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大學期刊論文分類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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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15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激勵在讀學生勤奮學習、專心科研,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和《關於做好2012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是國家面向優秀研究生設立的最高榮譽獎項,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我校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及委培研究生)。
第二章 獎勵標准與評選條件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准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准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規定正常學習年限內,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研究生;
(五)按規定完成課程學習,無補考科目,且學位必修課程成績優異;
(六)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如下情況優先考慮:攻讀當前學位近一年期間(上一年度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以第一作者且所屬單位必須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公開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或獲批國家發明專利。其中:
1.二年級碩士生至少發表中文核心期刊學術論文1篇;
2.三年級碩士生至少發表三大檢索論文1篇;
3.二年級博士生至少發表三大檢索論文1篇;
4.三、四年級博士生至少發表SCI檢索論文1篇。
(說明:國家發明專利等同於SCI檢索論文進行界定)。
第三章 評審組織機構管理
第五條 為加強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規范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進行,確保評審結果的權威性,結合我校實際,決定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全面領導評審工作,負責制定、完善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全校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成員如下:
組長:劉志方
副組長:王訓練
成員: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紀檢辦公室、科技處、教務處等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
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黨委學生工作部(處),具體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的日常事務等。
各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教學副院長、學工組長、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教學秘書、研究生輔導員、研究生代表(未申報當年國家獎學金)任委員,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評審委員會名單應於評審前向全院公布。
第四章 評審程序及要求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根據教育部下達指標實行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者,取消當年所獲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資格。
第七條 教育部每年5月31日前下達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於每學年初按各學院學生人數比例將獎學金名額分配給各學院,如本學院符合優先評選條件第四條第(六)項的研究生人數大於分配名額,則不受分配名額限制。
第八條 學校評選通知下發後,凡符合第四條申請條件的研究生均可以向本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同時提交學習成績單並附所有成果及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碩博貫通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九條 各學院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學院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對本學院學生申請情況進行充分討論,擇優推薦,並將推薦學生名單進行排序,在本學院事務公告欄的顯著位置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後將推薦學生申請表、名單匯總表及學院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上報辦公室。
第十條 辦公室匯總整理各學院上報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差額評審,產生獲獎學生名單,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評選結果立即生效。學校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評審結果報教育部。
第十一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院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根據上級撥款情況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確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並引導獲獎學生用好所獲獎學金。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⑶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的學術研究
