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死亡3人問責
⑴ 事故千人以上死亡怎麼問責
直接槍斃了,千人以上都算是大災難了,全世界都會關注,主要負責人還不自己了斷,活著幹嘛
⑵ 初起事故發生一人死亡、三人重傷、1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將面臨刑事問責對嗎
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⑶ 所謂的35人定律 政府的規定是當場死36人問責么
死亡30人包括30人以上屬於特別重大事故
⑷ 國家關於事故死亡人數的問責規定 及處理辦法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規定如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地質災害死亡3人問責擴展閱讀: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⑸ 重大責任事故死亡多少人當地政府一把手免職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屬重大事故,當地政府一把手不會免職。
國務院2007年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等級作了明確規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屬特別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屬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屬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屬一般事故。
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安監總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一、根據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出台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1、2008年至今368名事故責任人受處分
在實際操作中,從2001年7月廣西南丹礦井透水導致81人死亡縣委書記被免職開始,黨政幹部行政問責制度在基層起步。
2、而2003年SARS期間,時任衛生部長的張文康和時任北京市長的孟學農雙雙被免職,成為行政問責的標志性事件。
3、2007年4月,隨著《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頒布,又將重大事故中官員的問責機制直接與事故性質及嚴重性掛鉤,問責也更具操作性。
4、根據財新網的統計,2008年以來,共有13起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368名事故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二、在行政問責在事故處理中頻頻發力的同時,另一個爭議也日益被人們所關注,被問責官員的「復出」。
1、2008年因「三鹿」事件引咎辭職的國家質檢總局原局長李長江在2009年復出,擔任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專職副組長;
2、2009年4月,在甕安事件中被撤銷一切黨政職務的原縣委書記王勤,也被發現已然復出,並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一職;
3、2009年10月,廣州海事法院院長羅國華因出國「豪華游」被免職,同年12月30日,他被任命為廣東省政協副秘書長。
三、實際上,《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對於被問責官員的復出,也有明確的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全國人大代表傅企平認為,官員從被問責到復出,過程並不透明。為此,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他曾提交《關於完善行政問責制的建議》。
在建議中,傅企平提出,在每一起問責事件結案之時,相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對被問責官員今後的大致安排。一旦這一安排遭到社會上大范圍、大力度的不滿,應該重新予以考慮。
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則認為,一些官員的高位復出,絲毫不能體現對他們的懲罰。他建議,被問責官員即使要復出,也要低位復出,比如地廳級幹部復出後只能當處級幹部,省部級幹部復出後只能到地廳級,重要崗位上的幹部到非重要崗位上。
近年來部分重特大安全事故官員問責情況。
1、上海靜安特大火災。時間:2010年11月15日傷亡:58人死亡71人受傷。
問責:上海市副市長沈駿行政記大過,靜安區區長張仁良、副區長徐孫慶被撤職,靜安區建交委主任高偉忠等26人被究刑責。
2、山西屯蘭煤礦瓦斯爆炸,時間:2009年2月22日傷亡:78人死亡114人受傷。
問責:山西焦煤集團董事長白培中行政記大過,屯蘭礦礦長尹根成等6人被究刑責。
3、央視新大樓特大火災時間:2009年2月9日傷亡:1人死亡8人受傷。
問責:央視台長趙化勇被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副台長李曉明被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央視新址辦主任徐威等44人被究刑責。
4、四川巴中客車墜崖,時間:2008年9月13日傷亡:51人死亡。
問責:巴中市副市長魏文通,巴中市交通局局長張世俊等15人受黨紀、政紀處分。
5、山西襄汾潰壩事故,2008年9月8日傷亡:277人死亡4人失蹤33人受傷。
問責: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張根虎、總工程師劉德政記過處分;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蘇保生等51人被究刑責。
6、膠濟鐵路列車相撞,時間:2008年4月28日傷亡:72人死亡416人受傷。
問責:鐵道部副部長胡亞東記大過處分、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記過處分;濟南鐵路局常務副局長郭吉光等6人被究刑責
⑹ 36人死亡、36人受傷,45人被問責,這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
在長深高速公路江蘇無錫段發生了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一輛滿載乘客的大客車碰撞了一輛大型貨車,現場一片狼藉,損失嚴重。據報道,事故原因是大客車司機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大客車左前輪車胎突然爆胎導致車輛失控,撞擊到中間的隔離護欄,沖到了對面車道,與當面迎來的大貨車直接撞在了一起,而車上多名旅客未系安全帶加重了事故傷亡後果,最終導致36人死亡,36人受傷,還牽扯到有關人員45人被問責。
安全無小事,希望政府部門與人民群眾密切配合起來,讓事故危險遠離我們,也請廣大群眾支持理解我們交管部門的工作。
⑺ 死亡三人交通事故如何問責
如何問責?問什麼責?
樓主所說的是事故責任嗎?
這個要由交管部門依據事版實給出「道路事故權責任認定書」。
如果是觸犯《刑法》的責任的話,不存在「問」的情形,而要由法院審理後判決!
具體刑罰,由法院作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法律條文及當事司機的事故責任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如下:
第2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
第4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
⑻ 地質災害分哪些級別
你好: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個等級。
地質災害分級標准:
1. 特大型 :因災死亡和失蹤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2. 大型 :因災死亡和失蹤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的;
3. 中型 :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 ;
4. 小型:因災死亡和失蹤 3
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地質災害分級,是表示地質災害的輕重程度,便於對不同地質災害事件或地質災害與其他自然災害進行對比。
希望能夠幫到你。
⑼ 什麼叫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隱患點
預案將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地質災害預警級別共分為5級,1、2級預警不發布
有可能發生中型以上的地質災害的地方 即叫做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隱患點
⑽ 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 應該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後,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
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10)地質災害死亡3人問責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