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防治堅持原則
⑴ 怎樣防治地質災害
淺談滑坡成因及防治措施
一、概述
斜坡上的部分岩體和土體在自然或人為因素的影響下沿某個滑動面發生剪切破壞向下運動的現象稱為滑坡。滑動面可以是受剪應力最大的貫通性剪切破壞面或帶,也可以是岩體中已有的軟弱結構面。規模大的滑坡一般是緩慢的、長期的往下滑動,有些滑坡滑動速度也很快,其過程分為蠕動變形和滑動破壞階段,但也有一些滑坡表現為急劇的滑動,下滑速度從每秒幾米到幾十米不等。滑坡多發生在山地的山坡、丘陵地區的斜坡、岸邊、路堤或基坑等地帶。滑坡對工程建設的危害很大,輕則影響施工,重則破壞建築;由於滑坡,常使交通中斷,影響公路的正常運輸;大規模的滑坡,可以堵塞河道,摧毀公路,破壞廠礦,掩埋村莊,對山區建設和交通設施危害很大。因此,研究滑坡的成因及行為特點,有助於我們採取有效的工程措施來避免滑坡的發生或者是減少滑坡發生後的損失。下面從滑坡的形態特徵及分類、滑坡的成因及滑坡的防治措施幾個方面分別作簡單介紹。
二、滑坡的形態特徵及分類
1.滑坡的形態特徵
滑坡在平面上的邊界和形態特徵與滑坡的規模、類型及所處的發育階段有關。一個發育完全的滑坡,一般包括:1,滑坡體,指滑坡發生後與母體脫離開的滑動部分;2,滑動帶,滑動時形成的碾壓破碎帶;3,滑動面,滑坡體沿著下滑的表面;4,滑坡床,滑體以下固定不動的岩土體,它基本上未變形,保持了原有的岩體結構;5,滑坡壁,滑體後部和母體脫離開的分界面,暴露在外面的部分,平面上多呈圈椅狀;6,滑坡台階,由於各段滑體運動速度的差異而在滑體上部形成的滑坡錯台;7,滑坡舌,又稱滑坡前緣或滑坡頭,在滑坡前部,形如舌狀伸入溝谷或河流,甚至越過河對岸;8,滑坡周界,指滑坡體與其周圍不動體在平面上的分界線,它決定了滑坡的范圍;9,封閉窪地,滑體與滑坡壁之間拉開成溝槽,相鄰滑體形成反坡地形,形成四周高中間低的封閉窪地;10,主滑線,又稱滑坡軸,滑坡在滑動時運動速度最快的縱向線,它代表滑體的運動方向;11,滑坡裂隙,分為四類:1,分布在滑坡體上部的拉張裂隙;2,分布在滑體中部兩側的剪切裂隙;3,分布在滑坡體中下部的扇狀裂隙;4,分布在滑坡體下部的鼓張裂隙。由此可見,一個滑坡完整的應該包括以上11個部分組成。當然,在實際的滑坡現象中,有時候我們很難分清楚各個部分明顯的邊界。
2.滑坡的分類
滑坡分類的目的在於對發生滑坡作用的地質環境和形態特徵以及形成滑坡的各種因素進行概括,以便反映出各類滑坡的工程地質特徵及其發生發展的規律,從而有效地預測和預防滑坡的發生,或在滑坡發生之後有效的進行治理。根據不同的原則和指標,各國學者和工程部門對滑坡提出了各種分類方案。我國鐵道部門則按滑坡體的岩性、滑面與岩土體層面的關系、滑體厚度等進行了分類,在國內應用較為廣泛。從研究山坡發展形成歷史出發,則可以分為古滑坡、老滑坡、新滑坡、現代活滑坡等類型;日本渡正亮則按滑坡的發展階段,將滑坡分為幼年期、青年期、壯年期和老年期;按滑坡的滑動力學特徵,則可分為推動式、平移式和牽引式滑坡。對於一個滑坡,從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但實踐中,我們應該抓住問題的主要矛盾,根據突出因素對滑坡進行分類,分類的原則就是看對我們認識、防治和處理此滑坡是否有幫助。
三、滑坡的形成條件
要探討滑坡的形成條件,就必須考慮影響邊坡穩定性的因素,影響邊坡穩定性的因素有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兩個方面。內在因素有組成邊坡岩土體的性質、地質構造、岩體結構、地應力等。它們常常起著主要的控製作用。外在因素有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作用、地震、風化作用、人工開挖、爆破以及工程荷載等。其中地表水和地下水是影響邊坡穩定最重要、最活躍的外在因素,其他大多起觸發作用。查明和掌握這些影響因素對了解邊坡失穩的發生發展規律,以及制定防治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1.滑坡形成的內部條件
產生滑坡的內部條件與組成邊坡的岩土的性質、結構、構造和產狀等有關。不同的岩土,它們的抗剪強度、抗風化和抗水侵蝕的能力都不相同,如堅硬緻密的硬質岩石,它們的抗剪強度較大,抗風化的能力也較高,在水的作用下岩性也基本沒有變化,因此,由它們所組成的邊坡往往不容易發生滑坡。反之,如頁岩、片岩以及一般的土則恰好相反,因此,由它們所組成的邊坡就比較容易發生滑坡。從岩土的結構、構造來說,主要的是岩(土)層層面、斷層面、裂隙等的傾向對滑坡的發育有很大的關系。同時,這些部位又易於風化,抗剪強度也低。當它們的傾向與邊坡坡面的傾向一致時,就容易發生順層滑坡以及在堆積層內沿著基岩面滑動;否則反之。邊坡的斷面尺寸對邊坡的穩定性也有很大的關系,邊坡也陡,其穩定性就越差,越容易發生滑動。如果坡高和邊坡的水平長度都相同,但一個是放坡到頂,而另一個卻是在邊坡中部設置一個平台,由於平台對邊坡的反壓作用,就增加了邊坡的穩定性。此外,滑坡若要向前滑動,其前沿就必須要有一定的空間,否則滑坡就無法向前滑動。山區河流的沖刷、河谷的深切以及不合理的大量切坡都能形成高陡的臨空面,而為滑坡的發育提供了良好的條件。總之,當邊坡的岩性、構造和產狀等有利於邊坡的發育,並在一定的外部條件下引起邊坡的岩性、構造和產狀等發生變化時,就能發生滑坡。
2.滑坡形成的外部條件
滑坡發育的外部條件主要有水的作用,不合理的開挖和坡面上的載入、振動、采礦等,以前兩者為主。調查表明:90%以上的滑坡與水的作用有關。水的來源不外乎大氣降水、地表水、地下水、農田灌溉的滲水、高位水池和排水管道等的漏水等。不管來源怎樣,一旦水進入斜坡岩土體內,它將增加岩土的重度並產生軟化作用,降低岩土的抗剪強度,產生靜水壓力和動水力,沖刷或侵蝕坡腳,對不透水層上的上覆岩土層起潤滑作用,當地下水在不透水層頂面上匯集成層時,它還對上覆地層產生浮力作用等等。總之,水的作用將會改變組成邊坡的岩土的性質、狀態、結構和構造等。因此,不少滑坡在旱季原來接近於穩定,而一到雨季就急劇活動,形成「大魚大滑,小雨小滑,不雨不滑」。這也說明了雨水和滑坡的關系。山區建設中還常由於不合理的開挖坡腳或不適當的在邊坡上填放棄土、建造房屋或堆置材料,以致破壞斜坡的平衡條件而發生滑動。此外,振動對滑坡的發生和發展也有一定的影響,如大地震時往往伴有大滑坡發生,爆破有時也會引發滑坡。
四、滑坡防治措施