由中國地質大學(武漢)主持的「」項目及專題、「863」課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各類國家級項目600餘項,科研經費穩步增長。殷鴻福院士主持完成的確定全球二疊系-三疊系界線層型「金釘子」(國際標准)的科技成果榮獲「2001年中國基礎研究十大進展」、「2001年度中國高等學校十大科技進展」和「2001年中國十大科技新聞」的殊榮。
學校師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國際雜志Nature上發表論文4篇,Science 1篇。5年來,學校共有50項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其中,國家科技進步特等獎4項,國家自然科學二等獎1項,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4項。學校主辦的《地球科學》中文版被國際著名檢索系統EI收錄,英文版被國際著名檢索系統SCIE收錄,學報(社會科學版)進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攬》和CSSCI。科學研究始終面向國民經濟建設主戰場,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積極參與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引領行業科技發展,培養和輸送技術骨乾和管理人才。學校作為唯一高校參與了中國大陸科學鑽探工程,擁有軍工項目科研生產完整資質,成立了2個「教育部深空探測聯合研究中心」預研分中心,參與了「嫦娥工程」月球探測數據處理和月球應用研究,自主研發的MAPGIS軟體成功應用於「神舟」系列載人航天搜救。學校堅持開展產學研合作,推進協同創新體系建設。2008年汶川大地震發生之後,學校及時組織科技賑災專家組奔赴災區,為災區預防次生災害、做好災後重建與城鎮選址等工作提供了技術支持。 館藏資源 截至2014年,學校擁有紙質圖書資料155萬冊,中外文電子圖書100餘萬冊,中外文資料庫2067個,多媒體資源近60000小時;學校圖書館擁有豐富的文獻資源,形成了以科技文獻為主體、地球科學類文獻為特色的館藏體系。 學術期刊 《地球科學一一中國地質大學學報》:中國自然科學核心期刊,《EI》、《CA》、(Pж)、《CBST》、日本《科學技術文獻速報》,美、德的《地球科學光碟資料庫》以及美國《地質文獻資料庫》收錄期刊。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CSSCI來源期刊」,是「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科學報核心期刊」、「全國百強社科學報」和「湖北省優秀期刊」。
《地質科技情報》:《CA》、《GeoRef》、《PЖ》收錄,已進入《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中國科技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2008版)》、《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
《工程地球物理學報 》:是由長江水利委員會、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長江大學聯合主辦,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工程地球物理類專業學術期刊。
《安全與環境工程》:本刊被收錄為《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全文收錄期刊,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資料庫來源期刊;入網中國期刊網(CNKI)、《萬方數據資源系統(China Info)數字化期刊群》。
《寶石和寶石學》:被美國《化學文摘》(CA)等收錄,入編《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資料庫》、《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中國核心期刊(遴選)資料庫》等,榮獲首屆《CAJ-CD規范》執行優秀期刊獎。
⑷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17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校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專項資金和國土資源調查專項資金(以下統稱地質調查資金)的管理,提高地質調查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地質調查資金使用安全,根據國家相關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院受學校委託負責地質調查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財經處對項目資金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條 地質調查項目視同學校的科研項目,相關資金按項目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四條 項目預算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的相關支出,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並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預算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如確需調整項目預算,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管理
第五條 地質調查資金必須全額匯入學校指定的銀行賬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將其匯入其他銀行賬號。
第六條 地質調查資金的管理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按項目下達部門的有關管理辦法和學校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負責編制項目經費預算,並按規定和預算使用經費。項目負責人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及其委託機構的監督檢查,提供項目執行情況和有關資料,負責結題決算,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地質調查項目結題及結賬手續,並對地質調查資金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 地質調查研究院負責地質調查項目的立項、登記和合同管理、資金分配,結余資金管理;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不定期檢查經費使用情況,審查項目決算;做好經費管理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八條 財經處會同地質調查研究院制定地質調查資金管理的相關管理辦法,負責地質調查資金會計核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經費預算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在其許可權范圍內使用地質調查資金;負責編制有關決算報表,負責結余經費的核算。
