,認真研究分析,完成了一系列的科研報告。
(二)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
自2003年起,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與氣象局合作(2007年又增加水文部門)開展了全區汛期(5~9月)地質災害氣象預報工作,到2008年,南寧市、柳州市、貴港市、賀州市、欽州市、玉林市、桂林市、賀州市、來賓市、河池市等市也相繼開展了市一級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日常工作由總站下屬各分站承擔。2003年以來,通過廣西衛視發布3級以上地質災害氣象預報439次,其中4級以上預報102次(均不包括各分站的市級預報),為自治區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提供了更具時效性的地質災害預防信息,防災減災效果顯著。
預報結果通過電視、報紙、手機簡訊發布。預警預報精度一般都在50%~60%之間,最高可達85%。近年來,成功預報了百色市城西東筍造紙廠滑坡、浦北縣外貿站存在滑坡、鹿寨寨沙龍江村滑坡、龍勝和平鄉黃洛村滑坡等15起地質災害,避免了181人傷亡和近200萬元的經濟損失。
(三)地下水資源評價
根據國土資源部的部署,2001~2002年,全區進行了新一輪地下水資源評價工作。提交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地下水資源評價報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地下水資源與水環境圖》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地下水資源評價信息系統》等成果。對廣西地下水資源進行的新一輪評價,為廣西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了可靠的技術依據。
(四)礦山地質環境調查
2004~2005年,對全區4757座礦山開展了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查明了廣西礦山自然地理、環境地質、礦產資源開發與利用現狀等。提交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調查與評估報告》、《廣西壯族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信息系統建設報告》、《廣西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等成果,為廣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監測等提供了科學依據。
(五)地下水污染調查
2007~2008年開展的地下水污染調查,主要包括資料收集、地下水的水質取樣及水環境的調查,遍及全區108個縣(區),共收集資料124份,水樣670組,已完成了成果報告的編寫。
(六)地質環境監測服務典型事例
主要有:廣西河池市城東水廠砷污染調查、廣西宜州龍頭錳礦六潮泉泉水枯竭水文地質調查、合浦縣常樂鎮地下水污染勘查、平果鋁排泥庫泉泉水乾涸與污染水文地質調查等,為政府解決污染治理、污染糾紛等問題提供了可靠依據。
六、法制建設
1.《廣西壯族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於1999年3月29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4月19日政府令第3號發布。
2.《廣西壯族自治區鍾乳石資源保護條例》,於2002年7月1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
3.《廣西壯族自治區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2001—2015)》,於2003年12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於2006年3月30日由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於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5.廣西質量技術監督局於2006年11月20日頒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程》,並於2006年12月1日實施。
❺ 關於成為地質災害評估專家庫的成員條件。
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4】69號文件有明確規定,各省對評審專家也有要求,可查看本省下發的有關文件。
❻ 廣西國土廳黃振輝簡歷
簡歷是屬於一個人的隱私,一般的人都不會透露自己的隱私,所以不建議去網上搜別人的簡歷,這個屬於侵犯別人隱私的行為。
❼ 廣西有幾家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單位
本公給掛靠嗎?
❽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啟動地質災害防治區片專家駐守巡查及再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電發〔2011〕9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主管部門,地調局:
近期,部分地區因強降雨引發了地質災害,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經濟財產損失。為進一步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治,落實防災減災措施,部研究決定,在前期開展汛期地質災害防治檢查的基礎上,啟動地質災害防治區片專家駐守巡查工作。同時由部領導和有關司局負責同志帶隊再赴重點地區開展汛期地質災害防治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質災害防治檢查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檢查組 (附件1)於6月16日至6月23日分赴有關省 (區、市)檢查指導工作。工作組重點了解近期地質災害情況,督促檢查群測群防、監測預警和臨災避險等工作開展情況。
二、區片專家駐守巡查
主汛期期間,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區片專家 (附件 2)在負責區片開展地質災害防治駐守和巡迴檢查工作,做好防治措施落實的檢查督促,協助指導地方開展巡查排查、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工作。各區片專家組每周一向部報告上周工作情況,如有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三、其他事項
請各省 (區、市)國土資源廳 (局)做好區片專家駐守、巡迴檢查期間的協調聯絡,積極配合開展檢查工作。其他地方參照部作法開展巡查檢查工作,並將有關情況於 6月底前報部。
聯系方式:
地質環境司 010 -66558322 66558316 (傳真)
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 010 -66558072 66557723 (傳真)
附件: 1.地質災害防治檢查工作分組
2.地質災害防治區片專家組安排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1
地質災害防治檢查工作分組
一、待定
組長 徐紹史 國土資源部黨組書記、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
成員 辦公廳有關同志
地質環境司有關同志
二、四川組
組長 汪 民 部黨組成員、副部長
成員 薛佩瑄 地質環境司災害防治處處長
三、安徽組
組長 張洪濤 國土資源部總工程師
成員 張開軍 中國地質調查局水環部高工
四、貴州組
組長 關鳳峻 地質環境司司長
成員 段曉康 地質環境司綜合處幹部
五、湖北、重慶組
組長 柳 源 地質環境司巡視員、三峽辦主任
成員 黃學斌 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揮部指揮長
付小林 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揮部教授
六、河北組
組長 陶慶法 地質環境司副司長
成員 郝愛兵 中國地質調查局水環部處長
李建中 地質環境司監測處主任科員
七、福建、廣東組
組長 徐建芳 地質環境司副司長
成員 王燦峰 地質災害應急中心工程師
連建發 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高工
八、湖南、江西組
組長 田大佑 地質環境司副司長
成員 陳紅旗 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辦公室主任
王海強 地質環境司幹部
九、陝西組
組長 殷躍平 地質災害應急中心副主任 (正局級)
成員 李曉春 中國地質調查局地質災害處主任科員
十、雲南組
組長 田廷山 地質災害應急中心副主任 (正局級)
成員 王支農 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高工
附件 2
地質災害防治區片專家組安排
❾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咨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有效開展工作,規范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健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決策咨詢機制,為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根據《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方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是指入選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和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專家。
專家組和專家庫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和建設。
專家組由國土資源部按本辦法從專家庫中遴選產生。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具體負責專家組和專家庫的建設、聯絡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一)建立專家信息庫,記錄專家的主要學術活動、學術研究成果和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二)協助專家組組長組織和召集專家組專家會議;
(三)組織和協助專家完成國土資源部委託的工作;
(四)組織專家開展學術交流和有關培訓活動;
(五)聯絡專家,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四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由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應急管理、基礎地質、岩土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及其相關專業等領域的國內知名學者組成。
第五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學術道德。
(二)熟悉突發事件應對和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政策標准,了解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能積極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或其他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出技術指導和政策咨詢。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所在專業領域10年以上工作經驗,熟知其所在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專業造詣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學術影響力,具有現場處置和一定管理經驗。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資深專家和兩院院士除外),健康狀況良好,能夠保證正常地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技術支持工作和有關活動。
第六條 入選專家庫及專家組成員聘任程序: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第五條之規定向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推薦專業領域相應專家的後備人選名單。推薦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根據被推薦人的具體情況,決定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並且在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中遴選出專家組專家,報國土資源部審定。
(三)經批准後的專家組專家和專家庫專家名單將分別由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公示。