通過以上對滑坡的形態特徵及滑坡形成條件的介紹,我們不難得出治理滑坡的相關工程措施。然而,一個滑坡的發生往往是多個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因為,我們只有做詳細的調查和分析計算後,才能制定出切合實際的防治措施。總的來說,治理滑坡應該堅持以防為主、綜合治理、及時處理的原則。結合邊坡失穩的因素和滑坡形成的內外部條件,治理滑坡可以從以下兩個大的方面著手:
1.消除和減輕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危害
滑坡的發生常和水的作用有密切的關系,水的作用,往往是引起滑坡的主要因素,因此,消除和減輕水對邊坡的危害尤其重要,其目的是:降低孔隙水壓力和動水壓力,防止岩土體的軟化及溶蝕分解,消除或減小水的沖刷和浪擊作用。具體做法有:防止外圍地表水進入滑坡區,可在滑坡邊界修截水溝;在滑坡區內,可在坡面修築排水溝。在覆蓋層上可用漿砌片石或人造植被鋪蓋,防止地表水下滲。對於岩質邊坡還可用噴混凝土護面或掛鋼筋網噴混凝土。排除地下水的措施很多,應根據邊坡的地質結構特徵和水文地質條件加以選擇。常用的方法有:1,水平鑽孔疏干;2,垂直孔排水;3,豎井抽水;4,隧洞疏干;5,支撐盲溝。
2.改善邊坡岩土體的力學強度
通過一定的工程技術措施,改善邊坡岩土體的力學強度,提高其抗滑力,減小滑動力。常用的措施有:1,削坡減載;用降低坡高或放緩坡角來改善邊坡的穩定性。削坡設計應盡量削減不穩定岩土體的高度,而阻滑部分岩土體不應削減。此法並不總是最經濟、最有效的措施,要在施工前作經濟技術比較。2,邊坡人工加固;常用的方法有:1,修築擋土牆、護牆等支擋不穩定岩體;2,鋼筋混凝土抗滑樁或鋼筋樁作為阻滑支撐工程;3,預應力錨桿或錨索,適用於加固有裂隙或軟弱結構面的岩質邊坡;4,固結灌漿或電化學加固法加強邊坡岩體或土體的強度;5,SNS邊坡柔性防護技術等。
五、結語
本文對滑坡的形態特徵、影響邊坡穩定性因素及滑坡形成條件、滑坡的防治措施做了簡單的介紹。天然的或人工開挖形成的邊坡到處可見,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邊坡失穩,引起各種規模的滑坡時有發生,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了巨大的災難。因此,作為土木工程技術人員,我們有責任和義務去研究和治理滑坡,從而減少滑坡的發生和降低因滑坡造成的損失。相信通過我們研究的不斷深入,滑坡現象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
⑵ 地質災害防治原則
延安市寶塔區地質環境保護與地質災害防治應堅持以下八項原則。
一、與可持續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寶塔區正處於歷史時期以來經濟最為快速發展的時期,經濟發展應當和保護與防治協調發展,切不可重發展、輕保護或不保護,甚至認為要發展就不能保護,將兩者對立起來。發展經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地質環境又是發展經濟重要的自然條件,因此,保護地質環境也就是從根本上促進經濟發展,兩者是一致的、統一的。
地質環境是人類永久生存所需的基本環境,一旦受到破壞將對人類的生存產生深遠影響,且難以恢復。應從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高度出發,有的經濟活動所帶來的環境破壞在當代顯現的不是那麼突出,可能表現出一時的或者是明顯的經濟效益,但為將來以及後世子孫的生存環境埋下了極大的隱患。這是應當引起人們特別注意之處。保護地質環境,不僅是當前的需要,更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二、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著眼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在地質災害防治各項工作中,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的實際需要,特別是在基礎設施建設、村鎮和農宅建設方面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確保新農村建設的順利實施。
三、與環境保護和災害防治相結合的原則
黃土高原區域自然環境條件差,水土流失嚴重,黃土滑坡崩塌等地質災害多發,長期以來都是國家重點開展區域環境地質保護的地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要與區域地質環境保護密切結合,以地質環境保護為基礎,大力推廣和維護已經初見成效的退耕還林工作,進一步加強植被和綠化建設,有效地減輕和遏制水土流失,減弱和消除地質災害形成因素。通過做好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從根本上減少和防止地質災害的形成,達到防治的目的。
四、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的原則
在保護與防治中,要加強地質環境保護意識,當發展經濟建設與地質環境保護出現矛盾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地質環境保護。應堅持避免對地質環境的破壞,實在難以避免時應將破壞降低至最低,甚至另尋他策。不能以犧牲地質環境為代價去換取一時的經濟效益。
此外,從地質災害防治意義上講,要以防為主,以治為輔,防治結合。一旦形成地質災害隱患,治理起來非常被動;而保護地質環境,則是變被動為主動,防患於未然。建立一支懂技術有裝備的地質災害監測隊伍,落實區、鄉(鎮)、村和戶群眾性監測網,走群測群防,群專結合的路子。實行汛期地質災害防治特殊工作制度,把握重點、險點,千方百計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必須採取工程措施的要及時排危排險,消除地質災害的威脅。要改變只重救災,不重防災的局面,變事後救災為事前防災,掌握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主動權。
五、與常規水土保持相結合的原則