第九條 審計處負責對地質調查資金的使用情況、地質調查項目經費決算進行審計。
第三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開支范圍
第十條 地質調查資金按項目核算成本費用。對地質調查項目在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管理費用進行核算,主要包括:
1.人員費:指從事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社會保障費用,如項目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基本支出由財政撥款安排,則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足額支付,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在編在崗教職工依據預算按月領取項目補貼,並承擔納稅義務;長期聘用人員(包括返聘人員),根據商定的標准和簽訂的用工合同,依據預算按月發放。
2.辦公費:指購買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日常辦公用品和專業書刊等支出。購買辦公用品的單張票據超過800元需要提供商品明細。
3.印刷費:指項目發生的報告印刷、出版、制圖費用及其他印刷支出。
4.郵電費:指項目發生的信函、包裹、貨物等物品的郵寄費及電話費(含野外衛星電話費)、電報費、傳真費、網路通訊費等。鑒於目前教師從事項目研究工作主要在野外和家庭,項目支出中可以列支家庭電話發生的與項目相關的電話費、傳真費、網路通訊費等。
5.水電暖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水費、污水處理費、電費及供暖費等。按水電暖消耗數量和實際價格結算,由學校在年底按照實際發生分攤入項目研究成本。
6.交通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支出的各類交通工具(含畜力等)的租用費、燃料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對於野外租車按照《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研究院地質礦產調查評價項目租車管理規定》執行。對於私車公用,野外用車參照項目租車管理規定執行;市內用車與租車合並考慮,按照預算中交通費支出總額控制。
7.差旅費:指項目工作人員開展野外工作、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住宿費、差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等費用。項目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出差,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出差范圍與項目研究所涉及區域一致;對於缺少住宿費並且沒有依據的火車票等,確認屬於項目組成員的,在差旅費列支,不再發放出差補助。
8.會議費:指項目相關專題研究、學術研討、設計審查、成果驗收及組織培訓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9.專用材料和燃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專用管材、專用工具、低值易耗品、技術資料、實驗室用品、野外應急葯品及簡單醫療器具等,以及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專用燃料費等。
10.咨詢勞務費:指項目支付給單位或個人的咨詢、勞務費用,如專家咨詢費、臨時聘用人員和野外僱工費、翻譯費、評審費等。學生勞務費,以及臨時聘用人員和野外僱工費,列明個人信息、項目工作內容、時間等,經本人簽字,地質調查研究院審查屬實後列支。
11.委託業務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委託外單位進行研究、測試、施工、加工、軟體研製等工作發生的費用。嚴格按照中地調函〔2010〕343號文件要求,技術方案中明確受託單位及工作內容、經費額度;更改委託單位,經費額度少於等於總經費10%的需報地質調查研究院同意並備案,大於10%的寫出書面申請報請項目委託單位並備案。
12.設備使用和購置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以及購置專用儀器設備發生的費用。已由其他資金安排購置或現有儀器設備已能滿足項目工作需要,則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對於設備價格較大,多個項目可以共用的設備,可以分別預算、聯合採購、共同使用、學校監管。
13.維修費:指項目實施必須開支的固定資產(不包括交通工具)修理和維護費用,網路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費用。
14.其他費用:指項目實施和研究過程中發生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及青苗補償費、招待費、勞動保護費、人身意外傷害險、必要的出國費、不可預見費等。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列入項目支出:
1.歸還貸款本息。
2.投資性支出、捐贈及贊助。
3.各種罰款、違約金、滯納金等支出。
4.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按規定費用開支范圍和標准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第四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差旅費報銷
第十三條 使用地質調查資金出差的人員,按教師和學生兩類標准報銷相關費用。
出差分野外出差和非野外出差兩種情形。
第十四條 野外出差指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有野外工作時間或任務;工作地在縣級以下的鄉鎮、村莊或無人區、山區、極地、高原、戈壁沙漠、海上等。其他均視為非野外出差。
第十五條 野外出差補助採用定額包乾的方式,結余歸己,超支不補。
包干范圍僅限於個人或者分攤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對於野外期間發生的各項檢查、驗收,與地方部門協調等發生的費用,不在包干之列。
第十六條 教師野外出差補助包干標准按工作地區分類計算:
1.一般地區野外包干標准300元/人·天。