第七條 專家組專家實行聘任制,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專家組專家聘書。
專家組專家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自動離職或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的專家組專家,從專家庫中遴選,並按程序報批。
第八條 專家組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地質災害應急咨詢等相關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可退出專家組。
連續1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有關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專家組專家,國土資源部有權解聘。
第九條 各地方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選取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與有關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邀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以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身份擔負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須事先應徵得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同意。
未經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批准,專家組成員不得擅自以專家組的名義組織或參加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其他活動。
專家組專家參加除國土資源部以外的其他單位委託的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其意見或建議不代表國土資源部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 派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現場處置和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的單位,應當為專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專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供專家參考。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本管理辦法,積極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為全國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協助處理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指導和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必要時到事發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家參與應急工作後,應將應急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
(二)參與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評估、性質和責任認定;
(三)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重大課題研究,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提供依據;
(四)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承擔其他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工作。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授權不得向任何人發布所承擔的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信息,違反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專家資格,如造成損失,將視具體情況,追究法律或經濟責任。
對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專家庫和專家組專家在不擔任專家之後,也需按照有關要求不得泄露擔任專家期間獲知的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違者由當事人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專家組在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專家組專家會議,總結全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專家,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應急處置技術的研討和交流等。
(二)組織有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座談或會商,研究有關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專項工作。
(三)受委託開展其他專項工作。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在指派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同時通知專家所在單位。專家接到任務通知後,應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專家如不能承擔任務或不能按時到達,需在事前及時說明。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各項活動,為其提供必要的時間和不低於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條 對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國土資源部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受委託執行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調查任務或參加有關會議和培訓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指派部門或聘請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標准報銷。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負責解釋。
❿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各相關單位:
為了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咨詢工作中的作用,規范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提高地質災害應急響應能力,部進一步增補了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加強地質災害應急力量,制定了《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名單》、《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2010年工作要點》和《七個區片及專家組安排》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各級專家管理相關規定。各地要參照《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有關制度,強化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的職能。
二、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努力做到專家管理有機構、有領導、有人員、有經費,切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做好培訓、交流和信息溝通工作。
三、落實應急裝備。積極協調安排資金,落實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裝備,保障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附件:1.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2.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專家名單
3.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2010年工作要點
4.七個區片及專家組安排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附件1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咨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有效開展工作,規范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健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決策咨詢機制,為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根據《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方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是指入選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和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專家。
專家組和專家庫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和建設。
專家組由國土資源部按本辦法從專家庫中遴選產生。
第三條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具體負責專家組和專家庫的建設、聯絡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一)建立專家信息庫,記錄專家的主要學術活動、學術研究成果和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二)協助專家組組長組織和召集專家組專家會議;
(三)組織和協助專家完成國土資源部委託的工作;
(四)組織專家開展學術交流和有關培訓活動;
(五)聯絡專家,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四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由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應急管理、基礎地質、岩土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及其相關專業等領域的國內知名學者組成。
第五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學術道德。
(二)熟悉突發事件應對和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政策標准,了解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能積極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或其他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出技術指導和政策咨詢。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所在專業領域10年以上工作經驗,熟知其所在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專業造詣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學術影響力,具有現場處置和一定管理經驗。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資深專家和兩院院士除外),健康狀況良好,能夠保證正常地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技術支持工作和有關活動。
第六條入選專家庫及專家組成員聘任程序:
(一)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第五條之規定向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推薦專業領域相應專家的後備人選名單。推薦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根據被推薦人的具體情況,決定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並且在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中遴選出專家組專家,報國土資源部審定。
(三)經批准後的專家組專家和專家庫專家名單將分別由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公示。
第七條專家組專家實行聘任制,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專家組專家聘書。
專家組專家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自動離職或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的專家組專家,從專家庫中遴選,並按程序報批。
第八條專家組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地質災害應急咨詢等相關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可退出專家組。
連續1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有關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專家組專家,國土資源部有權解聘。
第九條各地方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選取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與有關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
第十條有關部門和單位邀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以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身份擔負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須事先應徵得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同意。
未經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批准,專家組成員不得擅自以專家組的名義組織或參加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其他活動。
專家組專家參加除國土資源部以外的其他單位委託的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其意見或建議不代表國土資源部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派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現場處置和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的單位,應當為專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專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供專家參考。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本管理辦法,積極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為全國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協助處理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指導和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必要時到事發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家參與應急工作後,應將應急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
(二)參與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評估、性質和責任認定;
(三)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重大課題研究,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提供依據;
(四)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承擔其他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工作。
第十三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授權不得向任何人發布所承擔的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信息,違反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專家資格,如造成損失,將視具體情況,追究法律或經濟責任。
對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專家庫和專家組專家在不擔任專家之後,也需按照有關要求不得泄露擔任專家期間獲知的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違者由當事人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專家組在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專家組專家會議,總結全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專家,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應急處置技術的研討和交流等。
(二)組織有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座談或會商,研究有關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專項工作。
(三)受委託開展其他專項工作。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部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在指派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同時通知專家所在單位。專家接到任務通知後,應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專家如不能承擔任務或不能按時到達,需在事前及時說明。第十六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各項活動,為其提供必要的時間和不低於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條對工作優秀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國土資源部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受委託執行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調查任務或參加有關會議和培訓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指派部門或聘請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標准報銷。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2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名單
續表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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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附件3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2010年工作要點
一、應急專家組職責任務
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49號)、《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應急中心)地質災害應急技術響應工作實施方案》以及國務院應急辦《關於印發<應急管理專家組2010年工作要點>的通知》(應急辦函〔2010〕60號)要求,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組織聯系應急專家,為部應急響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
2009年,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應急專家組」)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關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工作重點,較好地發揮了決策咨詢和技術服務作用。特別是對三峽庫區涼水井滑坡險情、「6·5」重慶武隆山體崩塌災情和「7·23」四川康定泥石流災情等多起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應急響應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2010年工作重點
2010年是地質災害應對形勢異常嚴峻的一年,應急專家組應認真履行職責,發揮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技術咨詢、指導和服務作用,緊緊圍繞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據需要積極參與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的決策咨詢服務工作。
(二)針對2010年的極端天氣增多等情況,重點協助、指導汶川和玉樹震區、三峽庫區和交通干線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協助做好「十二五」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的准備工作,參與修訂、完善《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協助、指導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預案制修訂工作,參與制定、完善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四)協助、指導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開展應急演練工作,協助研究制定應急演練規程、評估指南。
(五)結合2010年地質災害應急重點工作,圍繞進一步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等重點和熱點問題,適時開展專題調查研究,組織召開相關探討會,針對性地提出工作建議。
(六)協助做好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標准化體系建設,協助、指導建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標准、規程、模式等。
(七)協助做好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培訓教材的編寫及培訓工作。
(八)選擇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典型的重特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組織專家組成員以客觀、科學、全面的態度進行匯總和分析評估,編輯《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典型案例分析》,供各級領導和地質災害應急管理人員借鑒和參考。
(九)充分利用各種渠道,跟蹤掌握、消化引進國際上先進的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經驗和科學技術,進一步加強與境外學術機構及專家學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全面提升我國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水平。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要進一步做好專家組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積極支持專家組成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進一步建立健全專家組內部信息通報、業務交流、保密規定製度。加強與國家、地方和其他部門應急管理專家的交流學習,互通情況,共同探討研究相關問題。
附件4
地質災害防治這一年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