滑坡崩塌等地質現象是水土流失的主要形式,預防滑坡崩塌等地質現象的發生,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要內容。因此,地質環境保護與地質災害防治,同水土保持有著密切的聯系。水土保持工作做得好,地質環境就得到了有效的保護,有利於減少滑坡崩塌等地質災害的發生,並充分發揮出防治工程的效益。
六、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是地質環境保護的兩個方面,應將兩者很好地結合起來,不可重此薄彼。工程措施如淤地壩側重於治理溝道,穩定溝床,保護坡腳,從而達到預防滑坡崩塌的目的。生物措施如植樹造林主要是保護坡面,攔截地表水,減少新的溝谷衍生,減輕洪水對谷坡的危害。兩者相結合,既保護溝道又維護坡面,從而達到對整個溝谷及斜坡的保護,有效地預防地質災害的發生。
七、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是一個系統工程,要做到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針對不同地質環境條件下地質災害的危險程度和危害性大小,根據財力物力,分輕重緩急,統籌安排。首先是對於人民生命具有重大威脅性的地質災害先行考慮重點安排,予以防治,確保沒有人員的傷亡;其次是威脅到國家重點工程、事關人民群眾安危和生活的重要基礎設施,要重點考慮。
八、保證安全下的經濟合理原則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投資大小,比較搬遷和防治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以較小的代價將地質災害損失降到最低。保證安全是前提,經濟合理是目標。只有保證安全,才能實現經濟合理,這樣的經濟合理才具有實際意義。
九、宣傳教育與法制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保護與防治需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全員參加,共同努力,才能收到明顯的效果。不僅是主管和專業部門的事,更是全民的責任和義務。因此,需要開展廣泛的社會宣傳教育,提高全員保護與防治意識和變成大家的自覺行動。此外,還必須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將地質環境保護納入法制化軌道,對於破壞地質環境的行為予以堅決打擊,從而有力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⑶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崩塌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攔擋:對中、小型崩塌可修築遮擋建築物或攔截建築物。攔截建築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攔石堤或攔石牆等,遮擋建築物有明洞、棚洞等。
2、支撐與坡面防護:支撐是指對懸於上方、可能拉斷墜落的懸臂狀或拱橋狀等危岩採用墩、柱、牆或其組合形式支撐加固,以達到治理危岩的目的。對危險塊體連片分布,並存在軟弱夾層或軟弱結構面的危岩區,首先清除部分松動塊體,修建條石護壁支撐牆保護斜坡坡面。
3、錨固:板狀、柱狀和倒錐狀危岩體極易發生崩塌錯落,利用預應力錨桿(索)可對其進行加固處理,防止崩塌的發生。錨固措施可使臨空面附近的岩體裂縫寬度減小,提高岩體的完整性。
4、灌漿加固:固結灌漿可增強岩石完整性和岩體強度。一般先進行錨固,再逐段灌漿加固。
5、疏干岸坡與排水防滲:通過修建地表排水系統,將降雨產生的徑流攔截匯集,利用排水溝排出坡外。對於滑坡體中的地下水,可利用排水孔將地下水排出,從而減小孔隙水壓力、減低地下水對滑坡岩土體的軟化作用。
滑坡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滑坡滑動多與地表水或地下水活動有關。因此在滑坡防治中往往要設法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避免地表水滲入滑體,減少地表水對滑坡岩土體的沖蝕和地下水對滑體的浮托,提高滑帶土的抗剪強度和滑坡的整體穩定性。
2、減重與載入:通過削方減載或填方載入方式來改變滑體的力學平衡條件,也可以達到治理滑坡的目的。但這種措施只有在滑坡的抗滑地段載入,主滑地段或牽引地段減重才有效果。
泥石流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跨越工程:在泥石流溝上方修築橋梁、涵洞跨越避險工程,使泥石流有排泄通道,又能保證道路的暢通。
2、穿越工程:在泥石流下方修築隧道、明硐和渡槽的穿越工程,使泥石流從上方排泄,下方交通不受影響。這是通過泥石流地區的又一種主要工程形式,對於隧道、明洞和渡槽設計的選擇,總的原則是因地制宜。
3、防護工程:對泥石流地區的橋梁、隧道、路基及重要工程設施修築護坡、擋牆、順壩和丁壩等防護工程,從而抵禦泥石流的沖刷、沖擊、側蝕和淤埋等危害。
4、排導工程:修築導流堤、急流槽、束流堤等排導工程,改善泥石流流勢、增大橋梁等建築物的排泄能力。
5、攔擋工程:修築攔砂壩、固床壩、儲淤場、支擋工程、截洪工程等攔擋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固體物質和雨洪徑流,削弱泥石流的流量、下泄量和能量,以減緩泥石流的沖刷、撞擊和淤埋等危害。
(3)地質災害防治堅持原則擴展閱讀:
誘發地質災害的因素主要有:
1、採掘礦產資源不規范,預留礦柱少,造成采空坍塌,山體開裂,繼而發生滑坡。
2、開挖邊坡:指修建公路、依山建房等建設中,形成人工高陡邊坡,造成滑坡。
3、山區水庫與渠道滲漏,增加了浸潤和軟化作用導致滑坡泥石流發生。
4、其它破壞土質環境的活動如採石放炮,堆填載入、亂砍亂伐,也是導致發生地質災害的致災作用。
⑷ 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要堅持什麼結合