2.高寒(西藏、青海、新疆等)、艱苦地區(寧夏、甘肅、內蒙古、雲南等)及地區調整系數大於等於1.4的其他地區,野外補助標准400元/人·天。
有分歧的地區由地質調查研究院比照地區調整系數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 學生野外出差補助包干標准由項目負責人視具體情況在下列范圍確定:
1.一般地區野外包干標准100~300元/人·天。
2.高寒(西藏、青海、新疆等)、艱苦地區(寧夏、甘肅、內蒙古、雲南等)地區調整系數大於等於1.4的其他地區,野外包干標准100~400元/人·天。
第十八條 非野外出差的,教師伙食補助標准每人每天50元,學生伙食補助標准由項目負責人在不超過每天50元標准內自定;住宿費和公雜費在合理范圍內憑票報銷。
第十九條 交通工具的選擇,由項目負責人自定,但乘飛機的不享受途中補助,乘坐火車的不再計發應坐卧鋪而未坐卧鋪的獎勵。
往返途中夜間連續乘坐汽車超過6小時的,發給伙食補助15元,乘坐車船超過12小時的,每滿12小時加發20元補助。
第五章 其他有關報銷規定
第二十條 報銷票據時間在春節期間的,計算補助標准天數減少7天。
確有證據表明一直進行野外作業的不扣減。
第二十一條 臨時聘請、僱傭的野外工作人員,可以領取勞務、僱工費,不發放補助。
第二十二條 購置設備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辦理固定資產入庫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凡項目組及個人提取的人員費、勞務酬金、評審費等應按國家有關政策,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核算
第二十四條 資金到賬後的核算程序
1.項目負責人與地質調查研究院確認項目經費中的外協費,將扣除外協部分後的經費登本或立新本,地質調查研究院根據本辦法中資金分配比例開出地質調查資金分配表,交財經處經辦人員。
2.財經處經辦人員對地質調查資金分配表和有關單據進行審核、分配、入賬。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日常使用由項目負責人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野外租車及外協費(包括測試、加工、設備租賃等)支出應與對方簽訂合同或協議。
第七章 地質調查資金的決算
第二十七條 地質調查項目按計劃完成後,應進行經費使用情況總結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金結轉和結余資金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相關管理部門日常費用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有關管理部門及人員因地質調查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按成本核算原則計入地質調查資金項目中。
1.學校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以及院系行政人員為項目研究提供服務發生的各項支出,由人事部門、後勤服務部門等核算出應分攤的成本,列入項目研究成本。
2.地質調查研究院作為地質調查項目的專門管理機構,其運行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新上項目前期工作、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能力建設、成果宣傳報道,日常管理、經費核算、項目竣工決算和業務交往等相關支出,其費用根據分攤原則,攤入項目研究成本。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經2012年9月24日校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上級有關部門有新的規定出台,以上級規定為准;學校原有管理辦法如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地質調查院、財經處負責組織實施並解釋。
⑸ 如何取得中國地質大學現代遠程教育學位證書
在規定的彈性學習年限內,學生修完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獲得內畢業學分,專升本學容生還必須通過全國高校網路教育統一考試,並完成畢業設計(論文),經審核通過後,由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頒發國民教育系列本、專科畢業證書(註明網路教育),並報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予以承認學歷。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網路高等學歷教育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規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廳【2007】1號)文件要求,符合下述條件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各門課程平均成績在70分(含)以上;
(2)畢業論文成績在良好(含)以上;
(3)通過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考試、大學英語CET4、CET6級及全國公共英語三級PETS(筆試)(地區、時間不限) ;
(4)若申請學生曾獲得過學位證書,可以免修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士學位英語;
(5)補考門次不應超過5門次;
(6)學生應在拿到畢業證書一年內申請。
⑹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選條例》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29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選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和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選條例(2012年5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5月14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選條例
(2012年5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激勵學生刻苦學習,在德、智、體、美各方面全面發展,培養「品德優良、基礎厚實、知識廣博、專業精深」的高素質人才,實現我校「特色加精品」的辦學理念,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我校學習,取得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符合下列基本條件者,均可申請學生先進個人的評定。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二、熱愛學校,自覺執行國家法規和學校制度,維護社會公德,行為文明,本學年內未受過任何處分。
三、熱愛所學專業,學習勤奮努力,參評年度內各門課程(含選修課)考試、考查成績沒有不及格現象。
四、關心集體,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積極參加體育鍛煉。
五、一年級學生不參加評選。
第三條 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的評選原則:公平、公正、公開、擇優。
第二章 獎項設置及評選條件
第四條 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的分類一、綜合類:包括地大十佳本科生、十佳研究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地大自強之星。
二、單項類:包括學風標兵、文藝標兵、體育標兵、公益標兵、科技創新標兵和社會實踐標兵。
三、集體類:包括優秀班集體、十佳班集體和優秀學生宿舍、十佳學生宿舍。
第五條 評選條件
一、綜合類
(一)十佳本科生
地大十佳本科生是本科生的校級最高榮譽,簡稱「十佳本科生」。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科生可以申請:
1.當年被推薦為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稱號。
2.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在本年級本專業前三名。
3.德育素質評分為優。
4.學習成績優異,並且在文藝、體育、社會實踐或科技創新等任一方面有突出表現。
5.本科階段有擔任學生幹部的經歷。
6.有良好的人際關系。
(二)十佳研究生
地大十佳研究生是研究生的校級最高榮譽,簡稱「十佳研究生」。符合下列條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請:
1.研究生階段,思想積極進步,學習態度端正,認真完成學習科研任務,具有良好的學風和科研作風,在學習和科研工作中取得優良成績或有突出進步。
(1)課程學習階段的研究生:主要考察能否按時修完培養計劃中第一學年安排的全部課程,各科成績優良;同等條件下,科研、體育、文藝、公益、志願服務、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成績突出者優先。
(2)進入論文撰寫階段的研究生:主要考察學位論文進度是否正常,科學研究中成績是否突出。具體考察發表論文的質量與數量、是否榮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是否有發明專利,或科研工作是否創造直接經濟效益以及有無取得其他創新成果者。
2.碩士或博士申請者在相應階段有擔任學生幹部的經歷。
3.當年被推薦為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稱號,或獲得其他校級榮譽稱號。
4.積極參加社會實踐、體育、文藝等各項活動。
5.在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及其他方面有被公認的突出成績,思想積極上進,學習科研工作表現良好者,可以優先考慮。
(三)三好學生
1.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在本班前三名。
2.德育素質評分為優。
3.學習成績平均85分以上,單科成績不低於70分。
4.研究生在符合第二條基本條件基礎上主要考察學習、科研、論文等方面的成績。
5.有良好的人際關系。
(四)優秀學生幹部
1.思想積極要求進步,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
2.工作能力和服務意識強,有突出工作成績,參評年度學生幹部考核為優秀。
3.積極進取,關愛同學,責任心強,有開拓和創新精神,在學生中有比較強的影響力,人際關系良好。
4.任期至少滿一年。
5.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在班內前30%之內(研究生不受此條件約束)。
(五)地大自強之星
1.政治思想素質好,為人正直、積極進取、樂觀向上。
2.具備勤儉節約、誠實可信、樂於助人的優秀品質。
3.學習態度端正,有良好學風,上學年成績在本年級本專業10%以前。
4.家庭經濟困難,但勇於克服在經濟上或其他方面面臨的困難,表現出頑強的毅力和拼搏進取精神,事跡突出。
二、單項類
(一)學風標兵
1.學習努力,學習能力強,在同學中起模範帶頭作用,能夠帶領同學共同進步。
2.學習態度端正,上課出勤率高。
3.品學兼優,各門功課成績優秀,平均分達到90分,單科成績不低於80分。
4.大三、大四學生須一次性通過英語四級,四級成績優秀或通過六級者優先考慮。
5.在校級及以上學習、科技競賽或學科競賽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優先考慮。
6.在公開發行學術期刊發表論文的優先考慮。
(二)文藝標兵
1.至少有一項非常突出的文藝才能,並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文藝活動,起到帶頭作用。
2.在各級文藝演出或競賽中表現突出。
3.同等條件,在省部級或全國等獲獎者優先考慮。
(三)體育標兵
1.有突出的體育才能,並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體育活動,起到帶頭作用。
2.在各級別的體育比賽中為學校爭得榮譽。
(四)公益標兵
1.積極熱心投身於校園和社會公益事業、志願服務等並有突出表現者。
2.一學年中,在見義勇為、助人為樂、拾金不昧、愛護公物、搶險救災、維護校園秩序、義務勞動等方面表現突出者。
(五)科技創新標兵
1.本科生
(1)有突出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積極投入到創新科研中,起到帶頭作用。
(2)在各種科技創新的活動和比賽中有突出表現,獲優異成績者。
2.研究生
申請者在讀期間學術科研成果突出,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理工類研究生:博士生至少1篇SCI收錄論文(第一作者)並不少於2篇核心期刊論文;碩士生至少1篇三大檢索收錄論文(第一作者)。
(2)文科類研究生(文、管、經、法、教育學類):博士生至少4篇核心期刊論文,碩士生至少2篇核心期刊論文。
(3)作為主要參加者(列入項目合同名單前五名)參加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863」計劃項目、國家攻關項目;或承擔了省、部級(由科技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發展項目)項目,以及其他同等項目,項目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並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論文。
(4)獲得省、部級(或相當級別)及以上科技獎勵,在完成人中排前五位且在學生中排名第一。
(5)以第一發明人身份獲得授權專利。
(6)科研工作創造直接經濟效益。
(7)有其他形式的重要創新成果。
(六)社會實踐標兵
1.社會責任心強,並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起到帶頭作用。