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要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治、依法防治、防治結合、以防為主的原則版,權始終堅持非工程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專業預防與群測群防相結合,應急轉移和避災安居相結合,項目建設與運行管理相結合,准確把握山洪災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設的實施機制……
⑸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有哪些
(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394號國務院令,公布《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十條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
第十一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
第十三條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三章地質災害預防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五條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迴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條國家保護地質災害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
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內容:(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二)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范圍;(三)重點防範期;(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五)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第十九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採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條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岩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並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質災害應急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擬訂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六條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二)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救助裝備、資金、物資的准備;(三)地質災害的等級與影響分析准備;(四)地質災害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五)發生地質災害時的預警信號、應急通信保障;(六)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疾病控制等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七條發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發生其他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由政府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並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於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第三十條地質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民政、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商務、公安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葯品供應、社會治安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保證地質災害應急的通信暢通和救災物資、設備、葯物、食品的運送。
第三十二條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緊急調集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採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佔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後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質災害治理
第三十四條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治理。
第三十五條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後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確定,應當與地質災害形成的原因、規模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第三十七條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負責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匯交。
第四十八條地震災害的防禦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規對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⑹ 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要堅持什麼相結合
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要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治、依法防治、防治結合、以防為主的原則,始終堅持非工程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專業預防與群測群防相結合,應急轉移和避災安居相結合,項目建設與運行管理相結合,准確把握山洪災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設的實施機制。
(6)地質災害防治堅持原則擴展閱讀:
山洪是指山區溪溝中發生的暴漲洪水。山洪具有突發性,水量集中流速大、沖刷破壞力強,水流中挾帶泥沙甚至石塊等,常造成局部性洪災,一般分為暴雨山洪、融雪山洪、冰川山洪等。
通過提高防洪標准、調整人類活動方式、增強山區群眾防災避災意識,可以達到減少山洪災害發生頻率或減輕其危害的目的。在山洪防治規劃中,近期宜以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為主,遠期以植物措施為主。
成因:
地形條件
一般形成山洪泥石流的地形特徵是中高山區,相對高差大,河谷坡度陡峻。表層為植皮覆蓋有較厚的土體,土體下面為中深斷裂及其派生級斷裂切割的破碎岩石層。
森林覆蓋條件
大范圍樹林、毛竹覆蓋,汛期當暖濕空氣攜帶大量水氣,達到林區上空,與林區溫度偏低,相對濕度偏大的冷空氣交鋒,易造成大的局部降水。
水源條件
水體既是山洪泥石流的組成部分,又是激發因素,主要來自降雨。
降雨激發山洪的現象,一是前期降雨和一次連續降雨共同作用。二是前期降雨和最大一小時降雨量起主導激發作用。山頂土體含水量飽和,土體下面的岩層裂隙中的壓力水體的壓力劇增。當遇暴雨,能量迅速累積;致使原有土體平衡破壞,土體和岩層裂隙中的壓力水體沖破表面覆蓋層,瞬間從山體中上部傾瀉而下,造成山洪和泥石流。
暖濕氣流遇山體阻擋,產生暖濕氣流上升運動,在山頂和迎風坡形成冷暖鋒面產生雷暴雨。由於山體的中上部伸入雲層,地面還是十分悶熱,山雨欲來風滿樓時,山體的中上部早已處於兩層之中。所以往往地面降雨不久。山洪就爆發了。
山洪的成因除山體結構條件外,主要是喇叭形河口地形所致,形成短歷時雷暴雨,引發山洪。
地球上的自然變異,包括人類活動誘發的自然變異,自然災害孕育於由大氣圈、岩石圈、水圈、生物圈共同組成的地球表面環境中。無時無地不在發生,當這種變異給人類社會帶來危害時,即構成自然災害。
縱觀人類的歷史可以看出,災害的發生原因主要有二個:一是自然變異,二是人為影響。
自然災害是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乾旱、高溫、低溫、寒潮、洪澇、積澇、山洪、台風、龍卷風、火焰龍卷風、冰雹、風雹、霜凍、暴雨、暴雪、凍雨、酸雨、大霧、大風、結冰、霾、霧霾、浮塵、揚沙、沙塵暴、雷電、雷暴、球狀閃電等氣象災害。
⑺ 地質災害減災工程規劃的指導方針、基本原則和目標
9.3.1 指導方針
遵循地質災害自身發展規律,以《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為依據,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社會穩定為核心,以突發性地質災害為重點,以科技為依託,以健全法規和管理體制為手段,堅持「以人為本、人地和諧共處」的原則,把地質災害防治與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緊密結合起來,促進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協調統一,不斷提高我國地質災害防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能力。
9.3.2 基本原則
根據我國地質災害發育和分布特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資源總體規劃,確定我國地質災害減災工程規劃的原則如下:
(1)遵循地質災害自身發展規律,「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
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有其自身的客觀規律,地質災害減災工程應根據成災環境、致災因素與危害對象的不同,因地制宜地確定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的重點,因害設防,合理選擇地質災害減災工程方法與技術,使有限的投入產生盡可能大的減災效益。
(2)「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十分廣泛,既有威脅人口聚集地和重大工程的地質災害隱患點,也有威脅邊遠貧困山區分散居民點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採取工程措施治理地質災害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國家每年只能拿出有限的資金用於重點防治。因此,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已發生地質災害的防治措施,需依法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分別採取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3)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量力而行、分步實施的原則