2.利用假期或實習期間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科技扶貧、「三下鄉」等活動,成績突出且有社會影響力。
3.有優秀的成果報告。
三、集體類
(一)優秀班集體
評選條件參考《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班集體達標創優考核評比辦法》(校學發〔2011〕9號)。
(二)十佳班集體
評選條件參考《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班集體達標創優考核評比辦法》(校學發〔2011〕9號)。
(三)優秀學生宿舍
參評年度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宿舍可以申請:
1.宿舍成員關系和諧友愛,凝聚力強。
2.宿舍成員學習氛圍濃厚,成績良好,無不及格記錄。
3.有相應的宿舍管理公約,且執行良好。
4.宿舍環境衛生成績良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
5.宿舍所轄學生遵守學生公寓管理規定且無違規違紀行為,無宿舍樓內吸煙、違章使用電器及危險品等現象。
(四)十佳學生宿舍
參評年度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宿舍可以申請:
1.符合優秀宿舍的基本條件。
2.宿舍所轄學生平均成績80分以上。
3.大三、大四的英語四級通過率100%。
4.宿舍環境衛生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
5.宿舍所轄學生在校級及以上學習、科技競賽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優先考慮。
6.宿舍溫馨舒適,富有特色,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六條 評選名額
一、十佳本科生:全校共10名。
二、十佳研究生:全校共10名。
三、三好學生:評定比例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5%。
四、優秀學生幹部:評定比例不超過參評學生幹部數的10%。
五、地大自強之星:全校共10名。
六、單項類:各類標兵總和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1%。
七、優秀班集體:評定比例不超過參評班級總數的10%。
八、優秀學生宿舍:評定比例不超過參評學生宿舍總數的2%。
九、十佳班集體、十佳學生宿舍:各10個。
第七條 獎金額度
一、十佳本科生、十佳研究生為1000元。
二、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為500元。
三、地大自強之星為800元。
四、單項類為500元。
五、優秀班集體1000元,十佳班集體1500元,優秀學生宿舍500元,十佳學生宿舍800元。
第八條 獎金發放
一、綜合類獎項中榮譽可以兼得,但獎金按其額度最高的一項發放。
二、單項獎項的評選中,榮譽可以兼得,獎金也可以重復發放。
三、兼獲綜合類、單項類獎項的,榮譽可以兼得,獎金按其額度最高的一項發放。
四、集體類獎項中榮譽可以兼得,但獎金按其額度最高的一項發放。
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九條 綜合類獎項、單項類獎項的評選
一、學生向本學院輔導員提出申請,由各班班委和黨、團支部以學年素質測評為基本依據,在廣泛聽取同學、老師等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通過聯席會議提出推薦名單(從申請學生名單中產生),並整理申報材料。
二、經輔導員、導師和學院學工組審核、鑒定,學院學工組長同意並公示,報學生工作處評審。
三、最後報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和主管領導批准,並在全校范圍公示。
第十條 集體類獎項的評選
一、優秀班集體、十佳班集體的評選按照《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班集體達標創優考核評比辦法》(校學發〔2011〕9號)進行。優秀學生宿舍、十佳學生宿舍的評選,由宿舍全體成員向學院提出申請,輔導員會同學院團總支、學院學生分會等有關方面按規定條件提出推薦名單(從申請宿舍名單中產生),寫出詳細的事跡材料和鑒定,經學院學工組長同意並公示,報學生工作處審核。
二、學生工作處復核無誤後,報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評審和主管領導批准,並在全校范圍公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每學年評定一次,根據學生參評年度一學年的綜合表現評定,評定時間一般安排在十月中旬。
第十二條 在評選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況的,一經核實,收回證書及獎金,取消在校期間評優資格,並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⑺ 中國地質大學都有哪些專業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都有哪些專業
工商管理類專業、回地下水科學與答工程專業、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地質學基地班專業、安全技術專業、地球化學專業、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材料科學與工程專業、法學專業、英語專業、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地質工程專業、地球信息科學與技術專業、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會計學專業、理科試驗班類專業、經濟學專業、地理科學專業、數學與應用數學專業、地質學專業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比較好的專業有:地質學、煤及煤層氣工程、安全工程、資源勘查工程、地球物理學、勘查技術與工程、寶石及材料工藝學、水文與水資源工程、地球化學、環境工程、工商管理類、地下水科學與工程、土地資源管理、地質學基地班、安全技術、地球化學、管理科學與工程類、材料科學與工程。
⑻ 中國地質大學的保研要求是什麼
1、選拔對象為本科所在學校是重點院校或重點學科。
2、學習成績優良;通過內英語六級容考試,或托福、雅思通過留學資格。
3、具有一定科研經歷並有科研成果。
中國地質大學申請推免生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具有推薦免試資格高校的應屆本科畢業生,並獲得所在院校推薦免試資格,推薦手續完備,材料齊全;
2、申請人本科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及其他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8)中國地質大學期刊論文分類辦法擴展閱讀:
保研推免生的選拔程序:
1、推薦免試學校公布推薦免試的標准、名額和選拔程度。
2、應屆畢業生本人根據推免條件提出申請。
3、學校組織評審委員會或工作組對申請人資格進行評審,確定推薦免試生名單。
4、獲得該校的推免資格的畢業生,向研究生招生單位(該校或外單位)提出免試攻讀碩士學位復試申請。
5、接收單位向申請人發出復試通知書。復試合格者,發給接收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研
參考資料來源:研招網--中國地質大學(武漢)2018年接收推免生章程
⑼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62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2012年8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全日制本科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07〕2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教財廳函〔2010〕16號)及《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二章 評審組織機構管理
第三條 為加強對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規范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進行,確保評審結果的權威性,結合我校實際,決定成立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
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全面領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成員如下:
組長:劉志方
副組長:王果勝
成員: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紀檢辦公室、教務處、研究生院等部門負責人。
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評審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成員如下:
主任:劉志方
副主任:王果勝
成員: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紀檢辦公室、教務處、研究生院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黨委學生工作部(處),具體負責國家獎學金評選的日常事務等。
第四條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遵循以下職責:
(一)嚴格按照評審標准和規定程序認真審閱材料,聽取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提出中肯的評審意見。
(二)發現與評審對象存在直系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的情形,應當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迴避。
(三)受理評獎過程中的爭議事項,接收申訴和組織復議。
(四)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獲獎提供便利。
(五)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和相關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 獎勵標准與評選條件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准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評選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本科學生。
(五)參評年度內學習成績優異,平均成績85分以上,單科成績不低於75分,且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測評排名均在本年級本專業位於前10%。
(六)對於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測評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於前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兩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兩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幹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第四章 評審程序及要求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根據教育部下達指標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每年9月1日前下達我校的國家獎學金名額,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於每學年初按各學院學生人數比例將獎學金名額分配給各學院。
第九條 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凡符合第六條基本申請條件的學生均可以向本學院提出書面申請。
各學院召開由學生代表、輔導員、學工組長等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對本學院學生申請情況進行充分討論,根據下達名額進行擇優推薦,並在本學院事務公告欄的顯著位置公示一周,無異議後將推薦學生名單、申請表及學院推薦意見上報辦公室。
第十條 辦公室匯總整理各學院上報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報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研究審定,提出評審意見,形成評審報告,報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在校內進行一周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評選結果立即生效。學校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評審結果報教育部。
第十一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根據上級撥款情況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並引導獲獎學生用好所獲獎學金。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中地大京發〔2010〕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