在區域調查的基礎上,全面掌握我國地質災害的分布、危害程度和災害損失情況,綜合考慮全國地質災害分布特點和不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進行全面統一的規劃,集中物力和財力,選擇重點地區和重大工程進行重點防治,分步實施。
(4)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事關國土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質災害,發揮中央、地方和各行各業的積極性,減災工程費用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鼓勵企業和社會各界廣泛參與;除特大型地質災害以中央財政補貼為主進行治理外,省、市、縣各級政府根據管理許可權和防治責任分別負責本轄區內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質災害的減災工程。
因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相關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誰引發誰治理,治理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5)綜合治理,非工程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以地質災害調查為基礎,加快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信息系統建設,開展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提高整個社會的綜合減災能力;對危害特別嚴重的地質災害實行工程治理或搬遷避讓,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減災工程項目規范化管理與市場運行機制相結合的原則
健全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的法規體系和技術規范,加強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的監督管理,實現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申報、審批、資質管理、工程施工、質量監理、項目經費決算審計、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匯交等規范化管理。
運用市場機制,對地質災害減災工程項目進行招投標。
(7)典型示範與普遍推廣的原則
選擇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地質災害點開展示範治理,使地質災害減災工程具有示範性和推廣性。
9.3.3 目標
依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規劃期內地質災害趨勢預測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制定地質災害減災工程規劃。
減災工程規劃目標分兩個階段,近期目標為2004~2010年,遠期目標為2011~2020年。
(1)近期目標(至2010年)
1)以提高減輕地質災害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綜合能力為核心,通過實施地質災害減災工程,與「十五」期間相比,因地質災害死亡的人數降低20%,因地質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降低20%;
2)使威脅縣級以上城鎮、居民集中點以及鐵路和重要交通干線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得到基本治理;
3)使威脅重大工程、大江大河流域生態環境和大中型工礦企業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得到有效治理;
4)對700個已調查縣(市)境內,威脅零散居民點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實施搬遷避讓工程;
5)對每年新發生的、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突發地質災害進行應急處置;
6)實現地質災害減災工程規范化管理,推廣應用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的新技術、新方法。
(2)遠期目標(2011~2020年)
1)在實現近期目標的基礎上,基本改變我國地質災害日趨嚴重的局面,使地質災害的發生率低於「十五」期間的水平;通過實施地質災害減災工程,與「十五」期間相比,因地質災害死亡的人數降低50%,因地質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降低50%;
2)使威脅鄉級以上城鎮、居民集中點,以及鐵路和重要交通干線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得到根本治理;
3)使威脅重大工程、大江大河流域生態環境和大中型工礦企業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得到基本治理;
4)對遭受地質災害威脅的零散居民點全部完成搬遷避讓工程;
5)對每年新發生的、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突發地質災害進行應急處置;
6)通過實施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為地質災害防治、土地資源利用和地質環境保護等提供堅實的保障。
⑻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防治規劃
第十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
第十三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三章 預防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迴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條
國家保護地質災害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
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
(二)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重點防範期;
(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五)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第十九條
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採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岩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並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 應急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擬訂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六條
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救助裝備、資金、物資的准備;
(三)地質災害的等級與影響分析准備;
(四)地質災害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五)發生地質災害時的預警信號、應急通信保障;
(六)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疾病控制等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七條
發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發生其他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由政府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
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並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於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第三十條
地質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民政、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商務、公安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葯品供應、社會治安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保證地質災害應急的通信暢通和救災物資、設備、葯物、食品的運送。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緊急調集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採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佔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後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治理
第三十四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治理。
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後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確定,應當與地質災害形成的原因、規模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負責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
(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
(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匯交。
第四十八條
地震災害的防禦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規對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⑼ 地質災害防治的主要手段和內容是什麼
地質災害防治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專群結合、群測群防;誰引發、誰治理;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地質災害防治手段大致可以分為四類:事前預防、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